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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天弘广盈六个月持有混合A (016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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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广盈六个月持有混合A016682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23-06-29     基金规模:0.74亿份     基金经理: 杜广 
基金全称:天弘广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5%
  • 近一月增长率
    0.92%
  • 近一季增长率
    2.68%
  • 近半年增长率
    2.75%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8%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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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广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天弘广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

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 年 7 月 28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天弘广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天弘广盈六个月持有混合

基金主代码 01668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 年 6 月 29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公告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天弘广盈六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广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申购起始日 2023 年 7 月 31 日

赎回起始日 2023 年 12 月 29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3 年 7 月 31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3 年 12 月 29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3 年 7 月 31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天弘广盈六个月持有混合 A 天弘广盈六个月持有混合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6682 016683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是 是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2.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六个月的最短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 或者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 (对于申购份额而 言);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六个月后的对应日。 如无对应日或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前(不含当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 回业务的, 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依照法 律法规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含 网上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 . 01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但最低仍不得低于人民币 0.01 元)。

(2)基 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同一交易日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
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优惠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 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优惠申购费率见下
表:

申购金额(M) 费率

M<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 / 笔

其他投资者(包 括非养老金客户及未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费率

M<5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1,000 元 / 笔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 是否开展优惠活动及具体费率优惠规则均以销售机

构的相关公告和规定为准。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 0.01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0.01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六个月的最短持有期,不收取赎回费。

5.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
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办理本基金日常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计算方式、业务规则按照基金管理

人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披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

则说明的公 告》执行。

(2)转 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 直销中心与网上直 销 系 统)办理相关基金转换业务。 本

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支持转换业务、具体转换规则及相关优惠活动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人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扣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一般情况下相同,但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或普通申购费率。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
购金额。 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6.2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 直销中心与网上直 销 系 统)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及相关优惠费率请
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7. 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

7.2 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 并进行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

行公示。 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
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2)基 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等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上 述申购业务限额包括普通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赎回业务限额包括转
换出业务,但尚未开通或暂停上述业务的情形除外。

(5)有 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6) 投资者可登录我公司官方网站 (www. thfund. com .cn) 或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95046)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
书》等 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二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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