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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长城久盈纯债债券 (000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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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盈纯债债券000768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4-10-28     基金规模:0.07亿份     基金经理: 蔡旻 
基金全称:长城久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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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年第1号)
1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六月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4年7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核准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738号文) 注册
募集。 基金合同于2014年10月28日生效。
重 要 提 示
(一)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4 月 27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7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情况说明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40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44
第八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4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过渡期...........................................................................................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4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7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7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7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08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9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10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在本基金分
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开放日包括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巨额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期期内,在久盈 A 的单个开放期,
久盈 A 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久盈 A 的基金总份
额的 10%时的情形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期内,如果估值日( T 日)
为非久盈 A 的开放日且非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即假定该日为本基金在久盈 B 封闭期内的提前终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
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
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0、基金份额分级: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久
盈 A、久盈 B 两级份额,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51、基金分级运作期:指基金采取分级运作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分级运作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分级运作期到期日为
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期后的各分级运作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分
级运作期起始日起至 2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分级运作期到期日为该
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期结束后转入下一分级运作期,下一分级运
作期的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52、久盈 A: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久盈 A 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个分级运作期内,久盈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预期收益,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个分级运作期内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但第 4 个开放期开放一天,只接
受赎回,不接受申购,赎回开放日为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前一个工作日
53、久盈 B: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久盈 B 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个分级运作期内,久盈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 2 年,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扣除久盈 A 的本金与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久盈 B 享有,亏损以久盈 B 的
资产净值为限由久盈 B 承担
54、久盈 A 的开放期:指自每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及其前一个工作日,其中第一个工作日为
赎回开放日,第二个工作日为申购开放日,但第 4 个开放期开放一天,只接受赎回,不接
受申购,赎回开放日为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前一个工作日
55、久盈 B 的封闭期:指自每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至 2 年后的对应日止(如 2013
年 6 月 24 日的 2 年后的对应日应为 2015 年的 6 月 24 日)。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
闭期届满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6、分级运作期起始日:第一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任一分级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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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57、分级运作期届满日:指自每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 2 年后的对应日 (如 2013 年
6 月 24 日的 2 年后的对应日应为 2015 年的 6 月 24 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该
分级运作期届满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期届满日
与久盈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58、久盈 A 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每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将久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
少的行为。久盈 A 的前 3 个基金份额折算日与申购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久盈 A 的第 4
个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分级运作期届满日
59、久盈 B 的基金份额折算:指每个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将久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
整为 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6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6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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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3.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0-41 层
4.法定代表人: 何伟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 2001 年 12 月 27 日
7.电话: 0755-23982338 传真: 0755-23982328
8.联系人: 袁江天
9.管理基金情况: 目前管理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兆中小板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久鑫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
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安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盛安稳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
中国智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四
十一只基金。
10.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8-666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11.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1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0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 1)董事
何伟先生,董事长,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曾任职于
北京兵器工业部计算机所、深圳蛇口工业区电子开发公司、深圳蛇口百佳超市有限公司等
公司, 1993 年 2 月起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总裁办主任、公司总裁助理
兼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拟任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
裁。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江西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
人,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南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证券总部负责人,华夏证券有限
公司江西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范小新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
委员、纪委书记。曾任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副处长,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助
理,重庆对外经贸委美国公司筹备组组长,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副主任,华能
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经理。
杨玉成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东方金
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财经大
学财政系教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大众科技创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姬宏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
干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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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信贷一处副处长。
金树良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曾任职于北京
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系。 1992 年 7 月起历任海南省证券公司副总裁、北京华宇世纪投
资有限公司副总裁、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及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及总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现已退休。中国《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三部重要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管理局工
作, 1983 年调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历任办公室财金组组长、办公室副主任、经济法
室副主任、研究室负责人、巡视员。
万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 现任上海银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
业协会会长,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通联支付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资金管理司处长,招商银行总行常务副行长兼上海分行行长(期间
兼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总裁,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英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助教、讲师,海南
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党委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鄢维民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深圳上
