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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QDII-LOF) (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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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香港优选股票(QDII-LOF)160125
基金类型:股票型、LOF、QDII     成立日期:2011-09-26     基金规模:1.69亿份     基金经理: 熊潇雅 
基金全称: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17%
  • 近一月增长率
    3.11%
  • 近一季增长率
    9.89%
  • 近半年增长率
    -1.29%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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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1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OF)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1. 绪言....................................................................................................................................4
2. 释义....................................................................................................................................5
3. 风险揭示............................................................................................................................9
4. 基金的投资......................................................................................................................13
5. 基金的业绩......................................................................................................................23
6. 基金管理人......................................................................................................................24
7. 境外投资顾问..................................................................................................................32
8. 基金的募集......................................................................................................................33
9. 基金合同的生效..............................................................................................................37
10.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8
11.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40
12. 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等业务..........................................49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0
14. 基金的财产..................................................................................................................53
15. 基金资产估值..............................................................................................................54
16.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9
17.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1
18. 基金的信息披露..........................................................................................................62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66
20. 基金托管人..................................................................................................................69
21. 境外托管人..................................................................................................................73
22. 相关服务机构..............................................................................................................75
23.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7
24.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5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09
26.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12
27. 备查文件....................................................................................................................113
3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11] 968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
基金的主要风险一是特有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的风险、跟踪偏离的风险、投
资香港市场的风险、指数成份股代表性风险、中小盘上市公司经营和企业治理
风险、中小盘与大盘股票走势产生分化的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
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
衍生品风险等。三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
等。本基金主要投资香港市场,整体表现受到经济运行情况、香港本地货币/财
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
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4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以及《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
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
托管协议: 指《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
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境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而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管理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销售管理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试行办法》 : 指《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
《 通知》 : 指《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6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资产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受基金托管人委托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
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
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
况选择、聘请、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届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超
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最低募集金额,并且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
7
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
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合同的日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即
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同时交易的
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
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和赎回的场所;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8
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
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
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
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
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及其它媒体;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即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
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9
10
3.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二是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衍生
品风险等;三是境外投资共有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的差异。因
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
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编制者或所有者停
止对本基金的指数使用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
制方法等重大变更而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导致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跟踪偏离风险
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净值表现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
不确定性,可能包括:
( 1)基金在跟踪指数过程中由于买入和卖出证券时均存在交易成本,导致本基金在跟
踪指数时可能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 2)受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增加的资
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以赎回价格将股
票及时地转化为现金,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 3)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
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 4)由于国内法规对开放式基金的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在管理现
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基金投资收益与业绩比较基准
产生偏离的风险。
3、投资香港市场的风险
香港证券市场整体表现受到经济运行情况、香港本地货币/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
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
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投资香港市场的成本、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国内
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11
4、指数成份股代表性风险
标的指数将香港上市的中资和中国概念的 H 股、红筹股和民企股按照市值从大到小排
序,选取市值排名在 70%到 99%之间的股票作为成份股。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和成份股数
量的限制,存在着标的指数走势无法完全反映香港市场中国中小盘上市公司整体状况的风
险。
5、中小盘上市公司经营和企业治理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
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
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另一方面,中小盘
上市企业治理结构和水平一般情况下不如大盘上市公司。由于香港市场监管制度与国内市
场有一定区别,投资者对于中小盘上市公司因为企业治理导致的风险事件的反映与国内也
有不同。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
险。
6、中小盘股票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证券交易的风险,
或基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风险。从历史上看,香港市场中小盘股票的
流动性要弱于大盘股票,个别股票在某些特定时期内的成交量较低。为了应对流动性问题,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适当采用优化复制的方法,尽量降低流动性对跟踪标的指数的负面
影响,但是无法完全消除上述影响。
7、中小盘与大盘股票走势产生分化的风险
经济周期、宏观政策、上市公司基本面和估值水平、市场流动性水平、投资者偏好和
情绪等因素,影响不同市值和行业股票的走势,从而可能导致中小盘股票和大盘股票的走
势产生分化。在一定时期内,中小盘股票的走势要强于大盘股票,而在另外的时期内,大
盘股票的走势要强于中小盘股票。另一方面,由于指数发布时间较短,使得中小盘股票指
数的短期走势不能完整的反映投资中小盘股票的风险和收益。投资者不能根据短期的市场
走势就简单的认为中小盘股票的表现一定会强于大盘股票,而应该根据投资价值分析,结
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将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
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
要形成原因是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或者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流动性风
12
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
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
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
