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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海富通中国海外混合(QDII) (519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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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中国海外混合(QDII)519601
基金类型:混合型、QDII     成立日期:2008-06-27     基金规模:0.35亿份     基金经理: 高峥 
基金全称: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3.82%
  • 近一月增长率
    3.33%
  • 近一季增长率
    5.82%
  • 近半年增长率
    -1.06%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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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07 年12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7】340 号文件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6 月 27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除了与投资境内的基金一样可能面临的各种类似风险因素外,香港等海外证券市场的特点和市场规则均不同于境内市场,投资人还可能面临境外投资的特定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的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国家风险、新兴市场风险、证券借贷及其他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的投资品种,投资者在购买此类基金时应当充分了解其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12 月 2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节 绪言......5-1-1

第二节 释义......5-2-1

第三节 风险揭示 ...... 5-3-1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 5-4-1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 5-5-13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 5-6-1

第七节 境外投资顾问......5-7-1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 5-8-1

第九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5-9-1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10-1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5-11-1

第十二节 基金的转换 ...... 5-12-1

第十三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5-13-1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财产 ...... 5-14-1

第十五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5-15-1

第十六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6-1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17-1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5-18-1

第十九节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 5-19-1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人 ...... 5-20-1

第二十一节 境外托管人......5-21-4

第二十二节 相关服务机构 ......5-22-1

第二十三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5-23-1

第二十四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5-24-1

第二十五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5-25-1

第二十六节 其他披露事项 ......5-26-1

第二十七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5-27-1

第二十八节 备查文件......5-28-1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富通
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生效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基金管理人制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海富通基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对于投资
人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包括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分红方式设置等),
其最终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外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内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
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
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
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
人选择,更换或撤消。

境外资产托管人: 指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
负责本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或撤消。
境外证券市场: 指本基金投资标的证券上市交易、位于中国大陆
以外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市场。

境外主要投资场所: 指本基金主要投资的、与中国证监会签定了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香港、美国、
新加坡、英国等国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证券市场环
境、基金投资组合构成情况等的变化,调整对境外主
要投资场所的解释,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直销机构: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转托管等业务产
生的基金份额变动及其结余情况的账户;

工作日: 指境内的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 T 日后的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所得的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对
其的不时修订或补充;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节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
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一) 汇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人民币以外的金融工具,人民币与外币之间汇率的波动可影响本基金投资收益的水平。人民币与投资目的地货币之间汇率的不利变动,可导致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汇率风险是 QDII 基金面临的重要风险,特别是在人民币升值的背景下,需要管理人采取一定的汇率风险规避手段来降低汇率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
(二) 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市场流动程度、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市场的不利波动可能使本基金的净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投资人实际收益。市场风险可分为两大类:系统性风险包括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和非系统性风险,如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等,主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此外,相关的投资目的地如美国、英国、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上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损失风险。投资目的地货币政策的变化将影响到上市公司融资成本和经营业绩,进而影响到证券价格。
(3)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4)新兴市场风险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海外新兴市场,鉴于各新兴市场特有的监管制度,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外汇管制制度等,可能对本基金参与新兴市场的投资收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5)小市值股票风险

对于小市值股票而言,由于上市公司发展模式、管理能力尚未成熟,相对于大型蓝筹股而言,其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性更大,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6)初级产品风险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钢材、石油、煤炭、有色金属等初级产品,但上述初级产品价格的不利变化可能对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对本基金参与相关证券投资的收益带来间接的影响。
(7)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收益通过现金形式分配,由于通货膨胀因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购买力可能下降。
(8)再投资风险

本基金收益通过现金形式分配,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收益进行再投资时,其收益水平受再投资时的利率和投资策略的影响,因未来利率水平和投资策略的不确定性而引起的风险就是再投资风险。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分为两类:一类是资产流动性风险,一类是资金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的开放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同样,在基金出现连续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可能无法在提交赎回申请后及时足额地赎回基金。

(2) 资产流动性风险

由于证券流动性不足或冲击成本过大,本基金可能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及时买入或卖出所持有的证券,投资者可能蒙受损失。
(3) 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由于买卖双方的谈判能力及所拥有的信息不同,成交价格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四) 信用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任何证券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违约,都可能影响产品收益水平,使投资者蒙受损失。
(1)交易结算风险

在证券交割或现金交割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引发的风险。
(2)国家风险

国家风险,或称主权风险,是指由于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违约或进行政府管制的风险,譬如俄罗斯债券违约,泰国临时实行的外汇管制措施等。
(五) 操作风险

本基金境外投资涉及复杂的业务环节及不同的当事方,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本基金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1) 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由于投资决策或风险管理依赖的金融模型错误或参数不准确而引发的风险。
(3) 人为操作失误风险


