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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申万菱信中小企业100指数(LOF)C (007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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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中小企业100指数(LOF)C007799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9-08-08     基金规模:0.22亿份     基金经理: 王赟杰 
基金全称:申万菱信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98%
  • 近一月增长率
    1.83%
  • 近一季增长率
    13.39%
  • 近半年增长率
    -6.54%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服务保障:

众禄费率: 0.0% 无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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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投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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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申万菱信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中小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重要提示

申万菱信中小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五个运作周年分级运作期届满转换而成。原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2 月 16 日证监许可【2012】197 号文核准募集,《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5 月 8 日正式生效。

根据《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原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共包含五个运作周年。分级运作期结束,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2017 年 5 月 8 日,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结束,申
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中小板A份额”)、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进取类份额(简称“中小板 B 份额”)按照《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折算成场内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申万中小板份额,基金名称变更为“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换后,基金份额仅包括申万中小
板份额。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5 月 9 日完成基金转换,并已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
公告基金份额转换结果。因标的指数名称变更,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相应更名为申万菱信中小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原申万中小 100 份额更名为“申万中小 100 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小企业 100 指数。指数编制方案简介如下:

(1)样本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原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 A 股:

1.上市时间超过六个月,A 股总市值排名位于深圳市场前 1%的股票除外;
2.非 ST、*ST 股票;

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2)选样方法

中小企业 100 指数的初始样本股由前 100 只上市股票构成。此后需要对入围
的股票进行排序选出样本股。

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 A 股日均总市值和 A 股日均成
交金额;

其次,对入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 A 股日均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排序,剔除排名后 10%的股票;

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 100 名股票构成指数样本股。

在排名相似的情况下,优先选取行业代表性强、盈利记录良好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样本股。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zse.cn/marketServices/message/index/project/index.html。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CDR 属于市场创新产品,交易价格存在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也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存托凭证如退市,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卖出等风险。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申万中小板份额单笔申购(仅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单笔申购(仅场外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申万中小 100 份额单笔申购(包括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除外。

本次招募说明书为年度更新。本次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中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3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15

四、基金托管人...... 27

五、相关服务机构...... 30

六、基金份额分级......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7

八、申万中小 10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9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53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56

十一、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58

十二、基金的投资...... 61

十三、基金的财产...... 7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74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1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3

十七、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折算...... 87

十八、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 A 份额和中小板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98

十九、分级运作期到期的基金转换...... 100

二十、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0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103

二十二、风险揭示......112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19

二十四、基金合同摘要...... 122

二十五、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41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6

二十七、其它应披露事项...... 158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及存放及查阅方式...... 159

二十九、备查文件...... 160

一、绪言

《申万菱信中小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申万菱信中小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主要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除外。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申万菱信中小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申万菱信中小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申万菱信中小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申万菱信中小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中小板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申万菱信中小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分级运作期: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共包含五个运作周年。分级运作期到期,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中小板 A 份额、中小板 B 份额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折算成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

18、运作周年:指分级运作期内自某运作周年开始日起至该运作周年结束日止的运作期间。《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为第一个运作周年的开始日,其他运作周年的开始日为上一个运作周年结束日的次日。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为其开始日至满一周年的最后一日(简称为“对应日”),若某运作周年的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该运作周年的结束日顺延至其对应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第五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满五周年的最后一日(简称为“五周年日”),若五周年日为非工作日,则第五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顺延至五周年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为 2012 年 2 月 16 日,则第一个运作周
年的开始日为 2012 年 2 月 16 日,第一个运作周年的对应日为 2013 年 2 月 15
日,若该对应日为工作日,则该对应日即为结束日;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
第一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顺延至 2013 年 2 月 15 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

的五周年日为 2017 年 2 月 15 日,若五周年日为工作日,则第五个运作周年的结
束日即为 2017 年 2 月 15 日;若五周年日为非工作日,则第五个运作周年的结束
日顺延至 2017 年 2 月 15 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9、分级运作期到期日:指第五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

20、分级运作期到期的基金转换:指分级运作期到期,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基金名称变更为“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1、申万中小板份额:指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22、中小板 A 份额:指分级运作期内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23、中小板 B 份额:指分级运作期内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进取类份额。

24、基金份额分级:指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与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进取类份额。中
小板 A 份额、中小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25、年基准收益率:指本基金为中小板 A 份额设定的每个运作周年应得的收益率,中小板 A 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0%,其中,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每个运作周年的第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年基准收益率除以运作周年的实际天数为日基准收益率,其对应的日分配金额称为日基准收益,日基准收益以面值 1.000 元为基准采取单利进行计算。

2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3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3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33、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3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3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7、直销机构: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39、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4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4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3、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4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6、《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8、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1、日:指公历日。

52、月:指公历月。

5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55、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7、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58、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59、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6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1、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申万中小 100 份额的行为。

62、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和
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内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卖出申万中小 100 份额的行为。