市公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曾任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发展室副主任,深圳市体
改委宏观调控处、企业处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公司审查处处长,招银证券公司
副总经理。
( 2)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长城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曾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资金结算部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2003 年进
入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部总经理。
曾广炜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
控制部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燕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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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 1 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
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杨斌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曾任就
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自 1998 年 7 月至 2015 年 5 月先后于
上海证监局稽查处、案件审理处、案件调查一处、机构监管一处、期货监管处、法制工作
处等部门任职,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 2002 年 7 月
进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
务中心工作。
袁江天先生,监事,博士。 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 综
合管理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管理部、国海(广西)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营业部、总裁办、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
王燕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2007 年 5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在运行保障部登记结算室从事基金清算工作,
2010 年 8 月进入综合管理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张静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曾任摩根
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员。
( 3)高级管理人员
何伟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彭洪波先生,副总经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深圳东园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公司电子商务筹备组项目经理,
公司审计部技术主审。 2002 年 3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业务主
管、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
行保障部总经理。
桑煜先生,副总经理兼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广州管理部总经理,学士。曾任职于中国
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 2002 年 8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市场开发部业务主管、运行保障部副总经理、运行保障部总经理、市场开发
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 基金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
业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1 年 10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
任基金经理助理、“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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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
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卢盛春先生,副总经理兼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
行、交通银行海南分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 2003 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车君女士,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 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
一处、机构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
研员等职务。
2、 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蔡旻先生, FRM,厦门大学金融工程学士、硕士。具有 7 年证券从业经历。 2010 年进
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债券研究员,“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长城淘金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城岁岁金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5 月 11 日至今任“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5 年 12 月 15 日至今任“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城久祥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3 月 22 日至今任“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 29 日至今任“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6 年 5 月 20 日至今任“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城久惠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6 月 21 日至今任“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 11 日至今任“长城久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如下: 史彦刚先生自 2014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6 年 6 月 29 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3、 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熊科金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钟光正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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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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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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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 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
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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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
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
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
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
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
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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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
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
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
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
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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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
险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
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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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 (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长 5.96%。净利润 2,289 亿
元,增长 0.28%;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4.65%,手续
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成
本收入比 26.98%,资本充足率 15.39%,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数量达
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启动深圳等 8 家分行物理渠
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
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5.58%,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
方式,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 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多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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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 23.08%,客户
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领
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增长 67.36%;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
为市场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
清算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
杂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资》杂志“中
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
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
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
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
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
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
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
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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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
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
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
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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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
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
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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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0-41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伟
成立时间: 2001 年 12 月 27 日
电话: 0755-23982338
传真: 0755-23982328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8-666
网站: www.c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亚平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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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唐苑
传真: 021-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 5)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 010-66223588
传真: 010-66226045
联系人:孔超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 6)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320896
