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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海富通稳进增利债券(LOF) (16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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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稳进增利债券(LOF)162308
基金类型:LOF、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1-09-01     基金规模:0.11亿份     基金经理: 陈轶平 
基金全称:海富通稳进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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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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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稳进增利分级债券: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稳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1 年 6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907 号
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
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
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
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
均不对基金的收益或本金安全做出保证。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增利 A 份额表现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在
本基金资产到期出现损失情况下,增利 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
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增利 B 份额则表现出较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由于本基金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将优先满足增利 A 的约定应得收益的分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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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B 基金份额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节 绪言................................................................................................................ 5-1-1
第二节 释义................................................................................................................ 5-2-1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5-3-1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5-4-1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5-5-1
第六节 基金份额的分级............................................................................................ 5-6-1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5-7-1
第八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5-8-1
第九节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5-9-1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10-1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5-11-1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5-12-1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5-13-1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14-1
第十五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5-15-1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16-1
第十七节 封闭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5-17-1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5-18-1
第十九节 风险揭示...................................................................................................... 5-19-1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20-1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5-21-1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5-22-1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5-23-1
第二十四节 其他披露事项.................................................................................. 5-24-1
第二十五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5-25-1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 5-26-1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稳进增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稳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
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1-1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稳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海富通稳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指《海富通稳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
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
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
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
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
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海富通稳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海富通稳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上市公告书: 指《海富通稳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增利
A 份额和增利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5-2-1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招募说明书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外: 指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
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
赎回;
场内: 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
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


5-2-2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招募说明书


回;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海富通基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
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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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招募说明书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通过基金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将基
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增利
A 份额和增利 B 份额;
增利 A 份额: 即海富通稳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
额,指获取稳健收益的基金份额;
增利 B 份额: 即海富通稳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
额,指获取进取收益的基金份额;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
清算”原则,即假定 T 日为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提
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 及收
益的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 T 日本
基金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的估算价
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
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
际价值;
增利 A 份额约定年化收 指本基金在封闭期为每份增利 A 份额所设定的每年
益率: 应获得的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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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招募说明书


增 利 A 份 额 约 定 应 得 指增利 A 份额在封闭期内根据约定年化收益率计算
收益: 的约定基准收益。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封闭期满时增利 A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即 如
在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增利
A 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
本金受损的风险;
增利 A 份额的本金: 指本基金的认购面值 1.00 元;
增 利 B 份 额 应 得 资 产 指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增利 A
及收益: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封闭期或基金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
一个工作日;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
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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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转换: 指在封闭期末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增
利 A 和增利 B 基金份额在转换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份额;
基金份额转换日: 指增利 A 和增利 B 的基金份额转换日,为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封闭期末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基金账户: 指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
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
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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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帐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
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
基金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业务规则》: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得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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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招募说明书


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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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18 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包瑾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法国巴黎投资管理 BE 控股公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邵国有先生,董事长,副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校党委副书记、长春师范学院
校党委书记、长春新世纪广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宣传培训中心总经理。2003 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吉宇光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办公室副主
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北京朗家园营业部总经理等职。1997
年至今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艾德加(Stewart Edgar)先生,董事,英国籍,学士。历任英国 Ivory & Sime
公共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美国 Fiduciary 国际信托公司研究部主任、高级副总裁,
英国 HD 国际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经理、董事,美国 F&C 管理公司高级基金经理、
董事,比利时富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法国巴黎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行政
总裁。
田仁灿先生,董事、总经理,比利时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法国金融租赁
Euroequipement S.A.公司总裁助理,富通银行区域经理、大中华地区主管,富通
基金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首席执行官。2003 年至
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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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招募说明书


