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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汇添富理财30天债券B (4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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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理财30天债券B471030
基金类型:理财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2-05-09     基金规模:120.18亿份     基金经理: 温开强 
基金全称:汇添富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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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汇添富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汇添富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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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2 年 4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556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等。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
益品种。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汇添富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7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51
七、基金的募集 53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5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58
十、基金的投资 66
十一、基金的财产 7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7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9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8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85
十七、风险揭示 9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1
二十三、备查文件 132
汇添富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汇添富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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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汇添富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添富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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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添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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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
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2、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
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对应的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
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二个月的月
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33、月度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
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实
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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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
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50、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

5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52、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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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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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联系人:李文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26.5%
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桂水发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1965 年出生,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曾在上海财经大学审计监察处任职,历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高级
经理、北京办事处总经理、市场部总监等。
肖顺喜先生,董事。国籍:中国,1963 年出生,复旦大学 EMBA。现任东
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东航国际
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东航期货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
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
陈保平先生,董事。国籍:中国,1953 年出生,高级编审,南洋交大 EMBA。
现任新民晚报社总编辑、党委副书记。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副社长、文汇
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总经理、新民晚报社副总编辑,上海青年报社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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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部主任、副总编,上海三联书店总编辑、沪港三联副董事长,上海文艺出
版总社党委书记、副社长、总社总编辑等。
林利军先生,董事,总经理。国籍:中国,1973 年出生,美国哈佛大学商
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历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办公室主任
助理、上市部总监助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筹备工作组,哈佛大学毕业
后就职于美国道富金融集团(State Street Global Advisor)从事投资和风险管理工
作。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1953 年出生,
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资深访问学者。现任哈
佛上海中心董事总经理。历任美国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美
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台湾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渣打银行
台湾分行总裁,深圳发展银行行长。
蔡来兴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1942 年出生,上海同济大学学士。
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国学中心顾问。曾任上海市委、市政府副秘
书长,香港上海实业集团董事长,香港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九、十、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委员。
杨燕青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
现任《第一财经日报》副总编辑,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特邀研究员,《第
一财经日报》创刊编委之一,第一财经频道高端对话节目《经济学人》栏目创始
人和主持人,《波士堂》栏目资深评论员。曾任《解放日报》主任记者,《第一
财经日报》编委,2002-2003 年期间受邀成为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访问学者。
2、监事会成员
涂殷康先生,监事长。国籍:中国,1970 年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
生。现任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历任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
任公司部门经理、副总经理等。
任瑞良先生,监事。国籍:中国,1963 年出生,大学学历,中国注册会计
师。现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财务中心财务主管,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助理等。
李进安先生,监事。国籍:中国,1968 年出生,金融学博士,中国注册会
计师、律师资格。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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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历任君安证券南京业务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江苏区总协调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南路营业部总经理,总
裁办公室、BPR 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规划师、副总裁
等职。
王静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7 年出生,中加商学院工商管理硕
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支持部总监。曾任职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
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7 年出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高级经理。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办公室。
3、高管人员
桂水发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林利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文先生,督察长。国籍:中国,1967 年出生,厦门大学管理学博士,高
级经济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稽核监督处科员,中
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银行管理处处长助理、
金融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资金财务管
理总部总经理等。
张晖先生,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经济学硕士,历任申银
万国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研究主管和基金经
理。2005 年 4 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
委员会副主席。
陈灿辉先生,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67 年出生,大学本科,历任中国
银行软件开发工程师,招银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部负责人,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资深高级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2008 年 7 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营运官。
雷继明先生,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
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
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监、总裁助理。2011 年 12 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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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经理
曾刚先生,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中国科技大学学士,清华大学 MBA,
十一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在红塔证券自营业务总部、汉唐证券债券业务总部、华
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负责宏观经济和债券的研究、上海电气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任经理助理,2008 年 5 月 15 日至 2010 年 2 月 5 日任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富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08 年 5 月 28 日至 2011 年
11 月 1 日任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9 月 8 日至 2011 年 11
月 1 日任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11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金融工程部高级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林利军先生(总经理)
副主席:张晖先生(副总经理)
成员:韩贤旺先生(研究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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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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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
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使风险意识贯穿到每位员
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切实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保证风险管理制度在投资管理和经营活
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运用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和模型,实现风险事前配置和预警、事中实
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建立和推进员工职业守则教育和专业培训体系,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
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建立风险事件学习机制,认真剖析各类风险事件,汲取经验和教训,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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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四级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添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图

