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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银河银富货币A (15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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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银富货币A150005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04-12-20     基金规模:220.13亿份     基金经理: 张沛 
基金全称: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日发放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服务保障:

100元起购, 单日限额500万元
定投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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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4年11月3日证监基金字[2004]177号文批准发起设立,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4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 2023 年 12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3 年 9 月 30 日(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目 录


重要提示...... 0
一. 绪言...... 2
二. 释义...... 2
三. 基金管理人...... 7
四. 基金托管人...... 16
五. 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1
七. 基金的投资...... 51
八. 基金的业绩...... 61
十一、基金的收益分配...... 68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9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十五、风险揭示...... 80
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83
十七、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5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7
十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2
二十、其他应披露事项...... 105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5
二十二、备查文件...... 106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
签字方对其的合法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后招募说明书: 指《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后招募说明书》,
是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文件;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2013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4年8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指2011年6月9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1年10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特别规定》 指2005年3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5年4月1
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招募说明书
取得和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的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用以记录各
自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直销机构: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代为办理销售服务
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
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
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
产管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元: 指人民币元;

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
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
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


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 + 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单个开放日针对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
金总份额的10%时,为该基金的巨额赎回。单个开
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加
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再扣除当日发生
的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
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基金转换: 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指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表示持有人对基金享
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
担相应义务的凭证;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从事的其
他投资等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其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与负债的价值,用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收益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
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
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
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
争或动乱等。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21-22 层

3.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4 日

4.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21-22 层

6. 电话:021-38568888

7. 联系人:罗琼

8.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宋卫刚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历任财政部办公厅科员、副主任科员,财政部办公厅部长办公室副科级、科级、副处级、正处级秘书,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调研员、处长、副司长级干部;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委员;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董事史平武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直属国贸支行副行长、太原市分行副行长;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金融机构部负责人;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2023 年 5 月起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董事吕智先生,中共党员,哲学博士。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历任斯伦贝谢公司现场工程师、高级现场工程师、总现场工程师、现场服务经理、市场拓展经理、技术经理,中投海外直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投君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事杨茂铎先生,中共党员,军事硕士。2019 年 10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第
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福建省军区海防 13 师代理副师长,南京军区联勤部物资油料部副部长,航务军事代表办事处主任。现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

董事付维刚先生,硕士学历,曾任快乐购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高级总监,江西博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17 年 2 月被
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员、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现任中石油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 年 6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
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外事局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日本野村证券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楼建波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长;曾任英国剑桥大学中国商法讲师。

监事刘晓彬女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 3 月入职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业务部副总监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总经理史平武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直属国贸支行副行长、太原市分行副行长;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金融机构部负责人;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2023 年 5 月起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副总经理金立国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北京 NEC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财务投资专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人、产品经理;中证互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纪委委员。2018 年 3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现任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

副总经理吴磊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2004 年 4 月加
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市场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战略规划部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证书,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财务、资产评估等工作。2007 年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内审)、财务部总监、综合管理部总监。

副总经理徐琳女士,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营销、管理等工作。2016 年 12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监。

首席信息官管良权先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先后在上海神通电信有限公司、金信证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系统开发、信息技术管理等相关工作。2021 年 12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息官。

2、基金经理

张沛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7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曾任职于花旗银行、东亚银行、大华银行、招商银行、上海赞庚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2017 年 11 月
加入我公司。2018 年 2 月至 2022 年 2 月担任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起担任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银河银富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5 月起任银河丰泰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0 月担任银河天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4 月起担任银河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至 2021 年 12 月担任银河臻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起任银河聚利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11 月担任银河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2 年 9 月起担任银河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3年8月起担任银河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23 年 9 月起担任银河星汇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3 年 12 月起担任银河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索峰先生:2004 年 4 月至 2008 年 4 月;位健先生:2008 年 4 月至 2010 年
5 月;张矛先生:2010 年 1 月至 2013 年 3 月;周珊珊女士:2012 年 12 月起至
2016 年 4 月;杨鑫先生:2016 年 4 月至 2017 年 4 月;刘铭先生:2016 年 12 月
至 2019 年 2 月;张沛先生,2018 年 2 月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权益投委会:总经理史平武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监郑巍山先生,股票投资部副总监袁曦女士。

