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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LOF)A (16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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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小盘成长混合(LOF)A162703
基金类型:混合型、LOF     成立日期:2005-02-02     基金规模:49.31亿份     基金经理: 刘格菘 
基金全称: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78%
  • 近一月增长率
    2.63%
  • 近一季增长率
    6.90%
  • 近半年增长率
    -14.36%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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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小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号)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1年第1号]

(基金简称:广发小盘 基金代码:162703)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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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195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5年2月2日正
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年2月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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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4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6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8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 56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7
十二、基金的业绩 .......................................................................................................... 72
十三、基金的财产 .......................................................................................................... 7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74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79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83
十九、风险揭示 .............................................................................................................. 87
二十、基金终止与清算 .................................................................................................. 9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1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8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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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于2004 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 年6 月11 日中
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
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8月17日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以及《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投资
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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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或另有修饰,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 指《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书: 说明书》及对本《招募说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指《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4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2004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8月
17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本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指《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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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与更新
发售公告: 指《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
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场所: 指场外募集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募集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的场所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认(申)
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注册登记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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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符合基金合同和《基金法》四十四条规
定条件后,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募集截止日的时间
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转换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请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
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外销售机构向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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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提出申请按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购买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通过场内外
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按当日收市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
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证
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
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巨额赎回: 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指定报刊和网站: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
网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以及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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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
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
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网点: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销本基金的代销机构
营业网点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255号4层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4、法定代表人:马庆泉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9899117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香江投资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风险投资
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48.33%、16.67%、16.67%、10%和8.33%的股
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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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成员
马庆泉:董事长,男,博士,教授,研究员,现任第四届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
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历任中央
党校研究室主任、副教授、教授,广发证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副董事长、总裁,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二届中国证券业协会秘书长,第三届中国证券业
协会副会长等职务。
林传辉:副董事长,男,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
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董事,女,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广发证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
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
部副总经理、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董事,男,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
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董事,女,企业管理硕士,现任香江集团总裁、金海马集团董事长、
香江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妇联常委、
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副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
省政协常委。曾任广州棠涌家具厂、北京丰台美满家具厂厂长。
许冬瑾: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主管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副总经理。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独立董事,男,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复旦大学教授。
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发展
规划处处长。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辽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教
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
罗海平: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业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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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国际部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总经理,
太平保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太平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太平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兼
纪委书记,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监事会主席,女,经济学博士,曾任广发证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广
发证券基金部副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
匡丽军:监事,女,大学本科学历,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
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曾任广州实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
主管。
刘文红: 监事,女,经济学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
经理。曾任广发证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总经理,男,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
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
常务副总经理。
肖雯:副总经理,女,企业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曾任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助理总经理、广发证券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平:副总经理,男,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
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段西军:督察长,男,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4、基金经理
陈仕德,男,经济学硕士,16年证券从业经历,持有证券业执业资格证书,1997
年至2001年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至2003年8月参与筹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2003年8月5日至2011年1月5日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
总经理,2005年2月2日起任广发小盘成长股票(LOF)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年4
月19日起任广发内需增长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1月6日起任广发基金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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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江湧,任职时间为2005年2月2日至2006年5月26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公司总经理林传辉;成员:公司副总经理朱平,公司投资总监易阳方,
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傅友兴,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谢军。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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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
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
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或是公司
全体员工必须遵循的,或是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了解和掌握的。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
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
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
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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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
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
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
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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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14.790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经过十多年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
保持较快的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领先水平。截止
到2010年6月30日,全行总资产规模已达17,812,61亿元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
14,446.93亿元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10,506.10亿元人民币,实现净利润90.81
亿元人民币,每股收益0.791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部下设市场发展部、托管运
作部、技术保障部、内控管理部四个职能部门,现有员工35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1955 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上
海浦东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兼浦东分行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
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
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上
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第十届、十
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共上海市第九届委员会候补委员。
傅建华,男,1951年出生,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
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主任、上海市分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
信贷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上海银行党委书记、行长、
副董事长、董事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
刘信义,男,1965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空港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2002 年10 月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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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财务总监。
刘长江,男,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对
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10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截止到
2010年6月30日,共托管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
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
金七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总规模为239.96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禁止行为
1、以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之方式保管基金资产;
2、除《信托法》、《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3、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拖延和拒绝执行;
4、除依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自行运用、处分和分配
基金资产;
5、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将自有财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
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
6、同意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用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投
资;
7、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定期报告;
8、从事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所禁止的
其它任何行为。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一贯重视履行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的责任,治理结构和议
事规则规范,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明确,为公司实施内部控制奠定
了坚实基础。
公司通过开展风险评估,能够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采取审慎的风险偏好策略。本报告期,公司以监管政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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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进行了系统性风险评估,以新资本协议为抓手开展了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评
估,以规章制度为依据组织了合规风险评估,以应对本外币流动性压力强化了流动
性风险评估。
公司在各项控制活动中,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优化内部控制措施,强
化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力,确保业务流程和风险处于受控状态。公司持续开展各项控
制活动,表现在:制度控制持续完善,岗位控制持续加强,授权控制持续强化,流
程控制持续优化,系统控制持续提升,应急能力持续增强,以进一步提高内部控制
的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和适宜性。
公司基本建立了与业务、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检查和监督机制。本报告期,对内部
控制绩效情况实施各项监督,表现在:业务监督力度加大,风险监督统筹兼顾,合
规监督切合实际,审计监督突出重点,监事会监督注重规范。
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尚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
的重大缺陷,但仍然存在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增长较快,部分分支机构负债业务发展
不够稳定,个别业务制度缺失,内控措施执行力有待提高等问题,尽管这些问题对
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尚不构成严重负面影响或潜在严重负面影响,公司仍高度重视,
并采取整改措施。
综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执行有效,内控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内控
体系日趋完善。公司将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管理。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
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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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是指对基金的资金用途、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的监