联系人:杨亢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 7)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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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 0595-22551071
客服电话: 400-8896-312
公司网站: www.qzccbank.com
( 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邱艇
电话: 0574-87050397
客服电话: 95574
公司网站: www.nbcb.cn
(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 010-56367136
传真: 010-57092611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冯博
电话: 021-50979511
传真: 021-50979375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 11)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 6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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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法定代表人: 徐小建
联系人:邹君
联系电话: 027-85497270
客服热线: 96555
网站: www.whrcbank.com
( 1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 13)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世贸中心 A 座 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热线: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 1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电话: 010-85130577
联系人:权唐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 1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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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站: www.cgws.com
( 1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
法定代表人:张慎修
联系人:张曼
电话: 010-5272327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 17) 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 021-33388215
传真: 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4008895523/4008000562
网址: www.swhysc.com
( 1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 李巍
传真: 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 1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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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电话: 023-63786141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 20)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21-338303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16168
网址: www.pingan.com
( 2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868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站: www.avicsec.com
( 2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 2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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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 2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 2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电话: 010-66568450
联系人: 宋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 26)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 2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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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服热线: 4008-888-999 或 027-85808318
网址: www.cjsc.com
( 28)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50122222
传真: 021-501222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 29)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 029-87406649
传真: 029-87417129
客服热线: 029-87419999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 30)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电话: 0791-86281305
联系人: 周欣玲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 3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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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bhzq.com
( 3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 沈笑天
客服电话: 95553、 4008888001
网站: www.htsec.com
( 3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 34)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学东
电话: 010-85679888
传真: 010-85679535
联系人: 秦朗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站: www.cicc.com.cn
( 3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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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 028-86690057
客户服务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 3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40-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其聪
联系人:高洋
联系电话: 010-59355546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 37)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 38) 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 顾祥柏
电话: 13918979642
客服电话: 95188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 39)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 021-38509636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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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4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马林
联系电话: 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公司网站: www.myfund.com
( 4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 0755-82721106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站: licaike.hexun.com
( 4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胡锴隽
联系电话: 021-20613635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43)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联系电话: 021-52822063-8105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 44)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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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 45)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热线: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 46)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 楼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 021-33768132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zwealth.cn
( 4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徐雪吟
联系电话: 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 48)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大厦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陈勇军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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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网址: www.jinqianwo.cn
( 4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黄妮娟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50) 深圳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电话: 0755-66892301
传真: 0755-66892399
客服电话: 400-9500-888
网址: www.jfzinv.com
( 51)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徐伯宇
电话: 010 8918 9285
传真: 010-89188000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 kenterui.jd.com
( 5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马怡
电话: 010-5628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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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 53)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峰
电话: 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话: 95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 54)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 13818306630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 5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站: 8.jrj.com.cn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0-41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伟
电话: 0755-23982338
传真: 0755-23982328
联系人:张真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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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 0755-33256666
传真: 0755-33206888
联系人:李雅婷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李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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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期为 2 年。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期内,根据运作方
式和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久盈 A、久盈 B 两级份额,久盈 A 和久
盈 B 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在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久盈 A、久盈 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
超过 7:3。
在久盈 A 的单个开放期,如果久盈 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久盈 A、久盈 B
在该次开放期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 7:3 的情形;如果久盈 A 的净赎回份额较多,
久盈 A、久盈 B 在该次开放期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3 的情形。
二、基金份额的运作
1、久盈 A、久盈 B 运作方式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期内,久盈 A 在每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
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开放期为每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 2 年内每满 6 个
月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及其前一个工作
日,其中第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第二个工作日为申购开放日,但第 4 个开放期开放
