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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基金通乾 (50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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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通乾500038
基金类型:封闭式、股票型、传统封闭式     成立日期:2001-08-29     基金规模:--亿份     基金经理: 张延闽 
基金全称:通乾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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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乾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通乾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通乾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融通通乾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一、前言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通乾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
1、订立《通乾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运作。
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利与义务,规范通乾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基金”或“基金”)运作;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二)本基金由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国 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
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
三家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 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有关规定发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25号文于2001年8月3日批准募集设立。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最低收益。 三、融通通乾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通乾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通乾证券投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本 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第25号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文批准发起设立,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四)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 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通乾证券投资基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金基金合同》于2001年8月29日生效。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中国证监会对通乾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
1

照《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变更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
利、承担义务。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
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
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
准。
无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通乾研究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通乾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来
2、基金通乾:指通乾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
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融通通乾研究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
金签订之《融通通乾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融通通乾研究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8、集中申购公告:指《融通通乾研究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2

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
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
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3

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
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
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集中申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
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转型:指对包括基金通乾由封闭式基金
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
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通乾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并更名为“融通通乾研究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
统称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融通通乾研究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
日即基金通乾终止上市之日,原《通乾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集中申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放集中
申购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
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
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
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一)基金名称:通乾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通乾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份额总份额:2,000,000,000份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四)基金份额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契约型开放式
(五)存续期限:自基金成立之日起15年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行业
发展趋势、企业的基本面、经营状况进行深入研
究,精选出质地优秀、成长性良好的公司进行投
资,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获得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回报。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行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除本基金发起人必须认购的份额外,任何与基金份 本基金由通乾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额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 通乾证券投资基金由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陕
额。 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融通基金管理
(一)基金份额的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 有限公司三家发起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
1、发行时间:上网发行定价日期为2001年8月23 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通乾证券投资基金
日,网下发行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以 基金契约》(后更名为“《通乾证券投资基金基
外的法人(以下简称“一般法人”)的缴款截止日 金合同》”)发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2001年8月24日。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
2、发行方式:上网定价发行与网下发行相结合 第25号文批准发起设立,于2001年8月29日募
3、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和法 集成立。通乾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存
人(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续期15年,发行规模为20亿份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每份发行价格 通乾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
基金份额每份发行价格为1.01元,其中:面值为 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1.00元;发行费用为0.01元。发行费用在扣除实际 公司。通乾证券投资基金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6

费用支出后,其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上字【2001】156号文审核同意,于2001年9月
(三)基金发起人认购的份额 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份额总份额的1%,即2000万 2016年6月2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召开基金份
份,其中: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购500万份, 额持有人大会,披露了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占基金份额总份额的0.25%;陕西国际信托投资股 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
份有限公司认购500万份,占基金份额总份额的 式等事项。
0.25%;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1000万份,占 2016年6月8日至2016年7月6日,通乾证券投
基金份额总份额的0.5%。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
本基金发起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成立之日起 会通过了《关于通乾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
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以后,在本基金存续期间, 的议案》,内容包括通乾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
发起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基金份额总份额 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
的0.5%,即1000万份基金份额。 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通乾证券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限额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最低限额为1000份,认购 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依据持
份额须为1000的整数倍;每一帐户不设申购上限, 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可以重复申购,但每笔申购不得超过99.9万份基金 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通
份额。网下发行部分一般法人的最低申购数量为 乾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融通通乾研
500万份,且申购数量必须为500万份基金份额的 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整数倍;申购上限为本次发行总额的3%,即6,000 生效,通乾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
万份基金份额。 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
五、基金的成立和交易安排 策略予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融通通乾研究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份额发售期满时,如实际募集的资金超过16亿元人民币,即超过本基金批准规模的80%,则本基金依法成立;否则,本基金不成立。
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他用。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本基金不成立,基金发起人将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企业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发行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成立后的交易安排
本基金成立后,将根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时间拟定为基金份额发售成功后一个月内。除基金发起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外,其余基金份额将在基金上市日起开始流通。
无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通乾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投资人权益数
据转登记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
统,进行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并进
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无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集中申购、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
集中申购期不超过1个月。集中申购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经登记机构进行投资者集中申购份额的登记确认
后,将开放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在确定
日常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
8

