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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长盛同庆B (15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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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庆B150007
基金类型:封闭式、创新封闭式、股票型     成立日期:2009-05-12     基金规模:88.12亿份     基金经理: 王宁 
基金全称: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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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原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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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1006 号诺德中心 8 层 GH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邮政编码:100088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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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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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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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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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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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但本基
金依据基金合同 “七、分级运作期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之规
定对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时,持有长盛同庆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被视作其同时持有按 4:6 的比例分拆的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并
将分别按分拆后的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数享有并行使份额折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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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份长盛同庆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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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长盛同庆
份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按其所持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 1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后转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LOF)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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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同庆
份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及以上(在
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 10%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同庆
份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 10 -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的,代表基金份额 1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同庆份
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
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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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全部有
效凭证所对应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应分别占权益登记日
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 50%及以上);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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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应分别占权益
登记日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50%及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长盛同庆份额、同
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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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
50%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出席大会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其在各自基金份额类别内所持表决权的 50%
及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不影响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的决议的有效性。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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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在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及以
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出席大会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在其各自基金份额类别内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及以上(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出席大会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在其各自基金份额类别内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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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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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原长盛同庆基金封闭期到期后基金份额的转换


(一)原长盛同庆基金封闭期到期后基金份额的转换规则
1.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
原长盛同庆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即 2012 年 5 月 11 日。
2.封闭期到期转换的对象
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原同庆 A 份额和原同庆 B 份额。
3.基金份额转换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原长盛同庆基金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收益分配规定
分别计算原同庆 A 份额和原同庆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并按照如下基金份额转换
公式将原同庆 A 份额和原同庆 B 份额转换为长盛同庆份额。转换后,原同庆 A
份额和原同庆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规则相应增加
或减少。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
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1)转换前原长盛同庆份额净值的计算
转换前原长盛同庆份额净值
= 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转换前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为原同庆 A 份额和原同庆 B 份额的余额数量之和。
转换前原长盛同庆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
调整。
(2)转换前原同庆 A 份额和原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转换前原同庆 A 份额和原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沿用原长盛同庆基
金合同对原同庆 A 份额和原同庆 B 份额在封闭期末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之规定。
1)当 NAV≤0.467 时,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原同庆 A 份额和原同庆 B 份
额参考净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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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VA=NAV/0.4;
NAVB=0;
2)当 0.467庆 B 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1+3×RA;
NAVB=(NAV-0.4×NAVA)/0.6;
3)当 NAV>1.600 时,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参
考净值为:
NAVA=1+3×RA+10%×(NAV-1.600)/0.4;
NAVB =(NAV-0.4×NAVA)/0.6
其中,
NAV 为转换前原长盛同庆份额净值;
NAVA 为转换前原同庆 A 份额参考净值;
NAVB 为转换前原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
RA 为原长盛同庆基金合同约定的原同庆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单利
5.6%。
在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计算原同庆 A 份额和原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时,
各自保留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
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3)封闭期到期后原同庆 A 份额和原同庆 B 份额转换公式
原同庆 A 份额转换为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原同庆 A 份额的份额数×NAVA/NAV
原同庆 B 份额转换为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原同庆 B 份额的份额数×NAVB/NAV
其中,
NAV 为转换前原长盛同庆份额净值;
NAVA 为转换前原同庆 A 份额参考净值;
NAVB 为转换前原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
由原同庆 A 份额和原同庆 B 份额转换为的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场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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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场内保留到整数位,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
引起的剩余份额。
4.封闭期到期基金份额转换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转换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原同庆 A 份额与原
同庆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封闭期到期基金份额转换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封闭期到期转换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封闭期到期转换结果,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本基金赎回限定期的申购赎回
赎回限定期是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为原长盛同庆基金封闭期到期转换后
得到的长盛同庆份额所设定的赎回期间。赎回限定期为 5 个工作日,自原长盛同
庆基金封闭期到期后基金份额转换并完成份额登记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赎回限
定期内,长盛同庆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赎回限定期的具体起讫日期,届时请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投资者在本基金赎回限定期内申请申购长盛同庆份额的行为称为“赎回限定
期申购”。
投资者在本基金赎回限定期内申请赎回长盛同庆份额的行为称为“赎回限定
期赎回”。
赎回限定期内,长盛同庆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详见本基金合同“九、长
盛同庆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相关规定。
(三)分级运作期起始日长盛同庆份额的折算
1.长盛同庆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赎回限定期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亦为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同庆份额。
3.折算方式
对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同庆份额,以折算基准日折算前长盛同庆份额
净值为基础,将长盛同庆份额净值折算为 1.000 元。相应地,长盛同庆份额的份
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基金资产净值不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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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长盛同庆份额折算公式为:
折算后长盛同庆份额净值=1.000 元
折算后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折算前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折算前长盛同庆份额净值/1.000 元
其中,折算基准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折算后
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场内保留到整数位,采用循
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
4.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长盛同庆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自折算基准日开始,暂停长盛同庆份额
申购赎回业务。
5. 折算结果的公告
长盛同庆份额折算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分级运作期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一)分级运作期的界定
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为三年,自赎回限定期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至满
三年的对应日结束,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分级运作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在完成长盛同庆份额折算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对场内初始长盛同庆份额进行分拆。分级运作期的具体起讫日期,基金管理
人将在赎回限定期到期前按照相关规定公告。
在分级运作期内,场内长盛同庆份额按照 4:6 的比例分拆所得的同庆 A 份
额和同庆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与场外长盛同庆份额开放申
购、赎回业务;场内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开放配对转换
业务。分级运作期到期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二)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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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长盛同庆份额”)、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同庆 A 份
额”)与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同庆 B 份额”)。其中,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4:6 的比例不变。
(三)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分拆规则
分级运作期开始后,长盛同庆份额折算完成后,本基金将场内初始长盛同庆
