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享受更棒的交易体验,建议您下载众禄基金APP升级您的浏览器,5.13日起WinXP下的IE内核浏览器将不再提供支持 立即升级 >>
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享受更棒的交易体验,建议您下载众禄基金APP或升级您的浏览器 立即升级 >>
基金
  • 基金
  • 基金经理
  • 基金公司
免费注册

监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稳健理财
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融通汇财宝货币B (161623)
点赞|评论
融通汇财宝货币B161623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13-03-14     基金规模:60.75亿份     基金经理: 黄浩荣 时慕蓉 
基金全称: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月15日发放(非工作日顺延)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服务保障:

100元起购, 单日限额5000万元
  • 最近访问基金
  • 我自选的基金
更多>>

同公司旗下基金

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基金通宝 2.62 5.43%
融通军工分级B 1.417 2.53%
融通鑫新成长混合C 1.0375 1.45%
融通鑫新成长混合A 1.0507 1.44%
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 1.635 1.30%
名称 万份收益 7日年化
融通现金宝货币B 0.6183 2.21%
融通现金宝货币A 0.5523 1.97%
融通易支付货币B 0.5058 1.90%
融通汇财宝货币B 0.508 1.90%
融通汇财宝货币E 0.4942 1.85%

热卖基金

名称 日增长率 操作
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 1.91%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LOF)A 0.90%
兴全有机增长混合 0.50%
名称 万份收益 操作
诺安聚鑫宝货币A 0.509
更多>>

众禄组合

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一七年八月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
重要提示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由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关于融通七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经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内容包括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和
基金类别、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和修
订基金合同等事项。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正式实施基金
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之日起, 《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融
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同时生效, 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
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
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 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
风险或负收益风险, 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
风险,因本产品相关技术、规则、操作等创新性造成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
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
益率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7 月 17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4
第二部分 释义...............................................................................................................................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36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3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0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0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0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09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及《融
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
第二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由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并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修订且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融通七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9、基金转型:指对包括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融通汇财宝货币
市场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业务规则》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2、元:指人民币元
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4、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5、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6、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7、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
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
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9、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2%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0、B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1、E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参与基金份额的升级、降
级的基金份额类别
52、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
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3、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
为 A 类基金份额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电话:(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行
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
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7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 经济学博士, 民进会员, 注册会计师, 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 年 1 月至今,任
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
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 南开大学金
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究
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
立董事。
董事马金声先生,高级经济师,现任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名誉董事长。历任中国人
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主任,金银管理司司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国泰君安证券股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
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2007 年 1 月至今,任
公司董事。
董事黄庆华先生, 工科学士, 现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助理、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事业部综合
管理处主管。2015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David Semaya(薛迈雅)先生,教育学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长,三井住友信托银行有限公司顾问。历任日本美林副总,纽约美林总监,美林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代表董事和副总、代表董事和主席,巴克莱全球投资者日本信托银行
有限公司总裁及首席执行官,巴克莱全球投资者(英国)首席执行官,巴克莱集团、财富管理
(英国)董事及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富
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5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上海远东证券
有限公司上海金桥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信阳北京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职务。2017 年 6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历任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15 年 8 月起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行
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
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7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上海远东证
券有限公司上海金桥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信阳北京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职务。2017 年 6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
波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1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刘晓玲女士,金融学学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渠道总监,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负责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总
监。2015 年 9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 法学硕士。 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务院法制局)财金司公务员,
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 年 3 月至今,
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黄浩荣先生,厦门大学管理学硕士,4 年证券投资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4
年 6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研究员, 现任融通汇财宝货币