在日常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日常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集中
申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
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
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9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
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10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
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1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
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12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
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
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
13

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
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管理人
1、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1号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铁锁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成立时间:1995年9月23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字[1988]236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基字[2001]8号
注册资本:53925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2、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环城东路南段8号 联系电话:(0755)26948070
法定代表人:孙志诚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成立时间:1985年1月5日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字[1985]10号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14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注册资本:31419万元人民币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销售基金份额;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0号中海大厦6、 (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8层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法定代表人:孟立坤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2日 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8号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
(二)基金管理人 费用;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0号中海大厦6、 的分配方案;
7、8层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
法定代表人:孟立坤 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2日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8号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三)基金托管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5号 务的外部机构;
法定代表人:王雪冰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
成立时间:1954年9月9日 调整有关基金集中申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注册资本:851亿元人民币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八、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申购、赎回
1、申请设立基金; 和登记事宜;
2、按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认购基金份额;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
4、取得基金收益;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5、依法转让基金份额;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6、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 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15

的资料; 基金财产;
7、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
8、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权利。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1、按基金发起人协议书规定的认购比例及数额在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募集期间以现金缴纳基金认购数额及规定的费用;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2、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比例的基金份额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3、遵守基金合同;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4、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集中申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益的活动;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6、基金不能设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按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比例承担费用;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依法运用基金资产;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2、依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3、监督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益;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4、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
资产; 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
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及基金份额每份资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
产净值;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16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
9、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任;
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11、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2、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约定的其他义务。
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 二、基金托管人
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16、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
1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4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十、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捌拾陆元整
1、依法保管基金的资产;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998]12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 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
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 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互独立;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货交易资金清算;
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17

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定的其他权利。
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存款帐户等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
的资金往来; 管基金财产;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合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
1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份额转让的过户和登记;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 等方面相互独立;
录15年以上;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 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 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7、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2、取得基金收益;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的资料;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4、转让基金份额;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6、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遵守基金合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
益的活动。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
19

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
务;
(4)交纳基金集中申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
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
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本部分所涉及数字,含有“以上”表述的,均不包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括该数字在内;含有“不少于”表述的,均包含该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未设日常机构,在符合
数字在内。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前提下,
(一)召开事由 履行相应程序后可增设日常机构。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 一、召开事由
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1)终止基金合同;
会: (2)更换基金管理人;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托管人;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5)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6)《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
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

行变更;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响的其他事项;
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质性不利影响;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二)会议召集方式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
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置;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同进行修改;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金托管人召集。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碍、干扰。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三)通知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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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载明以下内容: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当配合。
人的权益登记日;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管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6)其他注意事项。 大会的,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该日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该日常机构决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开;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金管理人、基金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的相关规定执行。
1、会议方式 6、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设)、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
(1)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 内容、通知方式
议方可举行: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 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不少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 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基金总份额的50%;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 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
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 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时间和地点;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续;
22

(2)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讯会议方可举行: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 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
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见;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如表决截止日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益登记日不变。 召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召集人确定。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
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
大事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事内容进行表决; 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议程:
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 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 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
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3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2、议事程序 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
(1)现场开会 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 式进行表决。
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效:
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 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
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
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2)通讯方式开会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议。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六)表决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决权。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
决。 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决议: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
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 记机构记录相符。
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
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
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
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案,并予以公告。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 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
决。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5、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4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七)计票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
1、现场开会 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的其他事项。
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
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容进行表决。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2、议事程序
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1)现场开会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
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 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 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一次。 (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2、通讯方式开会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效力。
公证。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
(八)生效与公告 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
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项。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通讯开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基金份额持 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
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
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25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
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
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26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3、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 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为: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27

(1)提名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2)决议 的其他情形。
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通过;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批准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
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新任基 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金托管人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 份额持有人提名;
(4)公告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 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二)基金托管人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及更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 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管人接管其资产;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
3、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 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
基金管理人退任; 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 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为: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
1、提名 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2、决议 备案;
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
通过; 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
3、批准 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方可继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任,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
4、公告 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 份额持有人提名;
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
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办理资产管理的 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
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8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
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
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六、基金的托管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通乾证券投资基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 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 定订立托管协议。
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 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
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
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无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
29