份额照 4:6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基金份额,即同庆 A 份
额和同庆 B 份额。
根据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初始基金份额的分拆规则,同庆 A 份额在场内初始
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40%,同庆 B 份额在场内初始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
占比为 60%,且两类基金份额与场外的长盛同庆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同庆 A 份额与同庆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和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二级市场投资者可以在市场内单独交易同庆 A 份额
或者同庆 B 份额,但不可单独申购或赎回同庆 A 份额或者同庆 B 份额。长盛同
庆份额沿用原长盛同庆份额的基金代码,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与赎回,但
不上市交易。
(四)分级运作期内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拆的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具有不同的
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同庆 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
收益,则同庆 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
分配同庆 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同庆 B 份额,则
同庆 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同庆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 RA 为:“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3.5%”。分级运作期内,RA 每年确定一次,确定日分别为分级运作期起始
日和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其中,“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 RA
确定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约定年收
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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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分级运作期内每个工作日计算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在
进行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
确保同庆 A 份额的本金及同庆 A 份额的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
产计为同庆 B 份额的净资产。同庆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同庆 A 份
额约定年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同庆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
定。
(3)在同庆 A 份额首次定期折算之前,同庆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
收益的天数按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同庆 A 份额首次定
期折算之后,同庆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最近一次同庆 A
份额折算基准日(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详见本基金合同“二十三、分级
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折算”)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4)分级运作期到期,对投资者持有到期的每一份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
额,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分别计算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
额分级运作期期末参考净值,并按照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上市型开放式基
金(LOF)份额。分级运作期到期长盛同庆份额基金转换规则详见本基金合同 “二
十四、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份额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同庆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同庆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五)T 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为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的余额数量之和。
长盛同庆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T 日的长盛同庆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下一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分级运作期内 T 日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NAVA=1+(R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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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NAVB=(NAV-0.4×NAVA)/0.6;
其中:
NAV 为 T 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
NAVA 为 T 日同庆 A 份额参考净值;
NAVB 为 T 日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
RA 为同庆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在分级运作期起始日或定期折算基准日确
定;
N 为计算同庆 A 份额收益率的除数,分级运作期内每年确定一次,(1)当
分级运作期起始日≤T 日≤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时,N 为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至
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实际天数值;(2)当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T 日≤第
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时,N 为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至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
日的实际天数值;(3)当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T 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时,
N 为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至分级运作期到期日的实际天数值。关于定期折
算基准日的约定,详见基金合同“二十三、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折算”;
t 为同庆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t=min{分级运作期起
始日至 T 日的实际天数,最近一次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的实际天数}。
同庆 A 份额与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下一日内与长盛同庆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
在分级运作期内,在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后满一年和满两年的对应日(若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对长盛同
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进行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后满一年和满两年的对应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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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
3.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次数
二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1)同庆 B 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参考净值达到 1.000 元以上的情形
若在折算基准日,同庆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达到 1.000 元以上的,本基金将按
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折算: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对于同庆 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定期折算基
准日同庆 A 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长盛同庆份额分配给
同庆 A 份额持有人;定期折算基准日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长盛同庆份额分配给同庆 B 份额持有人;场外长盛同庆份额持有
人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长盛同庆份额,场内长盛同庆份额持有人折算后获得新增
场内长盛同庆份额。
折算后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的比例仍为 4:6,份额折算后长盛同庆份额
的净值以及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2)同庆 B 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参考净值处于 1.000 元及以下的情形
若在折算基准日,同庆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处于 1.000 元及以下的,本基金将
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折算: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对于同庆 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定期折算
基准日同庆 A 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长盛同庆份额分配
给同庆 A 份额持有人;同庆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和份额数不进行折算;长盛同庆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长盛同庆份额将按持有 0.4 份同庆 A 份额获得新增长盛同
庆份额的分配,场外长盛同庆份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长盛
同庆份额的分配,场内长盛同庆份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长
盛同庆份额的分配。
(二)基金份额的不定期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在分级运作期内,当同庆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本基金还将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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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同庆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
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同庆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时,本基金将分别对长盛同庆份
额、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的比例为 4:6,长盛同庆份额的净值以及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三)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对同庆 A 份额与同庆 B
份额实施停牌并暂停长盛同庆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折算基准日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
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七、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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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基
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包括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和长盛同庆份
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2)分级运作期到期后,按照本基金所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单独计算
出同庆 A 份额与同庆 B 份额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上市开放式(LOF)基金份额实现应
得收益。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
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
益的 20%;
(4)场外申购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但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场内申购和上市交易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
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
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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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帐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八、基金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及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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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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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基金投资方向及比例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中证
8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其余资产投资于现
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4)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
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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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
于中证 8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
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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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长盛同庆份额净值和同
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代销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长盛同庆份额
净值、长盛同庆份额累计净值和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长盛
同庆份额净值和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长盛同庆份额净值、长盛同庆份额累
计净值和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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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3.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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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及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进行分配。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提前终止情形时,按照所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
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如果存在未弥补的同庆 A 份额的份额收益及本金资产的
差额,本基金按照上述规定不再弥补。


十二、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三、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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