6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64、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

65、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66、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67、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68、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6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0、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71、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72、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申万中小板份额与中小板 A 份额、中小板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73、分拆:指在分级运作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中小板 A 份额与一份中小板 B 份额的行为。

74、合并:指在分级运作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每一份中小板 A 份额与一份中小板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75、分级运作期到期基金份额的折算:指分级运作期到期,将中小板 A 份额、中小板 B 份额按照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与申万中小板份额净值之比折算成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的行为。

76、中小企业 100 指数:即原中小企业板价格指数,指数代码为 399005,发
布于 2006 年 01 月 24 日,名称已变更为“中小企业 100 指数”。

7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79、基金份额分类: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申万中小 100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仅在场外申购、赎回,且不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80、元:指人民币元。

8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8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8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8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8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8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8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88、《业务规则》: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8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设立日期:2004 年 0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21-23261188

联系人:蔡琳娜

股权结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持有 67%的股权,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
会社持有 33%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晓升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1994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2021 年 6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
王慧晶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2007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宏源证券,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机构客户总部党支部书记、总经理。

金杰先生,董事,大学本科。1994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万国证券、申银万国证券等,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事业部副总经理兼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安田敬之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87 年 4 月至今任职于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市场国际部、伦敦分行、海外资产管理事业部、受托财产企划部等,现任公司副社长、受托财产部门长;MUFG执行役专务,受托财产事业本部长。

福井雄介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96 年 4 月至今任职于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曾任职于高松分行、企业金融部、信用投资部、纽约分行、海外资产管理事业部等,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国际协同战略室室长。

汪涛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2003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汇丰银行、新加坡华侨银行、渣打银行、宁波银行、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2020 年 3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晔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起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曾
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副研究员、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投资系副研究员,现任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投资系教授。

马晨光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上海怡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余卫明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湖南省民政干部中等专业学校、中南工业大学,现任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刘震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研究生。1997 年 7 月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
任职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计统部、办公室,现任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增田义之先生,监事,日本籍,硕士研究生。1989 年 4 月至今任职于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资产运用部、股票运用部、指数战略运用部、受托财产企划部等,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特聘专家职务。

葛诚亮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2011 年 2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现任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葛菲斐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职于行政管理总部,主要从事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相关工作,曾任人力资源总部总监助理,现任组织与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3、高级管理人员

汪涛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周小波先生,硕士研究生。2006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 年 5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史莉珠女士,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中国住总集团建设总公司、香港佳勇国际有限公司,1994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北京京华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等。2022 年 2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菲萍女士,硕士研究生。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任法律顾问等职务。2004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钟瑜阳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江西科益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系统工程师,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工程师,2011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主持工作)等职。2021 年 11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王赟杰先生,博士研究生。2011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海通期货、华鑫证券、海富通基金、中信建投证券等,2020 年 3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曾任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上证 G60 战略新兴产业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申万菱信中证环保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申万菱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研发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研发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龚丽丽女士,2017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俞诚先生,2015 年 12 月至 2019 年 9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袁英杰先生,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10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少华先生,2012 年 5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公司总经理、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宏观策略分析师、法律合规与审计部门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等。

总经理为本委员会主席,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为会议召集人, 宏观策略分析师为本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统筹本委员会的各项事宜。

督察长作为非执行委员,有权列席本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但不参与投票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申万中小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级运作期内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 A 份
额与中小板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分级运作期到期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的到期折算比例;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按相关规定受理申万中小 10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认购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本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本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除本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的设计基于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基金管理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深入理解,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业务的理解和规划并借鉴股东单位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

2、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和监察程序,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岗位均设立并遵循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工作流程。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将发挥事前防范风险、事中监控和事后稽核的作用。

(3)独立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旗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设立独立于各业务和管理部门的风险管理部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此外,更具独立性的督察长和法律合规与审计部,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察,并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独立的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为满足业务发展中风险控制的要求,本公司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内部风险控制部门、各职能部门的四级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1)董事会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与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核实公司作出的与其所管理的基金有关的重大投资决策是否符合该基金的一般投资政策;检查和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以及公司遵守法律的情况。督察长负责独立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2)经营管理层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直接责任,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单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识别、监控与管理,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法,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等。

(3)法律合规与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投资组合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子公司管控风险等的风险管理进行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

(4)各职能部门负责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流程,具体制定、组织实施并持续完善本部门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应对措施、控制流程、监控指标等,将风险管理的原则与要求贯穿业务开展的全过程并对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负责。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内部控制环境

(1)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本基金管理人致力于营造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3)本基金管理人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活动的监督,通过在董事会、监事会层面建立专业化、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4)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的聘用、培训、评估考核、晋升、淘汰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了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

(5)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贯穿于公司整体的、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层内部控制防线,包括: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监督制度;


第三层:独立于各部门、服务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由风险管理部对各业务部门实施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合规监察与稽核;

(6)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有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风险评估