市场基金、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融通通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通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通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融通通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通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通润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融通通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通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融通通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自 2013 年 3 月 14 日起至 2014 年 1 月 1 日,由张李陵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1 月 2 日起至 2014 年 1 月 6 日, 由张李陵先生和王超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1 月 7 日起至 2015 年 1 月 5 日,由王超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1 月 6 日起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由王超先生和王涛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6 月 24 日起至 2017 年 7 月 27 日,由王涛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7 月 28 日起至今,由黄浩荣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2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常务副总经理颜锡廉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
金经理张一格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王超先生,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马洪元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人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3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4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5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6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的
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
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09 只。自 2003 年以
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
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3 项最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8
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
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
阅, 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
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
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9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0
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1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电话: (0755)2694803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 (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241-1243 室
邮编:100033
联系人:魏艳薇
联系电话: (010)66190989
传真: (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34 层 3405 号
邮编:200120
联系人:刘佳佳
联系电话: (021)38424889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殷洁
联系电话: (0755)26947856
网址:www.rt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3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755-82791065
客服热线:4009908826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 (010)85130236
客服电话:400-8888-108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 (010)66568450
客服热线:400-8888-888
(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4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 (021)33388229
客服热线: 95523 或 4008895523
(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 周青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话:4008096096
(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电话: (010)63080994
客服电话:4008008899
(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嘉禾
电话: (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人:付静雅
电话: (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1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5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1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 (0471)4974437
客服电话:4001966188
(1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5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1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李若晨
电话: (0755)23838751
客服电话:4008881888
(15)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尚瑾
客服电话:4008188866
(1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人代表:杨宝林
联系人: 孙秋月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6
电话: (0532)85023924
客服电话:95548
(1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周雪晴
电话: (010)60838995
客服热线:0755-23835888
(1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电话: (010)66107909
(1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24 层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联系人:邱艇
电话:0574-87050397
(21)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珠海华润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0338;96588(广东省外请加拨 0756) 。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7
网址:www.crbank.com.cn
(22)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法人代表:蔡国华
联系人:甘学芳
电话:0535-2118050
客服热线:400-813-8888
(2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传真:0512-69868370
联系人:葛晓亮
电话:0512-69868519
客服热线: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24)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2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 号楼 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电话:(021)54509998
(2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8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2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人代表: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王婉秋
客服电话:400-888-6661
(2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30)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9
电话: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806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31)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站:www.xds.com.cn
(3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3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曹怡晨
客服热线:400-921-7755
(34)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0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1 幢 A20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5)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崔丁元
客服热线:4008936885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3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仅代销前端)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37)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 0500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1
传真:0755-2167 4453
联系人: 叶健
客服热线:400-684-0500
公司网站: www.ifastps.com.cn
(3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e世界A座1108室
法人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40)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 郭宝亮
客服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41)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联系人: 姜吉灵
客服热线:400-821-0203
(42)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2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服热线:400-6767-523
公司网站:www.zzwealth.cn
(43)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联系人:廖苑兰
客服热线:4008048688
公司网站:www.keynesasset.com
(44)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集镇 7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天时国贸大厦 11 层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李跃
电话:025-56663409
客服热线:025-56663409
网址:www.huilinbd.com
(4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1002-A10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3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葛亮
客服热线: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7)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021-20324153
网址:http://www.dtfunds.com
