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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大成现金宝货币B (51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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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现金宝货币B519899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13-03-27     基金规模:3.64亿份     基金经理: 张俊杰 
基金全称: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日发放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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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现金宝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2期)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2 期)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6 日证监许可【2013】131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3 月 2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普通债券型基

金,属于预期风险收益水平较低的品种。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T 日申购份额 T+1 日可赎回,

T 日赎回资金 T 日可用于证券交易,T+1 日可提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

本基金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将设定可接受的基金每个开放日当日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

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的额度上限,以及单一账户每个开放日当日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

回及累计赎回申请的额度上限,对于超出设定额度上限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

予以拒绝。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9 月 2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基金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3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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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4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九、基金的投资 .................................................................................................................................... 49

十、基金的业绩 .................................................................................................................................... 5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四、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 ................................................................................................................ 68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十八、风险揭示 .................................................................................................................................... 7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79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19

二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12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1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

规定及《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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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2012 年 6 月

19 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暂行规定》: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 2004 年 8 月 16 日颁布并实施的《货币市场

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14、《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3 月 25 日颁布,同年 4 月 1 日起实施的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

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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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

27、代销机构: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代销协议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9、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

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0、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份额登记(包

括初始登记,申购赎回变更登记、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基

金申购赎回有效申报数据的确认、基金申购赎回的清算和交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31、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32、登记结算系统: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3、《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由

基金管理人参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编写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4、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

账户(简称“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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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日:指公历日

42、月:指公历月

4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转指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或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将其持有人的本基金份

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有本基金销售代理资格的不同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的行为

51、指定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中定义的“指定交易”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营销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

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增值服务费:指本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因向投资人提供增值服务而

收取的费用

54、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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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分设不同基金代码,按不同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百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但投资人进行两类基金份额申赎时只用一个申赎代码

55、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

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6、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57、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所折算的年收

益率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收益: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债券回购收

入、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

节约

60、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万份基

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48%)、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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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持股比例 2%)四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下设二十个部门,分别是股票投

资部、数量投资部、社保基金及机构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委托投资部、研究部、交易管理

部、营销策划及产品开发部、信息技术部、客户服务部、市场部、总经理办公室、董事会办

公室、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行政部、基金运营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和国际业

务部。公司在北京、上海、西安、成都、武汉、福州、沈阳、广州和南京等地设立了九家分

公司,拥有两家子公司,分别为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此外,公司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战略规划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公司以“责任、回报、专业、进取”为经营理念,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企业精神,

致力于开拓基金及证券市场业务,以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和注重绩优、高成长的投资组合,

力求为投资者获得更大投资回报。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4 年 9 月 27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

基金,4 只 ETF 及 1 只 ETF 联接基金: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深

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中证 500 深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1 只 QDII 基金: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 38 只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

券投资基金、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

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核

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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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LOF)、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旭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大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招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和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张树忠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系讲师,华夏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北方总部

总经理、资产管理总监,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8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08 年 11 月起兼任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 年 1 月 23 日起代为履行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职务。

王颢先生,董事,博士。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

理总部副总经理、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经纪业务综合室总经理;2002 年 9 月加入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 4 年 1 月担任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

刘虹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1985 年 7 月-1998 年 11 月,任国家计委国土局

主任科员、副处长(主持工作);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计

划部计划处副处长(主持工作);2000 年 9 月-2004 年 9 月,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战略规划部战略研究与规划处处长;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

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2006 年 2 月-2007 年 6 月,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展

改革部总经理;2007 年 6 月-2007 年 8 月,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高级专家;2007 年 8

月至今,任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

高岐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部会计处处长、副总经理;上

海南都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经管会副主任;现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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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孙学林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在读,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1997 年 5

月-2000 年 4 月,任职于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任职于中国

银河证券有限公司审计与合规管理部;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刘大为先生,独立董事,国家开发银行顾问,高级经济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

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生指导老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兼职教授,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