一天,只接受赎回,不接受申购,赎回开放日为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前一个工作日。在久盈
A 的折算基准日,基金管理人将对久盈 A 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久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久盈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久盈 B 封闭
运作,不上市交易。久盈 B 的封闭期为每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至 2 年后对应日止,若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届满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期结束后转入下一分级运作期,下一分级运作期的起讫日期以本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基金份额配比与规模控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期,久盈 A、久盈 B 的份额分开募集、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久盈 A、久盈 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具体规模控制及其
控制措施见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三、久盈 A、久盈 B 基金份额收益划分规则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期内,久盈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
收益率将在每个申购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久盈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利差。久盈 A 的年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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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率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到以百分比表示的小数点后第 2 位。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该日适用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在久盈 A 的每个申购
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该日适用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下 6 个月内适用的久盈 A 的年化约定收益率,并于次日
执行新的约定收益率。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或久盈 A 的
申购开放日前公告下 6 个月久盈 A 适用的约定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含)
到 3%(含)。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净资产将优先支付久盈 A 的本金及应
计收益,在扣除久盈 A 的本金和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久盈 B 享有;如果本基金的
净资产等于或低于久盈 A 的本金及其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久盈
A 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久盈 A 本金及约定收益总和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久盈 B 的封闭期满时久盈 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如果在久盈 B 的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久盈 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
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发售
在基金募集期内, 久盈 A、久盈 B 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
发售。
五、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期内,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久盈 A 和久盈 B 的
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在每个分级运作期内,久盈 A 和久盈 B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按照前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划分规则,在久盈 A 的申购开放日计算久盈 A 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对久盈 A 与久盈 B 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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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 NV 为申购开放日或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即 T 日,以下简称该日)本基金资产净
值,
a
E 为该日久盈 A 的份额余额,
a
NAV 为该日折算前久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Eb 为该
日久盈 B 的份额余额,
NAVb 为该日折算前久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a设定 为该日久
盈 A 的基金份额在上一个申购开放日份额净值(折算为 1.000 元)的基础上按照年化单利
ri
增长计算而得的设定净值,
Ti 为自第 i 个申购开放日以来的天数(不包括第 i 个申购开放
日),
ri 为第 i 个申购开放日设定并于次日执行的、下一个半年内适用的、久盈 A 的年化
约定收益率,则:
1.000 + i
a i
T
NAV r
设定 ( 1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申购开放日或分级运作期届满日,折算前久盈 A 和久盈 B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如
下:
1、若
a a
NV NAV E
设定 ,则该日折算前久盈 A 和久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
a a
NAV NV E ;
0
NAVb

2、若
a a
NV NAV E
设定 ,则该日折算前久盈 A 和久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a a
NAV NAV
设定

NAV NV NAV E E b a a b ( ) / ;
久盈 A、久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在每个分级运作期内,久盈 A 和久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在每个分级运作期内,如果估值日( T 日)为非久盈 A 的申购开放日且非分级运作期
届满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即假定该日
为本基金在久盈 B 封闭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
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久盈 A 和久盈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与本基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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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当估值日(即 T 日,以下简称该日)为非久盈 A 申购开放日,也非分级运作期届满
日,
NVt 为该日基金资产净值, NAVa t , 为该日久盈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Ea 为该日久
盈 A 的份额余额,
NAVb t , 为该日久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Eb 为该日久盈 B 的份额余
额,
a
NAV
设定 为该日久盈 A 的基金份额在上一个申购开放日份额净值(折算为 1.000 元)
的基础上按照设定的年化单利
ri 增长计算而得的设定净值; Ti 为自第 i 个申购开放日以
来的天数 (不包括第 i 个申购开放日),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是指久盈 A 上一次申购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久盈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ri 为第 i 个
申购开放日设定并于次日执行的、下一个半年内适用的、久盈 A 的年化约定收益率,
NAVa i , 为第 i 个申购开放日久盈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则:
1.000 + i
a i
T
NAV r
设定 ( 1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日(即 T 日),久盈 A 和久盈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若
NV NAV E t a a设定 ,则 T 日折算前久盈 A 和久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
=
NAV NV E a t t a ;
,
0
NAVb t ;
2、若
NV NAV E t a a设定 ,则 T 日久盈 A 和久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 NAV a t , a设定;
,
NAV NV NAV E E b t t a a b ( ) / ;
久盈 A、久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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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期内,久盈 A、久盈 B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
算。
一、久盈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期内,久盈 A 的折算基准日为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每
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久盈 A 的前 3 个基金份额折算日与申购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
日,久盈 A 的第 4 个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分级运作期届满日。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久盈 A 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在每个分级运作期内,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久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久盈 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久盈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久盈 A 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久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久盈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久盈 A 的份额数×久盈 A 的折算比例
久盈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第 3 位及
第 3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久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久盈 A 的折算比例的
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久盈 B 的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期内,久盈 B 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分级运作期届满日。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久盈 B 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在每个分级运作期内,久盈 B 在分级运作期届满日折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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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久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久盈 B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久盈 B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久盈 B 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久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久盈 B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久盈 B 的份额数×久盈 B 的折算比例
久盈 B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第 3
位及第 3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久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久盈 B 的折算比例的
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基金份额折算方案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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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年 7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14]738 号文注册,
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募集,募集期自 2014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4 年 10 月 23 日,共募集
1,011,508,774.14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3,179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10 月 28 日正式生效。
( 三)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为 2 年。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期内,久盈 A 每满 6 个
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第 4 个开放期只接受赎回,不接受申购),久盈 B 封闭运作,
不上市交易,久盈 A 和久盈 B 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每个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
渡期内办理份额折算确认、久盈 B 的申购、赎回以及久盈 A 的申购等事宜。在每个分级运
作期届满 10 个工作日前,基金管理人将公告本基金当前运作期结束后的过渡期安排及相关
事宜。
存续期间:不定期