固收投委会:总经理史平武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张沛先生,研究部固收研究员洪汉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本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位管理系统等。其中,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各部门内设风险经理的监督和检查、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与此相适应,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公司章程、内部控制指引、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暂行办法与业务手册等五个层次;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点、评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针对潜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形成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变化,对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程序与风险控制措施,从而进一步防范风险,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

(1) 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并下设督察长办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指导公司监察部的日常工作。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每月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如发现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督察长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2) 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公司财务管理主要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制度和准则,如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及成本开支情况。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根据全面性、独立性、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个风险点建立起了严密的基金会计控制系统。

(3)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为此,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标准化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及淘汰制度体系,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的员工队伍。

(4) 投资控制制度

i. 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
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
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
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ii. 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小组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
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
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iii. 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
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
时进行预警。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
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
动预警,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预警情况;

iv. 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

投资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
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小组构建组合时不
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
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v. 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小组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
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
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vi. 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
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基金经理小
组及监察稽核的双重监控:基金经理小组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
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5) 会计控制制度

i. 具有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程,确保
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ii.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
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iii.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
头寸管理制度;

iv.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6) 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4 年
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161 位;列《银行家》(The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9 位。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3.83 万亿元。2023
年三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691.7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
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
中: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
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长;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
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
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
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
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国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
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
事、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
总经理);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
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 2022 年 4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57 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 证券投资
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 和 QFLP 等产
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网址:www.cgf.cn(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郑夫桦、徐佳晶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 号院 A-F 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 988 号 2602 房(邮编 510610);

电话:(020)88524556

联系人:王晓萍

2. 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9)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1)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建邺区江山大街 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1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或 95501
网址:bank.pingan.com
(14)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 1388 号

法定代表人:裘豪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15)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16)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
客户服务电话:95392 或 4006-028-666
网址:www.cdrcb.com
(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大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服务热线 : 95521 /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021-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 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2)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2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金文忠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5)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宁金彪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2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jijin.txsec.com
(2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3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 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3)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 www.cmschina.com
(35)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丛中
客户服务电话:95335、400-889-5335

网址:www.scstock.com
(36)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37)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cn
(3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客户服务热线: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4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45)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4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9)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50)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5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40 层
法人代表: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2)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8 号中国人寿大厦 1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5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经纪业务管理部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5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5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5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9)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网址:www.ciccwm.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6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6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64)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网址: www.shhxzq.com

(6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6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67)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6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6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70)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7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7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第三方独立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1199 转 2

网址:www.new-rand.cn

(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566

网址:www.pyfund.cn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11)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2)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或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13)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 26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702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电话:010-59422766

网址:www.qianjing.com

(14)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0 层 10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址: www. leadfund.com.cn

(16)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 号 1807-3 室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1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0)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三路 88 号财富大厦 28E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2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1 室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2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om
(2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6 层 601 内 0615A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2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25)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2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网址:kenterui.jd.com

(2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29)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电话:95384

网址:www.webank.com

(3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31)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肖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5828

网址:www.licai.com

(32)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funds.com

(33)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西溪路 556 号阿里中心 D 幢 9 层、
E 幢 3-8 层

法定代表人:金晓龙

客户服务电话:95188-3

网址:www.mybank.cn

(34)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21-2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电话:(021)38568888/38568858
传真:(021)38568970
联系人:富弘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东四十条 68 号平安发展大厦 3 层
负责人:金明
电话:(010)84085858
传真:(010)84085338
经办律师:陶修明、钟向春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邹俊
联系电话:+86 (10) 8508 5000
传真:+86 (10) 8518 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国蓓汪霞
联系人: 汪霞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在调整前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的申购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的赎回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赎回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确定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 1 .00 元计算。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当前累计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本基金份额时,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时,不结转累计收益;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若此次赎回后剩余的基金份额与累计收益相加为正数,不结转累计收益,若此次赎回后剩余的基金份额与累计收益相加为负数,则自此次赎回开始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累计收益。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应当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在销售机构保留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视同无效,不予成交。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并在收到申请后的 1 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2 个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基金代销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4、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额到帐,则相关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的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于 T 日提交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
赎回款于 T+1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相关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更新后招募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0 元,追加投资金额最低为 0 元。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的最低赎回份额为 0 份。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各项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申购金额除以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计算,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当不收取强制赎回费时: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当收取强制赎回费时: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赎回费用

