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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夏红利混合 (0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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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红利混合002011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5-06-30     基金规模:20.88亿份     基金经理: 林晶 
基金全称: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20%
  • 近一月增长率
    0.22%
  • 近一季增长率
    8.93%
  • 近半年增长率
    -3.18%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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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华夏红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2号)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0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4月25日证

监基金字[2005]68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5年6月3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风险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红利股,属于中等风

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0年12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0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管理人.......................................................................................................................4

四、基金托管人.....................................................................................................................10

五、相关服务机构.................................................................................................................14

六、基金的募集.....................................................................................................................4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47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72

十、基金的投资.....................................................................................................................73

十一、基金的业绩.................................................................................................................83

十二、基金的财产.................................................................................................................8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85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90

十八、风险揭示.....................................................................................................................94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9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1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6

二十五、备查文件............................................................................................................... 116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以及《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不时作出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本《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对

其定期作出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不时作出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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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

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自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

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证券法》: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

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直销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即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也称为销售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期结束后本基金达到法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登记结算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

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

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期限,本基金为不定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日/月: 指公历日/月。

T 日: 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

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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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3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范勇宏

联系人:崔雁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东明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中

信集团公司董事、总经理助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中信资本市场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北京华远经济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加拿大枫叶银行证券公司

部门副经理,华夏证券公司发行部副总经理,南方证券公司副总裁等职务。

范勇宏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北业务总

监、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干部。

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中国《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法》三部

重要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曾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总

行印制管理局工作。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海问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会

计系副教授。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从事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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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建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任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曾任中国国际贸

易促进委员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中心主任。

滕天鸣先生:执行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和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等。

王亚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策略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后奇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方瑞枝女士:督察长,硕士。曾在中国金融出版社工作。

周伟明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市场

研究部经理、副总经理。曾任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上海分部经理。

张鸣溪先生:监事,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财务总监,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购业务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

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瞿颖女士:监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曾就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谭琦先生:工学硕士。2003年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

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07年9月27

日至2009年1月1日期间),现担任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1月1日起

任职)。

郑煜女士:中国科技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硕士。曾任华夏证券高级分析师,大成基金

高级分析师、投资经理,原中信基金股权投资部总监。2009年1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担任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8月

11日起任职)、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2月4日起任职)、华夏红利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1月16日起任职)。

赵航先生:中南财经大学投资经济专业硕士。曾任大鹏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投资经理、

长城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普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3 年 4 月 10 日至 2005 年 5 月 21 日)、原中信基金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08 年 5 月 19 日至 2009 年 4 月 18 日)。2009 年 1 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 8 月 7 日起任职)、华夏红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 月 18 日起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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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基金经理:2005年6月30日至2010年2月4日期间,孙建冬先生任基金经理;2009年1

月1日至2010年1月16日期间,童汀先生任基金经理。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股票投资)成员

范勇宏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亚伟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文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程海泳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国际投资总监,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巩怀志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郭树强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投资总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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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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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操作控制、信息沟通、

内部稽核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

文化。

(1)公司建立了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业界最早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

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

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

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员

工合规行为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

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

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

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

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操作控制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在

债券基金投资方面,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属配置政策,基金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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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

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交易管理部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②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

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交易管理部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有问题的交易指令包括有操纵股价

嫌疑、有与市场特定价位委托单大量对倒嫌疑的交易指令等,交易管理部发现该类指令时,

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及时提出警示,基金经理须及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说明

情况,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判断是否违规及是否停止交易。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

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

警,交易管理部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预警情况。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制表,包括受

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

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交易管理部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

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

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⑥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

性控制)。交易管理部本身同时受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及监察稽核的三重监控:投资总监监

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和交易管理部监控职能的有效发挥;基金经理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

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

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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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

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法律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

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

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

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

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

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

权限。

5、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内部稽核人员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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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6759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

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升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

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

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 股(包括 224,689,084,000 股 H 股及 9,000,000,000 股 A 股)。

截至2010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707.7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6.75%。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336.4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3.63%,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提高至

21.94%。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43%,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00%,分别较上年

同期提高0.09个百分点和1.46个百分点;净利息收益率为2.41%,呈现企稳回升态势。信贷

资产质量继续稳定向好,不良贷款较上年末实现“双降”,拨备覆盖率大幅提高至204.72%。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

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及胡志明市设有分行,在悉尼设有代表处,设立了安徽繁昌建

信村镇银行、浙江青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

4家村镇银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

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7,487台,拥有员工约30万人,为客户

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0 年上半年共获得 50 多个国内外

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列第 2 位,为中资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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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之首;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2010 中国品牌价值 50 强”列第 3 位;荣获英国《金

融时报》颁发的“中国最佳渠道银行”;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 2010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

连续三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银行”;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中国

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

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

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130

余人。2008 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

计准则公告第 70 号(SAS70)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此提交了“业内

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 SAS70

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2、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

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

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

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69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封闭式基金 6 只,开放式基金 163 只。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0 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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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 2009 年度“国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