(四)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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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分级运作期内久盈 A 的申购和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久盈 A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期及时间
久盈 A 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及其前一个工作日,其中第一个工作日为赎回
开放日,第二个工作日为申购开放日,但第 4 个开放期开放一天,只接受赎回,不接受申
购,赎回开放日为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前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久盈 A 的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其开放期
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
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久盈 A 的开放期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为准。
投资人在久盈 A 的开放期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期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1)赎回按照“未知价”原则,即久盈 A 份额的赎回价格以久盈 A 的赎回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申购按照“确认价”原则,即久盈 A 份额的申购价格以申购
开放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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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期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久盈 A 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人在提交久盈 A 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
效。
( 2)申购和赎回的成立和生效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成立。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即成立。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申请即生效。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申请即生效。 T 日
提交的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 3)赎回款项的支付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 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对于久盈 A 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对久盈 A 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久
盈 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7/3 倍久盈 B 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久盈 A份额 的
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久盈 A 份额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久盈 A 的
份额余额大于 7/3 倍久盈 B 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久盈 A 份额余额不超过 7/3 倍久
盈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久盈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久盈 A 申购和赎回申请。久盈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1) 自 2015 年 10 月 12 日起, 久盈 A 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由 1000
元调整为 10 元。 久盈 A 份额单笔赎回不得低于 100 份,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中久盈 A 份额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久盈 A 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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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2)久盈 A 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久盈 A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久盈 A 的份额净值
久盈 A 的前 3 个基金份额折算日与申购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久盈 A 的第 4 个基金
份额折算日为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当日久盈 A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
例:在久盈 A 的申购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久盈 A,当日久盈 A 进行
份额折算,则其可得到的久盈 A 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 份
(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久盈 A 的份额净值
例:在久盈 A 的赎回开放日,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 100,000 份久盈 A,当日久盈 A 的
份额净值为 1.009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09=100,900 元
( 3)久盈 A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4) 久盈 A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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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久盈 A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4)久盈 A 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期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久盈 A 单个开放期内,久盈 A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久盈 A 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缓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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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久盈 A 的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11、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过渡期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每个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
渡期内办理份额折算确认、久盈 B 的申购、赎回以及久盈 A 的申购等事宜。在每个分级运
作期届满 10 个工作日前,基金管理人将公告本基金当前运作期结束后的过渡期安排及相关
事宜。
过渡期内的申购与赎回的具体规则及相关事宜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 基金的过
渡期”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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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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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过渡期
一、基金的过渡期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入下一分级运作期,本基金的过渡期为每个分级运作
期届满日次日起( 含该日)至下一分级运作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过渡期最长不超
过 1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以及申购等事宜。
二、过渡期的时间安排
每个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过渡期,过渡期包括份额
折算确认日、久盈 B 的开放期和久盈 A 的申购期三个阶段。其中第一个工作日为份额折算
确认日,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将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折算后的久盈 A 和久盈 B
份额的登记确认,份额折算确认日当日不接受申购与赎回。自过渡期的第二个工作日起本
基金将进入久盈 B 的开放期,开放期的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久盈 B
的开放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久盈 B 的开放期结束后的久盈 B 份额余额为基准,决定
是否开放久盈 A 的申购。
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分级运作期。本基金过渡
期内不开放久盈 A 的赎回。
三、过渡期内久盈 A、久盈 B 的份额配比
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上限和两类份额配比进行规模控制;其中,
过渡期内久盈 A、久盈 B 的份额配比配比不超过 7:3,两级基金份额上限详见相关公告,规
模控制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比例确认、不进行或提前终止某一类份额的过渡期申购、
减少某一类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等。
四、过渡期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则及数量限制
1、基金份额赎回、申购均采用 “未知价”原则,即赎回、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对应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份额根据“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的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4、 自 2015 年 10 月 12 日起, 久盈 A 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由 1000 元调
整为 10 元。久盈 B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各销
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久盈 A 份额或久盈 B 份额赎回, 每笔赎回申请不
得低于 100 份,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不设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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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过渡期申购的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过渡期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在过渡期久盈B的开放期内进行久盈B的申购,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自2015年3月13日起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 1)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0.4%
300 万元(含)-500 万元 0.2%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 2)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12%
100 万元(含)-300 万元 0.08%
300 万元(含)-500 万元 0.04%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
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久盈 B 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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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过渡期久盈 B 的开放期内进行久盈 B 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3、在过渡期久盈 A 的申购期内进行久盈 A 的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七、过渡期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在过渡期内,基金投资者必须在久盈 B 的开放期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和赎回申请,
必须在久盈 A 的申购期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过渡期的久盈 B 的开放期内,在每一个开放日,对于久盈 B 赎回申请,上一工作日所
有经确认有效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过渡期的久盈 B 的开放期内,在每一个开放日,对于久盈 B 申购申请,如果对久盈 B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久盈 B 的份额余额大于久盈 B 的份额上限,则在经确认
后的久盈 B 份额余额不超过其份额上限的范围内,对上一工作日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
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对久盈 B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久盈 B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
等于其份额上限,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过渡期久盈 A 申购期内,对于久盈 A 申购申请,本基金以久盈 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
