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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股票(QDII-FOF) (20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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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股票(QDII-FOF)202801
基金类型:FOF、QDII     成立日期:2007-09-19     基金规模:17.79亿份     基金经理: 黄亮 
基金全称: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4.76%
  • 近一月增长率
    5.93%
  • 近一季增长率
    14.98%
  • 近半年增长率
    10.27%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6%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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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2019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9年03月19日



目录


§1绪言..............................................................................................................................................4
§2释义..............................................................................................................................................5
§3风险揭示......................................................................................................................................9
§4基金的投资................................................................................................................................15
§5基金管理人................................................................................................................................32
§6境外投资顾问............................................................................................................................42
§7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43
§8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2
§9基金的财产................................................................................................................................54
§10基金资产估值..........................................................................................................................56
§11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0
§12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2
§13基金的信息披露......................................................................................................................63
§14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68
§15基金托管人..............................................................................................................................71
§16境外托管人..............................................................................................................................75
§17相关服务机构..........................................................................................................................84
§18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30
§19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49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66
§21其他应披露事项....................................................................................................................168
§22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69
§23备查文件................................................................................................................................170


重要提示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31日证监基金字[2007]244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已于2007年9月1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一是境外投资产品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金融模型风险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3月1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1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以及《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供基
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
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中基金 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主要由各种基
金组成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即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全部因节假日休市的日期除外)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3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两类,一是境外投资产品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管制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衍生品风险等等。

一、境外投资产品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将投资于海外股票市场,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全球股市的整体变化而出现价格波动。另一方面,各国各地区处于不同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之中,这也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具体而言,海外股票市场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的反映各不相同;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并且美国、英国、香港等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都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2、汇率风险

一方面,本基金每日的净资产价值以人民币计价,因此当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净资产价值。另一方面,对应资产可能投资于以非美元报价的各类资产,因此非美元资产的表现将受资产所持货币兑美元的汇率变动所影响。

为了避免币值波动而影响到基金的投资收益,基金管理公司将利用远期合约、互换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金融衍生产品,就本基金投资的货币间汇率进行避险,以降低汇率风险。

3、政治管制风险

在所投资国家或地区中,包含成熟市场以及新兴市场。新兴市场国家一般对外汇的管制较严格,因此存在一定的外汇管制风险,可能导致汇兑损益。本基金将尽量避免投资于政治管制过于严格的国家或地区,同时密切关注已投资地区的政治管制风险。

4、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风险。例如,外国政府可能会鉴于政治上的优先考虑,改变支付政策;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本基金以全球市场为主要的投资地区,因此全球的政治、社会或经济情势的变动(包括天然灾害、战争、暴动或罢工等),都可能对本基金所参与的投资市场或投资产品造成直接或者是间接的负面冲击。本基金将在内部及外部研究机构的支持下,密切关注各国政治、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政治风险的变化。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但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基金与股票,因此利率风险相对较低,利率的波动仅间接影响到股市。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投资标的可能因财务结构恶化或整体产业衰退,致使专业评等机构调降该投资标的债信,进而使得该投资标的产生潜在资本损失之风险。但本基金主要投资基金与股票,由于是分散投资,债信风险相对较低。衍生品有一定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可通过严格筛选交易对手来控制。

3、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本基金管理的资产中,境外的投资标的有不同的投资限制和清算流程,由于变现时间较长,因此市场出现巨幅波动时,可能将有短期的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
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该交易日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全部为节假日则本基金不开放),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3)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境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公募基金,在香港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4)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人为造成的或者是系统性的,由外部事件引发损失的风险。以下事件有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1)内部的欺骗:如资产的不合理配置、逃税、故意虚报头寸;

(2)外部的欺骗:如信息剽窃、第三方的伪造和盗窃、黑客的入侵;

(3)对员工的操作:如歧视、员工薪酬、雇员的安全和健康;

(4)对客户、产品和商业方面的操作:如市场操纵、反垄断、非正常贸易、产品瑕疵、违反诚信、帐务混乱等;

(5)对资产的毁损:如自然灾害、恐怖主义、人为的破坏;

(6)业务和系统的崩溃:如基础设施崩溃、软件或硬件的失败;