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财资》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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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3层

法定代表人:范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吴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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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滕涛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网址: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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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59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0755-82090817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57035/65557066

传真:010-65541281

联系人:朱庆玲、刘新安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徐伟、汤嘉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9)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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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

网址:www.s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1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刘玲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1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朱红

网址:www.cebbank.com

(1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教育街三号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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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董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电话:010-68858095

传真:010-68858116

联系人:陈春林

网址:www.psb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1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王曦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95526

(1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翟鸿祥

电话:010-85238423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陈宇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16)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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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广州市农林下路 83 号广发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 83 号广发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电话:020-38321207、15011838290

传真:020-87310955

联系人:韩鹏

网址:www.g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03-8003

(1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755-22197874、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蔡宇洲、霍兆龙

网址:http://www.pingan.com/bank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1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陆华裕

客户服务服电话:96528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网址:www.nbcb.com.cn

(19)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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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吴海平

网址:www.shrcb.com

(20)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王薇娜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务电话:96198

(21)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广鸿

客户服务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滕克

网址:www.qdccb.com

(22)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电话:0551-2667819

传真:0551-2667684

联系人:王祎

网址:www.hs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2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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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客户服务电话:95105665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吴军阳

网址:www.czbank.com

(24)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胡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228

(25)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时雍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陈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08

(26)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454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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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翁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

(27)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傢玉

电话:0539-8304657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寇廷柱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6588

(28)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夏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务电话:96699(浙江和上海地区)、0577-96699(其他地区)

(29)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电话:027-82656224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骆芸

网址:www.hk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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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27-96558(武汉本地)、400-609-6558

(30)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田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务电话:96098、400-869-6098

(31)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0155

联系人:胡艳丽

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379-96699

(32)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何佳

网址:http://www.ucc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991-96518

(3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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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44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潘鸿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3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韩星宇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88、400-888-8666

(3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3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层至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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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齐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3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3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营业网点

(3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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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4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4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

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4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0294

联系人:李清怡

网址:www.sw2000.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4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68419393 转 1098

(4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100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4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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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4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22-25 层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023-63786397

传真:023-63786312

联系人:杨卓颖

网址:www.swsc.com.cn

(48)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837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49)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8631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梦诗

网址:www.xcsc.co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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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50)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08

联系人:罗创斌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5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07938

传真:0551-2634400-1171

联系人:祝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400-888-8777、安徽地区:96888

(5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滨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5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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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93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程高峰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68、025-84579897

(5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55)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5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崔海涛

电话:010-6655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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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黄英

网址:www.dxzq.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5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网址:http://www.dw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5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5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网址:www.df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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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03

(60)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13857135668

传真:0571-87782011

联系人:邢铁英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6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网址:www.cc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6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08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400-888-8788

(63)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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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樊刚正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6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潘锴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65)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客户服务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石健

网址:www.njzq.com.cn

(6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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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谢秀峰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67)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84591

传真:010-68084986

联系人:戴荻

网址:www.xsdzq.cn

(68)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 13 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0351-4167056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苏妮

网址:www.dtsbc.com.cn

(6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8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70)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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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谢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67777

(7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72)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甘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551-96518、400-809-6518

(73)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71-553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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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71-5539033

联系人:覃清芳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400-888-8100、广西:96100

(74)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7、2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75)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电话:0769-22119426、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张建平、罗绍辉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76)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经三路 15 号广汇国际贸易大厦

办公地址:郑州市经三路 15 号广汇国贸 11 楼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务电话:967218、400-813-9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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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78)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52574550、0519-88166222、0379-64902266、400-888-8588

(79)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80)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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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81)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信达大厦 10-13 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客户服务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联系人:徐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82)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电话:028-86126218

传真:028-86155733

联系人:王京红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83)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 43 号金运大厦 B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电话:010-62294608-6240

传真:010-62296854

联系人:李茂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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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2294600

(84)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85)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刘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86)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王立洲

网址:www.fcsc.cn

客户服务电话:0755-25832523

(87)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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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8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89)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珠海市拱北夏湾华平路 96 号二层 202-203 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段文清

电话:0755-82707853

传真:0755-82707850

联系人:骆扬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客户服务电话

(90)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电话:021-6876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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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9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冯萍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9-95582

(92)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gfh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93)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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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95)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金钱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乔骏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

(9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5 号深业大厦 25 层 2512、2513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电话:021-64339000-826、021-64374864

传真:021-64374864

联系人:杨小江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97)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42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752、010-58328725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谢亚凡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98)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8-5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网址:www.cji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李珍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943750

(100)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东方企业园 24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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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101)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电话:010-88086830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陈韦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86830

(10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徐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客服电话:400-666-2288

(103)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层-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层-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李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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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07

传真:021-50122078

联系人:楼斯佳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105)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卢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106)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0-25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陈敏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107)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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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梁宇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108)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翟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1410、027-8761888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范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金锋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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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李娜

经办律师:李志宏、李娜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4 月 25 日证监基金字[2005]68 号文核准募