董事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

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

风险控制委员会



金融工程部 各职能部门 稽核监察部




(1)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与
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公司的整
体风险水平、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
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
(2)经营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经营管
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金融工程部、稽核监察部是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金融工程部负责投
资组合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的管理。稽核监察部负责合规风险、
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管理。
(4)各职能部门负责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
执行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并
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
风险报告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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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识别是指对现实以及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
性质的过程。
(2)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据
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3)风险控制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实现以
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风险评价是指分析风险识别、风险测量和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和运行
效果的过程。
(5)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评价情况以一定程序进行报告
的过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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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
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
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公司根据投
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
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
部制度》,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渠道
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保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资管理
业绩评价体系;对于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制度,
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流程
将严格按照“审核—执行—反馈—复核—存档”的程序进行,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了《汇添富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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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并将定期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价,保证公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通过了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
标准的认证,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位责任
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时保存和
备份,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确保了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
行。在人员控制方面,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
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基
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
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过事前防范、
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具体措施包括: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基金会计严格执行复核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核对的方式;
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打印保存书面的记账凭
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金管
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另外,在经营管理层设立稽核监察部门,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并
制订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度》,明确规定了稽核监察部门及
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有关情况;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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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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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1 年 12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45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1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 231 只,其中封闭式 7 只,开放式 22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
连续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
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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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
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2007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再次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
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通过 SAS70
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
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
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经启动 SAS70 审计年度
化、常规化的项目。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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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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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
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
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
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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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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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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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电话:(021)28932823
传真:(021)28932803
联系人:丛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刘业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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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5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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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0755)82088888
联系人:张青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709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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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芮蕊
电话:0755-25879756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联系人: 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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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nbcb.com.cn
1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上海农商银行网站:www.srcb.com
1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6)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邮政编码:210008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17)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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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098、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8)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811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网址:www.cbhb.com.cn
19)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址:www.hrbb.com.cn
20)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0-25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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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2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2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23)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罗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68777877
公司网站:www.cf-clsa.com
24)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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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7、2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咨询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25)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注册地: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6)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邮政编码:518034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电 话:0755-83516089
传 真:0755-83515567
2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8)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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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2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叶蕾
联系电话:021-68761616-8522
网址:www.tebon.com.cn
2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85081
联系人:崔国良
联系电话:075525832852
网址:www.fcsc.cn
3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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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3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3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3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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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96130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36)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 话:0755-83709350
传 真:0755-83700205
3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9)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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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联系传真:0510-82830162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95570
4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4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4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全国: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陈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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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yzq.com.cn
4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44)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 280 号科技城 2 层 A-33