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
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
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
起不得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
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
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
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组合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行业
本基金属于价值成长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一定 发展趋势、企业的基本面、经营状况进行深入研
竞争优势、业绩能够持续增长或具有增长潜力的成 究,精选出质地优秀、成长性良好的公司进行投
30

长型上市公司股票,同时兼顾价值型公司股票。通 资,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获得超
过组合投资,在有效分散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回报。
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长。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证券投资的核心在于把握未来,业绩成长和价值低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
估是股价上涨的根本动力。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
以发展的眼光,运用科学的方法,通过深入的研究, 票)、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
寻求在市场、技术或管理等方面具有一定竞争优 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
势、预计业绩能够在未来持续增长或具有增长潜力 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
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投资目标,通过把握企业的未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
来获取收益是基金资产稳健高效增值的有效途径, 股指期货与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现金以及法律
也是国内外众多成功基金遵循的投资方法。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同时,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任何企业都有其相对的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内在价值,企业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通常存在偏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差,但是从长期看市场价格有向内在价值回归的趋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
势。因此,寻找那些市场价格低于内在价值的公司, 确认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股票的价值回归中获取收益是众多稳健型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的投资逻辑。 比例为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本基金力求将成长型投资和价值型投资有效结合, 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以成长型投资为主,同时兼顾价值型投资,并且根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据市场状况及时调整基金资产在两者之间的分布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比例,争取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高效增值。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范围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通过对宏观经济周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 期运行规律的研究,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股票 观及市场分析,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
投资部分将主要投资于成长型股票和价值型股票。 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规避系统性风险。
(四)投资组合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宏观经济指标,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原则 包括PMI水平、GDP增长率、M2增长率及趋势、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本着流动性、安全性、 PPI、CPI、利率水平与变化趋势、宏观经济政策
收益性的原则,综合宏观经济、行业企业和证券市 等,来判断经济周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将发展
场的因素,确定投资组合,达到分散和降低投资风 的方向。
险,谋求基金长期稳定增值的目的。 在经济周期各阶段,综合对所跟踪的宏观经济指
(2)本基金为价值成长型基金,投资组合主要包 标和市场指标的分析,本基金对大类资产进行配
括两部分,一部分为成长型投资,另一部分为价值 置的策略为:在经济的复苏和繁荣期超配股票资
型投资。 产;在经济的衰退和政策刺激阶段,超配债券等
成长型投资的上市公司主要选择标准是: 固定收益类资产,力争通过资产配置获得部分超
a.公司所在行业有发展前景,企业处于成长阶段 额收益。
或成熟阶段早期,企业经营在相对稳健的同时能够 2、股票投资策略
保持较高的持续成长能力;或 本基金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通过对上市公司基
b.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能保持较高 本面状况分析,财务分析和股票估值分析的三层
的成长性或增长潜力;或 分析来逐级优选股票,在确定优质备选行业的基
c.公司在市场拓展、产品开发、技术进步和管理 础上,发掘技术领先、竞争壁垒明显、具有长期
等方面具有相当的竞争优势;或 可持续增长模式并且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优质上
31

