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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A (00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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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A002282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6-02-03     基金规模:0.09亿份     基金经理: 莫艽 
基金全称: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3.83%
  • 近一月增长率
    4.88%
  • 近一季增长率
    8.79%
  • 近半年增长率
    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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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03 月


重要提示

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根据《平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平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9 年 2月 15 日转型而来。

平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平安大华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02 号)准予注册,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 月 29 日进行募集,并于 2016 年 2 月 3 日正式成立。平安安享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每个保本期为三年,第一个保本期自 2016 年 2 月 3 日起至 2019 年 2 月 11
日止。平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期于2019 年2月11日到期,由于不符合避险策略基金存续条件 ,将按照平 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非避险策略的混合型基 金,名称相 应变更为“平安安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其他涉及内容相应调整 ,转型后的 基金投资目标、范围、 策略继续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基金合同编写,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 监会对平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注册的准 予以及其转 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在 极端情 况下可能 损失全 部本金 。投 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在极 端情况下 可能损 失全部本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 存在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 见基金合同 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 对基金简称 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 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此外,受市场规模 及交易活跃 程度的影响,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 平上进行较 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市场 环境的变化,选择将 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或选择不将基 金资产投资 于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 。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上市 交易股票 ,将承担因上市条件 、交易规则、退市制 度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流 动性风险、 退市风险、投资集中风 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 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确认知晓并同意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同意履行全力配合 基金管理人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穿透识别标准以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相关开户机构的要求为准,下同)的义务,如投资者拒绝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申 购申请 已经 确认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强制赎 回相应 的基金份额。

2024 年 3 月 1 日,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除上述事项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3年 3月31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
期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基金的存续...... 50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1
八、基金的投资...... 61
九、基金的业绩...... 73
十、基金的财产...... 7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77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87
十六、侧袋机制...... 92
十七、风险揭示...... 9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6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2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29
二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13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33
二十五、备查文件......134

一、绪言

《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 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转型的。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 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 6月 1日实施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 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为 投资人开 立基金交易账户,宣 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3、销售机构: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 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 记业务的 机构。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平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 金资产中 计提的,用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 基金根据 是否收取申购费、销 售服务费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 ,但不从本类别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 A 类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份额。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 利、股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 开放式基 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 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其他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 投资组合 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 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 隔离并化解 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概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 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0%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 主要人员情 况
1、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
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 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 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
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佩锋先生,董事,硕士,1974 年生。曾任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1999 年加入中国
平安,历任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部副总 经理、平安信托有限公 司财务部总经理、平安不动产有限公 司财务部总 经理,现任中国平安 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资金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任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董事、平安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平安金融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董事。

马琳女士,董事,硕士,1982 年生。曾任职于普华永道、香港汇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 年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集团内控管理中心银行风险管理岗、银行风险管理室经理、集 团首席投资 官办公室资产策略经理 、集团资产管控中心高级资产策略经理、集团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 ,现任平安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郭晓涛先生,董事,硕士,1971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移动、科尔尼、波士顿咨询集团、
Willis Towers Watson,2019 年 9 月加入中国平安,历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特别助理、常务副总 经理,现任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首席 人力资源执行官。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并
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 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同时兼任 United Investments Private Ltd
董事、United Orient Capital G.P. Ltd 董事、United Pte Equity Investments (Cayman)
Ltd 董事、Hong Kong Philharmonic Society Ltd 董事、M Plus Museum Ltd 董事、大华投
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 年生。历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
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组 合经理,国际股票和全 球科技团队主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兼任大华资产管理(泰国)有限公司董事、大华资产管理(马来西亚)有限公司董事、大华资产管理(中国台湾)有限公司董事。

