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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鹏华证券保险分级B (15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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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证券保险分级B150178
基金类型:封闭式、创新封闭式、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4-05-05     基金规模:--亿份     基金经理: 陈龙 
基金全称:鹏华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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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鹏华中证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6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4 年1 月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鹏华中证800 非
银行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49 号文)注册,进行募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4 年5 月5 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
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作为指数基金的风险、作为上市基金的风
险和作为分级基金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单笔场内认购/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五万元。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与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更新部分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 年5 月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 年3 月31 日
(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七、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八、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十三、基金的投资
十四、基金的业绩
十五、基金的财产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二、风险揭示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九、备查文件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中证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中证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中证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中证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中证800 证券保险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中证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中证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按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同,可区分为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持有人、鹏华证保A 份额持有人及鹏华
证保B 份额持有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
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5、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登
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2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标的指数:指中证800 证券保险指数
33、基金份额:指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 份额和/或鹏华证保B 份额
34、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指鹏华中证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35、鹏华证保A 份额:指鹏华中证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 份额,即
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36、鹏华证保B 份额:指鹏华中证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 份额,即
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上市交易: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
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 份额、鹏华证
保B 份额)的10%
51、配对转换:指鹏华证券保险份额与鹏华证保A 份额、鹏华证保B 份额之间按约定
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
52、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按照2 份鹏华证券保险份
额对应1 份鹏华证保A 份额与1 份鹏华证保B 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3、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证保A 份额与鹏华证保B 份额按照1 份
鹏华证保A 份额与1 份鹏华证保B 份额对应2 份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4、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一定比例调整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净值、鹏华证保A 份额参考净值和/或鹏华证保B 份额参考
净值,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相应变化的行为,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
55、定期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的行为
56、不定期折算:指当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净值、鹏华证保A 份额参考净值和/或鹏华证
保B 份额参考净值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行为
5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9、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0、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元:指人民币元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每一份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
可区分为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净值、鹏华证保A 份额净值、鹏华证保B 份额净值
69、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
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鹏华证保A 份额参考净
值、鹏华证保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7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7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 层
3、设立日期:1998 年12 月22 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 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
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总裁。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 AIPG SGR 投资总监、
CAAM AI SGR 及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
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
总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兼人
力资源总部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
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
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6 月至2007 年12 月,任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12 月至2010 年12 月,任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
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
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
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
信证券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
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IMI 资
产管理SGR 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
师;2011 年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
金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
咨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10 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
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总裁。
高阳先生,党委副书记、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
国。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
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
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
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
(实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2014 年至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16 届主板发审委专
职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
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
所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纪委书记,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
局干部,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
育部副处长、处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
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龙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10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杭州衡泰软件公司
金融工程师,2009 年12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金融工程总监助
理、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量化研究总监助理,先后从事金融工程、量化研究等工作,现任
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量化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2015 年09 月至2018 年05 月担任鹏华