d.公司迅速成长,已经具备一定的规模优势,产 市公司进行组合式投资。
品市场占有率较高,公司有良好的市场知名度和较 (1)上市公司基本面状况分析
好的品牌效应;或 具体分析而言,行业地位方面,选择在产业链上
e.公司管理层开拓进取,具备企业家素质,建立 有稳固地位,行业壁垒高的上市公司;技术研发
了科学的管理和组织架构。 方面,通过对公司产品和研发团队的判断,选择
价值型投资的上市公司主要选择标准是: 有竞争优势,符合具备创新技术的公司;公司治
a.与同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或公司自身的盈利能 理结构方面,选择管理层优秀,公司治理结构规
力相比,市盈率水平偏低;或 范,有清晰的竞争战略,人员激励到位的公司。
b.公司的价格收益比、价格/重置成本较低,或者 (2)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有隐蔽性资产;或 本基金的财务分析偏重于公司的成长性分析。本
c.公司所具有的某项有形资产或专利、专有技术、 基金通过对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系统性的分析
品牌、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未被市场认识 企业的经营情况,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或被市场低估;或 经营效率,业务成长能力、持续经营能力、资金
d.通过资产重组公司的基本面已经发生巨大改变, 杠杆水平以及现金流管理水平,对公司做出综合
但是公司的市场价格还没有完全反映该变化。 分析和评价,预测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挑选出
(3)本基金亦部分投资债券,以调节投资股票可 有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能带来的收益波动,分散风险,使基金的收益表现 (3)上市公司股票估值分析
更加稳定。 本基金将采用多种指标对股票进行估值分析。包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括盈利性指标(市盈率、市销率等)、增长性指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 标(销售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以及其
金资产总值的80%,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 他指标对公司股票进行多方面的评估。本基金同
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时将公司市值与行业竞争对手,未来市场成长空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 间进行多维度对比。基于以上的综合评估,确定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的重点备选投资对象,从中选择最具有投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 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3、债券投资策略
10%; 在债券投资上,本基金贯彻“自上而下”的策略,
(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 采用三级资产配置的流程。
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债券 (1)久期管理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根据对利率趋势的判断以及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
(5)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势确定各类债券组合的组合久期策略。
(五)投资策略 (2)类属配置与组合优化
1、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品种特点及市场特征,将市场划分为企业债、
在不同的市场趋势下,成长型股票和价值型股票的 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央行
表现机会不同,一般来说在牛市多头特征明显时, 票据、交易所国债六个子市场。在几个市场之间
成长型股票孕育更多的机会;而在市道低迷情况 的相对风险、收益(等价税后收益)进行综合分
下,价值型股票是较好的选择。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析后确定各类别债券资产的配置。具体而言考虑
将根据对不同阶段市场行情的基本判断,灵活调整 市场的流动性和容量、市场的信用状况、各市场
股票投资和国债投资、股票投资中成长型股票和价 的风险收益水平、税收选择等因素。
值型股票的比例,实现资产配置的最优化。其中, (3)通过因素分析决定个券选择
在牛市行情中,成长型股票最多可增持至股票投资 从收益率曲线偏离度、绝对和相对价值分析、信
总额的80%,相应地,价值型股票可减持到股票投 用分析、公司研究等角度精选有投资价值的投资
资总额的20%;反之,在空头市场中,价值型股票 品种。本基金财产力求通过绝对和相对定价模型
最多可增持到股票投资总额的80%,相应地,成长 对市场上所有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价值评估,从中
32

型股票可减持到股票投资总额的20%。 选择暂时被市场低估或估值合理的投资品种。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重点关注:期限相同或相近品种中,相对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将坚持以下基本策略: 收益率水平较高的券种;到期期限、收益率水平
(1)大盘走势关系基金投资全局,基金投资中将 相近的品种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券种;同等到
通过对市场趋势、特别是大盘趋势的判断,以及由 期期限和收益率水平的品种,优先选择高票息券
此决定的基金仓位选择和投资重点放在最优先的 种;预期流动性将得到较大改善的券种;公司成
位置。 长性良好的可转债品种;转债条款优厚、防守性
(2)以价值成长型投资为主导,把企业的内在价 能较好的可转债品种。
值和未来成长能力作为选择投资对象的最核心标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准。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
(3)致力于建立完善的数理统计体系,利用数理 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预估
分析方法检验不同的投资方法和投资思路,对市场 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
运行特征进行跟踪,保证基金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响,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4)重视对趋势的把握,顺势而为,灵活操作。 5、权证投资策略
(六)投资决策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
1、决策依据 则为优化基金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将在
(1)国家宏观经济环境; 权证理论定价模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权证标的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证券的基本面趋势、权证的市场供求关系以及交
定; 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合理定价。
(3)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本基金权证主要投资策略为低成本避险和合理杠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杆操作。
(5)上市公司研究; 6、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6)证券市场的走势;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
2、决策程序 则运用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设立基金管理部、研究策划部、 组合进行管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
基金交易部、监察稽核部、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 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提高投资
控制委员会,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和风险控制。基 效率。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
金管理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 生品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
责制。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套期保值操作。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1)研究策划部提供宏观分析、行业分析、企业 基金投资如期权、互换等其他金融衍生品种,本
分析及市场分析的研究报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投 基金将以风险管理和组合优化为目的,根据届时
资论证,作出投资建议提交给基金经理,并为投资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参与投资。
决策委员会提供资产配置的决策依据。 四、投资限制
(2)基金经理根据研究策划部提交的投资建议决 1、组合限制
定本基金下一阶段的仓位和资金分布,作出偏向价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值或偏向成长的不同投资取向,形成资产配置提案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95%;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置提案,形成资产配置计划书。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制定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相应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对 5%;
超出基金经理权限的单项投资决策须报投资决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
委员会审议批准。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定具体的操作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33