督、对基金的运作的监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资金用途;
(2)投资范围;
(3)投资比例;
(4)投资限制;
(5)基金资产估值;
(6)基金投资人的权力维护;
(7)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监督指标。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
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
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
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
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
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应以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
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
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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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
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为投资者办理开放式基金
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2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17楼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908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基金转
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址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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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刘业伟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3)名称: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加拨059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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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4)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5)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6)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址:www.boc.cn
(7)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8)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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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9)名称: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电话:020-38322222、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公司网址:www.gdb.com.cn
(10)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11)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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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名称: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张青
联系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电话:0755-82080714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公司网址:www.sdb.com.cn
(13)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吴海鹏
电话:010-5709261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4)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8098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95(全国)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15)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丰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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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5550828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16)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赵世永
电话:0755-2585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0755-961202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17)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联系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18)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9)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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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联系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公司网址:www.czbank.com
(20)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胡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1)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杨盛芳
电话:021-38565775
传真: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2)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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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址:www.sywg.com
(23)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4)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名称: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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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6)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莫晓丽
电话:010-66045529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00
公司网址:www.txsec.com或www.txjijin.com
(27)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8)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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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9)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845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李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30)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04)、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5层、17层、18层、24
层、25层、26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公司网址:www.lhzq.com
(31)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许刚
联系人:张静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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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32)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33)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址:www.nesc.cn
(34)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35)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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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周璐
电话:0755-22626172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4008866338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
(36)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37)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38)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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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39)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n
(40)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41)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400888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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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42)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徐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客户服务电话:0791-6285337,6273972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43)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张治国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44)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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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45)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袁丽萍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0510-82588168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46)名称: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峰
联系人:武斌
电话:0755-83707413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47)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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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名称: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梁大为
电话:0755-82485087
传真:0757-82485081
公司网址:www.fcsc.cn
(49)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50)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51)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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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52)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53)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54)名称: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俞会亮
电话:0571-85783715
传真:0571-85783748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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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55)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56)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或4008139666
公司网址:www.ccnew.com
(57)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58)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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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网址:www.wlzq.com.cn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联系人:罗创斌
电话:020-378650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59)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张婷
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60)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址:www.cf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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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
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62)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教育出版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公司网址:www.scstock.com
(63)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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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公司客服网址:www.95579.com
公司网址:www.cjsc.com
(64)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谢亚凡
电话:010-58328752
传真:010-5832874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5)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鞠瑾
联系人:常向东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66)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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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67)名称: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杨瑞芳
电话:0755-82026511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jis.cn
(68)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69)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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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70)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徐世旺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71)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陈康菲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72)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联系人:王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8-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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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ydsc.com.cn
(73)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姜建平
联系电话:010-59355543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74)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75)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76)名称: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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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77)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78)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人:林长华
电话:010-58568181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79)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区6-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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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80)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联系人:陈诚
电话:023-63786464
传真:023-63786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3、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main/marketdata/catalog_hylb.aspx)。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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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9楼
负责人:程秉
联系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020-38799335
经办律师:程秉、章小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胡小骏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胡小骏、洪锐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4]195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为2004年12月20日到2005年1月25日。经深
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
共募集1,175,436,171.1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2,393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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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05年2月2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
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法终止本基金,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上市
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进行日常交易时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
本章不适用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下一章《基金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2005年4月29日。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
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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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九)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
恢复上市公告。
(十)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
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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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场外和场内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两种方式。本章是
有关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进行日常交易时适用本章
的相关规定。本章不适用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上
一章《基金份额的交易》的相关规定。
(一)场外的申购和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5 年 2 月 2 日正式生效;于 2005 年 3 月 14
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场外日常申购业务,于 2005 年 4 月 29 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场
外日常赎回业务。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的时间后,由基
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3)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每个基
金账户每次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00元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
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
在直销中心有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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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份计入基金资产损益。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
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或以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
赎回款项在T+7日(包括该日)内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交纳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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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500万 0.7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
务。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5%,如本基金推出后端收费模式,则赎回费率将另行公