薛世峰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江西省行政学院老师、深圳市龙岗镇
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部部长 、龙岗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深圳市鑫德莱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房地产部部 长、监事会主席、法律 顾问,后加入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现任广 东宏泰律师 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 职律师,兼任广东惠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 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深圳兴
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深圳职业 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 会计专业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深圳职 业技术学院 经济学院副院长,现任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 财务经理、 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 计师、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秘书长 助理,现任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秘书长,兼任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 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理经理、
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 UOL GROUP LIMITED 独立董
事、 SOILBUILD CONSTITUTION GROUP LIMITED 独立 董事、 ENVIRO-HUB HOLDINGS LIMITED
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许黎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及经济学双学位,1981 年生。曾就职
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稽核监察部、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法律合 规部、深圳 平安综合金 融服务有限 公司稽核监察项目中 心银行投资审计部,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控管理中心稽核监察部高级经理,兼任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平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好房(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监事、平安普惠房产服务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城市信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城市建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 年生。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其旗下的富敦资产管理公
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加入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 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集团人力
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1985 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深圳市
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副总监。
(3) 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
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 团品牌宣传 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平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 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坡籍。
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 大华银行集 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 负责人、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 长助理,大 华资产管 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 级董事。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 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理,龙华
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 行长、布吉 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 贷风控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 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 级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金涛先生,1976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企划部
主任,经理、平安基金筹 备组渠道销 售部经理、深圳平安汇 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中心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

莫艽先生,清华大学机械 制造与自 动化专业硕士,曾担 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员。2021 年 4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同时担任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03-01 至今)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孙健,2016 年 02 月 03 日至 2018 年 03 月 06 日任平安安享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高勇标,2018 年 03 月 16 日至 2019 年 02 月 14 日任平安安享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张恒,2018 年 02 月 08 日至 2019 年 02 月 14 日任平安安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吕振山,2019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0 年 04 月 29 日任平
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毛时超,2020 年 05 月 09 日至 2021 年 11
月 05 日任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施旭,2019 年 06 月 12 日至
2019 年 11 月 01 日任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张俊生,2019 年 03
月 01 日至 2020 年 05 月 13 日任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高勇标,
2019年02月15日至2019年12月04日任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恒,2019 年 02 月 15 日至 2019 年 03 月 13 日任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韩克,2021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4 年 3 月 1 日任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 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 益投资总 监张文平先生,固定 收益投资中心投资总 监助理高勇标先生,固定收益投资 中心研究部 负责人田元强先生,固 定收益投资中心基金经理张恒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权益投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助理李化松先 生,公司 权益投资总监神爱前 先生,权益投资中心 投资执行总经理黄维先生,研究中心研究执行总经理张晓泉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 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 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 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从事 或者明 示、暗 示他人从 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 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维护 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 南;执 行内部管 理制度 不能有 任何 例外,任 何人不 得拥有 超越制度 或违反 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 化和国家法 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 有效并易 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 分为四个层 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 揽;第二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 绩评估考核 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 上,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 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 业务操作手 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 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 描述和约束 。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 与其以上层 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 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 环境的变化 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 求,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 个公司活 动。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 逐级授权制 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 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 从管理层制 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 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 大业务的授 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 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 观,不受 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 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究 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 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上建 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 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 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 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 应有明确的 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 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 投资禁止和 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 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 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 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 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 易室完成;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 统,完善相 关的安全设施;集中 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 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 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 的要求建 立会计制度,并根据 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 客户独立建 账,独立核算;公司通 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 会计措施真 实、完整、及时地记载 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 立了相应的 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 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 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 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机 构认可。根据公司监 察稽核工作的需要,督察长可以列 席公司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 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 、报告、建 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 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 开展监察 稽核工作,并保证法 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 监察部及内 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 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 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 重视和支 持监察稽核工作,对 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 托管业务 部,下设综合处、基 金业务处、证券保险 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 务处、养老 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 、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 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 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为资产 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 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 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 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 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2 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270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 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

银行”、以及 2020 及 2022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 年度,荣
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 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 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检查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 保有关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 控管理委 员会,负责全行风险 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进 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 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 制度控制体系,建立 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 保证托管业 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 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 核、检查制 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 格保管,制 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 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 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 用监督子系 统”,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 资比例、投 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 和核算服务 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投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 代托管应 用监督子系统,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 常情况,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 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 发现基金 涉嫌违规交易,电话 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联系人:郑权

联系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客服电话:400-800-4800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平安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服电话:400-800-4800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联系电话:010-67596233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联系人:路慧雯