中心高级研究员。先后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副处长、处长),北京市第一商业局(副

局长),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中国投资银行(行长),国家开发银行(总

会计师)工作。

宣伟华女士,独立董事,日本国立神户大学法学院法学修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仲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任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与期货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

任。1986 年-1993 年,华东政法大学任教;1993 年-1994 年,日本神户学院大学法学部访

问教授;1994 年-1998 年,日本国立神户大学学习;1999 年-2000 年,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兼职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负责人;2001 年始任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合伙人。擅长于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的法律

事务。曾代理过中国证券市场第一例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索赔共同诉讼案件,被 CCTV

证券频道评为“五年风云人物”,并获得过“上海市优秀女律师”称号。

叶永刚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副院长、博士生

导师,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国金融学会金融工程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

事,湖北省政府咨询委员。1983-1988 年,任武汉大学管理学院助教;1989-1994 年,任

武汉大学管理学院讲师;1994-1997 年,任武汉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1997 年至今,任武

汉大学教授,先后担任副系主任、系主任、副院长等行政职务。

王江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2005 年至今任职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学院

瑞穗金融集团教授。2007 年-2010 年,兼任美国金融学会理事;2010 年至今兼任美国西部

金融学会理事;1997 年至今兼任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研究员;2007 年至今兼任纳斯达克公

司经济顾问理事会理事;2009 年至今兼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院长;2003 年至

今兼任清华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注:2014 年 10 月 14 日,经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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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张树忠先生、刘虹先生、王颢先生、高岐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选举刘卓先生、周雄

先生、罗登攀先生、靳天鹏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以下为各新任董事情况:

刘卓先生,董事,工学学士。曾任职于共青团哈尔滨市委、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07 年 6 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8 年 8 月,

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2 年 4 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2012 年 11 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罗登攀,董事,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具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

资格。曾任毕马威(KPMG)法律诉讼部资深咨询师、金融部资深咨询师,以及 SLCG 证券

诉讼和咨询公司合伙人;2009 年至 2012 年,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委专家顾问委

员,机构部创新处负责人,兼任国家“千人计划”专家;2013 年 2 月至今,任中信并购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执委会委员。

周雄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1987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任厦门大学财经系教师;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8

月,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理;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任人民日报社事业

发展局企业管理处副处长;1999 年 2 月至今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副总裁、

总裁,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靳天鹏先生,董事,国际法学硕士。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任职于共青团河南省

委;1993 年 3 月至 12 月,任职于深圳市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1994 年 1 月至 6 月,任

职于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任职于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责

任公司;1997 年 5 月至今,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监事会:

黄建农先生,监事长,大学本科。曾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江苏北路营业部

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银河投资管理公

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公司上海投资部董事总经理。

谢红兵先生,监事,双学士学位。1968 年入伍,历任营教导员、军直属政治处主任;

1992 年转业,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营业处处长兼房地产信

贷部经理,静安支行行长,杨浦支行行长;1998 年调总行负责筹建基金托管部,任交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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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2005 年负责筹建银行试点基金公司,任交银

施罗德基金公司董事长;2008 年任中国交银保险公司(香港)副董事长。2010 年退休。

吴朝雷女士,监事,硕士学位。1988 年 9 月-1990 年 12 月任浙江省永嘉县峙口乡人民

政府妇联主任、团委书记;1991 年 10 月-1998 年 2 月任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民政

科长;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任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助理检察员;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就职于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任三级检察官;2007 年 8 月起任民

生人寿北京公司人事部经理。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10 年 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纪委副书记、大成

慈善基金会常务副秘书长。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彩晖女士,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1999 年-2002 年,历任江南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2 年-2006 年,历任江南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

银行部总经理、机构管理部总经理,期间还任江南宏富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副组长;2006

年 1 月-7 月任深圳中航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任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2008 年 5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 7 月 13 日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鹏女士,督察长,研究生学历。1992 年-1994 年,历任原中国银行陕西省信托咨询

