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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新华行业灵活配置混合A (519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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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行业灵活配置混合A519156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3-06-05     基金规模:3.68亿份     基金经理: 赵强 张大江 
基金全称: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37%
  • 近一月增长率
    1.07%
  • 近一季增长率
    -4.20%
  • 近半年增长率
    -18.58%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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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重要提示】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4 月 7 日证监许可[2013]312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6 月 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基金的募集..................................................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5
九、基金的投资.................................................. 46
十、基金的业绩.................................................. 61
十一、基金的财产................................................ 63
十二、基金财产的估值............................................ 6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4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8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1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6
二十四、备查文件............................................... 117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 1 -
一、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或“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
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 2 -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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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或接受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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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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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51、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2、 C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5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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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重
设立日期: 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 197 号
注册资本: 21,75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 齐岩
电话:( 010) 68726666
传真:( 010) 88423310
股权结构:
出资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金比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50 58.6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35.31%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6.07%
合计 21750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 金融学博士。历任原国家经委中国企业管理协会研究部副
主任、主任,中国企业报社社长,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秘书长,重庆市政府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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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现任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宗友先生:董事,硕士。 历任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营业
部的筹建、管理工作;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经纪业务;恒泰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管理人力资源、信息技术、经纪业务等事务。 现任新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持有子公司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股
权)。
胡三明先生:董事,博士。曾就职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英益利资产管理公司,历任泰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部组合经理、合众资产权益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中
英益利资产管理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于芳女士:董事。历任北京市水利建设管理中心项目管理及法务专员、新时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中国人民
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执行主任,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副教授。
宋敏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法院法官、中国电子系统
工程总公司法务人员,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任北京东清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张贵龙先生:独立董事,硕士, 历任山西省临汾地区教育学院教师。现任职于
北京大学财务部。
2、监事会成员
王海兵先生:监事会主席,学士。山西财经学院会计学专业, 曾任山西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山西天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经理、长财证券经纪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部副经理、财务总监、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负责人、合规总监
等职务,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会忠先生: 职工监事,硕士。 九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行业研究员、策略分析师、新华钻石品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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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副总监、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灵活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新华积极价值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科技创新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别冶女士:职工监事,金融学学士。八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每日经济新闻》、
《第一财经日报》财经记者,新华基金媒体经理,现任新华基金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助理。
3、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陈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宗友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徐端骞先生: 副总经理,学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
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项目
经理,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晏益民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大通证券投行总部综合部副总经理,泰信
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天治基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天治基金总经理助理,新华
基金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沈健,副总经理,硕士。 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客户部高级客户经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副总监、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纽银梅隆
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销售副总监、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业务部部门总
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艳芳,副总经理,学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分行金融管理处副主任
科员、内蒙古自治区证券公司证券交易部部门总经理、内蒙古自治区证券登记公司
登记存管部部门总经理、内蒙古紫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恒泰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事业部总裁助理兼部门总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吉林省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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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部总裁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子公司深圳新华富时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薪酬从子公司领取) 。
崔建波,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历任天津中融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研究员、申
银万国天津佟楼营业部投资经纪顾问部经理、海融资讯系统有限公司研究员、和讯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证券研究部、理财服务部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部信托高级投资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
察长兼任子公司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持有子公司1%股权)。
4、本基金基金经理人员情况
(1) 历任基金经理:
何潇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 2013 年 6 月 5 日-2014 年 7 月 15 日。
(2)现任基金经理
栾江伟先生: 硕士研究生, 7年证券从业经验。 2008年7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历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分析师、新华趋势领航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新华优选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
华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会忠先生: 经济学硕士, 9年证券从业经验。 2007年9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历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策略分析师、新华钻石
品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
工程部副总监、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鑫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灵活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积极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科技创新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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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张宗友先生; 成员: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崔建
波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于泽雨先生、研究部总监张霖女士、 金融工程部副总监李
会忠先生、基金管理部副总监贲兴振先生、平衡投资部副总监姚秋先生。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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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
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以任何形式的交易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真实久期,变相持有长期券
种;
(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7) 除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业务外,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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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
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
务环节。
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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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
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
统。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
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风险
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 着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案, 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 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督察长领导下
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金融工程部;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权是: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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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 金融工程
部数量分析师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
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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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 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66060069
