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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海富通中证2000增强策略ETF (159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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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中证2000增强策略ETF159553
基金类型:指数型、ETF、股票型     成立日期:2024-03-27     基金规模:--亿份     基金经理: 朱斌全 李自悟 
基金全称:海富通中证2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23%
  • 近一月增长率
    7.70%
  • 近一季增长率
    --
  • 近半年增长率
    --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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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中证2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海富通中证 20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4 月 10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海富通中证 20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海富通中证 2000 增强策略 ETF

基金主代码 159553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 年 3 月 2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海富通中证 2000
公告依据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海富
通中证 20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4 月 15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4 月 15 日

注:海富通中证 20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为

“2000ETF 增强”。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3.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

3.1 申购与赎回数额限制

1.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2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或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与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基金销售机构

4.1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包括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若有新增的一级交易商,本公司将另行公告或在本公司网站公示。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一级交易商,并及时公告或在本公司网站公示。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与赎回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业务涉及的基金份额、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及其现金替代、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对于本基金赎回业务涉及的基金份额、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及其现金替代、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分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深市、沪市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深市、沪市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
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提交的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分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深市、沪市成分股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深市、沪市成分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资金清算交收和份额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披露在本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上的《海富通中证 20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40099)垂询相关事宜。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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