赎回费的分配比例如下:
种类 比例
归入基金资产 25%

手续费 75%

赎回费用的使用方式为一部分归入基金资产,其他作为手续费。
6、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2)申购份额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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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为1.016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8元
申购费用 100,000/(1+1.5%)×1.5% =1,477.83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5%)= 98,522.17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8 = 96,894.35份



基金份额份数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3)赎回金额
如果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交纳认购或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如下: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基金,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6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8元
赎回费用 10,000×1.0568×0.5% =52.84元
赎回金额 10,000×1.0568–52.84 = 10,515.16元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余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工作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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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
告;
发生上述(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人。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8、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转换行为;
5)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
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
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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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9、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情形与处理方式
若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即认为是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
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
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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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
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连续两个工作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
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2)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与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三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迟
支付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二)场内的申购和赎回:
1、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zse.cn/main/marketdata/catalog_hylb.aspx)
2、申购、赎回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3、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05年2月2日正式生效,于2005年8月25日起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于2005年8月25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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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申购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份额;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为:同场外申购费率;
(2)赎回费率为:同场外赎回费率。
6、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零碎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万元申购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
管理人规定的申购费率为1.5%,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申购手续
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0=9611.92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不足1份部分的申
购资金零头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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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赎回金总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者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1万份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时间为一年半,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为1.0250元,

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0=10250元

赎回手续费=10250×0.005=51.25元

净赎回金额=10250-51.25=10198.75元

即: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单位,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为1.0250元,则

可得到10198.75元净赎回金额。


(三)基金转换
由于注册登记系统不同,本基金暂不与本公司现有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在条
件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也可与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基金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申请赎回,不能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卖出;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不能
直接申请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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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
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持有人拟申请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赎回,或拟申请将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进行上市交易,应先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即将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或将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4、跨系统转登记限于在已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和其证券账户之间进行。
5、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登记需要两个交易日的时间,即持有人T 日提交跨系
统转登记申请,如处理成功,经过两个工作日(T+2 日)可申请赎回或卖出。
6、暂停跨系统转登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开放申购赎回日期间。
(2)本基金收益分配期间(R-2日至R日,R日为权益登记日)。
(3)处于冻结状态的基金份额。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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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投资于具有高成长性的小市值公司股票,以寻求资本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至少80%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基本面良好、具有高成长性的小市值公司
股票。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区间:股票资产配置比例为 60%-95%,债券资产配置比例为 0-15%,
现金大于等于 5%。

2、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3、股票投资管理的方法与标准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采取小市值成长导向型,主要投资于基本面良好,具有高
成长性的小市值公司股票。
本基金的股票库包括一级库和二级库。一级库是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旗下基金
统一的股票投资范围,入选条件主要是根据广发企业价值评估体系,通过研究,筛
选出基本面良好的股票进入一级库;二级库是本基金所独有的风格股票投资范围。
(1)一级库的构建
一级库是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旗下基金统一的股票投资范围。一级库的建立主
要经过下面两个步骤:
1)从全部股票中剔除下列股票:

*ST 公司股票;

财务资料可信度较低或者财务资料有重大瑕疵的公司股票;

有关媒体报道有重大虚假陈述和重大利益输送以及其他重大违规、违法的
公司股票;

