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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A (00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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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A003128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7-05-23     基金规模:0.00亿份     基金经理: 成念良 
基金全称: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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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7月20日证监许可【2016】162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2017年4月12日机构部函【2017】941号文准予延期募集。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成立运作期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八)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绪言

 《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自2013年6月1日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在其后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2、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电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06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江西财经大学教师,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主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会计师,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6年7月加入本公司,任职公司董事长。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至1996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1996至1997年间担任公会主席。1997至2000年间,担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并在1997至2001年间担任香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黄海洲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1992年9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蛇口支行会计、工程管理部员工、人力资源部干部,新江南投资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5月起担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许义明先生,董事,总经理,金融工程学硕士。曾先后就职于前美国大通银行香港、台湾及伦敦分行财资部,汇丰银行中国区财资部;也曾担任台湾景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香港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中华区业务拓展总监等职务。2009年3月加入本公司,任职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1972年毕业)。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

(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担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Co.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晓西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研究司司长。现任北京师范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经济学部召集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翔先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副总经理、人事监察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营销总监、营销管理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历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总监。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许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联博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中国研究总监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亚洲(除日本外)增长型股票投资负责人、高级副总裁,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裁。2014年4月加入本公司,任职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务部,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康乐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年7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奇伟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实业部高级项目经理,长盛基金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2005年1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历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武汉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2008年10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如下:

 成念良先生,硕士研究生。中国农业大学管理学学士、北京理工大学管理学硕士。曾担任大公国际资信评级公司评级部高级信用分析师,平安大华基金投研部信用研究员、专户业务部投资经理;2015年9月加入本公司。具有8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无。

 6、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成念良先生兼任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顺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景瑞双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无。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许义明先生,总经理;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

 余广先生,股票投资部投资总监;

 陈文鹏先生,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

 黎海威先生,量化及ETF投资部投资总监;

 刘彦春先生,研究部总监;

 杨鹏先生,股票投资部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经理。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3)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考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4)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5)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534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500只,QDII基金34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

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6年,中国银

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深圳直销中心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址:www.igwfmc.com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亚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1601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4)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张建鑫

 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84596546

 客服电话:95352

 网站:www.bsb.com.cn

 (5)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葛晓亮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6)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7)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牛映雪

 电话:0371-85517710

 传真:0371-85519869

 客户服务电话:96688

 网址:www.zybank.com.cn

 (8)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卢媛薇

 电话:020-28852729

 传真:020-28852675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1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

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王君

 电话:0991-7885083

 传真:0991-2310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5)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号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人代表: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0)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2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2)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2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2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7)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53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2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om

 (31)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7层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028-95105118

 公司网址:http://www.cczq.com

 (32)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3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686262

 传真:0086-21-53686100-7008或0086-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www.shzq.com

 (35)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2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36)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3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朱晓超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东码头园区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4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4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传真号码:010-85657357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20-0022/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4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东方财富大厦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北楼)25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8400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4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45)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64788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46)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室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王巨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47)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1209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孙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48)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15楼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袁艳艳

 电话:0592-3122703

 传真: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dkhs.com,

 (49)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徐长征、林凌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18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5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4606-10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5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7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0755-88394666

 传真:0755-88394677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52)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5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54)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75-9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55)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4026号田面城市大厦18A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56)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67525

 网址:www.5irich.com

 (57)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5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徐鹏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5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906室

 法定代表人:张欢行

 联系人:李昭琛

 电话:010-82244185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60)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6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2)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63)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温特莱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姜颖

 电话:010-56409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4)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5)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区4楼A5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号文广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66)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67)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室,1116室及1307室

 法定代表人:TANYIKKUAN

 联系人:项晶晶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8)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西广场路南升龙广场2号楼

701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裴小龙

 电话:0371-552131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6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70)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单元7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茹、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71)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

(一期)第7栋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18672739925

 客户服务电话: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72)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3)北京汇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7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75)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

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88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76)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客服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77)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78)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79)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80)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81)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291