(1)风险评估,包括风险鉴别和风险测算两大部分,是风险控制管理的前提;

(2)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3)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为科学和准确的估测;

(4)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从风险损失的领域进行划分,确认某项风险将导致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何组合损失;

(5)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6)风险管理部需要在预期风险损失发生的情景下,评估风险对各方面产生的冲击效应。

3、控制活动

(1)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本基金管理人各项业务操作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流程,主要的基本业务流程包括:销售和基金募集管理流程、客户开户和注册登记管理流程、客户服务与客户关系处理流程、投资决策管理流程、投资交易管理流程、基金清算与基金会计管理流程、产品开发流程、信息披露管理流程、信息技术管理与操作流程、紧急应变程序、绩效评估与考核程序、授权管理程序、风险控制流程和监察稽核程序等;

2)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岗位的职责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涵盖操作细节的操作流程;在销售、注册登记、投资、交易、基金清算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细的书面记录;


3)风险管理部在日常业务运行过程中对操作流程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记录;

4)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的流程运作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本部门的工作严格遵守相关业务流程;

5)法律合规与审计部以定期稽核的方式检查各业务部门对相关流程运作与遵守情况,并对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2)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3)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5)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考核体系,定期对各项业务开展作出综合评价并对各部门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6)制定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的机制,明确危机处理的程序。

4、信息沟通

(1)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的畅通;

(2)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3)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络上级主管,可以越级汇报。

5、内部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法律合规与审计部,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

(1)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2)设独立于公司运营管理部门的法律合规与审计部,法律合规与审计部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3)设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管理层负责;

(4)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对于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在具体的业务运
营中,授权管理、岗位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相互校验与会签制度的执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5)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投资总监有权对整个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全程跟踪的在线监控;信息技术部在信息技术方面对这项实时监控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监控者根据其授权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设置;
(6)各部门在发现任何有违反内控原则的行为时,应立即根据报告流程逐级上报,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7)对于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进行处理。对各项规定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门,公司将给予适当表彰与鼓励。由于部门制度不合适或管理不完善而造成较大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 年 01 月 1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联系人:秦一楠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网址:www.abchina.com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 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 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 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83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3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831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电话:+86 21 23261188

传真:+86 21 23261199

联系人:张芸茜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 +86 21 962299

网址:www.swsmu.com

电子邮件:service@swsmu.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具体请以各发售机构实际情况为准。

3、场内销售机构:

(1)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二期 16 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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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虞京京


六、基金份额分级

(一)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分级

1、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结构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以下简称“申万中小板份额”)、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以下简称“中小板 A 份额”)与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进取类份额(以下简称“中小板 B 份额”)。其中,
中小板 A 份额、中小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2、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申万中小板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中小板 A 份额和中小板 B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申万中小板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接受单独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申万中小板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在场内申购
的申万中小板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中小板 A 份额和中小板 B 份额。投资者
也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中小板 A 份额和中小板 B 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的
申万中小板份额。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申万中小板份额。投资者不得申请将其场外申购的申万中小板份额进行分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申万中小板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中小板 A 份额和中小板 B 份额后上市交易。

3、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 A 份额和中小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原


在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的存续期内,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
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对中小板 A 份额和中小板 B 份额分别进行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具体计算原则如下:

(1)本基金一份中小板 A 份额的参考净值与一份中小板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之和等于两份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净值。

(2)中小板 A 份额每日获得日基准收益,中小板 A 份额实际的投资盈亏都
由中小板 B 份额分享与承担。中小板 A 份额的日基准收益均以 1.000 元面值为
基准采取单利进行计算。

某运作周年的日基准收益 R=1.000 元×该运作周年的年基准收益率/该运作周年的实际天数

本基金的运作周年指分级运作期内自某运作周年开始日起至该运作周年结束日止的运作期间。《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为第一个运作周年的开始日,其他运作周年的开始日为上一个运作周年结束日的次日。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为其开始日至满一周年的最后一日(简称为“对应日”),若某运作周年的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该运作周年的结束日顺延至其对应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第五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满五周年的最后一日(简称为“五周年日”),若五周年日为非工作日,则第五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顺延至五周年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为 2012 年 2 月 16 日,则第一个运作周
年的开始日为 2012 年 2 月 16 日,第一个运作周年的对应日为 2013 年 2 月 15
日,若该对应日为工作日,则该对应日即为结束日;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
第一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顺延至 2013 年 2 月 15 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
的五周年日为 2017 年 2 月 15 日,若五周年日为工作日,则第五个运作周年的结
束日即为 2017 年 2 月 15 日;若五周年日为非工作日,则第五个运作周年的结束
日顺延至 2017 年 2 月 15 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年基准收益率是指本基金为中小板A份额设定每个运作周年应得的收益率,中小板 A 份额在每个运作周年均应实现的年基准收益率。