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基金交易部。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基金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金资产净值的3%;
(7)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决策和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投资组合方案执行完毕,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总结报告。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七)投资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投资于其他基金;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证券;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4、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模的10%;
5、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款;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6、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
8、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
10、运用基金资产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通过 卖出;
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
11、利用基金资产配合管理公司的发起人、所管理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12、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公司发起人、所管理基金 的总量;
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
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34

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
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
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
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上述第(12)条除外),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35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5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50%。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主要如下:
1、沪深300指数对股票市场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2、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
券市场变动的全貌,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
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
指数名称,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
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
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
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
资品种。
十四、基金资产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购买的股票、债券及银行存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款本息的总和。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二)基金资产净值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
36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的价值。
本基金资产以“通乾证券投资基金专户”的名义开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帐户及证券帐户,与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
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 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产帐户相互独立。 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产,并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 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被处分。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
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
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二、估值对象
1.股票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权证、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 股指期货合约、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债。
价估值。 三、估值原则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 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
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
票的市价估值; 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四、估值方法
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37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
2.债券估值方法: 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 值。
收盘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 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
进行后续计量; 理: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价)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 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 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3.权证估值方法: 值。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 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 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
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
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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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价值的价格估值;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 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4、存款的估值方法
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
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5、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的,按成本估值。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
(三)估值对象 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四)估值程序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 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定的,从其规定。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按规定公告。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
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4)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 估值。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
1.差错类型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 价格估值。
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
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39

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定执行。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 布。
得利的义务。 五、估值程序
2.差错处理原则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
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
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 对外公布。
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1、估值错误类型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
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确情形的方式。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 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 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
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40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正。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
3.差错处理程序 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处理的程序如下: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 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值错误责任方。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 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
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责任方;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 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
为准。 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
其规定处理。 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的;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的,从其规定处理。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1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估值错误处理。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会计师和律师等中介机构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金管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
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另一 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部分是业绩报酬,当基金的可分配净收益率高于同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且当年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金资产净值增长率高于同期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
时,按一定比例计提。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1)基金管理费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4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年费率计算,本基金成立三个月后,若持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有现金的比例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出部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分不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为: 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
H=E×1.5%×1÷当年天数 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现金比 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例超过20%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H=E0.25%当年天数
(2)业绩报酬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业绩报酬根据基金全年的经营业绩情况,在满足以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下几个基本条件下每年计提一次,直接用于奖励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金管理人员: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a.基金年平均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
b.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 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蓄存款利率20%以上;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
c.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超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d.基金收益分配后其每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值。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基金业绩报酬计算方法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为: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业绩报酬=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MIN[M,N]×5% 付。
其中,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M=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1.2×同期银行一年定期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储蓄存款利率(如果年内利率发生变动,则按时间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段进行加权平均调整);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N=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
MIN[M,N]为M、N中较小者; 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当期可分配净收益/调整后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期初资产净值;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上年度末基金资产净值-上 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年度已分配收益 四、基金税收
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期末基金资产净值-调整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
后期初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期初基金资产净值; 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期间深综指涨跌幅×深市平均总市值+期间沪综指涨跌幅×沪市平均总市值)/(深市平均总市值+沪市平均总市值)]×80%+同期国债收益率×20%;
深市平均总市值=(期末深市总市值+期初深市总市值)/2;
沪市平均总市值=(期末沪市总市值+期初沪市总
43

