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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银华活钱宝货币B (00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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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活钱宝货币B000658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14-06-23     基金规模:--亿份     基金经理: 王树丽 
基金全称: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日发放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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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1号)
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4年3月4日证监许可【2014】247号文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6月23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收益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披露。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07月06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2年06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06月30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22年第2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29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44
七、基金的募集...... 4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4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8
十、基金的投资...... 59
十一、基金的业绩...... 70
十二、基金的财产...... 74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75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2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8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85
十八、风险揭示...... 9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0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2
二十五、备查文件...... 103

一、绪言

《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4、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或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日期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6、日/天:指公历日

47、月:指公历月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2、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3、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六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和F类基金份额。六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5、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C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D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9、E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0、F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1、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类基金份额达到另一类基金份额的最低持有期限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另一类基金份额的行为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关 号 [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兰健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多资产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营销管理与服务部、渠道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养老金业务总部、指
数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26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及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六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重庆仲裁委仲裁员;上交所第四届理事会会员自律管理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现任西南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裁,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者之一,从业经验超过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兼职副会长、香山财富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香山财富管理研究院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证券时报》第三届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投委会委员、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保监会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
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马东军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日域(美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国际财务总监,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安银行)总行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军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重庆市国资委副处长、处长兼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裁兼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西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西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
总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行政部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行政部副总监。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CFA,硕士学位,国家特聘专家。现任银华基金副总经理、银华国际资本总经理,分管指数基金投资、数量化投资、境外投资及国际业务。周毅先生毕业于中国北京大学、美国南卡罗莱纳大学、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拥有23年证券从业经验。回国加入银华基金前,先后在美国普华永道金融部,巴克莱资本,巴克莱亚太集团等金融机构从事数量化投资工作。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银华公益基金会理事长。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轶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谢冰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就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2月加入银华基金,曾任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投资管理三部基金经理。自2018年6月20日起担任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7月4日起兼任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7月4日起兼任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7月4日起兼任银华多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6月11日起兼任
银华安盈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朱哲先生,自2014年06月23日起至2015年07月23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哈默女士,自2015年05月25日起至2017年06月08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洪利平女士,自2017年03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姜永康、王华、李晓星、董岚枫、倪明、肖侃宁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姜永康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理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业务副总经理,自2017年9月起担任高级董事总经理。

王华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A股基金投资总监、多资产投资管理部总监、社保和基本养老组合投资经理、投资经理。

李晓星先生:北京理工大学学士、英国帝国理工大学工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工学硕士。曾就职于ABB(中国)有限公司。2011年3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投资管理一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社保基本养老)、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

董岚枫先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硕士、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五矿集团。2010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研究部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
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丰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FOF投资总监、FOF投资管理部总监,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颐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禧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及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10)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
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发生重大合规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
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规性。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合规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2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4人,平均年龄34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2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04只。自2003年以
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8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
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
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
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https://trade.yhfund.com.cn/yhxntrade
移动端站点 请到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
宝”手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

F类份额其他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2)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客服电话 95319 网址 www.jsbchina.cn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www.bankofdl.com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客服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6)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 7 号

法定代表人 蒋尚君

客服电话 400-669-6869 网址 www.klb.cn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朱鹤新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
om

(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10)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话 0571-96523;400- 网址 www.hzbank.com.cn

888-8508

(1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12)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www.hebbank.com

(13)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4)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1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swhysc.com

(16)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 www.lczq.com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贺青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8)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
厦 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 吴小静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1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20)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95346 网址 www.iztzq.com


(2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客服电话 95517 网址 http://www.essence.c
om.cn/

(22)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海文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hrsec.com.cn

(23)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2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
.cn

(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 网址 http://www.gf.com.cn
营业网点

(2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27)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2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 徐伟琴

客服电话 95357 网址 www.18.cn


(2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30)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400-0099-886 网址 www.gwgsc.com

