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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中信建投景和中短债C (0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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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景和中短债C000504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4-01-27     基金规模:7.34亿份     基金经理: 杨龙龙 
基金全称:中信建投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5%
  • 近一月增长率
    0.20%
  • 近一季增长率
    0.45%
  • 近半年增长率
    1.83%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服务保障:

众禄费率: 0.0% 无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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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二月
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一)本次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 《 关于核准中信建投稳信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3〕 1625 号),注
册日期为: 2013 年 12 月 24 日。本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 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
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
他风险等。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属于高风险的债券投资品种,其流动性风险和信
用风险均高于一般债券品种,会影响组合的风险特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
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由于不公开资料,外部评
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
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同时,各类材料(包括募集说
明书、审计报告)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
的难度。
(五)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 月 27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
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36
第十部分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0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7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0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6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107
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
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
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信建投稳信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建投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指《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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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运作周期:本基金以 1 年为一个运作周期,第一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起至 1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后续各运
作周期为上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1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
一日止的期间
51、开放期: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
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 1 年以后的年度对日,后续各开放期的首日为上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的 1 年以后的年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具体期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运作周期结束后或在开
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或依
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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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间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52、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
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53、封闭期:指本基金的每个运作周期。在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
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4、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55、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一类基金份额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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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9 层
邮政编码: 100010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成立日期: 2013 年 9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 2013〕 1108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
联系人:杨露露
电话: 010-59100288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 55%、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占 25%、江苏广传广播传媒有限公司占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蒋月勤先生,董事长,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中信证
券交易部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执委会委员、董事总经理,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张杰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首都师范大学本科学历。曾任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行政负责人,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总经理。
陈瑛女士,董事,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航天一院 211 厂总
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会计师、航天一院财务部副部长、航天一院发射技术及特种车事业部总会计师、
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周艳丽女士,董事,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
(集团)财务资产部财务主管、科长、主任助理、副主任。现任江苏省广播电
视总台(集团)财务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
袁野先生,职工董事,德国特里尔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德国 HVB 银
行卢森堡分行产品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监、中信建
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职工董事,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杜宝成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市律
师协会职员,中国侨联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
人、律师,现任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主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王汀汀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副
教授、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宏利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瑞达会
计师事务所部门副经理,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天健正信会计
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兼北京所管理委员会委员,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现任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合伙人兼战略发展和市场管理委员会委员。
王禹媚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申银万国证券家
电行业分析师、安信证券传媒行业分析师、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部执行
总经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董事总经理,现任华泰联合证券董事总
经理、成长企业融资部负责人。
2、监事会成员
孔萍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工商银
行财务处副科长,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稽核、清算部部门总经理,现
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许会芳女士,监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航天科
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与法律部总经理。
周琰女士,监事,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投
资管理部业务拓展科副科长,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投资管理部业务拓展科
科长。
张全先生,职工监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就职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承销部、债券销售交易部、资本市场部,现任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总经理。
陈晨先生,职工监事,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历。曾就职于华夏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岗、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网络管
理岗,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王琦先生,职工监事,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大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发中心研究员,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研究员,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3、高级管理人员
蒋月勤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杰女士,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同上。
袁野先生,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工董事,简历同上。
周建萍女士,北京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交易部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高翔先生,太原机械学院(现华北工学院)本科学历。曾任广东深圳蛇口
新软件产业有限公司开发一部高级程序员,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副经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监,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海浩女士,山东大学物流工程工程学学士。曾任利顺金融(亚洲)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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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任公司交易部 Broker、平安利顺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 Broker、国
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债券交易员,现任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袁野先生,简历同上。
王琦先生,简历同上。
王浩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
周户先生,南开大学硕士研究生,曾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国金证券及其下属基金公司研究员,现任中信建
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员。
黄海浩女士,简历同上。
梁奇先生,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硕士。曾任汤森路透集团软件工程
师、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工程师、风险控制师,现任职于中信建投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稽控合规部风险管理岗。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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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基金法》 、
《 销售办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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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
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
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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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
责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
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
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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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
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86.5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
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
管部, 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 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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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
运营管理处四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
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