二级市场价格受操纵的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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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开发的广发企业价值评估系统,通过考察企业的基本面状
况,筛选出基本面良好的股票。
广发企业价值评估系统是本基金管理人建立的,全面评估企业价值的系统。广
发企业价值评价系统中各项指标的选取遵循了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静态指
标与动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能够有效的对行业内的企业价值进行分析判断。具体
而言,广发企业价值评估系统对企业价值的考察重点是以下四个方面:企业财务状
况、经营管理状况、竞争力优势及所处行业环境。四类指标考察具体情况如下:
财务状况类指标
该类因素考察反映了企业资本、资产、资金的运用情况、增值或消耗的程度,
用以评价公司持续发展的财务可行性。
经营管理类指标
该类因素主要反映企业中人和制度等因素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核心竞争力类指标
该类因素主要反映企业的核心技术、所掌握的核心资源、核心优势及其可持续
性等因素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行业背景类指标
该类因素主要反映市场环境因素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及企业潜在的扩张能力、
反收购接管能力即持续生存的能力。
在研究团队深入研究结合经验判断的基础上,提交行业内质地优良公司的名单,
确定备选股票的主要范围。
经过上述两个步骤筛选出的公司进入一级股票库。
(2)二级库的构建
首先根据风格指标对一级库股票进行筛选,然后依据研究团队对入选股票进行
“自下而上”为主的全面调研,重点考察企业的成长性,在此基础上精选个股,构建
二级库。二级库是基金经理小组进行股票投资的范围。
1)风格选股指标:流通市值
本基金的风格指标是小市值指标。本基金对小市值公司股票的界定方式为:基
金管理人每半年将对中国A股市场中的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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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市值达到总流通市值50%的股票归入小市值公司股票集合。在此期间对于未纳
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内的股票(如新股、恢复上市股票等),本基金参照最近一次
排序的结果决定其是否纳入小市值集合。本基金在每半年调整确定的小市值股票范
围内进行股票投资,当本基金持有的股票不在小市值股票范围内时,本基金不能增
加投资于该股票。
本基金管理人将一级库中不符合流通市值要求的股票剔除在考察范围之外。
2)基本面考察
在构建一级股票库的时候,基金管理人应用广发企业价值评估系统对上市公司
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基本面评估。在构建二级股票库的时候,针对本基金主要投资对
象是小市值公司的特点,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对下列基本面因素进行重点考察。
①公司治理结构考察
从公司治理结构来看,小市值公司相对来说,公司发展受管理层或者实质控制
人的影响比较大。因此,本基金非常重视考察下列因素:
公司实质控制人是否拥有上市公司之外的重要经营实体,它们发生同
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可能性;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尤其是资金控制是否严密,尤其重视
有无资金挪用、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
管理层是否稳定;
实质控制人及管理层的诚信记录;
影响公司发展的骨干人员的稳定性。
②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分析
对于小市值公司来说,主营业务往往相对单一,对某项业务的依赖性比较大。
因此,对其主营业务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考察是规避投资风险和合理判断该
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方法。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依据下列因素来考察其主营业务的
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细分行业中是否处于领先的地位;
是否具有核心竞争优势;
从事该业务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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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控制能力,是否具有比较成本优势;
是否经历过市场不景气阶段的考验。
③行业发展背景
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发展空间;
行业内竞争态势;
行业发展的周期规律及其他重要因素。
④风险因素考察
公司技术、营销等环节存在的风险;
公司内部控制尤其是资金控制环节中存在的风险;
公司管理能力与规模扩张不匹配带来的风险;
其他风险因素考察。
3)成长性的主要考察因素
对于进入一级库且满足流通市值指标要求的股票,研究团队将根据“自下而上”
为主的分析流程,对其进行详细的基本面分析,重点考察其成长性,根据研究分析
结果,筛选出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股票进入二级库。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公司的成长性最终体现在利润的增长,因此本基金将成长
性定位于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取决于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
率。当主营业务利润率保持稳定的时候,主营业务利润成长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收
入的增长,当主营业务收入比较稳定的时候,主营业务利润的成长主要来自于主营
业务利润率的提高。真实的、可持续的利润增长既要有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还要
有合适的主营业务利润率。因此本基金将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作为本基金成长
性考察的主指标,而将预期主营业务利润率作为辅助指标。
研究团队对上述两个方面考察的基本分析方法如下:
①主指标: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本基金管理人判断一个小市值公司成长性的重要依据是其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
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与上期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率。

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是公司成长性最重要的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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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通常是公司利润增长的先导指标,是分析公司投
资价值的重要指标;

主营业务收入的快速增长往往意味着市场占有率的上升,这是企业竞
争力提高的重要标志,体现公司的持续成长能力;

对于中小公司,尤其是处于起步初期的成长性公司而言,市场份额的
扩大以及主营业务收入的成长更能体现公司未来的盈利潜力;

分析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的重要依据是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的历史
数据,而主营业务收入的历史财务数据难以操纵,相对真实。

本基金考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的方法:

考察历史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现实是历史的延续,历史主营业务收
入增长率对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历史财务指
标具有客观、定量的优点,尤其是当公司的基本因素相对稳定的时候,
历史的增长模型具有较好的预期效果。

产能的扩张。公司的产能扩张是生产型企业产量提高进而实现收入增
长的重要方式。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团队将密切关注公司产能扩
张计划,新项目的投资进展,公司产能扩张的制约因素及实现程度。

主导产品市场供求变化趋势。公司产能能否转化为销售收入,还要看
主导产品的供求状况。在一个新需求产生的初期阶段,成长性非常高,
而且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公司比较少,提前意识到新需求的公司往往能
占有市场的较高份额,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反过来,对于一家产品老
化的公司而言,从历史增长率和当前盈利能力看,表现良好,但却无
法在未来保持这一增长率。

