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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大成景朔利率债A (02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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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朔利率债A020948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24-04-15     基金规模:--亿份     基金经理: 冯佳 
基金全称:大成景朔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15%
  • 近一月增长率
    0.34%
  • 近一季增长率
    --
  • 近半年增长率
    --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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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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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朔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和规模控制安排的公告
大成景朔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和规模控制安排
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04 月 29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大成景朔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大成景朔利率债

基金主代码 02094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 年 04 月 1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大成景朔利率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大成景朔利率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05 月 06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05 月 06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 年 05 月 06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 年 05 月 06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4 年 05 月 06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大成景朔利率债 A 大成景朔利率债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20948 020949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 是 是

换、定期定额投资)
注: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 日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2)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以其他方
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A 类份额申购费率 C 类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A 类基金份额:

a.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b.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4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40%)=39,840.6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840.64=159.36 元

申购份额=39,840.64/1.0400=38,308.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 38,308.31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00/1.0400=38,461.5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 38,461.54 份 C 类基金份额。

3.4 规模上限

为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开放日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后,本基金将对基金规模进行控制,具体方案如下:

本基金将设置可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和转换转入,下同)规模上限,并采用“按比例确认”的原则对本基金的总规模进行控制。具体方案如下:

(1)本基金总规模上限为 80 亿元人民币(但因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超过该
金额的除外)。

(2)若本基金存续过程中某日的净申购(指当日有效申购申请的总量减去当日有效赎回申请的总量之后的增长量,申购包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包含转换转出,下同)全部确认后不会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含 80 亿元人民币),则该日所有的有效申购申请在满足销售对象限制和额度限制等其他限制的情况下,将予以确认。

若本基金存续过程中某日的净申购全部确认后将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则该
日所有的有效申购申请在满足销售对象限制和额度限制等其他限制的情况下,将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由各销售机构根据其业务规则退还给投资者。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届时基金实际情况,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暂停本基金申购、转换转入业务并公告,具体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对于触发比例确认的情形及具体的确认比例,本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3)申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T 日申购申请确认比例=Max(0,80 亿元-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有效赎回(含转换转
出)的确认金额(如有))/T 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含转换转入金额)

投资者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投资者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金额×T 日申购申请确认比例

注:确认金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计算申购费用适用的申购费率为比例确认后的确认金额所对应的
申购费率。该部分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申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
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可以对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做出规定,具体规定请见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1)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一致。具体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T) 赎回费率

T<7 天 1.5%

T≥7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1)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为 1 年时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0=10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 年,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00.00 元。

2)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为 1 年时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0=10,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 年,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00.00 元。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

本公司旗下基金间的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每笔基金转换视为转出基金的一笔基金赎回和转入基金的一笔基金申购。

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放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本基金转换转出的单笔最低份额为 10 份。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所有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开放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本基金转换业务限于本公司直销网点(含大成基金网上交易),以及已开放基金转换业务的相关代销机构之营业网点。各代销机构受理本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各代销机构营业网点的说明。

基金转换的原则:

(1)“份额申请”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必须以份额为单位提出。

(2)“定向转换”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
入基金名称。

(3)“视同赎回”原则,即基金转换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应作为赎回申请纳入转出基金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汇总计算中。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具体扣款方式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吴海灵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 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唐悦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7.2 代销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一中路元洪大厦 25 层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刘玲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4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传真:021-50583633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安彬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大成景朔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进行查询。

(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了解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4)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的程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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