张文伟先生,董事、副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郑州分行
铁道支行行长、紫荆山支行行长、私人金融处处长,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海通
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2003 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
董文标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
国民生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中国民生银
行董事长、党委书记。
郑国汉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
经济系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
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现任商学院院长。
巴约特(Marc Bayot)先生,独立董事,比利时籍,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布鲁塞尔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EFAMA(欧洲基金和资产管理协会)和
比利时基金公会名誉主席,INVESTPROTECT 公司(布鲁塞尔)董事总经理、
Pionner 投资公司(米兰,都柏林,卢森堡)和 Degroof 资产管理(布鲁塞尔)
独立董事、基金联合公会(哥本哈根)独立董事。
杨国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
书记、代书记,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
记,现任上海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大众公用(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础前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社联所属省新
科技发展公司副总经理、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海通证券财务总监。
余毓繁先生,监事,英国籍,工商管理荣誉学士。历任比利时通用银行香港
分行资金部司库、富通银行亚洲区环球金融市场业务主管、富通银行亚洲区商人
银行董事总经理。现任富通银行香港分行行政总裁。
奚万荣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历任海
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核员。2003
年 4 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经理、监察稽核总监。
章明女士,督察长,硕士。历任加拿大 BBCC Tech & Trade Int’l Inc 公司高
级财务经理、加拿大 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经理和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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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招募说明书


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2003 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洪先生,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业务经理、富通基金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03
年 4 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海富通精选混合基金经理,
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9 月任海富通股票基金经理,2006 年 3 月至 9 月任海富通
收益增长混合基金经理,2006 年 5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7 年 2 月至 2007 年 8 月任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基金经理,2007 年 4 月至 2007
年 8 月任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基金经理,2008 年 6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海富通中
国海外股票(QDII)基金经理。
阎小庆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经济师、富通银
行欧洲管理实习生、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市场部市场经理、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上海
华东区首席代表、富通基金管理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总监,2006 年 5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丽洁女士,经济学硕士学位,2002 年 7 月至 2004 年 7 月就职于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债券交易工作,2004 年 8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助理固定收益分析师、组合经理,2008 年 2 月起任海富通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张丽洁女士,简历如上。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田仁灿,总经理;陈洪,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蒋征,股票组合管理部总监;郭杰,股票组合管理部总监;邵佳民,固定收益组
合管理部总监;戴德舜,研究总监;杜晓海,定量及风险管理总监。投资决策委
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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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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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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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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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
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和稽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
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
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
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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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
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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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
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
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
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
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
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350.31亿元,较上年同期
增长26.39%。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61.32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7.61%。年化
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32%,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2.61%;净利息收益率
为2.49%。信贷资产质量继续稳定向好,不良贷款较上年末实现“双降”,拨备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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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率大幅提高至221.14%。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
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
设有代表处,设立了湖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安徽繁昌
建信村镇银行、浙江青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陕西安塞
建信村镇银行、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上海浦东建信村镇银行、苏州常熟建信
村镇银行9家村镇银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
金融租赁、建信信托、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
员机(ATM)39,874台,拥有员工313,867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0年共获得100 多个国
内外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列第
二 位,在“全球银行品牌500强”列第13位,并被评委2010年中国最佳银行;在
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Interbrand2010年度最佳中国品牌价值排行榜”列
第三 位,银行业第一位;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2010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
连续三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银行”;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授予“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
托管处、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
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
等 1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 130 余人。自 2008 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
业务持续通过 SAS70 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
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
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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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89 只证券投
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2010 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 2009
年度“国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财资》
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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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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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康旭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2、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ccb.com
(2) 其他场外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
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
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按
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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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 8600
联系人:黎明
联系电话:021-31358666-8663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金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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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封闭期基金份额分级原则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场
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 8:2 的比率确认为增利 A 份额与增利 B 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场外的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
内的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在本基金封闭期,增利 A 份额与增利 B 份额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
上市和交易,交易代码不同。初始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二级市场投资者可以在市场
内单独交易增利 A 份额或者增利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单独交易持有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增利 A 份额或者增利 B 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增利 A 份额或者增利 B 份额需跨系统转登记到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后方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二)增利 A 份额与增利 B 份额的权益分配规则
本基金增利 A 份额和增利 B 份额在封闭期末具有不同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
安排,即增利 A 份额和增利 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增利 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增利 B 份额为高风
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增利 A 份额约定应得收益和增利 B 份额应
得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如下:
(1)在封闭期内,增利A份额的约定年化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增利A约定年化收益率=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0.5%
约定年化收益率每季度调整一次,调整日为公历年每季度初的第一个自然
日,调整后的约定年化收益率将作为该季度增利A份额约定应得收益的计算基础。
在基金合同生效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三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设定封闭期内增利A的首个约定年化收
益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每个季度的第一个自然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三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设定当季约定年
化收益率。
其应得收益的金额采用单利计算,年化收益率及收益均以基金份额的认购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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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约定年化收益率为增利 A 在封闭期内的年化目标收益率。
(2)在封闭期末,如本基金份额净值大于等于 1,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
予增利 A 份额的本金及增利 A 份额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增利 B
份额。
(3)在封闭期末,如本基金份额净值小于 1,增利 A 与增利 B 分别以封闭
期末本基金份额净值等于 1 时两者的份额净值为基础共同承担亏损。
(4)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增利 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
收益,即如在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损失情况下,增利 A 份额仍可能面临无
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对投资者认购或上市交易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增利 A 份额和增利 B 份
额,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定分别
计算增利 A 份额和增利 B 份额封闭期末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
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
以在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同时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及封闭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均依据以
下公式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总数
封闭期内,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增利 A 和增利 B 的份额总额;封闭期
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总数为该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四)增利 A 和增利 B 在封闭期末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在封闭期末对增利 A 与增利 B 单独
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分配及份额转换。
假设 NAV 为本基金在封闭期截止当日基金份额净值,NAVa 为封闭期截止当
日增利 A 基金份额净值,NAVb 为封闭期截止当日增利 B 基金份额净值,N 为封闭
期内总季度数(含基金成立当季及封闭期结束当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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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期截止当日的增利 A 与增利 B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 1≤NAV 时,则增利 A 与增利 B 截至封闭期末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N
Ti
NAVa= 1 Ei ; Ei Ri ;
i 1 Ty