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05 年 5 月 9 日至 2005 年 6 月 10 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770,195,182.55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1,432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05年6月30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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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

公司,设在北京、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北京海淀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1 号光大国信大厦一层(100081)

电话:010-68458998/68458698/68458718

传真:010-68458598

(3)北京朝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4 号双井乐成中心 B 座 1 层 102(100022)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 29 号东环广场 B 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 9 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北京崇文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幸福家园 4 号楼一层(100062)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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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北京世纪城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时雨园甲 2-4 号(100097)

电话:010-88892832/33/35

传真:010-88892830

(8)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 35 号(100089)

电话:010-68460370/0639/0796

传真:010-68460232

(9)北京亚运村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忠里 103 号洛克时代广场 A 座一层(100101)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10)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东园 122 楼博泰国际商业广场一层 F-36 号(100102)

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85

(11)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115 号(200135)

电话:021-68547366/7586/7566

传真:021-68547277

(12)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08 室(518026)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3)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长江路 69 号江苏保险大厦一楼(210005)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4)杭州分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105 室(3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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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5)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579-B 号协和新世界一层(510630)

电话:020-38460001/1058/1152

传真:020-38461077

(16)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

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网上交易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

“(一)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

售机构约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 2005 年 8 月 1 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于 2005 年 10 月 10 日开放基金转换

业务。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

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0 元(含申购费,定期定额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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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

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

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应在 T+2 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

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但

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受理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

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款项。赎回

款项应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

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七)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

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

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

(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时,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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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500 万元以下 1.2%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1000 万元以下 0.8%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每笔500元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时,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 1.8%
满1年不满2年 1.5%
满2年不满3年 1.2%
满3年不满4年 1.0%
满4年不满8年 0.5%
满8年以后 0

2、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为 0.5%。其

中,须依法扣除所收取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

费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按规定提前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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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申购金额及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资

产。

例一、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时

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若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元、100万元、500万

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5% 1.2% 0.8%
净申购金额(C=A/(1+B)) 985.22 988,142.29 4,960,317.46
前端申购费(D=A-C) 14.78 11,857.71 39,682.54
申购份额(E=C/1.200) 821.02 823,451.91 4,133,597.88

若申购金额为10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10,000,000.00
前端申购费(B) 500.00
净申购金额(C=A-B) 9,999,500.00
申购份额(D=C/1.200) 8,332,916.67

例二、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时

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00 元、100 万元、500

万元和 1000 万元,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10,000,000.00
申购份额(B=A/1.200) 833.33 833,333.33 4,166,666.67 8,333,333.33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如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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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2)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面值×后端认购费率/(1+后端认购费率)。

(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后端认购费用

其中,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

(3)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1+后端申购费

率)

(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其在认

购/申购时已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62.50 元

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并分别在半年

后、一年半后和两年半后赎回 10,000.00 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025、1.080

和 1.140 元,各笔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后端认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A)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基金份额面值(B) 1.000 1.000 1.0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C)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金额(D=A×C) 10,250.00 10,800.00 11,400.00
赎回费用(E=D×0.5%) 51.25 54.00 57.00
适用后端认购费率(F) 1.2% 0.9%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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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端认购费(G=A×B×F/(1+F)) 118.58 89.20 69.51
赎回金额(H=D-E-G) 10,080.17 10,656.80 11,273.49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该投资者选择交

纳后端申购费,并分别在半年后、一年半后和两年半后赎回 10,000.00 份,赎回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分别为 1.230、1.300 和 1.360 元,各笔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A)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1.200 1.2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C) 1.230 1.300 1.360
赎回总金额(D=A×C) 12,300.00 13,000.00 13,600.00
赎回费用(E=D×0.5%) 61.50 65.00 68.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F) 1.8% 1.5% 1.2%
后端申购费(G=A×B×F/(1+F)) 212.18 177.34 142.29
赎回金额(H=D-E-G) 12,026.32 12,757.66 13,389.71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

2、证券交易场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

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

损害。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

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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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

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

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延期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的赎回总额-申购总额+转换转出总额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

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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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二)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告

暂停申购或暂停赎回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换

1、基金转换的原则

(1)投资者只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入基金

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后,T+1 日可获得确认。

(5)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转出申请遵循转出基金有关赎回份额的限制,单笔转入申请

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6)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可根据投资者事先的选择

和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予以顺延或撤销基金转换。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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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

可申购状态。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

者应参照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

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3、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无。

(2)转出基金费用:按转出基金赎回时应收的赎回费收取,如该部分基金采用后端收

费模式购买,除收取赎回费外,还需收取赎回时应收的后端申购费。转换金额指扣除赎回费

与后端申购费(若有)后的余额。

(3)转入基金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根据适用的转换情形收取,详细如下:

①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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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一。

②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

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二。

③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

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三。

④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四。

⑤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五。

⑥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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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

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七。

⑧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八。

⑨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九。

⑩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

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

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后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

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一。

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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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二。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