4、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

5、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基金日收益及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基金七日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1)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六)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针对基金的申购申请。

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出
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针对基金的赎回申请。

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部分或全部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
序终止基金合同的;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针对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该基金的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加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再扣除当日发生的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该基金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其余部分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申请份额全部赎回为止。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1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上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 如果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则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以外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九)其他

1、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2、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

(1)如果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仅为 1 个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该基金最新的收益。

(2)如果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 1 个开放日但少于两周,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该基金最新的收益。

(3)如果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两周,则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4)如果基金连续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基金最新的收益。

3、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或委托基金销售机构代为办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在能接受转托管业务的销售机构间做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4、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基金的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基金的份额。
(1)基金转换开始日和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存续期成立的适当时候,可以开始办理基金间的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转换的原则

1)采用“未知价”和“确定价”相结合的原则。

2)“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转出本基金余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累计收益;投资者部分转出本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值时的损失。

4)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3)基金转换的数额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1000 份基金份额。
(4)基金转换费率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包括费率补齐费用和转换手续费。

基金转换的实际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相关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如调整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5)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份额间的转换按照转换申请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入的有效份额为按确认的申请转出基金份额乘以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扣除相应费用再除以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四舍五入。
(6)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基金转换申请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权益、增加转入基金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对上述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注册登记时间进行调整,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参与第八章第(九)条对巨额赎回的认定。因此,在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出现基金转换,对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视同赎回处理,采用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 接受全额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和转换申请时,按照上述的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全额满足投资者的基金转换申请。

2) 接受部分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和转换申请时,可以按部分比例满足基金转换申请,该比例与满足赎回的比例保持一
致。没有满足的基金转换申请作无效处理,不能自动顺延至以后的工作日。
(8)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1)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针对基金转换申请。

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投资者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净值;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
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9)暂停基金转换公告和重新开放基金转换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基金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七.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融产品且在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内,本基金管理人保留调整投资对象的权利。
(三)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财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等;

(4)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2、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制定基金的投资战略,决定基金财产在短期债券、央行票据、债券回购和现金之间的具体分布比例,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等。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在其权限范围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并具体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该基金的投资管理的决议。


3、决策程序

(1) 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的制定

基金经理根据所管理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限制等规定性要求,结合证券市场运行特点及研究部门的推荐意见,进行分析和判断,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2) 重要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一般投资可由基金经理自主决定,并向投资总监备案。重要投资(附带详细的研究报告)必须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向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审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之前必须召开投资决策听证会,由基金经理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由和投资依据。

(3) 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

重要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得到批准后,投资决策委员会向基金经理授权,由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4) 反馈与投资计划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执行效果、市场心理变化等,进一步分析判断,并据此调整投资组合。如果遇有重大变化需要修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必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4、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 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

本基金主要通过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投资组合管理。

在战略资产配置阶段,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
? 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央行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
势进行综合判断。
? 根据前面形成的利率预期调整基金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并在债券资产和回
购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
? 合理、科学、有效地管理基金的现金流,保持本基金的流动性。

在战术资产配置阶段,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
? 利用金融工程技术,寻找错误定价或价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
? 积极把握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出现的套利机会。


(2)投资组合管理的标准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投资策略的重点是在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和收益性这两个方面取得平衡。本基金将以价值研究为导向,利用基本分析和数量化分析方法,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根据当前市场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综合考虑短期资金市场中各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及信用风险情况,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确定为:短期债券和央行票据0-95%;债券回购0%-95%;同业存款及现金比例5-100%。(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在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限制的同时,还将遵守基金管理人内设监察部所制定的投资对象限制。