年基准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其中,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每个运作周年的第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3)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2×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小板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中小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基准收益,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中小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基准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4、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中小板A份额和中小板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计算并公告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了简化表述,我们记 T 日的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小板 A 份
额、中小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别为 N A V T , N A V ( A ) T , N A V (B ) T 。
(1)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T 日,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N A V T =T 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包括申万中小板份
额、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举例说明:

假设 T 日为 2012 年 2 月 27 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约为 28 亿
元,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分别为 4 亿份、
10 亿份与 10 亿份,则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N A V T =28/(4+10+10)=1.167 元


2、中小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中小板A份额每日获得日基准收益,T日,中小板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 A V ( A)T ? N A V ( A )T -1 ? R T

N A V ( A ) T -1:T-1日中小板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 T :T日所在运作周年的日基准收益。

3、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T日,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N A V (B ) T ? 2 ? N A V T ? N A V ( A ) T

举例说明:

假定T日为2012年2月27日,闭市后,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67元,中小板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01元,则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N A V (B ) T =2×1.167-1.001=1.333元

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中小板A份额和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分级运作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结束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在分级运作期到期后,本基金将以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将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成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结束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二十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如果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申万中小 10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不接受投资者单独申购、赎回或转换中小板 A 份额或中小板 B 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申万中小100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C 类基金份额不开设场内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者只能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申万中小 100 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申万中小 100 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申万中小 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万中小 100 份额的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申万中小 100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万中小 100 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公告中规定。

分级运作期结束,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申万中小 100 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届时的相关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申万中小 100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万中小 100 份额的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申万中小 10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申万中小 100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申万中小100 份额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申万中小 100 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但必须在新的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办理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 元人民币。投资人通过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申购时,单笔申购(含转换转入)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分级运作期到期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申万中小100份额单笔申购(包括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但交易账户内剩余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应一次性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对养老金客户实
施特定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2% 0.48%

100 万(含)-500 万 0.7% 0.14%

500 万(含)以上 1000 元/笔 500 元/笔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0

100 万(含)-500 万 0

500 万(含)以上 1000 元/笔

(2)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于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日以下 1.50%


7 日(含)-1 年 0.50%

1 年(含)-2 年以下 0.25%

2 年以上(含 2 年) 0.00%

注:年按 365 日计算

2)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日以下 1.50%

7 日(含)以上 0.50%

(3)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4)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日以下 1.50%

7 日(含)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闭市后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闭市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中小 100 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
或 C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举例 1: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0,000 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
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0%)=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68=92,522.69 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0,000 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8 元,则可得到 92,522.69 份 A 类基金份额。
举例 2:如上例,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 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00,000 元

申购费用=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068=93,632.96 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 A 类基金份额为 93,632 份,
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3,632×1.068=99,998.98 元

退款金额=100,000-99,998.98-0=1.02 元

3、申万中小 100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申万中小 100 份额赎回金额为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举例说明: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少于 7 日但不满 1 年,
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申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用= 10,680.00 ×0.50% = 53.40 元

赎回金额=10,680.00 - 53.40 = 10,626.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A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少于7 日但不满 1年,
假设赎回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26.60 元。

4、申万中小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申万中小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分级运作期内为申万中小板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在分级运作期内,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指申万中小板份额、中
小板 A 份额、中小板 B 份额的总额;分级运作期结束,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指申万中小 100 份额总额)。

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申万中小 100 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申万中小 100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的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发生上述第 6、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6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申万中小 100 份额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申万中小 100 份额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款的情形时,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申万中小 100 份额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本基金的基金总份额(分级运作期内包括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 A 份额和中小板 B 份额;分级运作期结束则仅包括申万中小 100 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该单个账户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暂停赎回

申万中小 100 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申万中小 100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基金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其他情形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中小板 A 份额、中小板 B 份额上市交易。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将以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将中小板 A 份额、中小板 B 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成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转换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场内份额的上市交易,场外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再上市交易,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将终止上市交易。本基金的 C 类基
金份额不上市交易。如无特别说明,本节约定仅适用于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 A 份额和中小板 B 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
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场内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中小板 A 份额、中小板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场内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基金份额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
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或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分级运作期内,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申万中小板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申万中小板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分级运作期内,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中小板 A 份额、中小板 B
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4、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申万中小 100 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也可以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申万中小 100 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申万中小 100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申万中小 100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分级运作期内变更办理中小板 A 份额、中小板 B 份额上市交易、申万中小板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或在分级运作期结束后变更办理申万中小 100 份额场内上市交易、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
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如日后 C 类基金份额开通跨系统转托管的,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十一、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中小板 A 份额、中小板 B 份额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申万中小板份额与中小板 A 份额、中小板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中小板 A 份额与一份中小板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中小板 A 份额与一份中小板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中小板 A 份额、中小板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
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对转换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实现对中小企业 100 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 100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的方法进行投资,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变动、增发、配股、分红等公司行为导致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发生变化时,由于交易成本、交易制度、个别成份股停牌或者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及时完成投资组合同步调整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
表现。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投资于中小企业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将不低于 90%
的基金资产,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的时间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2、组合构建策略