(7) 执行、传递过程中的管理:如数据录入错误、会计入账错误、命令通报失败、资
产损失被忽视等。

对于操作风险的控制主要有三个层次。首先是基本指标方面,主要是对于那些与年利润有关的指标的控制。其次是对于各个业务的年利润相关指标的监控。最后是对内部可能产生的风险的测量、报告、控制和减缓。

5、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通过双会计制以及基金会计核算、托管方会计复核的方法可以有效控制会计核算风险。
6、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本基金在投资海外市场时会事先了解清楚各地区的税务法律法规,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7、交易结算风险

结算风险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风险。当双方在同一天进行交换时,就会产生结算风险。在一方已经进行了支付后,如果另一方发生违约,就会产生结算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国际性的专业清算公司统一进行交易结算,规避结算风险。

8、法律风险

指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OTC(也称为柜台市场)的交易中。

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合约潜在的非法性,对手缺乏进行该项交易的合法资格,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该合约失去法律效力等;二是交易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为清偿合约进行平仓交易。对于法律风险,本基金将本着审慎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选择交易对手,并借助于本基金聘请的海外律师严格合约的各项条款与内容,同时,关注相应国家或地区法律环境的变化,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9、金融模型风险

模型风险指由于使用不恰当的模型来分析有价证券而引起损失的风险。导致模型失败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数据录入时可能出错;(2)模型参数的估计错误;(3)模型错误;(4)错误地运用模型。

要消除模型风险并不容易。随着业界使用的模型越来越复杂,出现错误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建模者、程序员与用户需要团结合作才能使模型风险降至最小。

本基金投资的大多数证券有公允的市场价格,唯少量较复杂的衍生品需通过模型定价,因此,模型风险较小。

10、衍生品风险


衍生工具是为了有效管理金融风险而设计的工具,一般是一种私人合约,其价值是从一些基础资产价格、参考利率或指数中派生出来的。由于事先不存在现金流,所以衍生工具有杠杆作用,即涉及借款问题。然而,杠杆作用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由于交易成本非常低,杠杆作用可使衍生工具成为一种对冲风险和投机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由于不存在事先的现金支付,因此就更加难以评估潜在的下跌风险。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94年7月27日发表《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南》,把衍生品的风险类型归为五类:市场风险(MarketRisk)、信用风险(CreditRisk)、流动性风险(LiquidityRisk)、操作风险(OperationalRisk)和法律风险(LawRisk)。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对冲风险,而不是投机,会通过控制规模、计算风险价值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11、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4基金的投资

4.1投资目标

通过基金全球化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实现组合资产的分散化投资,在降低组合波动性的同时,实现基金资产的最大增值。
4.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境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公募基金,在香港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为:对基金和股票投资占本基金基金资产的目标比例为95%,可能比例为60%-100%,其中投资于基金的部分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60%,投资于股票的部分(仅限于香港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不高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40%;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占本基金基金资产的0-40%。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将投资于全球主要证券市场,主要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如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将相应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4.3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全球资产有效配置的投资理念,通过全球宏观经济和各经济体发展的深入调查研究,并配合量化配置模型,实现基金资产在资产类别以及区域中的有效配置,同时,通过科学的组合投资,降低投资风险,以长期投资为主,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4.4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基金资产的配置上采取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相结合的配置策略,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

(一)战略性资产配置策略(StrategicAssetAllocation):

1.在宏观经济与地区经济分析、掌握全球经济趋势的基础上,通过量化分析,确定资产种类(AssetClass)与权重,并定期进行回顾和动态调整。

2.本基金将全球股票市场分为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两类,在基金和股票投资部分,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资产配置的目标比例为60%、40%,可能比例为60%±15%、40%±15%。本基金根据全球经济以及区域化经济发展,结合全球范围的资本流动,确定两类市场具体的资产配置比例并定期进行调整,争取构建具备中长期发展潜力的资产组合。

(二)战术性资产配置策略(TacticalAssetAllocation):

在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中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对资产进行国家及区域配置,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配置比例上采用全球资产配置量化模型进行配置和调整。由于短期市场会受到一些非理性或者非基本面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基金经理将根据对不同因素的研究与判断,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投资风险;

1、本基金的大部分资产将投资于ETF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由于在成熟市场,市场效率比较高,投资于ETF可以享受市场发展的平均收益,而在新兴市场中利用系统化基金筛选流程,构建主动投资组合,创造出超额回报。

(1)ETF的选择标准:

a)指数的代表性;

b)ETF的跟踪误差;

c)流动性。

(2)主动型基金将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式进行筛选。

a)定性选择:

