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长盛同庆基金封闭期到期后基金份额的转换规则
1.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
原长盛同庆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即 2012 年 5 月 11 日。
2.封闭期到期转换的对象
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原同庆 A 份额和原同庆 B 份额。
3.基金份额转换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原长盛同庆基金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收益分配规定
分别计算原同庆 A 份额和原同庆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并按照如下基金份额转换
公式将原同庆 A 份额和原同庆 B 份额转换为长盛同庆份额。转换后,原同庆 A
份额和原同庆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规则相应增加
或减少。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
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1)转换前原长盛同庆份额净值的计算
转换前原长盛同庆份额净值
= 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转换前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为原同庆 A 份额和原同庆 B 份额的余额数量之和。
转换前原长盛同庆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
调整。
(2)转换前原同庆 A 份额和原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转换前原同庆 A 份额和原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沿用原长盛同庆基
金合同对原同庆 A 份额和原同庆 B 份额在封闭期末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之规定。
1)当 NAV≤0.467 时,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原同庆 A 份额和原同庆 B 份
额参考净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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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NAVA=NAV/0.4;
NAVB=0;
2)当 0.467庆 B 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1+3×RA;
NAVB=(NAV-0.4×NAVA)/0.6;
3)当 NAV>1.600 时,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参
考净值为:
NAVA=1+3×RA+10%×(NAV-1.600)/0.4;
NAVB =(NAV-0.4×NAVA)/0.6
其中,
NAV 为转换前原长盛同庆份额净值;
NAVA 为转换前原同庆 A 份额参考净值;
NAVB 为转换前原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
RA 为原长盛同庆基金合同约定的原同庆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单利
5.6%。
在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计算原同庆 A 份额和原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时,
各自保留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
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3)封闭期到期后原同庆 A 份额和原同庆 B 份额转换公式
原同庆 A 份额转换为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原同庆 A 份额的份额数×NAVA/NAV
原同庆 B 份额转换为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
=封闭期到期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原同庆 B 份额的份额数×NAVB/NAV
其中,
NAV 为转换前原长盛同庆份额净值;
NAVA 为转换前原同庆 A 份额参考净值;
NAVB 为转换前原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
由原同庆 A 份额和原同庆 B 份额转换为的长盛同庆份额的份额数,场外保
转换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原同庆 A 份额与原
同庆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封闭期到期基金份额转换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封闭期到期转换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封闭期到期转换结果,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一)分级运作期的界定
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为三年,自赎回限定期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至满
三年的对应日结束,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分级运作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在完成长盛同庆份额折算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对场内初始长盛同庆份额进行分拆。分级运作期的具体起讫日期,基金管理
人将在赎回限定期到期前按照相关规定公告。
在分级运作期内,场内长盛同庆份额按照 4:6 的比例分拆所得的同庆 A 份
额和同庆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与场外长盛同庆份额开放申
购、赎回业务;场内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开放配对转换
业务。分级运作期到期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二)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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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长盛同庆份额”)、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同庆 A 份
额”)与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同庆 B 份额”)。其中,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4:6 的比例不变。
(三)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分拆规则
分级运作期开始后,长盛同庆份额折算完成后,本基金将场内初始长盛同庆
份额照 4:6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基金份额,即同庆 A 份
额和同庆 B 份额。
根据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初始基金份额的分拆规则,同庆 A 份额在场内初始
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40%,同庆 B 份额在场内初始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
占比为 60%,且两类基金份额与场外的长盛同庆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同庆 A 份额与同庆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和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二级市场投资者可以在市场内单独交易同庆 A 份额
或者同庆 B 份额,但不可单独申购或赎回同庆 A 份额或者同庆 B 份额。长盛同
庆份额沿用原长盛同庆份额的基金代码,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与赎回,但
不上市交易。
(四)分级运作期内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拆的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具有不同的
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同庆 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
收益,则同庆 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
分配同庆 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同庆 B 份额,则
同庆 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同庆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 RA 为:“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3.5%”。分级运作期内,RA 每年确定一次,确定日分别为分级运作期起始
日和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其中,“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 RA
确定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约定年收
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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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分级运作期内每个工作日计算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在
进行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
确保同庆 A 份额的本金及同庆 A 份额的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
产计为同庆 B 份额的净资产。同庆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同庆 A 份
额约定年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同庆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
定。
(3)在同庆 A 份额首次定期折算之前,同庆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