钢铁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07 月至2018 年04 月担任鹏华创业板分级基金基金经
理,2016 年09 月至2018 年04 月担任鹏华地产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09 月至2018
年05 月担任鹏华香港中小企业指数(LOF)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10 月至2018 年04 月
担任鹏华互联网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03 月担任鹏华国防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03 月担任鹏华空天一体军工指数(LOF)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03 月担任鹏华证券分
级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03 月担任鹏华证券保险分级基金基金经理。陈龙先生具备基金
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5 年09 月至2018 年05 月担任鹏华钢铁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07 月至2018 年04 月担任鹏华创业板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09 月至2018 年04 月担任鹏华地产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09 月至2018 年05 月担任鹏华香港中小企业指数(LOF)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10 月至2018 年04 月担任鹏华互联网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03 月担任鹏华国防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03 月担任鹏华空天一体军工指数(LOF)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03 月担任鹏华证券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14 年05 月至2019 年03 月 余斌先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鹏华研究精选
混合、鹏华创新驱动混合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FOF 投资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
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
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
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
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
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
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
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
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
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
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
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
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 年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
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 年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82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807.99 亿元,增
幅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3.27 亿元至1,814.20
亿元,增幅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84.56 亿元至1,474.65 亿元,增幅6.08%。
2017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环球金
融》“2017 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 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
“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 最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
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 全
球银行1000 强”中列第2 位;在美国《财富》“2017 年世界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
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
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15 余人。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
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
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
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
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
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8 年二季度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 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
机构”等奖项,并在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
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 号502 室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花园石桥路33 号花旗大厦801B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 座3305 室
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10 号富力中心24 楼07 单元
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银行销售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张喆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陈幸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4)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蒋娇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7)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邱泽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china.cn
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 楼-17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12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5)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 号华远华中心4、5 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 座40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9)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1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1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赵洋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14F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14F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1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 至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1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029-68918888(西安)
网址:www.cfsc.com.cn
19)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客户服务电话:95325/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20)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2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2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周一涵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 号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夏旻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2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2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2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代)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2)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盘古大观40-4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胡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3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 号龙翔广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4)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1)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
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 号皇冠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
1305、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
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第三方销售机构
1)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 号百度大厦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 号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联系人:王笑宇
客户服务电话:95055-9
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 T3 A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晓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4)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院京东总部A 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6)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 号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晖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扬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3)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陆家嘴软件园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陈铭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1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 号万得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邓爱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0)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1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郑骏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2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2)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1)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