2、本基金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1)、(2)所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列,但除(1)、(11)、(12)、(15)、(16)项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自2016年2月1日起,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已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投资组合中已有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1)、(12)项规定的,可以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调整。但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自《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应符合要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禁止投资事项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投资:

(1)投资股票;

(2)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投资债项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不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或主体信用评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6)承销证券;

(7)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8)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10)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1)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根据
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2,429,994,821.49 46.15

其中:债券 12,429,994,821.49 46.15

资 产 支

- -
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

2 4,557,605,733.61 16.92


其中: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

3 9,883,382,187.06 36.70
备付金合计

4 其他资产 60,842,559.05 0.23

5 合计 26,931,825,301.21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5.5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99,932,704.30 1.1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1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9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产净值的比例(%) 产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23.98 1.3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15.1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21.1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20 天 4.5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5 120 天(含)—397 天(含) 36.2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01.09 1.36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 240 天。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809,743,097.18 14.35

其中:政策性金

3,144,781,591.62 11.84
融债

4 企业债券 443,114,375.97 1.6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0,160,810.42 0.19

6 中期票据 579,549,691.46 2.18

7 同业存单 7,547,426,846.46 28.42

8 其他 - -

9 合计 12,429,994,821.49 46.81

剩余存续期超过

10 397 天的浮动利 - -
率债券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债券数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元)

(张) (%)

1 210213 21 国开 13 21,500,0002,158,015,086.02 8.13

2 210409 21 农发 09 6,800,000 682,720,067.76 2.57

23 农业银

3 112303170 5,000,000 499,003,031.48 1.88
行 CD170

23 兴业银

4 112310221 3,000,000 299,681,678.24 1.13
行 CD221

23 农业银

5 112303161 3,000,000 299,614,733.44 1.13
行 CD161

23 西安银

6 112380775 2,500,000 245,832,030.76 0.93
行 CD034

7 2120073 21 广州银 2,000,000 202,854,232.26 0.76


行小微债

02

23 邮储银

8 112322009 2,000,000 199,788,991.08 0.75
行 CD009

22 民生银

9 112215461 2,000,000 199,702,750.70 0.75
行 CD461

22 浙商银

10 112213126 2,000,000 199,666,702.54 0.75
行 CD126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743%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625%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338%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0%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各估值对象的溢折价、利息收入按剩余期限摊销平均计入基金净值。

本基金采用“影子定价”的方法进行估值修正,即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当此偏离度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时,适用影子定价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净值。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没有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3,158.2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0,115,565.15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673,835.69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60,842,559.05

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八.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未经审计。

1、本报告期基金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截止 2023 年 6 月 30

日)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基金收益 基金收益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对比 1 对比 2
期间 率 率标准差