联系电话:010-66595726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联系电话:95555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联系人:王晓琳
联系电话:010-89937325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李玮琳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1054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联系电话:010-57092619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汤俊劼
联系电话:0755-22168301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0)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210 号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2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卫忠
联系人:闾娇蓉
联系电话:0731-89828592
客服电话:96599
网址:www.hunan-bank.com
(11)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6-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联系人:韩晓彤
联系电话:18210895541
客服电话:400-818-0100
网址:https://www.aibank.com/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 /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10-85130554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场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66338333
客服电话:95575 或 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1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999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魏馨怡
联系电话:023-67663104
客服电话:95355、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25)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联系人:吕祥崟
联系电话:020-38286692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2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联系电话:022-28451922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2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2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3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联系电话:010-83252170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刘禹含
联系电话:021-5252356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3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34)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n
(35)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3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910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
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北塔 23-25 楼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徐玲娟

联系电话:0755-83199599-9135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4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中航资本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联系人:王紫雯

联系电话:010-59562468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45)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N1 幢 7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王芙佳

联系电话:021-68761616-657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46)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张吉安

联系电话:029-8721166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4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3 楼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021-54967387

客服电话: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4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iccwm.com
(4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8
网址:http://www.18.cn/
(5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1)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70 号宝钢大厦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闪雨晴
联系电话:1881787527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https://www.cnhbstock.com/
(52)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郝京春
联系人:林培鑫
联系电话:0755-83637967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ydzq/

(53)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crsec.com.cn
(5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联系电话:027-87617017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55)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 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0 层西
法定代表人:冯周让
联系人:李宛真
联系电话:0755-82830333-196
客服电话:400-888-2882
网址:ww.wanhesec.com
(56)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北投投资大厦 A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81152418
客服电话:95381
网址:www.sczq.com.cn
(57)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联系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58)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 27 层(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联系人:秦臻

联系电话:13917818988

客服电话:956011

网址:https://www.huajinsc.cn/

(5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杨映

联系电话:95555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https://fi.cmbchina.com/

(60)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联系电话:010-84489855-8011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61)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 C4 栋 30
层 1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 C4 栋 30


法定代表人:李春蓉

联系人:兰显勋

联系电话:0851-82209888

客服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hyzhfund.com

(62)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广场二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志英

联系人:唐京莎

联系电话:021-53398816

客服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6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联系电话:0755-86013388-80618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网址:https://www.txfund.com/

(6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奎科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电话:010-61952703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65)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4002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6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400-821-539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6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鲁育铮
联系电话:021-68077273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7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蚂蚁元空间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7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孙娅雯
联系电话:021-20691819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董一锋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http://www.5ifund.com/
(7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鹏
联系电话:86-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dmin.leadfund.com.
(7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2 期 27 层 271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郭希璆
联系电话:13810275747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75)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张海洋
联系电话:010-66154828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https://www.5irich.com
(76)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国际 B 座 1201 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杨远芬
联系电话:020-28381666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77)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2 号楼 9 层 10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2 号楼 9 层 1008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7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王锋
联系电话: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79)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7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张玉
联系电话:021-60810246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80)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孙玉
联系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8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话:400-619-905
网址:
(82)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联系人:李卓楠

联系电话:021-80134149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83)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400-673-7010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8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85)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汤蕾

联系电话:021-51507071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86)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 A 座)八层 81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院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30 层 3001B


法定代表人:杜福胜

联系人:李小鹏

联系电话:13488659469

客服电话:010-86340269

网址:www.kunyuanfund.com

(8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埔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号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项阳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8)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89)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3 号华嵘大厦 710—711 室

法定代表人:戴媛

联系人:张茜

联系电话:400-000-5767

客服电话:400-000-5767

网址:www.xintongfund.com

(90)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 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联系人:邓琦

联系电话:021-68889082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9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程凤权

联系电话:021-386453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s://lupro.lufunds.com/

(9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93)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董亚芳

联系电话:4000-555-671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9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9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薛晓奥

联系电话:95118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96)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王清臣

联系电话:4000-899-100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

(97)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丽霞

联系电话:0755-84355914

客服电话:400-9302-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about/home

(9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丁晗


联系电话:010-61840600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99)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5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黎静

