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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东方红养老目标2045五年持有混合发起(FOF)A (01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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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养老目标2045五年持有混合发起(FOF)A016242
基金类型:FOF、混合型     成立日期:2022-09-05     基金规模:0.77亿份     基金经理: 陈文扬 
基金全称:东方红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59%
  • 近一月增长率
    1.60%
  • 近一季增长率
    5.49%
  • 近半年增长率
    1.59%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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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养老目标基金新增Y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关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部分养老目标基金新增 Y 类基金份额

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的养老理财需求,根 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 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红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 金(FOF)基 金合 同》《东方红颐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 金 合同》(以下合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分别与上述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
定自 2023 年 11 月 3 日(含)起 ,对东方红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和 东 方红颐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2 只基金(以下简
称各基金)新 增 Y 类基金份额,并对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改。 各基金 Y 类基金
份额将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含)起开放日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次修改主要涉及各基金依 据《暂行规 定》增加 Y 类基金份额,即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
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额,并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如 需)。 因增加 Y 类基金份额而对 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内容均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其余 修改(如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亦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 行了适当程序。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基金份额类别

各基金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增设 Y 类基金份额,原份额转为 A 类基金份额,
供非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投资者投资。 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总数。 各基金 Y 类基金份额首次开放申购业务首日(即 2023 年 11 月 3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同该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序号 基金名称 A 类份额基金代码 新增 Y 类份额基金代码

1 东方红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五年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 016242 019823

(FOF)

2 东方红颐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017775 019904

2、相关费用说明

(1)管理费和托管费

各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如下:

序号 基金名称 份额类别 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

A 类份额 0.8%/年 0.15%/年

1 东方红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

Y 类份额 0.4%/年 0.075%/年

A 类份额 0.6%/年 0.15%/年

2 东方 红 颐 安 稳 健 养 老 目 标 一 年 持 有 期 混 合 型 基 金 中 基 金

(FOF)

Y 类份额 0.3%/年 0.075%/年

各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各基金
投资于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还可对各基金或其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实施一定的 费率优惠。

(2)申购费

各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基金名称 份额类别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东方红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五年持有期 混合型 Y 类份额 100 万元 ≤M<500 万元 1%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M<100 万元 1%

东方红颐 安 稳健 养老 目 标一 年持 有 期混 合型 Y 类份额

基金中基金(FOF)

M≥100 万元 100 元/笔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针对 Y 类基金份额豁免上述申购费
用,具体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各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分别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
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赎回费

各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名称 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L<7 日 1.50%

东方红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 式 7 日 ≤L<30 日 0.75%

基金中基金 (FOF)/东方红颐安稳健 养老目标一 年持 Y 类份额

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30 日≤L<180 日 0.50%

L≥180 日 0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 30 日的,赎

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 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 30 日但小于 3 个月的, 赎回费用的

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的,赎回费用的 50 %归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一个月 =30 日)

各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均设置了相应的锁定持有期,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每
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 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可以办理赎回
业务。

(4)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均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3、登记机构

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均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各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 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9 号 7 层 -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 108 号供销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 :(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客服电话: 4009200808

公司网址: www.dfham. com

2)网 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 com )、东方红资产管理 APP、基金管

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 个人投资者可登录前述网上交易
系统,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
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申购等业务。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各基金 Y 类基金

份额,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名录及相关信息。

5、各基金 Y 类基金份额有关业务规则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 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各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申购业务的,基金份额的申

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人民 币(含 申购 费),通过其他销售申购各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申

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红利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

各基金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规定,豁免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限制等,具体详

见届时有关公告。

2)最 低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各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 Y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

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 Y 类基金份额低于 1 份时, 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

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转换业务

本公司暂不开通各基金 Y 类基金份额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 也不开通各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Y 类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3)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关 于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则,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最新相关公告。

2)本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并及时公告。

6、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东方红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五年持有期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东 方红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五年持有期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东方红颐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 金(FOF)基 金合同修改对 照 表》《东 方红颐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 金(FOF)托 管协议修改对照 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 2023 年 11 月 1 日将修改后的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于《信披

办法》规 定 媒介,并根据《信披办法》的规定披露更新后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7、重要提示

(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并按照
《信 披办 法》进 行披露。

(2)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808 , 公司网址: www.