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 1955 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
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
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
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 1965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
务办主任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
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男, 196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总行教育
部主任科员,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
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
经理兼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
金融机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资产托管部总经
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029.49 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 19.90%,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五十四只,分别为
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博时安丰 18 个月 LOF、博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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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债纯债、长安鑫利优选混合、长信金利趋势、长信利众债券基金( LOF)、东
方红稳健精选、富安达长盈保本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工银瑞信
恒享纯债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广发小盘成长、国联安安稳保本基金、国
联安货币基金、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国联安鑫悦基金、
国联安鑫禧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国寿安保稳健回报、国寿安保尊益信用
纯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国泰金龙债券、国投瑞银新成长、华富保本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富诚鑫灵活配置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华富恒
财分级债券、华富健康文娱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
汇添富货币、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嘉实优质企业、金鹰
改革红利、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鹏华丰泰定
期开放、天弘新价值混合、天治财富增长、易方达裕丰回报、易方达裕祥回报
债券基金、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银华远景债券基金、中海安鑫保本、中海医
药健康产业、中信建投稳信债券、中信建投稳溢保本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
混合基金、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
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
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
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
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
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
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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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
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
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
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
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
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
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
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
督依据具体包括: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3)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4)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5) 《 基金合同》 、 《 基金托管协议》 ;
(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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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
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
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
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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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9 层
电话: 010-59100273
传真: 010-59100298
联系人:贾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8-108
网址: www.cfund108.com
2、销售机构
(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 400-8888-108
( 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94
( 4)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网址: www.cf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 023-63600049
(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 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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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 7)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网址: www.yilucaifu.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 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 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 http://www.zt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 1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网址: www.new-rand.cn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8394666
( 1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 1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00109
( 1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 14)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11-999
( 1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 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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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1
( 17)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 www.xincai.com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 1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 www.fund123.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 1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 20)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 www.jinqianwo.cn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 2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 22)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 www.dt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8-2266
( 23)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 www.5ijjh.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0-3391
( 2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78-000
( 25)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 www.yingm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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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 26)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 www.qianjing.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 27)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 www.buyfunds.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7-9899
( 2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 www.fundzone.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 29)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 www.cht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80618
( 30)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098-8511
( 3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 3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 3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网址: www.citicsf.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 3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网址: www.zxw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 35)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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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igesafe.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6-8586
( 36)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6665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本基金基金合
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9 层
电话: 010-59100228
传真: 010-59100298
联系人:陈莉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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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张勇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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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3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13〕 1625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募集期自 2014 年 1 月 6 日至 2014 年
1 月 23 日,共募集 301,054,230.97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4166 户。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基金以运作周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
运作。本基金以 1 年为一个运作周期,第一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包括该日)起至 1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后续各运作周期为上
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1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的期
间。运作周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
市交易。
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开放期,
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1 年以后的年度对日,后续各开放期的
首日为上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的 1 年以后的年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开放
期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
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运作周期。
如运作周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
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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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基金合同》 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若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
净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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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基
金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
售机构届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运作周期
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除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运作周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 5 至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
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运作周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或需依
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