传真: 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
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
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
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
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
《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
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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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业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
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
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
行”奖。 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 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
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
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
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
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 334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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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
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
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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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1、场外发售机构
( 1)直销机构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法定代表人: 陈重
电话: 010-68730999
联系人: 赵志刚
公司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19-8866;
电子直销: 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 trade.ncfund.com.cn
( 2) 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联系人:唐文勇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杨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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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址: www.icbc.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bank.ecitic.com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服电话: 95528
联系人:杨文川
网址: www.spdb.com.cn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网址: 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3
7)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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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客服电话: 95527
联系人:毛真海
网址: www.czbank.com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崴、芮敏祺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 95587
网址: www.csc108.com
10)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田芳芳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公司网址: www.xsdzq.cn
11)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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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张曼
客服电话 :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1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13)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1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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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 www.htsec.com
1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www.pingan.com
1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20)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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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0931-96668
网址: www.hlzqgs.com
2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2)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 4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 www.fund123.cn
2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胡凯隽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howbuy.com
2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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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1818-188
联系人:丁姗姗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2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公司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唐诗洋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27)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娣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联系人: 李艳
公司网站: www.wy-fund.com
28)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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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893-6885
联系人: 盛海娟
公司网站: www.niuji.net
2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联系人:马林
公司网站: www.myfund.com
3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3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张晔
客服电话: 4007-868-868
公司网站: www.chtfund.com
3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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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9200022
联系人:魏亚斐
公司网站: licaike.hexun.com
33)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 张蕾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公司网站: www.zcvc.com.cn
34)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35)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赵海峰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3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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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燕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8.jrj.com.cn
37)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何雪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3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址: www.yingmi.cn
39)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40)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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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于婷婷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com
41)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联系人:仲甜甜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42)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1116、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项晶晶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43)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44)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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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4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联系人:曹怡晨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46)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三亚河东路海康商务 12、 1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12 号 1 号楼昆泰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磊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 http://fund.sinosig.com/
47)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刘梦轩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公司网站: www.yixinfund.com
4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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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裕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
证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上证所网站)。
(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 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 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 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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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法定代表人: 杨剑涛
电话: 010-88095588
传真: 010—88091199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伟、胡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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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3 年 4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312 号文批准募集,募集期为 2013 年 5 月 13 日—2013
年 5 月 31 日。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设立募
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1,253,844,305.70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12,481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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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6 月 5 日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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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
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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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交付款
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
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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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代销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单笔申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金额为 500 元;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最低
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 元,最低追加
申购金额为 500 元,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且单笔申购最高不
超过 99,999,900 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非整数份额部分
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者。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
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
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需一次全部
赎回。
场内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且申请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
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之情况,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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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
表。本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前端申购费率按金额分类。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A 类份额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记为 M) 申购费率
M < 100 万元 1.5 %