dfham. com。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各基金“养 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
收益承诺,各基金不保本,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投
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最新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相关业务公告。 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上 海 东 方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23 年 11 月 1 日


附件 1:东方红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中华人 民共 和国民 法典 》、

2、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民 法典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 法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 下 简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

第 一 部 分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前言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 法》(以 下简 称 “《信 息 披露 办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 规定》(以下简称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养老目标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指引 (试行)》、《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 运

指 引 (试 行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指 引 第 2 作指引 第 2 号———基 金 中基 金 指引 》、《个人养 老金 投资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公 开募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业 务管理 暂 行 规 定 》(以 下 简 称

“《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56、基金份额类 别:指根据《暂行规 定》要 求,针 对个人 养

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 的份额类别 , 从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 别设置代码 ,分别

第 二 部 分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释义 57、A 类基金份额:指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投资的一类基

金份额

58、Y 类基金份额:指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

设立的一类基金份额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暂行规定》要求,针对 个 人养 老金 投 资基 金

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 从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

类别。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是指供非 个人养老金 客户投资的一类基金

份额。

Y 类基金份额是指针对 个人养老金 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

立的一类基金份额。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 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 在 向投资人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充分披露的情况下, 为鼓励投资人 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

第 三 部 分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 经与基金托 长期领取,基 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 分红 、定期 支 付、定 额

基 金 的 基 管人就清 算交收、核算估 值、系 统 支持 等方 面 协商一 致 , 赎 回等机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 作方 式、持 有 期限 、投

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增加、 减少 或调整基金 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做出其他安 排。 具体

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并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在调整实施之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 本基金 A 类和 Y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并分别计算

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 经与基金托

管人就清 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 支持等 方面 协商一 致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 份

额 分类办 法及 规则 进 行调 整并 在 调 整 实 施 之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 上 公 告,不 需 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第 六 部 分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基 金 份 额 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 披露 的 销售 机构 名 录中 列明 。 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披露的 销售机 构 名 录中列 明 。

的 申 购 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 构, 并在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 类基金份额 变更或增减销

赎回 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第 六 部 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

基 金 份 额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的 申 购 与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赎回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在 申购开放日 、赎回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在申购开 放日、赎回

日以外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的相关申请,将不予确认。 开放日以外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的相关申请,将不予确认。

第 六 部 分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 金 份 额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

的 申 购 与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赎回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
享有或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内计算,并在 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T 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T+3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 日内计算,并在 T+3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 计算及余 额的 处理方 式:本 基金 申 购份 额 2、申购份额的 计算及余额的处 理方 式 :本基 金申 购份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
第 六 部 分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 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 金 份 额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
的 申 购 与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赎回 享有或承担。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 理方 式:本 基 金赎 回金 额 的计 算 3、赎回金额的 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 金赎回 金额 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 。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 并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4、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分别由 申购该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第 六 部 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基 金 份 额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 申 购 与 的申购申请: 就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 管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 作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 获受 理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 回 的,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 日的该类
第 六 部 分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
基 金 份 额 为止。 赎回为止。

的 申 购 与 (3)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 (3)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
赎回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 的情形下, 对单个基金 份额
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 持有 人 超过 上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30%以 上 的 赎 回 申
金管 理人 可 以延 期 办 理 赎 回 。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按普 通基金份额 持有人(即 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按 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 (即其他赎回申请未 超过 上 一工 作 日基 金总 份 额 30%以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 序(包括巨 额赎回)办理,对该单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 额赎回)办理,对
个基金份额 持 有 人超过 30%的赎回 申请 进行延 期 办 理。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30% 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 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 算赎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有 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 权根据当时 市场环境
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 六 部 分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基 金 份 额 公告 公告

的 申 购 与 2、基金管理人 应于恢复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前,在 规定 媒 2、基金管理人 应于恢复开放申 购或 赎 回日 前,在 规定媒
赎回 介上刊登基金恢复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 公 布最 近 1 介上刊登基金恢复开放 申购或赎回 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第 六 部 分 ……

基 金 份 额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针对 Y 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继承
的 申 购 与 …… 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办 理,个人养老金相关
赎回 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 述业务的办理不受 “锁定持有
期”限制。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第 七 部 分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基 金 合 同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 事 人 及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9 号 7 层-11 层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9 号 7 层-11 层