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
售机构。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负责人:赵亦清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法定代表人:俞卫锋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2 座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 份额、鹏华证保B 份额。根
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鹏华证保A 份额与鹏华证保B 份额的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1、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
份额将确认为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1:1 的比例确认为鹏华证保A
份额与鹏华证保B 份额。
2、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合同生效后,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接受场外、场内申购和赎回,鹏华证保A 份额与
鹏华证保B 份额不接受单独申购、赎回,只能进行上市交易。
3、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合同生效后,鹏华证券保险份额与鹏华证保A 份额、鹏华证保B 份额之间可以按
约定的规则进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种转换行为。
基金份额的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按照2 份鹏华证
券保险份额对应1 份鹏华证保A 份额与1 份鹏华证保B 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基
金份额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证保A 份额与鹏华证保B 份额按照1
份鹏华证保A 份额与1 份鹏华证保B 份额对应2 份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
行为。
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场外份
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按照上述规则进行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七、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一)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对基金财产和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 份额、鹏
华证保B 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性,体现为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1、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净值计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
数,其中基金份额总数为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 份额、鹏华证保B 份额的份额
数之和。
2、鹏华证保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鹏华证保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之和。
鹏华证保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依据鹏华证保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和截至净值计
算日鹏华证保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占当年实际天数的比例确定。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鹏华证保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
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
年1 月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
效日所在年度,鹏华证保A 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年基准收益均以1.00 元为基准
进行计算。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鹏华证保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
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净值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鹏华证保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
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3、每2 份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1 份鹏华证保A 份额与1 份
鹏华证保B 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鹏华证保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
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损失情况下,鹏华证保A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
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二) 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在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日分别计算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 份额、鹏华证保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T 日为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则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是指T 日收市后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总
数为T 日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 份额、鹏华证保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鹏华证保A 份额与鹏华证保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T 日为鹏华证保A 份额与鹏华证保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则鹏华证保A
份额和鹏华证保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其中, N为T 日当年实际天数; t=min 自年初至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 日,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 日; 为T 日鹏华证券保险份额
净值; 为T 日鹏华证保A 份额净值; 为T 日鹏华证保
B 份额净值; R 为鹏华证保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鹏华证保A 份额净值与鹏华证保B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8 位,小数
点后第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鹏华证保A 份额与鹏华证保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相应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设T 日为鹏华证保A 份额与鹏华证保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则鹏华证
保A 份额与鹏华证保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其中,N 为T 日当年实际天数; t=min 自年初至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 日,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 日; 为T 日鹏华证券保险份额
净值; 为T 日鹏华证保A 份额参考净值; 为T 日鹏华
证保B 份额参考净值; R 为鹏华证保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鹏华证保A 份额参考净值与鹏华证保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鹏华证保A 份额参考净值与鹏华证保B 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
中国证监会2014 年1 月26 日证监许可[2014]149 号文注册。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388,527,933.70 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75,376.58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
数为 4,311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4 年5 月5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
况下,鹏华证保A 份额与鹏华证保B 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鹏华证保A
份额与鹏华证保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部分中,如无特别说明,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鹏华证保A 份额与鹏华证保B 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鹏华证保A 份额与鹏华证保B 份额于2014 年5 月19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鹏华证保A 份额与鹏华证保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七)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
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接受投资者的场外、场内申购与赎回。场外
认购或申购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下;场内认购或申购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
券账户下。
本章中,如无特别说明,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特
指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净值。
本基金自2014 年5 月9 日起开始办理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于2014 年5 月9 日起每个开放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托管时基金份额
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场内申购与
赎回申请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
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 元(含申购费)。通
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1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
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各销售机构可根据
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