行业竞争格局。行业竞争格局是决定公司主营收入增长的外部因素。
与行业竞争对手相比,公司处于何种竞争地位。主要竞争对手的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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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策略和相对实力往往决定着行业的发展方向以及公司的市场份额
相对变化。

产品的差异性或者替代性。产品的差异性是公司避免残酷的价格战、
保持较高定价能力、留住重要客户、扩大市场份额的重要基础。因此,
公司重要产品与行业内竞争产品的差异性或者替代性是研究人员研究
的重点。

在研究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参考上市公司的存货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存货周转率是反映公司产成品、半成品等资产与主营收入关
系的财务指标。存货周转率的异常下降,意味着销售形势的变化,是主营收入增长
趋势变化的信号。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了应收账款转化为现金的速度,揭示了主营
收入的质量。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关注这些财务指标的变化,准确把握主营业务收
入增长的质量和有效性。
②辅助指标:预期主营业务利润率
预期主营业务利润率有助于把握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将是本基金重点考察的辅
助指标。
应用历史财务数据具有客观、容易获得的优势,但历史数据往往不能完全预示
未来,尤其是财务状况变动较大的小市值公司。因此,本基金在选择投资对象时进
行全面的基本面分析基础上的经营业绩预期。除了收入增长因素的影响外,主营业
务利润率主要受盈利能力尤其是销售毛利率等因素的制约。
为了更好的进行预期,本基金管理人非常重视在实践中不断改进预期方法:
充分利用较为全面的信息平台,主要包括券商研究报告平台,信息系统平
台,建立科学的信息收集、分析系统,动态监控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变化,
以更好的进行预期;
不同的上市公司有不同的发展特点和趋势。本基金管理人在研究积累的基
础上明确不同上市公司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影响因素,并对这些主要影
响因素进行动态跟踪,以提高预期精度。
③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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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成长率和主营业务利润率是影响公司成长性的重要指标,但影响公司
成长性的因素非常多。本基金管理人还将考察下列因素来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净利润增长率及变动趋势;
公司的研究能力和新产品推出能力,重点考察有效研发费用投入比率;
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变化,竞争能力变化趋势,竞争对手的竞争策略,公
司的应对策略;
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变动趋势。
4)构建程序
二级股票库构建具体流程与方法如下:
首先根据本基金的小市值指标选股。
初次建立:行业研究员依据个人对所覆盖行业的专业知识与见解,对上述
符合本基金风格指标要求的股票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分析,筛选符合二级
股票库的股票特征之股票,并对选定的公司给出当年和第二年的业绩预测
与成长性预测。
行业研究员将上述股票提交研究发展部负责人。
研究发展部负责人主持召开由投资负责人、基金经理小组、研究员共同参
加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集中讨论上述股票是否进入二级股票库。如果会
议成员对候选股票名单没有异议,则候选股票确定为初始二级股票库的股
票。如果任何成员对候选名单中的任何股票有异议,则采取讨论并表决的
方式决定该股票是否入选。经过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的股票即可进入二级股票库。
对进入二级股票库的股票,行业研究员必须确保定期跟踪和维护。定期跟
踪的内容包括:至少每半年一次对公司进行深度调研或访谈(必须接触到
公司高层人士)并提交调研简报;每季度、每半年、每年提交相应的季报、
中报、年报点评。
对于半年以上没有被跟踪研究的股票,则自动剔除出二级股票库。被自动
剔除的股票要再进入二级股票库,参照二级股票库的动态更新原则进行。
在研究员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二级股票库可随时不定期地动态更新。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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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所提出的任何有关向二级股票库添加股票的建议,都必须经过投资研究
联席会议的答辩讨论和表决。
研究员在将股票提交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答辩讨论之前,必须在近期对该股
票进行过实地调研,并提交深度研究报告。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在讨论任何拟添加进入二级股票库之股票的研究报告
时,主要就该股票的基本面、业绩与成长性、内在价值与潜在风险进行严
格的答辩,并判别研究员是否对涉及该股票投资的全部因素都有所把握和
了解。同时,我们注重研究员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而不会仅限于依据
某种价值评估方法所得到的定量结果。
答辩过后,经过与会人员表决、并经过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该股票可以进入二级股票库。
(3)构建股票组合
在二级库的基础上,根据投资程序,基金经理小组通过对个股价格趋势和市场
时机的判断,进行最终的股票组合构建。

4、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包括:利率预测、收益率曲线模拟、资产配置和债券分析。分述
如下:

(1)利率预测
债券投资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的预测,并及时调整债券组合使其保持
对利率波动的合理敏感性。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直接影响政府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
选择并对市场利率变动产生深远影响。