公司证券部驻上交所出市代表、上海业务部负责人;1994 年-1998 年,历任广东省南方金

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理

部经理;1998 年 9 月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1999 年 3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2009 年 3 月 19 日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春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先后任职于长春税务学院、吉林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 6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运

营部总监、市场部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09 年 7 月 13 日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2010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 年 10 月 25 日起任大成

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肖冰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主管。2004 年 3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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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部总监、公司董事会秘书。2009 年 7 月 13 日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0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刘明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1992 年至 1996 年曾任厦门证券公司鷺江营业部总

经理。1996 年至 2000 年曾任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副总经理。2001 年至 2004 年曾任香港时富

金融服务集团投资经理,2004 年 3 月加盟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景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及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基金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现任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2013 年 10 月起任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并兼任股票投资部总监。

2、基金经理

屈伟南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郑州纺织工学院、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6

年 3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会计、固定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 2 月 1 日至 2014 年 9 月 11 日任大成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 27 日起任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 19 日起任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 18 日起任大成招财宝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 28 日起任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 12 日

起任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黄海峰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10 年证券从业经历。2004 年 7 月至 2010 年 5 月就

职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任资金部投资经理;2010 年 5 月至 2012 年 10 月就职于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交易部交易员;2012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就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2013 年

10 月 14 日起任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 10 月 28 日起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3 月 18 日起任大成强化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3 月 18 日起任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2014 年 6 月 23 日起任大成招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及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4 名成员组成,设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1 名,

其他委员 3 名。名单如下:

钟鸣远,助理总经理,兼任固定收益部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王立,大

成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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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王磊,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基金基金经理,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谢民,交易管理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和、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

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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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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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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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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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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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

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及

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

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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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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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

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

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

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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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

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

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

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

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

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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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李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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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

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

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

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

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

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0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4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共 213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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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

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

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

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

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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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

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

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

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

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

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

新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

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 21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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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

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

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焦

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研

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

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

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

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

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盛航天

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阿尔法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改

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积极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

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沪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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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
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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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王肇栋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分别在深圳、上海设有投资理财中心: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联系人:瞿宗怡、王欢欢、白小雪

电话:0755-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传真:0755-83195229/83195239/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大成基金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101室

联系人:徐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2、申购与赎回机构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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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黄维琳、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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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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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服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1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

免费服务热线:95531

联系人:汪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11)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12)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服电话:96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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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1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1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4008-888-168、95597

联系人:舒萌菲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1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服电话:400-888-8777、95578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1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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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客服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17)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服电话:0551-96518、400-80-96518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1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联系人:黄英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19)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客服电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2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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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邵艳霞

电话:010-57398063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22)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2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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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24)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25)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薛荣年

客服电话:400-188-3888

联系人:杨玲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26)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客服电话: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覃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2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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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联系人:徐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2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3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表:杜航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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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3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客服电话:4008885288

联系人:徐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3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汪明丽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3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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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3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客户电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3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37)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杨晓天

联系电话:0931-8784509

传真:0931-4890619

甘肃省客服电话: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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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人代表:周晖

客户服务热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胡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3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40)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客服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联系人:卢琳

联系电话: 0371-68599287

联系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4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服电话:4008096096

联系人:徐雅筠、杨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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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0351-8686868

联系人:张治国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43)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余政

客服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联系传真:010-85127917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4)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邮政编码:570206)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邮政编码:518034)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服电话:4008-888-228

联系人:金春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4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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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4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47)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49) 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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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4008-058-058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靳庆军、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王华

联系人:李妍明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并代理销售机构收取增值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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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

别公布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但投资人进行两类基金份额认购时只用一个

认购代码,申赎时只用一个申赎代码。

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交易代码相同,申购、赎回代码为 519898。

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公布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

年化收益率,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代码为 519898,B 类基金份额代码为 519899。