100 万元≤ M < 200 万元 1.2 %
2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8 %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C 类份额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记为 M) 申购费率
M < 100 万元 1.00 %
1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75 %
500 万元≤ M < 1000 万元 0.50 %
M ≥ 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
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记为 T) 赎回费率
T < 1 年 0.5 %
1 年≤ T< 2 年 0.3 %
2 年≤ T< 3 年 0.1 %
T ≥ 3 年 0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记为 T) 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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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30 日 0.50 %
T≥30 日 0
(七)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 1+1.5%)=5,911.33 元
申购费用=6,000.00-5,911.33=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200=4,926.11 份
若投资者通过场外交易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即可获得
4,926.11 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通过场内交易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申
购所得份额为 4,926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926×1.200=5,911.20 元
退款金额=6,000.00-5,911.20-88.67=0.13 元
即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4,926 份,退款 0.1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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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 10 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 假定 T 日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00 元=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00 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940.00 元。
通过场外或场内赎回,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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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
回费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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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
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
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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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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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
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
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
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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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基金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
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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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把握行业周期轮换规律,动态调整基金股票资
产在不同行业之间的配置比例,并且在此基础上通过进行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力
求实现基金资产净值长期稳定地持续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城投债、金融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公司债以及其他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范围为0—95%,其中,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单只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投资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一方面,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新华三维行业周
期轮换模型( MVQ 模型)”把握行业周期轮换规律,动态调整基金股票资产在不同
行业之间的配置比例,可以获得超额收益;另一方面通过对各大类资产投资时机的
灵活准确把握,在平滑基金投资波动性的同时可以提升基金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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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即在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
济周期、估值水平、政策导向以及市场情绪等因素以判断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的基
础上,借助本公司自行开发的“新华三维行业周期轮换模型( MVQ模型)”,寻找预
期能够获得超额收益的行业,并重点配置其中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战略性与战术性相结合的资产配置策略,重点关注宏观经济运行周
期、利率水平变化趋势、股票市场流动性以及市场情绪等影响市场整体趋势形成的
关键性因素。
本基金管理人的宏观策略组及固定收益组采用定性和定量的研究方法对上述关
键因素的运行状态、发展方向以及稳定程度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并结合金融工程
小组自行研发的量化趋势识别模型以及第三方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定期或不定期向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交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趋势分析报告。基金经理在综
合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范围,同时根据最新的市场运行
情况以及基金整体的申购赎回情况在比例范围内进行适度微调,以在准确把握市场
运行趋势的情况下最大程度地获利。
(二)权益类资产配置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运用本公司自行开发的“新华三维行业周期轮换模型( MVQ 模型)”,寻找预
期能够获得超额收益的行业并进行重点配置。该模型架构于宏观经济周期循环下的
行业周期轮换效应( M:宏观经济周期)、行业自身估值水平( V:估值周期)以及
数量化统计规律( Q:市场周期)三个维度之上。其中,作为行业周期轮换模型的
基础,“宏观经济周期循环下的行业周期轮换效应”是本公司依据美林证券投资时钟
的运作模式所进行的国内实证研究,通过模拟各行业对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的不
同敏感程度,结合货币和财政政策的变化对行业的影响,发现国内行业周期轮换规
律,对经济周期循环下的景气行业进行中长期战略资产配置。在此基础上,结合“行
业自身估值水平”并借助“数量化统计规律”筛选出预期能够获得超额收益的行业,
进行战术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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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票投资策略
在通过“新华三维行业周期轮换模型( MVQ 模型)”筛选出预期能够获得超额
收益行业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用财务分析(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估值模型
(绝对估值和相对估值等)和其他定性分析(调研等)进行上市公司综合投资价值
评估,挑选其中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构建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在具体的投资股票库构建方面,本基金将与新华行业周期轮换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公用相同的一级股票库、二级股票库以及核心股票库。
(三)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利率预期策略、类属品种配置策略以及
证券选择策略。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深入分析市场利率水平以及期
限结构变化趋势以及信用主体评级调整趋势,积极主动进行类属品种配置及个券选
择。
1、 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预期策略的目标是在预期利率上升时保全资本,预期利率下降时获得较高
的资本利得。本基金将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如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
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价格指数、消费增长率、 m1、 m2、信贷增长、汇率、国外利率
等)、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以及市场指标(如新债券的
发行利率与市场收益率的差异、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回购利率等)预测利率
的变动方向、范围和幅度。
具体而言,当利率预期形成上升趋势时,本基金将缩短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规避市场风险。当利率预期形成下降趋势时,本基金将增加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获取因利率下降所带来的资本利的收益。
2、 类属品种配置策略
① 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在短期、中期、长期品种的配置上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策略。
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在受到央行货币政策、公开市场操作、经济增长率、通货
膨胀率、货币供应量和市场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可能发生平行移动、非平行
移动(平坦化、陡峭化、 扭曲)等变动。收益曲线策略就是通过对市场收益率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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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非平行变动预期,追求获得因收益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
收益。
本基金将用情景分析的手段比较不同的收益曲线投资策略,即子弹策略(构成
组合的证券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上某一点)、梯形策略(构成组合内每种期限的证
券数量基本相当)和哑铃策略(构成组合中的证券的期限集中到两个极端期限),采
取当时市场状况下相应的最优投资策略,确定债券资产中短期、中期、长期品种的
配置比例。
② 信用利差策略
本基金在国债、金融债、信用债等品种的配置上主要采用信用利差策略。
当宏观经济由衰退转为繁荣时,投资者具有更高的风险溢价,促使信用债和国
债之间的信用利差缩小,此时应增加信用债配置比例,降低国债配置比例;而当经
济由繁荣转向衰退时,投资者避险情绪严重,促使信用债和国债之间的信用利差扩
大,此时应降低信用债配置比例,增加国债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方向以及利差的合
理变动空间,动态调整不同债券类别的配置比例。
3、 证券选择策略
① 信用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是指
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轮动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对利
差走势趋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而上策略是指本基金将采用行业分析方
法及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主体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内外结合的信
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确定发债主体的实际信用状况及调整预期,本基金将筛选具有
持续调高信用评级预期的债券种类进行重点配置。
②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选择和投资。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I.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包括发行主体的偿债
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的长期资本结构等。具体关注指标
如下:
i.偿债能力:重点关注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以及现金利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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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数等指标;
ii.盈利能力:重点关注 ROE、 ROA、毛利率以及净利率等指标;
iii.现金流获取能力:重点关注销售现金比率、资产现金回收率等指标;
iv.资本结构:重点关注资产负债率指标。
II.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主要包括债券发
行的基本条款( 包括私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
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募集资金用途、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担保增信情况、发行主体历史发行债券及评级情况
以及发行主体主营业务发展前景等方面。
4、 杠杆放大策略
当债券市场出现趋势上升行情时,由于现券收益率较高, 市场资金成本较低时,
本基金可以不断利用正回购的方式进行滚动操作,放大资金规模、获得超额收益。
当债券市场出现趋势下降行情时,由于现券收益率低,市场资金成本高时,本基金
可以通过买断式逆回购,在降低债券仓位的同时获取超额收益。
(四)其他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进行权证投资。权证投资将依托于价
值分析,在采用数量化模型确定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利用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
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获得稳健收益。
此外,本基金还将积极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新股申购、债券互换等投资,以增
加基金收益。
(五)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和交易机制:本基金实行投资管理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管
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
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
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保证确
保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基金经理在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不同类别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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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状况作出判断。本公司的策略分析师提供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
议,行业分析师提供行业和个股配置建议,债券分析师提供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
投资建议,数量分析师结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资产配置的定量
分析。基金经理结合自己的分析判断和分析师的投资建议,根据合同规定的投资目
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交投资策
略报告。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