NAV 0.8 NAVa
NAVb= ;
0.2
其中: Ei 为封闭期内第 i 季度增利 A 的约定应得收益;

Ti 为封闭期内第 i 季度增利 A 应计算收益的实际天数, T y 为对应自然年度

的实际天数, Ri 为封闭期内第 i 季度增利 A 的约定年化收益率。

2、当 NAV<1 时,则增利 A 与增利 B 截至封闭期末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N
NAVa=( 1 Ei )×NAV;
i 1


NAV 0.8 NAVa
NAVb= ;
0.2
在封闭期末计算增利 A 与增利 B 份额净值时,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增利 A 与增
利 B 份额净值各自保留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
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五)增利 A 和增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
增利 A 和增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计算增利 A 和增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时,
如本基金份额净值大于等于 1,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增利 A 份额的本金及增
利 A 份额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增利 B 份额;如本基金份额净值
小于 1,增利 A 与增利 B 分别以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等于 1 时两者的份额净值
为基础共同承担亏损。封闭期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
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增利 A 和增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与本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设第 n 个季度第 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日,NAV 为本基金封闭期内第 n 个
季度第 T 日基金份额净值;NAVa 为封闭期内第 n 个季度第 T 日增利 A 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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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净值;NAVb 为封闭期内第 n 个季度第 T 日增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封闭期内第 n 个季度第 T 日,增利 A 和增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
如下:
1、当 1≤NAV 时,则增利 A 与增利 B 在封闭期内第 n 个季度第 T 日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n 1
T T
NAVa= 1 Ei Rn ; Ei Ri i ;
i 1 Ty Ty

NAV 0.8 NAVa
NAVb= ;
0.2
其中:n=1,2,……,12 或 13;
Ei 为封闭期内第 i 季度增利 A 的约定应得收益;

Ti 为封闭期内第 i 季度增利 A 应计算收益的实际天数, T y 为对应自然年度

的实际天数, Ri 为封闭期内第 i 季度增利 A 的约定年化收益率, Rn 为封闭期内

第 n 季度增利 A 的约定年化收益率。
2、当 NAV<1 时,则增利 A 与增利 B 在封闭期内第 n 个季度第 T 日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n 1
T
NAVa=( 1 Ei Rn )×NAV;
i 1 Ty