联系电话:17602189728

客服电话:4007009700

网址:www.qiangungun.com

(10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李一梅

联系电话:400-817-5666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0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联系电话:010-6083 3754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02)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郭晓蓉


联系电话:025-68509525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http://www.ftol.com.cn/etrading

(103)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14、15、16、41、44、45、4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14、15、16、41、44、45、46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

联系人:黄柏超

联系电话:021-38642132

客服电话:95511 转 1

网址:http://life.pingan.com

(104)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联系电话:021-61058785

客服电话:400-111-5818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05)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联系电话:021-50701003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106)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010-85632771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要 求,根据实情,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2 注册登记机 构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5.3 审计基金财 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素宏、李崇

联系人:李崇
5.4 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平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平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平安大华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02 号)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 年 1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 月 29 日进行募集,
并于 2016 年 2 月 3 日正式成立。平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每个保本期为三年,第
一个保本期自 2016 年 2 月 3 日起至 2019 年 2 月 11 日止。平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第一个保本期于2019年 2月11日到期,由于不符合避险策略基金存续条件,将按照平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的约定转型为非避险 策略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
工作日(含第 3 个工作日),即自 2019 年 2 月 11 日(含)起至 2019 年 2 月 14 日(含)止。
自2019年 2月15日平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 《平安安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二、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 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 过销售机 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 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9 年 2 月 15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 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 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对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 的数额限定

1、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不受限制。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申购费)。

3、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每个交易账户赎回最 低起点不 设最低限制,转换转 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 于 1 份,
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或转出时不受上述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否则 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 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 法对上述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 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 基金的申购 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20%

50 万元≤M<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 A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N <30 天 0.75%

30 天≤ N <180 天 0.50%

N≥180 天 0

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率设置如下: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50%

N≥3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 A 类份额持有人,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大于 30 日(含)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 C 类份额持有人,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注:1 个月=30 天,3 个月=90 天,6 个月=180 天)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相关原理及操作方法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和赎回 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净申购金额和申购费用。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基金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若基金投资人申购 A 类份额,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对应费率为 1.2%,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8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 =98,814.23/1.1800= 83,740.87 份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49,212.60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三个月,赎回费率为0.5%,假设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80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8080=180,800.00 元

赎回费用=180,800.00×0.5%=904.00 元

净赎回金额=180,800.00-904.00=179,896.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 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 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 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 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 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 续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 权采取具体 措施对其进行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基金管 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其他

1、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2、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 金登记机 构受理继承、捐赠和 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 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 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3、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 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 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具体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5、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6、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 备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受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 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 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7、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形下办理基 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 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三) 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本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股票市 场、债券 市场发展趋势的分析 ,力求把握在不同行 情中可行的投资机会,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票据、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 、商业银行 次级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定期 存款等银行 存款以及法律法规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权证投资比例不
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宏观经济环境 、微观经 济因素、经济周期情 况、政策形势和证券 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结合经济周 期理论,形 成对不同市场周期的预 测和判断,进行积极、灵活的资产配置,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通过平安大类资产配置评价体系(TAES)(PINGAN-UOB TACTICAL ASSET
EVALUATION SYSTEM)系统化管理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平安大类资产配置评价体系(TAES)分析因素具体包括:宏观 经济因素、 政府政策因素、盈利因 素、估值因素、流动性因素和行为 因素六 个方面, 并 将各子因 素的细 分指标划 分为先 行指标 、同步指 标和预 警指标三类。

本基金严谨衡量不同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评估股票市场相对投资价值。在实际投资运作中,不同时期或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如下:

(1)预期股票市场将趋势上涨,或整体股票市场处于低估值的安全区域,本基金将通过高 仓位配 置股票资 产,低 配或者 少配 债券资产 ,以增 加获取 股票市场 潜在收 益的可能性。


(2)股票市场处于震荡阶段、方向不明确时,本基金将动态调整股票资产、债券资产比例,以波段操作策略为 主。重点选 择被市场低估的或因市 场情绪变化而大幅下跌的行业中的优质个股进行波段操作,追求投资组合的正阿尔法收益。

