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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B (150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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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B150296
基金类型:封闭式、创新封闭式、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5-06-03     基金规模:--亿份     基金经理: 孙伟 
基金全称: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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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中证国有企业 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nffund.com)发布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886 号文注册募集的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于 2015 年 6 月 3 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 年 9 月 30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30 日 15:00 止

(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7 楼
邮政编码:518017
联系电话:0755-82763888
收件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对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附件四《关于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权益登记日当天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
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卖出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买入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nffund.com)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
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
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
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
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
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
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
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
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
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
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 2020 年 9 月

30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30 日 15:00 止的期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
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
明:“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
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
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官方微信(微信号:南方基金)、官方
APP(APP 名称:南方基金)和官方网站(http://www.nffund.com)通道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授
权,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网络授权的起止时间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29 日 15:00 止(授权时间以
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通过网络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
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上述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5、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可提供短信通道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的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投资者发送征集授权短信,持有人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短信授权的起止时间自 2020 年 9 月 30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29 日 15:00 止(授权时间以
系统记录的短信接收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如因投票短信通道受阻或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基金管理人人为因素,导致投票短信无法接收到或逾期接收到,短信投票失效,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投票方式进行授权。
6、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开设录音电话授权方式,基金管理人和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各自的客服代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客服代表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电话授权的起止时间自 2020 年 9 月 30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29 日 15:00 止(授权时间以
系统记录的电话接通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7、授权的确定原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即 2020 年 10 月 30 日)
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
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基金简称“改革基金”,基金代码“160136”,包含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基金简称“改革 A”,基金代码“150295”)、国企改革 B 份额(基金简称“改革 B”,基金代码“150296”)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2、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公证员:王雪
联系方式:(010)81136530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八、重要提示
1、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于 2020 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国企改革 B 份额按照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届时,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级运作的安排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8899 咨询。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自 2020 年 10 月 30 日(计票日)开市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公告发布日 10:30 停牌。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下一交易日开市恢复交易。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9 日

附件一:
关于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具体转型方案及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关于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的有关内容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根据基金份额转换以及转型后基金的实际情况对基金财务数据进行必要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基金面值、已实现收益、未实现收益等),当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处于转型选择期内时,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豁免对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南方国企改革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二: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身份证/H□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议事项
关于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请以打“√”方式选择表决意见;
3、如无特殊说明,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
改革 B 份额)的表决意见;
4、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5、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
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6、本表决票可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姓名/名称
授权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2□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
授权人证件号码
授权人联系电话
授权事项
兹委托 先生/女士/机构(证件号码: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
参加以投票截止日为 2020 年月日的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的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本人/本机构于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
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两次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限,本授权继续有效。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3、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
符合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
关于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

一、声明
1、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属于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2、本次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本次议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更名
基金名称由“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取消分级运作机制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且前述转型正式实施后,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将根据转型方案的约定全部转换为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因而也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折算、配对转换等机制。
(三)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将安排不少于20 个交易日的选择期(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卖出国企改革 A 份额或国企改革 B 份额,或者选择赎回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将在份额转换基准日进行转换,最终转换为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无需支付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用和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申购费用。转型选择期内,基金费用仍按照《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计提和支付。
根据有关业务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南方国企改革份额折算转换为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后,其原基金份额持有期计入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折算转换为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A 类基金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期自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份额时适用的赎回费率将根据持有期确定,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如果赎回份额时持有期较短,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承担较高的赎回费用。
由于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配对转换或调整申购、赎回的方式及限额等。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四)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国企改革 B 份额的终止上市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的终止上市等相关业务。
(五)基金份额的转换
转型选择期届满的次一工作日为份额转换基准日,同日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终止上市。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将于份额转换基准日进行转换,最终将转换成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的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登记在册的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将转换为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册的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将转换为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
由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场内份额或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场外份额转换的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数=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场内份额或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场外份额数×份额转换基准日每份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净值÷1.0000
由国企改革 A 份额转换的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数=国企改革 A 份额的场内份额数×份额转换基准日每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0
由国企改革 B 份额转换的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数=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场内份额数×份额转换基准日每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0
基金份额转换后,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份额转换后,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余额计入基金财产。由于上述基金份额数计算方法产生的误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将面临资产净值减小的风险;对于持有份额数较少的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场内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后份额数不足 1 份而被计入基金财产的风险。
(六)增加 C 类基金份额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就转型后形成的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增加 C 类基金份额。
(七)调整自动清盘条款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约定,连续 30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1 亿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生效及后续安排份额转换完成后,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名称将由“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C 类基金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向场外投资者销售。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变更后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的名称: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A 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申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未来,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与业绩比较基准相似的回报。
8、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债券资产(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可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9、投资限制
(1)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
(2)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4)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0、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11、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12、基金的投资模式变更
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为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本基金将相应调整为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模式并对投资运作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提前公告。
联接基金是指其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为目的的指数化产品。
13、摆动定价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费率水平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0.5%/年;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0.1%/年;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0.1%/年;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计提方法支付。
15、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5)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申购费、赎回费
费用种类 情形(M) 费率
A 类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200 万 0.8%
2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C 类申购费率 0
持有时间(N) 费率
A 类、C 类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7 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十)其他修改
除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考虑到自《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准则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和实施,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变更后的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产品特征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十一)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和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关于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根据基金份额转换以及转型后基金的实际情况对基金财务数据进行必要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基金面值、已实现收益、未实现收益等),当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处于转型选择期内时,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豁免对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南方国企改革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886 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3 日生效。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将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若该议案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对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将由指数分级基金转型为指数基金(LOF),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不存在障碍
本次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事项要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因此本次基金转型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转型有关的会计处理、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经与基金托管人的沟通和协作,做好了基金转型的相关准备。本次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型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基金转换的特别风险揭示
1、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转换后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风险
份额转换后,国企改革 A 份额持有人原持有的国企改革 A 份额将变为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场内份额,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将因转换而发生较大变化。份额转换后,国企改革 B 份额持有人原持有的国企改革 B 份额将变为南方中证国有企
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场内份额,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将因转换而发生较大变化。
由于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为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2、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转换为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A 类场内份额前,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的持有人有两种方式退出:

1)在场内按市价卖出基金份额;2)在场内买入等量的对应份额(即国企改革 A 份额持有
人买入等量的国企改革 B 份额,或者国企改革 B 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国企改革 A 份额),
合并为南方国企改革份额,按照南方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请场内赎回或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
由于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选择场内卖出或合并赎回,场内份额数量可能发生较大下降,可能出现场内流动性不足的情况,特提请投资者注意流动性风险。3、转换前存在溢价交易的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的持有人因溢价消失而造成
损失的风险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前(不含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仍可正常交易。期间,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其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
由于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均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转换为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A 类场内份额,如果投资者在转换前以溢价买入,转换后可能遭受较大损失。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应密切关注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变化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等方式进行查询。
4、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将会在转换
后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均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场内份额,并进行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因此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数量将会在转换后发生变化。
5、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转换为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A 类场内份额后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风险
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国企改革 B 份额转换为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A 类场内份额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或者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具有二级市场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销售资格,而投资者只能通过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赎回基金份额。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国企改革 A 份额或国企改革 B 份额,转换为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场内份额后可能无法办理场内赎回。对于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投资者,需先转托管至场外后再申请赎回或者先转托管到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后再申请赎回。
6、在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赎回之前,投资者将无法办理基金赎回业务;在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之前,投资者将无法进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三)基金转型后的风险
1、基金转型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
2、基金转型开放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本基金在转型期间将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对转型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3、基金变更后风险等级变化的风险
由于基金变更后运作方式等发生较大变化,影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风险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存在基金变更前后风险等级不一致的可能。提示投资者关注。
附件五:《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后基金合同对照表》
章节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章节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三、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
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
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
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
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
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
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
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以及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
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市
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转融通业务特有风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
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

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

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
资金进行中国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同,可区分为南方国企改革份额持有人、国企改革 A 份额
持有人及国企改革 B 份额持有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
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
和场外赎回
27、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
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8、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
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及其不时修订和补充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
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
称为场外份额
3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
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
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
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5、标的指数:指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及其未来
可能发生的变更
36、基金份额:指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
额和/或国企改革 B 份额
37、南方国企改革份额: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38、国企改革 A 份额: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即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
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39、国企改革 B 份额: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即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
较高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
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4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H,n

为自然数
4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交易的时间段
49、《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销
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53、自动分离: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南方国
企改革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国

企改革 A 份额和 1 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行为

54、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南
方国企改革份额与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革 B 份额之间
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基金份额的分
拆和合并
55、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南方国企

改革份额按照 2 份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对应 1 份国企改革 A

份额与 1 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6、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国企改革 B 份额按照 1 份国

企改革 A 份额与 1 份国企改革 B 份额对应 2 份南方国企改

革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7、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资产净值
不变的前提下,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南方国
企改革份额净值、国企改革 A 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国企改
革 B 份额参考净值,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
的数额相应变化的行为,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
58、定期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的
基金份额折算的行为
59、不定期折算:指当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净值、国企
改革 A 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国企改革 B 份额参考净值满足
一定的条件时,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行为
6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6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6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南

方国企改革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3、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南方国企改革
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包括南方国企改革份额、国企改革 A 份额、国企改
革 B 份额)的 10%
65、元:指人民币元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
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7、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
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
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国企改革 A 份额
参考净值、国企改革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过程
7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7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
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
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中证国有企
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
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
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

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
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
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
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
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7、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
购、场内赎回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
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30、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办理注册登记业务使用的系统
3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2、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35、标的指数:指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及其未
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
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原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存续期: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本基金合同终止
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H

,n 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
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
操作
4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
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51、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
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
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
费用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
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
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6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是指基金以一定的费
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
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
付费用的业务
6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
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

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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