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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C (02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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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C020237
基金类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24-04-26     基金规模:--亿份     基金经理: 安昀 
基金全称: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20%
  • 近一月增长率
    --
  • 近一季增长率
    --
  • 近半年增长率
    --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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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
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三月
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重要提示
1、 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43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2、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类别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
限为不定期。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4、本基金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业务规则规定的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适格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
的投资者资质予以不时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业务规则
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仅接受适格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 本基金份额不向任何美国人士 1或为任何美国人士的利益发售或出售。
“美国人士”,除其他事项外, 包括任何居于美国的自然人以及下列除个人以外的投资
者: (i)根据美国或其任何州法律组建或成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ii)信托: (a)其任何一位受
托人为美国人士的信托,除非该受托人是专业的受信人、并由非美国人士的共同受托人就
信托资产拥有唯一或共同的投资酌情权,且该信托受益人(若属可撤销的信托,则委托
人)不存在美国人士;或(b)美国法院可就该信托行使主要司法管辖权,且一位或多位美国
受信人就该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拥有控制权;以及(iii)遗产: (a)该遗产需要就源自世界各
地的收入缴付美国税项;或(b)该遗产执行人或行政管理人是美国人士,除非该遗产由并非
美国人士的执行人或行政管理人就该遗产资产拥有唯一或共同的投资酌情权且该遗产受境
外法律管辖。
“美国人士”一词亦指主要为进行被动投资(例如商品基金、投资公司或其他类似的实
体)而成立的以下任何实体: (a)旨在方便美国人士投资于因有非美国人士参与而使其运营者
1 “美国人士”已于《美国证券法》之 S 条例第 902 条规则或美国《1986 年国内税收法》(经修订,包
括为反映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 )的规定所作的修
订)(简称“《美国国内税收法》” )中定义,包括上述规定的不时更新或补充。
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免于遵守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第四部分之特定要求的商品基金,或(b)由美
国人士成立,主要目的是投资于并非根据美国证券法登记的证券,除非该证券由并不属自
然人、遗产或信托的“获认可投资者”2成立和拥有。
“美国人士”一词亦指: (i)美国公民或居民, (ii)一家依美国法律或其任何政治分区法律
而设立的合伙企业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 (iii)一家依美国法
律或其任何政治分区法律而设立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
(iv)遗产, 其收入须缴付美国联邦所得税(无论其来源为何),或(v)信托,假如(a)美国法
院可就该信托的管理行使主要监管权,且一位或多位美国人士就该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拥
有控制权,或(b)该信托于 1996 年 8 月 20 日已经存在, 并经适当选择视为美国人士。
属于上述“美国人士”的投资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投资于本基金。基金投资者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其认购/申购,或者其他任何获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承诺其完全知悉上
述要求,并声明其并非美国人士、且其开户文件未使用美国注册证明/护照、美国地址或美
国手机号码。投资者如果在持有本基金期间成为美国人士,必须立即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在任何时间发现本基金份额由美国人士持有或实益拥
有,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并有权不接受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认购/申购申请或采取下述基金管理人对非适格投资者
采取的其他相应控制措施。
(2)为履行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除上述“美国人士”外,本基金
亦有权拒绝非中国税收居民或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资质条件的投资者(以
下并称“非适格投资者”,包括其代理人、授权签字人或控制人,下同)的认购/申购申请或
以任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投资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及时向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
其授权的第三方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效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前
述信息资料发生变更的,投资者应在 30 天内告知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
方,并提供变更后的有效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
(3)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将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含其更
新),合理判断投资者(包括实益拥有情形)是否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如因投资
者提供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不完整、真实性或准确性存疑等原因,基金管理
2 参照《美国证券法》第 501 (a) 条规则的定义。
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无法依据现有信息资料充分认定,则有权基于审慎性原
则,认定投资者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如经合理或审慎判断认定投资者可能为非适格投
资者,则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拒绝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
并有权拒绝投资者的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 、转换转入申请、以任何方式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或采取其他相应控制措施。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发现基金投资者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
资者,或者基金投资者在获得基金份额后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和以上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 (a)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认购/申购申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 (b)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 (c)注销已经开立的
基金账户等。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境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该等机构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账户等)
作为合格境外投资者,或通过内地与境外市场的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本基金或其他经基金管
理人合理判断投资本基金对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的运作不构成合规风险的投资者, 基金管
理人有权就其投资者适格性及所需信息资料逐案判断。
5、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
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本公司网站列明。 基金管理人暂未开通网上交易,投资者可通
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或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仅向机构投
资者公开销售本基金, 暂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6、本基金自 2024 年 4 月 10 日至 2024 年 4 月 24 日(具体办理业务时间见各销售机构
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7、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基金登记机构提供的基金账户。本基金份额发售期
内各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和直销机构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如经认定投资者可能为非适格投资者,则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
权拒绝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因投资者提供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不完
整、真实性或准确性存疑等原因,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无法依据现有
信息资料充分认定,则有权基于审慎性原则,认定投资者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从而拒
绝其开立基金账户。
8、投资者需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才能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不
同销售机构开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登记机构提供的开放
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式基金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开立基金账户,直接办理新基金的认购业务即可。若投资
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
认购失败的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
金,则需要在该销售网点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
购手续后,应及时查询确认结果。
9、在基金份额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10、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认购基金份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