投资人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规则确认

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300,000,000 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增值服务费(年费率) 0.35% 0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3 亿份时,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2、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3 亿份时,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数额限制、费率水平、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额限制及规则,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重要提示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申赎或者赎回时

使用 519898),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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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已于 2013 年 3 月 2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代销协议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即“代销机构”)提交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结算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申赎的份额变更登记及场内申赎的清算交收。对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

购和赎回的基金份额,除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事项外,其申购、赎回以及清算交收所涉及

的规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具体的代销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基金开放申购、赎回

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证券交易所调

整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办理时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3 年 4 月 11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业务。已于 2013 年 4 月 11 日起开放日常赎

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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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 0.01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同一交易日交易时间内同一证券账户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当日申购的基金

份额当日不能赎回,且申报指令不可以更改或撤销;

4、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上海证券账户;

5、对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基金份额,除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事

项外,其申购、赎回以及清算交收所涉及的规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

定为准。若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法律法规允许或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代销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代销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T 日申购基金

份额,申购资金实时冻结。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

予成交。T 日赎回基金份额,赎回金额 T 日可用于场内证券交易和场内基金的认购和申购,

T+1 日可提取使用。

3、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投资人在开放申购、赎回的交易日交易时间内通过代销机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

购、赎回申请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判断投资人申购、赎回申报是否有效,

并实时向代销机构发送成交回报。

申购、赎回申报确认后,投资人可在提交申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营业部处实时查询

到申购、赎回处理结果和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 T+1 日起(含该日)可

以赎回,T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的赎回资金当日可用于场内证券交易。

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的有效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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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数据进行清算和交收,并根据交收结果办理申购、赎回的相应变更登记。登记结算机构将

申购、赎回变更登记结果发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代销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赎回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申购、赎回数据为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场内

有效申购、赎回数据。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强制赎回处理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因代销机构对登记结算机构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登记结算机构有

权作强制赎回处理,具体以规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六)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申购金额应当为 0.01 元的整数倍,但不得低

于 1,000 元且不得高于 999,999,900 元。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单个证券账户持有货币基金的金额应当不超过 100 亿元(不

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数量应当为 1 份或其整数倍,

但不得高于 99,999,999,999 份。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最高申购金额、最低赎回份额等数量限

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额度限制

(1)本基金将根据运作和资产配置情况,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可接受的基

金每一开放日当日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的额度上限,以及单一账户

每一开放日当日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的额度上限。

(2)本基金可设定单笔申购、赎回申请上限,若设定上限,则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额度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不迟于调整当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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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0.01 元。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代销机构可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

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登记结算机构保留收取登记结

算服务费用的权利。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的数额,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0.01 元。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 T 日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0.01 元,则投资者

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1= 1,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0.01 元。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 T 日赎回份额为 1,000,000 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0.01 元,则投

资人可获得的基金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0.01= 10,000 元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对于在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为投资

人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当日开始计算并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T+1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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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在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为投资

人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当日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下一开放日的申购。

5、本基金每个开放日累计申购或者净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6、单一账户每个开放日累计申购或者净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7、单笔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开放日设定申购额度上限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发生上述第

5、6 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不必另行刊登暂停申购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设定

单笔申购上限,若设定上限,则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发生上述第 7 项拒绝或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不必另行刊登暂停申购的公告。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解冻后可用。

(十一)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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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下一开放日的赎回。

5、本基金每个开放日累计赎回或者净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6、单一账户每个开放日累计赎回或者净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7、单笔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开放日设定赎回额度上限并在基金管人网站上公布,发生上述第

5、6 项拒绝或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不必另行刊登暂停赎回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设定

单笔赎回上限,若设定上限,则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发生上述第 7 项拒绝或暂停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不必另行刊登暂停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第 5、6、7 项暂停或拒绝赎回的情形,若投资人申请于次一交易日通过场外方

式继续赎回的,经代销机构核实投资人当日确已通过场内申报赎回,但赎回申请因超出赎回

限额导致申报失败后,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共同向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办理投资者基金份额场外赎回的变更登记,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有效赎回

