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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中科沃土沃盛纯债C (006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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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盛纯债C006499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9-12-12     基金规模:0.00亿份     基金经理: 董清源 
基金全称: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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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9 年 4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科沃土沃盛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 ] 755 号)准予注册,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5、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书

10、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1、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12、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20 年 8 月 17 日,与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书(草案)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4
第二部分释义 ...... 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 2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41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4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 56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5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67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1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3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4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5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 106

第一部分绪言

《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指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书

38、《业务规则》:指《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基金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其他


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5668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21 楼 01单元自编 06-08 号
法定代表人:程文卫

设立日期:2015年 9月 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3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4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23388993

联系人:古琳花

2、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

1 广东中科科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9.711%

2 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14.085%

3 广东普瑞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77%

4 珠海横琴沃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486%

5 珠海横琴沃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486%

6 广州西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486%

7 珠海横琴沃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225%

8 珠海横琴沃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3%

9 珠海横琴沃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451%

10 珠海横琴沃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451%

11 广东中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169%

总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胡冬辉女士,管理学博士,董事长。曾任湖南省机械化施工公司财务主管,中国华建审计事务所审计部经理,中国华星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乐凯集团公司总会计师,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专职董事(人保集团派出董事),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机构管理部、保险机构管理部副主任。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为绎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学硕士,副董事长。曾任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稽查二处主任科员、上市公司监管一处主任科员、基金监管处主任科员,广东中科科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项目管理部总经理、副总裁,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任珠海横琴沃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珠海横琴沃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暨南大学会计硕士、审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指导教师。

杨绍基先生,管理学博士,副董事长。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员,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副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监、首席投资官,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东普瑞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珠海横琴中科招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专家委员会副总裁。
于建伟先生,东北财经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董事、总经理。曾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资产中介部负责人;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洼路营业部总经理、营销经纪总部总经理;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谢子鹏先生,中山大学经济学硕士,2020 年 1 月 20 日起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曾任中山大学财务处科员、审计处主任科员,香港上市公司顺龙控股有限公司财务审计协理。现任广东中科科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兼任珠海横琴中科招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中科零壹产业成长基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兼职导师。

刘卫东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核工业华南地质局科员,韶关证券登记公司登记部副经理、经理,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分行办公室、金管科科员,中国人民银行翁源县支行副行长、行长,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科、人事科科长,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副行长。现任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兼任广东省粤科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省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长。

甘雨女士,学士,董事。曾任广州农商银行番禺支行财务会计部副经理,广州正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广州融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兼任广州西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凯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监事。

张志坚先生,金融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科员、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客户经理、中国投资银行交易员,国家开发银行交易员、副处长、处长,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正处级)、副总裁(副局级)。现任深圳市亚信鑫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书

刘强先生,金融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党委秘书、总行办公室主任科员、副处长、中国加拿大自然资源投资合作基金 MEC 顾问公司首席运营官兼董事会秘书。现任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董事总经理。

朱桂龙先生,管理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合肥工业大学预测与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玻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广州金域医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广电运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胡玮先生,工商管理和信息技术学士,监事会主席。曾任广东中科科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广东中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兼任珠海横琴沃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袁成龙先生,学士,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职工代表监事。曾任明高资讯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软件开发部软件工程师、明基逐鹿(苏州)软件有限公司软件实施部软件实施顾问、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系统管理员、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职工代表监事。

李泉先生,硕士,集中交易部副总经理,职工代表监事。曾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经理、渠道经理,深圳市前海聚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现任集中交易部副总经理、职工代表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胡冬辉女士,管理学博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于建伟先生,EMBA,货币银行学硕士,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程文卫先生,管理学博士,博士后,常务副总经理。曾任南开大学军事教研室讲师,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经理、研究所所长,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总经理,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集团副总裁、上市公司常务副总兼董秘,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曹萍女士,经济学硕士,律师,督察长,合规负责人。曾任原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研究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经理助理,广东省风险投资集团战略发展部项目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负责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法律部总经理,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合规负责人。


林峰先生,法律学士,副总经理。曾任中国银行广州分行白云支行会计科行员,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越秀支行行长,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调剂运营中心副总经理,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基金经理

田钊先生,金融工程硕士,固定收益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曾任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交易部结构化产品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副总监、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中科沃土沃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科沃土沃安中短期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于建伟先生、程文卫先生、林峰先生、贾宣先生、邱阳女士、陈涛先生、李晓宇先生和徐力先生。