NAV 0.8 NAVa
NAVb= ;
0.2
增利 A 与增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六)增利 A 和增利 B 基金份额净值转换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增利 A 和增利 B 份额将按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
进行净值计算,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
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规则及实施办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应部
分。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开始时间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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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 2011 年 6 月 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第 907 号
文核准。
(二)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 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含三年),封闭期届满后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封闭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封闭
期届满后延长封闭期及延长封闭期的期限,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场内和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
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基金发售
结束后,场外、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 8:2 的比率确认为增利 A 份额与增利
B 份额。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场
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
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
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
账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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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
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可申请
场外赎回。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在本基金
封闭期内,不可申请场内赎回。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六)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七) 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
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 募集场所: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公开发售。
(九) 基金的募集规模: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 3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
利息),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 基金的面值、计算公式及认购费
1. 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
场外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
率按每笔认购申请金额确定,当需要采取比例确认方式对有效认购进行部分确认
时,将按照认购申请的确认金额确定认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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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万元≤M <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
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标准
计收投资者场内认购的认购费用。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初始发售面值。
(2)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份,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
生的利息为6.6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0.6%)=10,06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6%=6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6.60/1.00=6.60份
即:投资人场内认购 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 10,060.00元,若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6.6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6份,其余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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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10,006份。
例如:某投资人场外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
期产生的利息为6.6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10,000-59.64+6.60)/1.00=9,946.96份
即:该投资人场外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46.96份基金份额。
(十一) 增利 A 与增利 B 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全部总份额按照 8:2
的比例分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增利 A 与增利 B,则
增利 A 与增利 B 的计算公式如下:
增利 A 认购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8
增利 B 认购份额=认购份额总额-增利 A 认购份额
其中,增利 A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场内保留到整数位,
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场外认购本基金 10,000.88 份,则其可自动得到的增利 A 和
增利 B 的认购份额分别为:
增利 A 认购份额=10,000.88×0.8=8,000.70 份
增利 B 认购份额=10,000.88-8,000.70=2,000.18 份
(十二) 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认购的方式详见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若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个
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寄送认购确认单,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客户
服务中心或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3.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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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场外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场内单笔认购的最低份额为 1000
份,最高份额为 99,999,000.00 份,且场内单笔认购份额必须是 1000 的整数倍。
6.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十三)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内认
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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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
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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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
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在本基金全部份额数中所占
比例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到 90%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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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增利 A 份额与增利 B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同时申请
上市交易。
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封闭期内增利 A 份额与增利 B 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
方可上市交易。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公告书。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增利 A 与增利 B 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增利 A 与增利 B 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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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业务规则执行。
7、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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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封闭期
届满后,本基金将自动按转换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在场内及场外申购赎回,实现基金
份额的日常交易。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
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还可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之
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依照《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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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
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
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
4.当日场外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当日
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5.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
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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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
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
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200 万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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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万≤M<500 万 0.30%

M ≥500 万 1000 元/笔
2.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 0.10%。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含) 0.10%