(3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网址 www.cmschina.com

95565

(3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shzq.com

(33)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34)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抱

https://www.yongxing
客服电话 400-916-0666 网址 sec.com/main/home/in
dex.shtml

(35)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 www.xcsc.com

(36)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 袁笑一

客服电话 95322 网址 www.wlzq.cn


(37)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3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39)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华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陶永泽

客服电话 400-866-6699 网址 www.hczq.com

(4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网址 www.hfzq.com.cn

先拨 0591)

(4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4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
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吴谊刚(代行)

客服电话 956088 网址 www.cnht.com.cn

(4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44)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加海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4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
8588 om.cn

(46)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47)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客服电话 010-59366000 网址 www.sczq.com.cn

(4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客服电话 95523;400-889- 网址 www.swhysc.com

5523

(4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新华

客服电话 95579;400-8888- 网址 www.95579.com

999

(5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5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52)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5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5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王怡里

客服电话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5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赵洪波

客服电话 956007 网址 www.jhzq.com.cn

(5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57)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5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5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60)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联系人 闫丽敏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61)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联系人 童秋婧


客服电话 021-33357030 网址 www.cmiwm.com/

(62)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联系人 李艳

客服电话 400-012-5899 网址 www.zscffund.com

(63)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6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联系人 徐亚丹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65)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 1 号

联系人 张萌

客服电话 4006997719 网址 www.xiquefund.com

(66)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间

联系人 董亚芳

客服电话 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67)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联系人 云澎

客服电话 95156 转 6 或 400-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66-95156 转 6

(68)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联系人 毛善波

客服电话 400-711-8718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6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联系人 王旋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uning.com


(7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7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2 楼

联系人 李娟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72)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联系人 丁晗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www.danjuanapp.com

(73)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联系人 张敏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74)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联系人 杨文龙

客服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75)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联系人 白皓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76)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 313
栋 E-403

联系人 华荣杰

客服电话 400-680-3928 网址 www.simuwang.com

(7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联系人 刘洋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7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 屠彦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7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80)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 路昊

客服电话 952303 网址 www.huaruisales.com

(8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联系人 陆倩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8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联系人 张静怡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83)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联系人 杨雪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8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联系人 高皓辉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https://www.vstonewe
alth.com

(8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联系人 张佳慧

客服电话 400-032-588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86)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联系人 兰敏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liantai.com

(8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33 号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88)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联系人 施燕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网址 www.gw.com.cn

(89)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联系人 吴力群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90)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3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
座 1201 号

联系人 史若芬

客服电话 400-080-3388 网址 www.pywm.com.cn

(9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联系人 孙博超

客服电话 95055-4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9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联系人 李晓芳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93)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联系人 董宣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9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9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科

客服电话 95510 网址 http://www.sinosig.c
om

(9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4 层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 952555 网址 www.ijijin.com.cn

(9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联系人 隋斌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fund.jd.com

(9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联系人 郭希璆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99)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128 号大华银行大厦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话 021-68889082 网址 www.pytz.cn

(10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联系人 王步提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https://www.jiyufund
.com.cn/

(101)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3 层 342 室

联系人 王伟丽

客服电话 400-188-5687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102)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联系人 魏晨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10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滨

客服电话 95519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10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联系人 龚江江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05)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联系人 张旭

客服电话 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106)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国际 1413 室

联系人 孙平

客服电话 025-66046166 网址 www.huilinbd.com

(10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9 层 19C13

联系人 宋子琪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10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
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09)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联系人 彭雪琳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streasure.com

(110)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 109 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 26 层
1 号

联系人 赵鹰龙

客服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 http://www.urainf.co
m

(111)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4 至 24 层内 10 层 1012

联系人 张虎

客服电话 400-004-8821 网址 www.taixincf.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 毛鞍宁 联系人 贺耀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 王珊珊、贺耀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的份额登记日期不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设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和F类基金份额,六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相关规定见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申请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或转换转入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其他类别基金份额暂不接受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或转换转入申请。同时,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任一类别基金份额。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因持有期限不同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的除外。