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三。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固定费用-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

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四。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五。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六。

对于多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出情况的补充说明

上述为处理申(认)购时间不同的多笔基金份额转出的情况,对转出不收取申购费用的

基金的持有时间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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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对于华夏现金增利货币、华夏债券(C 类),每当有基金新增份额时,均调整持有

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调整后的持有时间=原持有时间×原份额/(原份额+新增份额)

(ii)对于华夏希望债券(C 类),其持有时间为本次转出委托中多笔份额的加权平均持

有时间。

(4)上述费用另有优惠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基金转换的有关业务规则。

4、业务举例

例一: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 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该日甲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5%,赎回费率为 0.5%。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2.0%,

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2.0%-1.5%=0.5%
净转入金额(H=F/(1+G)) 1,188.06
转入基金费用(I=F-H) 5.94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913.89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2%,

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0.00%
净转入金额(H=F/(1+G)) 1,194.00
转入基金费用(I=F-H) 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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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基金份额(K=H/J) 918.46
例二: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0,000 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

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

为 1.5%,赎回费率为 0.5%。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乙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2.0%,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1,00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39,0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9,183,846.15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丙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2%,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40,0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9,184,615.38
例三:假定投资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的前端收费

基金甲 1,000 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甲基金适用赎回费率为 0.5%。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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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4.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796.00
若投资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在 1 年之内,适用后

端申购费率为 1.2%,且乙基金不收取赎回费,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K) 796.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L) 1.300
赎回总金额(M=K*L) 1,034.80
赎回费用(N) 0.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O) 1.2%
后端申购费(P=K*I*O/(1+O)) 14.16
赎回金额(Q=M-N-P) 1,020.64
例四: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前端收费基金甲 1,000 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乙。

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300、1.500 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 0.5%。则转出基

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300
转出总金额(C=A*B) 1,3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50
转换金额(F=C-E) 1,293.5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293.5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862.33
例五: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0,000 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

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

为 1.2%,赎回费率为 0.5%。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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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5%,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

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1.5%-1.2%=0.3%
净转入金额(H=F/(1+G)) 11,904,287.14
转入基金费用(I=F-H) 35,712.86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9,157,143.95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丙基金

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0%,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

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0.00%
净转入金额(H=F/(1+G))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I=F-H) 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9,184,615.38
例六: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0,000 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该日甲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 0.5%。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500 元,乙基金

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

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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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1,000-500=50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39,5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9,184,230.77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丙基金

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500 元,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

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40,0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9,184,615.38
例七:假定投资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的前端收费

基金甲 10,000,000 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甲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该日甲、乙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甲基金适用

赎回费率为 0.5%。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40,0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7,960,000.00
若投资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在 1 年之内,适用后

端申购费率为 1.2%,且乙基金不收取赎回费,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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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份额(K) 7,960,000.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L) 1.300
赎回总金额(M=K*L) 10,348,000.00
赎回费用(N) 0.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O) 1.2%
后端申购费(P=K*I*O/(1+O)) 141,581.03
赎回金额(Q=M-N-P) 10,206,418.97
例八: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前端收费基金甲 10,000,000 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基

金乙,甲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300、1.500 元。

甲基金赎回费率为 0.5%。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300
转出总金额(C=A*B) 13,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5,000.00
转换金额(F=C-E) 12,935,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2,935,0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8,623,333.33
例九: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 份持有期为半年的甲基金基金份额(后端收费模式),

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 1.8%,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甲基金前

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5%,赎回费率为 0.5%。申购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2.0%,

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8%
后端申购费(H=A×F×G/(1+G)) 19.45
转出基金费用(I=E+H) 25.45
转换金额(J=C-I) 1,174.55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K) 2.0%-1.5%=0.5%
净转入金额(L=J/(1+K)) 1,168.71
转入基金费用(M=J-L) 5.84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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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N) 1.300
转入基金份额(O=L/N) 899.01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2%,

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8%
后端申购费(H=A×F×G/(1+G)) 19.45
转出基金费用(I=E+H) 25.45
转换金额(J=C-I) 1,174.55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K) 0.00%
净转入金额(L=J/(1+K)) 1,174.55
转入基金费用(M=J-L) 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N) 1.300
转入基金份额(O=L/N) 903.50
例十: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0,000 份持有期为半年的甲基金基金份额(后端收

费模式),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 1.8%,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5%,赎回费率为 0.5%。申购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乙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2.0%,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00.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8%
后端申购费(H=A×F×G/(1+G)) 194,499.02
转出基金费用(I=E+H) 254,499.02
转换金额(J=C-I) 11,745,500.98
转入基金费用(K) 1,000.00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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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转入金额(L=J-K) 11,744,500.98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M) 1.300
转入基金份额(N=L/M) 9,034,231.52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丙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2%,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00.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8%
后端申购费(H=A×F×G/(1+G)) 194,499.02
转出基金费用(I=E+H) 254,499.02
转换金额(J=C-I) 11,745,500.98
转入基金费用(K) 0.00
净转入金额(L=J-K) 11,745,500.98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M) 1.300
转入基金份额(N=L/M) 9,035,000.75
例十一:假定投资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期为 3