1 年—2 年(含) 0.05%

2 年以上 0

其中,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之后场外申购的
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
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
起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
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
基金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
需一并全部赎回。
(3)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00 份。基
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0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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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
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场外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8%,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计算结果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8%)=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4,960.32=39.68 元
申购份数=4,960.32/1.128=4,397.45 份
即: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8 元,则可得到 4,397.45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计算结果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25=9,678.66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678 份,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78×1.025=9,919.95 元
退款金额=10,000-9,919.95-79.37=0.68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78 份,退款 0.68 元。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根据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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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决
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
计算结果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5%=5.7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11,474.26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74.26
元。
例四:某投资者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计算结果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1%=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11,468.52 元
即:投资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5、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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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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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对场外赎回申请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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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内认(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认(申)购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
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
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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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
和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决定是否
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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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适当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
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方向和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封闭期内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以及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投资于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且权证投资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封闭
期结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权证投
资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且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于其它品种,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的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到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研究和自下而上的个券研究,进行积极投资及合理的资
产配置,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深入挖掘债券的投资价值,同时辅以股票类
资产投资,实现基金的长期增值。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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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约束下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和利率趋势的判断,对固定
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从而决定其配
置比例。固定收益类资产中,本基金将采取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
置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不同券种之间进行配置。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策
略、类属配置、套利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策略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利率水平预期等因素,确定组
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
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在确定组合久期以后,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
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
种的配置比例。通过合理期限安排,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在保持组合一定流动性的同时,可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3)类属配置包括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
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
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类
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4)债券市场的套利策略
债券市场的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策略、跨品种套利策略等。跨市场套利
策略是指由于不同市场上债券价格存在差异,根据债券在各市场上的流动性和收
益特征,进行跨市场操作而套利;跨品种套利策略是指根据各细分市场中不同品
种的风险参数、流动性补偿和收益特征,进行跨品种操作而套利。
3、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利率风险管理与自下而上的信用风
险管理相结合的策略,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信用评级体系,评估企业及企业所属行业
的发展前景、企业现金流状况及偿债能力、企业在不同经济周期收益率及违约率
变化情况等,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以决定不同行业或企业信用类债券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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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比例。同时,根据信用评价体系,将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4、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的投资将基于三个方面的分析:数量为主的价值分析、债股
性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通过以上分析,力求选择债券价值有一定支撑、安全
性和流动性较好,并且发行人成长性良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5、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将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同时通过灵活的仓位控制,精选个股进行二
级市场投资。
(1)新股申购策略
参与新股申购和增发是降低投资组合风险,增强收益的良好渠道。因此,本
基金将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
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
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通过个股精选策略,从定量分析及定性分析两方面分析股票的价值及
成长能力,综合考虑公司所在行业景气度、公司发展战略、公司竞争优势、公司
治理等因素,兼顾个股的成长性和估值水平,寻找具有较强的持续成长能力,同
时价值又没有被高估的股票进行投资。
6、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价值分析
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适当参与。
(五)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
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
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
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资总监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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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各组合资产
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
(3)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定期不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例会,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
的基础上,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
进行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5)基金经理在投资总监授权下,根据基金经理例会所确定的资产 /行业配
置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置意见、股票分析师行业
配置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置意见,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行业配置;
之后,在债券分析师设定的债券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
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定量分析师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90%+沪深300 指数×10%
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该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
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也是中
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券类指数。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
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
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
准。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
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该指数于2007年12月17日正式发布,
基日为2002年12月31日,基点为100点。
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编制和发布,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的成份股指数。该指数以成份股的自由流通市值进行加权,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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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从本基金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由于本基金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增利 A
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增利 B 份额则表现出较高风险、
