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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易方达纯债债券A (11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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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纯债债券A110037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2-05-03     基金规模:18.73亿份     基金经理: 李冠霖 
基金全称: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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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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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四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7
九、基金收益分配 ......21
十、基金信息披露 ......22
十一、基金费用 ......2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6
十五、禁止行为 ......28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9
十七、违约责任 ......3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2
二十、其他事项 ......3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32

鉴于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系 一家依 照中国法 律合法 成立并有 效存续 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 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照中 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拟担任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 确易方 达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之间 的权利 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 金合同为准, 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 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 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 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 ;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 据的承兑和贴 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离 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 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 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 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 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逆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 入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 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 基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 人可以拒绝 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 行为不符合基 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 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事先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公募基金投资 于一家企业发行 的单期中期票据 合计不 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 行 债券回 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2、9、10 以外,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
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 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 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当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 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 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 的规定,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 任确保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与关联交易 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 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 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 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 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 托管人事前无 法阻止该关
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 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 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 的权利、义务 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 对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需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债
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 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 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 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 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 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 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制度》的 内容与本协议 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 符合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 的单期中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 票据是否符合 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 措施。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 开信息或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基 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 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 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 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 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 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 金管理人应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 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刻 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 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 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 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机构在本托 管协议订立日之 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 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合同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 券等有价凭证 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实物证券及银行 定期存款存单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 管人对由上述 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 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 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 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 成的后果,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20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 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书面授权文件须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 权人签章/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原件 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授权通知在基 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确认后于授权通知书上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 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 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等付款指令、 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 资有关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 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金额、账 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双方同意的指令传送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 限和交易权限和合理指令处理时间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 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 令,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对于被 授权人按照其授权权限发 出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 人员的授权, 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已由基金管理人在指令执行 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经 基金托管人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 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 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拒绝执行,否则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 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 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 授权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投资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 托管人保管投资指令传真件 ,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 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 达基金托管人 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审慎的表面验证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没有得到基金管理人的回复前可暂缓指 令的执行,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因此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失。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 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 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 样本相符,指 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 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 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 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 管人可视情况 暂缓或拒绝执行,并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对基金财产所引起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 情形包括指令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
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发送的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 时,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如需撤销指令,应出具书面撤销说明或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后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 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基金托管 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基金 管理人的前述有效指令, 应在发现后及 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负赔偿责任。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 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 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章/签字样本,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 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 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并暂停指令的 执行,基金托管人对因此暂停执行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 证券买卖的证 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 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 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将根 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表格及时送达基金 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 申请接收结算 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 规定,在基金 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 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 元号、佣金费 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1 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 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 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 的交易划款指令及相关结算规则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在清算上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直接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 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 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 损失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如果因为 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 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 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 投资清算困难 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基金托管人 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据此引发的 证券、资金交 收等违约事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要求,依据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1 点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 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 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 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1.2 对基金发生的任何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确保证券或透支款尽快补足。 对违约造成的罚息、罚款 以及影响其他 基金交收造成的损失,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每日与托管人进 行交易记录的 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 值之前,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每 交易日结束后 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 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 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 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 协商解决处理 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 保证上述相关 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 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 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 收款没有到 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 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 约定方式对账外,赎回和分 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 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 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
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 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 账后按约定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当存 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00 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 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提供企业 银行的查询功能,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 金托管人复 核,按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可 决定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 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估值 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 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 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已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 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 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 时公布基金份 额净值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按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由于基金托管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头寸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 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 根据本部分的 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 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 录和保管本 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 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 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 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 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 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选择 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分红方式;

6.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订、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及 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 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 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 生的信息以及 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 括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信息披露过程 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 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互 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 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 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在 规定媒介公
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的信息披 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 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 支付给基金 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 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除管理费、托管费以及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 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协商酌情降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销售服 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规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 提的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 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和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 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 侧袋账户有关 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 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 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 管理费,详见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 包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 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如因基金托管人业务监督和 核查需要,基 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 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 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 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 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并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 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 托管人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 致,可以对协 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 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 应当按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 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根 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 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 代表基金向违 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托管人对于不在其能控制范围内的基金财产中证券、债券等有价证券等实物的毁损造成的损失;

4.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 金管理人投资产 生的存放或存管 在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 的委托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5.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因素造成的损失。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若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 争议,双方当 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 深圳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意见修改并正式签署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备存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 结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 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 协议的用语定 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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