本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逐步调整。

(1)确定目标组合: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完全复制成份股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组合。

(2)确定建仓策略: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通过完全复制法最终确定目标组合之后,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标的指数的要求。

3、组合管理策略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定期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当成份股发生增发、送配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的公告,进行相应调整;

2)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
踪标的指数;

3)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3)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 100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2)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存托凭证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7)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3)、(4)、(5)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且该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中小企业 100 指数为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小企业100指数收益率+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中小企业 100 指数,指数代码为 399005,是中国多层次证券市场的重要指
数,该指数于 2006 年 1 月 24 日正式发布,兼具价值尺度与投资标的的功能。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虽为股票型指数基金,但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申万中小板份额为常规指数基金份额,具有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中小板 A 份额,则具有预期风险低,预期收益低的特征;中小板 B 份额由于利用杠杆投资,则具有预期
风险高、预期收益高的特征。

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具有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测评,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 2023 年 0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1 权益投资 149,793,500.50 93.26

其中:股票 149,793,500.50 93.26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578,205.95 6.59

7 其他各项资产 255,653.04 0.16

8 合计 160,627,359.4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5,229,042.12 3.27

B 采矿业 1,082,064.00 0.68

C 制造业 110,227,599.92 68.9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088,638.00 0.68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412,928.52 3.3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1,203,237.24 7.01

J 金融业 9,695,402.75 6.06

K 房地产业 517,860.00 0.3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585,531.95 2.2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01,248.00 0.19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673,500.00 0.42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76,448.00 0.49

S 综合 - -

合计 149,793,500.50 93.68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594 比亚迪 42,380.00 10,031,346.00 6.27

2 002475 立讯精密 226,065.00 6,741,258.30 4.22

3 002415 海康威视 188,451.00 6,369,643.80 3.98

4 002352 顺丰控股 116,700.00 4,761,360.00 2.98

5 002142 宁波银行 175,419.00 4,713,508.53 2.95

6 002714 牧原股份 123,108.00 4,664,562.12 2.92

7 002230 科大讯飞 87,440.00 4,429,710.40 2.77

8 002304 洋河股份 29,701.00 3,843,309.40 2.40

9 002027 分众传媒 501,473.00 3,585,531.95 2.24

10 002129 TCL 中环 146,030.00 3,414,181.40 2.1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其中,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或/及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857.2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45,795.8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2,309.41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八)、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1.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1)申万菱信中小企业 100 指数(LOF)A:

阶段 基 金 份 基金份额 业绩比较

额 净 值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增 长 率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③ 率标准差

① ② ④

自基金转型 16.59% 0.90% 16.97% 0.91% -0.38% -0.01%


日(2017

年 5 月 9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34.52% 1.53% -36.14% 1.51% 1.62% 0.02%

2019 年 39.84% 1.40% 38.86% 1.43% 0.98% -0.03%

2020 年 45.30% 1.63% 41.62% 1.66% 3.68% -0.03%

2021 年 10.17% 1.28% 4.53% 1.29% 5.64% -0.01%

2022 年 -

1.40% -25.24% 1.42% 1.10% -0.02%
24.14%

2023 年 01

月 01 日至 -11.08% 0.93% -11.86% 0.94% 0.78% -0.01%
2023 年 09

月 30 日
自基金转型

日起至 15.27% 1.35% 1.18% 1.37% 14.09% -0.02%
2023 年 09

月 30 日
(2)申万菱信中小企业 100 指数(LOF)C:

净值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阶段 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准收益率③ 率标准差



2019 年 8

月 8 日(分 18.51

级起始日) 0.99% 20.28% 1.02% -1.77% -0.03%
至 2019 年 %

12 月 31 日

2020 年 44.86

1.63% 41.62% 1.66% 3.24% -0.03%
%

2021 年 9.84% 1.28% 4.53% 1.29% 5.31% -0.01%

2022 年 -

24.37 1.40% -25.24% 1.42% 0.87% -0.02%
%


2023 年 01 -

月 01 日至 11.27 0.92% -11.86% 0.94% 0.59% -0.02%
2023 年 09 %

月 30 日

自分级起始 2

日至 2023 1.33% 17.32% 1.35% 9.22% -0.02%
年 09 月 30 6.54%



2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申万菱信中小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7 年 5 月 9 日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

(1)申万菱信中小企业 100 指数(LOF)A:

(2)申万菱信中小企业 100 指数(LOF)C:


注:本基金在六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托管专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当申万深成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申万中小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级运作期内申万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分级运作期内,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申万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中小板 A 份额和中小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申万中小 100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错误达到或超过申万中小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级运作期内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申万中小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包括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 A 份额、中小板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结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场外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场内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这一收益分配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5、基金上市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0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分级运作期内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上述变更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4、分级运作期到期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H=E×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30%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5、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指数使用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指数使用费率为 0.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指数使用费收取下
限为每季度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