基金经理或交易员在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造成错误指令或错误交易,从而引发操作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六) 管理人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管理人募集发售的第一只境外证券投资基金,在产品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投资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及汇率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产品收益水平。(七) 政策、法律、税收、战争、不可抗力及其他社会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地国家或地区政策、法律及税收的变化,政治骚动,政府规定,不可抗力及其他社会因素而蒙受不利影响。
(1)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损失的风险。
(2) 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投资目的地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进行调整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譬如,资本利得税的开征等。
(3)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八)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暂停申购及赎回的风险。此外,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持有人还可能面临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以及银行存款、现金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所谓“中国概念”是指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上市公司:1)上市公司注册在中国内地而在海外上市的股票;2)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三十股权(占总股本)由中国内地机构单位持有,或者,公司最少须有百分之五十之营业额来自中国内地。

投资比例是,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100%;银行存款及现金等高流动性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根据《流动性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需根据基金投资人结构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及变现情况,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基金管理人将密切监控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指标,及时调整组合持仓结构,严格控制组合杠杆比率,限制流通受限资产比例等。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工作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以下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以下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
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则对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或增加赎回成本。
(九)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在香港、美国等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有“中国概念”的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本基金管理人将深入研究全球及内地经济状况以及政策导向,采取主动精选证券和适度资产配置的投资策略,实施全程风险管理,在保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在一定风险限度内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最大化增值。(二) 投资方向和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以及银行存款、现金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所谓“中国概念”是指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上市公司:1)上市公司注册在中国内地而在海外上市的股票;2)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三十股权(占总股本)由中国内地机构单位持有,或者,公司最少须有百分之五十之营业额来自中国内地。

投资比例是,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100%;银行存款及现金等高流动性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依托兼具丰富国际经验和本土化优势的研究平台,融合富通全球研究团队等外部研究力量与本土研究团队的智慧,以实证分析为起点,以企业的基本分析为核心,充分重视第一手材料的取得,将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运用于资产配置、公司估值等整个投资活动过程中,构建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与目标的最佳投资组合,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根据对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经验的认识和对证券市场的实证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基金的整体投资策略分为二个层次:第一层次为适度主动的资产配置,以控制或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第二层次为积极主动的精选证券,以分散或规避个券风险。主动精选证券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点,本基金不积极谋求寻找市场的拐点,主要从控制系统性风险出发适度调整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和风险管理方针,通过适度的资产配置来确定投资组合中股票和现金的比例,以规避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将执行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形成对不同市场周期的预测和判断,适度主动地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和现金之间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系统性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以宏观经济分析为重点,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相关政策与法规的变化、证券市场环境、金融市场利率变化、经济运行周期、投资者情绪以及证券市场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等,判断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导向和证券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确定和构造合适的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在资产配置过程中,风险管理人员运用统计方法计算投资组合、股票市场的风险水平以及类别资产间的相对风险水平,形成有关风险溢价水平和投资组合调整可能导致变化的评估报告,该风险报告对于资产配置决策有着重要的提示作用,以保证类别资产科学合理的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经济发展的趋势特征、证券市场运行特点以及不同企业发展的阶段差异,深入分析各种投资对象的收益与风险特性,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在定性研究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从定价指标和盈利预测指标两个方面,积极主动精选个股,控制和分散投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从股票投资策略看,单纯强调低价的价值型投资和单纯强调增长的成长型投资均面临较大的投资陷阱。就成长型投资而言,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公司在估值上的溢价往往会被市场所高估而丧失其投资价值;就价值型投资而言,在经济长期增长的背景下,缺乏成长的价值型股票往往会掩盖行业生命周期终结或企业竞争能力低下的问题。

为此,本基金管理人基于对国际市场投资管理经验的认识,并经过大量实证研究,以市场实证分析为基础,结合定量指标(估值指标)和定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以基本面分析为主要手段,重视取得第一手材料,全面的对股票进行分析、估值、风险评判和评级,以筛选和确定基金投资的精选股票。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不投资于债券市场和衍生工具。此外,在符合法律法规并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进行证券借贷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今后,
随着全球证券市场及投资工具的发展,本基金可适当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机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日常投资管理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部门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的投资、研究工作,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境外投资顾问(如有)主要就基金的总体投资政策、方针和目的,定期提出意见与建议,供基金管理人决策参考。
(五)投资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程序由资产配置、组合建立、交易执行、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四个阶段:

