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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博时恒兴一年定开混合A (01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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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恒兴一年定开混合A011750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21-04-13     基金规模:0.72亿份     基金经理: 于冰 邓欣雨 
基金全称:博时恒兴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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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恒兴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博时恒兴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
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时间:2023 年 4 月 17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博时恒兴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博时恒兴一年定开混合

基金主代码 01175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基金。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4 月 13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博时
公告依据 恒兴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博时恒兴一年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3 年 4 月 20 日

赎回起始日 2023 年 4 月 20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3 年 4 月 20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3 年 4 月 20 日

下属基金份额的基金简称 博时恒兴一年定开混合 A 博时恒兴一年定开混合C

下属基金份额的交易代码 011750 011751

该基金份额是否开放申购、 是 是

赎回、转换业务
2、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
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5 至 2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但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延长开放期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 20 个工作日。

本基金当前封闭期为自 2022 年 4 月 20 日至 2023 年 4 月 19 日止。本基金本
次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开放期为 2023 年 4 月 20 日至 2023 年 5 月 22
日,共 20 个工作日。2023 年 5 月 23 日(含该日)起 1 年期间,本基金将进入
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申购业务

(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2)申购费率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

的申购费用如下:

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00% 0.0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6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赎回业务

(1)赎回份额限制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

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A 类份额赎回费率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Y<7 日 1.50% 1.50%

7 日≤Y<30 日 0.75% 0.50%

30 日≤Y<6 个月 0.50% 0

Y≥6 个月 0 0

注:1 个月=30 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 A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50%计入基金资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5、转换业务

(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业务规则


①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②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基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非 QDII 基金不能与 QDII 基金进行互转。

③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2 日。

④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 T+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⑤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2)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3)重要提示

①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本基金在内的两只以上(含两只),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②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
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③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6、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及直销网上交易)。

投资者如需办理直销网上交易,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bosera.com 参阅《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等办理相关开户、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


(2)非直销机构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构为准。各代销机构可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其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博时恒兴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销售机构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资料。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所有。

(2)2023 年 4 月 20 日至 2023 年 5 月 22 日为本基金本次的开放期,即在开
放期内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开放日期,具体请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15:00 以后暂停接受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3)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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