年的后端收费基金甲 1,000 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

1.0%,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300、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转换确

认成功。申购当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适用赎回费率为 0.5%。则转出基金费

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300
转出总金额(C=A*B) 1,3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5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0%
后端申购费(H=A×F×G/(1+G)) 10.89
转出基金费用(I=E+H) 17.39
转换金额(J=C-I) 1,282.61
转入基金费用(K) 0.00
净转入金额(L=J-K) 1,282.61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M) 1.500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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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基金份额(N=L/M) 855.07
若投资者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为 2 年半,适用后端

申购费率为 1.2%,且乙基金赎回费率为 0.5%,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赎回

金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O) 855.07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P) 1.300
赎回总金额(Q=O*P) 1,111.59
赎回费率(R) 0.5%
赎回费(S=Q*R) 5.56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T) 1.2%
后端申购费(U=O*M*T/(1+T)) 15.21
赎回金额(V=Q-S-U) 1,090.82
例十二: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持有期为 3 年的后端收费基金甲 1,000 份,转入不收取

申购费用基金乙。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500 元。申购当日甲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赎回费率为 0.5%,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 1.0%。则转

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0%
后端申购费(H=A×F×G/(1+G)) 10.89
转出基金费用(I=E+H) 16.89
转换金额(J=C-I) 1,183.11
转入基金费用(K) 0.00
净转入金额(L=J-K) 1,183.11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M) 1.500
转入基金份额(N=L/M) 788.74
例十三: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持有期为 146 天的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 1,000 份,转

入前端收费基金乙。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300 元。甲基金销售服务

费率为 0.3%,不收取赎回费。乙基金适用申购费率为 2.0%。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

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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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费用(D) 0.00
转换金额(E=C-D) 1,200.00
销售服务费率(F) 0.3%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G) 2.0%
收取的申购费率(H=G-F*转出基金的持有时
1.88%
间(单位为年))
净转入金额(I=E/(1+H)) 1,177.86
转入基金费用(J=E-I) 22.14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K) 1.300
转入基金份额(L=I/K) 906.05
例十四: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持有期为 5 天的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 10,000,000 份,

转入前端收费基金乙。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300 元。甲基金销售服

务费率为 0.3%,不收取赎回费。乙基金适用固定申购费 5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

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费用(D) 0.00
转换金额(E=C-D) 12,000,000.00
销售服务费率(F) 0.3%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G) 500
转入基金费用(H=G-E*F*转出基金的持有时
6.85
间(单位为年))
净转入金额(I=E-H) 11,999,993.15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I/J) 9,230,763.96
例十五:假定投资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的不收取

申购费用基金甲 1,000 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甲基金不收取赎回费。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费用(D) 0.00
转换金额(E=C-D) 1,200.00
转入基金费用(F) 0.00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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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转入金额(G=E-F) 1,2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H) 1.500
转入基金份额(I=G/H) 800.00
若投资者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为 3 年半,适用后端

申购费率为 1.0%,且乙基金赎回费率为 0.5%,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J) 800.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K) 1.300
赎回总金额(L=J*K) 1,040.00
赎回费率(M) 0.5%
赎回费(N=L*M) 5.2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O) 1.0%
后端申购费(P=J*H*O/(1+O)) 11.88
赎回金额(Q=L-N-P) 1,022.92
例十六: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 1,000 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

基金乙。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300、1.500 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 0.1%。

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300
转出总金额(C=A*B) 1,3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1%
转出基金费用(E=C*D) 1.30
转换金额(F=C-E) 1,298.70
转入基金费用(F) 0.00
净转入金额(G=E-F) 1,298.7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H) 1.500
转入基金份额(I=G/H) 865.80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以及经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向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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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

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

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 20 个工作日内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

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

(网点)。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出、转托管转入业务时,需要交纳手续费,具体标准由销售

机构确定。

(三)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四)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务,并制订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总监负责制,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执行代表,对基金经理团队的整体投资业绩负责。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的主

要职责是确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政策、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等。

本基金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

整投资组合,并向交易管理部下达投资指令。

交易管理部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

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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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管理方法

在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将采取积极的资产配置策略,根据对宏观经济、政策和证券市

场走势的综合分析,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上的配置比例。在个股层面,基金主

要选择具备良好现金分红能力且财务健康、具备长期增长潜力、市场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进

行投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的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 20%~95%;债券投资比例范

围为 0~80%;同时,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要求,基金持有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

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5%。

本基金资产配置的主要方法是:采用定量工具,基于价值分析方法,定期估算股票市场

整体的合理市盈率,并与市场实际平均市盈率水平做比较;根据两者之间的差异,结合对国

家宏观经济、政策和证券市场走势的定性分析,判断股票市场是否被高估或低估以及偏离的

程度,并据此进行资产配置。一般情况下,当估算市盈率高于实际市盈率水平,且判断市场

存在明显低估时,基金将增加股票投资比例;当估算市盈率低于实际市盈率,且判断市场存

在明显高估时,基金将减少股票投资比例。

基金定量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消费者价格指数(CPI)增长率、A 股全市

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A 股市场收益率、国债基准收益率和全市场市盈率及其变化趋势。