(3)预期股票市场将趋势下跌,或整体股票市场处于高估值的风险区域,本基金将及时降低股票资产配置比例, 最低可至股 票资产最低比例。同 时适度增加债券资产配置比例,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避免或减少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潜在的资本损失。

2、股票投资策略

采用成长与价值动态均衡投资(GVDBI)策略:在看多后市的前提下,主要从成长股票中构建基金组合,追求获 得更多超额 收益;反之,看空后市 则主要从价值股票中构建基金组合,追求投资正回报; 调整行情中 ,根据市场多空双方力 量强弱和持续时间,采用灵活权重调整策略,平衡基金组合的风险与预期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 包括国债 、中期票据、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 级短期融资 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 、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包括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债券回购、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等。综合考虑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 金融市场环 境及利率走 势,采取自上而下和 自下而上结合的投资策略积极选择和配置债券资产。

本基金在具体债券组合构 建时,以 利率预期策略、类属 资产配置和久期策略 为主,以品种选择策略、收益率利 差策略和债 券置换策略为辅,在控 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构建能获取长期、稳定收益的固定收益类投资组合。

(1)利率预期策略

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 势的预测 ,分析市场投资环境 的变化趋势,重点关 注利率趋势变化。通过全面分析宏 观经济、货 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物 价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2)类属资产配置

在类属资产配置层次,根 据市场和 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 特征,在判断各类属 的利率期限结构与交易活跃的国家 信用等级短 期券利率期限结构应具 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上,将市场细分为交易所国债、 交易所企业 债、银行间国债、银行 间金融债等子市场。结合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在此基础上运用修正的均值-方差等模型,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3)久期策略

根据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 的预判,对 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 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可能的利率变化给 组合带来的 损失。具体久期目标的 确定将视利率期限结 构变化方向而定,例如在预计利率 期限结构可 能变的更加陡峭时,不 久的将来长期债券的价格可能
会由于长期利率的上升而 下跌,短期 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 短期利率的下降而上涨,因此可制定适量降低组合久期的目标,增加对短期债券的投资,同时减少对长期债券的投资。
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 价技术, 进行个券选择,选择 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 资,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 提高基金 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 手段。根据权证对应 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 理估值,发 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 理性定价;利用权证 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秉持稳健投资原则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 变动分析、 收益率利差分析和公司 基本面分析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 过信用研究 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 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时机和数 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 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确定投资 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 指期货的 收益性、流动性及风 险性特征,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 况下的流动 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 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 货投资前 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 决策部门或小组,负 责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 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时,基金 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 从其最新规定,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 资应符合 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目标。本基金以套期 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投资于国 债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 利率市场走 势的分析与判断,并 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 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 债券组合的久期,降 低投资组
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 资控制风 险的基础上,将审慎 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 和稳健资产 仓位的增加,以及国 债期货与债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 交易制订 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 和投资决策流程,确 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 及风险控制 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 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 易决策部门 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 管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 预期风险 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 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 投资原则 以及开放式 基金的固 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8)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 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 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 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0)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 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 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除上述第(2)、(13)、(23)、(24)项所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 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 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 ,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 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根 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 分约定的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 施程序、 运作安排、投资安排 、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 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 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03 月 31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1,691,760.02 20.89

其中:股票 31,691,760.02 20.8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15,480,649.65 76.12

其中:债券 115,480,649.65 76.1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4,106,600.19 2.71
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420,569.77 0.28

9 合计 151,699,579.6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1,880,525.00 1.69

B 采矿业 3,583,411.00 3.22

C 制造业 16,324,106.42 14.6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6,619.60 0.01
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72,981.00 0.07

F 批发和零售业 501,795.00 0.4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1,438,810.00 1.29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2,858,952.00 2.57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1,443,275.00 1.30

K 房地产业 1,109,205.00 1.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2,211,400.00 1.99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 -
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60,680.00 0.23

S 综合 - -

合计 31,691,760.02 28.51

2.2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 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元) 净值比例
(%)

