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 年 12 月 03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 天弘丰利债券(LOF)(场内简称:天弘丰利)
基金主代码 16420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1 年 11 月 23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丰
公告依据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申购起始日 2014 年 12 月 05 日
赎回起始日 2014 年 12 月 05 日
开通系统内转托管日 2014 年 12 月 05 日
开通跨系统转托管 2014 年 12 月 05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4 年 12 月 05 日
注: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本基金是根据《天
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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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三年期届满转型而来。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 2014 年 12 月 5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
期定额投资和转托管业务。
申购及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 0%。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申购价格为“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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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
余额少于 5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
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
0.1%。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0 天以内 0.1%
30 天以上(含 30 天) 0
注:原丰利 A、丰利 B 转换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其持有期限的起始日为丰
利 A、丰利 B 份额的份额注册日;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从场内转至场外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的
起始日为转托管确认日。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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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赎回价格为“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赎回价格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 本基金不收取定投费用。
5.2 适用销售机构
序号 销售机构 每月固定扣款金额起点(元)
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100
2 招商银行 100
3 东莞证券 100
4 中信建投证券 100
5 信达证券 100
6 华宝证券 100
7 光大证券 100
8 华安证券 100
9 申银万国 100
10 中国银河证券 100
11 广发证券 100
6. 开通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为了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经本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将自 2014 年 12 月 05 日开通办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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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基金代码:164208,场内简称:天弘丰利)的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
场外申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自 2014 年 12 月 05 日起可以通过本基金的场
外代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本基
金份额托管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业务的办理规则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销售机构的
相关规定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代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
招商银行、东莞农商行、厦门银行、交通银行、杭州银行、宁波银行、北京银行、
南京银行、富滇银行、浙商银行、平安银行。
(2)代销券商:中信建投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中航证券、招
商证券、渤海证券、齐鲁证券、中国银河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光大证券、新时
代证券、长江证券、华泰证券、平安证券、世纪证券、上海证券、安信证券、宏
源证券、广州证券、信达证券、华安证券、国联证券、国金证券、国信证券、西
南证券、华宝证券、西藏同信证券、国元证券、华褔证券、爱建证券、东莞证券、
方正证券、中信证券、民生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中邮证券、天相投顾、华龙证
券、华融证券、广发证券、浙商证券、湘财证券、国海证券、联讯证券、东北证
券、兴业证券。
(3)第三方独立销售机构:杭州数米、深圳众禄、上海好买、上海天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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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展恒理财、和讯科技、诺亚正行、嘉实财富。
7.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均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办理其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的相关
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2)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及转托管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
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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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022-83310988、400-710-9999 了
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5)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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