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久盈 A、久盈 B 的份额配比为准对久盈 A 的申购进行份额限制。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八、 过渡期内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久盈 A 和久盈 B 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久盈 A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久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久盈 A 申购份额的计算,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久盈 B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对于 500 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久盈 B 申购份额的计算,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投资者申购 100,000 元久盈 B,申购费率为 0.6%,T 日久盈 B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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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6%)=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额=99,403.58/1.250=79,522.86 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 100,000 元,获得 79,522.86 份久盈 B 份额。
2、久盈 B 赎回金额的计算
久盈 B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久盈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在基金过渡期内赎回久盈 B 份额 10,000 份,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的久盈 B
份额净值为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久盈 B 份额,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3、 过渡期内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过渡期内久盈 A、久盈 B 按照各自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公
式如下:
T 日久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 日长城久
盈纯债分级债券型基金份额数
T 日久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 日长城久
盈纯债分级债券型基金份额数
其中, T 日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基金份额数为 T 日久盈 A 份额数、 T 日久盈 B 份额
数之和。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九、过渡期的基金运作安排
1、过渡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不能变现的资产除外);
2、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停收管理费,基金托管人停收托管费,销售机构停收销售服
务费;
3、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为久盈 A 约定年化收益率起算日,即下一个分级运作期
起始日;
4、下一个分级运作期在第一个半年内久盈 A 的份额净值、份额参考净值为在该分级运
作期起始日前一日久盈 A 份额净值的基础上按照年化单利增长计算而得的份额净值、份额
参考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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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
融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
款、定期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参与股票、权证投资,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
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
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进行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
周期、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利率走势、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可能影响资本市场的重要因
素进行研究和预测,分析债券市场、债券品种、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动态
调整基金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控制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择机利用债券回购交易放大
组合债券资产杠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增强基金整体收益。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债券市场券种供求关系及
资金供求关系,主动判断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确定和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平均久期
及债券资产配置。本基金具体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管理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个券选择策
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债券回购杠杆策略等。
(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建立了债券分析框架和量化模型,预测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平
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本基金的分析框架包括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分析金融
市场中各种关联因素的变化,从而判断债券市场趋势。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CPI、 PPI、
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货币金融指标包括货币供应量、新增贷款、新增存款、超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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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金率。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将用于估计央行货币政策,以考察央行调整利率、
存款准备金率,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和窗口指导等操作对市场利率的影响程度。本基金将在
对市场利率变动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建立和调整最优久期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
(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在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特点,
以及收益率曲线斜率和曲度的预期变化,遵循风险调整后收益率最大化配比原则,建立最
优化的债券投资组合,例如子弹组合、哑铃组合或阶梯组合等。
( 3)个券选择策略
在对利率产品和信用产品的资产配置上,本基金将综合对宏观周期、利率市场、行业
基本面和企业基本面等方面的分析结果,考察信用产品相对利率产品的信用溢酬,结合市
场情绪,动态调整利率产品和信用产品的配置比例,获取超越业绩基准的超额收益。本基
金将主要依托公司内部的债券信用评级系统对持有债券的信用评级进行持续跟踪,防范信
用风险。
(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当正股价格处于特定区间内时,可转换债券将表现出股性、债性或者股债混合的特性。
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正股进行分析,从行业背景、公司基本面、市场情绪、期权
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机会,在价值权衡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审慎进行可
转换债券的投资,创造超额收益。
(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
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未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在中小企业私募债选择时,本基金将采用公司内部债券信用评级系统对信用评级进行
持续跟踪,防范信用风险。在此基础上,本基金重点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要素、担
保机构等发行信息对债项进行增信。
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 6)债券回购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在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市场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个券分析和组合风险管理
结果,积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放大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追求固定收益类资产的超
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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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本基金不直接参与股票、权证投资;
( 4)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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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
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
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
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期内,由于基金
收益分配的安排,久盈 A 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低收益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久盈 B 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着特征,其预
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决策依据
(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
(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 3)《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程序
( 1) 研究员定期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投资品种等提出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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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对于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及时
提出评估意见及决策建议。
( 2) 固定收益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对象库,提供各券种的基本面情
况及投资要点分析。
( 3) 基金经理在对经济形势和市场运作态势进行分析后,在固定收益投资对象库的
基础上拟定资产配置策略、个券持仓比例,对个券基本面进行分析,最终确定重点持券券
种,做出资产配置提案和重点券种投资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经理上报的资产配置提案的基础上,讨论并确定下一阶
段的资产配置和重点券种投资决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基金经理。
( 5)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决议和重点券种投资决定,基金经理负责
在固定收益投资对象库中选择拟投资的券种,并制定投资组合方案。
( 6) 基金经理在信用类固定收益资产投资前,固定收益研究员需按照《 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债券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债券进行信用风险评价,符合信用标准的债
券方可进行投资。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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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530,965,572.90 84.10
其中:债券 2,530,965,572.90 84.1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4,000,000.00 1.1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01,935,861.23 13.36
8 其他资产 42,631,734.41 1.42
9 合计 3,009,533,168.5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9,105,000.00 1.6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14,634,000.00 10.4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15,172,000.00 3.83
4 企业债券 635,062,572.90 21.1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262,457,000.00 41.99
6 中期票据 170,767,000.00 5.68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98,940,000.00 3.29
9 其他 - -
10 合计 2,530,965,572.90 84.18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623005 16 联合财险 2,000,000 189,420,000.00 6.30
2 011698269 16 南航股 SCP005 1,500,000 150,165,000.00 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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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3 011698263 16 中铝业 SCP008 1,000,000 100,370,000.00 3.34
4 011698208
16 紫金矿业
SCP004
1,000,000 100,210,000.00 3.33
5 011764005 17 苏国信 SCP002 1,000,000 100,150,000.00 3.3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暂