(48)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联系人: 徐伯宇
客服热线:95518
公司网站:jr.jd.com
(49)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32 层
法人代表: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客服电话:400-111-5818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5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4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服热线: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51)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服热线:400-6767-523
公司网站:www.zzwealth.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法定代表人:高峰
电话: (0755)26948075
传真: (0755)26935011
联系人:杜嘉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5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电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邮编:200021)
邮编:200120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俞伟敏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俞伟敏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由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1715 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3 年 3 月 7 日至 2013 年 3 月 12 日进行公开募
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融通七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3 月 14 日生效。
2015 年12月14日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 ,内容包括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名为“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根据该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起,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 《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7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自 2017 年 3 月 13 日起在现有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E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004399;基金简称:融通汇财宝货币 E) 。
一、增设 E 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设 A 类、B 类和 E 类三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
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
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基金份额的升
级和降级仅针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E 类基金份额不参与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二、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及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及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如下表所示: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E 类基金份额
管理费率 0.25% 0.25% 0.25%
托管费率 0.10% 0.10% 0.10%
销售服务费率 0.22% 0 0.05%
首次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
其他销售机构:0.01 元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0.01 元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1 万元
500 万元 0.01 元
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
其他销售机构:0.01 元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0.01 元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1 万元
10 万元 0.01 元
单个账户最低
份额余额
不设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500 万份(含) 不设最低持有份
额限制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份额升降级按基金账户统计时,份额升降级适用投资者在同时销售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下持有的基金份额, E 类份额不参与基金份额
的升级和降级, 即在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各交易账户持有的份额总数以确定是否符合升降级
标准时,仅统计投资者在此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下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份额
升降级仅针对投资者此交易账户下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户内 A 类基金份额与 B 类基金份额合计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交易账户(指同时销售本基金 A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8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下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若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户内 A 类与 B 类基金份额合计低于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交易账户 (指同时销售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机构的交易账户)下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需注意,若销售机构仅销售 A 类或 B 类或 E 类基金份额,则投资者在该
机构内的基金份额不参与升降级的判断和处理。
四、重要提示
1、投资者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投资者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
根据上述业务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2、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等交易申请时,应审慎判
断自身是否符合相应类别投资金额要求,并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
所造成的赎回等交易申请确认失败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 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在某一开放日对投资者持有的 A 类或 B 类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
级处理,则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转换转出及转托管等申请确认失败。
五、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及升降级规则、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费率水平、数额限制、相关规则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销售
机构,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披露。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3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可在上述范围内
规定具体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与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3 年 3 月 18 日起开放申购业务,于 2013 年 3 月 21 日起开放赎回业务。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1 月 26 日及后续公告的相关日期起, 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部分代理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
网站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
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日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
并分配。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
算并支付。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账户内的待支付收益不随赎回款项支付给投
资者,并且剩余的基金份额须足以弥补其当前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0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限额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届时进行公告。具体限额数额如有变更,将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转出及转入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转换的方式,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3、基金转换无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限制;
4、基金转换转出的基金在申请日有权益,确认日开始无权益;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在
申请日无权益,确认日开始记权益;
5、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在发生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7、在发生限制申购或巨额赎回的情况下,所涉及到的基金转换按比例确认。如果发生
连续巨额赎回,基金转换不顺延;
8、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开通基金转换;
9、基金转换收取适当的基金转换费和补差费;
10、转换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11、补差费:对于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出基金的认购(申购)费
率高于转入基金的认购(申购)费率时,补差费为 0;转出基金的认购(申购)费率低于转
入基金的认购(申购)费率时,按认购(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基金份额记录其历
史转换情况, 对于缴纳前端认购 (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 从低费率基金转入高费率基金时,
基金补差费的收取应以该基金份额曾经有过的最高认购(申购)费率为基础计算,累计不超
过最高认购(申购)费率与最低认购(申购)费率的差额;
对于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在基金转换时,补差费按照转出基金正常
赎回时的后端认购(申购)费率收取;
1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1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赎回(T 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2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
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或转换的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该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因投资者怠于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 0.0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 5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 0.0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