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 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时,
请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2)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账户最
低余额为0.01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0.01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
被强制赎回。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2%,且随投资者申购金额的增加而减
少。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500 万 0.6%
M≥500 万 每笔100 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减少。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1 年为365 日):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1 年 0.50%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
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
如下: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由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5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386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386=35,647.27 份。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5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86元,
则可得到基金份额35,647.27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
额。场外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0 份,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483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483=148,300.00 元;
赎回费用=148,300.00×0.25%=370.75 元;
净赎回金额=148,300.00-370.75=147,929.25 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0 份,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483 元,则可得到147,929.25 元。
8、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基金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第(1)、(2)、(3)(4)、(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 份额、鹏华证保B 份额)
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 份额、
鹏华证保B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 份额、鹏华证保B 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
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1)全
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超过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5)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2、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含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本基金场内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
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
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 元;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自2015 年9 月21 日起进行调整,调整后费率如下表。投资者
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场内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500 万 0
M≥500 万 按笔收取,每笔100 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减少。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7 日 0.5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
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由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弃,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
资者资金账户(返还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5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386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000 元;
申购费用=50,000-50,000=0 元;
申购份额(保留两位)=50,000/1.386=36,075.04 份;
申购份额(实际)=36,075 份;
返还金额=0.4×1.386=0.55 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5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86元,
则可得到基金份额36,075 份,申购资金返还0.55 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
额。场内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0 份,持有时间为1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83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383=138,300.00 元;
赎回费用=138,300.00×0.50%=691.50 元;
净赎回金额=138,300.00-691.50=137,608.50 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0 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83 元,
则可得到137,608.50 元。
8、其他
有关场内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法、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基金的转换、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等内容请参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相关规
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鹏华证保份额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鹏华证保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鹏华证保份额场
内赎回或鹏华证保A 份额与鹏华证保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鹏华证保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场内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后,持有期限将重新计算,赎回时按变更后的持有
期限计算适用赎回费率。
(3)鹏华证保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3、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
正式实施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配对转换。基金
份额的配对转换是指鹏华证券保险份额与鹏华证保A 份额、鹏华证保B 份额之间的转换,
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与合并。
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分拆与合并,场外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
至场内后方可申请分拆与合并。
(一)配对转换场所
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办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本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配对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4 年5 月19 日起开通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时除外),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
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换业务的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 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配对转换的原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为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鹏华证保A份额与鹏华证保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
数必须为整数且相等;
4、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鹏华证券保险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
式实施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四)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五)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该业
务的情形;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基金份额配对转
换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该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
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六)配对转换费用
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
告。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基金合同》
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
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含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权证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
相应调整。
(三)标的指数
中证800 证券保险指数
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适当程序更换标的指数:
1、如果标的指数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性导致其不能很好地反映沪深两市属于非银行金
融行业的公司股票的整体走势,或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未来出现了更
合理、更具代表性的反映该类股票走势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
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2、当标的指数出现下列问题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
(1)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
数据、限制其从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标的指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发布;