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通过双会计制以及基金会计核算、托管方会计复核的方法可以
有效控制会计核算风险。
4、税务风险
在境外投资时,因境外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
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境外
市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投资所
在国家或地区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本基金在投
资境外市场时会事先了解当地的税务法律法规,同时,在境外托管人的协助下,完成投资
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5、交易结算风险
结算风险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风险。当双方在同一天进行交换时,就会产生结算风
险。在一方已经进行了支付后,如果另一方发生违约,就会产生结算风险。本基金将通过
国际性的专业清算公司统一进行交易结算,规避结算风险。
6、法律风险
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
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 OTC(也称为
柜台市场)的交易中。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合约潜
在的非法性,对手缺乏进行该项交易的合法资格,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该合
约失去法律效力等;二是交易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对
其为清偿合约进行平仓交易。对于法律风险,本基金将本着审慎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选择交易对手,并借助于本基金聘请的海外律师严格合约的各项条款与内容,同时,
关注相应国家或地区法律环境的变化,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7、衍生品风险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基金的有效管理和避险,而不是投机,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控制规模、计算合约理论价值、风险敞口、及时移仓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13
三、境外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
些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境外市场的整体变化而
出现价格波动。另一方面,境外市场经济发展的周期变化也将对基金的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2、汇率风险
一方面,本基金每日的净资产价值以人民币计价,而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以港币计价
的标的,因此当人民币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净资产价值。
3、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风险。例如,境外市场的政府
可能会鉴于政治上的优先考虑,改变支付政策。本基金以境外市场为主要投资地区,因此
境外市场的政治、社会或经济情势的变动(包括天然灾害、战争、暴动或罢工等),都可能
对本基金造成直接或者是间接的负面冲击。
14
4.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
,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5%,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还可投资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房
地产信托凭证、 ETF基金、权证、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银行存款、短期政府债
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实现对香港中小盘股票指数的有效跟踪,为投资者提
供一个分享香港中小盘股票长期增长的投资工具。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指数复制法。本基金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
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在保持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前提下,达到有效复制标的指数的目的。本基金力争控制基金净值增长
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5%。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的计算方法如下:
1、跟踪偏离度( Tracking Difference)采用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基准收益率
之差来衡量,计算公式如下:
TDt ? RPt ? RBt
其中 RPt 和 RBt 分别为t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和业绩基准收益率。
15
日均跟踪偏离度 为跟踪偏离度 的样本均值,计算方法为:

TD
TDt
n
R R
TD
?( Pt ? Bt )


其中n为观测日个数。
2、跟踪误差( Tracking Error)采用跟踪偏离度的波动性来衡量,年化跟踪误差计算
公式如下:
250
1
1
2



??n
TD
TE
n
t
t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一)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成份股及其权重
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
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
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
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二)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 1)定期调整
本基金将依照标的指数的定期调整规则,对股票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 2)不定期调整
1) 当成份股发生并购、股份回购、增发、送配、拆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
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发布的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
整;
2)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 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其
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持有
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构造替代性组合的方法如下:
1)按照与被替代股票所属行业及基本面相似的原则,选取替代股票备选库。本基金投
资采用与标的指数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分类标准;
2)采用备选库中各股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的历史数据,分析其与被替代股票的相关性;
3)选取备选库中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以模拟组合与被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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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各股票的权重。
我们认为,据此得到的优化组合能较好的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为了实
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基金管理人还将综合考虑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数量、流动性、
投资限制、交易费用及成本,以及税务及其他监管限制,决定是否采纳抽样复制的策略。
对于复制方法的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本基金管理人需在方法变更前2个
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并阐明变更复制方法的原因。
(三)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
性,构建本基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组合。
(四)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如股指期货、期权、权证以
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
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对冲某些成份股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达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同时降低仓位频繁调整
带来的交易成本。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
依据。
(二)投资管理体制
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
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
理负责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
况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
管理等服务。
(三)投资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绩效评估、组合维护等流程的有机配合
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金融工程小组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
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股指期货跟踪有效性等相关
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
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17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金融工程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项
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
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以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方法
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
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金融工程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
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跟踪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维护: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
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六、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
行为:
( 1) 购买不动产;
(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 4) 购买实物商品;
(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 9)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 10)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11)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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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 14)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投资组合限制
( 1)本基金计划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
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 2)本基金计划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
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
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本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 5)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 20%。
( 6)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7)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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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 10)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 11)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
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或取消上述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若本基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
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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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
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
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日延长到
3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MSCI China Free SMID Index( MSCI 中国自由投资中小盘股票指
数,简称中国中小盘指数)。
中国中小盘指数是由 MSCI 编制的反映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内地中小企业整体状况的指数。
该指数将香港上市的中资和中国概念的 H 股、红筹股和民企股按照市值从大到小排序,选
取市值排名在 70%到 99%之间的股票作为成份股。中国中小盘指数成份股均为在香港上市的
公司,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即 H 股)以及不在中国境内设立但是满足下列条件的
公司:
1、红筹股( Red-Chip),即直接或间接被中国国家、省或地方政府拥有的组织和企业
控制的上市公司。
2、民企股( P-Chip),即满足下列条件中多数条件的上市公司:
( 1)被中国境内的个人所控制的上市公司;
( 2)上市公司超过 80%的收入来自中国境内;
( 3)上市公司超过 60%的资产在中国境内。
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中国中小盘指数共有 322 只成份股,总市值近 3700 亿美元,
流通市值超过 1800 亿美元,其中 H 股、红筹股和民企股的个数分别为 54、 58 和 210 只,
权重分别为 15.7%、 23.1%和 61.1%。行业分布见下表:
行业 权重
可选消费 19.2%
原材料 17.3%
金融地产 16.3%
工业 16.0%
信息技术 10.8%
主要消费 8.2%
公用事业 4.2%
医药卫生 4.1%
能源 3.1%
电信服务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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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人民币计价的中国中小盘指数净收益率(税后)。