收益的天数按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同庆 A 份额首次定
期折算之后,同庆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最近一次同庆 A
份额折算基准日(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详见本基金合同“二十三、分级
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折算”)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4)分级运作期到期,对投资者持有到期的每一份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
额,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分别计算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
额分级运作期期末参考净值,并按照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上市型开放式基
金(LOF)份额。分级运作期到期长盛同庆份额基金转换规则详见本基金合同 “二
十四、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份额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同庆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同庆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五)T 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为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的余额数量之和。
长盛同庆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T 日的长盛同庆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下一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分级运作期内 T 日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NAVA=1+(R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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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NAVB=(NAV-0.4×NAVA)/0.6;
其中:
NAV 为 T 日长盛同庆份额净值;
NAVA 为 T 日同庆 A 份额参考净值;
NAVB 为 T 日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
RA 为同庆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在分级运作期起始日或定期折算基准日确
定;
N 为计算同庆 A 份额收益率的除数,分级运作期内每年确定一次,(1)当
分级运作期起始日≤T 日≤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时,N 为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至
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实际天数值;(2)当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T 日≤第
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时,N 为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至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
日的实际天数值;(3)当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T 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时,
N 为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至分级运作期到期日的实际天数值。关于定期折
算基准日的约定,详见基金合同“二十三、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折算”;
t 为同庆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t=min{分级运作期起
始日至 T 日的实际天数,最近一次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的实际天数}。
同庆 A 份额与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下一日内与长盛同庆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
在分级运作期内,在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后满一年和满两年的对应日(若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对长盛同
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进行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后满一年和满两年的对应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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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
3.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次数
二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1)同庆 B 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参考净值达到 1.000 元以上的情形
若在折算基准日,同庆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达到 1.000 元以上的,本基金将按
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折算: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对于同庆 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定期折算基
准日同庆 A 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长盛同庆份额分配给
同庆 A 份额持有人;定期折算基准日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长盛同庆份额分配给同庆 B 份额持有人;场外长盛同庆份额持有
人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长盛同庆份额,场内长盛同庆份额持有人折算后获得新增
场内长盛同庆份额。
折算后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的比例仍为 4:6,份额折算后长盛同庆份额
的净值以及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2)同庆 B 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参考净值处于 1.000 元及以下的情形
若在折算基准日,同庆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处于 1.000 元及以下的,本基金将
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折算: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对于同庆 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定期折算
基准日同庆 A 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长盛同庆份额分配
给同庆 A 份额持有人;同庆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和份额数不进行折算;长盛同庆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长盛同庆份额将按持有 0.4 份同庆 A 份额获得新增长盛同
庆份额的分配,场外长盛同庆份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长盛
同庆份额的分配,场内长盛同庆份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长
盛同庆份额的分配。
(二)基金份额的不定期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在分级运作期内,当同庆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本基金还将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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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同庆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
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同庆份额、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同庆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时,本基金将分别对长盛同庆份
额、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的比例为 4:6,长盛同庆份额的净值以及同庆 A 份额和同庆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三)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对同庆 A 份额与同庆 B
份额实施停牌并暂停长盛同庆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折算基准日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
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长盛同庆份额净值和同
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代销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长盛同庆份额
净值、长盛同庆份额累计净值和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长盛
同庆份额净值和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长盛同庆份额净值、长盛同庆份额累
计净值和同庆 A 份额、同庆 B 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