1)短期利率预测

对于短期利率预测,密切注意市场新的利率信号或其他价格敏感性指标。新债
券的发行利率及与市场收益率的差异会调整原有市场债券的收益率;中央银行的公
开市场操作会引导市场利率的变动方向;回购利率的变化和物价水平的变动,也会
让市场利率及时做出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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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期利率预测

关注我国利率的市场化过程,通过预测长期利率,可以发现长期利率与 GDP
增长率、通货膨胀率之间的关联性。

3)利率预测与久期管理

通过对利率的科学预测和对债券投资组合久期的正确把握,可以提高投资收益。
如果预计利率会下跌,债券价格会上涨,则买入长久期的债券以达到收益的最大化。
相反,如果预计利率会上涨,债券价格会下跌,则构造久期较短的债券投资组合尽
量减少利率上涨的损失。本基金将在利率合理预期的基础上,通过久期管理,稳健
地进行债券投资,控制债券投资风险。尤其是在预期利率上升的时候,严格控制,
保持债券投资组合较短的久期,降低债券投资风险。

(2)收益曲线策略
收益曲线策略是以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建立或改变组合头寸。
要运用收益曲线策略,必须先确定收益曲线变动的类型以及各种变动对组合收益率
变动的影响。

收益曲线变换可以分为平行移动和非平行移动两种。平行移动包括向上平行移
动和向下平行移动两种;而非平行移动则包括平缓的收益曲线、陡峭的收益曲线、
转折的收益曲线(包括左偏和右偏两种)及蝶式转换(包括正式和反式两种)。不同
期限结构的债券组合对不同的收益曲线变换具有不同的敏感性。总体上说,主要有
三种收益曲线策略:一是子弹策略;构成组合的证券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上某一
点;二是杠铃策略,构成组合中的证券的期限集中到两个相对极端期限;三是梯子
策略,构成组合内每种期限的证券数量基本相当。

从我国收益率曲线结构上看,考虑到如下原因:①物价水平、投资收益率仍然
在低位运行;②适当的货币供应增长趋势没有改变;③长期资金供给较为充裕,长
期金融投资工具供给相对不足,可以预期国债的收益曲线走势为:长期国债收益率
曲线的上升空间较大。长短期国债利差逐步拉大的可能性与日俱增。因此,我国的
收益曲线变换可能呈现出平缓向上移动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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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类别配置
1)一、二级市场配置

随着国债发行市场化的增强,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量一级、二级市场的风险
收益,并拟订配置策略。

2)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配置

就目前而言,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不如交易所市场。本基金将在均衡流动性
和收益性的基础上合理配置两个市场的投资比例。

3)债券品种配置

我国债券市场目前发展较为成熟且流动性较好的是国债与金融债市场,这将是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随着未来企业债与可转债市场的发展,本基金将在控
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合理增加其投资比重。

5、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对
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券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在研究部门研究报告的指
引下,结合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
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
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中央交
易室执行;
(6)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金融工程小组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
意见和改进方案;
(8)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
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金融工程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
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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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是天相小市值指数。
由于本基金小市值的定义方式与该指数一致,采用该指数为比较基准更具可比
性。
(五)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5)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的其他比例限制;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
变化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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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七)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浦发银行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2011年3月1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 期末基金资产配置组合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1 权益投资 10,065,589,159.07 92.30

其中:股票 10,065,589,159.07 92.30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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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23,830,309.87 7.55

6 其他各项资产 16,343,272.57 0.15

7 合计 10,905,762,741.51 100.00


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55,254,455.48 0.51

B 采掘业 2,330,594,600.00 21.67

C 制造业 4,532,188,779.56 42.15

C0 食品、饮料 477,734,512.38 4.44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石油、化学、塑胶、
C4 - -
塑料

C5 电子 201,704,317.52 1.88

C6 金属、非金属 1,521,698,134.21 14.15

C7 机械、设备、仪表 764,892,716.59 7.11

C8 医药、生物制品 1,566,159,098.86 14.56

C99 其他制造业 -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
D 98,350,000.00 0.91
应业

E 建筑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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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交通运输、仓储业 184,187,477.37 1.71

G 信息技术业 88,028,698.80 0.82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369,648,550.18 3.44

I 金融、保险业 1,344,077,111.00 12.50

J 房地产业 600,412,339.80 5.58

K 社会服务业 139,803,010.53 1.30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323,044,136.35 3.00