 网址:www.cmiwm.com

 (8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翟相彬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8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4)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联系人:王旋

 电话:025—86853969

 传真:025—86853960

 客服电话: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85)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

14层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86)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2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媛

 电话:021-63898952

 传真:021-68776977转8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87)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34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341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52609551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88)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电话:010-65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89)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封路977号1幢B座812室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人:陆纪青

 电话:15902135304

 客户服务电话:4009987172

 网址:www.998fund.com

 (90)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9号平安金融中心1501单元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王峰

 电话:028-84252474

 传真:028-842524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9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电话:0755-82370388-1902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曹竞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朱宏宇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7月20日证监许可【2016】162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2017年4月12日机构部函【2017】941号文准予延期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同时通过直销和其他销售机构两种方式公开募集。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采用全额缴款

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

取认购费。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的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投资者认购需全额缴纳认购费用。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拟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也拟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

 ■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

 六、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认购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10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本公司直销中心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②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通过某银行网点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6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元,则其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 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 10)/1.00 =9,950.36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通过某银行网点认购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

资者可得到9,950.36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通过某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00+10)/1.00=10,01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通过某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

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

10,01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七、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

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本基金仅对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收取申购费用,不对申购C类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限额为10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本公司直销中心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申购申请时,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种。A类基金份额收取

申购费、并对持有期限少于6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C类基金

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并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的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

下表:

 ■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

 投资者如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费为0。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净值

 申购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结果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C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按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万元,所对应

的申购费率为0.80%。并假定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20元。则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100,000/(1+0.80%)

=99,206.35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99,206.35/1.0620=93,414.64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当

日的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20元,则可得到93,414.64份。

 例如: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万元,假定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00,000/1.0160=98,425.1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可得到98,425.19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A类及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A 类及C 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A/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60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3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62元,则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620=10,620.00元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10,620×0.30%=31.86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10,620-31.86=10,588.14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是1.06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88.14 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获得稳健收益,同时适当投资于具备良好盈利能力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等。本基金同时投资于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股票、权证等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自下而上的市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现大类资产配置,把握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各类资产的投资机会,根据宏观经济、基准利率水平等因素,预测债券类、货币类等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结合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债券类属资产配置

 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部分等品种与同期限国债或央票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分析,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策略和时机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①利率预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②信用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结合各类券种税收状况、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状况的分析,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比例。

 个券选择层面,基金管理人自建债券研究资料库,并对所有投资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后,进行各券选择。财务分析方面,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依据,对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结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分,非财务分析方面(包括管理能力、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则主要采取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等形式实施。

 ③时机策略

 ⅰ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ⅱ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

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ⅲ利差策略。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在信用研究方面,本基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将机构评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着重通过发行方的财务状况、信用背景、经营能力、行业前景、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尽地调研和分析。

 (5)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从而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①相对价值分析

 基金管理人根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对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判断下一阶段的市场走势,分析可转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可转换债券转股溢价率和Delta系数的度量,筛选出股性或债性较强的品种作为下一阶段的投资重点。

 ②基本面研究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外部研究成果,运用景顺长城股票研究数据库(SRD)对可转换债券标的公司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重点选择行业景气度较高、公司基本面素质优良的标的公司。

 ③估值分析

 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运用PE、PB、PCF、EV/EBITDA、PEG等相对估值指标

以及DCF、DDM等绝对估值方法对标的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标的股

票的当前价格和目标价格,运用期权定价模型分别计算可转换债券当前的理论价格和未来目标价格,进行投资决策。

 3、权益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遵循“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策略,本基金将从定性及定量两个方面加以考察分析投资标的,在定性分析方面重点关注:

 ①成长性(growth)。重点关注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企业享有国家相关的优惠政策的变化,企业关键技术模仿难易程度和产品定位等。

 ②业务价值(FranchiseValue)

 重点关注拥有高进入壁垒的上市公司,其一般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特征:产品定价能力、创新技术、资金密集、优势品牌、健全的销售网络及售后服务、规模经济等。在经济增长时它们能创造持续性的成长,经济衰退时亦能度过难关,享有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进而创造高业务价值,达致长期资本增值。