权利义务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法定代表人:杨斌

…… ……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 七 部 分 …… ……

基 金 合 同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当 事 人 及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权利义务 ……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8)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 、 、

第 七 部 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 合 同 …… ……

当 事 人 及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权利义务

一、估值日 一、估值日

第 十 四 部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 所的交易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 所的交易日
分 基 金 资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 交易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
产估值 日, 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的归 日, 即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属日。 的归属日。

五、估值程序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 每个估 值 日,各类 基 金 资产
1、基金份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除以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 均精确到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 家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十 四 部 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
分 基 金 资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为 避免歧义,
产估值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自 Y 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业务首日起, 开始 计算并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 依约披露 Y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对 基金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于 T+3 日内对外公布。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于 T+3 日内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
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净值小数点 后 4 位以内 (含 第 4 位)发 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额净值错误。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进一步扩大。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金 管理 人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 的 0.25%时,基 金管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偏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国证监会备案。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给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给基金 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第 十 四 部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分 基 金 资 款进行赔偿: 款进行赔偿:

产估值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 任, 与本基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财产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某类基金 份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管
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应根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失 的,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 实际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 或基 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
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
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结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某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
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 核对 ,尚 不 能达成 一 致 时,为 避 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 对,尚 不能 达 成一 致时 ,
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情形, 以基金
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 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 误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而 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某类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
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 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财产的 损失, 由基金
人负责赔付。 管理人负责赔付。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第 十 四 部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
分 基 金 资 人应于 T+2 日内计算 T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管理人应于 T+2 日内计 算 T 日 的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各 类
产估值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信息按规定于 T+3 日内予以公布。 对基金净值信息按规定于 T+3 日内予以公布。


。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本基 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 管理人所管 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 余额 (若为负
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管理费。 本基 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 数,则取 0)的年管理费率计提。

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公开募集证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 为 0.8%;本基金 Y 类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 为负数, 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4%。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则取 0)的 0.8%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E×0.8%÷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中扣除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 本基金持有 的基金管 基 金管 理人 自 身管 理的 其他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部
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部分 (若为 分)×(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前一 日基金
第 十 五 部 负数,则取 0) 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取 0)

分 基 金 费 …… ……

用与税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 托管人所托 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 管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托管费。 本基 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 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本基 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托管
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 金托管人托 管的公开募集证 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 为负数, 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集
则取 0)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 余额 (若为负
H=E×0.15%÷当年天数 数,则取 0)的年托管费率计提。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 为 0.15%; 本 基金 Y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 本基金持有 的基金托 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 0.075%。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部分 (若为 如下:

负数,则取 0) H=E×该类基金份额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 H 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中扣除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
基 金托 管人 自 身托 管的 其他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部
分)×(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取 0)

……

四、费用调整

四、费用调整 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前 提下 ,
第 十 五 部 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 不利 影响 的 前提 下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分 基 金 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并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用与税收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还可对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 的费率实施 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额的管理费、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
1、在符合有关基金 分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 分配方案以公告为
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 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第 十 六 部 2、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 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分红或将现 金分红
分 基 金 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分红或将现金分 红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
收 益 与 分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 红;本
配 式是现金分红;选择 采取红利再 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 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 收益
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分配方式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
3、基金收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 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申购费;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该
4、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

(四)基金净值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第 十 八 部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规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
分 基 金 的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信息披露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 3 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 3 个工作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后 的 3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 3
个工作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 个工作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 ……

第 十 八 部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
分 基 金 的 …… 0.5%;

信息披露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暂停后重新接受申 ……

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或
暂停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
务。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 应当 符合中国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
第 十 八 部 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等 法 规 的 规 证监会 相关 基金信 息 披 露内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等 法 规 的 规
分 基 金 的 定。 定。

信息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 编制的 基 金 资产净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 编 制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 份 额申 购赎 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
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 金产 品资 料 概要 、基金 清算报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 资料 概要 、基 金清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附件 2:东方红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一 、基 金 托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管 协 议 当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事人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9 号 7 层-11 层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9 号 7 层-11 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法定代表人:杨斌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

二 、基 金 托 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 协 议 的 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

依 据 、目 的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

和原则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养老 目标 证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

券投资基金指引 (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 引 (试 行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指 引 第 2
指引第 2 号———基金 中基 金 指引 》等有 关法律、法 规(以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

