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新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12月1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天弘新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天弘新享一年定开债券发起
基金主代码 01445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12月1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
公告依据 规以及 《天 弘 新 享 一 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天弘新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等相关文件
申购起始日 2023年12月18日
赎回起始日 2023年12月18日
转换换入起始日 2023年12月18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3年12月18日
2. 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天弘新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第一个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一年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
日)为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次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以此类推。 本基金
每个开放期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本基金的本次开放期为2023年12月18日
至 2024年01月15日。 投资者可在此开放期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
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含网上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
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但最低仍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元)。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
申购费率 100万元≤M<200万元 0.4%
2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元 1000元/笔
同一交易日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是否开展优惠活动及具体费率优惠规则均以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和规定为准。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 1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赎回费 Y<7天 1.5%
Y≥7天 0.00%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
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者办理本基金日常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计算方式、业务规则按照基金 管理人于2014年12月15日披露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 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执行。
(2)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不包括网上直销系统)办理相关基金转换业务。 本基
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支持转换业务、具体转换规则及相关优惠活动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6.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不包括网上直销系统)。
6.2 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进行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进行公示。 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本次开放期即2023年12月18日 至 2024年01月15日,办理 其申购、赎回及转换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敬请登录本公 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等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上述申购业务限额包括普通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赎回业务限额包 括转换出业务,但尚未开通或暂停上述业务的情形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5)为更好的保护持有人利益,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定及 时间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6)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 电话(95046)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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