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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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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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销售网点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含申购费)。
2、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0 份基金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 50.00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赎回业务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0 份
时,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所有基金份额。
3、各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置最高份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A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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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0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 2)申购金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
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在开放期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
费率为 0.6%,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2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 1+0.6%)=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32=96,321.30 份
即投资者在开放期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2 元,则其得到 96,321.30 份 A 类基金份
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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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0=47619.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得到 47619.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 3)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赎回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在开放期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017=101,700.00 元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该类基金份额的份额
净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
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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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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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
期时间将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
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
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
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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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
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
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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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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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控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健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票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
债、公司债(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基金持有因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股
票派发或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的 6 个月内将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三个月、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开放期内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在运作周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自上而下
决定类属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并依据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挖掘价值被低估的
标的券种。本基金采取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久期管理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回购放大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等。在谨慎投资的基础上,
力争实现组合的稳健增值。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基金将根据历史收益率的数量分析、特定类属的基本面分析,确定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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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制定相应债券
类属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2、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金融市场资金面情况,结合对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的研判,从而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
变动趋势。在预期利率水平整体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
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整体水平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在研判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基础上,对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
期债券占比进行合理配置,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
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回购放大策略
本基金在严控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金融市场资金面、货币政策的
研判和市场利率水平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确定合适的回购放大杠杆比
例。本基金将在控制合适的回购放大杠杆比例条件下,对回购利率和现券收益
率以及其他投资品种收益率进行比较,通过回购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投资
于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以及其他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5、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
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信用债券选择的基本依据。根据对未
来债券市场的判断,基金采用战略性配置与战术性交易结合的方法,买入并持
有核心资产,同时结合市场上出现的机会利用信用利差策略进行战术交易。在
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 80%以上的信用债券将主要投资于具有国内信用评级
机构认定的债项评级在 AA 级以上(含 AA 级)的投资级信用债券。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投资
授权审批机制、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私募债券。本基金依靠内部信
用评级,以深入的企业基本面分析为基础,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注重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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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偿债能力的分析评估,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化。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所投资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超过每一运作周期的剩余封闭运作期。在综合考
虑债券信用资质、债券收益率和期限的前提下,重点选择资质较好、收益率较
好、期限匹配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投资。
7、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参与发行条款较好、申购收益较高、公司基本面优秀的可转
债的一级市场申购,上市后根据个券的具体情况做出持有或卖出的决策;同时,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个券行业前景、估值水平、条款博弈等因素进行二级市场投
资操作,在承担较小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
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内
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在运作周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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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运作
周期的剩余期限;
( 15)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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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利率+1.2%
本基金选择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本基金以努力追求绝对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为
目标。以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利率+1.2%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
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业绩比
较基准,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
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
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及股
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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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 3)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投资决策程序
( 1)投资决策支持:研究人员、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根据独立研究及各咨
询机构的研究方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方案和投资策略方案
等决策支持。
( 2)投资原则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方案,决定基金投
资的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 3)研究支持:研究分析人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为基金经理提
供各类分析方案和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究。
( 4)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原则,根据
研究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 5)风险控制与评估: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投资研究部、
基金经理、风险控制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
见。
( 6)组合的调整:基金经理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组合进行调整,超出其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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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第十部分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 月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摘自本基金 2016 年
4 季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036,157,917.80 87.39
其中:债券 1,036,157,917.80 87.3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24,700,427.05 10.52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4,478,718.22 0.38
8 其他资产 20,310,951.47 1.71
9 合计 1,185,648,014.54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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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券 263,946,917.80 26.5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72,697,000.00 57.56
6 中期票据 179,942,000.00 18.08
7 可转债(可交换
债)
- -
8 同业存单 19,572,000.00 1.97
9 其他 - -
10 合计 1,036,157,917.80 104.14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11699579 16 魏桥铝
电 SCP006
800,000 80,448,000.00 8.09
2 041673005 16 马鞍钢
铁 CP001
700,000 70,497,000.00 7.09
3 011699917 16 梅花生
物 SCP001
700,000 70,231,000.00 7.06
4 011699749 16 均瑶
SCP002
600,000 60,378,000.00 6.07
5 1380307 13 宝工债 600,000 50,694,000.00 5.09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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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503.5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0,302,447.9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310,951.4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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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信建投稳信一年 A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
三个

