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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宝盈纳斯达克100指数发起(QDII)A美元现汇 (019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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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纳斯达克100指数发起(QDII)A美元现汇019738
基金类型:QDII     成立日期:2024-03-22     基金规模:--亿份     基金经理: 蔡丹 
基金全称:宝盈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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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宝盈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二月


重要提示

1、宝盈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
金”)根据 2023 年 9 月 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宝盈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65 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者认购、申购确认人民币份额和赎回确认人民币份额均以人民币计算,认购、申购确认美元份额和赎回确认美元份额均以美元计算;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为美国市场。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人员流失风险、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境外投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5、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纳斯达克 100 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6、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 100 指数(Nasdaq-100 Index),编制
方案如下:纳斯达克 100 指数旨在衡量在纳斯达克上市的 100 家最大的非金融公司的表现。

(1)证券合资格标准

合资格的证券种类:合资格的证券种类通常包括美国存托凭证(ADR)、普通股和追踪股;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形式成立的公司不符合纳入指数的资格;如果该证券代表非美国发行人的存托凭证,则提及该“发行人”均提及其相关证券,其已发行股份总数是存托银行报告的实际发行的存托股份数量。

多类别证券:如果发行人已经上市多类别证券,则所有证券类别均符合资格,但须符合所有其他证券合资格标准。

合资格交易所:证券发行人的第一美国上市地必须只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或纳斯达克全球市场。

地区资格:如果证券发行人在美国境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下建立,则该证券必须在已注册的美国期权市场拥有上市期权,或有资格在已注册的美国期权市场上市期权交易。

行业或领域资格:采用富时国际有限公司授权使用的行业分类基准(ICB),证券必须属于非金融类公司(除金融外的任何行业)类别。

市值资格:不设市值资格标准。

流动性资格:各证券的日均成交量不少于 200,000 股(按截至成分股调整参考日所在月的三个日历月计算)。

上市时间资格:该证券必须在纳斯达克(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或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纽交所或 CBOE BZX 等合资格交易所拥有至少三个完整日历月的成交记录,且不包括首次上市月份。资格于成分股选取参考日截止前确定(包括该月)。因分拆事件而纳入指数的证券将不受上市时间资格限制。

流通量资格标准:不设流通量资格标准。


其他资格标准:证券发行人一般不得处于破产程序中;证券发行人未签订会使其不符合纳入指数资格的最终或其他协议,也不存在指数管理委员会认为即将进行的该等交易。

(2)成分股选取

成分股选取的流程:指数成分股调整每年进行一次,届时所有符合资格的发行人(按市值排名)根据以下标准依序纳入指数。

排名前 75 的发行人将被选入指数。

在成分股调整参考日前已成为指数成员,并且跻身前 100 名的发行人也将被选入指数。

若符合前两项标准的发行人数量不足 100,则剩余位置将首先从上次成分股调整中名列前 100 或于上次成分股调整后新增的替代或分拆公司,但目前排名为第 101-125 位的指数成员中按名次填补。

若通过前三项标准的发行人仍不足 100,则剩余位置将按名次由排名前 100且截至参考日期未成为指数成员的发行人填补。

(3)成分股加权

成分股加权方案:指数为修正后的市值加权指数。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纳斯达克网站,网址:
www.nasdaq.com。

7、本基金因特殊情况(比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

本基金资产如投资于港股,会面临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8、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因此,投资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9、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的规定。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10、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11、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杠杆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

12、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美元份额的发售面值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可以视情况增加美元份额发售面值的保留位数,具体保留位数以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为准。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发售面值,基金投资可能出现亏损。

13、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第一部分绪 言 ...... 2
第二部分释 义 ...... 4
第三部分风险揭示 ...... 11
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 20
第五部分基金管理人 ...... 3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4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5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5
第九部分基金的财产 ...... 68
第十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70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8
第十二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8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第十五部分侧袋机制 ...... 92
第十六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6
第十七部分基金托管人 ...... 99
第十八部分境外托管人 ...... 102
第十九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104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6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4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9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1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2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 153

第一部分 绪 言

《宝盈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宝盈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应当适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宝盈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宝盈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宝盈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宝盈纳斯达克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宝盈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宝盈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宝盈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
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1、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29、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三年