合计 10,065,589,159.07 93.61


3、 期末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600348 国阳新能 27,000,000 774,360,000.00 7.20
2 601699 潞安环能 12,330,000 735,361,200.00 6.84
3 601166 兴业银行 25,205,269 606,186,719.45 5.64
4 000001 深发展A 33,329,637 526,274,968.23 4.89
5 000630 铜陵有色 14,161,383 496,356,474.15 4.62
6 600123 兰花科创 9,871,286 464,740,144.88 4.32
7 600362 江西铜业 9,099,883 411,041,715.11 3.82
8 600535 天士力 9,437,619 384,677,350.44 3.58
9 000423 东阿阿胶 7,000,000 357,700,000.00 3.33
10 000568 泸州老窖 7,500,000 306,750,000.00 2.85


4、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债券。
5、本期末基金未持有权证投资。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持有的每只股票的价值均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处
罚。
(3)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4)本基金本报告期其他资产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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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407,043.4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64,102.60

5 应收申购款 12,672,126.5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343,272.57



(5)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处于转换期的可转换债券。
(6)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主动或被动持有权证。
(7)本报告期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二、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
据截至2010年12月31日。
1、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业绩比较
阶 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基准收益 (1)-(3) (2)-(4)
率(1) 标准差(2) 准收益率 率标准差
(3) (4)
2010.1.1-2010.12.31 4.03% 0.0158 7.48% 0.0172 -3.45% -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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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009.12.31 87.59% 0.0198 122.76% 0.0220 -35.17% -0.0022
2008.1.1-2008.12.31 -59.25% 0.0276 -61.34% 0.0331 2.09% -0.0055
2007.1.1-2007.12.31 148.19% 0.0221 197.21% 0.0256 -49.02% -0.0035
2006.1.1-2006.12.31 132.29% 0.0148 98.90% 0.0170 33.39% -0.0022
2005.2.2-2005.12.31 4.82% 0.0112 -8.50% 0.0168 13.32% -0.0056

2、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动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比较图




注:业绩比较基准:天相小市值指数。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包括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
其他应收款项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财产。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财产应开设基金专用账户。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由基金
托管人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设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它基
金的财产账户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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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资产。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活跃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指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
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采用指数收益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得到的停牌股票价值不能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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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反映股票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用其他估值方法,对
停牌股票进行估值。(2)交易所上市的不活跃的有价证券(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等),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3)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
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
值为零。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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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6、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
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
加盖业务公章传真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的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错
误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
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
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代理销售机构、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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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的,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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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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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及比例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为基金净收益的100%;
2、场外投资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人只能选择现金分红;
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最多不超
过六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基金当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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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与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2、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5%÷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 E × 0.25%÷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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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第1项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费用
1、申购费
(1)场内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交纳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500万 0.7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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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2)场外申购费

场外申购费率及相关规定与场内申购费率一致。
2、赎回费
(1)场内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5%,如本基金推出后端收费模式,则赎回费率将另行公

赎回费的分配比例如下:
种类 比例
归入基金资产 25%

手续费 75%

赎回费用的使用方式为一部分归入基金资产,其他作为手续费。
(2)场外赎回费
场外赎回费率及相关规定与场内赎回费率一致。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除上述费用以外暂无其他费用。若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监管部门核准的条件下,在规定的范围内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持
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该事项不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四)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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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的相关文件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固定在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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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及相关规定编制并公告发售公告。
(三)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结果编制基金募集情况公告,并在募集期结
束的次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按照《基金法》及相关规定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前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的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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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
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1、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本基金的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按规定报基金
管理人经营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核,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其经营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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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2、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1、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23、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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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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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和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
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
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
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8)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公司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虽然基金可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9)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等隐含期权债券的投资中,具
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
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
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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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将在发行结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
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
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
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
终止上市的可能。
4、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
导致的损失。
5、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
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小盘股票,可能面临相对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价格波
动风险。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下限为60%,这可能使基金面临净值波动相对较高的
风险。
8、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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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浦发银行等基金代销
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基金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内容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须按照有关法规及本合同规

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有以下事由或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与其他基金合并;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二)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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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在六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在六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本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必须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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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7)财产清算的期限为260个工作日。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按照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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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并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其它义务。
2、 基金管理人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资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销售基金份额;

4)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担任注册登记人,更换注册登记人;

5)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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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11)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资产而产生的股权、债券及其他

权利;

12)以自身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各项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

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

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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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3)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保证本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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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托管人

的合法权益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4)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6)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及基金报告;

27)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建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所必需的信息,并对该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
(1)基金托管人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基金的名义

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依据有关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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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并立即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

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转换和注销价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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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1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15)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根据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等15年以

上,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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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

同组成。
基金的每一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通过,上述通过事
项如无需监管部批准,则即可生效;需监管部门批准的,在获得相关批准后生效。
1、召开事由
有以下事由或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本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与其他基金合并;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会议召集人与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正常情况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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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