 ③竞争优势(competitiveadvantage)。重点关注企业的市占率概况、技术

优势、创新体制和开发能力、专利权和法规限制、和渠道关系等

 ④管理能力(Management)

 重点关注公司治理、企业的质量管理、公司的销售网络、管理层的稳定性以及管理班子的构成、学历、经验等,通过实地考察了解其管理能力以及是否诚信,以及企业的战略实施等。

 ⑤自由现金流量与分红政策(CashGenerationCapability)

 重点关注企业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以及稳定透明的分红派息政策。衡量企业绩效的最终标准在于投资人的长期现金报酬,企业除了需要拥有良好的利润增长以外,也需要能创造足够现金流以供派息和再投资之用。在会计准则弹性太大,盈利容易被操纵的时候,此标准尤显重要,因为创造现金与分红能力永远是一家企业素质的最好体现。

 在定量分析方面重点关注:

 ①盈利能力。主要指标有资产收益率(ROA)、净资产收益率(ROE)等。

 ②成长潜力。主要指标有销售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③偿债能力。关注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以及资产流动性状况,重点分析的指标有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货币资金/总资产、利息保障倍数等。

 ④估值。主要指标有市盈率(PE)、市盈增长比率(PEG)、市净率(PB)、市现率(PCF)、市销率(PS)、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等。

 对成长、价值、收益三类股票设定不同的估值指标。

 成长型股票(G):用来衡量成长型上市公司估值水平的主要指标为PEG,即市

盈率除以盈利增长率。为了使投资人能够达到长期获利目标,我们在选股时将会谨慎地买进价格与其预期增长速度相匹配的股票。

 价值型股票(V):分析股票内在价值的基础是将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其资本成本进行比较。我们在挑选价值型股票时,会根据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资本成本的相对水平判断公司的合理价值,然后选出股价相对于合理价值存在折扣的股票。

 收益型股票(I):是依靠分红取得较好收益的股票。我们挑选收益型股票,要求其保持持续派息的政策,以及较高的股息率水平。

 ⑤流动性分析。主要指标有市场流通量、股东分散性等。

 以上个股考察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是合理性分析。因此在研究公司业绩及对公司前景做出预测时,都会对有关公司的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详细的合理性研究。其中包括把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国内同行业的公司作比较、追踪公司的主要生意对手,如供应商、客户、竞争对手等的表现、参考国外同业公司的表现与赢利能力等,务求从多方位评估公司本身的业绩合理性与业务价值。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购买权证等衍生品资产,但有可能持有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或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结合权证的溢价率、隐含波动率等指标选择权证的卖出时机。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总量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1)项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其选样是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该指数的推出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是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

A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或者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在履行相应程序的前提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

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类型、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

 债券的发行主体可能由于自身财务状况的恶化而不能继续支付利息或者本金,此时债券的持有人将面临信用风险。在我国,国债由国家财政的信用支持而具备极低的信用风险;金融债的发行主体集中在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大型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它们都拥有稳健的运营能力和优质的资产状况,信用等级较高;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参差不齐,也会由于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变化,由于国内的独立信用评级机构功能还并不健全,需要持有人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追踪能力对它的信用风险严格监控。

 5、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流动性风险

 债券的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自己的需要和市场的实际情况,转出债券回收本息的灵活性,一般债券的期限越长,流动性越弱。债券型基金如果遇到大额赎回,或者市场资金面的突然恶化会产生流动性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8、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9、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四、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五、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尽管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但仍面临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5)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6)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

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六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及其它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等非现场方式召开,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且除书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

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各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2003年6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88-606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等。本基金同时投资于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总量的10%,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1)项规定外,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上述规定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

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电子对账单

服务且持有本基金份额或本月内发生本基金交易并留有完整信息的投资者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提供对账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gwfmc.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8-606)查询、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投资策略分析报告、热点问答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栏目、自动语音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非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解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景顺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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