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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鑫元添利三个月定开债 (0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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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添利三个月定开债004031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7-03-17     基金规模:16.81亿份     基金经理: 郭卉 
基金全称: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封闭期:3个月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14%
  • 近一月增长率
    0.63%
  • 近一季增长率
    1.55%
  • 近半年增长率
    3.48%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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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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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 年 6 月 28 日
送出日期:2023 年 7 月 4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鑫元添利定期开放 基金代码 004031

基金管理人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 暂未上市
日期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 3 月 17 日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定期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三个月开放一次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 2019 年 12 月 26 日

基金经理 郭卉 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0 年 7 月 1 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在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其他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
行清算,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
和信息披露程序。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投资者阅读《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宏观分析和信用分析相结合,积极配置优质债券,并合理安排组合期限,在
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取稳定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
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转债、可
交换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投资范围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主动投资于股票,但可持有因投资可转债和可交换债而形成的股票。因上述
原因持有的股票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
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
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行为因素等
主要投资策略 进行评估分析,对债券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从而决定其配置
比例。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1.业绩表现截止日期 2022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2.合同生效当年的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
度进行折算。

3.2019 年 6 月 25 日,本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了基金名称、投资范围等内容。详情请见
基金管理人于规定媒介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收费方式/费率

/持有期限(N)

申购费 M<100 万元 0.6%

(前收费)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N<7 天 1.5%

赎回费 7 天≤N<45 天 0.1%

N≥45 天 0%

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30%

托管费 0.10%

其他费用 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等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变化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国内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等;二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三是本基金的其他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等。

其中特有风险有:

1、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
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2、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3、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
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4、定期开放运作的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进行运作,封闭期长度为 3 个月,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
交易;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1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因此,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不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5、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达到或超过 50%的风险

(1)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主要原因是,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单一投资者巨额赎回时,由于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份额基金财产,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大幅波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单日大幅波动是在现有估值方法下出现的特殊事件。

(2)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为应对赎回,可能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3)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巨额赎回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引发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较低的风险

在本基金成立三年后如继续存续,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较低,可能出现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继而导致基金需终止而无法继续存续。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它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
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yamc.com][客服电话:021-68619600 或 400-606-6188(免长途话费)]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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