定性分析重点关注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等。

(2)个股选择策略

①建立初选股票池

本基金主要根据过去 3 年上市公司的历史分红状况建立初选股票池。初选股票池包括具

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股票:

i)在过去 3 年进行过 2 次以上分红的个股。

ii)预期将会推出较优厚红利分配方案的个股。

iii)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新股。

未来,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本基金还将关注将采取回购股票、股权分红等创新方式,

作为现金分红的替代措施,以提高股东回报的上市公司股票。

②建立备选股票池

在初选股票池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财务指标分析和业务模式分析,对初选股票池成

分股进行筛选,确定备选股票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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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财务指标分析

股票投资收益率的提升由现金流、盈利能力、成长性和估值等 4 类价值驱动因素决定,

这 4 类因素分别与一定的财务指标相对应(见表 1)。本基金将通过对代表价值驱动因素的

财务指标的分析,筛选出过往业绩优良的红利股。

表 1:四类因素及其对应的财务指标

现金流因素 盈利性因素 成长性因素 估值因素

经营性现金流 净资产收益率 税后利润增长率 P/B

资本支出 资产收益率 总资产增长率 P/E

资本支出/折旧 已占用资本回报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P/E FY3

自由现金流/销售 边际 EBIT 每股收益增长率 P/C

边际净利润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将主要根据经营性现金流、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利润增长率和市净

率(P/B)等 4 项代表性指标在过去 3 年的变化情况,分析各类因素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

影响。结合不同的市场情况,除了上述 4 项指标以外,基金还将对各类因素中的其他财务指

标予以关注。

ii)业务模式分析

财务指标只是代表了过往经营业绩,本基金将在财务指标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筛选出

未来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红利股。这类上市公司的业务模式具有下面两个特点。

a、有明确的盈利增长前景

经济发展使得消费者生活质量标准不断提升,对产品和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与其他经

济体相比,中国经济的内需市场存在着巨大的潜力。中国沿海发达地区人均 GDP 已经达到

1000 美元以上,但其多项产品和服务的人均水平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仍存在着较大差异。

与此相关的上市公司,具备长期持续增长的潜力,是本基金关注的重点。

经济发展存在着结构性的不平衡,某些行业和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尽管有大量的潜在需

求,但是未来较长时间内,其总量供给能力不足,或者生产能力增长速度落后于潜在需求增

长速度,短缺是这类上市公司未来业绩增长的基础。本基金对这类上市公司也将予以关注。

b、有难以复制的竞争优势

难以复制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具有自然垄断或国家特许经营的特性;

具有显著的品牌优势;具有产品定价能力,毛利率稳定;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强大的分

销网络。上市公司只有具备难以复制的竞争优势,才能把盈利前景转化为真实的盈利,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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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将在盈利前景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竞争优势分析,最终确定备选股票池。

图 1:备选股票池筛选流程示意图


初选股票池




现金流因素 红利股 成长性因素


有分红前景的
股票
盈利性因素 估值因素

新股




业务模式分析




备选股票池

③实地调研

研究团队将通过案头分析、公司实地调研等方式,深入了解备选股票池成份股基本面数

据的真实性,确保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估计的合理性。研究员将把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国

际、国内同行业的公司作比较,调研与公司有关的供应商、客户、竞争对手等各方的情况,

从行业主管机关、税务部门、海关等进行第三方数据核实等。

实地调研过程中,研究团队还将关注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计划,了解上市公司的红利分

配意愿。对于具备良好红利分配能力且具有红利分配意愿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予以重点关

注。

④建立投资组合

研究团队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个股买入名单和卖出名单。基金经理将根据自己的

判断、市场时机和个股流动性情况,建立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标是优化基金流动性管理,并分散股票投资风险。本基金可投

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

①类属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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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债券资产将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在预期股票

市场收益率上升但风险较大时,基金将提高可转债投资比例,在市场流动性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将利用税收优势,适当增加对企业债和金融债的投资。

②期限配置策略

基金将结合对市场利率、通货膨胀率及其他核心宏观经济变量的分析,确定期限配置策

略。在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或收益率曲线更加陡峭的情况下,基金将降低组合久期、减持长期

债券、增持短期债券,以降低利率风险;在预期市场利率稳定或下降、收益率曲线趋于平坦

的情况下,基金将提高组合久期、减持短期债券、增持长期债券,以提高基金收益。

③个券选择策略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

i)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ii)在信用质量和剩余期限类似的条件下,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iii)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的债券。

iiii)在同等条件下信用质量较好的债券。

4、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

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本基金股票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同时整合了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

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公司研究员按行业分工,负责对各行业以及行业内个股进行跟踪研究。