份额类别 年销售服务费率 年管理费率 托管费 认/申购和赎回费

A 类基金份额 0 0.15%

B 类基金份额 0 0.15%

C 类基金份额 0 0.15% 0.05% 0

D 类基金份额 0 0.15%

E 类基金份额 0 0.15%

F 类基金份额 0 0.15%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投资者在其单一账户上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的份额登记日期起持有期限超过7天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将在超过该日的下一工作日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上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其单一账户上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的份额登记日期起持有期限超过14天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将在超过该日的下一工作日自动将其在该
基金账户上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升级为C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其单一账户上保留的C类基金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的份额登记日期起持有期限超过30天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将在超过该日的下一工作日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上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升级为D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其单一账户上保留的D类基金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的份额登记日期起持有期限超过90天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将在超过该日的下一工作日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上持有的D类基金份额升级为E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其单一账户上保留的E类基金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的份额登记日期起持有期限超过180天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将在超过该日的下一工作日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上持有的E类基金份额升级为F类基金份额。

若因节假日等特殊原因,导致投资者在其单一账户上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的份额登记日期起持有期限超过14天(未超过30天)且登记机构未能在该等A类基金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的份额登记日期起超过7天且未超过14天的期限内自动将该等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将在该等A类基金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的份额登记日期起持有期限超过14天(未超过30天)的下一工作日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上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若遇同类情况,相应期限的处理方法依此类推。

本基金暂不进行各类基金份额间的降级操作。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各类基金份额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具体限制、升降级的期限及规则,以及适用的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3月4日证监许可【2014】247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6月23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于2014年12月12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A类、B类、C类、D类、E类及F类基金份额已于2014年7月4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后进先出”的原则,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在本基金销售网点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业务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0.0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投资者目前可申请申购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其他类别基金份额暂不接受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基金转换入申请。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6、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8、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9、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2:假定某客户投资2,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2,000,000.00/1.00=2,000,000.00份

即:某客户投资2,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则可得到
2,000,000.00份F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1)待支付收益为零时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3: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00.00份F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0×1.00=1,000,000.0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00.00份F类基金份额,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0,000.00元。

(2)待支付收益大于零时

1)申请赎回全部基金份额的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该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例4: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账户内的2,000,000.00份F类基金份额,且当日该等基金份额待支付收益为289.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2,000,000.00×1.00+289.00=2,000,289.0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账户内的2,000,000.00份F类基金份额,且当日该等基金份额待支付收益为289.00元,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2,000,289.00元。

2)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的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相关示例详见例3。

(3)累计待支付收益小于零时

1)若当日累计待支付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全部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该份额对应的累计待支付收益

例5: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仅持有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且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2,000,000.00份,当日该等基金份额累计待支付收益为-
289.00元,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账户内本基金全部基金份额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2,000,000.00×1.00+(-289.00)=1,999,711.0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仅持有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且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2,000,000.00份,当日该等基金份额累计待支付收益为-289.00元,其申请赎回其全部基金份额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999,711.00元。

2)若当日累计待支付收益小于零,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剩余基金份额不足抵扣当日累计待支付收益小于零部分的,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该份额对应的累计待支付收益+账户内剩余基金
份额余额×1.00)

例6: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仅持有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且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2,000,000.00份,当日该等基金份额累计待支付收益为-
289.00元,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账户内的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
1,999,900.00份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999,900.00×1.00+(-289.00+100.00×1.00)=1,999,711.00元
即: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仅持有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且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2,000,000.00份,当日该等基金份额累计待支付收益为-
289.00元,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账户内的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
1,999,900.00份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999,711.00元。

3)若当日累计待支付收益小于零,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剩余基金份额足以抵扣当日累计待支付收益小于零部分的,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相关示例详见例3。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本基金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比例、本基金单日规模超出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总规模上限的。

8、单一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0、本基金单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的。

11、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10、11、12、13、14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赎回业务。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不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
率。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于2014年12月12日开始办理日常转换转入业务。