1 300750 宁德时代 5,100 2,070,855.00 1.86

2 300761 立华股份 47,500 1,880,525.00 1.69

3 688235 百济神州 10,657 1,394,042.17 1.25

4 000975 银泰黄金 104,500 1,376,265.00 1.24

5 301328 维峰电子 15,330 1,279,901.70 1.15

6 300416 苏试试验 45,200 1,251,588.00 1.13

7 688169 石头科技 3,231 1,179,315.00 1.06

8 601872 招商轮船 167,200 1,172,072.00 1.05

9 603298 杭叉集团 57,400 1,129,632.00 1.02

10 600048 保利发展 78,500 1,109,205.00 1.0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4,147,595.62 12.7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086,820.54 7.27

4 企业债券 16,597,643.83 14.9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77,606,162.36 69.81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890,393.59 0.8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6,238,854.25 5.61

10 合计 115,480,649.65 103.88

5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元) 净值比例
(%)

1 2080085 20 云投可续 100,000 10,496,401.6 9.44
期债 02 4

2 102001243 20 陕天然气 100,000 10,285,095.8 9.25
MTN001 9

3 102180039 21 皖能源 100,000 10,236,441.1 9.21
MTN002 0

4 102102145 21 宁沪高 100,000 10,193,832.8 9.17
MTN002 8

5 102200199 22 上海电气 100,000 10,096,540.8 9.08
MTN002 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

9.2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国债期货投资。
10.2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国债期货投资。
10.3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1.1 本基 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 本期是否出 现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于 2023 年 2 月 2 日作出青银罚决字〔2023〕1 号处罚决
定,由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违反账户管理规定;2.违 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 关管理规定;3.违反 流通人民币管理规定;4.违反人民 币反假有关规定;5.未 按规定履行 客户身份识别义务;6 .对金融产品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 解的宣传;7.未按规定 报送投诉数 据,依据相关规定, 对公司提出警告并处以罚款 103.3 万元。

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 公司进行 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 ,认为该事项有利于 公司规范
开展业务,对公司的经营 情况暂不会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我 们对上述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其余证券的 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 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以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2,234.0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07,898.0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37.67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20,569.77

11.4 报告期末 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23108 乐普转 2 333,268.27 0.30

2 127049 希望转 2 278,283.62 0.25

11.5 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无流通受限的股票。
11.6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19 年 2 月 15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
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的比较
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 A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19.02.15 6.40% 0.79% 12.22% 0.63% -5.82% 0.16%
-2019.12.3
1

2020.01.01 16.31% 0.37% 15.25% 0.70% 1.06% -0.33%
-2020.12.3
1

2021.01.01 6.88% 0.28% 0.50% 0.59% 6.38% -0.31%
-2021.12.3
1

2022.01.01 -9.61% 0.42% -9.48% 0.64% -0.13% -0.22%
-2022.12.3
1

2023.01.01 -0.94% 0.20% 2.84% 0.42% -3.78% -0.22%
-2023.03.3
1

自基金合 18.44% 0.48% 21.00% 0.63% -2.56% -0.15%
同生效起
至今
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 C

份额净值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增长率①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准差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19.07.15 5.09% 0.23% 4.55% 0.41% 0.54% -0.18%
-2019.12.3
1

2020.01.01 16.18% 0.37% 15.25% 0.70% 0.93% -0.33%
-2020.12.3
1

2021.01.01 6.77% 0.28% 0.50% 0.59% 6.27% -0.31%
-2021.12.3
1

2022.01.01 -9.70% 0.42% -9.48% 0.64% -0.22% -0.22%
-2022.12.3
1

2023.01.01 -0.96% 0.20% 2.84% 0.42% -3.80% -0.22%
-2023.03.3
1

自基金合 16.58% 0.34% 12.73% 0.61% 3.85% -0.27%
同生效起
至今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2 月 15 日正式生效;