于建伟先生,EMBA,货币银行学硕士,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程文卫先生,管理学博士,博士后,常务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林峰先生,法律学士,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贾宣先生,经济学学士,总经理助理。曾任粤开证券(原联讯证券)固定收益业务总部副总经理,首建投信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邱阳女士,经济学学士,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曾任北京金美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研究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新业务协调,亿利资源集团金融事业部业务总监,信达新兴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经理。

陈涛先生,商科硕士。曾任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固定收益自营交易主管,曾借调至英国巴克莱银行新加坡分行从事亚洲美元债研究工作。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李晓宇先生,管理学博士,具有 14 年信息技术行业实业经验,曾任职于索尼(中国)

和康柏(中国)等知名 IT 企业,加入证券投资行业后,曾任广州博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主管、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权益投资总监,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徐力先生,MBA,工学硕士,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方正证券研究所所长助理、TMT 组长,中信建投研究所通信行业 VP,海通证券研究所通信行业首席分析师,东吴证券研究所通信行业首席分析师,赛伯乐投资高级合伙人,江信基金研究总监,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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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上述人员履历根据最新情况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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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风控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风控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风控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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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
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
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
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
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0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09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73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
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
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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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三次顺利通
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
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
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
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
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
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
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
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
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
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
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
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
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
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
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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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5668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21 楼 01单元自编 06-08 号
法定代表人:程文卫

联系电话:020-23388993

联系人:古琳花

网址:www.richlandasm.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非直销销售机构

(1)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 2栋 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号 A座 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站:https://www.tdyhfund.com

(2)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联系人:张喆

电话:010-56070718

客服电话:4006-802-123

传真:010-67767615

网址:www.zhixin-inv.com

(3)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02

办公地址:中国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02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 王清臣

电话::0411-390278611352230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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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899-100

传真:0411-39027835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客服电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5)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 心大厦 9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院 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联储证券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联系人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网址: www.lczq.com

(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268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 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邱燕芳

电话:021-20691935

客服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9)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座 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座 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陈巧玲

电话:024-82280563

客服电话:400-003-5811

传真:021-51091674

网址:www.jinjiwo.com

(10)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联系人:张萌

电话:010-58349088/18600730680

客服电话:400-699-7719

传真:010-88371180

网址:www.xiquefund.com

(1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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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服热线:95510
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1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梁浩
电话:0755-83830715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 95551
传真:010-835745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A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86
网址:www.jnlc.com
(1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5668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21 楼 01单元自编 06-08 号
法定代表人:朱为绎

联系电话:020-23388976

传真:020-23388722

联系人:高寅初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 5 号凯华国际中心 7、8、9 层

负责人:牟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020-66857289

经办律师:孙晶、尹就平

联系人:孙晶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号楼 4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剑涛、顾仁荣

电话:(010)-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0

经办注册会计师:闫靖

联系人:闫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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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并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755号文核准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选择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进行确认,以确保双方均准备就绪。

八、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 1: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认购金额(M) A类认购费率 C类认购费率

M <50 万元 0.60%

50 万元 ≤ M < 200 万元 0.40%

0.00%

2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20%

M ≥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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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1:某投资者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其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60%)=298,210.70 元

认购费用=300,000-298,210.70=1,789.30 元

认购份额=(298,210.70 +30)/1.00=298,240.7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则其
可得到 298,240.70份 A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50 元,
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5,499,000+550)/1.00=5,499,55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50 元,则
其可得到 5,499,550.00份 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者认购 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
利息,可得到 10,005.00份 C 类基金份额。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含认购费),
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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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报送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投资者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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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
费);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非直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份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非直销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类和 C 类份额。投资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 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 A类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如下:

表 2: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A类份额申购费率 C类份额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0.80%

50 万元 ≤ M < 200 万元 0.50%

0.00%

2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A类份额赎回费

7 日≤ Y<180 日 0.10%

Y ≥ 180 日 0

Y <7 日 1.50%

C类份额赎回费 7 日≤ Y<30 日 0.1%

Y ≥ 30 日 0.0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日但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 A类份额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
少于 6 个月的 A 类份额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 A 类份额投资者,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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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3: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者本次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40
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80%,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80%)=396,825.40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3,174.60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0=375,781.63份

即:投资者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375,781.63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4: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者投资 5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A 类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5,100,000-1000=5,099,000.00元

申购份额=5,099,000.00/1.0560=4,828, 598.48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4,828, 598.48 份 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 C类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5: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000元

申购费用=50,000-50,000=0元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份 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6: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元。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者赎回 C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7: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大于 7 天且小于 30 天,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10%=1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0=12,48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 7 天且小于 30 天,假设赎
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的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受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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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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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赎回申请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让以及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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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投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信用主体评级水平等各种影响债券投资的因素细致深入的分析,确定债券组合资产在国债、金融债、信用债等品种之间的类属配置比例。在此基础之上,综合运用久期策略、期限结构策略、息差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积极主动地进行资产投资组合的构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大类资产的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债券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久期管理策略