本基金A类、B类、C类、D类、E类及F类基金份额已于2014年7月4日开始办理日常转换转出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F类基金份额于2014年12月12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本金低风险前提下,力求实现高流动性和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并通过对货币市场利率变动的预期,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央行货币政策、短期市场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对货币市场利率曲线走势进行综合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动态的调整组合的久期。当市场利率看涨时,适度缩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即减持剩余期限较长投资品种、增持剩余期限较短品种,降低组合整体净值损失风险;当市场利率看跌时,则相对延长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增持较长剩余期限的投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本组合做为现金类管理工具,本产品会在综合考虑基金规模波动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类属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水平等因素,动态的进行配置。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各
类属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4、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时间点因素,对投资组合的现金比例进行结构化管理。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并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均衡分布组合到期现金流,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5、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及市场参与者差异,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致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使得债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本基金通过分析货币市场变动趋势、各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包括同一市场的跨期限套利,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在不改变基金类型的前提下,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为适应新型投资工具的需要,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进行公告。

(四)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债券发行人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

(5)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实行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重大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交易管理部下达投资指令。交易管
理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具体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结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并提交给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2)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事项。

(4)基金经理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现金管理产品,产品性质上与银行活期存款有着很强的相似性。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7)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8)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第(7)、(13)、(16)、(17)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参与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为: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
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一)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二)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三)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四)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五)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0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35,807,432,587.98 33.38

其中:债券 35,807,432,587.98 33.38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 27,921,822,970.19 26.03
资产

其中:买断式

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 42,896,719,110.69 39.99
算备付金合计

4 其他资产 640,380,719.32 0.60

5 合计 107,266,355,388.18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1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值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8,981,098,373.05 9.2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情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7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有剩余期限超过120天的情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产净值的比例
(%) (%)

1 30 天以内 40.92 10.21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14.4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15.7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20 天 9.6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20 天(含)—397 天 29.08 -
(含)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09.77 10.21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有超过240天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192,197,226.93 4.3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757,729,929.07 1.81

其中:政策性金 1,757,729,929.07 1.81
融债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21,952,443.86 0.33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29,535,552,988.12 30.35

8 其他 - -

9 合计 35,807,432,587.98 36.80


剩余存续期超过

10 397 天的浮动利 - -
率债券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张) (元) 例(%)

1 229916 22 贴现国 13,800,000 1,378,325, 1.42
债 16 365.28

2 112220012 22 广发银 10,000,000 997,421,77 1.02
行 CD012 5.99

3 229914 22 贴现国 9,000,000 899,571,70 0.92
债 14 4.47

4 112219200 22 恒丰银 8,000,000 786,775,58 0.81
行 CD200 5.62

5 112203051 22 农业银 7,500,000 734,800,08 0.76
行 CD051 3.19

6 229921 22 贴现国 6,000,000 598,800,09 0.62
债 21 2.22

7 112206119 22 交通银 5,000,000 499,374,92 0.51
行 CD119 9.69

8 229928 22 贴现国 5,000,000 498,970,81 0.51
债 28 6.05

9 210306 21 进出 06 4,900,000 498,935,28 0.51
9.98

10 112219048 22 恒丰银 5,000,000 498,645,16 0.51
行 CD048 2.88

10 112219049 22 恒丰银 5,000,000 498,645,16 0.51
行 CD049 2.88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36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08%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232%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9.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299.3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89,978,238.35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150,396,181.66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640,380,719.32

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需要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银华活钱宝货币A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 1.7544% 0.0036% 0.1833% 0.0000% 1.5711% 0.0036%
(2014.6.23)
至 2014.12.31

