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A 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4 月 24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广发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简称 广发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发起式(FOF)
基金主代码 00725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年 4 月 2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
公告依据
《广发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招募说明书》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4 月 26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广发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 广发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
有期混合发起式(FOF)A 有期混合发起式(FOF)Y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7250 017403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赎回 是 -
注:广发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
下简称“本基金”)根据销售所适用账户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
和 Y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不得对个人养老金账户进行销售,Y 类基金份额
仅面向个人养老金账户销售。A 类、Y 类基金份额已开放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Y 类基金份额开放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将另行公告。
2.日常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自 2024 年 4 月 26 日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赎回业务。本基金每
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五年,在五年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五年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至对应的第五年的年度对日(不含)的持有期间,如不存在该年度对日或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
在目标日期 2050 年 12 月 31 日次日(即 2051 年 1 月 1 日),在不违反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自动转型为“广发锦瑞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届时本基金将转为每日开放申购赎回的运作模式及变更基金名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转型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五年的,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五年持有期限制。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日常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2 赎回费率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投资人需至少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满五年,在五年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持有满五年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基金转型为“广发锦瑞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投资人可在开放日申请赎回该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五年的,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五年持有期限制,根据实际持有期限计算赎回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365 天 0.50%
N≥365 天 0%
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限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限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4.基金销售机构
4.1 场外销售机构
4.1.1 直销机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限机构客户)销售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4.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
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4.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三个开放日内,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三个开放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文件。
(2)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五年,在五年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五年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至对应的第五年的年度对日(不含)的持有期间,如不存在该年度对日或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
在目标日期 2050 年 12 月 31 日次日(即 2051 年 1 月 1 日),在不违反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自动转型为“广发锦瑞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届时本基金将转为每日开放申购赎回的运作模式及变更基金名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转型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型前申购本基金,至转型日持有基金份额不足五年的,在转型日之后(含转型日)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受五年持有期限制。
(3)投资者可以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致力于满足投资者的养老资金理财需求,但养老目标基金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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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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