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分析师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股票、债券等投资品的备选库。
基金经理在其中选择投资品种,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对投资比例重大的单一
品种的投资必须经过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投委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的
审核、投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数量分析师的风险分析意见,最终作出投资
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操作和执行:由中央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中央交易室确
保投资指令的处于合法、合规的执行状态,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负有监
控、处置的职责。中央交易室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
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数量分析师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
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帮助投资管理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组
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
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数量分析师就风险评估和绩效分
析的结果随时向基金经理和投资管理委员会反馈,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可报告风险控
制委员会。
6、投资管理委员会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六)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
围为 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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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单只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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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八)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5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5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
率。
本基金选择以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
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推出的第一只全市场统一指数,具有高度权威性。 样本股
涵盖中国A股市场各行业流通市值最大、流动性强和基本面因素良好的300家上市公
司,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1、代表性强,并且不易被操纵: 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总市值占沪深两市总市
值的6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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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盈利能力强: 沪深300指数所选取的300只股票创造了近年上市公司80%以上
的净利润。
3、 流动性强: 沪深300指数成份股2005年以来的成交金额覆盖率为55.21%。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交所编制,具有较长的编制和发布历史,以及较高的知名度
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
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
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中等预期收益品种,预
期风险和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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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2,172,749,890.46 60.26
其中:股票 2,172,749,890.46 60.26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33,200,000.00 12.0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70,346,565.24 26.91
7 其他各项资产 29,578,275.04 0.82
8 合计 3,605,874,730.7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07,245,268.84 46.4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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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335,968,451.17 10.3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3,462,932.99 1.3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161,828,086.46 4.9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124,245,151.00 3.8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172,749,890.46 67.01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比例
(%)
1 002002 鸿达兴业 10,601,361 195,701,124.06 6.04
2 300137 先河环保 10,640,133 149,706,671.31 4.62
3 002009 天奇股份 9,293,793 142,752,660.48 4.40
4 300309 吉艾科技 8,072,751 102,120,300.15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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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02215 诺 普 信 8,604,393 99,724,914.87 3.08
6 000078 海王生物 5,510,400 90,370,560.00 2.79
7 002103 广博股份 2,793,800 85,266,776.00 2.63
8 601311 骆驼股份 4,461,470 72,409,658.10 2.23
9 002534 杭锅股份 4,364,381 69,524,589.33 2.14
10 600327 大东方 7,892,171 69,056,496.25 2.1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股指期货投资。
(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将根据风险
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
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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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 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 1)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也无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
( 2)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332,721.2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543,758.9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44,807.01
5 应收申购款 12,456,987.8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578,275.04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债券投资。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无流通受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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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1) 新华行业灵活配置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6.5-2013.12.31 -0.90% 0.52% -3.80% 0.71% 2.90% -0.19%
2014.1.1-2014.12.31 17.66% 0.82% 26.41% 0.61% -8.75% 0.21%
2015.1.1-2015.12.31 36.93% 2.78% 7.87% 1.24% 29.06% 1.54%
2016.1.1-2016.3.31 -22.76% 2.68% -6.08% 1.21% -16.68% 1.47%
自基金成立至今
(2013.6.5-2016.3.31 日)
59.80% 2.01% 31.18% 0.92% 28.62% 1.09%
( 2) 新华行业灵活配置混合C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8.1-20
15.12.31
24.10% 5.65% 0.28% 1.18% 23.82% 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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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0
16.3.31
-31.29% 6.37% -6.08% 1.21% -25.21% 5.16%
自基金成立
至今
(2015.8.1-20
16.3.31 日)
-3.22% 1.37% 24.10% 5.65% -27.32% -4.28%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 1) 新华行业灵活配置混合 A
( 2013 年 6 月 5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 2) 新华行业灵活配置混合 C
( 2015 年 8 月 6 日-2016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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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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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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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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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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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按成本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
进行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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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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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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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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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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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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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至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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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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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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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
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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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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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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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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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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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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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 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波动。证券市场中这种不能通过分散化投资而消除的风险,称为市场系统性
风险。
(二) 上市公司风险
市场中可能存在公司质量迅速恶化的上市公司,针对可能投资此类股票而产生
的风险,本基金首先在构建股票备选库时剔除此类股票,其次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
降低少数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对基金资产的影响。
(三)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
票,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四) 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
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五)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企业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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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 七) 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为 0-95%,相对灵活的资产配置比例容易造成收
益波动率大幅提升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主
要是由目前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所导致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是由债券非公开发行和转让所导致的无法按照合理的价格
及时变现的风险。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特殊性,本基金的总体风险将有所提高。
本基金在选择投资标的时,将充分考虑上述风险给投资者带来的不利影响,在
投资比例和标的选择上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最大程度降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对本基金整体运作的影响。
(八) 资产配置风险
虽然资产配置将会对本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 ,但由于信息来源的不
足、滞后或错误,导致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市场、行业周期产生偏差及选择证券
品种的失误,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九)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
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