如果中国中小盘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国中小盘指数编制者或所有者停止对本
基金的指数使用授权,或中国中小盘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
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国中小盘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其他代表
性更强、更合适作为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或有更能代表本基金风险收益特
征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或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和/或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由于上述
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或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程序,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予以公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和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
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由于
中小盘股票的特点,一般情况下投资中小盘股票面临的波动要高于投资大盘股票。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 基金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券。
十二、 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条件许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将其转型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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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TF)联接基金。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则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
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 ,但应在实施前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提前公告。
十三、 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投资者的代理人,将行使股票的代理投票权。在代理投票时,
公司将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按照增加股东利益、提高股东发言权的原则提出代
理投票的建议。
2、代理投票权的决定将由基金经理做出。公司将保留代理投票的文件至少三年以上。
3、管理人可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托管人进行代理投票。基金投资于注册地在中国
以外的公司发行的和没有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投票权的股票。境外公司治理标准、
法律或监管要求和披露实务操作与中国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当委托投票权与非中国证券
相关时,受托机构将考虑在相关外国市场上适用的不同的法律法规,提出决定如何行使表
决权的建议。
4、在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中,就基金组合内公司的股份行使投票权的股东可能被限制
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对股票进行交易。由于此类交易限制会妨碍组合管
理且可能导致基金的流动性受损,如果存在此类限制,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代理
投票权。此外,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要求投票的股东就不同的基金披露当前的持股情况,
如果存在此类披露要求,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委托投票权,以保护基金持有信息。
5、基金将保留委托投票权的记录,至少保存 3 年以上。其中包括:
( 1)基金作为证券持有人收到的有报告义务的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材料;
( 2)发行人的名称;
( 3)组合证券的交易所代码;
( 4)会议日期;
( 5)会议上需投票的事项的简要描述;
( 6)需投票的事项是否由发行人、其管理层或其他人或公司提出;
( 7)基金是否对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 8)基金如何就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 9)基金的投票是赞成还是反对发行人的管理层的提议。
6、管理人也可聘请 ISS(专业从事代理投票顾问服务的公司 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等第三方提供代理投票服务,协助进行代理投票的决定。第三方代理投票服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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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将提供代理投票的分析、提出投票建议,并将管理人提出的投票决定形成指令通知发给
统计投票机构,按月出具持有股票的报告、投票的季度和年度总结。
十四、 证券交易
1、券商的交易执行能力、研究实力和提供的研究服务,这是选择券商以及分配交易量
最主要的原则和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对投资指令进行了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较高质量
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
对市场的影响等;
研究机构的实力和水平。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所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
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
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指券商承接调研课题的态度、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以
及就有关专题提供研究报告和讲座。
2、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对境外券商进行遴选,拟定交易量分仓比例,并每季度进行调
整,考核内容包括服务质量、证券推荐的成功率、交易的执行力等因素。
3、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持有人的利
益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4、交易佣金的返还。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或者使基金份额持
有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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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将采用全球投资表现标准( GIPS)。 GIPS是一套确保公司表现得
到公平报告和充分披露的投资表现报告道德标准。
1、在业绩表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2、按照GIPS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3、如果GIPS的标准与国内现行要求不符时,同时公布不同标准下的计算结果,并说
明其差异;
4、对外披露时,需要注明业绩计算标准是符合GIPS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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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 32、 33 层整

成立时间: 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
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2000 年,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 2005 年,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门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 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大学/EMBA。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管理处
科员、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华泰证券证券发行部副经理、总经理助理;
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经理、总裁,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副书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涛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历任华泰证券总裁办公室总裁秘书、投资
银行一部业务经理、福州办事处副主任、上海总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总部副
总经理、深圳彩田路营业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现任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姜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农业大学教师;华泰证券人事处
职员、人事处培训教育科科长、投资银行部股票事务部副经理、投资银行一部副总经理、
投资银行一部高级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发行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业务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南京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上海总部总经理、公司机
构客户服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党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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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真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材料工程、企业管理双学士,高级工程师。历任机械工
业部科技司材料工艺处、科研管理处副主任科员、总工程师秘书、科技与质量监督司行业
技术处副处长;深圳亚洲金刚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干部交流);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董
事局秘书处副主任、综合部副部长、部长、总裁助理兼工业一部部长、办公室主任;深圳
市通产实业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深圳会展中心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
理、董事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周建国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某公社会计、团委书记;江西财经
学院教师、企业财务教研室负责人、会计系办公室主任、会计系副主任、成人教育处处长
(副教授);深圳中旅信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审计部部长、
计财部部长,兼任商控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总裁助
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洪文瑾女士,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公司财务部,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厦门国
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庄园芳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兴业证券交易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负责人,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良玉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南京农业大学审计处干部、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
张磊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 MBA)及国际关系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
(CFA),获得美国 NASD Series 7 & 65 证书。曾工作于耶鲁大学投资基金办公室( Yale
Endowment)及美国新生市场投资基金(Emerging Markets Management, LLC),主要从事基
金管理及投资研究。历任纽约证券交易所国际董事及中国首席代表;现任 HCM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高级合伙人, United World College of Southeast Asia Foundation 校董、耶鲁
大学校务委员会成员、国际顾问委员会成员,纽约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
周春生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美国加州大学及
香港大学商学院教授、中国证监会规划发展委员会委员(副局级)、中国留美金融学会理
事、美国经济学会、美国金融研究会会员, Annals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编委,北
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 EMBA 中心主任、高层管理者培训与发展中心主任、财务金
融学教授,香港大学荣誉教授,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一、二、三届上市委员会委员;现为长
江商学院金融教授、 EMBA 和高层培训项目学术主任,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王全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大学学历, 1997 年中国人民大学会计专业研究生
班毕业,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历任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副处长,北京
会计公司总经理(正处级);现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主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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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培国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教研室助教、经济师
讲师、经济法教研室副主任,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校区( UCLA)客座教授、北京大学副教
授;现任北京君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事务所主任。
米志明先生,独立董事,本科,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历任江苏省姜堰税务局副