1.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由基金管理人决定。投资顾问(如有)为基金管理人提供总体投资政策与策略的建议,包括了全球及区域资产配置的建议、行业意见与建议,并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回顾本基金的投资及过往业绩,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此后阶段的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参加投资顾问的资产配置委员会会议及其他相关的会议,并在基金管理人的分析师和投资顾问的全球行业分析师之间将建立一对一的联系,进行定期观点交流及技术支持。

2.组合建立

本基金的组合构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在参考投资顾问提供的总体投资政策与策略建议的基础上,决定本基金的组合构建和调整策略。同时,基金管理人以自身的研究平台为主,并适当参考投资顾问的个股专门分析及判断意见,进行股票的选择与组合构建。

4.交易执行

本基金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将直接发送交易指令,通过指定的经纪商执行。

5.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境外投资顾问将提供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的相关制度、平台与系统建立方面的技术支持,基金管理人主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境外相关市场的监管要求,制定风险管理制度,负责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对组合进行绩效归因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根据全球证券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和投资操作需要,或基金管理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是 MSCI 中国指数(以美元计价)。

作为全球著名的指数供应商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 Morgan StanleyCapital International,MSCI)一直在为全球的投资专业人员以及金融机构提供指数体系。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专门为 QDII 业务发布了 MSCI 中国股票指数系
列,包括了三个系列,共计 14 个指数,按照投资对象包括 A 股、B 股、H 股、红
筹股、P 股和香港股票等进行分类。其中,MSCI 中国指数的成分股主要包括了 H
股、红筹股、P 股和少量 B 股(截至 2007 年 9 月)。

MSCI 中国指数是按照自由流通市值调整方法编制的跟踪全球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中“中国概念”为主的全球性投资指数,是适合作为全球市场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

注:1、与业绩比较基准比较时,应采取相同的计价货币;

2、如果未来证券市场推出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1)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等货币市场工
具;
2)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等;

前款第 1 项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2、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若本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作出调整的,本基金将遵循调整后的投资比例。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③ 商业票据;

④ 政府债券;

⑤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购买不动产。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商品。

5)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
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6)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2)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代理投票
1、投票表决基本原则:

(1)代表基金持有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既是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也是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充分保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2)在投票表决中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是以保护持有人利益为基本原则,且不干涉上市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3)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尽心尽责地分析每次投票事项,遵守投票原则和投票程序,始终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投资者利益重于公司利益。
2、参加股东大会的程序:
(1) 研究拟议事项。上市公司发布通知后,基金经理、股票分析师对拟议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对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并提出是否需要参加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的方案,提交投资部内部讨论。
(2) 投票审批。对于相关基金经理和股票分析师研究后认为需要参与投票的事项,由股票分析师发起审批流程,注明拟议事项、对投资标的的影响、投票意见。所有投票需经研究部及基金经理所属投资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必要时应就有关事项取得公司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

(3) 办理相关手续。对拟参加的股东大会,根据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其中,拟由股票分析师出席的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需要经过公司内部授权。
(4) 会议结果反馈。参加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应及时将会议内容、表决事项的结果反馈给相关基金经理。
(5) 所有投资决策记录都必须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并完好地保存。
(十一)证券交易

1、经纪商的甄选和确定

新增经纪商由投研部门提名,经过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经纪商推荐和甄选的标准:

(1)交易量市场排名;

(2)综合研究能力;

(3)客户服务质量。

2、经纪商的评估

对经纪商的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决定下一季度交易量的分配。对经纪商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研究能力;

交易执行效率及质量;

3)沟通渠道/客户服务支持;

4)公共关系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等。

3、对于关联方的评估和交易量分配,必须和其他经纪商执行同样的标准。 (十二)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报告期末”)。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85,200,876.99 87.43

其中:普通股 85,200,876.99 87.43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105,815.27 12.42

8 其他资产 142,533.95 0.15

9 合计 97,449,226.21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85,200,876.99 87.89

合计 85,200,876.99 87.89

注: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确定;ADR,GDR按照存托凭证本身挂 牌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22,339,914.87 23.05

房地产 20,699,979.01 21.35

信息技术 15,410,768.44 15.90

工业 12,495,234.30 12.89

医疗保健 9,819,962.07 10.13

通信服务 3,581,775.77 3.69

原材料 853,242.53 0.88

合计 85,200,876.99 87.89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 公司名 证券 所在 所属国 数量 公允价 占基金
(英文) 称(中 代码 证券 家 (股) 值(人 资产净
文) 市场 (地 民币 值比例
区) 元) (%)