2、申请赎回或转换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A 类、B 类、E 类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本基金 A 类、
E 类基金份额不设最低持有份额限制,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持有份额为 500 万份。
3、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2
5、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
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七、申购、赎回与转换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
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
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包括转换费和补差费;
(2)转换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3)补差费:对于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出基金的认购(申购)
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认购(申购)费率时,补差费为 0;转出基金的认购(申购)费率低于
转入基金的认购(申购)费率时,按认购(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基金份额记录其
历史转换情况,对于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从低费率基金转入高费率基金
时,基金补差费的收取应以该基金份额曾经有过的最高认购(申购)费率为基础计算,累计
不超过最高认购(申购)费率与最低认购(申购)费率的差额;
对于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在基金转换时,补差费按照转出基金正常
赎回时的后端认购(申购)费率收取。
(4)目前参与本基金的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费率详见各相关基金最新招募说
明书或公告的约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份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 份
2、赎回金额计算采用“份额赎回、金额确认”的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3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例: 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 100,000 份, 全部赎回, 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00+1.50=100,001.50 元
3、转换份额的计算
转换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补差费=[(转换金额-转换费)/(1+补差费率)]×补差费率
转入份数=(转换金额-转换费-补差费)/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转入情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 1 万份基金 X 至本基金,则其可得到转换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
基金 X 转出份额 10,000 份;
基金 X 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 元;
本基金的份额净值(NAV) 1.000 元;
假设基金 X 转换至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 0.3%,补差费率为 0.2%;
转换金额=10,000×1.20=12,000 元;
转换费=12,000×0.3%=36 元;
补差费=[(12,000-36)/(1+0.2%)]×0.2%=23.88 元;
转入份数=(12,000-36-23.88)/1=11,940.12 份。
即投资者转换 1 万份基金 X 至本基金,获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11,940.12 份。
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2)转出情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 1 万份本基金至基金 X,则其可得到的转换入的基金 X 份额为:
本基金转出份额 10,000 份;
基金 X 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 元;
本基金的份额净值(NAV) 1.000 元;
假设本基金转换至基金 X 的转换费率 0%,补差费率为 0.2%;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4
转换金额=10,000×1=10,000 元;
转换费=10,000×0%=0 元;
补差费=[(10,000-0)/(1+0.2%)]×0.2%=19.96 元;
转入基金 X 的份数=(10,000-0-19.96)/1.20=8,316.70 份。
即投资者转换 1 万份本基金至基金 X,获得基金 X 份额为 8,316.70 份。
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4、申购或转换入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或转换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 份),小数点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5、赎回或转换出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或转换出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 元),小数点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该基金账户。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5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8、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已确认的赎回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 6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一、拒绝或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转出基金暂停赎回,或转入基金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
申请;当转入基金拒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6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或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公告;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或转换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7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起, 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部分代理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
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九、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二十、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
基金份额转让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相对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资产净值波动
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1、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要经济变量指标、分析宏观
经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的情景模拟,进而判断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同时,本基金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
与预判,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拟。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确定当前资金的时间价值、
通货膨胀补偿、流动性溢价等要素,得到当前宏观与流动性条件下的均衡收益率曲线。区分
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期限利差、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
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和概率,确定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2、骑乘策略
当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向上倾斜并且相对较陡时,投资并持有债券一段时间,随着时间
推移,债券剩余年限减少,市场同样年限的债券收益率较低,这时将债券按市场价格出售,
投资人除了获得债券利息以外,还可以获得资本利得。在多数情况下,这样的骑乘操作策略
可以获得比持有到期更高的收益。
3、放大策略
放大策略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资金,
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在回购利率过高、流动性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9
不足、或者市场状况不宜采用放大策略等情况下,本基金将适时降低杠杆投资比例。
4、信用债投资策略
(1)信用风险控制。本基金拟投资的每支信用债券必需经过融通基金债券信用评级系统
进行内部评级,符合基金所对应的内部评级规定的方可进行投资,以事前防范和控制信用风
险。
(2)信用利差策略。信用产品相对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获取较
高投资收益的来源。首先,伴随经济周期的波动,在经济周期上行或下行阶段,信用利差通
常会缩小或扩大,利差的变动会带来趋势性的信用产品投资机会。同时,研究不同行业在经
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不同行业总体信用风险和利差水平的变动情况,投
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其次,信用产品发行人资信水平和评级
调整的变化会使产品的信用利差扩大或缩小,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内部评级在定价方面的作
用,选择评级有上调可能的信用债,以获取因利差下降带来的价差收益。第三,对信用利差
期限结构进行研究,分析各期限信用债利差水平相对历史平均水平所处的位置,以及不同期
限之间利差的相对水平,发现更具投资价值的期限进行投资;第四,研究分析相同期限但不
同信用评级债券的相对利差水平,发现偏离均值较多、相对利差有收窄可能的债券。
(3)类属选择策略。国内信用产品目前正经历着快速发展阶段,不同审批机构批准发行
的信用产品在定价、产品价格特性、信用风险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本基金将考虑产品定价的
合理性、产品主要投资人的需求特征、不同类属产品的持有收益和价差收益特点和实际信用
风险状况,进行信用债券的类属选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产、住房
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 ,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
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
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
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
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
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
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期存款利
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0
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或者
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和企业信
用评级。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
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2、投资决策程序
(1)确定投资策略
基金经理在宏观、货币市场以及金融工程研究员提供的研究报告基础上完成投资策略
报告, 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修改批准后, 由基金经理进行具体实施,
并交由监察稽核部备案监督。
(2)进行资产配置
基金经理根据上述研究报告设计合理的久期,对基金资产在每个市场进行合理地配置,
并根据市场的流动性状况对资产配置进行调整。
(3)建立投资组合
运用组合优化模型构建初始比例,然后根据市场的变动情况及时对组合进行调整。但