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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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天,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法;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
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达到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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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

十);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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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含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10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3)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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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决议形成的条件和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不含二分之一)通过;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不含三分之二)通过。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6)未经公告的事项不得表决。
7、决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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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
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应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在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

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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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

续 60 个工作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

止;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在六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在六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本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
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向基金托管人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
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查阅,但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
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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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凤凰北路19号农行商业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马庆泉
成立日期:2003年8月5日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生

行长:金运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9.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份额申购

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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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6个月开始。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

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拒绝执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

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帐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帐管理、擅自动用基

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

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
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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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
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安全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他资产或其他业务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帐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帐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4)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

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2、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设立募集期满十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验资机构(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3)基金管理人偕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予以书面确认;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基金合同生效。若基金因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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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不能生效,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帐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

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帐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帐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

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银监会)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帐户,用于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

管人代表基金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方式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对证

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帐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帐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证券帐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理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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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

与结算帐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提供相

关开户资料。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

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6、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本基金资金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2)清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7、其他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帐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帐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帐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8、证券帐户卡保管

证券帐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9、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

不承担责任。保管费用按证监会及其它有权机关的规定执行。

10、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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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2)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的名义签署的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合同原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

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

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4)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
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基金份额资产
的价值。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资产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资产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
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应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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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
果与基金托管人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因该计算结果而涉及到基金资
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错
误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
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
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代理销售机构、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的,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A、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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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B、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C、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D、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F、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G、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B、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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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D、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人和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每年初的5

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年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光盘形式交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持

有人名册应该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持有份额,销售机构,持有人证

件类型,证件号码,基金账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基金托管人仅负责保存基

金管理人交来的上述基金份持有人名册,但不对过户与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如果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争议处理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应向基金托管人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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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场外的基金投资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2日开始为
投资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场外基金投资人也可以在T+2日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应根据在直销
机构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
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一
年内所有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
账户的余额等。
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场外有交易的持有人
以书面形式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
场外持有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寄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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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
心和网上客户服务)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二)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
子邮件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
机号码,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未预留相关
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
呼叫中心和网站帐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三) 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场外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基金账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
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
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
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五) 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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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 8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发布公告,决定自 2010 年 8 月 9 日起,本公司旗下以下基金参加海通证券的
基金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和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 8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发布公告,决定自 2010 年 8 月 10 日起通过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广发聚
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 5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亚太(除
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8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0年8月18日起,本公司旗下以下基金参加国泰君安证券网
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和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 8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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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报》发布公告,决定自 2010 年 8 月 31 日起,本公司旗下以下基金继续参加齐鲁
证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聚丰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
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和广发内需增长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本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9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决定自2010年9月8日至2011年3月31日,本公司旗下以下基金增加华夏银
行为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和广
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6、本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9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发布公告,本公司旗下基金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
对持有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的客户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方式进行定期投资业务的申
购费率做出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9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发布公告,
决定自2010年9月21日起,本公司旗下以下基金参加华泰证券的基金定投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和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本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9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0年9月28日起,本公司将提高在本公司网上直销设置定期
投资业务基础金额的上限。
9、本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9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0年9月28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对使用中国农
业银行金穗借记卡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实行进一步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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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
10、本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10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发布公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于2010年10月20日拓展“钱袋子”赎回转申
购功能,开通LOF基金赎回转申购至“钱袋子”业务。
11、本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10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发布公告,决定自10月22日起,本公司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正式推出以下基金的“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和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2、本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本公司旗下以下基金参加国海证券的基
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3、本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12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发布公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于2010年12月8日开通广发中证500指数基金和
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基金的转换业务。
14、本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对通过华夏银行网
上银行申购本公司旗下以下基金的投资者实行申购费率(只限前端申购模式)优惠: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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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亚太
(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5、本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0年12月31日15:00至2011年6月30日15:00期间,对通过
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申购本公司旗下以下基金的投资者实行申
购费率优惠(只限前端申购模式,不包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广发聚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亚太(除日本)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6、本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截至当日法定交易时
间),本公司旗下以下基金继续参加深圳发展银行基金定期定额申购及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
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和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7、本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1年1月1日(含1月1日)起对本公司旗下以下基金通过
交通银行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起点金额进行调整: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
发货币市场基金(广发货币A)、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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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行业
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8、本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发布公告,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
2011年12月31日,以下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开展的“2011倾心回馈”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优惠活动: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和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19、本基金管理人于2011年1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1年1月26日起通过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理销售以下基
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30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和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本基金管理人于2011年1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发布关于增加财达证券为基金代销机构的补充公告,财达证券暂不代销广发小
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和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对于
财达证券代销上述基金的具体时间以财达证券的正式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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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
6、《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7、法律意见书;
8、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9、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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