1 COUNTRY 碧桂园 6098 香港 中国香 141,000 7,224, 7.45
GARDEN 服务控 HK 联合 港 352.24

SERVICES 股有限 交易

公司 所

2 CHINA 华润万 1209 香港 170,800 6,154, 6.35
RESOURCES 象生活 HK 联合 中国香 300.00

MIXC 有限公 交易 港

LIFESTY 司 所

3 SUNNY 舜宇光 2382 香港 32,800 5,596, 5.77
OPTICAL 学科技 HK 联合 中国香 396.56

TECH (集团) 交易 港

有限公 所



4 MEDLIVE 医脉通 2192 香港 中国香 177,000 5,551, 5.73
TECHNOLOGY 科技有 HK 联合 港 916.57

CO LTD 限公司 交易




5 NEUSOFT 东软教 9616 香港 1,240,8 5,478, 5.65
EDUCATION 育科技 HK 联合 中国香 00 760.79

TECHNOLOGY 有限公 交易 港

司 所

6 JINKE 金科智 9666 香港 141,000 5,133, 5.30
SMART 慧服务 HK 联合 中国香 401.51

SERVICES 集团股 交易 港

GROUP-H 份有限 所

公司

7 HOPE 希望教 1765 香港 5,196,0 5,021, 5.18
EDUCATION 育集团 HK 联合 中国香 00 480.91

有限公 交易 港

司 所

8 GCL-POLY 保利协 3800 香港 2,745,0 4,528, 4.67
ENERGY 鑫能源 HK 联合 中国香 00 060.53

控股有 交易 港

限公司 所

9 CARSGEN 科济药 2171 香港 94,000 4,268, 4.40
THERAPEUTI 业控股 HK 联合 中国香 045.50

CS HOLDING 有限公 交易 港

司 所

10 EDVANTAGE 中汇集 382 香港 974,000 3,846, 3.97
GROUP 团控股 HK 联合 中国香 289.62

HOLDINGS 有限公 交易 港

LTD 司 所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2.06

5 应收申购款 142,471.8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2,533.95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情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的公允价值 值比例(%) 况说明

(元)

1 3800 HK GCL-POLY 4,528,060.53 4.67 重大事项未
ENERGY 公告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净值增长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1) 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1)-(3) (2)-(4)
准差(2) 率(3) 准差(4)

2010 年 1 月 1

日-2010 年 12 -0.75% 1.31% -1.24% 1.31% 0.49% 0.00%
月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2011 年 12 -22.47% 1.71% -23.91% 1.75% 1.44% -0.04%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2012 年 12 14.98% 1.04% 17.77% 1.13% -2.79% -0.09%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2013 年 12 11.80% 1.14% -2.44% 1.18% 14.24% -0.04%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2014 年 12 9.05% 1.02% 7.25% 1.01% 1.80% 0.01%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2015 年 12 -12.13% 3.05% -5.84% 1.64% -6.29% 1.41%
月 31 日
2016年1月1

日-2016 年 -2.65% 1.29% 5.49% 1.22% -8.14% 0.07%
12 月 31 日
2017年1月1

日-2017 年 37.40% 0.97% 37.76% 0.87% -0.36% 0.10%
12 月 31 日
2018年1月1

日-2018 年 -16.79% 1.67% -16.11% 1.37% -0.68% 0.30%
12 月 31 日
2019年1月1

日-2019 年 26.16% 1.24% 22.70% 0.96% 3.46% 0.28%
12 月 31 日
2020年1月1

日-2020 年 19.97% 1.92% 19.53% 1.49% 0.44% 0.43%
12 月 31 日

2008 年 6 月
27 日(基金

合同生效日) 162.38% 1.68% 34.34% 1.61% 128.04% 0.07%
-2021 年 9 月

30 日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8 年 6 月 27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注: 1、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第十二条(二)投资范围、(八)投资限制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2、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MSCI 中国指数(美元计价),在与同期业绩进行比较时,该基准已经转换为与本基金相同的计价货币(人民币)。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18 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 BE 控股公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仓兵先生,董事长。历任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计财科副科长,安徽示康药业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资金科科长、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助理、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上海海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9
年 4 月兼任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8 年 5 月至 2019 年 3 月兼任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2019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2019 年 4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志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2018 年 3 月至 2018 年 7 月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2018 年 7 月至 2020 年 8 月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2019 年 2 月起兼任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淑琨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客户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芮政先先生,董事,理学学士。历任上海警备区教导大队训练处教员,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室专务、二科副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开发部劳资科科长、干部科科长、总经理助理兼干部科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2008
年 10 月起担任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14 年 11 月至 2020 年 3 月任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15 年 11 月起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委员,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海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12 月起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0 年 3 月起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办公室主任。