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
限。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
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通常可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办理认购的网点
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
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schroders.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 相关提示性
公告和本公告将同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 。
13、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各基金销售机构网站和本公司网站
(www.schroders.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并了解本基金份
额发售的相关事宜。
14、投资者可拨打 4009-209-588 或其他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购买事宜。
15、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据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6、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17、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
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
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
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
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
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具体风险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或不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约定的程序
后,可以依照约定启用侧袋机制,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得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
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
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
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
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
承诺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文件,提供反洗钱等相关尽职调查所需信息,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 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诺,其及机构投资者相关方不属于中国法律法规认可的反洗钱监控名单。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出现不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本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业务规则或在其他公告中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条件或违反本发售公告所述承诺的,或者
未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提供相关尽职调查所需信息、材料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认购/申购申请并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如果法律法规有相关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会向基
金投资者披露违反反洗钱要求等事项的具体细节)等相应控制措施。因而,基金投资者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份额可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被强制赎回、追加认购/申购被拒绝、
因违反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风险。 取决于赎回时间,该等强制赎回可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及/或经济后果。就本基金的终止、 因前述原因采取的强制赎回或
其他控制措施,任何人士均无任何责任对投资者亏损的任何部分作出补偿。基金管理人亦
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行使该等权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完全知悉并确认接受
前述风险。
基金管理人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
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的所有个人投资
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的部
分。 基金管理人将在履行必要程序的基础上, 根据适用的与数据保护或个人信息有关的法
律法规和基金管理人的隐私政策处理投资者提供的个人信息。 请知悉并持续关注基金管理
人官方网站 www.schroders.cn 不时披露的隐私政策或其他个人信息处理相关政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请投资者详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全面了解投资本基金的相关
风险。
第一部分 本次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 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
基金代码: A 类份额基金代码: 020236; C 类份额基金代码: 020237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直销机构
名称: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33 楼 33T52A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33 楼 33T52A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炜
成立时间: 2022 年 1 月 29 日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9-588
公司网址: www.schroders.cn
基金管理人暂未开通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仅向机构投资者公开销售本基
金,暂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公示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
金。
(五)份额发售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份额发售时间自 2024 年 4 月 10 日起至 2024 年 4 月 24 日止。
(六)基金的认购费率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1、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可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实行有差别的费率优惠。
(1)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外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优惠认购费率。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
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实
施差别优惠认购费率的投资群体范围。
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12%
100 万元≤M<300 万元 0.1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06%
M≥500 万元 每笔人民币 1,000 元
(2)非养老金客户(除直销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300 万元 1.0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每笔人民币 1,000 元

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募集期内投资者多次认购的,认购费用须按每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原则,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A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 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1)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
费率为 1.20%,假设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
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3) /1.00=9,884.42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认购金额
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3 元,可得到 9,884.42 份 A 类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2) 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 /1.00=10,003.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为 3 元,可得到 10,003.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4、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据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认购的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通过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2)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人民币 20 亿元(末日比例配售),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
请参阅届时相关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3) 本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但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
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施罗德中国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
第二部分 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基金管理人暂未开通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仅向机构投资者公开销售本基
金,暂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公示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
金。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第三部分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通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募集期内,办理时间为认购日的 9: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认购业
务)。
3、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手续
机构投资者根据客户类型分为机构、产品两类。