2、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 本基金已完成建仓,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3、本基金于 2019 年 07 月 15 日起增设 C 类份额,C 类份额从 2019 年 08 月 01 日
开始有份额,所以以上 C 类份额走势图从 2019 年 08 月 01 日开始。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 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 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 银 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项 、其它 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 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 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 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 券和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 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的债券,对 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 价作为计量 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 银行间市场 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 价或推荐估 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目标 ETF 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为非证券交易所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①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 日或行权 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 股权,以 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 的权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④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行,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 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 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份额 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 日(即可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账户 不进行收益分配,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份额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 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收 到后按相关 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 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 费的费 率水平 、计算公 式 和收取 方式详见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 费的费 率水平 、计算公 式 和收取 方式详见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一章。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依照《平安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 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 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 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 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 明书提示性 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 产品资料概 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 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 售服务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当基金管理人启用侧袋机制、清算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等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认为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规 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 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 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20 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 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当特定资产占前一 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决
定暂停估值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十、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 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根 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和 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 申请,按照启用侧袋 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 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 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 照单个 开放日内 主袋账 户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超过前 一开放日 主袋账 户总份 额的 10% 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 说明书“基 金的投资”部分约定 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 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 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 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 施侧袋机 制的,管理 费和托管费 等按主袋账 户基金资产 净值作为 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 让、恢复 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 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原则,采取 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 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 内容应当 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 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 用发生情况 等重要信息。侧袋账户 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 定资产、 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 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 明书“基 金的信息披露”部分 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实施侧袋机制期 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 金会计报表 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 报告期内基 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 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 的相关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 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 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 基金,既可 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 能面临各 种风险,既包括市场 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 险等。巨额 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 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货币 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 得不同的收 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 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 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 定期定额 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 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 资、平均投 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 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 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 行为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变化,不 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 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 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 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 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 的知识、经验、判断 、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 所有开放日,基金管 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 速转变成现 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 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 水平。尤其 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具体见本 招募说明书“七、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 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 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投资 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 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 、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 期赎回费、 基金估值暂停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 证券交易 所、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和货币市场工具等),本基金管理人在筛选投资标的及投资时也会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关注投资组合中 股票、债券 、现金等资产的配置情况,以及单一证券、 券种与行业的集中度,合理配置资 产,以防范 流动性风险。综上所述 ,一般情况下拟投资市场及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

3、巨额赎回情形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同时,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 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中“十、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 枯竭等极 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 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本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实施侧袋机制;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时,可能对投资 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产品 、赎回申请 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 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 7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 成收益损失 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 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 具,是将特定资产分 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 项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进行支付,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 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 侧袋账户份 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 正常开放赎 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 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 主袋账户份 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 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
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 不确定性, 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 基金不披 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 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 定资产可变 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 资产的公允 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 户运作情 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 理人计算 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 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 定对分割侧 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 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 违约,或 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 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 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 品,其价值取决于一 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 主要源自于 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 格波动的预期。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 风险、流动 性风险、基差风险、保 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由于衍生品通常具 有杠杆效 应,价格波动比标的 工具更为剧烈,并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 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 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 平上进行较 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七、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一 种或多种
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 期。投资国债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 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国 债期货价格 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 的风险。市场风险 是国债期
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国债期 货合约价格 和现货价格之间的价 格差的波动所造成 的风险,
以及不同国债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 无法及时筹 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 维持国债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
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 部流程的不 完善,业务人员出现 差错或者疏漏,或 者系统出
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 其定价相
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八、科创板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科创板新股 申购,根 据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股价存在大幅波动风险,而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中仅包含了科创板股票的发行价格,未包含其市 场价格波动 ,因此科创板股票上市 首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IOPV 可能与其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存在较大差异,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应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市场 环境的变化,选择将 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或选择不将基 金资产投资 于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 。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

本基金投资科创板上市交 易股票将 承担科创板因上市条 件、交易规则、退市 制度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以下风险:

1、公司治理风险。科创板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同,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2、流动性风险。由于参与科创板投资有一定的门槛要求,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3、集中投资风险。科创板将集中以成长性的科技创新企业为主。由于投入规模大、技术迭代快、盈利周期长等 行业特点, 科创板企业的收入及盈 利水平具有较大不确 定性,可能存在公开发行时和上市后仍无法盈利的情形。

4、退市风险。科创板退市的标准、程序和执行较主板更为严格:

(1)退市情形更多。当上市公司出现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将直接导致退市;

(2)退市时间更短。因科创板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因此存在对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的情形;

(3)执行标准更严。当上市公司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时,可能会直接导致退市。

5、股价波动风险。科创板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
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