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封闭期内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投资于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且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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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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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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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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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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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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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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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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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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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及封闭期届满时,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对基金份额所分离的增利 A 与增利 B 基金份额
进行收益分配;
(2)在封闭期届满,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单独计算出增利
A 与增利 B 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实现应得收益;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
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
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
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
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设置的本基金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在基金募集期和
封闭期内,投资者设置本基金分红方式的业务申请将确认无效,投资者可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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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转换日的次日起,申请设置本基金分红方式。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支持现金红利方式,投资者不能选
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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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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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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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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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节 封闭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一)封闭期届满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为“海
富通稳进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在封闭期内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约定
分别对增利 A 份额和增利 B 份额计算封闭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
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的份额。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封闭期届满后的份额转换规则
1、对投资者认购或通过上市交易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增利 A 份额和增
利 B 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
配规定分别计算增利 A 和增利 B 封闭期末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
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无
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增利 A 和增利 B 份额,均无需支付转换基
金份额的费用。
2、增利 A 和增利 B 的封闭期末份额转换
(1)转换日确定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增利 A 和增利 B 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至三年封闭期末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
个工作日。转换日确定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转换方式及份额计算
本基金封闭期末转换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增利 A 和增利 B 基金份额转
换比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转换后,增利 A
和增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规则将相应增加或减少。
增利 A 基金份额和增利 B 基金份额转换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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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利 A 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增利 A 基金份额数×T 日增利 A 基金份
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增利 B 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增利 B 基金份额数×T 日增利 B 基金份
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换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增利 A 基金份额净值,增利 B 基金份额净
值保留小数点后 8 位;转换后基金份额数,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场内保
留到整数位。
3、基金转换日当日及后续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在转换日(如非工作日,则顺延至工作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放
申购、赎回业务,转换日后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以申购、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款项。份额转换后的本基金开放份额申购、赎回日期,
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在转换日后,基金份额净值将在转换日基金份额净值的基础上变动,投资者
申购、赎回价格将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
具体操作办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三)封闭期届满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1、封闭期届满,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则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不变;
2、封闭期届满后,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则本基金的有关投资限制继续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四)封闭期届满的公告
1、封闭期届满时,在符合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封闭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
在临时公告或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并
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3、在封闭期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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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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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上市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在本基金封闭期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增利 A 和增利 B 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在增利 A 和增利 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增利 A 和增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增利 A 和增利 B 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托管人对增利 A 和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届满时基金份额
净值的折算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2)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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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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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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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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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节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
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债券
基金的风险不等同于货币市场基金。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
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海富通稳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
907 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该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该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网站进行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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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
等因素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一)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
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
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
避免。
5. 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二) 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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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债券发
行人评级下降、债券发行人拒绝支付到期本息、交易对手违约等情况,从而导致
基金资产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信用类的固定收益产品,例如公司债券,信用风险是
本基金将要面临的重要风险因素。
(三)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
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 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
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个券原则的基
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
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增利 A 及增利 B 份额可能面临因特定的结构性收益
分配所形成的投资风险
增利 A 份额具有较为稳定的预期收益水平和较低的风险水平,但在本基金资
产出现损失的情况下,增利 A 份额的应得收益可能无法兑现,其本金也存在亏
损的风险。根据增利 A 份额与增利 B 份额的权益分配规则,在封闭期末,如本
基金大幅亏损时,增利 A 不但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而且投资本金也可能会
发生损失。
增利 B 份额具有较高的预期收益水平和较高的风险水平,但在极端情况下,
增利 B 份额不但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甚至将面临大幅亏损的风险。
2、增利 B 份额杠杆率变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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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利 B 份额具有较高风险、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由于增利 B 份额内含杠
杆机制,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化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增利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变化上,但是,增利 B 份额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在两
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增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
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3、封闭期内不可赎回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但场外份额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因此在封闭期内,增利 A 份额与增利 B 份额存
在不可赎回风险。
4、份额上市交易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增利 A 份额与增利 B 份额在符合上市相关条件时,将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
能买卖本基金增利 A 份额或增利 B 份额,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同时,本基金增利 A 份额或增利 B 份额也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交
易不活跃,存在份额交易执行难度提高或冲击成本较大的风险,例如增利 A 份
额或增利 B 份额买入成本提高,或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产生流动性风
险。
5、折/溢价交易风险
增利 A 份额与增利 B 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
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
6、增利 A 份额约定年化收益率变动风险
在封闭期内,增利 A 份额的约定年化收益率将根据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水平每季度调整一次,从而导致封闭期内增利 A 份额收益存在的变动风险。
