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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新华财富金30天理财 (0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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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财富金30天理财000819
基金类型:理财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4-09-26     基金规模:0.61亿份     基金经理: 马英 
基金全称:新华财富金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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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财富金30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5月)
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重要提示】


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9 月 9 日【2014】933 号文准予募集。本基金于 2014 年 9 月 26 日基金
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
益水平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普通债券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
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2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4

九、基金的投资 ................................................................................. 33

十、基金的业绩 ................................................................................. 4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 6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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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9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9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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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新
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
金”或“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
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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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华财富金 30 天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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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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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
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
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
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2、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
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次
一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33、月度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
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实际不
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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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业务规则》: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预约赎回:指对于通过指定的销售机构以指定的方式进行认购/申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内通过指定销售机构提
出预约赎回申请,约定由基金管理人于指定的运作期到期日自动为投资人发起赎回
申请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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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0、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
51、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
出的年收益率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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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注册资本:贰亿壹仟柒佰伍拾万元人民币
电话:010-68726666
传真:010- 88423303
联系人:齐岩
出资额 (万元人民
股 东 名 称 出资比例
币)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50 58.6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35.31%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6.07%
合 计 21,75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金融学博士。历任原国家经委中国企业管理协会研究部副
主任、主任,中国企业报社社长,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秘书长,重庆市政府副
秘书长,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现任新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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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宗友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经理、人事部
经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经纪业务;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分管人力资源、信息技术、经纪业务等事务。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持有子公司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股权)。
于芳女士:董事。历任北京市水利建设管理中心项目管理及法务专员、新时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齐靠民先生:董事,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蔚深证券公司、
汉唐证券公司,曾任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等职务,现任恒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张贵龙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山西临汾地区教育学院教师。现任职于北
京大学财务部。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中国人民
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执行主任,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副教授。
宋敏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法院法官、中国电子系统
工程总公司法务人员、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市东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王海兵先生:监事会主席,学士。山西财经学院会计学专业,曾任山西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山西天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经理、长财证券经纪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部副经理、财务总监、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负责人、合规总监
等职务,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会忠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八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管理部行业分析师。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副总监、
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行业轮
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灵活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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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科技创新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别冶女士:职工监事,金融学学士。八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每日经济新闻》、
《第一财经日报》财经记者,新华基金媒体经理,现任新华基金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助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陈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宗友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
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项目
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晏益民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大通证券投行总部综合部副总经理,泰信
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天治基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天治基金总经理助理,新华
基金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
察长兼任子公司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持有子公司1%股权)。
崔建波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天津中融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研究员、
申银万国天津佟楼营业部投资经纪顾问部经理、海融资讯系统有限公司研究员、和
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证券研究部、理财服务部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部信托高级投资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沈健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客户部高级客户
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副总监、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纽
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销售副总监、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业务部
部门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艳芳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分行金融管理处副
主任科员、内蒙古自治区证券公司证券交易部部门总经理、内蒙古自治区证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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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存管部部门总经理、内蒙古紫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恒泰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事业部总裁助理兼部门总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吉林省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
售客户部总裁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子公司深圳新华富
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薪酬从子公司领取)。
4、基金经理情况
(1)历任基金经理:
贲兴振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2014 年 9 月 26 日—2015 年 10 月 23 日。
姚秋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2014年10月9日—2015年12月17日。
(2)马英女士:金融学硕士,8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
理。2012年11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新
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新华财富金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
5、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张宗友先生。成员: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崔建
波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于泽雨先生、研究部总监张霖女士、金融工程部副总监李
会忠先生、基金经理贲兴振先生、姚秋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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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
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以任何形式的交易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真实久期,变相持有长期券
种;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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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除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业务外,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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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
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
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
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
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
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
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
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风险
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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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着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督察长领导下
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金融工程部;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权是: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金融工程
部数量分析师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
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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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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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时间: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李玉彬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1、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
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 000001),其前身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9%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
东。截至 2015 年 6 月底,平安银行在职员工 35,800 多人,通过全国 45 家分行、855
家网点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截至 2015 年 6 月末,平安银行资产总额 25,705.08
亿元,较年初增长 17.56%;存款余额 16,551.12 亿元,较年初增长 7.95%;贷款和
垫款(含贴现)11,878.34 亿元,较年初增长 15.92%。营业收入 465.75 亿元,同比
增长 34.09%;净利润 115.85 亿元,同比增长 15.02%;资本充足率 10.96%,一级资
本充足率及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8.85%,满足监管标准。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处、
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 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外包业务中心 8 个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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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部门人员为 55 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注册
私人银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外币资
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
任客户经理;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
理、行长助理;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
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
任行长;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
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 年 12 月任平
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
持工作);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6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开办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16 年 3 月底,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 4.3 万亿,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共 35 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
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