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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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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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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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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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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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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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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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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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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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
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
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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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 1)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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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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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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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 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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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议事内容与程序
(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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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 1) 现场开会
1)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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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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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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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邮政编码: 100089
法定代表人: 陈重
成立日期: 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注册资本: 21,750 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
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
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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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
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城投债、金融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公司债以及其他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
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债券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单只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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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
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 9)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单只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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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
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如基
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按相关
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
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
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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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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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
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
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
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
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
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
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
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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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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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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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 3) 基金托管资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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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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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
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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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
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 1) 基金合同终止;
(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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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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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
定期寄送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开通净值短信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每
工作日)发送基金净值信息。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
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服务,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
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更多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四)联系方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帐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 400-819-8866(免长途); 010-68730888
传真: 010-68731199
互联网站: http://www.nc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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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2015 年 12 月 9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嘉实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3. 2015 年 12 月 16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诺亚正行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 2015 年 12 月 16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珠海
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网上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5. 2015 年 12 月 17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变更的公告
6. 2015 年 12 月 23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代销
机构并参加网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 2015 年 12 月 30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 2015 年 12 月 30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浙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 2015 年 12 月 30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 2015 年 12 月 30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优惠活动的公告
11.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开放时间
的公告
12. 2016 年 1 月 4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5 年年度最
后一个交易日资产净值的公告
13. 2016 年 1 月 4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 2016
年 1 月 4 日开放时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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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16 年 1 月 5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场内基金在指数熔断
期间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15. 2016 年 1 月 6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告
16. 2016 年 1 月 7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 2016
年 1 月 7 日开放时间的公告
17. 2016 年 1 月 8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告
18. 2016 年 1 月 18 日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摘要及全文
19. 2016 年 2 月 18 日 新华基金关于部分基金增加中证金牛为代销机构并参加
网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 2016 年 3 月 1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奕丰金
融为代销机构并参加网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 2016 年 3 月 12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2. 2016 年 3 月 14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基金申购、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3. 2016 年 3 月 15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浙江
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4. 2016 年 3 月 15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金观
诚为代销机构并参加网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5. 2016 年 3 月 25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26. 2016 年 3 月 26 日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度
报告
27. 2016 年 3 月 28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众禄基金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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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的基金申(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8. 2016 年 3 月 29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销售
机构的公告
29. 2016 年 4 月 16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
联泰为销售机构并参加网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0. 2016 年 4 月 20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银联通” 渠道开通部
分银行借记卡网上直销业务功能的公告
31. 2016 年 4 月 21 日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32. 2016 年 4 月 25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利得
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3. 2016 年 4 月 29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系统招商
银行网银支付费率优惠的公告
34. 2016 年 5 月 5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淘宝基金理财平台和支付
宝基金支付业务下线的公告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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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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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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