Vincent Trouillard-Perrot 先生,董事,法国籍,硕士学位。1991 年加
入法国巴黎银行。1999 年 8 月至 2011 年 7 月在法巴集团亚太区担任过多项管理
职务,包括法巴私人银行香港及北亚区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法巴资管日本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及法巴资管亚洲有限公司(香港)的亚洲首席执行官兼 APAC 区
总监。2011 年 4 月至 2017 年 7 月担任 Alfred Berg 资产管理公司(斯德哥尔摩)
集团首席执行官职务。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8 月担任法巴资管(巴黎)关联公
司管理部副总监职务,2019 年 9 月至今担任该部门总监职务,负责欧洲、拉美、中东、非洲地区业务及部分合资公司的监督管理。2020 年 6 月至今担任法巴资产管理(巴黎)董事总经理职务,负责战略性参股及合资公司的监督管理。

Alexandre Werno(韦历山)先生,董事,法国籍,金融硕士学位。2007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在法国兴业投资银行全球市场部任执行董事、中国业务开发负
责人职务;2013 年 5 月至 2017 年 11 月先后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高级顾问、常务副总经理职务;2017 年 11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亚太区战略合作总监。


张馨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金系教授及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兼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2011 年 1 月至今退休。无不良诚信记录。

杨文斌( Philip YOUNG Wen Binn) 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硕士(MBA)。
历任美国大陆银行(芝加哥,台北)放贷经理,中华开发金控(台湾)资本市场经理,国际投资信托(台湾)执行副总经理,美银信托(香港)副总经理,日本野村资产管理(香港)投资总监,安泰人寿大中华地区投资总监,日本万通人寿投资总监及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总监。2006 年 7 月至 2009 年 4 月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9 年 4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英大泰和人寿保险独立董事,台湾全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奥玮管理咨询资深顾问,香港大学客席副教授,台湾大学财金系兼任教授。无不良诚信记录。

刘正东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助
理检察员,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 年 11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上海市
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2018 年 6 月起至今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
所首席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因曾于 2016 年 2 月至 2018 年 6 月担任安徽华
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属于华信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警告,
并处 3 万元罚款。

陈静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外运-敦豪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华盛顿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现普华永道)审计师,世界银行集团华盛顿总部高级会计官员、高级金融官员,中国证监会规划委高级顾问委员兼会计部副主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监、董事总经理。
2014 年 5 月起至今任瑞士合众集团中国董事会成员。2019 年 9 月起任宇信科技
的独立董事。无不良诚信记录。

曹志刚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自 2018 年 3 月至今任稽核部副总经理。2016 年 11 月起至今任海通吉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Bruno Weil(魏海诺)先生,监事,法国籍,博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
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金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银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监事,博士,CFA。先后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 年 11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与创新总监。2015 年 12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胡正万先生,监事,硕士。先后就职于成都机车车辆厂、四川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会计、高级注册登记专员、注册登记负责人、基金运营副总监。2015年 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岳冲先生,督察长,硕士。2001 年 7 月至 2011 年 1 月,任职于中国海关;
2011 年 1 月至 2018 年 10 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历
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2020 年 8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何树方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魁北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4 年 11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峻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1996 年 7 月至 2001 年 8 月就职于交通
银行深圳分行,2001 年 8 月至 2019 年 11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银行部非银
行金融机构室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助理、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2019 年11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胡光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法规及监管部风险控制处处长、投资部委托投资处处长、投资部(后
更名为证券投资部)副主任、法规及监管部副巡视员。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自 2020 年 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陶网雄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海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
人,2006 年 4 月至 2013 年 3 月任财务总监。2013 年 4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20 年 5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高峥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职员,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金公司研究部执行总经理、化工行业研究团队负责人。2017 年 3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
2017 年 8 月起任海富通沪港深混合的基金经理。2018 年 9 月起兼任海富通大中
华混合(QDII)、海富通中国海外混合(QDII)的基金经理。

陶意非先生,硕士。历任花旗集团证券(日本)策略分析师、瑞穗证券(MizuhoSecurities)交易员、顶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ASSETMANAGEMENT ONE Co., Ltd)基金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港股策略师。2018 年 12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9 年 1 月起任海富通大中华混合(QDII)、海富通中国
海外混合(QDII)的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起兼任海富通中证港股通科技 ETF 基
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陈洪先生,任职时间为 2008 年 6 月至 2011 年 2 月。
杨铭先生,任职时间为 2010 年 1 月至 2016 年 2 月。张炳炜先生,任职时间为
2016 年 2 月至 2018 年 8 月。卜正伦先生,任职时间为 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9
月。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任志强,总经理;胡光涛,副总经理;杜晓海,总经理助理兼量化投资部总监;王金祥,研究部总监;陈轶平,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债券基金部总监;周雪军,总经理助理兼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督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督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和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的战略和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管理制度由督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
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管理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督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节 境外投资顾问