是调整的幅度不得超越整体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策略。
(4)组合监控与调整
组合监控与调整的理由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可能出现市场失效,例如出现了极
具吸引力的短线买入或者卖出机会;二是基于风险控制的需要,由专门的风险管理小组对持
仓和交易进行监控,基金经理或者风险管理小组发现组合局部或者整体风险超标时,基金经
理应立即对组合进行调整。
(5)风险报告与业绩分析
风险管理小组每日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出具风险管理报告,同时还将定期对基
金业绩进行归因分析,为基金管理提供客观依据。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1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程序作出调整。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及风险控制措施
A、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可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为取得与承担风险相称的收益,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a、买入持有策略
基金可在与投资目标一致的前提下,买入并持有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取相应的利息收
入。
b、利率预期策略
根据对利率趋势、提前还款率等的预期,预测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率的变化趋势,从而
决定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买入或卖出。
c、信用利差策略
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估,分析预期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的变化趋势,评估其
信用利差是否合理,并预测其变化趋势,通过其信用质量的改善和信用利差的缩小获利。
d、相对价值策略
通过计算资产支持证券的名义利差、静态利差及期权调整利差等指标,将资产支持证
券的收益风险特征与其他资产类别和债券的收益风险比较,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对价值,从而
决定对其整体或个券的买入和卖出。
B、风险控制措施
a、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控制投资风险,基金经理及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投资授
权制度。
b、在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首先应由固定收益研究员提出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风险收
益报告和投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公司投委会决定的资产配置计划和相应的投资权限,参考
固定收益研究员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报告,充分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
确定具体投资方案,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c、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比例及交易对手风险控制等。
d、固定收益小组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密切跟踪影响基金所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变化的各种因素, 并在投资中进行相应操作, 以规避信用风险的上升。
e、固定收益小组负责不断完善资产支持证券定价模型,并评估模型风险。密切跟踪影
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率变化的各种因素,并评估其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期收益的影响,并进
行相应的投资操作。
f、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时将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上市等流动性安排,并考虑其对基金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2
资产流动性的影响,分散投资,确保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具有适当的流动性。
g、基金经理将密切关注影响债务人提前偿还的各种因素,并评估其对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价值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投资决策。
h、本公司将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应技术手段,使基金相关操作以谨慎安全的方
式进行,确保基金及持有人利益得到保障。
i、本公司将严格审查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文件,确保各业务环节都有适当的法
律保障。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
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7)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3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8)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4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标准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
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
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5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6,713,871,561.26 45.28
其中:债券 6,713,871,561.26 45.28
资产支持证券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843,920,625.88 5.6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160,465,578.11 48.30
4 其他资产 107,984,245.01 0.73
5 合计 14,826,242,010.26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0.8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6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887,489,434.56 6.3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
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5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25.69 1.73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2 30 天(含)-60 天 31.32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3 60 天(含)-90 天 31.5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4 90 天(含)-120 天 0.14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7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20 天(含)-397 天(含) 17.69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合计 106.40 1.73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未出现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562,697,986.60 4.05
2 央行票据 - -3 金融债券 485,943,506.34 3.5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85,943,506.34 3.50
4 企业债券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49,976,927.13 1.08
6 中期票据 - -7 同业存单 5,515,253,141.19 39.73
8 其他 - -9 合计 6,713,871,561.26 48.36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19557 17 国债 03 4,634,620 463,153,622.54 3.34
2 108601 国开 1703 3,159,034 315,644,421.25 2.27
3 111716087 17 上海银行 CD087 3,000,000 299,538,057.32 2.16
4 111711171 17 平安银行 CD171 3,000,000 299,281,567.76 2.16
5 111795405 17 上海农商银行 CD101 2,000,000 199,760,356.87 1.44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8
6 111712097 17 北京银行 CD097 2,000,000 199,060,164.03 1.43
7 111797831
17 广州农村商业商行
CD088
2,000,000 198,801,757.12 1.43
8 111710251 17 兴业银行 CD251 2,000,000 198,673,557.58 1.43
9 111720087 17 广发银行 CD087 2,000,000 198,647,668.46 1.43
10 111711209 17 平安银行 CD209 2,000,000 198,633,425.42 1.43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20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391%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181%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出现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出现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
9.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3,269.4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2,964,246.60
3 应收利息 47,324,915.60
4 应收申购款 7,561,813.36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59
5 其他应收款 -6 待摊费用 -7 其他 -8 合计 107,984,245.01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 1 月 18 日,业绩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如下:
融通汇财宝货币 A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年1 月18日 (基
金合同生效)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9319% 0.0015% 0.3337% 0.0000% 1.5982% 0.0015%
2017 年上半年 1.8722% 0.0009% 0.1736% 0.0000% 1.6986% 0.0009%
融通汇财宝货币 B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年1 月18日 (基
金合同生效)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2289% 0.0015% 0.3337% 0.0000% 1.8952% 0.0015%
2017 年上半年 1.9769% 0.0011% 0.1736% 0.0000% 1.8033% 0.0011%
融通汇财宝货币 E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1
2017 年 3 月 14 日起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1.2306% 0.0007% 0.1045% 0.0000% 1.1261% 0.0007%
注:本基金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实施份额分类,增设 E 类份额,融通汇财宝货币 E 的数
据统计期间为 2017 年 3 月 14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
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
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
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
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4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5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
公布。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6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每日为投资者