(3)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4)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点位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
的指数使用授权;
(5)标的指数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
指数;
(6)存在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的商业纠纷或法律诉讼,且此类纠纷或诉
讼可能对标的指数或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
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
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指数供应商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标的指数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
商号或字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
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
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
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
步扩大。
1、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力求跟踪
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
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
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研究分析,对基金财产
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变化,对其进行适时调
整,以保证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
理方法寻求替代。由于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
基金将会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
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
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根据流动性管理需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本基
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等判断
未来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3、股指期货、权证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权证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金融衍生产品。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申购赎回时现金资
产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及投资组合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稳定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
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
批准。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策略、价
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 证券保险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800 证券保险指数从中证800 指数样本股中挑选属于非银行金融行业的公司股票
组成样本股,可以综合反映沪深两市属于非银行金融行业的公司股票的整体走势,同时为
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标的。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
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鹏华证保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
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鹏华证保B 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
对较高的特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7)、(18)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 年4 月18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9 年1 月1 日起至2019 年3 月31 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212,766,527.88 94.52
其中:股票 1,212,766,527.88 94.5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

- -
6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其中:买断式
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
算备付金合计
66,975,541.33 5.22
8 其他资产 3,369,966.87 0.26
9 合计 1,283,112,036.0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燃
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
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
和信息技术服务

- -
J 金融业 1,212,256,740.47 94.85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
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
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
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12,256,740.47 94.85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42,541.47 0.03
D
电力、热力、燃
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
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
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32,902.94 0.00
J 金融业 134,343.00 0.0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
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
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
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
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09,787.41 0.04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2,168,384 167,182,406.40 13.08
2 600030 中信证券 5,888,800 145,924,464.00 11.42
3 600837 海通证券 6,054,364 84,942,726.92 6.65
4 601601 中国太保 2,351,774 80,054,386.96 6.26
5 601211 国泰君安 3,373,995 67,985,999.25 5.32
6 601688 华泰证券 2,443,675 54,762,756.75 4.28
7 600999 招商证券 2,139,415 37,482,550.80 2.93
8 000776 广发证券 2,214,365 35,806,282.05 2.80
9 601628 中国人寿 1,246,382 35,297,538.24 2.76
10 601336 新华保险 624,092 33,507,499.48 2.62
(2)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002958 青农商行 17,700 134,343.00 0.01
2 300762 上海瀚讯 1,233 82,475.37 0.01
3 300765 新诺威 1,412 74,821.88 0.01
4 603379 三美股份 2,052 66,546.36 0.01
5 002951 金时科技 1,675 57,653.50 0.0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无。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申购赎回时现金资产
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及投资组合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稳定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目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广发证券 广发证券本次公告原因是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
“公司”)处于非公开发行处于审核阶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
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351 号)的要求,说明公司及其子公司
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情况;以及收到广东证监
局《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一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情
况: 1、2018 年9 月5 日,广东证监局向广发合信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发合信”)出具了《关于对广发合信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8]53 号),指出广发合信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基金产品在募集说明书或基金
合同中约定预期收益率或业绩基准收益率,并按照约定的收益率向投资者支付收益;(2 )
作为楚发一号私募专项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
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3)2018 年3 月变更合规风控负责人后,未及时向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而对广发合信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整改措施:对
此,广发合信高度重视,由公司高管牵头,组织全体员工对函件所反映的问题进行积极整
改,措施如下:(1)修改相关基金产品《募集说明书》,删除关于预期收益率或业绩比较
基准的表述,并获得所有投资者的确认;(2)与相关基金产品投资者沟通,明确上述结构
化基金产品在存续期内不提高杠杆倍数、不增加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进
行续期,并积极推进提前减资工作;(3)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对相关基金投资者进行了风险
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经评估,该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为高风险,与基金的产品
风险评级相匹配;(4)合规风控负责人已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并已取得从业资格,广
发合信将尽快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平台的信息变更。广发合信积极协调推进相关
整改工作,编制整改方案,并于2018 年9 月28 日向广东证监局报送了《广发合信产业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整改情况报告》。除以上措施外,广发合信将进一步梳理公司内部工作机
制,并完善内控措施,查漏补缺,防微杜渐,确保公司未来的业务合法合规开展。 2、
2018 年9 月5 日,广东证监局向广发信德智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智胜”)
出具了《关于对广发信德智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54
号),指出信德智胜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基金产品在募集说明书或基金合同中约定预
期收益率或业绩基准收益率,并按照约定的收益率向投资者支付收益;(2)作为珠海广发
信德新三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和珠海广发信德厚维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