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过公开谴责、处罚。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未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46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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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25,297.3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1,592,973.6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631,734.41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过往一定阶段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至2017年3月31日)
时间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4年10月28日)
至2014年12月31日
0.80% 0.28% 0.45% 0.18% 0.35% 0.10%
2015年1月1日至2015
年12月31日 26.19% 0.57% 4.19% 0.08% 22.00% 0.49%
2016年1月1日至2016
年12月31日 7.65% 0.21% -1.63% 0.09% 9.28% 0.12%
2017年1月1日至2017
年3月31日 0.40% 0.06% -1.24% 0.07% 1.64% -0.01%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4年10月28日)
至2017年3月31日
37.49% 0.40% 1.67% 0.10% 35.82% 0.30%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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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
承担责任。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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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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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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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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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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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久盈A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久盈B自2014年10月28
日至2015年1月4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自2015年1月5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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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不再计提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
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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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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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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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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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久盈 A 的首次开放期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久盈 A 和久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久盈 A 的首次开放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以及久盈 A 和久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以及久盈 A 和久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
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久盈 A 和久盈 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4、在基金的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公告久盈 A 和久盈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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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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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久盈 A 办理申购、赎回;
27、久盈 A、久盈 B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8、久盈 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9、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分级运作期届满,转入下一分级运作期后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
公告。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着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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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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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广义的市场风险指与利率、商品价格等相关的风险,主要与不同市场的供需情况紧密
联系。其中,利率风险是本基金面临的最大的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主要是指由宏观经济形
势、货币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变化所带来的市场利率水平的波动,并因
此产生的投资风险。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由于交易对手或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交割资产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主要指违约风险。本基金的信用风险分析主要针对债券资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引起的损失。
2、交易对手出现违约或违规投资操作而引起的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金融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一些情况下,市场无法有效执行交易头寸需
要,将使得金融资产无法在价格平稳变动的基础上被购入或者卖出,极端情形下市场上可
能缺少交易对手。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来自两个方面:
1、变现风险: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基础进行投资运作,在封闭期结束后进入为期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开放期。在开放期间为应对日常的赎回申请,基金需要一定的流动性。如果
封闭期末个别债券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则可能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基金资产净值产
生影响。
2、特殊的市场情形:在特殊市场情形下,如市场资金紧张时,市场整体流动性降低,
将可能影响债券回购杠杆的使用,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特殊的个券特征,例如信用评级
的下降等因素,也会导致个券变现能力的减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指由于我司信息系统、投资运作系统或其他外部事件导致的操作失灵或失误
带来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这一风险主要来自于计算机系统失灵(如病毒、软件错误)、
人为失误和公司以外的不可控因素。
五、模型风险
模型风险指投资估值模型的参数错误或模型运用不当带来的基金资产损失风险。在利
用定价模型对金融资产进行定价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模型风险。
六、法律/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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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合同风险指合同签约的一方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另外一方损失时可能
发生的法律诉讼风险。
七、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指物价水平上升导致本基金的名义收益率在剔除通货膨胀因素影响后降
低的风险。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通货膨胀风险也表现为物价水平上升导致中、短期固定
收益证券或者回购交易的实际收益率远低于名义收益率的情况。
八、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托管行违约等超
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九、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投资风险
本基金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研判以辅助投资决策,若策略效果不佳或存在基金管理人
事先未能识别的错误,则可能会导致本基金资产配置失当,进而影响投资业绩。基金管理
人将在实际投资过程中,不断地改进与优化策略方法,以期为投资决策提供更为有效的支
持。此外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受其低流动性和较高信用风险的影响,相对
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本基金面临相对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如私募债券违约将
对组合的到期收益率产生影响。
2、久盈 A 的特有风险
( 1)流动性风险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两个工作日为久盈 A 的开放期,久盈 A 的开
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每个久盈 A 的开放期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
投资者可以在赎回开放日进行久盈 A 的赎回操作。而在非赎回开放日,因不能赎回而出现
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久盈 A 的赎回开放日可能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 2)约定收益率变动的风险
在久盈 A 的约定收益率每半年调整 1 次,如果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
准利率下调,则久盈 A 的约定收益率将相应下调;另外,如果在久盈 A 的非开放日,金融
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而久盈 A 的约定收益率不能立即进行相应
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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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极端情形下约定收益不能实现以及本金损失的风险
一般而言,久盈 A 的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较为稳定;但是,久盈 A 的约定收益并
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本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则久盈 A 的约
定收益可能无法实现,甚至其本金亦有可能受损。
3、久盈 B 的特有风险
( 1)杠杆机制风险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久盈 B 存在杠杆倍数,因此,久盈 B 在可能获取较高
预期收益的同时,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久盈 B 的持有人可能会面
临损失全部本金的风险。
( 2)收益分配格局调整的风险
在久盈 A 的每一个申购开放日,久盈 A 的约定收益将重新确定,故而,久盈 A 与久盈
B 之间的收益分配格局将发生调整。
4、杠杆倍数变动的风险
( 1)份额配比变化导致杠杆倍数变动的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久盈 A、久盈 B 的份额配比不超过 7:3,由于久盈 A、久盈 B 独立
发售,该日两级份额的实际配比可能会低于 7:3,存在不确定性;另外,在久盈 A 的开放
日,久盈 A 的持有人可申购或赎回久盈 A 的份额,基金管理人按照历史累计申购份额数不
超过历史累计赎回份额数的原则对申购进行成交确认,该日久盈 A 的净申赎情况,将导致
此后两级份额的实际配比发生变动;而两级份额配比的不确定性将导致久盈 B 的杠杆倍数
发生变化:当开放日久盈 A 为净申购时,久盈 B 的杠杆倍数将增大;当开放日久盈 A 为净
赎回时,久盈 B 的杠杆倍数将缩小。
( 2)久盈 B 的份额净值变化导致杠杆倍数变动的风险
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久盈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久盈 B 的杠杆
倍数越低,收益放大效应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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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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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期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久盈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如有剩余部分,则由
久盈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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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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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