数据对场外赎回部分基金份额进行注销。赎回款的划付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自行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发生上述情形的处理原则或方式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备案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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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指定交易

本基金转指定交易的具体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

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如增加实物

申购赎回)或开通其他服务功能(如触发式自动申购赎回等),并提前公告。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交易规则安排

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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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在此基础上追求适度收益。

(二)投资理念

注重安全性和流动性,在此基础上承受较小的市场风险获得追求适度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 1 年

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

下简称“央行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1、结构化投资策略

在确保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不同商业银行和不同存款期限的选择,实现存款

的结构化,提升基金收益。

2、分散化投资策略

根据产品流动性特征确定存款期限比例,在此基础上采取分散化存款策略,拆细单笔存

款规模,减小流动性冲击对存款收益的影响。

3、利率趋势评估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宏观政策、市场资金面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对资金利率变动趋势进行

评估,最大限度地优化存款期限、回购和债券品种组合。

4、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在控制一定比例的前提下,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

实现长久期品种如债券的短期化投资,最大限度地提高产品的流动性和收益性。

5、相对价值评估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找出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

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

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值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

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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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五)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六)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根据利率监测报告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在广泛参考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研究成果,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宏观策略分析报告;固定收益部根据研究部宏观报告和短期利率

预测模型提供利率监测报告。基金经理根据研究部的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制定资产配置方

案。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固定收益部和基金经理提供的月度投资计

划、资产配置方案进行讨论,明确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

投资方案。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和个券

做出判断,完善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具体实施下达交易指令。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5、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部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风险管理部对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调整

根据证券市场变化、基金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结合投资风险控制委员及风险管理部

会对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投资流程。

(七) 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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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

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其他代表性更

强、更科学客观的或者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

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

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长期的风险和预期收

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中期票据、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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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有存款期限、但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比例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

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

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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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

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

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等级为 AAA 级的商业银行次级债,但该次级债的剩余期限

应当在 397 天内,且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10)和(11)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

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一)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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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流通受限证券;

7、权证;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参与所投资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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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4 年 10 月 15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2014 年半年报,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680,832,901.48 36.98
其中:债券 1,680,832,901.48 36.98
资产支持证券 - 0.00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57,103,932.60 23.2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0.00
售金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23,684,920.62 29.12
4 其他资产 483,426,724.22 10.64
5 合计 4,545,048,478.92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9.1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559,799,400.10 15.6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0.00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

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3、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无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4、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4.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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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本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4.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平均剩余期限
号 值的比例(%) 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66.96 15.61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0.00 0.00
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2.22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0.55 0.00
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6.42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2.24 0.00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80 天 2.51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0.00 0.00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80 天(含)-397 天(含) 40.74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0.00 0.00
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18.85 15.61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0.00
2 央行票据 - 0.00
3 金融债券 510,330,298.96 14.2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10,330,298.96 14.23
4 企业债券 - 0.0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170,502,602.52 32.64
6 中期票据 - 0.00
7 其他 - 0.00
8 合计 1,680,832,901.48 46.88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99,972,462.29 2.79
9
浮动利率债券
5.1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净值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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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0204 14 国开 04 2,000,000 200,168,481.64 5.58
2 140207 14 国开 07 1,500,000 150,210,237.35 4.19
011490002 14 苏交通 1,000,000 100,040,500.51 2.79
3
SCP002
041464038 14 津地铁 1,000,000 100,033,895.13 2.79
4
CP001
011420005 14 中铝 800,000 80,119,801.90 2.23
5
SCP005
041456027 14 开滦 800,000 80,013,829.57 2.23
6
CP001
7 140212 14 国开 12 600,000 59,979,117.68 1.67
041452020 14 南方水 500,000 50,097,025.22 1.40
8
泥 CP002
041464036 14 张资产 500,000 50,004,380.99 1.39
9
CP001
10 100236 10 国开 36 500,000 50,002,311.28 1.39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 -
次数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2421%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254%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 0.1381%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通