在财务指标分析、实地调研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员对所研究的股票、行业提交投资建

议报告,供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参考。此外,公司有专门的宏观经济研究员,负责分

析消费、投资、进出口、就业、利率、汇率以及政府政策等因素,为资产配置决策提供支持。

公司还设有固定收益部,专门负责债券投资研究。

(2)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判断一段时间内证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决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

等资产类别间的分配比例范围。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决

定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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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对于拟投资的个股,基金经

理将采取长期关注、择机介入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对于买入的股票,

基金的持有周期一般较长,长期持有的操作策略可有效降低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从

而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配

置、个股投资比例等。

(5)风险与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

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

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

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

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富时中国 A 股红利 150 指数,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

基准为富时中国国债指数。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

基准收益率=富时中国 A 股红利 150 指数收益率×60%+富时中国国债指数收益率×40%

未来,如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红利股指数、债券市场指数,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基准指数或其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风险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红利股,属于中等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六)禁止行为

依照《基金法》,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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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投资限制

依照《运作办法》,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总资产,或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短期金融工具的

资产比例低于 5%。

5、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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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为 BBB 或以上;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 1、2、8、9、11、13 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如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则基金不受前款 7、8、9 项规定

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所投资公司的控股或者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求基

金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0 年 10 月 22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6,919,517,279.85 77.43
其中:股票 16,919,517,279.85 77.43
2 固定收益投资 1,691,874,043.18 7.74
其中:债券 1,691,874,043.18 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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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1,226,787.27 0.01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219,662,502.08 14.73
6 其他各项资产 19,567,009.57 0.09
7 合计 21,851,847,621.9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483,548,385.49 2.24
B 采掘业 622,648,803.80 2.89
C 制造业 7,231,343,639.55 33.55
C0 食品、饮料 1,409,400,189.85 6.54
C1 纺织、服装、皮毛 135,454,936.69 0.63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145,815,667.42 0.68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678,520,695.01 3.15
C5 电子 211,727,298.23 0.98
C6 金属、非金属 1,071,449,219.02 4.97
C7 机械、设备、仪表 2,412,576,433.32 11.19
C8 医药、生物制品 1,163,814,290.18 5.40
C99 其他制造业 2,584,909.83 0.01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75,560,911.12 1.28
E 建筑业 419,795,391.16 1.95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305,908,260.69 1.42
G 信息技术业 2,145,581,511.40 9.96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662,154,285.14 7.71
I 金融、保险业 1,070,549,332.12 4.97
J 房地产业 1,691,743,339.38 7.85
K 社会服务业 235,459,939.95 1.09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132,311,018.17 0.61
M 综合类 642,912,461.88 2.98
合计 16,919,517,279.85 78.51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600887 伊利股份 14,726,622 617,487,260.46 2.87
2 000063 中兴通讯 16,616,847 409,605,278.55 1.90
3 600406 国电南瑞 6,231,832 390,673,548.08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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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00256 广汇股份 11,234,586 351,754,887.66 1.63
5 000002 万 科 A 41,009,873 344,482,933.20 1.60
6 601398 工商银行 78,675,130 317,847,525.20 1.47
7 600765 中航重机 16,559,955 298,079,190.00 1.38
8 000651 格力电器 20,173,331 286,057,833.58 1.33
9 000061 农 产 品 13,021,225 277,352,092.50 1.29
10 000538 云南白药 3,909,553 272,417,653.04 1.2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979,300,000.00 4.54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477,154,972.40 2.2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235,419,070.78 1.09
7 其他 - -
8 合计 1,691,874,043.18 7.8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1001070 10央行票据70 10,000,000 979,300,000.00 4.54
2 126011 08石化债 2,500,000 226,825,000.00 1.05
3 126016 08宝钢债 2,500,000 224,075,000.00 1.04
4 113002 工行转债 1,510,400 168,605,952.00 0.78
5 113001 中行转债 524,860 55,246,763.60 0.2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
序号 权证代码 权证名称 数量(份) 净值比例
(元)
(%)
1 580027 长虹CWB1 397,662 1,226,787.27 0.01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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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也没有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576,595.8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2,519,028.63
4 应收利息 4,747,345.89
5 应收申购款 3,724,039.2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567,009.5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110007 博汇转债 7,817,838.60 0.04
2 125709 唐钢转债 991,772.10 0.00
3 125960 锡业转债 202,160.00 0.0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占基金资产
流通受限部分的 流通受限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净值比例
公允价值(元) 情况说明
(%)
筹划重大资
1 600765 中航重机 298,079,190.00 1.38
产重组事项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

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阶 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①-③ 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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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05 年 6 月 30 日至
0.50% 0.30% 3.26% 0.77% -2.76% -0.47%
2005 年 12 月 31 日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117.83% 1.26% 51.26% 0.88% 66.57% 0.38%
2006 年 12 月 31 日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169.42% 1.96% 101.50% 1.61% 67.92% 0.35%
2007 年 12 月 31 日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38.59% 1.82% -40.27% 1.92% 1.68% -0.10%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79.33% 1.70% 60.32% 1.38% 19.01% 0.32%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62% 1.27% -4.07% 0.90% 1.45% 0.37%
2010 年 9 月 30 日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上述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本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本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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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