本基金无境外投资顾问。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 2007 年 12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7】
【340】号文核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 2008 年 5 月 19 日起,至 2008 年 6 月 20
日止,共募集 508,856,821.43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4,412 户。


第九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8年6月27日正式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本基金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调整申购、赎回的开放日;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还可视情况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本基金已于2008年7月28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系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赎回份额所适用的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接受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10 个工作日支付,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7 日及以上的赎回申请,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申购费率不超过 1.5%,赎回费率不超过1.5%。

3、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下:

业务类型 金 额(M) 费率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00 万≤M<500 万 0.6%

申购 100 万≤M<200 万 1.0%

50 万≤M<100 万 1.2%

M<50 万 1.5%

4、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逐级递减。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期分档如下:

业务类型 持有期 费率

7 天以下 1.5%

赎回 7 天(含)以上,1 年以下 0.5%

1 年(含)以上,2 年以下 0.25%

2 年(含)以上 0%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特定时间范围、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等的投资人或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 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起点金额以上另有
约定的,从其约定。直销柜台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00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销售机构处持有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基金账户内在该销售机构处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披露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总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6.基金资产规模达到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7.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之一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在赎回款项的支付周期内,任一境外证券市场将出现两个工作日及以上的休市;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工作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的赎
回申请(以下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以下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则对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代理行收取的费用;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二节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第十三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本基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因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申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申请。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以基金名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托管人及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的财产独立,并与托管人及委托的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五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按照该股票所在证券交易所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赠股、配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照该股票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发行的股票,按照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其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照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其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若基金的资产负债并非以人民币(即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交易计价,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5)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银行存款、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资产进行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基金份额净值应在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六)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各交易所全部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加密传真等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双方确认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但是,对于其中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税务顾问(称为“责任人”)业务操作不当、疏忽或者故意违约等行为导致基金实际税收负担(含罚金等)与估值有所差异的,该等差异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利益进行追偿。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资讯系统提供的数据错误等,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外汇兑换损益;

5.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6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经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同一基金账户的不同基金交易账户对本基金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7.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和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和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经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募集所
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2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2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境外资产托管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境外投资顾问的主要负责人、境外托管人托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可能影响基金投资或境外基金资产的托管的;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份额的拆分;

23.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6.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的;


27.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节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 6063 7102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1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09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 2017、2019及 2020 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以及“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一节 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纽约梅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注册地址:240 Greenwich S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办公地址:240 Greenwich S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法定代表人:Charles W. Scharf (Chairman & CEO -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成立时间:1784年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托管资产规模、信用等级等

纽约梅隆银行公司总部设在美国纽约240 Greenwich Street, 是美国历史最
悠久的商业银行,也是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务公司之一。公司集多元化及其配套业务于一体,服务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资产服务、发行人服务、清算服务、资金服务和财富管理。公司通过在全球3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为超过100个金融市场的投资提供证券托管服务,为全球最大的托管行,并且是全球最大的资产管理服务提供商之一。公司在存托凭证、公司信托、股东服务、清算贸易、融资服务、佣金管理等业务方面都位居全球前列,并且是领先的美元现金管理、结算服务和全球支付服务供应公司。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纽约梅隆银行托管资产规模达33.1万亿美元,管理资产规模为1.7万亿美元。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纽约梅隆银行股东权益为406亿美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2.8%。全球员工总人数为51,300。
信用等级: Aa2评级(穆迪),AA-(标普)(截至2018年12月31日)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或复核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
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段卓君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8650906

2、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33

联系人:卢子琦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88

联系人:王迪睿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99

联系人:李紫钰

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6

联系人:史辰方

网址:www.boc.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9

联系人:高天

网址:www.bankcomm.com

(6)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尹兆君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308003

联系人:陈泾渭

网址:www.cgbchina.com.cn

(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77

联系人:张晔

网址:www.hxb.com.cn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11-3

联系人:赵杨

网址:bank.pingan.com

(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28

联系人:周志杰

网址:www.spdb.com.cn

(1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5

联系人:周嘉谊

网址:www.cmbchina.com

(11)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27

联系人:沈崟杰

网址:www.czbank.com

(1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95(全国)

联系人:刘昭宇

网址:www.cebbank.com

(1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8

联系人:寇静怡

网址:www.cmbc.com.cn

(14)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519-96005

联系人:蒋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15)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19


联系人:滕滕

网址:www.jsbchina.cn

(1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74

联系人:陈佳瑜

网址:www.nbcb.com.cn

(1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80

联系人:李雪萍

网址:www.psbc.com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3 或 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17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2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星

网址:www.ewww.com.cn

(21)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 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128888