若季度指数使用费下限(人民币 5 万元)大于按基金资产净值提取的季度指数使用费(正常指数使用费),则超过部分(即:人民币 5 万元减去该季度正常指数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不得作为基金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基金管理人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双方自每季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该季度指数许可费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且收到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有效商业发票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上一季度指数使用许可费。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6、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每个运作周年(第五个运作周年除外),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运作周年(第五个运作周年除外)的结束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中小板 A 份额、申万中小板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个运作周年(第五个运作周年除外)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中小板 A 份额和中小板 B 份额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对中小板 A 份额的基准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两份申万中小板份额将按一份中小板 A 份额获得基准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每个运作周年(第五个运作周年除外),将中小板 A 份额在运作周年结束日的份额参考净值超出本金 1.000 元部分,折算为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分配给中小板 A 份额持有人。申万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申万中小板份额将按一份中小板 A 份额获得新增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中小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中小板 A 份额


N U M ( A ) 后 = N U M ( A ) 前

N A V 后 ? N A V 前- 0.5 ?( N A V( A)前- 1.000)

中小板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N U M ( A ) 前 ? ( N A V ( A ) 前 ? 1 .0 0 0 )

N A V 后

其中:

N U M ( A )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中小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N U M ( A ) 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中小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N A V ( A )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中小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即折算基
准日中小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 A V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即折算基准日申
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 A V 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中小板 A 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中小板 B 份额

每次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中小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基金份额数。

(3)申万中小板份额

N A V 后 ? N A V 前- 0.5 ?( N A V( A)前- 1.000)

原申万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申万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N A V ( A ) 前 ? 1 .0 0 0 )

0 .5 ? N U M 前 ?

N A V 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原申万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申万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 N U M 前 + 原申万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申万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N A V 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 A V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即折算基准日申
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 A V ( A )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中小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即折算基
准日中小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 U M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申万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申万中小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举例说明

假设本基金的某个运作周年运作时间区间为 2011 年 9 月 1 日至 2012 年 8

月 31 日,2012 年 8 月 31 日为该运作周年的结束日。

假设 2012 年 8 月 31 日中小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申万中小板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070 元和0.915 元,折算基准日为 2012 年8 月 31 日。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需将中小板 A 份额 2012 年 8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超过1.000元的部分0.07元折算为申万中小板份额分配给中小板A份额持有人。
申万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申万中小板份额将按 1 份中小板 A 份额获
得新增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分配。

假设投资者 A 持有中小板 A 份额 10000 份,则此次定期份额折算后申万中
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后=0.915-0.5×(1.070-1.000)=0.880 元,折算后投资者 A 新增的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为 10000 ×(1.070-1.000)÷
0.880=795.45 份,对其取整计算为 795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故投资者 A 此次
定期份额折算后共计持有10000份中小板A份额和795份申万中小板场内份额。
假设投资者 B 持有中小板 B 份额 10000 份,由于定期折算不涉及对中小板 B
份额的折算,故此次定期折算后投资者 B 所持有的中小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不变,仍为 10000 份。

假设投资者 C 持有申万中小板份额 20000 份,则此次定期份额折算后其所
持有的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后=0.915-0.5×(1.070-1.000)=0.880元。若投资者 C 持有的申万中小板份额为场内份额,折算后其新增的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为 0.5×20000×(1.070-1.000)÷0.880=795.45 份,对其取整计算为 795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故此次折算后投资者 C 持有的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为 20795 份;若投资者 C 持有的申万中小板份额为场外份额,折算后其新增的场外申万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为 0.5×20000×(1.070-1.000)÷0.880=795.455 份,场外份额采取截位法保留两位小数为 795.45 份,余额部分计入基金财产,故此次折算后投资者C持有的场外申万中小板份额为20795.45份。
(二)不定期折算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除进行以上的定期份额折算外,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也会
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即:当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连续 10 个交易日
高于 2.000 元时;当中小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 0.250 元时。
1、当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 2.000 元时,本
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 2.000 元时,基金管
理人即应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申万中小板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 2.000 元时,中小
板 B 份额和申万中小板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中小板 A 份额

此类不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中小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2)中小板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后中小板 B 份额与中小板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②将中小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过中小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的部分,折算成场内的申万中小板份额;

③份额折算后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小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折算基准日中小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相等;


④份额折算前中小板 B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中小板 B 份额与
新增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

N U M ( B ) 后 = N U M ( B ) 前

N A V ( B ) 后 = N A V ( A ) 后 = N A V 后 = N A V ( A ) 前

中小板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N U M ( B ) 前 ? ( N A V ( B ) 前 ? N A V ( A ) 后 )

N A V 后

其中:

N U M ( B ) 前 :份额折算前中小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N U M ( B ) 后 :份额折算后中小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N A V ( A ) 前 :份额折算前中小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即折算基准日
中小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 A V ( A ) 后 :份额折算后中小板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 A V (B ) 前 :份额折算前中小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即折算基准日
中小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 A V (B ) 后 :份额折算后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 A V 后 :份额折算后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折算后中小板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申万中小板份额

场外申万中小板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申万中小板份额,场内
申万中小板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

N A V 前 ? N U M 前

N U M 后 ?