30、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3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2、销售机构: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正常交易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56、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7、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

58、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本基金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8、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再分为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

69、A 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70、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71、标的指数:指纳斯达克 100 指数


72、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3、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相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6、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可能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发生变动,同时将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利用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本基金关于流动性风险的评估及应对措施如下: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境外市场和境内市场依法发行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因此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变现能力较强。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需经过内部审批程序。本基金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造成以下潜在影响:1)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者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存在差异。2)投资者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相较正常情形下可能有所延迟。3)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基金暂停估值时,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可能被拒绝或暂停接受;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可能被延缓支付。5)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人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可能对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运作也存在潜在影响。

6、操作或技术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7、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人员流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人员变动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9、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指数化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即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随之调整,基金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需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因此,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控制投资组合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预期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小于 0.35%,预期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①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②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7)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开通外币申赎的风险


本基金若开通外币申购和赎回业务,在方便投资者的同时,也会增加相关业务处理的复杂性,从而带来相应的风险,增加投资者的支出和基金运作成本。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人民币份额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由于本基金外币份额的净值计算与汇率挂钩,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外币份额净值波动的幅度。

(3)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以下风险:

1)税收风险

本基金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对基金投资征收的相关税费,根据中国与该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相关税收协定履行。但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不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因此,当出现相关税务处理差错时,可能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涉及境外托管人,托管资产中的现金可能依据境外托管人注册地的法律法规,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投资衍生品投资风险

衍生品所特有的风险在于增加组合的杠杆率,放大收益或损失,例如,支付少量保证金或期权费可以获得大量的期货或期权所代表的基础资产的风险敞口,尤其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5)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或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
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6)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类似于期货交易,融资业务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其担保金的比例,以保证其不低于所要求的维持担保比率,这种“盯市”的方式对本基金流动性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面临相应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市场风险。

(7)投资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本基金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8)发起式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因此,投资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9)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境外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交易期满时借方未如约偿还所借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买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卖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券。

10、境外投资风险

(1)境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各国或地区处于不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位置,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境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本基金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以上所述因素可能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治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3)汇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人民币份额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由于本基金外币份额的净值计算与汇率挂钩,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外币份额净值波动的幅度。
(4)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可能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造成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5)税收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 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11、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三、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在境内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未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融券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标的指数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标的指数不再适用或本标的指数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流动性不足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投资目标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即原则上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成份股及其权重发生变化(包括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的原因,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因基金规
模而投资受限,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表现。由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存在差异,若出现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股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因素),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因基金规模而投资受限,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使得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完全复制组合,以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①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②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③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的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3、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以改善投资组合的投资效果。

(2)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4)其他衍生品投资策略

如因法律法规限制、基金规模制约或流动性制约,导致本基金不能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投资于指数成份股,或出现境外市场相关法规、规则禁止本基金
投资相关股票的情形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于期权、互换等金融衍生品,进行投资替代。

4、境外市场公募基金投资策略

为实现流动性管理和更好地追踪标的指数等目标,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与本基金标的指数相同指数的境外市场公募基金,本基金还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基金投资。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出于对流动性、跟踪误差、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根据类属、信用评级、收益率、剩余期限、久期、凸性、流动性等指标,结合组合管理层面的要求,深入分析挖掘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现金流、发展趋势等情况,从中挑选具投资价值的标的,适时进行债券投资。

6、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行业研究、公司研究和可转债估值模型分析,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换债券)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行业配置策略、个券精选策略、转股策略、条款博弈策略等。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8、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9、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和结构、本基金的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和品类。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10、境外回购交易及证券借贷交易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增加基金收益,弥补基金运作成本,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还将参与境外回购交易、境外证券借贷交易等投资。

未来,随着全球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境内投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9)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A、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C、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A、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B、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C、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D、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境外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其中上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前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组合限制中第(2)项,以及针对境内投资部分第(3)项的第 5)6)7)10)情形之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针对境外投资部分,除第(4)项的第 6)情形之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不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纳斯达克 100 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95%+人民币活期存款收益率(税后)×5%。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 100 指数。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因此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纳斯达克 100 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95%+人民币活期存款收益率(税后)×5%”符合本基金的产品特点。

