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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融添益增强债券A (016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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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融添益增强债券A016618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23-04-12     基金规模:0.16亿份     基金经理: 顾喆彬 贾雨璇 李青华 
基金全称:国融添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12%
  • 近一月增长率
    0.31%
  • 近一季增长率
    1.04%
  • 近半年增长率
    2.47%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8%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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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融添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国融添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结
算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升国融添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国融添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改为券商结算模式,并相应修改《国融添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
后,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拟对《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其中管理人与托管人相关信息、协议订立依据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更新,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修订前表述 修订后表述

第 七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
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交 易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
及 清 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算 交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收 安 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 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

排 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 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
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
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 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
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基金托管人。 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 本基金采用券商结算模式。基金管
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
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 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 证券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
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 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就基金参与
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 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
则执行。 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进行证券买
卖的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
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
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
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
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
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
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
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
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第 七 (二)基 金 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
条 收安排 安排

交 易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及 清 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算 交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收 安 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 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
排 订《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
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 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
中的责任。 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
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 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
期限内执行。 内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
内、场外交易的资金采用托管人结 场外交易的资金采用托管人结算模
算模式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 式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人负责办理。产品销户时备付金、 办理。产品销户时备付金、保证金资
保证金资金划回事宜应遵守中国 金划回事宜应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 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

规定。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 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
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 银行办理。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
算代理银行办理。如果因为基金管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
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 反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
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托管银 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
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 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
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 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
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 理人承担。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 及处理程序


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 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 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 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 承担。

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 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 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 足时,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基金管理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 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及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 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 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 算款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管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而导致 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因不可抗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应承 力原因的情况除外。
担相应的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原因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
的情况除外。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 拖延或拒绝执行。基金托管人正确执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 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基金托 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 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 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基金管
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 理人发送的正常有效指令而导致基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未 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其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 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送的正常有效指令而导致基金财 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不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其过 承担责任的情况除外。
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 1、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
不承担责任的情况除外。 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
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它
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
负责结算。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
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
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
条款约定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
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的结算业务
规则和规定。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
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
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
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
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
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
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任何原因
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
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3、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

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
公司负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
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
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
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和交收职
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
或其它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
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和交
收责任。

4、其它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场外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
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议约
定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和相关投资
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场外
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回,由管理人
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产品托管
户事宜。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owinamc.com;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19-0098(免长途话费)。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基金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上述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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