N A V 后

其中:

N U M 前 :份额折算前原申万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
金份额数;

N U M 后 :份额折算后原申万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
金份额数;

N A V 前 :份额折算前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即折算基准日申万中
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 A V 后 :份额折算后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申万中小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0.250元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0.250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0.25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A份额和中小板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中小板A份额和中小板B份额的份额数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小板A份额和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当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0.250元后,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申万中小板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中小板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中小板B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中小板B份额的资产相等。

N A V ( B ) 前 ? N U M ( B ) 前

N U M ( B ) 后 ?

N A V ( B ) 后

N A V (B ) 后 =1.000元

其中:

N A V (B ) 后 :份额折算后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 A V ( B ) 前 :份额折算前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即折算基准日中
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 U M ( B ) 前 :份额折算前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N U M (B ) 后 :份额折算后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2)中小板A份额

①份额折算后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1:1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中小板A份额持有人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其持有的中小板A份额的资产及其持有的新增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中小板A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中小板A份额与新增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

N U M ( A ) 后 ? N U M ( B ) 后

中小板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

N A V ( A ) 前 ? N U M ( A ) 前 ? N U M ( A ) 后 ? N A V ( A ) 后

N A V 后

N A V ( A ) 后 ? N A V 后 ? 1.000元

其中:

N A V ( A) 后 :份额折算后中小板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 A V ( A ) 前 :份额折算前中小板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即折算基准日中
小板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 A V 后 :份额折算后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 U M ( A) 后 :份额折算后中小板A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N U M ( A ) 前 :份额折算前中小板A份额的基金份额数。

3)申万中小板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折算前原申万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申万中小板的资产与折算后原申万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申万中小板的资产相等

N A V 前 ? N U M 前

N U M 后 ?

N A V 后

N AV 后 =1.000元

其中:

N U M 前 :份额折算前原申万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
金份额数;

N U M 后 :份额折算后原申万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
金份额数;

N A V 后 :份额折算后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 A V 前 :份额折算前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即折算基准日申万中
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申万中小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八、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 A 份额和中小板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分级运作期内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
(一)份额转换基准日

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份额转换方式

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成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

中小板A份额(或中小板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中小板A份额(或中小板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中小板A份额(或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中小板A份额(或中小板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中小板A份额(或中小板B份额)的
份额数×中小板A份额(或中小板B份额)的转换比率。

(三)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全部转换为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本基金仅余申万中小板份额这一类基金份额。申万中小板份额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原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将取消。

(四)份额转换的公告

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分级运作期到期的基金转换

(一)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结束,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中小板 A 份额、中小板 B 份额将按以下规则折算成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分级运作期到期基金份额的折算规则

1、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基准日

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即第五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

2、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方式

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折算成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

中小板A份额(或中小板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到期折算的计算公式:

中小板A份额(或中小板B份额)的折算比率=到期折算基准日中小板A份额(或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到期折算基准日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中小板 A 份额(或中小板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的场内申
万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前中小板 A 份额(或中小板 B 份
额)的份额数×中小板 A 份额(或中小板 B 份额)的折算比率。

3、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后的基金运作

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全部折算为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到期折算后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到期折算后,原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将取消。


4、基金份额到期折算的相关公告

(1)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到期折算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转换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分级运作期到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二十、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其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中小板 A 份额、中小板 B 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
始办理申万中小板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中小板 A 份额、中小板 B 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申万中小板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分级运作期到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分级运作期到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申万中小 10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申万中小 10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0%;

(17)分级运作期内申万中小板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万中小 100 份额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2)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3)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终止运作;

(24)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终止运作后中小板 A 份
额、中小板 B 份额的份额转换;

(25)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 A 份额、中小板 B 份额上市交易;

(26)分级运作期到期时的基金转换;


(27)分级运作期到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0)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3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分级运作期内中小
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 A 份额与
中小板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分级运作期到期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的到期折算比例、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二、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指数投资相关风险、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营运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指金融工具或证券的价值对市场参数变化的敏感性,是基金资产运作中所不可避免地承受因市场任何波动而产生的风险;其中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基金所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直接影响基金所投资的国债与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会导致其股票价格的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的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一是指在市场中的投资操作由于市场的深度限制或由于市场剧烈波动而导致投资交易无法实现或不能以当前合理的价格实现,从而可能为基金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二是指开放式基金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可能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风险。

