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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联现金添利货币 (97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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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现金添利货币970159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22-05-09     基金规模:28.24亿份     基金经理: 哈默 
基金全称:国联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人: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按季支付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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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国联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 年 04 月 26 日
送出日期:2024 年 05 月 06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国联现金添利货币 基金代码 970159

基金管理人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 年 05 月 09 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 暂未上市

日期

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交易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 2024 年 05 月 06 日

基金经理 哈默 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08 年 06 月 30 日

注:集合计划为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产品,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参照《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敬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国联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集合计划的投资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在此基础上追求适度收益。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一)现金;

(二)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

单;

(三)期限在 1 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投资范围 (四)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
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

(五)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本集合
计划投资于前款第(四)项的,其中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中
期票据的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信用评级均应当为最高级;超短期融资券的
主 体信用评级应当为最高级。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
的,按照 孰低原则确定评级。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现金管理产品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主要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采用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久期管理策略、个券
选择策略、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现金流管理策略等。

业绩比较基准 本集合计划采用“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本集合计划的类型为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
风险收益特征 债券型基金、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型基金、股票型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混合型基金、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收益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按实际期限(2022 年 5 月 9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计算净
值增长率。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集合计划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集合计划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发生本集合计划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集合计划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总份额 50%,且本集合计划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本集合计划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在保证证券交易正常交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对当日单个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集合计划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90%

托管费 0.05%

销售服务费 0.2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招募
说明书》的约定,可以在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
其他费用 的信息披露费用、银行汇划费用等费用按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具体详见集合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注:如果以 0.90%的管理费计算的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小于或等于 2 倍活期存款利率,管理人
将调整管理费为 0.25%,以降低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为负并引发销售机构交收透支的风险,直至该类风险消除,管理人方可恢复计提 0.90%的管理费。管理人应在费率调整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集合计划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集合计划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本集合计划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集合计划份额不等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本集合计划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集合计划时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集合计划可能会给投资者证券交易、取款等带来习惯改变。

本集合计划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其他风险及特有风险。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收益为负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份额 1.00 元,当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低于 1 元时,证
券公司应当安排资金保证证券交易正常交收,并做好后续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向份额持有人追索,份额持有人应予配合。

投资人购买本集合计划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集合计划每日分配的收益将根据市场状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存在亏损的可能性。

2、关于申购、赎回的风险

正常情况下集合计划 T 日申购份额 T+1 日可赎回,T 日赎回资金 T 日可用于证券交易,T+1 日
可提取。但是发生以下等情形时将存在投资者无法及时申购或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风险。

①申购时,如果投资者未能提供足额申购资金,或证券公司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投资者将无法获得申购的集合计划份额。赎回时,如果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不足,投资者将无法获得赎回资金。

②如果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或赎回)相关控制指标超过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确认失败。


③特定条件下,如集合计划收益为负、交易所假期休市前等情况,集合计划可能暂停申购或赎回,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申购、赎回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3、集合计划份额余额无法一次性全部赎回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根据收益结转份额变更登记的规则,投资者选择赎回全部份额时,赎回申报当日记增的红利结转份额无法同时全部赎回,投资者存在需后续多次赎回份额余额的可能。

4、投资者因解约而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收益计提可能低于当期收益分配期间收益率的风险

投资者因解约而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收益,按照当期收益分配期间收益率与解约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孰低的原则计付收益。当解约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低于当期收益分配期间收益率,投资者因解约而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收益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5、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集合计划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对集合计划进行估值,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集合计划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国联现金添利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自依集合计划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

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集合计划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集合计划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管理人网站,网址:www.glsc.com.cn,客服电话:95570

1、集合计划管理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4、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关于争议的处理:各方当事人同意,因《集合计划合同》而产生的或与《集合计划合同》有关
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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