联系人:李卓颖

网址:www.s10000.com

(22)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
1103、1601-1615、1701-1716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36 或 4008696336

联系人:陶志华

网址:www.ctsec.com

(23)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江金融中心 T3、T4 及
裙房 718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17

联系人:郭静

网址:www.cfzq.com


(2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金夏

网址:www.cgws.com

(2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网址:www.95579.com

(26)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
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
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69169

联系人:谢立军

网址:www.daton.com.cn

(27)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办公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 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7121212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28)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刘熠

网址:www.tebon.com.cn

(2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58

联系人:单晶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60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3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32)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28

联系人:梁建伟

网址:www.dgzq.com.cn

(3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31 或 4008888588

联系人:王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3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30

联系人:陆晓

网址:www.dwzq.com.cn

(3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09

联系人:汤漫川

网址:www.dxzq.net

(3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7层产品部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71

联系人:胡创

网址:www.foundersc.com

(3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25

联系人:姚巍

网址:www.ebscn.com

(3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马梦洁

网址:www.gf.com.cn

(39)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4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3


联系人:牛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4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10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网址:www.gjzq.com.cn

(42)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85

联系人:李岳霖

网址:www.grzq.com

(4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6080

联系人:占文驰

网址:www.gszq.com

(4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21

联系人:朱雅葳

网址:www.gtja.com


(4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37 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36

联系人:李颖

网址:www.guosen.com.cn

(4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78 或 4008888777

联系人:李蔡

网址:www.gyzq.com.cn

(4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楼 14-18 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6088

联系人:熊丽

网址:www.cnht.com.cn

(48)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7-11 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6060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49)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366366

联系人:张鋆

网址:www.hxzq.cn

(5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18

联系人:孙懿

网址:www.hazq.com

(51)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www.cnhbstock.com

(5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47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hfzq.com.cn

(53)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6011

联系人:郑媛

网址:www.huajinsc.cn

(54)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68

联系人:范坤

网址:www.hlzq.com

(5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97

联系人:马艺卿

网址:www.htsc.com.cn

(5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84

联系人:谢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5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6007

联系人:姜志伟

网址:www.jhzq.com.cn

(58)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25 或 4008608866

联系人:袁伟涛、曹欣

网址:www.kysec.cn

(59)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206868

联系人:丁倩云

网址:www.lczq.com

(60)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层 16-20 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76

联系人:韩秀萍

网址:www.mszq.com

(6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11-8

联系人:周驰

网址:stock.pingan.com

(6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73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6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918918

联系人:邵珍珍

网址:www.shzq.com

(6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联系人:胡馨文

网址:www.swhysc.com

(6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王怀春

网址:www.swhysc.com

(6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406

法定代表人:李强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北塔 23-25 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323000

联系人:王雯

网址:www.csco.com.cn

(67)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97

联系人:王婧

网址:www.tpyzq.com

(6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3391 或 4008005000

联系人:岑妹妹

网址:www.tfzq.com

(6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谭磊

网址:jijin.txsec.com

(70)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82

联系人:梁承华

网址:www.west95582.com

(71)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51

联系人:李欣

网址:www.xcsc.com

(7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21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7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17 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2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74)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郝京春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0188688

联系人:王晓静

网址:www.ydsc.com.cn

(7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5

联系人:黄婵君

网址:www.newone.com.cn

(7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公司总机:010-65051166(北京);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王少立

网址:www.cicc.com

(7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

联系人:辛国政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4 层、18-21 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32

联系人:刘毅

网址:www.ciccwm.com

(7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 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29

联系人:罗艺琳

网址:www.zszq.com

(8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38

联系人:许曼华

网址:www.zts.com.cn

(81)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46

联系人:孙丹华


网址:www.iztzq.com

(8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87 或 4008888108

联系人:许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83)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C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7780

联系人:刘芸

网址:www.cfc108.com

(8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48

联系人:王一通

网址:www.cs.ecitic.com

(8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48

联系人:梁微

网址:www.gzs.com.cn


(8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48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sd.citics.com

(8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14 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刘宏莹

网址:www.citicsf.com

(88)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许慧琳

网址:www.bocichina.com

(89)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 429 号泰康保险大厦 31-32 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9160666

联系人: 陈柯


网址:www.yongxingsec.com

(90)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86

联系人:何斌

网址:www.njzq.com.cn

(9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 20C-1 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

联系人:刘熠

网址:www.cfsc.com.cn

(9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王超

网址: www.1234567.com.cn

(9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李雁雯

网址:蚂蚁财富 APP


(9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9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高源

网址:www.howbuy.com

(9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联系人:孙娅雯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9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李娟

网址: www.noah-fund.com

(9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18F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刘洋