久期管理策略实质上是通过灵活的久期策略对管理利率风险的策略。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密切关注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采购经理人指数等宏观经济运行关键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宏观经济运行及货币财政政策变化跟踪与分析,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


3、期限结构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别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4、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5、个券挖掘策略

本基金在个券选择策略方面主要采用风险收益率优化。本基金首先采取与股票投资相似的公司分析方式,对信用债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发展前景、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作出综合评价,从而判断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和估值水平。本基金同时对信用市场进行跟踪分析,关注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信用环境等对市场利差水平的影响。本基金将根据个券的估值及在市场中的水平动态调整组合,买入低估和风险收益相对高的个券,卖出高估和风险收益相对低的个券。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波动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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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4)本基金持有一家证券发行人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4)、(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全价)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完整,有利于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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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期间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1.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74,795.00 69.88

其中:债券 274,795.00 69.8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113,590.64 28.89


8 其他资产 4,833.86 1.23

9 合计 393,219.5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号 (%)

1 国家债券 244,750.00 74.7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045.00 9.1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045.00 9.1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74,795.00 83.9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19218 12 国债 18 2,200 244,750.00 74.78

2 018007 国开 1801 300 30,045.00 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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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报告期本基金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本报告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84.9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349.35

5 应收申购款 499.6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833.8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9 年 12 月 12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0年 6月 30日)
的投资业绩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 (1)中科沃土沃盛纯债 A 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比较

业绩比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较基准

阶段 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② 率③ 标准差



基金合同生效至 0.07% 0.01% 0.40% 0.04% -0.33% -0.03%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合同生效至 -2.39% 0.17% 1.19% 0.11% -3.58% 0.06%

2020 年 6 月 30 日

(2)(1)中科沃土沃盛纯债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较基准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收益率

标准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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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至 0.08% 0.01% 0.40% 0.04% -0.32% -0.03%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合同生效至 -3.09% 0.16% 1.19% 0.11% -4.28% 0.05%
2020 年 6 月 30 日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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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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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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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投资者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具体收益分配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2、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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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的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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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30%÷当年天数

H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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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该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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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变动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基金份额净值相对上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超过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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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信息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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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标的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较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占比、对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投资比例,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对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投资比例等,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限制,本基金符合组合管理、分散投资的监管原则。因此,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摆动定价;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一条的相关约定。当实施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自身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条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六条的相关约定,对持续持有期小于 7 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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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章第六条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和赎回持有人,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不利;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5、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7、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2)投资债券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3)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的风险如下:

1)流动性风险


若国债期货市场流动性较差,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地成交,将产生流动性风险。
2)保证金管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每日进行结算,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效率过低,减少预期收益。保证金不足将有被强行平仓的风险,使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3)价差风险

对于通过价差的变动获利的套利策略,价差往不利方向运行将可能造成策略失效并招致损失。

4)研判失误风险

套利策略成功的核心在于通过历史数据分析和投资品种的基本面分析,发掘套利机会,资产管理人的判断错误将导致策略失效,带来损失。

5)执行风险

一般情况下很难在同一时间执行套利策略的两端交易,因此存在一端交易已经执行,而由于价格的快速波动导致另一端交易执行后获利低于预期甚至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6)基差风险

由于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都是波动的,基差的不确定性被称为基差风险。基差的波动给套期保值者带来了无法回避的风险,直接影响套期保值效果。

7)CTD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形式,国债期货的标的物是虚拟债券,CTD 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可能发生变化,存在基差扩大的风险。

8)展期风险

持有期货合约交割期限短于合同的到期日而需要将期货合约向前延展时,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存在着不确定性,存在多次的基差风险。

9)杠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4)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5)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9、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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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非直销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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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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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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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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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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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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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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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具体收益分配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2、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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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4)本基金持有一家证券发行人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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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广州,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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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5668

法定代表人:程文卫

成立时间:2015年 09月 0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3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2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37128628

传真: 020-23388722

联系人:古琳花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5年 11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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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不投资,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c.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d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2)、10)、14)、15)项另有约定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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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兑付)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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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五)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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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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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广州,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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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richlandasm.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018-3610。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richlandasm.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richlandasm.com.cn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时报以及基金

1 关于新增盈米基金为旗下部 管理人网站 2020 年 3 月 30 日
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时报以及基金

2 关于新增麟龙投资为旗下部 管理人网站 2020 年 4 月 9 日
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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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richlandasm.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8 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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