局长,扬州市税务局副局长,扬州市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扬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建设银行扬州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财政部深圳专员办专员、巡视员。
2、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民政部外事处处长、南方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顾问;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
主席。
舒本娥女士,监事,本科。历任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财务处长,华泰证券计划资
金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周景民先生,监事,工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 MBA),经济师。历任深圳三九企业集
团三九贸易公司职员,深圳大鹏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加拿大西蒙弗雷泽大
学工商管理学院 MBA 学生兼助教,广东美的集团战略发展部高级经理,招商局集团中国南
山开发(集团)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项目经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部副经理、
经理;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部高级主管。
苏荣坚先生,监事,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三明市财政局、财委,厦门信达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业务主办、副经理,自营业务部经理;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
郑城美先生,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兴业证券华林营业部客户经理、研
究发展中心市场分析师、经纪业务部市场分析师、办公室文秘部经理、南平滨江路营业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董事会秘书
处总经理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博士研究生,工程师。历任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脑工程
师,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市
场服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兼风险管理部总监。
3、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良玉先生,董事,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南京农业大学审计
处干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
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
28
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
秘书、党委副书记。
郑文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农业银行、南方证券公
司、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任职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期间,历任国债投资经理、专户理财
部副总监、南方避险增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
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秦长奎先生,督察长,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华泰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
理、部门总经理、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4、基金经理
黄亮先生, 2001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9 年证券从
业经历, 2005 年获得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招商证券资产管理部和天华国际投资公司海
外发展部, 2005 年 1 月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全球精选配置基金经理、南方金砖四国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裁高良玉先生,总裁助理邱国鹭先生,总裁助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监丁晨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7)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29
(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3)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7)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 20)如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条件,在挑选、
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受信责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 21)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
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 22)基金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23)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
(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 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30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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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32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法》 、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
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
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
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
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
33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34
7. 境外投资顾问
本基金目前不设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聘任、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
问,并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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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11]968 号文批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和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募集目标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
设定。本基金的募集目标详见《 发售公告》 中的有关规定。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
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
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
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首次发行面值发售。本基金认购的币种为
人民币。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
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
销。当日( 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36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
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场外认购时投资者可以选择支付前端认购费用或后端认购费用;场内认购时投
资者只能选择支付前端认购费用。本基金前端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1%,且随认购金额的
增加而递减,后端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2%,且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前端收费:
购买金额( M) 认购费率
M<100 万 1.1%
100 万≤M<500 万 0.6%
500 万≤M<1000 万 0.2%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后端收费(其中 1 年为 365 天):
持有期限( N) 认购费率
N<1 年 1.2%
1 年≤N<2 年 1.1%
2 年≤N<3 年 0.8%
3 年≤N<4 年 0.5%
4 年≤N<5 年 0.2%
N≥5 年 0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六、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 基金合同》 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
37
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 1)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若该投资者选
择缴纳前端认购费,对应认购费率为 1.1%,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1%)=98,911.97 元
前端认购费用=100,000-98,911.97=1,088.03 元
认购份额 = ( 98,911.97+50) /1.00 =98,961.97 份
( 2)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费率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若该投资者选
择缴纳后端认购费,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 100,000+50) /1.00 = 100,050 份
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详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场外认购金额、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
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挂牌价格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挂牌价格×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0.00 份,且认购期利息为 50.5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100,000.00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1.00×1.1%=1100.00 元
认购金额=100,000.00×1.00+1100=101,100.00 元
38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50.50/ 1.00=50 份
实得认购份额=100,000.00+50=100,050 份
2、认购期内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 1.00 元,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
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
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1,000 元,具体认购金
额以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本基金场内单笔认购份额应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基金份额。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不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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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结束,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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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3、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 3)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上市的决定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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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的新功能,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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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
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
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
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
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同时交易的交
易日。 本基金目前投资的主要市场为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成份股挂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
所,即香港交易所。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发生变更,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进行
列示。本基金的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投资者应当在
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非开放日或开
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或者拒绝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
的公告为准。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开
放日和开放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
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亦即对该基金份额持
43
有人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
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对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
告;
7、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向销售