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9)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不得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 16)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 19)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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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3)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 24)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6)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8)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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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7)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2)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 1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1)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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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久盈A、
久盈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久盈A、久盈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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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 2)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 3)更换基金管理人;
( 4)更换基金托管人;
(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标准
或费率的除外;
( 7)变更基金类别;
(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单独或合计持有久盈A或久盈B基金份额达到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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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持有久盈A 或久盈B 基金份额达到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久盈A或久盈B基金份额达到各自的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久盈A或久盈B基金份额达到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久盈A或久盈B基金份额达到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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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的久盈A和久盈B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的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召集人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
有效凭证所对应的久盈A 和久盈B 基金份额不少于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久盈A和久盈B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参加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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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久盈A 和久盈B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的总基金份额的三分
之一以上;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久盈A、久盈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分别代表久盈A、久盈B
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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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久盈A、久盈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
自所持分别代表久盈A、久盈B 的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久盈A、久盈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各自所持分别代表久盈A、久盈B 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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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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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期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久盈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如有剩余部分,
则由久盈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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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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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0-41层
邮政编码: 518026
法定代表人: 何伟
成立日期: 2001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 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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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知
存款、定期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参与股票、权证投资,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
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
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不直接参与股票、权证投资;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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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9.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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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
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
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
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
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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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
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流通受限证券的批准文件。
( 2)流通受限证券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 3)流通受限证券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披露所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
情况。
(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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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
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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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
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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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
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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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在每个分级运作期内:
在久盈A的申购开放日计算久盈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久盈B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久盈A
和久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在非久盈A的开放日且非每个分级运作期届满日,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久盈
A和久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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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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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
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送出的除外。
(二)客户服务中心( Call Center)电话服务
1.24小时自动语音应答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基金净值查询、基金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
询等服务。
2.工作时间由专门客服人员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业务咨询(包括公司信息、基金信息、基
金投资指南等)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公司网站: www.ccfund.com.cn
客服邮箱: 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86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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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增加民生银行为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11/1
2 关于长城久盈分级债券基金份额折算和久盈 A
赎回结果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11/1
3 关于增加平安银行为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11/4
4 关于长城久盈分级债券基金之久盈 B 申购与赎
回结果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11/8
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和讯科技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11/11
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11/12
7 关于长城久盈分级债券基金过渡期申购与赎回
结果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11/15
8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12/13
9 长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农业银
行开展的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6/12/26
10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万得投顾为旗下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1/04
1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1/14
12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新兰德投资咨询为旗下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与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3/24
1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微众银行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3/31
14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华星创业)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4/15
1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海达股份)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4/25
16 本期刊登的其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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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投资者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招募说明书条款
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cc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本招募
说明书。
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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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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