线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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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平
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鑫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鑫二号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泰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
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
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全
部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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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
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
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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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模式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 张秀丽
公司网址: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通过该模式认购/申购的投资者只能通过在基金运作期到期日提出申请的方式
进行赎回。
2)直销网上系统模式
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通过该模式认购/申购的投资者只能通过在基金运作期到期日提出申请的方式
进行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为
本基金的发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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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23-63711923
传真:023-63710297
联系人:陈猷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电话:010-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伟、胡慰
联系人:胡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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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4 年 9 月 9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 2014]933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募集期为自 2014 年 9 月 22 日至 2014 年
9 月 24 日止。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设立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总份额为 201,057,059.00 份。募集有效
认购总户数为 212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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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于 2014 年 9 月 26 日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或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基金管理人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
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具体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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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认购份额的首个运作期到期日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
转换转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转换转入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或转换转入申请。
对于通过指定的销售机构以指定的方式进行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也可选择通过在运作期到期日前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内通过指定销售机构提出预约赎回申请,约定由基金管理人
于指定的运作期到期日自动为投资人发起赎回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
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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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申请,在运作期到期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赎回申请。对于通过指定的销售机构以指定的方式进行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也可选择通过在运作期
到期日前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内通过指定销售机构提出预约赎回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接受通过指定的销售机构以指定的方式进行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日期和时间内提出的预约赎回申
请,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的赎回申请。在正常情况下,本
基金登记机构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
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或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
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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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顺延至上述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每笔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直销中心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每笔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申购金额级差。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赎
回最低份额 0.01 份。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零。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零。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1.00 元,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和赎
回价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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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以金额申购获得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0=50,0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50,000.00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对应的当期运作期内的收益
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于 2014 年 6 月 16 日(周一)申请购买 5 万份基金份额,则该申
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 2014 年 6 月 17 日至 2014 年 7 月 16 日(周三)。
若该投资者于 7 月 16 日提出全额赎回 5 万份的申请,当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尚有当期收益 212.33 元,则当日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50,000.00 份×1.00 元+212.33 元=50,212.33 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者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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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而无需延迟至基金份额的下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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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单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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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
近 1 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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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 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
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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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保持基金资产安全性与流动性的基础上,努力追求绝对收益,实现超过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中期票据;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7、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及相关衍
生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短中期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
及收益率曲线分析,通过债券类属配置和收益率曲线配置等方法,实施积极的债券
投资组合管理。
1、利率趋势分析
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利率走势的
判断。如果预期利率下降,将增加组合的久期;反之,如果预期利率将上升,则缩
短组合的久期。
2、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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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组合资产剩余期限的设计、跟踪、调整,达到保持合理的现金流,锁定
组合剩余期限,以满足可能的、突发的现金需求,同时保持组合的稳定收益;特别
在债券投资中,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品种, 稳定收益,锁
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50 天(含)
以内。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
( Bullet Strategy )、 哑 铃 型 策 略 ( Barbell Strategy ) 或 梯 形 策 略 ( Stair
Strategy),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
格变化中获利。如预测收益率曲线平行移动或变平时,将采取哑铃型策略;预测收
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取子弹型策略。
4、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短期融资券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
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
收益。
5、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的
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如,对 N 天期回购协议进行每天等量配置,提高基金资产的
流动性;在公开市场操作中,跟随人民银行每周的滚动发行,持续同品种投资,达
到剩余期限的直线分布。
6、信用利差策略
本基金在国债、金融债、信用债等品种的配置上主要采用信用利差策略。
当宏观经济由衰退转为繁荣时,投资者具有更高的风险溢价,促使信用债和国
债之间的信用利差缩小,此时应增加信用债配置比例,降低国债配置比例;而当经
济由繁荣转向衰退时,投资者避险情绪严重,促使信用债和国债之间的信用利差扩
大,此时应降低信用债配置比例,增加国债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方向以及利差的合
理变动空间,动态调整不同债券类别的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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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现金流管理策略
根据对市场资金面以及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动态预测,通过所投资债券品种的期
限结构和债券回购的滚动操作,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本基金的现金流,在充分保证
本基金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较高收益。
(四)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和交易机制:本基金实行投资管理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管
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
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
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交易部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保证确保交
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基金经理在公司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大类资产
的风险收益状况做出判断。本公司的策略分析师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行业研究
员提供行业分析报告、公司分析报告,债券研究员提供利率走势分析报告、信用评
级报告、债券市场运行报告,金融工程研究员提供数量化报告。基金经理结合自己
的分析判断和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
拟定投资组合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债券配置期限结构及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并
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程序审
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研究员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债券投资品种的备选库。基金经
理从中选择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对投资比例重大的单一品
种的投资必须经过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投资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
程序的审核、投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金融工程研究员的风险分析意见,最
终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操作和执行:交易部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保证确保交易指令在
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并由交易部负责投资
指令的操作和执行。交易部确保投资指令处于合法、合规的执行状态,对交易过程
中出现的任何情况,负有监控、处置的职责。交易部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
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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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金融工程研究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
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帮助投资管理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
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
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金融工程研究员就风险评
估和绩效分析的结果随时向基金经理和投资管理委员会反馈,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可
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6、投资管理委员会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五)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2、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5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十;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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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定
期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定期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
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0)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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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
基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
该比例限制;
(12)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改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调整。
3、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公式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
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中期
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
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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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
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
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
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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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
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
收益。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
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
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利率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表
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利率或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
益水平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普通债券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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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总资产的比
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29,832,758.29 49.20