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
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因申请不符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而不予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44
项。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10 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如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时,
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 如遇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适当延迟通过注册登记机构
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时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程序,但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00 元,基金代销机构另有规定
的,以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不对场外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场外赎回,基金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代销机构
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须遵守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的约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
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场外申购时投资者可以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后端申购费用;场内申购
时投资者只能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
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3%,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后端申购费率最
高不高于 1.4%,且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前端收费:
购买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3%
100 万≤M<500 万 0.7%
500 万≤M<1000 万 0.2%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后端收费(其中 1 年为 365 天):
持有期限( N) 申购费率
45
N<1 年 1.4%
1 年≤N<2 年 1.3%
2 年≤N<3 年 1.0%
3 年≤N<4 年 0.7%
4 年≤N<5 年 0.4%
N≥5 年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 0.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其中 1 年为
365 天)。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N) 赎回费率
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N≥2 年 0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 0.5%。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
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25%。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
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
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
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46
( 1)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适用于场外、场内),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对应费率为 1.3%,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3%)=98,716.68 元
前端申购费用=100,000-98,716.68=1,283.32 元
申购份额 = 98,716.68/1.0160 = 97,162.09 份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7,162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7,162×1.0160=98,716.59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716.59-1,283.32=0.09 元
( 2)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适用于场外),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160 =98,425.20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 1)若投资者认/申购时选择缴纳前端认/申购费用(适用于场外、场内),则赎回金
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60×0.5%=508.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60-508.00=101,092.00 元
( 2)若投资者认/申购时选择缴纳后端认/申购费用(适用于场外),则赎回金额的计
算公式为: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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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续《 基金的募集》 例:若该投资者场外赎回 100,050 份基金份额,一年内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是 1.2%,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3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认购费用=100,050×1.00×1.2%=1200.60 元
赎回费用=100,050×1.0360×0.5%=518.26 元
赎回金额=100,050×1.0360-1200.60-518.26=101,932.94 元
例、某投资者场外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在一年内,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 1.4%,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360 元,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申购费用=100,000×1.0160×1.4%=1,422.40 元
赎回费用=100,000×1.0360×0.5%=518.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360-1,422.40-518.00=101,659.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
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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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
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
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6)基金资产规模达到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国家
外汇管理局的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 8)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
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 9)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
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产生损害;
(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及时公告、通知。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通知。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 2)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
49
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
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 5)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
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
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场外赎回申
请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
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当日赎回申请中未被受理部分,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自动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
50
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按下一个开放日赎
回申请总量确定赎回份额及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期期限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 基金合同》 或《 招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申请。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
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
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
公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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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等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
通过具有代销资格的会员单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
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和场外采用后端收费模式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
登记。
四、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质
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52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所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
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10、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
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
12、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13、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新托管人所引
起的费用,但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14、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年费率
计提,即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 1%。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对于已确认的管理费,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的管理
费可以部分作为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在有关协议
53
中进行约定。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
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 0.3%。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对于已确认的托管费,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其中可以
部分作境外资产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境外资产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
行约定。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14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获得监管机构的豁免或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许可本基金或本类型的基金采取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模式,
则本基金可以依法引入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收费模式;若引入该类收费模式没有增加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负担,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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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和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境外投资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
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
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
确负责。
除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5
14.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
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投
资市场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行业惯例及托管业务需要以本基金名义或托管人
名义开立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
外资产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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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固定收益证券估值方法
( 1)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不存在交易所交易价格,则
根据行业通用权威报价系统的报价进行估值。
( 2)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
57
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衍生品估值方法
(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