2015 年 0.0000% 0.0000% 0.3506% 0.0000% -0.3506% 0.0000%

2016 年 0.0000% 0.0000% 0.3516% 0.0000% -0.3516% 0.0000%

2017 年 0.0000% 0.0000% 0.3506% 0.0000% -0.3506% 0.0000%

2018 年 0.0000% 0.0000% 0.3506% 0.0000% -0.3506% 0.0000%

2019 年 0.0000% 0.0000% 0.3506% 0.0000% -0.3506% 0.0000%

2020 年 0.0000% 0.0000% 0.3516% 0.0000% -0.3516% 0.0000%

2021 年 0.0000% 0.0000% 0.3506% 0.0000% 0.3506% 0.0000%

2022.1.1 至 0.0000% 0.0000% 0.1737% 0.0000% -0.1737% 0.0000%
2022.6.30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 1.7544% 0.0024% 2.8484% 0.0000% -1.0940% 0.0024%
(2014.6.23)
至 2022.6.30

银华活钱宝货币B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 1.7544% 0.0036% 0.1833% 0.0000% 1.5711% 0.0036%
(2014.6.23)
至 2014.12.31

2015 年 0.0000% 0.0000% 0.3506% 0.0000% -0.3506% 0.0000%

2016 年 0.0000% 0.0000% 0.3516% 0.0000% -0.3516% 0.0000%

2017 年 0.0000% 0.0000% 0.3506% 0.0000% -0.3506% 0.0000%

2018 年 0.0000% 0.0000% 0.3506% 0.0000% -0.3506% 0.0000%

2019 年 0.0000% 0.0000% 0.3506% 0.0000% -0.3506% 0.0000%

2020 年 0.0000% 0.0000% 0.3516% 0.0000% -0.3516% 0.0000%

2021 年 0.0000% 0.0000% 0.3506% 0.0000% 0.3506% 0.0000%

2022.1.1 至 0.0000% 0.0000% 0.1737% 0.0000% -0.1737% 0.0000%
2022.6.30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 1.7941% 0.0025% 2.8484% 0.0000% -1.0543% 0.0025%
(2014.6.23)
至 2022.6.30

银华活钱宝货币C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 1.8967% 0.0032% 0.1833% 0.0000% 1.7134% 0.0032%
(2014.6.23)
至 2014.12.31

2015 年 0.1275% 0.0022% 0.3506% 0.0000% -0.2231% 0.0022%

2016 年 0.0000% 0.0000% 0.3516% 0.0000% -0.3516% 0.0000%

2017 年 0.0000% 0.0000% 0.3506% 0.0000% -0.3506% 0.0000%

2018 年 0.0000% 0.0000% 0.3506% 0.0000% -0.3506% 0.0000%

2019 年 0.0000% 0.0000% 0.3506% 0.0000% -0.3506% 0.0000%

2020 年 0.0000% 0.0000% 0.3516% 0.0000% -0.3516% 0.0000%

2021 年 0.0000% 0.0000% 0.3506% 0.0000% 0.3506% 0.0000%

2022.1.1 至 0.0000% 0.0000% 0.1737% 0.0000% -0.1737% 0.0000%
2022.6.30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 2.0266% 0.0027% 2.8484% 0.0000% -0.8218% 0.0027%
(2014.6.23)
至 2022.6.30

银华活钱宝货币D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 1.7611% 0.0042% 0.1833% 0.0000% 1.5778% 0.0042%
(2014.6.23)
至 2014.12.31

2015 年 0.8368% 0.0048% 0.3506% 0.0000% 0.4862% 0.0048%

2016 年 0.0000% 0.0000% 0.3516% 0.0000% -0.3516% 0.0000%

2017 年 0.0000% 0.0000% 0.3506% 0.0000% -0.3506% 0.0000%

2018 年 0.0000% 0.0000% 0.3506% 0.0000% -0.3506% 0.0000%

2019 年 0.0000% 0.0000% 0.3506% 0.0000% -0.3506% 0.0000%

2020 年 0.0000% 0.0000% 0.3516% 0.0000% -0.3516% 0.0000%

2021 年 0.0000% 0.0000% 0.3506% 0.0000% 0.3506% 0.0000%

2022.1.1 至 0.0000% 0.0000% 0.1737% 0.0000% -0.1737% 0.0000%
2022.6.30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 2.6126% 0.0031% 2.8484% 0.0000% -0.2358% 0.0031%
(2014.6.23)
至 2022.6.30