其中:债券 29,832,758.29 49.20

资产支持证券 - -

买入返售金融资
2 - -

其中: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银行存款和结算
3 30,599,682.94 50.47
备付金合计

4 其他各项资产 197,586.22 0.33

5 合计 60,630,027.45 100.00

占基金总资

项目 金额(元) 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29,832,758.29 49.20

其中:债券 29,832,758.29 49.20

资产支持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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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3 30,599,682.94 50.47
金合计

4 其他各项资产 197,586.22 0.33
5 合计 60,630,027.45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
1 -
余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占基金资产净值
项目 金额
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债券回购融资。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7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5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50天”,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无超过150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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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期限资产占 各期限负债占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比例(%)
1 30 天以内 34.0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65.7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2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5 120 天(含)—397 天(含)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99.76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29,832,758.29 49.25
8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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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计 29,832,758.29 49.25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10 - -
的浮动利率债券
5、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产净值比
例(%)

1 111609111 16 浦发 CD111 100,000.00 9,944,456.82 16.42
16 广 发 银 行
2 111620020 100,000.00 9,944,456.82 16.42
CD020
16 渤 海 银 行
3 111621015 100,000.00 9,943,844.65 16.41
CD015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
间的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06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94%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
平均值 0.0329%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1)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
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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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贴现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
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4)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
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
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
继续持有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视同债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
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3)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4)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97,586.22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97,5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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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
净值收 业绩比较 较基准
净值收
阶段 益率标 基准收益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益率①
准差② 率③ 标准差