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同一证券,一般采用该证券主要交易市场的
收盘价或报价;根据不同交易市场的发行量之比确定该证券的主要交易市场。个别市场有
特殊交易结算规则的,根据该市场规则处理。
8、汇率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认可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
间价为准。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
9、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
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为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外汇等基金资产估值需要,经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利用及依据基金管理人届时确定的一种或多种来源
的数据信息。
11、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1-10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 1-10 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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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
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
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
的责任,同时,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或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延迟估值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利
益的保护;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
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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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及托
管协议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
更正方根据各自的差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 2)差错的责任方仅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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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5)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条第(四)款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11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登记结算机构、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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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是指基金利润。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不超过 12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5、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
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体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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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注
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以自动将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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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
务。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8、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
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境外资产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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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 基金法》 、 《 试行办法》 、 《 运作管理办法》 、 《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准则、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
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
变的理由。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即期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即期汇率中间价为准。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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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2 个工作日
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工作日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八)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
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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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1、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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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公开澄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本基金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方便投资者交易本基金,可增加信息披露的
范围。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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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1)终止基金合同;
(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6)变更基金类别;
(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9)基金合同等约定的其他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上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10)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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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 5)制作清算报告;
(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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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支付清算费用;
( 2)交纳所欠税款;
( 3)清偿基金债务;
(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1
20.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日期: 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63201510
传真: 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
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
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
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
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
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
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
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
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
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
可。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 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
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
72
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30 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
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
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0年12月,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87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
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
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
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
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
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
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
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
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
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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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
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兴业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
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
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
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74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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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纽约梅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注册地址: One Wall Street New York, NY10286
办公地址: One Wall Street New York, NY10286
法定代表人: Rober P. Kelly (CEO - 首席执行官)
Gerald L.Hassell (President - 行长)
股东权益: 272亿美元(截至2009年12月31日)
托管资产规模: 22.3万亿美元(截至2009年12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信用等级: AA(标准普尔), Aaa(穆迪)(截至2009年12月31日)
纽约银行有限公司 (The Bank of New York Company, Inc. , NYSE: BK) 和梅隆金融
公司(Mellon Financial Corporation , NYSE: MEL) 2007年7月宣布,双方已经完成合并,
形成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纽约梅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催生
出一家资产管理和证券服务领域的全球领先企业。 纽约梅隆银行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代码为BK。
纽约梅隆银行创建于1784年,拥有数百年的专业服务经验,已成为金融服务业界最卓
越的领导者之一。该行的资产管理和证券服务等业务凭着独道的见解、精深的专业知识和
全面的业务能力,来支持每一客户的独有需求。
目前纽约梅隆银行在全球34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 服务范围达123个国家,拥
有超过7000个机构客户,证券托管服务覆盖全球105个市场。截至2009年12月31日,纽约梅
隆银行股东权益为272亿美元。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纽约梅隆银行的托管业务是其主要的业务组成部分。截至2009年12月31日,资产托管
规模达22.3万亿美元。 纽约梅隆银行的核心托管处理系统称为全球证券处理,简称GSP业
务。该项业务于1996年推出,并由内部人员结合Vista概念进行开发。
随着业务和技术的变化,支持系统也将随着时间而变化,因此定期进行重新评估是重
要的。纽约梅隆银行非常关注业务运营的恢复和技术持续性解决方案的实施,并继续进行
所需要的投资,确保所有关键业务都可以在足以满足业务要求的时间框架内得以恢复。
纽约梅隆银行在全球每一处理中心,已经建立了清楚、有深度的指引。业务恢复与危
机管理活动被密切监督,并在所有时间得以坚持。专家团队被分配到各个小组,在组织内
76
部对所有级别的员工进行定期演习和更新。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
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77
22.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 32、 33 层
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 82763906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2、代销机构:
(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服电话: 95599
联系人:滕涛
电话: 010-85108229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 2)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 010) 58598839