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集中支付收益,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对
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后
可以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实施按日支付。 无论何种支付方式, 当日收益均
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 收益分配计算结果计
算至小数点后第二位,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确度为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截位,因
截位形成的余额按截位尾数大小排序依次分配 0.01 元,直至实际分配收益与当日基金总收
益一致,如果尾数相同则由登记系统随机分配。
如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体现其持有的全部权益,
基金管理人将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当日统一为所有销售机构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结转相应的基金份额。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
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
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收益分配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对于按月支付的情形,若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
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若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 则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
份额。对按日支付的情形,若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若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 则为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
获得现金收益。
4、对按月支付收益的情形,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在当月累
计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清,并随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若当月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
则扣减赎回金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不结算基金收益,而是待全部赎
回时再一并结算基金收益。 对按日支付收益的情形,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账户在当日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算, 并随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者, 若当日的基金收益
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不结算基金收益,而是待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8
全部赎回时再一并结算基金收益。
5、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
收益分配方式, 例如调整为按日结转份额等, 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
“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2%,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0
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即销售服务费率为零,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E 类基金份额的
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5%。三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基金由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按照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相关约定处理。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原则, 结合产品特点和投资者的需求
设置基金管理费率的结构和水平。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
费率等费率,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转型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3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将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
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其中, 当日 A 类或 B 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
作日(包括节假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未结转份额。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
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
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4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四)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5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当发生“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以及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的情形;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七)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披露其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基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6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申购赎回风险
(1)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对本基金的累计申购或对单一账户的累计申购
设定上限。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相关控制指标超过上限, 则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可能确认失败。
(2)特定条件下,如基金收益为负、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基金可能暂停申购,投
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本基金的风险。
(3)特定条件下,如基金收益为负、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基金可能暂停赎回,投
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4)本基金可能出现节假日集中赎回量较大,而本基金在短时间内无法及时变现基金
资产,导致本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2、收益分配风险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付收益为负,在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通
过销售机构或自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负收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予支付, 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支付负收益,将面临被追索负收益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产,导致
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
的损失的风险。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企业债、资产证券化、回购等品
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
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4、机会成本风险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高效率使本基金对流动性要求更高,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
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本基金长期收益可能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5、系统故障风险
本基金每日进行清算和收益分配,系统实现要求更高,可能出现系统故障导致基金无
法正常估值或办理相关业务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8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但从长期看,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清算交收差错、份额登
记差错等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0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2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
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易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
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3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4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5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未设日常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的前提下,履行相应程序后可增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但因涉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6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及升降级规则、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7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
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该日常机构
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
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
行。
6、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
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8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9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或
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参加或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
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或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0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1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日常机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2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偿顺序: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3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峰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 号