过去三个月 1.0642% 0.0112% 0.3357% 0.0000% 0.7285% 0.0112%

过去六个月 2.0457% 0.0079% 0.6759% 0.0000% 1.3698% 0.0079%

自基金成立至今
(2014.9.26-20 7.4762% 0.0055% 2.0444% 0.0000% 5.4318% 0.0055%
16.3.31)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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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4 年 9 月 26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注:1、本报告期末,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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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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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
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
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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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百分号内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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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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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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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
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
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
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到期日下一个工作日集中结转。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
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
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
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人在运作期到期日下一个工作日进行收益结转确认
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
减投资人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在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得当期
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
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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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下一个工作日例行进行收益结转确认(如遇节假日顺
延),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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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年费率计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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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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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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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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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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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
7日年化收益率(%)=[(( Ri / 7) 365 ) / 10000 ] 100%
i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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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
期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
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
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
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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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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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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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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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风险
基金资产净值将受证券市场波动所影响。投资者可能因债券市场波动承担短期
亏损,也可能在市场转折期遭遇长期损失。
(二)利率风险
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固定收益证券组合的价值将随之下降。期限较短的债
券受利率变动的影响较小,波动性也小于期限长的债券。由于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超过 150 天,所以市场利率上升导致基金本金损失的风险较小。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再投资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利息水平将下降,导致基金
的当期收益随之降低。
(三)再投资风险
利率下降时,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利息再投资收益将下降。
(四)信用风险
当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时,将对基金投资组合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五)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
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资产净值。
(六)积极管理风险
在积极管理操作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
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债券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
优于其他债券。
(七)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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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放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指回购
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高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损
失风险;波动性放大的风险是指由于回购操作导致基金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
合风险放大,即回购比例越高,基金风险暴露程度越高,基金资产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八)本基金特有风险
1、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对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因此投资者投资本基金面临着运作期到期日前无法进
行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2、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的风险
除了基金合同“第三部分,三、基金运作方式,第3点”另有约定外,对于每份
基金份额,在其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
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被确认赎回失败的,则
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在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内未提出预约赎回、办理预约赎回
手续后予以撤销或办理预约赎回手续后被确认赎回失败的、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
申请赎回或被确认赎回失败的,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的风险
对于通过指定的销售机构以指定的方式进行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也可选择通过在运作期到期日前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内通过指定销售机构提出预约赎回申请,约定由基金管理人
于指定的运作期到期日自动为投资人发起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
到期日前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内未提出预约赎回、办理预约赎回手续后予以撤销、
办理预约赎回手续后被确认赎回失败、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被确认赎
回失败的,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九)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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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
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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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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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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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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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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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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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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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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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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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关注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安排,赎回及转换转出的申请应于基金合同及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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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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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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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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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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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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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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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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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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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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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75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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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玉彬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
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
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办理国
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
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
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及相关衍生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在不改变基金
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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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a、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b、可转换债券;
c、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中期票据及资产支持证券;
d、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e、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f、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g、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50 天;
b、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f、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定
期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定期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g、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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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h、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i、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j、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k、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
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不受该比
例限制;
l、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m、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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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改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调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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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
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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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
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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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托管专户可不留印鉴卡。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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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
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上海清算所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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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
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通过
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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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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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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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
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
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服务,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
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更多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四)联系方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可拨打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819-8866(免长途)
传真:010-68731199
互联网站: http://www.ncfund.com.cn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
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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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2015 年 9 月 30 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名称及住所变更公告
3、2015 年 10 月 24 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4、2015 年 10 月 24 日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5、2015 年 11 月 9 日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摘要及全文
6、2015 年 12 月 1 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7、2015 年 12 月 17 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8、2015 年 12 月 17 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变更的公告
9、2016 年 1 月 4 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5 年年度最
后一个交易日资产净值的公告
10、2016 年 1 月 5 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场内基金在指数熔
断期间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11、2016 年 1 月 22 日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2015 年第 4 季
度报告
12、2016 年 3 月 21 日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13、2016 年 3 月 25 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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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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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

(二)《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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