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0.01 元。

(2) 本报告期内不存在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3)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4)其他资产构成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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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00,036,968.04
3 应收利息 23,176,643.80
4 应收申购款 260,213,112.38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483,426,724.22
(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3 月 27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大成现金宝 A
阶段 净值收益 净值收益率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率③ 率标准差

2013.3.27-2013.12.31 2.6362% 0.0022% 0.2685% 0.0000% 2.3677% 0.0022%
2014.1.1-2014.6.30 2.1825% 0.0040% 0.1736% 0.0000% 2.0089% 0.0040%
2013.3.27-2014.6.30 4.8762% 0.0033% 0.4421% 0.0000% 4.4341% 0.0033%
大成现金宝 B
阶段 净值收益 净值收益率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1)-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率③ 准差④
2013.3.27-2013.12.31 3.1003% 0.0021% 0.2685% 0.0000% 2.8318% 0.0021%
2014.1.1-2014.6.30 2.4813% 0.0040% 0.1736% 0.0000% 2.3077% 0.0040%
2013.3.27-2014.6.30 5.6585% 0.0033% 0.4421% 0.0000% 5.2164% 0.0033%

注:本货币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

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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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 120 天; 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

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

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

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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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

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

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

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按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债券投资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8)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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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

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的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他资产和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

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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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

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

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

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

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

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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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

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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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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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条第三项第 2、3 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估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授信费用(如有);

11、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如有);

12、基金的登记结算费用;

13、按照国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有

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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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2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若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则当日暂停计提部分或全部基金管理费,暂

停计提金额为 Min(当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当日基金份额总额×0.01-当日暂停计提管理

费前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0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开放日当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当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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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4、上述(一)中 5 到 13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和基金增值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

费率和基金增值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

鉴于本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的高效申赎系统、结算及投资者教育等增值服务,根

据《销售办法》的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据此,基金管理人接

受基金销售机构的委托,按照约定代其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并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行为即表明其认可已与销售机构签署相关增值服务协议,并

接受相关费率安排及由基金管理人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的方式。

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收取的增值服务费以 0.35%的年费率,按其持有的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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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日分配、每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

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当日所得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参与下一日收益分配;

若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累计未分配净收益等于零时,则

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累计

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当累计未分配净收益为正的工作日,方为

投资人增加基金份额。基金公司根据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投资人的收益份额,并委托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的基金份额收益结转的变更登记;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申购确认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

赎回确认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收益的登记

T 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当日所得收益结转的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在收到基金管理

人的收益结转文件后办理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自登记日的次一开放日起(含该日)有

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上述收益的登记所涉及的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每开放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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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

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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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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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公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00

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自然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百万份基金

净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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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申购和赎回的额度限制

在开始办理基金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本基金每一开放日当日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的额

度上限,单一账户每一开放日当日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的额度上限。

本基金可设定单笔申购、赎回申请上限,若设定上限,则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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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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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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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金融市场产生一定的

影响,导致银行的金融政策发生变动,影响基金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

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或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影响了基金所选择的

存款组合收益率,使基金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有可能导致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减少从而产

生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

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利率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

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基金资产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倒闭、存款

银行倒闭、信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或系统故障、流程操作失

误、战争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等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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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投资者认知风险

可能存在由于投资者对本基金缺乏足够的认知和了解而造成的投资偏离预期的风险。

(七)流动性管理风险

流动性管理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特别是本基金赎回资金 T+0 日在交易所实时可用,T+1 日可取。资

金的流动性要求高于其他普通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导致流动性管理不善而引起交收违约,

导致停止申购赎回业务,造成投资人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1)本基金将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可接受的本基金每一开放日当日的净申

购、累计申购申请的额度上限,以及单一账户每一开放日当日的净申购、累计申购申请的额

度上限。本基金可设定单笔申购上限,若设定上限,则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投资人在