法定代表人:赵培武
联系人:吴德森
电话:0431-82951765
传真:0431-82946531
网站:www.cczq.net
客服热线:0431-82951765
4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联系电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46)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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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7)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网址:www.hazq.com
48)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毛雪梅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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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50)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5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万鸣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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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zhengshuli001@pingan.com.cn,0755-22626391)
网址:http://www.pingan.com
54)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55) 日信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联络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730
网址:www.rxzq.com.cn
56)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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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5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全国热线)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59)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60)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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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方文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站: www.csco.com.cn
客服热线:0755-83199511
61) 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 5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邮政编码:580026
法定代表人: 林小明
电 话:0755-33331188
传 真:0755-33329815
62)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邮箱:luocb@wlzq.com.cn
网址:www.wlzq.com.cn
63)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8 层
邮政编码:518035
注册资本: 8.8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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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电 话:0755-82545555
64)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n
65)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021-68634518-8503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6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6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兰荣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邮政编码:20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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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62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业务联系人:谢高得
传真:021-38565955
兴业证券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6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70) 中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681
联系人: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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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71)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ji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
7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常青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400-8888-108
联系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08
73)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公司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法人代表: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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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310052
联系人:周妍
联系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74)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7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76)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021-68604866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77)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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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联系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967218(郑州市外客户需要加拨区号)、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7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13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邮编:100133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608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天相基金网网址:http://jijin.tx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998
联系人:王小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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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联系人:吕红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徐艳、汤骏
业务联系人:汤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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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
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 元 5,000,000 元
(直销柜台为 5 (但已持有本基金 B 类份额的
万元) 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申购单笔
最低限额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 元 1,000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份 1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5,000,000 份
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 0.30% 0.01%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
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2、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
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 类、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
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
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
类别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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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
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提高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须先按基金合同履行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程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备案
后方可公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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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 2012 年 4 月 25 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2】556 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
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
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
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
应的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
类推。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其中,月度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
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实
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例 1:(后续日历月中存在对应日期):如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
确认日)为 2012 年 2 月 2 日,则该日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为 3 月 2 日。
例 2:(后续日历月中不存在对应日期):如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
购确认日)为 2012 年 1 月 31 日,则该日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顺延至 3 月 1 日。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
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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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
支付收益的结转。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九、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
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办理开户、认购等
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当地基金代销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的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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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上述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一: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 3)/1.00=10,00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10,003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
份额部分)
4、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
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
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并可在募集截止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
认书。
(5)认购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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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0 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
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
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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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连续 3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
份额将自动转换为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此转换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本基金合同终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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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的到期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
的有效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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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登记机构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
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网点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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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
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 1 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注册登记系统将全部剩余份额自
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的
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运作期内的未支付收益
即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当期运作期
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
请的基金份额而言,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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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期末的
基金收益。
例 1:投资者 A 于 2012 年 5 月 28 日申请购买 10000 份基金份额,则该申购
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 2012 年 5 月 29 日至 2012 年 6 月 28 日(周四),第一个
运作期共 31 天,基金年化收益率为 5%。
若投资者 A 于 6 月 28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该日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00 份*1+10000*5%*31 天/365 天=10042.47 元。
例 2:投资者 B 于 2012 年 5 月 28 日申请购买 10000 份基金份额,则该申购
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 2012 年 5 月 29 日至 2012 年 6 月 28 日(周四),第一个
运作期共 31 天,基金年化收益率为 5%。
若投资者 B 未于 2012 年 6 月 28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第一期收益结转后的
基金份额变为:10000 份*(1+5%*31 天/365 天)=10042.47 份。
该基金份额自 2012 年 6 月 29 日起进入第二个运作期,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
为 2012 年 7 月 30 日(申购申请日,即 5 月 28 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 7 月 28
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即 7 月 30 日),第二个运作期共 32 天,第
二个运作期基金年化收益率为 5.5%。
若投资者 B 于 7 月 30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该日投资者 B 可获得的赎回金额
为:5.5%*10042.47 份*32 天/365 天+1 元*10042.47 份=10090.89 元。
若投资者 B 未于 7 月 30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自 7 月 31 日起进入第三个运
作期,第三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8 月 28 日,即申购申请日(5 月 28 日)次三个月
的月度对日(周三)。投资者 B 可于 8 月 28 日赎回基金份额,若不赎回则于 8
月 29 日进入下一个运作期。以此类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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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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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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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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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
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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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努力追求绝对收益,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
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将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50 天以内,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
下,提高基金收益。
1、利率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确定债券组合,并管理组合风险。
首先通过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判断宏观经济与
流动性状况及其变化趋势,进而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进行
研判,从而判断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在此基础上,结合期限利差与凸度
的综合分析,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制定出具体的投资策略。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首先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要经济
变量指标、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的情景模拟,进而判断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同时,本基金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
化趋势,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预判,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拟。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确定当前资金的
时间价值、通货膨胀补偿、流动性溢价等要素,得到当前宏观与流动性条件下的
均衡收益率曲线。区分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期限利差、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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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历史分位,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判断收益率曲
线参数变动的程度和概率,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2、信用策略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情
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个券选择的基本依据。为了准确评估发债
主体的信用风险,我们设计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内部信用
评级体系遵循从“行业风险”-“公司风险”(公司背景+公司行业地位+企业
盈利模式+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状况+企业财务状况)-“外部支持”(外
部流动性支持能力+债券担保增信)-“得到评分”的评级过程。其中,定量分
析主要是指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定量分析,定量分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盈利能力
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现金流获取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定性分析包括所有
非定量信息的分析和研究,它是对定量分析的重要补充,能够有效提高定量分析
的准确性。
本基金内部的信用评级体系定位为即期评级,侧重于评级的准确性。因此,
通过全面的信用分析,我们能够积极主动的挖掘到风险收益匹配、甚至存在超额
收益的投资品种,为信用产品的实时交易提供参考。本基金还会对宏观经济、行
业、公司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和趋势进行跟踪,并快速做出反应,及时有效地抓
住信用利差变化带来的市场交易机会。
除了跟踪债券自身的信用变化以外,本基金还会定期研究各评级、各期限信
用利差的变化趋势,分析它们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各类债券的投资比例和期限
选择。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普通债券的估值,主要基于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在正确拟合收益
率曲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找出因投资者偏好、供求、
流动性、信用利差等导致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判断出定
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出估值较低的债券品种。
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 397 天以内的债
券,并在回售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4、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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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
投资策略,同时结合对衍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
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并通过灵活运用趋势投资策略获取收
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
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
数量分析师和基金经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
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
的走向,提交策略报告。
(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
线预测的分析报告。
(3)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提出月度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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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灵活采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5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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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
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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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型证券投资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
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
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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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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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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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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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
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
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
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
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
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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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
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签