管理人,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一名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3)所管理的珠海横琴金投广发信德厚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对基金进行托
管,且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而对信德智胜
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整改措施:对此,信德智胜管理层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了
对相关问题的自查和整改,并形成报告及时完成向广东证监局的报备。整改方案如下:(1)
资管合同中约定了预期收益率的两项资管产品,在合同中已声明该资管计划为非保本型产
品,极端情况下有发生亏损的风险,预期收益率并非对投资者最低收益的保证或承诺。已
分别于2018 年5 月、6 月完成对此两项资管产品收回本息和清算的工作。信德智胜旗下的
其他资管计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没有出现“预期收益率”的不合规表述;(2)信德智胜
立即对投资者采取调查问卷方式对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测试结果为
其符合上述两只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条件;(3)珠海横琴金投广发信德厚挚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为单项目基金,只投资了一个项目,资金募集后随即全部作为投资款完成
了投资,因此,该基金从业务运作上不存在对基金托管的需求,发起设立的三方自愿对该
合伙企业不进行托管。截至目前,三方也未因未托管而产生任何纠纷。经自查,信德智胜
目前管理的其他基金都已经托管。并且,信德智胜加快了该基金投资的项目的退出工作,
之后会启动基金清算。信德智胜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进行财产分配,切
实保障基金资金安全和投资人利益;(4)针对决定书提出的问题,信德智胜承诺:后续发
行的任何基金产品,将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出现任何违规表述,不出现变相承诺
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的行为,对信德智胜销售的私募基金产品均会采取问卷调查
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
投资者条件;(5)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信德智胜已经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指引,已经建
立了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
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综上,信德智胜将会
进一步规范自身行为,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同时信德智胜已经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制度,将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制度,
维护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3、2018 年9 月20 日,广东证监局向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瑞元资本”)出具了《关于对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8]67 号),指出瑞元资本存在以下问题:(1 )公司部分专户产品自成立以来,瑞
元资本作为管理人未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 2)瑞元资本璟宸股
权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高风险产品,其中一名资产委托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为
稳健型,瑞元资本未就该产品风险等级超越该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要求委托人确认,
而对瑞元资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整改措施:瑞元资本管理层对广东证监局检
查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全面的业务自查,积极协调推进相关整改工作,形
成整改报告并于近日完成向广东证监局的报备。整改方案如下:针对投资报告问题拟定了
如下整改措施:(1)加强投后管理,新设投后管理部,专门负责公司产品的投后管理和信
息披露;(2)自2018 年第四季度起,瑞元资本将按照资管合同的约定向客户提供投资报
告;(3)持续加强信息披露检查力度。针对销售适当性问题拟定了如下整改措施:①建立
客户风险测评和产品风险等级匹配系统;②加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有效识别和动态管理;
③完善风险匹配不一致情况下产品购买的流程管理和处理措施。除以上措施外,瑞元资本
将进一步梳理公司内部工作机制,完善内控措施,查漏补缺,防微杜渐,确保公司未来的
业务合法合规开展。同时要求全体人员认真总结,吸取教训,持续开展制度和业务流程的
深入学习,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促进瑞元资本的稳健发展。 4、2018年10 月17 日,
广东证监局向广发期货出具《关于对广发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8]77 号),指出广发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存在第三方投顾或投资经理直接执行投资指
令,未经交易员确认的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整改
措施:对此,广发期货高度重视,由公司高管牵头,组织资产管理部员工对相关问题进行
整改,措施如下:(1)修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制度,明确所有资管产品的投资指令必
须经过交易员确认;(2)完善资产管理业务交易系统,调整投资交易指令流程,确保资管
计划的投资指令必须经过交易员确认后才能下达到柜台;(3)组织相关人员认真总结,吸
取教训,持续开展监管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学习,强化合规意识,确保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
范运作。 (二)2019 年3 月25 日,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0 号),指出公司存
在对境外子公司管控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境外子公司强化合规风险管理及审慎开展业务等
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依照《证券
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
于2019 年6 月30 日之前予以改正,并向广东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具体整改措施包括:
一是充分履行股东职责,依法参与境外子公司的法人治理,健全对境外子公司的风险管控,
形成权责明确、流程清晰、制衡有效的管理机制。二是加强信息系统投入和人员配备,提
高合规风控与内部控制管理水平。三是建立健全对境外子公司的稽核审计制度,检查和评
估境外子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四是严格追究导致境外子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相关责
任人员责任,并向广东局书面报告问责结果。公司应切实采取措施建立并持续完善覆盖境
外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中国人寿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反洗罚决字〔2018〕第
5 号)。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本公司于2015 年7 月1 日至2016 年6 月30 日期间,未按照
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及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本公司被合计处以人民币70 万元罚款(“行政处罚”)。
本公司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所指出的问题,在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现场检查期间即立查立改、
边查边改。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已完善反洗钱制度,建立了新一代反洗钱系统,细化了
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流程。行政处罚对本公司
的业务经营及财务状况并无重大影响,本公司今后将持续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切实做好反
洗钱工作。 对上述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
数,控制跟踪误差,对该证券的投资属于按照指数成分股的权重进行配置,符合指数基金的
管理规定,该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
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645,561.8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274.70
5 应收申购款 2,709,130.3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369,966.8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6)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603379 三美股份 66,546.36 0.01 新股未上市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其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4
2014 年05 月05 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2014 年12 月
31 日
131.22% 2.26% 144.92% 2.26% -13.70% 0.00%
2015 年01 月0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
-22.69% 3.07% -20.09% 3.08% -2.60% -0.01%
2016 年01 月0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12.85% 1.84% -13.91% 1.83% 1.06% 0.01%
2017 年01 月0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
10.13% 0.90% 8.73% 0.90% 1.40% 0.00%
2018 年01 月0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
-26.33% 1.61% -25.83% 1.63% -0.50% -0.02%
2019 年01 月01 日至2019
年03 月31 日
40.62% 2.59% 40.90% 2.59% -0.28%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
年03 月31 日
77.72% 2.09% 91.47% 2.09% -13.75% 0.00%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和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的利润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 份额、鹏华证保B 份额)
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鹏华证保A 份额、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
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鹏华证保A 份额、鹏华证券保险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鹏华证保A 份额与鹏华证保B 份额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对鹏华证保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鹏华证保A 份额与鹏华证保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
1 的比例。对于鹏华证保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即鹏华证保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 月31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分配给鹏华证保A
份额持有人。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 份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将按1 份鹏华证保
A 份额获得新增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
折算,鹏华证保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 元,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鹏华证保A 份额和鹏