市值)/2;
业绩报酬每个会计年度末计算,由基金托管人于次个会计年度前2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设立第一年(2001年)的年初资产净值及指数起始值等指标以基金成立日为准。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遇公众假期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3—7项费用按所签协议或有关规定计算,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费,经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上述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3.银行存款利息;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后的余额。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
收益。 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基金净收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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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
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三)收益分配原则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
1、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度至少分配 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一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收益的90%;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2、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5、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份额持有人大会。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
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 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会。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
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 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
日内公告。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日;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 月31日;
为记帐单位;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为记账单位;
4、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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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
制基金会计报表; 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
7、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 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二)基金审计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
审计。 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备案。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托管人(或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证券投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
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定期报告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 和其他组织。
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基金年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度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应符合《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式》的规定,其中财务报告须经过审计。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 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
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刊登在至少一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一式五份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
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案。基金中期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应符合《年度报告 息资料。
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3、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应披露基金投资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票明细。公告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人应编制完成投资组合公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予以公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
46

证券交易所备案。 售机构;
4、基金资产净值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管理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应于每次公告截止日后第1个工作日计算并公告基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份额净值,同时分别报送中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国证监会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基金管理人在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时,基金所持股票应当按照公告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截止日当日平均价计算。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在计划分配收益确定后,资产净值应扣除此部分; 以中文文本为准。
在基金收益未经审计之前同时公布未扣除与拟扣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
除计划分配收益的两项净值,收益经审计后仅公布 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已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临时报告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于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一时间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议
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予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 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下列情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况: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集中申购、申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人的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总经理变动;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变更超过30%; 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6、基金经理变更;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9、基金提前终止;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10、基金的扩募、续期或转型;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1、其他重要事项。 (二)集中申购公告
(三)澄清公告与说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编制集中申购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四)信息事务管理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息管理事务。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定期报告中 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47

3、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在编制完成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后,应放置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地、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点,供公众查阅。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
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
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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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集中申购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
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集中申购结束后,开始办理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
2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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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
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
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与基
金管理人约定的方式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
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50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
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
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基金的扩募、续期与转型 无
(一)基金的扩募与续期
本基金的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如果进行扩募或续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年收益率高于全国证券投资基金平均收益率;
2、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扩募或续期;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管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扩募或在基金存续期满时申请基金的续期,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基金的转型
基金的转型是指本基金由契约型封闭式转变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转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必须具备管理(托管)开放式基金所必须的人才、技术、设施等必要条件;2、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基金的转型;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存续期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转型,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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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令终止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二)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算。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 定媒介公告。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 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价、变现和分配,编制基金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果报中国证监会。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1、接管基金资产,任何人不得处理和处置; 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
2、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核查,确定基金资产;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进行基金清算。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6、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四)清算费用 要的工作人员。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
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五)基金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动。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 (4)制作清算报告;
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七)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清算帐册及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应经契约当事人同意;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修改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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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支付清算费用;
同意; (2)交纳所欠税款;
3、基金合同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3)清偿基金债务;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1、基金的终止 分配。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终止基金: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
(1)基金封闭期满又未被批准续期;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
止。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方能终止。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二十二、违约责任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
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 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 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分别承担各自应 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
付的违约责任。 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
(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应向其他方当事人支 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付违约赔偿。 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在发生一方或几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 1、不可抗力;
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
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
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
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
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
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
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
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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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
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
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
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
解解决。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所在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各方法定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代表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合同 系的法律文件。
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
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经2016年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合同各方当 月日基金通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并报
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中国证监会备案。自通乾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九份,报中国证监会和 之日起,《融通通乾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中国人民银行各一份,基金合同每一签约人各持有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通乾证券投资
一份,存档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
理人和托管人办公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为准。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
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
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
阅。
二十六、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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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
方共同协商解决。 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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