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三 、基 金 托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管 人 对 基 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 算、应收资 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金 管 理 人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的 业 务 监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督和核查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 、基 金 管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理 人 对 基 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 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

金 托 管 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

的 业 务 核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查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投资运作等行为。 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 资产 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 总值 减 去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

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 确到 0.000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

八 、基 金 资 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从其规定。

产 净 值 计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 值日后 2 个工 作日内计算 基金资产

算 和 会 计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 作日内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为避免歧义,自

核算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Y 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业务首日起,开始计算并依约

2、复核程序 披露 Y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对 基金资产 2、复核程序

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对 基金资产

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 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于 T+3 日内对外公布。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于 T+3 日内对外公布。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 管理人所管 理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管理费。 本基 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

费按前一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 类基金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份额的基金财 产中所持有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 余额 (若为负

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 数,则取 0)的年管理费率计提。

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公开募集证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8%; 本基金 Y 类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 为负数, 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4%。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则取 0)的 0.8%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E×0.4%÷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中扣除本 基 金财 产中 持 有的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 的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

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 (若为 ×(前一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前 一 日 基 金资

负数,则取 0) 产净值)(若为负数,则取 0)

十 一 、基 金 …… ……

费用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 托管人所托 管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 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托管费。 本基 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托管

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公开募集证 费按前一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 类基金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 为负数, 份额的基金财 产中所持有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集

则取 0)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 余额 (若为负

H=E×0.15%÷当年天数 数,则取 0)的年托管费率计提。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 0.15%;本基金 Y 类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 的基金托 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 为 0.075%。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 (若为 下:

负数,则取 0) H=E×该类基金份额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 H 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中扣除本 基 金财 产中 持 有的

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

×(前一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前 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若为负数,则取 0)


附件 3:东方红颐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民 法典》、

2、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民 法典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

第 一 部 分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前言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养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养 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 (试行)》、《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老目标证券投资基 金指引 (试行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 引第 2 号———基金 中基 金 指引 》、《公开 募 集

基 金运 作指 引 第 2 号———基 金中 基 金指 引》、《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以 下 简 称

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以 下 简 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个人 养 老金 投资 公 开募 集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投资基 金业务管理暂行规 定 》(以 下简称 “《暂 行 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57、基金份额类 别:指根据《暂 行规 定》要 求,针 对个人 养

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 的份额类别 , 从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 别设置代码 ,分别

第 二 部 分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释义 58、A 类基金份额:指供非个人养老金客 户投资的一 类基

金份额

59、Y 类基金份额:指针对个人养老金投 资基金业务单独

设立的一类基金份额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暂行规定 》要求,针对 个 人养 老金 投 资基 金

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 从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

类别。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是指供非 个人养老金 客户投资的一类基金

份额。

Y 类基金份额是指针对 个人养老金 投资基金业 务单独设

立的一类基金份额。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 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 在 向投资人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充分披露的情况下, 为鼓励投资人 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

第 三 部 分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 经与基金托 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 可设置定期 分红 、定期 支 付、定 额

基 金 的 基 管人就清 算交收、核算估值 、系 统 支持 等方 面 协商 一致 , 赎回等机制 ;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 作方 式、持有 期限 、投

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 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 换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 具体

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在调整实施之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 本基金 A 类和 Y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并分别计算

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各类 别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

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 支 持等 方面 协 商 一 致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 售、对基金 份

额分 类办 法及规 则 进 行调 整并 在 调 整 实 施 之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 上 公告 ,不需 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第 六 部 分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基 金 份 额 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 披露 的 销售 机构 名 录中 列明 。 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披露的 销 售机 构 名录 中列 明 。

的 申 购 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 构, 并在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 类基金份额 变更或增减销

赎回 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第 六 部 分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份 额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

的 申 购 与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赎回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 六 部 分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 金 份 额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的该类基

的 申 购 与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赎回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
享有或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内计算,并在 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T 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T+3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 日内计算,并在 T+3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 计算及余 额的 处理方 式:本 基金 申 购份 额 2、申购份额的 计算及余额的处 理方 式 :本基 金申 购 份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
第 六 部 分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 除以 当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 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
基 金 份 额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
的 申 购 与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
赎回 享有或承担。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3、赎回金额的 计算 及处 理方式 :本 基 金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3、赎回金额的 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 金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 。 赎回金额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 。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并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4、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4、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分别由申购该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第 六 部 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基 金 份 额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 申 购 与 的申购申请: 就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 管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 作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 获受 理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 回 的,当 日未 获 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该类
第 六 部 分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
基 金 份 额 为止。 赎回为止。