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成本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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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

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在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按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1、2、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 1、2、3 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估值程序与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送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将复核结果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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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和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投资者后,

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

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收入。

2、买卖证券价差收入。

3、存款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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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方可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收益每年最

多分配 4 次,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每次

不低于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可分配收益的 60%。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再

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

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基金的同一费用类别(前收费或后收费)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

分红方式为准。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

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可分配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

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的,则可

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一定的比例用于支付登记结算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

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登记结算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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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6)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条第(一)款第 1 项中第(3)至第(6)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关合同等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并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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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二)基金销售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七)申购费与赎回费”与“(八)申

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十三)基金份额的转换”中的相关规定。

(三)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与会计核算制度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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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披露本基金信息,并保证公开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

任。

(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前,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向社会公

开披露有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编制完成招募说明书后,将经签署的招募说明书随其他募集申请文件一并报

送中国证监会审核。基金获准募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刊登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上,并将招募说明书放置在基金管理人

所在地、各销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公告的15日前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募集前,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经签署的基金合同及其摘要随其他募集申请文件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基金获准募

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三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基金合同正文及其摘要登载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并将

基金合同正文放置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各销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备

案。

(四)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

同。基金募集前,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并向社

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经签署的基金托管协议随其他募集申请文件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基金获准募集

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三日前将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并

将基金托管协议正文放置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各销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报送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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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同时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完毕验资和基金备

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六)定期公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年度报告正文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须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

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半年度报告正文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3、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刊登在基金管

理人的国际互联网网站及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基金净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于基金管理人国际互联网网站、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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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其他披露媒介上。

(八)临时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9、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0、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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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住所,

供投资者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财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

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债券投资风险和权证投资风险等。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

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

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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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

变化的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

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权证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由于权证的高杠杆性,权证价格可能会剧烈波动。权证价格与标的证券价格及波动率、

利率水平、权证剩余存续期等因素高度相关;同时,权证价格可能会受权证交易活跃程度的

影响。权证价格存在因上述因素变化导致的风险:权证具有一定的存续期,存续期满后权证

将不具有任何价值,存在时效性风险。在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存在发行人无法履约的风险。

(1)标的证券价格及波动率的下降,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2)利率水平的下降,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3)权证剩余存续期的缩短,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2、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

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受权证规模及权证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权证可能无

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

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3、积极管理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红利股,存在投资风格风险,即红利股的业绩表现不一定能持续领先

于市场平均水平。另外,在精选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

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个股的业绩

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股票。

4、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

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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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

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修改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

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并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组织清算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自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之日起,基金合同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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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6)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不超过 1 年。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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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九、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

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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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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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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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资产账户名称

而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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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类别。

(2)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终止基金合同。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与其他基金合并。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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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通知时间和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

2.通知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构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召集人可选择以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终止基金合同、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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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

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

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变更基金类别,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六)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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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托管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选举的代表。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能按前述规定确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不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决议形成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不含 50%)多

数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2.表决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表决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计票程序如下:

(1)现场开会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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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

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2 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

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

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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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并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组织清

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自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合同终

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6)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不超过 1 年。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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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因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

者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

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3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范勇宏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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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100 年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所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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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

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

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

度。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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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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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

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包括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

四、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

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负责编制。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执行。

六、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

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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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

核准的,经其核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

资料(含姓名、地址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寄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取消寄送的除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

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

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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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

机构,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日常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定期

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四)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业

务的投资者可获得一定的费率优惠,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五)网上交易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

储蓄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

发银行东方卡/活期账户一本通、广东发展银行借记卡(理财通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

开通天天盈账户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在登录本

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

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资料变更、分

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六)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站订制电子

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可办理资料变更后获得此项服务。

(七)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公告信息、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提供每周七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 8:30~21:00,周六至

周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 8:30~17:00(法定休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八)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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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基金账户查询”,查询基金账户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

个性化服务。

2、在线客服服务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或留言。在线客服的人工服务时间为

8:30~17:00(法定休假日除外)。

3、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

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九)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

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10年7月20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二)2010年8月12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南京分公司的公告。

(三)2010年8月23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基

金网上交易优惠费率的公告。

(四)2010年8月26日发布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五)2010年9月3日发布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六次分红公告。

(六)2010年9月7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公告。

(七)2010年10月13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八)2010年10月22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下单转账支付业务增加指定

银行收款账户的公告。

(九)2010年10月22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部分销售

机构开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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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2010年10月26日发布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第3季度报告。

(十一)2010年11月4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十二)2010年11月26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配股发行的公告。

(十三)2010年12月10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代销

机构的公告。

(十四)2011年1月5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杭州分公司的公告。

(十五)2011年1月20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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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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