进行申购时,可能因超过申请上限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2)如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申购,导

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拒绝或暂停申购其他情形的,本基金将拒绝或暂停申购,导

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2、投资人场内赎回失败的风险

(1)本基金将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可接受的本基金每一开放日当日的净赎

回、累计赎回申请的额度上限,以及单一账户每一开放日当日的净赎回、累计赎回申请的额

度上限。本基金可设定单笔赎回上限,若设定上限,则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投资人在

进行场内赎回时,可能因超过申请上限导致赎回失败的风险。

(2)如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赎回,导

致赎回失败的风险。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拒绝或暂停赎回其他情形的,本基金将拒绝或暂停赎回,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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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3、投资人场外赎回的风险

投资人申请于次一交易日通过场外方式赎回基金份额需满足“当日已通过场内申报赎回

但因超限而申报失败”的条件,且场外赎回变更登记需由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共同向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场外赎回的资金划付由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自行协商解决。投资人存

在申请通过场外方式赎回基金份额但未获成功的风险,以及通过场外方式办理赎回时基金份

额已被注销但未收到相应赎回款的风险。

4、T 日基金收益结转份额自 T+2 日可赎回的认知风险

根据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对于 T 日基金收益结转的基金份额,登记结算

机构于 T+1 日为投资者进行份额登记,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查询收益结转明细,并可提交

赎回申请。本基金在收益分配方面与一般货币市场基金存在一定差异,投资人存在认知风险。

5、证券账户基金份额余额无法一次性全部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即红利结转基金份额。根据本基金收益结转基金

份额变更登记的规则,投资人选择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赎回申报当日记增的红利结转基金

份额无法同时全部赎回,投资人需后续多次赎回基金份额余额,存在无法一次性全部赎回证

券账户基金份额余额的风险。

6、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代销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将影

响对投资人提供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代销机构因交收违约导致投资人无法获得所申购基金份额或所赎回基金金额的风

险。

(3)代销机构因多种原因对本基金认购、申购或者赎回数量有其他规定的,导致投资

人申购或赎回失败的风险。

(4)投资人一旦场内申(认)购、赎回该基金即表示对相关份额变更登记方式及资金

交收方式等业务规则的安排已经认可。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方式、资金

交收方式及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涉及的变更登记方式等业务规则,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

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7、强制赎回的风险

当销售机构违约导致未完成投资人申购款项的交收时,登记结算机构有权依照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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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强制赎回处理,投资人所申购的相应基金份额存在被强制赎回并注销的风险。

8、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若本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连续达 90 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终止并进入基金财产

的清算程序,投资人将面临基金资产变现及其清算等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9、参与新业务或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根据实际运作情况及市场需求适时推出新业务或服务,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投资人在参与新业务或服务前,应全面了解相关业务安排及其带来的风险。投资人

参与新业务或服务的行为即表明其同意承担该业务或服务带来的风险。

(九)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

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金融市场危机、行

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无异议文件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连续达 90 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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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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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

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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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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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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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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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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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基金增值服务

费(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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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的增值服

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赎回对价组成;

(8)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9)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0)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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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本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本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本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本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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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本数);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本数);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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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本数)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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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本数)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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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日分配、每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

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当日所得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参与下一日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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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累计未分配净收益等于零时,则

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累计

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当累计未分配净收益为正的工作日,方为

投资人增加基金份额。基金公司根据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投资人的收益份额,并委托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的基金份额收益结转的变更登记;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申购确认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

赎回确认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收益的登记

T 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当日所得收益结转的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在收到基金管理

人的收益结转文件后办理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自登记日的次一开放日起(含该日)有

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上述收益的登记所涉及的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每开放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

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

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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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授信费用(如有);

11、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如有);

12、基金的登记结算费用;

13、按照国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有

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2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若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则当日暂停计提部分或全部基金管理费,暂

停计提金额为 Min(当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当日基金份额总额×0.01-当日暂停计提管理