传真:( 010) 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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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黎明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吕红 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会计师:薛竞、陈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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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关于基金业务的相关规
则及规定;
( 3)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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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 32、 33 层整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时间: 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或称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
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
(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
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获得有关费用,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1
(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交易模式;
(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
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5)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
定有关费率;
( 18)选择、聘请、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 2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7)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82
(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3)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7)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 20)如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条件,在挑选、
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受信责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 21)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监督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 22)基金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23)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
(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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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F9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资产托管人;
( 3)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或称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4)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5)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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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交割事宜;
(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
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0)当基金托管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托
管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 21)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在经基金管理人授
权的市场通知境外投资顾问,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 22)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
外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 23)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
算业务;
( 24)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
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 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85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表决权。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二)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5、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三)以下情况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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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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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和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
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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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须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须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
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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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方为有效。
(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
过。除上列第( 1)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
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
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
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
任监督计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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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项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3、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定。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不超过 12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5、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
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体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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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注
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以自动将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年费率
计提,即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 1%。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对于已确认的管理费,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的管理
费可以部分作为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在有关协议
中进行约定。
(二)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
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 0.3%。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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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对于已确认的托管费,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其中可以
部分作境外资产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境外资产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
行约定。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
,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5%,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还可投资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房
地产信托凭证、 ETF基金、权证、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银行存款、短期政府债
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限制
(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
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本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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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 20%。
( 6)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7)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 10)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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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 11)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
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或取消上述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1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1)终止基金合同;
(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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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6)变更基金类别;
(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9)基金合同等约定的其他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上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10)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96
2、基金财产清算组
(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 5)制作清算报告;
(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支付清算费用;
( 2)交纳所欠税款;
( 3)清偿基金债务;
(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7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因本基
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
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复印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但若
有歧义,则应以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正本为准。
98
24.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 32、 33 层整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时间: 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 1.5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F9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
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
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
99
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
,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5%,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还可投资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房
地产信托凭证、 ETF基金、权证、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银行存款、短期政府债
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
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本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 5)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 20%。
( 6)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7)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00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 10)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01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 11)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