若本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严震

总经理:杨凯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18 日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9 号

联系人:杜敏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5599

2、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

本基金管理人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9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现有股东包括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其中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75%的股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持有 25%的股权。

公司设置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固有资金管理委员会、估值委员会、数据治理委员会,并设置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投资部、研究部、REITs 投资部、创新业务部、风险管理部、集中交易部、产品规划部、渠道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市场营销部、互联网金融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北京业务部(北京分公司)、上海业务部和成都业务部等 24 个部室。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六十一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科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医疗健康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国家安全战略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人工智能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颐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品牌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融源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龙头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明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创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福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发展新动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裕增强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基础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智慧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乐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庆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品质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和 9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安盛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国证证券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华证龙头红利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

严震先生,董事长。曾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资产经营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副总法律顾问等职务;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赤先生,董事。曾任职于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和兴证券经纪公司、衡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邹纯余先生,董事。曾任职于中铁二局、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副总经理、工会主席、董事会秘书。

马绍晶先生,董事。曾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理财中心、资产管理三部、证券产品部、证券信托事业部,曾任外贸信托总经理助理,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苏彤先生,独立董事。曾任职于陕西重型机器厂、陕西省西安农业机械厂、陕西财经学院会计系教授、西安交通大学会计学院教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财务会计系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务会计研究中心主任;美国注册舞弊检查师协会(ACFE)会员(CFE)兼北京分会副会长,北京审计协会会员兼企业审计专业委员会理事,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学位论文评议专家。

廖振中先生,独立董事。曾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现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西南财经大学 PPP中心主任。担任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交易所:300463)、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传媒集团新闻实业公司、乐山农村商业银行、乐山民富村镇银行等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独立董事。

曾志耕先生,独立董事。曾任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讲师、副教授、金融学院副院长,现任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何茵女士,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讲师、美国科罗拉多大学访问学者、《财经》杂志社宏观研究部经济学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

杨凯先生,董事。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振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经营管理层董事。

2、监事会

兰敏女士,监事会主席。曾任西南财经大学教师;国金证券投资银行部副经理;中铁信托理财中心经理;平安银行成都分行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富滇银行理财银行部总经理;中铁信托营销总监、财富管理总部总经理、行政总监。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审计部总经理。

王法立先生,监事。曾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中心管理部产品经理、投资管理部信托经理;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事业部-股权管理部总经理。

魏玲玲女士,监事。曾任职于深圳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深圳振华路营业部。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汪兀先生,监事。曾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严震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杨凯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邹纯余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葛俊杰先生,副总经理。曾任深圳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主任科员、副处长;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专户投资部总监、投资经理。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俊先生,副总经理。曾任职于珠海巨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汉唐证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磊先生,督察长。曾任职于广东茂名石化公司、新疆邮政储汇局、新疆邮政局、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纪委书记。

张献锦先生,首席信息官。曾任职于铁道部株洲车辆厂、深圳大学通信技术研究所、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彭玖雯女士,财务负责人。曾就职于达州市人民银行、成都市金通信托投资公司、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成都业务部总经理。

4、拟任基金经理简历

蔡丹,中山大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硕士,CFA,具有 13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
任职于网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 9 月至 2017 年
7 月任职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金融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资产管理部量化投资经理、执行董事。2017 年 7 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宝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国证证券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和 9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庆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颐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裕增强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华证龙头红利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杨凯先生(主席):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葛俊杰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建明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科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邓栋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宝盈祥颐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融源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明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庆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和 9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丹女士(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宝盈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国证证券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和 9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庆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颐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裕增强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华证龙头红利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戈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魏玲玲女士(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何相事先生(秘书):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助理(行政主管)。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运作,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最大程度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及管理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后者的内容不得与前者相违背。

公司各项制度的制订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3)符合全面、审慎、适时性原则;

(4)授权、监督、报告、反馈主线明确;

(5)权利与职责、考核、奖惩相对应。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和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报董事会通过后实
施。公司各机构、部门的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由各机构、部门负责人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大纲提出议案,根据公司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制度进行检查、评价。监察稽核部的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总经理向有关机构、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由相关机构和部门负责落实。各机构、各部门定期对涉及到本机构、本部门的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价,并负责落实有关事项。