7、跨系统转登记业务风险
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场外份额)只有在封闭期结束后按照本
合同的相关约定才可申请场外赎回,在封闭期内无法赎回;在封闭期内需要变现
的场外份额的必需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场外份额转为场内份额,方可在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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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交易本基金的增利 A、增利 B 份额。
由于场外投资者可能对跨系统转登记业务不熟悉或一些场外代销机构可能由
于其自身系统等原因,无法及时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因此导致投资者在封闭
期内无法将场外份额及时变现的风险。
8、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类型为债
券型。在基金转型后,所有增利 A 与增利 B 份额将自动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
特征变化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转型后,原有增利 A 与增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
的基金份额,可能会因其业务办理所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面的原因,不能
顺利赎回。此时,投资者可选择卖出或者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
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六) 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 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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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
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封闭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
封闭期届满后延长封闭期及延长封闭期的期限;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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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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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若在封闭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务后,根据前述“虚拟清算”的原则计算并确定增利 A、增利 B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增利 A、增利 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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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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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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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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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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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按照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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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但在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前,增利 A 份额、增利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
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
权益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购、场外认购或上市交易)
而有所差异。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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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所规定的费
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1.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增利 A、增利 B 基
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增利 A、增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
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
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购、场外认购或上市交易)而有所
差异。
2.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其
所持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二)在封闭期内,依据本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提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中对其类似表述
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增利 A 份额、增利 B 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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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封闭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
封闭期届满后延长封闭期及延长封闭期的期限;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
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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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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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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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若在封闭期内,
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增利 A 份额、增利 B 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增利 A 份额、
增利 B 份额各自总份额的 50%以上);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若在封闭期内,指全部
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增利 A 份额、增利 B 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增利 A 份额、增利
B 份额各自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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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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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若在封闭期内,指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增利 A 份额、增利 B 份额各自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但在封闭期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增利 A、增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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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且增利 A、增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
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但在封闭期内,
特别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增利 A、增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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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担任监督计票人员,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封闭期基金份额分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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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场
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 8:2 的比率确认为增利 A 份额与增利 B 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场外的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
内的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在本基金封闭期,增利 A 份额与增利 B 份额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
上市和交易,交易代码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单独交易持
有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增利 A 份额或者增利 B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的增利 A 份额或者增利 B 份额需跨系统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
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二)增利 A 份额与增利 B 份额的权益分配规则
本基金增利 A 份额和增利 B 份额在封闭期末具有不同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
安排,即增利 A 份额和增利 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增利 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增利 B 份额为高风
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增利 A 份额约定应得收益和增利 B 份额应
得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如下:
(1)在封闭期内,增利A份额的约定年化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增利A约定年化收益率=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0.5%
约定年化收益率每季度调整一次,调整日为公历年每季度初的第一个自然
日,调整后的约定年化收益率将作为该季度增利A份额约定年化收益的计算基础。
在基金合同生效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三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设定封闭期内增利A的首个约定年化收
益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每个季度的第一个自然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三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设定当季约定年
化收益率。
其应得收益的金额采用单利计算,年化收益率及收益均以基金份额的认购面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约定年化收益率为增利A在封闭期内的年化目标收益率。
(2)在封闭期末,如本基金份额净值大于等于 1,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
予增利 A 份额的本金及增利 A 份额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增利 B
份额。
(3)在封闭期末,如本基金份额净值小于 1,增利 A 与增利 B 分别以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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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本基金份额净值等于 1 时两者的份额净值为基础共同承担亏损。
(4)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增利 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
收益,即如在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损失情况下,增利 A 份额仍可能面临无
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对投资者认购或上市交易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增利 A 份额和增利 B 份
额,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定分别
计算增利 A 份额和增利 B 份额封闭期末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
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
以在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同时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及封闭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均依据以
下公式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总数
封闭期内,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增利 A 和增利 B 的份额总额;封闭期
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总数为该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四)增利 A 和增利 B 在封闭期末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在封闭期末对增利 A 与增利 B 单独
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分配及份额转换。
假设 NAV 为本基金在封闭期截止当日基金份额净值,NAVa 为封闭期截止当
日增利 A 基金份额净值,NAVb 为封闭期截止当日增利 B 基金份额净值,N 为封闭
期内总季度数(含基金成立当季及封闭期结束当季)。
封闭期截止当日的增利 A 与增利 B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 1≤NAV 时,则增利 A 与增利 B 截至封闭期末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N
Ti
NAVa= 1 Ei ; Ei Ri ;
i 1 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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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V 0.8 NAVa
NAVb= ;
0.2
其中: Ei 为封闭期内第 i 季度增利 A 的约定应得收益;