网址: licaike.hexun.com

(9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 层 3201 内 3212、
321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联系人:罗恒

网址: www.myfund.com

(9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联系人:董一峰

网址:www.5ifund.com

(100)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前众升财富)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联系人:李艳

网址:www.zscffund.com

(10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室

法定代表人:陈操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联系人:文雯

网站:http://www.bdcgw.cn(新改网址)

(10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118-1188(新)

联系人:陈东

网址:www.66liantai.com(新)

(103)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史丽丽

网址:www.zcvc.com.cn

(104)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李栋

网址:www.chinapnr.com

(10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
二期 53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闫欢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10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张佳慧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10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张巍靖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109)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王海烨

网址:www.chtfund.com

(110)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服电话:400-618-0707(新)

联系人:何静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1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 6666 18

联系人:程晨

网址:https://www.lu.com

(112)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刘梦轩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11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王哲宇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14)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王莅晨

网址:http://www.jnlc.com/

(115)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02、03、04
单位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联系人:刘娜

网址:http://www.fujiwealth.cn(新地址)

(11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7)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楼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联系人:施燕华

网址:https://www.gw.com.cn(新地址)

(118)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联系人:王永霞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11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宋子琪

网址:www.hcjijin.com

(120)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李唯

网址:http://fund.sina.com.cn

(12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服电话:95118 / 400-098-8511

联系人:李丹

网址:京东金融 APP

(122)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王鹤敏

网址:www.fengfd.com

(123)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客服电话:400-9500-888

联系人:张烨

网址:www.jfzinv.com

(124)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服电话:400-817-5666

联系人:穆文燕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王峰

网址:www.snjijin.com

(126)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新)

联系人:王悦

网址:www.danjuanapp.com

(12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徐亚丹

网址:www.520fund.com.cn

(128)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客服电话:4006-802-123

联系人:吴鹏

网址:www.zhixin-inv.com

(129)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华星路 96 号互联网金融大厦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5 楼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服电话:400-711-8718

联系人:毛善波

网址:挖财宝 APP

(130)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3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宋刚

客户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32)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秀

客户电话:40088-40099

网址:www.yibaijin.com

(133)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慧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 6003

联系人:贲慧琴


网址: www.msftec.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联系人:靳庆军

联系电话:010-58785588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宏宇、李隐煜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李隐煜



第二十三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1.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
业务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并依据销售服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在挑选、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受信责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6.确保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交易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数据发送错误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托管人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协调解决;

7.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0.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1.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2.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3.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4.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

15.严格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选取投资业绩标准;

16.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3.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6.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0 如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3.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3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3.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4.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5.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6.在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投资的前提下,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在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前提下,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业务;

9.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0.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指定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名义登记资产;

11.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2.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按规定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3.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4.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1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8.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21.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2.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选择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6.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0.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未按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履行其责任而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相关赔偿责任。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A.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由于投资市场清算交割规则和程序发生变化导致相应的基金的清算交割规则和程序发生变化的,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对清算交割规则和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修改;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C.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D.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大会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F.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G.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H.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 A 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 A 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I.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A.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B.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四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1 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1.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2.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以在香港、美国等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有“中国概念”的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以及银行存款、现金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资比例是,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100%;银行存款及现金等高流动性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B)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1)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等货币市场工具;

2)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等;

前款第 1)项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2、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
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若本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
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上述投资比例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
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③ 商业票据;

④ 政府债券;

⑤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
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
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4、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工作日延长到 3 个月。

(C)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六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D)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E)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F)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G)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H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B)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C)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3.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并按指令进行结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财产严格分开。
3.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委托境外托管代理行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供境内资金划拨使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开立境外资金账户,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代理行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管理证券账户。
3.5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 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3.6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代理人存放于其保管库。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包括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代理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3.7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五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一) 资料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相关资料。

1. 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
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定期
电子对账单,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客户服务
中心向选择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纸质对账单,亦
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不定期的法律法规宣传、市场评论,产品推荐等。
(二) 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按权益除息日经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及 APP 的在线客服、客服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公司动态、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自行查询或定制。

基金管理人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发送
方式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四) 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五) 投诉和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六)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六节 其他披露事项

(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1. 委托与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管理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其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核准:新任注册登记机构报中国证监会审查资格并核准后,原任注册登记机构方可退任;

(3)公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 30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4)交接: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做出处理基金注册登记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完成业务移交手续,向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在业务移交后,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日之前的注册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因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2.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概况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注册资本:100 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有 5 个部门和 2 个分公司,分别
是综合管理部、登记托管部、结算部、技术部、业务发展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登记与过户;

(3)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


第二十八节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二) 《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注册登记协议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八)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三)》

其中,《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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