1.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产品,指数成分股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因此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2.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申万中小 10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为应对流动性风险,保障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部赎回还是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在特定情形下暂停赎回。 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申万中小 10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八、申万中小 10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以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八、申万中小 10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八、申万中小 10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的相关内容。

4)暂停基金估值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中“(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5)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三)政策风险

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政策风险包括:货币政策的变动、财政政策的波动、税收政策的变动、产业政策的变动、进出口政策的变动等政策的变动引发的市场价格变动,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四)指数投资相关的风险

1、标的指数波动风险

标的指数成分股价格可能受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市场情绪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跟踪标的指数的本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2、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的跟踪误差;

(6)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7)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8)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9)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3、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和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约定范围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5、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由
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6、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尽管标的指数变更的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本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五)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1) 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2) 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进行修改, 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3) 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 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4)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基金生效。 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5)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
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 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6) 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7) 存托凭证退市的, 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 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六)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七)道德风险

是由员工之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之规定及公认的道德标准,损害客户或公司利益所造成的风险。

(八)营运风险

指由于公司组织结构不健全,内部管理的漏洞与人为失误所蕴藏的风险。营运风险可以分内在和外在风险两方面。

内在风险包括因人员、系统和程序而衍生的风险如人为错失、犯法行为、未授权活动、人员损失等操作风险、技术风险、系统稳定安装等风险和决策及程序风险;

外在风险主要因其他风险如法规、法律、公共责任等产生的营运风险。

(九)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十)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拒绝或暂停申购,则投资者可能会面临申购申请失败的风险。具体规定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申万中小 10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基金进入清算期的相关风险

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变现资产,但由于变现过程中的市场波动、流动受限证券无法及时变现而可能面临的进一步损失、清算费用等原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最终收到的全部清算款偏离该基金最后运作日公告的资产净值的风险。此外,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如因持有流动受限证券暂时无法全部变现的,基金将先以已变现基金资产为限进行分配,待该类流动受限证券全部变现后进行再次分配,因此,若该类流动受限证券一直无法变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剩余清算款收取时间不确定的风险。

(十二)其他风险

1、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分级运作期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在分级运作期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照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分级运作期内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本基金的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分级运作期到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四、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成立时间: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万中小 100 份额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申万中小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级运作期内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
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 A 份额
与中小板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分级运作期到期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的到期折算比例;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按相关规定受理申万中小 10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认购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申万中小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级运作期内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小板 A 份额与中
小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
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分级运作期到期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到期折算比例;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年;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督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除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外,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分级运作期内依法转让其持有的中小板 A 份额和中小板 B 份额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申万中小板份额;在分级运作期结束后依法转让其持有的申万中小 100 份额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申万中小 100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所规定的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结束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代表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或分级运作期结束后单独或合计代表申万中小 100 份额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分级运作期内终止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的运作;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万中小板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申万中小板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代表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分级运作期结束后单独或合计代表申万中小 100 份额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代表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分级运作期结束后单独或合计代表申万中小100 份额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代表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分级运作期结束后单独或合计代表申万中小 100 份额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代表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分级运作期结束后单独或合计代表申万中小 100 份额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分级运作期内,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分级运作期结束后,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申万中小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下同);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分级运作期内出席大会的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含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含 50%)或分级运作期结束出席大会的申万中小100 份额持有人(含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六)表决

分级运作期内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分级运作期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申万中小 100 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含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分级运作期结束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分级运作期内终止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的运作、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分级运作期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在分级运作期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照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分级运作期内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本基金的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分级运作期到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产生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五、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成立日期: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中小企业 100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原则上将不低于 9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中小企业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2、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 2、4、5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申万中小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分级运作期内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小板 A 份额和中小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4、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申万中小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级运作期内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分级运作期到期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的到期折算比例,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上市交易的
前一日、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终止运作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申万中小100份额上市交易前一日、每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上市交易的前一日、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终止运作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申万中小 100 份额上市交易前一日、每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分级运作期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在分级运作期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分级运作期内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本基金的中小板 A 份额与中小板 B 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分级运作期到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平台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包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称、基金代码、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收益情况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投资者需求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等任一或多种方式为投资人提供与投资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客户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投资本基金前请详阅申万菱信基金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400-880-8588、在线服务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二、服务渠道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 小时):提供 7×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2、人工服务:在每一交易日提供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或 021-962299 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服务。

(二)在线服务

1、智能客服服务(7×24 小时):提供 7×24 小时智能客服服务,业务规则、常见问题
等自助咨询服务。

2、人工服务:在每一交易日提供不少于 8 小时的在线人工咨询服务,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3、留言服务(7×24 小时):提供客户留言平台,客服中心一般在 T+2 个工作日内处理
完成。

(三)互联网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wsmu.com)、微信公众号“申万菱信基金(SW_SMU)”和官方 APP“申万菱信基金”享受理财资讯、信息披露、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通过上述渠道中的“网上交易”办理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协议文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三、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七、其它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及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二十九、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申万菱信中小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申万菱信中小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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