4、内部控制基本要点

公司的监督系统、决策系统、业务执行系统包括公司对人、财、物的管理、对各种委托资产的管理和基金的发起、设立、销售、投资、清算、宣传等内容。
(1)授权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授权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制度,确保权责分明;

②公司实行法人授权负责制,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在其规定的业务、财务、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③各项经济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④公司应对授权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

(2)对人力资源管理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②实行员工绩效管理;

③建立导向明确、奖惩并举、奖罚分明的考核制度;

④建立系统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3)对员工行为操守的控制必须包括:

①制定公司员工行为守则,规范员工的行为;

②定期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培训;

③制定纪律程序,建立举报制度;

④员工不得购买股票。员工购买开放式基金的,持有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货币基金除外),并应按照法规或监管机关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4)公司对研究、投资与交易的控制必须包括:


①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②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决策过程必须标准化、程序化、科学化;

③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④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⑤基金经理的选拔、考核、激励制度;

⑥明确的报告体系、监督和反馈体系;

⑦实行空间隔离制度(防火墙制度);

⑧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⑨标准化、程序化的业务流程;

⑩严格的信息资料的传递、保管、销毁制度。

(5)对新产品开发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新产品开发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新产品推出前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进行风险识别,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并按决策程序报批。

(6)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建立销售规则和销售人员资格标准;

②加强对销售机构的监督管理;

③建立客户服务标准,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④做好对销售、客户服务信息资料的管理工作。

(7)对注册登记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做好账户管理工作;

②加强对交易与非交易过户的注册登记过户;

③加强对账户、注册登记资料的管理;

④加强对有关账户、注册登记信息的传递管理。

(8)对资讯控制的内容包括:

①实行保密制度,对信息资料分密级进行管理;

②实行门禁制度;

③对公司办公电话进行录音;

④实行电脑系统权限管理。

(9)对财务控制的内容包括:


①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和基金及其他受托资产财务以及基金之间、受托资产之间财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体系;

②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③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④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⑤实行统一采购和招标制度;

⑥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10)对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包括:

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②电子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软件设计、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③强化电子信息系统的相互牵制制度,建立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与实际业务操作人员相互独立制;

④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禁止同一人同时掌管操作系统口令和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

⑤建立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制度,保证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的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⑥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⑦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等。

(11)对监督系统的控制包括:

①建立不同层次的监督系统,各层次依据各自的授权范围实施监督;

②强化内部监督系统职能,从公司不同角度对公司不同层面进行持续监督、检查,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有效运行;

③全面推行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严格监督人员的奖惩制度;
④确保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破坏内部监督工作;


⑤建立道路通畅的报告、反馈系统。

(12)对突发事件和灾难风险的控制包括:

①制定公司危机处理方案,对突发事件和灾难风险进行提前防范;

②成立危机领导小组和危机处理工作小组,当发生突发事件和灾难时,根据危机处理方案,尽快排除风险,使公司的经营活动恢复正常。

5、持续的控制检验

基金管理人对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实行全方位的定期检查、评价,对重点项目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价,对检查、评价结果出具专题稽核报告,并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报告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委托公司总经理落实。

公司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总结,并出具专题报告,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公司总经理根据办公会议意见,并依据大纲中规定的有关权限和程序责成相关部门落实。

在出现新的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下,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应组织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相关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制度调整。

坚持重点检验的原则,对投资管理、产品设计、基金及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销售、投资人服务及其利益保护、公司财务会计、基金会计等重要的业务进行重点持续检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23 年 9 月 14 日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23〕2165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的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销售机构、业务办理规则可能不同,投资者在办理业务前应查阅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目前仅开通人民币份额的发售,未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开通美元或其他币种份额的认购业务,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基金的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基金的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可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等情形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并在相关公告中列示;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等情形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美元以募集期最后一日的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五、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六、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标的指数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标的指数不再适用或本标的指数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流动性不足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投资目标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七、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认购、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特指美元现汇份额,下同)。