Ti 为封闭期内第 i 季度增利 A 应计算收益的实际天数, T y 为对应自然年度

的实际天数, Ri 为封闭期内第 i 季度增利 A 的约定年化收益率。

2、当 NAV<1 时,则增利 A 与增利 B 截至封闭期末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N
NAVa=( 1 Ei )×NAV;
i 1


NAV 0.8 NAVa
NAVb= ;
0.2
在封闭期末计算增利 A 与增利 B 份额净值时,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增利 A 与增
利 B 份额净值各自保留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
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五)增利 A 和增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
增利 A 和增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计算增利 A 和增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时,
如本基金份额净值大于等于 1,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增利 A 份额的本金及增
利 A 份额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增利 B 份额;如本基金份额净值
小于 1,增利 A 与增利 B 分别以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等于 1 时两者的份额净值
为基础共同承担亏损。封闭期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
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增利 A 和增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与本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设第 n 个季度第 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日,NAV 为本基金封闭期内第 n 个
季度第 T 日基金份额净值;NAVa 为封闭期内第 n 个季度第 T 日增利 A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NAVb 为封闭期内第 n 个季度第 T 日增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封闭期内第 n 个季度第 T 日,增利 A 和增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
如下:
1、当 1≤NAV 时,则增利 A 与增利 B 在封闭期内第 n 个季度第 T 日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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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净值:
n 1
T T
NAVa= 1 Ei Rn ; Ei Ri i ;
i 1 Ty Ty

NAV 0.8 NAVa
NAVb= ;
0 .2
其中:n=1,2,……,12 或 13;
Ei 为封闭期内第 i 季度增利 A 的约定应得收益;

Ti 为封闭期内第 i 季度增利 A 应计算收益的实际天数, T y 为对应自然年度

的实际天数, Ri 为封闭期内第 i 季度增利 A 的约定年化收益率, Rn 为封闭期内

第 n 季度增利 A 的约定年化收益率。
2、当 NAV<1 时,则增利 A 与增利 B 在封闭期内第 n 个季度第 T 日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n 1
T
NAVa=( 1 Ei Rn )×NAV;
i 1 Ty

NAV 0.8 NAVa
NAVb= ;
0.2
增利 A 与增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六)增利 A 和增利 B 基金份额净值转换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增利 A 和增利 B 份额将按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
进行净值计算,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
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规则及实施办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应部
分。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开始时间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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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及封闭期届满时,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对基金份额所分离的增利 A 与增利 B 基金份额
进行收益分配;
(2)在封闭期届满,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单独计算出增利
A 与增利 B 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实现应得收益;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
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
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
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
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设置的本基金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支持现金红利方式,投资者不能选
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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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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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与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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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封闭期内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以及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投资于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且权证投资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封闭
期结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权证投
资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且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于其它品种,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的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到基金的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6) 本基金封闭期内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投资于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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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且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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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财产净值的估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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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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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封闭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
封闭期届满后延长封闭期及延长封闭期的期限;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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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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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若在封闭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务后,根据前述“虚拟清算”的原则计算并确定增利 A、增利 B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增利 A、增利 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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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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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成立日期:200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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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4) 本基金封闭期内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投资于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投资于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且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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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1)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3%;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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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因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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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
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
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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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同时以电话方式确认。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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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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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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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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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保管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坏、
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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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本基金封闭期间,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增利 A 份额、增利 B 份额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封闭期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
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增利 A、增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封闭期末,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增利 A、增利 B 单独进行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和收益的分配及份额转换。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增利 A、增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届满时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增利 A、增利 B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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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e、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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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f、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e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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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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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管理人编制的月度报表后应在 3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收到管理人编制的季度报告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收到管理人编制的半年度报告后 20 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收到管理人编制的年度报告后 30 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
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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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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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编制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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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若在封闭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务后,根据前述“虚拟清算”的原则计算并确定增利 A、增利 B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增利 A、增利 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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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资料寄送服务
1. 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
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
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二) 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
于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手续费。
(三) 基金间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基金间转换
的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四) 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
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投资计
划的有关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 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者提供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的
定期在线交流服务;基金管理人还提供网上交易服务,具体操作详见网上交易业
务规则。
(六) 咨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请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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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七) 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投诉直
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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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节 其他披露事项

(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1. 委托与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管
理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其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核准:新任注册登记机构报中国证监会审查资格并核准后,原任注册
登记机构方可退任;
(3)公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 30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交接: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做出处理基金注册登记事务的报告,并
与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完成业务移交手续,向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
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在业务移交后,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仍有义务
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日之前的注册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并有义
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如因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2.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业务。
3.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概况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颖
注册资本:6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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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有 5 个部门和 2 个分公司,分别
是综合管理部、登记托管部、结算部、技术部、业务发展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登记与过户;
(3)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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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
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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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海富通稳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海富通稳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海富通稳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注册登记协议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海富通稳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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