的 申 购 与 (3)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 (3)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申请超过
赎回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 对单个基金 份额
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 持有 人 超过 上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30%以 上 的 赎 回 申
金管 理人 可 以延 期 办 理 赎 回 。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 持有人(即 人 30%以内(含 30% )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 份额持有人
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的 (即其他赎回申请未 超过 上 一工 作 日基 金总 份 额 30%以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 序(包括巨 额赎回)办理,对该单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 额赎回)办理,对
个基金份额 持 有人 超过 30%的赎回 申请 进行延 期 办理 。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 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
权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 算赎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有 权根据当时 市场环境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 市场环境
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 六 部 分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基 金 份 额 公告 公告

的 申 购 与 2、基金管理人 应于 恢复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前,在 规定 媒 2、基金管理人 应于恢复开放申 购或 赎 回日 前,在 规 定媒
赎回 介上刊登基金恢复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 公 布最 近 1 介上刊登基金恢复开放 申购或赎回 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第 六 部 分 ……

基 金 份 额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针对 Y 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继承
的 申 购 与 …… 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办 理,个人养老金相关
赎回 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 述业务的办理不受 “锁定持有
期”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 七 部 分 …… ……

基 金 合 同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当 事 人 及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权利义务 ……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8)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 七 部 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 合 同 …… ……

当 事 人 及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权利义务


一、估值日 一、估值日

第 十 四 部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 所的交易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 所的交易日

分 基 金 资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 交易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

产估值 日, 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的归 日, 即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属日。 的归属日。

五、估值程序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各类基金资产净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 值 除以 当日 该 类基 金 份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均 精 确 到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 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十 四 部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计 算基金资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

分 基 金 资 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为避免歧

产估值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 义,自 Y 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业务首日起,开 始计算

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并依约披露 Y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对 基金资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于 T+3 日内对外公布。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于 T+3 日内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

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 第 4 位)发 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额净值错误。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第 十 四 部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

分 基 金 资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产估值 进一步扩大。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金 管理 人 (2)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 的 0.25%时,基 金管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偏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国证监会备案。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定。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 进行协商处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进行协商处

理。 理。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第 十 四 部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

分 基 金 资 人应于 T+2 日内计算 T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管理人应于 T+2 日内计 算 T 日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各 类

产估值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信息按规定于 T+3 日内予以公布。 对基金净值信息按规定于 T+3 日内予以公布。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的管理

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 余额 (若为负

数,则取 0)的年管理费率计提。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6%,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H=EA×0.6%÷当年天数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 管理人所管 理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EA=(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管理

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管理费。 本基 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前一日 A 类 基金资产净

金资产净值扣除所 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公开募集证 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A 取 0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 为负数, (2)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3%,管理费的

则取 0)的 0.6%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EY×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 的基金管 EY=(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管理

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部分 (若为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前一日 Y 类 基金资产净

负数,则取 0) 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Y 取 0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逐 日累 计至 每 月月 末,按 月 支付 ,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算,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 管理 人核 对 一致 的 财务 数据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 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

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 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 人无需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

第 十 五 部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 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如

分 基 金 费 人协商解决。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用与税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 托管人所托 管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托管费。 本基 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 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的托管

金资产净值扣除所 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公开募集证 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 类基金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 为负数, 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集

则取 0)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 余额 (若为负

H=E×0.15%÷当年天数 数,则取 0)的年托管费率计提。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年 托管费率为 0.15%,托管 费的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 的基金托 计算方法如下:

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部分 (若为 H=EA×0.15%÷当年天数

负数,则取 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逐 日累 计至 每 月月 末,按 月 支付 , EA=(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托管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 管理 人核 对 一致 的 财务 数据 , 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前一日 A 类 基金资产净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 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 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A 取 0

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 (2)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 0.075%,托管费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的计算方法如下: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 H=EY×0.075%÷当年天数

人协商解决。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Y=(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前一日 Y 类 基金资产净

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Y 取 0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

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 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四、费用调整