费前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0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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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开放日当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当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4、上述(一)中 5 到 13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和基金增值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

费率和基金增值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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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 1 年

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

下简称“央行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有存款期限、但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比例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

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

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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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

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

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等级为 AAA 级的商业银行次级债,但该次级债的剩余期限

应当在 397 天内,且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10)和(11)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

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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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的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他资产和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

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

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

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

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

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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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程序

1、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

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

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

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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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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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无异议文件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连续达 90 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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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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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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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

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

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

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 1 年

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

下简称“央行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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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有存款期限、但根据

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比例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

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

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

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

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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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登记为 AAA 级的商业银行次级债,但该次级债的剩余期限应

当在 397 天内,且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9、10 和 11 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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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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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

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

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

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

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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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结束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与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结束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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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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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

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

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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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但应代表基金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违反保管责任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行为进行

追偿。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若只有一份正本原件的,应由基金托管人保管。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0.01 元。

每工作日计算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与

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

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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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的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他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

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

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

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的第(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1、本基金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当基金

资产的计价导致本基金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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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估值错误。当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

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

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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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4、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结算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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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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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服务内容

1、委托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服务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份额登

记(包括初始登记,申购赎回变更登记、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

基金申购赎回有效申报数据的确认、基金申购赎回的清算和交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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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名册等。

本基金委托登记结算机构提供以下登记结算服务:基金份额登记(包括初始登记,申购

赎回变更登记、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清算交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持有人专项理财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五个平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项理财服务,包括满意理财热线、大

成绿色通道、基金 E 点通、大成财经汇和财富俱乐部。

“满意理财热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化的人工服务和 7×24 小时自助语音查询服

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工作时间选择人工查询、咨询、信息定制、投诉建议服务,也可选

择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自助语音系统查询基金净值、账户情况、公司介绍等服务。

“大成绿色通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发送对账单服务。每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向在最近一季度内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该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

基金交易对账单,记录该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

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

理人将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账户状况对账单。“大成绿色通道”同时提供理财期刊定期

送阅服务,基金管理人出版《大成理财》等专业理财刊物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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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系方式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8885558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电话:

深圳:0755-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上海: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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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 3 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三)2014 年 3 月 28 日至 2014 年 9 月 27 日发布的公告:

1.2014 年 3 月 29 日《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2013 年年度报告》。

2.2014 年 4 月 8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系统中定期定额投资起

点金额的公告》。

3.2014 年 4 月 11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

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职务及领薪情况的公告》。

4.2014 年 4 月 18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12 冀东 01(112113)”

债券估值调整的公告》。

5.2014 年 4 月 21 日《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

6.2014 年 5 月 9 日《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期)》、《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期)》。

7.2014 年 5 月 16 日《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12 冀东 01(112113)”债券估值调整的

公告》。

8.2014 年 6 月 14 日《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11 国星债(112083)”债券估值调整的公

告》。

9.2014 年 7 月 3 日《关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理财中心业务变更的公告》。

10.2014 年 7 月 8 日《关于再次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

件的公告》、《关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理财中心联系方式变更的公告》、《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10 郴州债(122921)”债券估值调整的公告》。

11.2014 年 7 月 18 日《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2014 年第二季度报告》。

12.2014 年 8 月 1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12 小清河(122567)”

债券估值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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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14 年 8 月 11 日《关于增加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4.2014 年 8 月 14 日《关于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相关业务变化(上线

小额账户功能)的公告》、《关于公司武汉理财中心业务变更的公告》。

15.2014 年 8 月 28 日《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2014 年半年度报告》。

16.2014 年 9 月 27 日《关于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增加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四)《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

为准。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未尽事宜,请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对 2014 年 5 月 9 日公布的《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4 年 1 期)》进行了更新,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部分。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部分。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

4.根据最新数据,更新了“九、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部分。

5.根据最新数据,增加了“十、基金业绩”部分。

6.根据最新公告,更新了“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7.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二十四、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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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六、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

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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