注册资本:125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26948075
传真: (0755)26935011
联系人:杜嘉
(二)基金托管人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5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
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本
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④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6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除外;
⑤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
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5%;
⑥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⑦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⑧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
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⑨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
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⑩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另有约定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7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8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
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可由基金管理人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 基金管理人
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
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9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0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
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
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五)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1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
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
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
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并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持有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3-8088(国内免长途话费) 、0755-26948088 可
享有如下服务:
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电话自助语音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
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工作日人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持有人可以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务, 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助查询、 电子
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客服热线查询、纸质对账单邮寄等。其中,纸质对账单邮寄仅限
给已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邮寄。
三、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rtfund.com) 为持有人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查询、 资料修改、
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提供公司公告、 热点问答、 市场评述等资讯服务。
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mail.rtfund.com) 。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rtfund.com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积分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网站、 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答复,当日未能答复的,我们也会在当日将处理进
展情况及时告知持有人。
六、联系方式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3-8088(国内免长途电话费) 、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4
3、客户服务传真:0755-26948079
4、 邮寄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楼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518053) 。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2-14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业
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2-2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
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2-21
关于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恢复大额申购、转换转
入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3-2
关于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增设 E 类基金份额并修
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3-13
关于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A、 B 类基金份额在融通
基金网上直销平台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3-13
关于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 类基金份额在融通基
金网上直销平台开通定投及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3-13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业
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3-13
关于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恢复大额申购、转换转
入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3-1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A 类份额结束销售服务费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3-21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业
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3-22
融通基金关于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新增开通融通汇财宝
货币市场基金 E 类份额快速赎回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3-23
关于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新增代销融通汇财宝
货币市场基金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3-30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6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3-30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4-6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4-6
关于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恢复大额申购、转换转
入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4-12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
资、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4-17
关于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定期定
额投资、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4-19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4-19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
资、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4-26
关于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增代销融通汇
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E 类份额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4-27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
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5-10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恢复大额申购、转换转入业
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5-22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业
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5-25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6-16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7
关于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定期定
额投资、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6-23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关于新增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6-27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6-29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
资、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6-29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降低销售服务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7-3
关于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定期定
额投资、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7-4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
资、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7-5
关于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新增代销融通汇财
宝货币市场基金 E 类份额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
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管理人网站 2017-7-13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2、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3、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点击查看>>  附件 
众禄基金app
众禄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