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或取消上述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若本基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
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
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日延长到
3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其规定。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七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102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和管理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或变更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和经基金管理人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103
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视当地法律或市场规则
而定)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
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
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以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
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
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104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

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
少 20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额所得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约定时间之前将前一
日的基金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
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当日约定时间之前盖章或签字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3、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
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
的责任,同时,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4、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105
6、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有关注册登记机构、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3.估值方法
A.股票估值方法
(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106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B.债券估值方法
( 1)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不存在交易所交易价格,则
根据行业通用权威报价系统的报价进行估值。
( 2)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
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C.衍生品估值方法
(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D.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E.基金估值方法
(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F.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
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G.汇率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
中间价为准。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
107
H.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
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I.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A-H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 A-H 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J.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108
(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
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
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
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特殊情况的处理
( 1)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
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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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或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延迟估值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保护;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
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
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
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完成月度报表的制作;在每个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完成季度报告的制作;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报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110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与各自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
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
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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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 5)制作清算报告;
(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支付清算费用;
( 2)交纳所欠税款;
( 3)清偿基金债务;
(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12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一)场外投资者
1、交易确认单及纸质对账单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3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或打印交易确
认单;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每
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年末持有基金份额或第 4 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
送对账单。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及投资者主动取消寄送的除外。
2、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季度、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季度手机短信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向订阅的投资者定期发送。
(二)场内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场内投资者可在T+3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或打
印,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
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nffund.com),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场外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
站“账户查询”栏目,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
律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
场外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
定投、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相关公告。场内投资者可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网站进行网上交易。
4、自助答疑服务
场外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自助答疑”栏目,选定咨询问题的类型如账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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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类、网上查询/交易、服务类、产品介绍、金融知识等并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便
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网上客服
场外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在线客服”办理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
投诉和建议、资料修改、信息定制等业务。
(二)场外投资者通过手机上网,访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可获得基金管理人
最新的理财资讯,办理各项基金查询和基金交易业务。手机WAP交易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
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
三、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投资计划,场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定
期不定额申购本基金份额。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投资计划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
网站相关公告。
四、信息定制服务
场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nffund.com)、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
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内容如下:
1、电子邮件: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基金周刊等。
2、手机短信: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理财专刊(彩信)等。
五、账户资料变更服务
(一)场外投资者
为便于投资者及时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投资者及时更新联系信息。投
资者可通过以下5种方式进行联系信息(包括联系地址、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电子邮箱等)
的变更:
1、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或“网上交易”(仅限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投资
者)系统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889-8899转人工座席修改。
3、 发送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提
交修改申请。
4、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在线提交修改申请。
5、通过销售机构提交账户资料变更业务申请。
(二)场内投资者
114
场内投资者账户资料变更请到交易网点办理。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8899(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等自助查
询服务。
2、人工座席服务: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座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
外)。场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3、电话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交易系统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交易撤单、交易密码修改、信息查询和投资者该直销账户下开
放式基金的赎回、转换及分红方式变更等业务。有关基金电话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
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
七、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场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
短信、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115
26.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
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16
27.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募集的文件
二、 《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三、 《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四、 《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五、 《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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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仅供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使用)
签订地: 市
签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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