四、费用调整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第 十 五 部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并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分 基 金 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并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用与税收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还可对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额的管理费、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 条件 的前 提 下,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 条 件的前 提 下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 以公告为
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 具体 分配方案以公告为 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现 金 分
第 十 六 部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分红或将现 金分红
分 基 金 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分红或将现金分红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 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收 益 与 分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 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 分红 ;本
配 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 的,红利再投资 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收益
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分配方式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红利再投资的 份额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 份 额净值 不 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 收申购费;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
4、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

(四)基金净值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
第 十 八 部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 一次基金份 额
分 基 金 的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信息披露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的 3 个工作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 3 个工作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披露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 日后的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 一日后的 3
个工作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 个工作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 ……

第 十 八 部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分 基 金 的 …… 0.5%;

信息披露 21、本基金暂停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 暂停后重新 接受申 ……

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 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
暂停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 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
第 十 八 部 证 监会 相关 基 金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等 法 规 的 规 证 监会相 关 基 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 则 等 法 规 的 规
分 基 金 的 定。 定。

信息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基 金 定期 报告 、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 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 要 、基 金清 算报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 十 九 部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分 基 金合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同 的 变 更 、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终 止 与 基 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 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 额

金 财 产 的 进行分配。 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
基金合同摘要根据正文调整

附件 4:东方红颐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

二 、基 金 托 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管 协 议 的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依 据 、目 的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和原则 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养老 目 标证 券投 资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指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指 引 (试 行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指 引 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投资基金业 务管理暂行 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三 、基 金 托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 (七)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

管 人 对 基 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金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

金 管 理 人 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的 业 务 监 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 传推 介 材料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督和核查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 债后的价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 债后的价 值。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各 类基金资产

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均精确到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

八 、基 金 资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规定的,从其规定。

产 净 值 计 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计算 基金资产

算 和 会 计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 作日内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为避免歧义,自

核算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Y 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业务首日起,开始计算并依约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 披露 Y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对 基金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于 T+3 日内对外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于 T+3 日内对外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 现错 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任一类基金

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 达到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处理,由此 给基 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 先行 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 其他当事人追偿。

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根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

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 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进行赔偿: 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

八 、基 金 资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 赔偿:

产 净 值 计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1)本基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与 本基

算 和 会 计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核算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 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责赔付。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 托管人复 赔付。

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应根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

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管人按照管理费与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结 管人按照管理费与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 一 致时 ,为避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某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人的 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

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避免不能按时公布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 于 基金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 (4)由于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 错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

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 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人负责赔付。 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


(五)基金净值的确认 (五)基金净值的确认

八 、基 金 资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产 净 值 计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
算 和 会 计 人应于 T+2 日内 计算 T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 管理人应于 T+2 日内计算 T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
核算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净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值信息按规定于 T+3 日内予以公布。 金净值信息按规定于 T+3 日内予以公布。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
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 收益 分配 方 式分 两种 :现 金分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分红或将现金分红自
九 、基 金 收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分红或将现金分红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益分配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金 A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本基
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 金 Y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收益分
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配方式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
3、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 面值 ,即基金 购费;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该类
4、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 管理人所管 理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管理费。 本基 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
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扣除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财 产中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 净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
数,则取 0)的年管理费率计提。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 为 0.6%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A×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A=(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前一日所 持有的基金 管理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公允价值)×(前一日 A 类 基金 资产 净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 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A 取 0

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部 (2)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 为 0.3% ,管理费的
分的 0.6%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EY×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 本基金持有 的基金管 EY=(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前一日所 持有的基金 管理
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 (若为 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公允价值)×(前一日 Y 类基金资产 净
十 一 、基 金 负数,则取 0) 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Y 取 0

费用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 托管人所托 管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金托管人托管的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部分的 0.15%年 基金的部分不收取 托管费。 本基 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托管
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扣除该类基金
H=E×0.15÷当年天数 份额的基金财 产中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公开募集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 净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 本基金持有 的基金托 数,则取 0)的年托管费率计提。

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年 托管费 率为 0.15%,托管 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A×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A=(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前一日所 持有的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其他基 金公允价值)×(前一日 A 类 基金 资产 净
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A 取 0

(2)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 为 0.075%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Y×0.0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Y=(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前一日所 持有的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其他基 金公允价值)×(前一日 Y 类 基金 资产 净
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Y 取 0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的 前提 下 ,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
十 一 、基 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费用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还可对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的管理费、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 的费率实施 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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