本基金对 A 类人民币份额、A 类美元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C 类美元份额
分别设置代码,分别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所有类别的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合并投资运作,共同承担投资换汇产生的费用。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增设美元现钞或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通过指定的销售渠道接受投资者申购与赎回,该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美元现钞或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业务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
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类别 费率(设认购金额为 M)(人民币元)

A 类人民币份额 M<100 万 1.00%


认购费率 100 万≤M<200 万 0.80%

200 万≤M<500 万 0.50%

M≥500 万 固定费用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美元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类别 费率(设认购金额为 M)(美元)

M<20 万 1.00%

A 类美元份额认 20 万≤M<40 万 0.80%

购费率 40 万≤M<100 万 0.50%

M≥100 万 固定费用 200 美元/笔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并应在
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募集期认购款项的利息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美元份额的发售面值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可以视情况增加美元份额发售面值的保留位数,具体保留位数以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为准。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认购费用为 1000
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1000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费用=1,000 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5,499,000.00+1,000)/1.00=5,500,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
金所得利息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 5,500,000.00 份 A 类人民币份额。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美元(美元现汇)认购本基金 A 类美元份额,认
购费率为 1.00%,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10.00 美元,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 6.3509,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 美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美元

美元发售价格=1.00/6.3509=0.1575 美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1575=628,697.7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美元(美元现汇)认购本基金 A 类美元份额,假定募
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10.00 美元,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
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 6.3509,则其可得到 628,697.78 份 A 类美元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人民币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
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100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100,1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人民币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
金所得利息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 100,100.00 份 C 类人民币份额。

例 4:某投资人投资 1,000 万美元(美元现汇)认购本基金 C 类美元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50 美元,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 6.3509,则其可得到的 C 类美元份额计算方法为:
美元发售价格=1.00/6.3509=0.1575 美元

认购份额=(10,000,000.00+550.00)/0.1575=63,495,555.56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 万美元(美元现汇)认购本基金 C 类美元份额,假
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50 美元,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美元
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 6.3509,则其可得到 63,495,555.56 份 C 类美元份额。
十二、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
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认购金额的限制

人民币份额:投资人 A 类人民币份额或 C 类人民币份额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不设交易级差。若发生比例确认,认购金额不受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础上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美元份额:投资人 A 类美元份额或 C 类美元份额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 美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美元(含认购费),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二、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美元以募集期最后一日的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目前仅开通人民币份额的销售业务,未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开通美元或其他币种份额的申赎业务,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信息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行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正常交易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其中主要境外市场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和更新,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本基金采用多币种销售,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申购币种,赎回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境外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外管局相关规定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变更、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人民币份额: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 A 类人民币份额或 C 类人民
币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不设交易级差。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
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受到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红利再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数额限制。

美元份额: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 A 类美元份额或 C 类美元份额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 1.00 美元,不设交易级差,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本基金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以及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类别 费率(设申购金额为 M)(人民币元)

M<100 万 1.20%

A 类人民币份额 100 万≤M<200 万 0.90%

申购费 200 万≤M<500 万 0.60%

M≥500 万 固定费用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美元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类别 费率(设申购金额为 M)(美元)


M<20 万 1.20%

A 类美元份额 20 万≤M<40 万 0.90%

申购费 40 万≤M<100 万 0.60%

M≥100 万 固定费用 200 美元/笔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在投资
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率随持有期
限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费用类别 费率(设持有期限为N)

A类基金份额赎 N<7日 1.50% 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回费 N≥7日 0%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费用类别 费率(设持有期限为N)

C类基金份额赎 N<7日 1.50% 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回费 N≥7日 0% -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投资人赎回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3、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4、计算举例

例 5:某投资人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申购费率为 1.20%,
假定申购当日 A 类人民币份额净值为 1.0025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0%)=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025=9,856.7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人民
币份额净值为 1.0025 元,则其可得到 9,856.78 份 A 类人民币份额。

例 6:某投资人投资 1 万美元申购本基金 A 类美元份额,申购费率为 1.20%,
假定申购当日 A 类美元份额净值为 0.1575 美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0%)=9,881.42 美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美元


申购份额=9,881.42/0.1575=62,739.1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 万美元申购本基金 A 类美元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美元
份额净值为 0.1575 美元,则其可得到 62,739.17 份 A 类美元份额。