率 率标准差

1 2 3 4 5=1-3 6=2-4

2004 年 12 月 20 日

0.0859% 0.0052% 0.0552% 0.0000% 0.0307% 0.0052%
-2004 年 12 月 31 日


2005 年度 2.4147% 0.0038% 1.6790% 0.0000% 0.7357% 0.0038%

银河银富 A 级

2006 年度 1.9017% 0.0032% 1.7330% 0.0002% 0.1687% 0.0030%

2007 年度 3.6476% 0.0097% 2.4781% 0.0017% 1.1695% 0.0080%

2008 年度 3.5956% 0.0130% 3.4817% 0.0012% 0.1139% 0.0118%

2009 年度 0.9191% 0.0059% 2.0075% 0.0000% -1.0884% 0.0059%

2010 年度 1.5281% 0.0017% 2.0571% 0.0003% -0.5290% 0.0014%

2011 年度 3.8454% 0.0037% 3.1175% 0.0007% 0.7279% 0.0030%

2012 年度 4.0644% 0.0050% 3.0869% 0.0007% 0.9775% 0.0043%

2013 年度 3.7794% 0.0041% 2.8389% 0.0000% 0.9405% 0.0041%

2014 年度 5.0755% 0.0105% 2.8111% 0.0002% 2.2644% 0.0103%

2015 年度 3.2892% 0.0080% 1.9431% 0.0012% 1.3461% 0.0068%

2016 年度 2.2409% 0.0045% 1.3216% 0.0000% 0.9193% 0.0045%

2017 年度 3.5738% 0.0023% 1.3181% 0.0000% 2.2557% 0.0023%

2018 年度 3.2319% 0.0024% 1.3181% 0.0000% 1.9138% 0.0024%

2019 年度 2.4543% 0.0009% 1.3181% 0.0000% 1.1362% 0.0009%

2020 年度 1.9057% 0.0011% 1.3217% 0.0000% 0.5840% 0.0011%

2021 年度 2.1102% 0.0008% 1.3181% 0.0000% 0.7921% 0.0008%

2022 年度 1.7247% 0.0013% 1.3181% 0.0000% 0.4066% 0.0013%

2023.1.1-2023.6.30 0.8949% 0.0009% 0.6536% 0.0000% 0.2413% 0.0009%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67.3075% 0.0063% 37.1763% 0.0021% 30.1312% 0.0042%


银河银富 B 级

2006 年度 1.9429% 0.0032% 1.7330% 0.0002% 0.2099% 0.0030%

2007 年度 3.8973% 0.0097% 2.4781% 0.0017% 1.4192% 0.0080%


2008 年度 3.8442% 0.0130% 3.4817% 0.0012% 0.3625% 0.0118%

2009 年度 1.1633% 0.0059% 2.0075% 0.0000% -0.8442% 0.0059%

2010 年度 1.7722% 0.0017% 2.0571% 0.0003% -0.2849% 0.0014%

2011 年度 4.0946% 0.0037% 3.1175% 0.0007% 0.9771% 0.0030%

2012 年度 4.3137% 0.0050% 3.0869% 0.0007% 1.2268% 0.0043%

2013 年度 4.0291% 0.0041% 2.8389% 0.0000% 1.1902% 0.0041%

2014 年度 5.3268% 0.0105% 2.8111% 0.0002% 2.5157% 0.0103%

2015 年度 3.5385% 0.0080% 1.9431% 0.0012% 1.5954% 0.0068%

2016 年度 2.4872% 0.0045% 1.3216% 0.0000% 1.1656% 0.0045%

2017 年度 3.8233% 0.0023% 1.3181% 0.0000% 2.5052% 0.0023%

2018 年度 3.4794% 0.0024% 1.3181% 0.0000% 2.1613% 0.0024%

2019 年度 2.6996% 0.0009% 1.3181% 0.0000% 1.3815% 0.0009%

2020 年度 2.1506% 0.0011% 1.3217% 0.0000% 0.8289% 0.0011%

2021 年度 2.3554% 0.0008% 1.3181% 0.0000% 1.0373% 0.0008%

2022 年度 1.9690% 0.0013% 1.3181% 0.0000% 0.6509% 0.0013%

2023.1.1-2023.6.30 1.0151% 0.0009% 0.6536% 0.0000% 0.3615% 0.0009%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74.1361% 0.0063% 37.1763% 0.0021% 36.9598% 0.0042%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2、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收益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变动
对比

注: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为建仓期;至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九、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债券投资和应计利息;

7、其它投资;

8、其它财产等。

基金财产减去负债为基金财产净额。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和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账户相独立。基金专用账户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承担基金财产本身债务之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强制执行。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投资的金融工具。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对持有的债券和票据按摊余成本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由于按摊余成本法计价可能会出现被计价对象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和摊余成本之间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基金资产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应当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6、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步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估值差错的确认与处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资产估值出现差错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尽快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偏差达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按上述(三)中第 4、5 项规定的方法进行估值,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差错处理。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4、因基金资产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并
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5、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可分配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规定可列支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支付,并只采用红利再投资的方式。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已实现收益小于
零,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待其后累计收益大于零时,即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其收益将结清;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收益公告

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及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同时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和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信息披露费;