银华活钱宝货币E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 1.0913% 0.0056% 0.1833% 0.0000% 0.9080% 0.0056%
(2014.6.23)
至 2014.12.31

2015 年 1.9734% 0.0080% 0.3506% 0.0000% 1.6228% 0.0080%

2016 年 0.0000% 0.0000% 0.3516% 0.0000% -0.3516% 0.0000%

2017 年 0.0000% 0.0000% 0.3506% 0.0000% -0.3506% 0.0000%

2018 年 0.0000% 0.0000% 0.3506% 0.0000% -0.3506% 0.0000%

2019 年 0.0000% 0.0000% 0.3506% 0.0000% -0.3506% 0.0000%

2020 年 0.0000% 0.0000% 0.3516% 0.0000% -0.3516% 0.0000%

2021 年 0.0000% 0.0000% 0.3506% 0.0000% 0.3506% 0.0000%

2022.1.1 至 0.0000% 0.0000% 0.1737% 0.0000% -0.1737% 0.0000%
2022.6.30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 3.0862% 0.0038% 2.8484% 0.0000% 0.2378% 0.0038%
(2014.6.23)
至 2022.6.30

银华活钱宝货币F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 0.1613% 0.0030% 0.1833% 0.0000% -0.0220% 0.0030%
(2014.6.23)
至 2014.12.31

2015 年 3.9590% 0.0089% 0.3506% 0.0000% 3.6084% 0.0089%

2016 年 2.9352% 0.0019% 0.3516% 0.0000% 2.5836% 0.0019%

2017 年 4.1524% 0.0018% 0.3506% 0.0000% 3.8018% 0.0018%

2018 年 4.0913% 0.0020% 0.3506% 0.0000% 3.7407% 0.0020%

2019 年 2.8992% 0.0009% 0.3506% 0.0000% 2.5486% 0.0009%

2020 年 2.4071% 0.0011% 0.3516% 0.0000% 2.0555% 0.0011%

2021 年 2.5197% 0.0004% 0.3506% 0.0000% 2.1691% 0.0004%

2022.1.1 至 1.1210% 0.0005% 0.1737% 0.0000% 0.9473% 0.0005%
2022.6.30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 26.9404% 0.0044% 2.8484% 0.0000% 24.0920% 0.0044%
(2014.6.23)
至 2022.6.30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票据投资收益、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3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直至累计基金收益为正的工作日,方为投资者增加基金份额;若当日累计净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全部基金份额时,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时,则缩减投资人剩余基金份额,若剩余基金份额不足抵扣当日累计净值收益小于零部分的,则先缩减投资人剩余基金份额,再就剩余不足扣减部分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
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年费率最高为0.15%, A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年费率最高为0.15%、B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年费率最高为0.15%、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年费率最高为0.15%、D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年费率最高为0.15%、E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年费率最高为0.15%、F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年费率最高为0.15%,因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期限增长而升级的基金份额其管理费年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新类别基金份额的费率。六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各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减去当日该类基金减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某类基金份额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额赎回,则下一日不计提该类别基金份额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日年化收益率(%)={ -1}×100%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n为最近7个自然日中本类份额为0的天数。如不足七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约定的例行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0%的情形;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面临以下七种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该种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而带来的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2、部分类别份额无法认购、申购、定期定额投资或转换转入的风险

本基金募集期内将暂不接受除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以外其他类别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同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日,本基金将暂不接受除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以外其它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或转换转入申请。因此,投资者认购、申购、定期定额投资或转换转入本基金时,将面临暂不能认购、申购、定期定额投资或转换转入除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以外其他类别份额的风险。

3、因本基金升级规则导致各类别份额数量变动的识别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将依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规则进行升级,因未及时了解本基金升级规则,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方式调整本基金升级规则并公告后未及时了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未及时识别其账户内各类别基金份额数量变动的风险。

4、本基金各类份额间无法及时升级的风险

因假期、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等原因,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所持有的各类别基金份额无法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规则及时升级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本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电话、手机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查询与咨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6-18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无。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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