华证券保险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鹏华证保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鹏华证保A 份额的份额数,即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A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证保A 份额的份额数。
因持有鹏华证保A 份额而新增的场内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A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定期份额折算后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
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鹏华证保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鹏华证保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即
(3)鹏华证券保险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份额数等于定期折算前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份额
数与新增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份额数之和,即
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数为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同
上。
5、定期份额折算示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2 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鹏华证券保
险份额当天折算前资产净值为8,659,000,000 元。当天场外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场内鹏华证
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 份额、鹏华证保B 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55 亿份、10 亿份、20 亿
份、20 亿份。前一个会计年度末每份鹏华证保A 份额资产净值为1.065 元,且未进行不定
期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鹏华证保A份额和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即20
亿份和65 亿份。
(1)鹏华证保A 份额持有人
定期折算后持有的鹏华证保A 份额为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因持有鹏华证保A 份额而新增的场内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份额数为
鹏华证保A份额持有人在定期折算后总共持有20 亿份鹏华证保A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为1.0000 元;新增持有100,000,000 份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 元。
(2)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持有人
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数为
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持有人在定期折算后持有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为
(二)不定期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鹏华证券保
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 元时或当鹏华证保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0.250
元时。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达到不定期折算条件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 份额、鹏华证保B 份
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达到不定期折算条件时,本基金将分别对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 份额、鹏
华证保B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鹏华证保A 份额与鹏华证保B 份额
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证保A 份额与鹏华证
保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 元。
(1)当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1.500 元时,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
A 份额、鹏华证保B 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鹏华证保A 份额
① 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A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鹏华证保A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A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证保A 份额的份额数。
② 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鹏华证保A 份额与新增场
内鹏华证券保险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鹏华证保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A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鹏华证保B 份额
① 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B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鹏华证保B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B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证保B 份额的份额数。
② 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B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鹏华证保B 份额与新增场
内鹏华证券保险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鹏华证保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B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鹏华证券保险份额
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前后所持有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资产净值不变。
场外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场内鹏华证券
保险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鹏华证券保险份额。
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持有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份额数。
(2)当鹏华证保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0.250 元时,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
华证保A 份额、鹏华证保B 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鹏华证保B 份额
份额折算前后鹏华证保B 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即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B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证保B 份额的份额数。
2)鹏华证保A 份额
① 份额折算后鹏华证保A 份额与鹏华证保B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1:1 配比,即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A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证保A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证保B 份额的份额数。
② 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A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鹏华证保A 份额与新增场内
鹏华证券保险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鹏华证保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A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保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证保A 份额的份额数。
3)鹏华证券保险份额
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前后所持有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资产净值不变。
场外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鹏华证券保险份额,场内鹏华证券
保险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鹏华证券保险份额。
鹏华证券保险份额持有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的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份额数。
5、不定期份额折算示例
(1)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 元
设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证保A 份
额与鹏华证保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鹏华证保A 份额与鹏华证保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 元,则
各持有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 份额、鹏华证保B 份额10,000 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基金份额的变化如下表所示: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
净值
份额数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净

份额数
鹏华证券保险份额 1.53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5,360 份鹏华证券保险份额
鹏华证保A 份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鹏华证保A 份额+
280 份鹏华证券保险份额
鹏华证保B 份额 2.044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鹏华证保B 份额+
10,440 份鹏华证券保险份额
(2)鹏华证保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 元
设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证保A 份
额与鹏华证保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鹏华证券保险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鹏华证保A 份额、鹏华证保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 元,则
各持有鹏华证券保险份额、鹏华证保A 份额、鹏华证保B 份额10,000 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基金份额的变化如下表所示: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
净值
份额数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净

份额数
鹏华证券保险份额 0.617 元 10,000 份 1.000 元 6,170 份鹏华证券保险份额
鹏华证保A 份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60 份鹏华证保A 份额+
8,220 份鹏华证券保险份额
鹏华证保B 份额 0.20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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