7、会计师、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的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费率及分级规则

(1)、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设两级基金份额:A 级基金份额和 B 级基金份
额。两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分级后的销售服务费率如下表:

A 级基金份额 B 级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 150005 150015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0 元 500 万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0 元 10 万元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 50 份 500 万份

注:本基金当期基金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本基金 B 级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2)、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基金份额分级后,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若A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级基金份额升级为B级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分级后,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若B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级基金份额降级为A级基金份额。

A级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B 级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销售服务费给基金销售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4、上述(一)基金费用中第4-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当期列支或者根据具体情况计提和摊销。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税收

1、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1998]55 号文、财税字 [2001]61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字[2004] 78 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对基金主要税项规定如下:
①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② 基金买卖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③ 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债券的差价收入,债券的利息收
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固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四)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对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2、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约定的例行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0%的情形;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2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7、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七)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五、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短期金融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主要指由于中央政府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政策因素的变动导致短期资金市场波动所引发的风险。

2、利率风险

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导致利率波动时将会产生利率风险;利率风险主要体现在影响本基金持有未到期的短期债券的资本损失以及回购等的机会成本损失。

3、信用风险

由于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现金收益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融产品且在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内,本基金管理人保留调整投资对象的权利。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据过往数据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开放式运作,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可对资产进行必要的变现,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赎回。同时将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前述单个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延期办理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1)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不同于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基金投资对流动性要求较高,这种确保高流动性的投资策略有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
(五)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相应职务,在六个月内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成立时间: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职责: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的剩余资产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3)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5)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9)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10)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份额;
(4)作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及收益;
(10)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账户分别设帐、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7)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等资金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计算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净值或基金收益及相应的收益率;
(10)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处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出席并参与表决。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因无法满足《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2)《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2、会议召集方式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提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委托人总数合计不少于 10 人;

②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③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为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不含 50%)。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与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不含 50%);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不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现场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10 天前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5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5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5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②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于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二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不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款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予以公证或见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或独立中介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或见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2)基金清算程序
①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②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四)争议的解决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21-2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 宋卫刚

成立时间:2002年6月14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因以上方面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等,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是否执行以下职能进行监督: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专用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不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当基金托管人因上述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

(2)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所有或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账户,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它财产或其它业务以及其它基金的财产应当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3)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则基金不能成立。在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投资人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收付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达基金账户,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要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核实资金划拨情况;对于赎回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注册登记人发送的完整的清算数据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后及时进行支付。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的,如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在延期支付时间内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支付。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须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形式代理基金开立证券账户。以托管人自身名义为所有托管的基金开立清算备付金账户。由托管人为所托管的各个基金分别进行二级清算,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二级清算账户资金余额对账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运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基金托管人还可根据有关规定开立其他投资品种的账户。

6、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有权办理存管业务的机构的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 15 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基金份额的价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解决方式

1、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本协议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修改后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无异议后生效。

2、协议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基金合同规定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基金合同规定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资产;

(4)发生《证券投资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十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并倡导“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至上”的企业价值观,致力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解决方
案和卓越的服务体验实践。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服务过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价值,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和优质的理财服务体验。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业务发展和技术变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性需求,基金管理人主要利用两个公共接触点:网址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来提供公共服务;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性化需求与隐性需求,基金管理人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持续完善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文件或纸质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将支付现金。
(三)基金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呼叫中心及网站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账户查询的缺省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特殊字符或中文,该位字符以“0”替换)。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安全和隐私权不受侵犯,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0860 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gf.cn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400-820-0860)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账户余额、交易等信息的查询;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gf.cn 可以得到各种网上在线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鼠来宝”网上基金平台可以进行自助开户、基金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服务定制。
(五)投诉和建议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系列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在本公司网站(www.cgf.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证券日报》上刊登公告如下: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3.1.11)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3.1.11)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3.3.29)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提示性公告(2023.4.21)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3.6.8)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季度提示性公告(2023.7.20)

7、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2023.8.26)

8、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2023.8.26)

9、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提示性公告(2023.10.24)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合同》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及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供公众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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