-0.57% 0.08% 0.62% 0.01% -1.19% 0.07%
过去
六个

1.45% 0.07% 1.25% 0.01% 0.20% 0.06%
过去
一年
3.12% 0.06% 2.53% 0.01% 0.59% 0.05%
2015
年 1月 1日
-
2015

12 月
31 日
7.53% 0.06% 3.19% 0.01% 4.34% 0.05%
2014

6.60% 0.06% 3.87% 0.01% 2.73%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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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月
27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2014

12 月
31 日
中信建投稳信一年 C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
三个

-0.67% 0.08% 0.62% 0.01% -1.29% 0.07%
过去
六个

1.27% 0.07% 1.25% 0.01% 0.02% 0.06%
过去
一年
2.66% 0.06% 2.53% 0.01% 0.13% 0.05%
2015
年 1月 1日
-
2015

6.97% 0.06% 3.19% 0.01% 3.78%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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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31 日
2014
年 1月
27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2014

12 月
31 日
6.30% 0.06% 3.87% 0.01% 2.43% 0.05%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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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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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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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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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1)送股、转增股和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法律法
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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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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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已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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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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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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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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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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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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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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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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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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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 《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每个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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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
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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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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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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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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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
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换债券还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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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
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
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
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
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
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
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本基金特定风险
1、债券投资风险。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企业债的
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属于高风险的债券投资品种,其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
险均高于一般债券品种,会影响组合的风险特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
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由于不公开资料,外部评级机
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
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
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同时,各类材料(包括募集说明
书、审计报告)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
难度。
3、在本基金的运作周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因此,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基金份额将转入下一运作周期,
至少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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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
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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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若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的基金
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4、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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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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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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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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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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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及报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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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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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 15)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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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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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5)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6)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
( 7)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若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
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
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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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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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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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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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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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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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依据法律法规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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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若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的基金
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4、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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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并为之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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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成立时间: 2013 年 9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 1108 号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永久存续
电话: 4009-108-10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 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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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
信托托管业务;专项委托资金托管业务;中比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中央
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代理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网上支付税费业务;产业
(创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网上银行(外汇)结售付汇业务;信贷资产证券
化业务;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保险资本金存款行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票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
债、公司债(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基金持有因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股
票派发或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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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6 个月内将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卖出。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
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针对投资融资融券、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基金管理人需要制定相
应的投资策略、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具体的核算估
值办法和投资监督指标,给各方系统开发预留出合理时间,共同完成系统上线
后才能开展以上品种的投资。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三个月、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开放期内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在运作周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资范围。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
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内及开
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②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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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府债券,在运作周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③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⑤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⑦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⑧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⑨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⑩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运作周期的剩
余期限;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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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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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加盖业务章后书面提交,确保
关联交易名单真实、完整、全面。关联交易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
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
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
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
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 2)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
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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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行评估。对
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
证券。
(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
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
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
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
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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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
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
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
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
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前,基金管理人
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
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提前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征求意见。基金
管理人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需在基金托管
人处备案。基金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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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情况、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情况、基金收益分配情况、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发出通知,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
按照基金托管人的通知对违规事项进行纠正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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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不包括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的
汇划费)。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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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募集资金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
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产到账情况,并及
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资产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所需资料并提供其他协助。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付。基金的资
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
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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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 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 、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 支付结
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
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
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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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中国证监会《 关
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本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
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
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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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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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 1) 《 基金合同》 终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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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发生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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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全面和可靠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并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都有基金管理人给予的查询账
户及初始密码。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方便起见,客户查询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
唯一对应。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
查询账户、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
基本资料、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
联系地址、电话等等,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由服务人
员提供相关服务。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客户身份证号码、登记银
行卡信息等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金
管理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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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开放时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确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统一进行客户的投诉管理,市场部负责监督投诉
的登记、处理和答复等。客户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投诉和提出建议:
1、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8-108;
2、登录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fund108.com进行在线交流;
3、向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 service@cfund108.com 发送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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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暂停参加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同花顺基金
销售平台申购金额下限及最低持有金额下限的公告》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8 月 25 日发布《 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 《 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增加北京汇成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多只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0 月 13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增加北京恒天明
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多只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发布《 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增加北京肯特瑞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多只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1 月 4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增加天津国美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多只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通过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购买费率调整的公告》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增加上海利得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多只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1 月 23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增加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多只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 《 中信建投基金增加中信期货有
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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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为多只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 《 中信建投基金增加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为多只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1 月 29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增加北京格上富信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多只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2 月 8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增加北京微动利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多只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1 月 3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发布《 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
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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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 www.cfund108.com)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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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 《 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中信建投稳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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