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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东方红颐安稳健养老一年(FOF)A (017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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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颐安稳健养老一年(FOF)A017775
基金类型:FOF、混合型     成立日期:2023-05-23     基金规模:2.84亿份     基金经理: 陈文扬 
基金全称:东方红颐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12%
  • 近一月增长率
    0.14%
  • 近一季增长率
    0.77%
  • 近半年增长率
    1.89%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0% 服务保障:

众禄费率: 1.0% 无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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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颐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东方红颐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A 类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 年 4 月 7 日
送出日期:2024 年 4 月 12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东方红颐安稳健养老一年 基金代码 017775

(FOF)

下属基金简称 东方红颐安稳健养老一年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17775

(FOF)A

基金管理人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 年 5 月 23 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 基金中基金 交易币种 人民币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1
年锁定持有期(因红利再投
资所得的份额与原份额适用
运作方式 其他开放式 开放频率 相同的锁定持有期),锁定持
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
期,在开放持有期的开放日
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2023 年 5 月 23 日

基金经理 陈文扬 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09 年 7 月 1 日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可阅读《招募说明书》第九章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是稳健型养老目标风险基金中基金,依照目标风险进行稳健的大类资产配置,在
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的基金(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
货基金和黄金 ETF)和香港互认基金,下同),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含
投资范围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
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次
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的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为 15%,其中权益类资产为股票(含
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可以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战术调整,但权益资产的
向上、向下的战术调整幅度分别不得超过战略配置比例的 5%、10%,即权益类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在 5%-20%之间。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
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同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
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

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货币市场基
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 15%;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是一只稳健的养老目标风险策略基金。在设定的投资范围及风险目标下,通过定
主要投资策略 量和定性的结合分析实现基金的资产配置。同时,根据宏观经济、资本市场的动量因素
和事件驱动做出资产动态调整决策。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3.5%+恒生指数收益率(经汇率估值调整)*1.5%+中国债券总指
数收益率*8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是目标风险型基金,且投资风格为稳健型,其预期收益及
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
风险收益特征 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 A 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
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1、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2、合同生效当年期间的相关数据和指标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申购费 M<100 万元 1% 非养老金客户
(前收费) M≥100 万元 100 元/笔 非养老金客户
- 100 元/笔 养老金客户

N<7 日 1.5% -

赎回费 7 日≤N<30 日 0.75% -

30 日≤N<180 日 0.5% -

N≥180 日 0 -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6%

托管费 0.1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其他费用 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投资等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和
账户维护费;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
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费
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1、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所管理/托管的公募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将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的公募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作为计提基础。2、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致力于满足投资者的养老资金理财需求,但养老目标基金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非保本产品,存在投资者承担亏损的可能性。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参与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参与港股通标的投资的风险,投资北交所股票的风险,参与存托凭证的风险,本基金作为基金中基金所特有的风险,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均设置 1 年锁定持有期,投资者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及转换转出基金份额,
在大量认/申购份额集中进入开放持有期时出现较大赎回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fham.com,客服电话:4009200808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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