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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中银沪深300指数增强C (0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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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沪深300指数增强C010311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20-11-06     基金规模:1.22亿份     基金经理: 赵志华 
基金全称:中银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90%
  • 近一月增长率
    2.55%
  • 近一季增长率
    11.42%
  • 近半年增长率
    4.67%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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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及决议生效后的基金转型安排的公告
中银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及决议生效后的基金转型安排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银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中银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全称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银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银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关于中银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权益登记日为
2024 年 2 月 21 日,投票时间为自 2024 年 2 月 22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11 日 17:00 止。
本次大会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进行了计票,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
金合同》、《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工作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中银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156,344,286.73 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295,930,253.47份的 52.83%,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纸质表决方式、网络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为:156,344,286.73 份基金份额同意,0 份基金份额反对,0 份基金份额弃权。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35,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45,000

二、中银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
自该日起生效。

三、决议生效后的基金转型安排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关于中银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中银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中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据此拟定了《中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将继续由赵志华担任。

上述文件已报中国证监会进行变更注册,修订后的文件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起生效。
2、转型方案的实施安排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修改后的《中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选择期,在选择期内,投资人仅可以申请赎回及转换转出,不可以申请申购(含定投)或转换转入。本基金的选择期为
2024 年 3 月 13 日至 2024 年 3 月 19 日,即在 2024 年 3 月 13 日至 2024 年 3 月 19 日期间,
本公司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不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含定投)、转换转入业务。

选择期内,本基金赎回、转换转出等业务仍采用变更前中银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率,并自《中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采用转型后的申购、赎回费率。对于《中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确认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在选择期内,本基金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6 个月 0.50%

Y≥6 个月 0

注:上表中,1 个月按 30 天计算,2 个月按 60 天计算,以此类推。投资人通过日常申
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75%

Y≥3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2)选择期结束后,投资者未赎回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4881)、C 类
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0311)将相应变更为中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4881,基金简称:中银沪深 300 指数增强 A)、C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0311,基金简称:中银沪深 300 指数增强 C),无意继续持有转型后中银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请提前做好退出的相关安排。

自 2024 年 3 月 20 日起,变更后的《中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原《中银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四、重要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 5 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文件。

五、备查文件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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