章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
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或者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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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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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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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
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
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
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
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
基金未支付收益。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
的基金份额而言,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投资者还可以获得自
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期末的基金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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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
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
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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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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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
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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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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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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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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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
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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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
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ΣRi/7)×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
类似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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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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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
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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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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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
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
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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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
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
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要随时
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
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
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
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
应的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
类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因此面临流动
性风险。
2、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
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基金转换后产品特征变化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3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30 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本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汇添富货币市场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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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份额。汇添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采取普通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运作
模式,每日接受申购、赎回。
4、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汇添富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考虑到周末、法
定节假日等原因,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或短于
30 天。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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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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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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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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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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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
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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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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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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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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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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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3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3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
程序后,本基金份额自动转换为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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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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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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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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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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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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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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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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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
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28932888
传真: (021)28932998
联系人:李文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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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
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
融工具:
1)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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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50 天;
b、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d、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e、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f、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h、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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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i、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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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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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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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
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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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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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
益率,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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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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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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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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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他资产
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
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
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
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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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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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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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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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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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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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
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
的交收等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信息查询及信息定制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或者通过基金公司客服电话及
网站进行查询。
2、基金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自主选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如纸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或短
信对账单,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与打印。
3、信息定制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电
话、手机短信等通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确认、对账单服务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
件、方式和内容。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客户服务中心在每一工作日提供不少于 12 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享受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通讯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多项服务。
(四)网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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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享受理财资
讯、信息披露、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办理开户、交易及查
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协议文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网站、信函、电子邮件(客
户服务邮箱:service@99fund.com)、传真(021-28932998)等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基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分别管理。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投诉,并承诺在收到投诉后 24 小时(工
作日)之内做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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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机
构、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99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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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汇添富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汇添富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汇添富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汇添富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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