例 7: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人民币份额净值为 1.0015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申购份额=100,000.00/1.0015=99,850.2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人民币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 类人
民币份额净值为 1.0015 元,则其可得到 99,850.22 份 C 类人民币份额。

例 8: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美元申购本基金 C 类美元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美元份额净值为 0.1575 美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申购份额=100,000.00/0.1575=634,920.6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美元申购本基金 C 类美元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 类美
元份额净值为 0.1575 美元,则其可得到 634,920.63 份 C 类美元份额。

例 9: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人民币份额,持有时间为 2 日,赎回
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人民币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60=10,560.00 元

赎回费用=10,560.00×1.50%=158.40 元

净赎回金额=10,560.00?158.40=10,401.6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人民币份额,持有时间为 2 日,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人民币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01.60
元。

例 10: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美元份额,持有时间为 60 日,赎回
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美元份额净值为 0.1575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575=1,575.00 美元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1,575.00?0=1,575.00 美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美元份额,持有时间为 60 日,假设赎回
当日 C 类美元份额净值为 0.1575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575.00
美元。

5、本基金分别计算 A 类人民币份额、A 类美元份额、C 类人民币份额、C 类
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A 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 A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 A
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 A 类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
日 A 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A 类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A 类人民
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C 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 C 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 C 类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 C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C 类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C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净值和美元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9、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1、指数编制机构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当发生上述第 4、7、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当日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具体情形,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等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登记机构受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登记机构届时将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予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相应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应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根据所在地法律法规或交易习惯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或进行分别记账。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保管。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期货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但上述资产不包括:(1)由基金托管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理系统中持有的证券;(2)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或其他权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境外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将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托管账户时即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无担保债务,该等现金归入其清算财产并不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的规定,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得归于其清算财产。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第十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债券、衍生品、存托凭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投资品种、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以及同业存款、债券回购等其他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但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其中,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将结合回售权行使情况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评估为基础,对适用的金融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

4、境外债券的估值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一致后确定;

(2)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估值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8、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境外基金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估值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10、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使用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第三方数据服务商提供的汇率;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人民币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对应日期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美元折算份额净值为对应类别人民币份额净值按估值汇率折算的美元金额。美元折算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对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币种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币种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币种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计算对应日期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币种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四、估值方法”的第 12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相同币种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的份额净值进行再投资;美元认购/申购份额的红利再投资按所对应的美元折算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份额面值;对于外币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所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其他为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如代表基金投票产生的费用、与基金有关的追索费等;

10、基金开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以及因开销户发生的翻译费、公证费、领事认证费;

11、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顾问费等;
13、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4、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5、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初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初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2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6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独立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持有基金的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2 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第 2 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本基金若投资境外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7、基金增减销售币种;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参与境内股指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四)参与境内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五)投资境内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六)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管理情况,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七)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九)投资境外市场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如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拟投资的衍生品种及其基本特性、拟采取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及采取的方式、频率。

本基金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 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 M 标识作为后缀。本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应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 M 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应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基金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费用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4、因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流动性不足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2 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
已托管 1270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
实施奖”、2021 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 及 2022 年
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 年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内部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摩根大通银行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注册地址: 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 43240, U.S.A.

办公地址: 383 Madison Avenue, New York, NY 10179-0001, U.S.A.

法定代表人: James Dimon

成立时间: 1799 年

实收资本(截止 2023 年 3 月 31 日):1,203 亿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截止 2023 年 3 月 31 日):29.7 万亿美元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作为全球领先的金融服务公司,摩根大通总资产达 3.74 万亿美元,在超过60 个国家经营。在投资银行业务、消费者金融服务、小企业和商业银行业务、金融交易处理、资产管理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方面,摩根大通均为业界领导者。

摩根大通自 1946 年开始为其美国客户提供托管服务。之后为响应客户投资海外的要求,该公司在 1974 年率先开展了一种综合性的服务 — 全球托
管。此后,摩根大通继续扩展服务,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客户需要。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创新的产品,摩根大通始终保持其领先地位。