九、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 有关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 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 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和 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 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 用的评价方 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 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 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 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
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 金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暂未设立 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 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
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以增设日 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 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调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整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本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 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 授权;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 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 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 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则相关基 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 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 的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 侧袋账户的 ,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 持有人行 使提议权、 召集权、提 名权所需单 独或合计代 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 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 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 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
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 交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起诉。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的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 期、中期、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 卖、代理买 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 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 式提供投资 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 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 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票据、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国债期货、超级 短期融资券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定期 存款等银行 存款以及法律法规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 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 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述第(2)、(12)、(21)、( 22)项所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 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而造 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 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 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 责任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 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 管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 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 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 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 证券与上 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 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 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 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 券限于可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负 责登记 和存管 ,并 可在证券 交易所 或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 券应保证 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 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 金托管人能 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
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 托管人无法 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 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 限于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 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 失的应对解 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 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 间内有效解 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 题。如因基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 致基金现金 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 有损失。对 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 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 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 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 证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名称 、数量、总成本、账面 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比例 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 用风险、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 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 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 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 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 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 将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 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 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外,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 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 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仅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 对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产品托管 资金账户中扣 还基金 管理人。 账户开 立后,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将 证券账 户开通信 息通知 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 付金、结算保证金、交 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在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下,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确认 主要办 理人。账 户注销 期间, 主要 办理人如 需另一 方提供 配合的, 另一方 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 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 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 表基金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
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时,如果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 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银 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 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北京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 理。基金托 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 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 协议及基金 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 给基金托管 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 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20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 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 应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 中期报告 和年报前,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 提供,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 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 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 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 一致,可 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同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主要服务内容进行增加或变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平安基金官网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平安基金网址:www.fund.pingan.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关于需要寄送纸质对账单的明确表示下,将发送电子对账单。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 ,通过平安 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 平安基金客服邮箱定制纸质对账单寄送服务。客户无需额外承担纸质或电子对账单的服务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并及时进行 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顺丰快递邮寄方式,并不对 邮寄资料的 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 安全性与及 时性。因此平安基金管 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 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 销售机构 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 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 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 可以通过固 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平安基金网站,可享有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多项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亦提供基 金公告、 投资资讯、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供投资人查询。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7: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
该客服中心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和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 诉,原则 上是及时回复,对于 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公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 处理。对于 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 2022 年 04 月 01 日至 2023 年 03 月 31 日发布的公告:

2022 年 04 月 02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旗下公募基金产品风险评级

日 相关事项的公告

2022 年 04 月 13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日 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 年 04 月 21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

日 公司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2 年 04 月 22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日 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 年 04 月 22 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22 年 04 月 26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

日 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 年 05 月 19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新增旗下

日 部分基金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 年 05 月 23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办

日 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2 年 05 月 30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

日 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机构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

公告

2022 年 05 月 30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日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

机构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2 年 05 月 31 关于旗下基金在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费率优惠的

日 公告

2022 年 05 月 31 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 年 05 月 31 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 年 06 月 02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

日 司、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机构

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2 年 06 月 28 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2 年 06 月 30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资

日 料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2022 年 07 月 11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

日 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 年 07 月 18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


日 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2 年 07 月 21 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2 年 08 月 03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

日 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 年 08 月 19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

日 售业务合作的公告

2022 年 08 月 23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日 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 年 08 月 24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上海分公司的公告



2022 年 08 月 30 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中期报告



2022 年 09 月 05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

日 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 年 09 月 06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

日 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 年 09 月 09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

日 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 年 10 月 25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不法分子冒用“平安基

日 金”名义进行诈骗的风险提示

2022 年 10 月 26 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22 年 11 月 11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销

日 售业务的公告

2022 年 11 月 14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

日 售业务合作的公告

2022 年 12 月 05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日 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 年 12 月 20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

日 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 年 01 月 05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资

日 料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2023 年 01 月 19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面向特定投资者(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

日 柜台认、申购旗下所有基金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3 年 01 月 20 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3 年 02 月 09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

日 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3 年 02 月 13 关于暂停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3 年 03 月 20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

日 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 年 03 月 30 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年度报告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进行了更新,本次主要针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 公场所、注册登记机 构、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 营业时间免 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 件。对投资 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 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pingan.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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