(1) 客户类型为机构的投资者(下文简称“机构户”) 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
的材料:
1) 填妥并盖章的《日常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 》;
2)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
件);
3) 提供指定银行交收账户的开户证明原件或加盖公章/预留印鉴的复印件;
4) 填妥并盖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
5) 预留印鉴卡一式贰份(预留印鉴必须包括至少两枚印章,且至少其中一枚印章为业
务公章) ;
6)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受益所有人、实际控制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
位公章(如是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7) 填妥并盖章的《非现场交易协议书》一式贰份;
8) 填妥并盖章的《风险调查问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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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填妥并盖章的《机构投资者权益须知》;
10) 填妥并盖章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
11) 填妥并盖章的《非自然人客户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层和股东登记信息表》;
12) 填妥并盖章的《专业/普通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 ;
13) 填妥并盖章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适用);
14) 填妥并盖章的《机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适用);
15) 监管部门和本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 客户类型为产品时, 上述机构类型客户开户材料除《日常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投资者)》 外均需提供,另需提供如下材料:
1) 填妥并盖章的《日常账户业务申请表(产品适用) 》 ;
2)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产品成立批复、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3) 特殊法人机构投资者开户除需提供上述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按如下分类及要求提
供相关资料:
A. 企业年金计划:
1)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年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
函(含登记号)复印件;
2)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年金管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3)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管理合同的复印件。
B.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
1)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应委托托管人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2)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复印件;
3)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4)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5)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托管银行出具的人民币账户开户证明复印件。
C. 保险类产品:
1)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
a) 如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代理开户,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保险公司与保险资
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复印件。
b) 如是保险资金托管人代理开户,出示并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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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i.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保险资金托管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保险公司与资产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复印件。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产品
a)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银保监会) 针对集合产品
发行出具的确认函复印件;
b) 如是产品的资金托管人代理开户,还需出示并提供以下材料:
i.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保险资金托管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ii.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资产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复印件。
D. 信托公司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银保监会) 向信托公司颁发的
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设立信托计划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如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托管人代理开户,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资产托管协
议复印件。
E. 证券公司发起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
文件复印件;
2)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国证监会对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书面批复文件复印
件;
3) 如是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人代理开户,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资产托管协议复
印件。
特别提示:
(1) 其中指定银行交收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未成功认购、
申购的款项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内,如不一致,投资者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说明文件。赎回、分红及未成功认购、
申购的款项将划入投资者指定银行交收账户。
(2) 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
4、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并盖章的《日常交易业务申请表》 及银行付
款凭证复印件。
5、认购资金的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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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办理认购业务应将足额认购资金在当日认购业务办理时间内, 通过银行转账汇
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并按照管理人的相关要求提供划款凭证。
直销专户信息:
账户名称: 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上海东方汇经支行
银行账号: 310065109018800032489
6、注意事项
(1)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及基金代码。
(2)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
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3)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
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
请接受的确认,最终基金份额确认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自本公司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之日起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基金认购期期间,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认购资金在当日认购业务办理时间内未到指定基金直销专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第四部分 清算与交割
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由登记机构开立的本基金募集专户
中,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资金利息折算为投资者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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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六部分 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33 楼 33T52A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炜
设立日期: 2022 年 1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3〕 7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3 亿元
存续期限: 2022 年 1 月 29 日至不约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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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742.6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5 号
(三)直销机构
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有关内容同上。
基金管理人暂未开通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仅向机构投资者公开销售本基
金,暂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公示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
金。
(四) 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登记机构
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有关内容同上。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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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七)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毕马威大楼八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二期 25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首席合伙人:邹俊
电话: 021-22123075
传真: 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欧梦溦
联系人:张楠
施罗德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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