如今,作为全球托管行业的领先者,摩根大通托管资产达 29.7 万亿美元,为全世界最大的机构投资者提供创新的托管、基金会计和服务以及证券服务。摩根大通是一家真正的全球机构,在超过 60 个国家有实体运作。与很多竞争对手不同之处在于,摩根大通还可为客户提供市场领先的投资银行服务,包括外汇交易、全球期货与期权清算、股权及股权挂钩产品以及固定收益投资的交易与研究。同时,在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的现金和流动性方面,摩根大通也有很强的解决方案能力。

此外,摩根大通还是亚太地区全球托管的先行者之一,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974 年,在亚太地区 15 个国家/地区均有客户:日本、澳大利亚、文莱、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印度、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坡、韩国、中国台湾、菲律宾、泰国、东帝汶和越南。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的境外资产,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严震

总经理:杨凯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18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88-300(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83515880

联系人:曾庆全、李雪丹

公司网站:www.by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销售机构、业务办理规则可能不同,投资者在办理业务前应查阅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二、其他相关机构

1、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严震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6044

联系人:陈静瑜


2、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3、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祎、肖菊

联系人:肖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质押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判断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3)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4)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5)基金托管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6)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表决方式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4、因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流动性不足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严震

设立日期:2001 年 5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2766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将拟投资的标的证券库中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标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在境内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未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融券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境内投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8)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A、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C、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A、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B、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C、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D、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境外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其中上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前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组合限制中第(2)项,以及针对境内投资部分第(3)项的第 5)6)9)情形之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针对境外投资部分,除第(4)项的第 6)情形之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不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8、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托管账户时即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无担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的规定。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供境内资金划拨使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5.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到期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应付款项资金划转,在确保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出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出销户申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在拟投资的境外市场按市场规则或惯例开立境外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本基金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与期货经纪商订立期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在其经纪商处以基金名义开立期货账户,并将相关的账户信息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不承担与期货投资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保证金)的保管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约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期货经纪商报告,包括期货交易明细、保证金余额等期货数据。基金管理人也可为基金托管人开通权限,提供数据查询功能。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查询的数据或按照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查询途径取得的数据进行估值和核算,不承担核实该数据的责任。

(七)远期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交易对手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将相关账户的信息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不承担与远期投资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远期合约、保证金)的保管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约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远期交易数据,包括交易明细、保证金余额等。基金管理人也可为托管人开通权限,提供数据查询功能。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数据或按照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查询途径取得的数据进行估值和核算,不承担核实该数据的责任。

(八)境外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管理基金证券账户。

(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十)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人民币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对应日期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美元折算份额净值为对应类别人民币份额净值按估值汇率折算的美元金额。美元折算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对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债券、衍生品、存托凭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T+1 日完成 T 日估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投资品种、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以及同业存款、债券回购等其他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但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其中,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将结合回售权行使情况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评估为基础,对适用的金融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

(4)境外债券的估值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一致后确定;

2)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估值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8)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境外基金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估值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10)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使用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第三方数据服务商提供的汇率;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
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数公司或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币种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币种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登记机构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客户服务热线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客户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语音系统查询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电话人工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个交易日的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服务时间:每个交易日 8:30-11:30,13:00-17:00。

三、对账服务

1、自助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自动查询系统和客户服务热线语音系统,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等。

2、电子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为月度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向留有电子邮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电子对账单服务,电子邮箱不详及持有人主动取消服务的除外。

3、纸质对账单

基金持有人需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8888-300)定制纸质对账单服务,定制纸质对账单服务后,基金管理人向年度有交易并有基金份额且电
子邮箱无效的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寄送,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留有电子邮箱及未主动定制的投资者除外。

四、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理财服务资讯、热点问题等。

五、交易确认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向客户发送上一交易日的交易确认短信和电子邮件,手机号码无效、电子邮箱不详及持有人主动取消服务的除外。

六、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http://www.byfunds.com)、“掌上宝盈 APP”及“宝盈基金”微信公众号为基金投资者提供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和网上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七、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语音留言、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纸质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计划具体内容以另行公告为准。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300(免长途话费)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http://www.byfunds.com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public@byfunds.com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传真:0755-8351588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投资人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相关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宝盈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文件;

(二)《宝盈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三)《宝盈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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