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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中银证券优势成长混合A (017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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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证券优势成长混合A017890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23-05-17     基金规模:0.54亿份     基金经理: 林博程 
基金全称:中银证券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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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4%
  • 近一月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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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一季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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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半年增长率
    -21.50%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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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中银证券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银证券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中银证券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10 月 24 日证监许可【2022】
2570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设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基金的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募集期:2023 年 3 月 24 日起至 2023 年 4 月 25 日止(法定节
假日不受理);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销售机构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调整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6.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一个客户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7.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内就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8.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60 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并采用末
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具体控制方案详见本公告“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中“8、募集规模限制方案”。

9.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funds.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本公告和《中银证券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将同步刊登在 2023 年 3 月 21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

10.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的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 追
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

11. 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
地 区 的 投 资 者 ,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21-61195566 或
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用)选择 6 公募基金业务咨询购买相关事宜。
12.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依法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3.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由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570 号文批准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站 www.bocifunds.com 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相关部分。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中银证券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代码及简称

中银证券优势成长混合 A(基金代码:017890)

中银证券优势成长混合 C(基金代码:017891)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类型

混合型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7、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募集规模限制方案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6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募集总规模超过募集规模上限的,本公司将结束本次募集并于次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募集期内,本基金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未超过60亿元人民币,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超过 60 亿元,则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T 日部分确认的计算方法如下:

T 日部分确认的比例=(60 亿元-募集首日起至 T-1 日全部有效认购
总金额)/T 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T 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 日部分确认的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认购申请的确认金额不受募集单笔最低认购限额的限制。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投资者的最终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以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9、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邮政编码:
20012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 7 层(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088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陈淑萍、何晨、屈研、陈哲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10、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的募集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4 日起至 2023
年 4 月 25 日止。

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
金合同生效;但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此期限。若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 3 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若 3 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认购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4 日起至 2023 年 4 月 25 日止。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认购金额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的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 M < 200万元 0.80%

2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1000元/笔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3、基金 A 类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5、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所交纳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10万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5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20%)=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50)/1.00=98,864.73 份

即:基金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
生利息 50.50 元,可得到 98,864.7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者认购 C 类基金份额 10 万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
息 50.5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 元

认购份额=(100,000.00+50.50)/1.00=100,050.50 份

即:基金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
生利息 50.50 元,可得到 100,050.5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四、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及相关事宜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一)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本公司直销机构联系方式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 7 层(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088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陈淑萍、何晨、屈研、陈哲、路诺

2、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2023 年 3 月 24 日起至 2023 年 4 月 25 日 9:
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

A、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业务直销客户签约文本(专业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版)》;

B、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附本人签字;

C、本人指定银行账户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并附本人签字;


D、投资交易实际控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附本人签字;

E、其他要求材料,具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机构投资者

A、 填写合格并在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章的《开放式基金业务直销客户签约文本(专业投资者-机构、理财产品投资者版)》;

B、下列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之一(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1)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

2)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C、指定银行账户证明(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D、实际控制关系、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受益所有人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E、受益所有人证明材料(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F、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G、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H、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如需,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I、其他要求材料,具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A、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托管银行的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托管银行中国大陆的营业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及复印件;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R)QFII 资格批复的复印件;

B、加盖托管银行公章的托管银行对授权经办人的授权证明;

C、托管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R)QFII 投资额度的批复;

E、预留交易授权签字人签名的《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


F、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交易授权签字人的授权证明;

G、交易授权签字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H、其他要求材料,具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2) 申请认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个人投资者

A、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理财产品、自然人投资者适用)》;

B、投资者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C、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或银行账户复印件;

D、若未满 18 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交易类业务,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需在申请业务时签字确认;

E、若投资者本人已满 18 岁,且已经办理变更基本资料手续,则由投资者本人签字确认该交易;

F、基金管理人以谨慎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具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A、填写合格并加盖预留印鉴或交易授权签字人签字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理财产品、自然人投资者适用)》;

B、其他要求材料,具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3) 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在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下述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直销专户

账号:455970399866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4、注意事项

(1)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投资者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具体请遵照公司直销柜台相关规定办理;

(2)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
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3)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原则上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投资者应在提交认购申请的当日 17:00 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直销专户,否则视同认购无效;

(5)如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认购手续的,视同认购无效;

(6)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7)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认购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基金网站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基金网站查询;

(8)直销柜台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2)

(9)具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二) 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流程详见各销售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有效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以登记机构计算的利息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本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登记。

2、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退款事项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设立日期:2002 年 2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7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7.78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商银行)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森(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成立时间:1993 年 4 月 16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268,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发售机构请参见本公告“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9、基金销售机构”,如在募集期间调整发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65

联系人:张佳斌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曹阳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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