对基金的选择主要考虑该基金的投资策略是否符合本基金精选配置的投资思路,包括股票和衍生品等的选择方法,以及本基金对投资的稳定性、风险和收益的要求;该基金的管理和研究团队应该有较长期良好的历史记录,并且能够即时了解公司人员的变动;该基金的管理人应该有稳健良好的财务状况,有良好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记录,基金管理人目前管理2,000亿以上资产规模,其经营理念和本基金产品的目标一致或者接近。

b)定量选择:

i.该基金的过往历史业绩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好于其业绩基准,或者管理该基金的基金经理有长期优良的表现。

ii.中立机构(如晨星等基金评级公司)对公司的评级在同类基金中处于中等(50%)以上水平。


iii. 基金的超额收益和标准差的比率(夏普比率)好于同类基金的中值。

iv.基金买卖证券的交易成本处于同类基金中的合理水平。

2、在香港市场投资于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选股策略为:

在扎实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发掘企业价值。主要选股标准有:

(1)市场及行业地位(market position):是否拥有市场主导能力,并能获取超额利润;

(2)估值(intrinsicvalue):价格是否被市场低估;

(3)盈利预期(earningsurprise):目标公司盈利稳定并持续增长,超出市场预期;
(4)良好的趋势(investmenttrend):目标公司的长期成长被投资者所认同,在资产持续增值的拉动下,股价有良好的上涨趋势。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策略和原则:

(1)避险。主要用于市场风险大幅累计时的避险操作,减小基金投资组合因市场下跌而遭受的市场风险;

(2)有效管理。利用金融衍生品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金融衍生品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4.5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各国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团队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通过投资团队的共同努力与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二)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可分为四个阶段,即资产配置阶段、交易执行阶段、业绩评价阶段和风险管理阶段。

1、资产配置阶段


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基金合同和全球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确定各类资产配置比例和各类资产投资比例范围。在符合基金合同投资限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定期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具体步骤如下:

(1)召开资产配置讨论会议,对国际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各个市场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2)根据对各个市场的判断提出区域精选及资产配置建议;

(3)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核准的原则,基金经理对资产配置进行调整。

2、交易执行阶段

投资交易指令通过选定的交易券商的全球交易平台执行。

3、业绩评价阶段

采用归因分析等技术手段,评价业绩贡献的构成,为资产配置和组合调整提供依据。
4、风险管理阶段

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旗下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出具风险监控报告。
如果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本基金将在遵循上述投资策略的前提下,对投资决策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4.6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若基金超过上述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三)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Feeder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五)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六)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七)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4.7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1,184,312,600.11 30.68
其中:普通股 1,184,312,600.11 30.68
存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2,201,272,813.82 57.02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6 货币市场工具 150,289,231.33 3.89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22,649,395.52 8.36
8 其他资产 2,151,410.02 0.06
9 合计 3,860,675,450.80 100.00
注:1、上述货币市场工具均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市值为人民币
328,093,615.72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8.71%;通过深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市值为人民币147,644,081.00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3.92%。
(二)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1,184,312,600.11 31.45
合计 1,184,312,600.11 31.45
(三)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100,859,522.19 2.68
材料 26,488,402.20 0.70
工业 8,279,651.90 0.22
非必需消费品 192,351,020.66 5.11
必需消费品 40,339,021.32 1.07
医疗保健 45,909,278.82 1.22
金融 501,667,826.23 13.32
科技 250,321,718.19 6.65
通讯 5,860,025.60 0.16
公用事业 12,236,133.00 0.32
合计 1,184,312,600.11 31.45
注:本基金对以上行业分类采用彭博行业分类标准。


(四)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证券 所在证 所属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 占基
号 (英文) (中文) 代码 券市场 国家 民币元) 金资
(地 产净
区) 值比


(%)
1 Hisense 海信家电 0921 香港联 香港 11,500,000 58,140,251.00 1.54
Home 集团股份 HK 合交易

Appliances 有限公司 所

GroupCo.,

Ltd.

2 ZTE 中兴通讯 0763 香港联 香港 4,000,000 51,871,040.00 1.38
Corporation 股份有限 HK 合交易

公司 所

3 China 中国神华 1088 香港联 香港 3,000,000 45,106,776.00 1.20
Shenhua 能源股份 HK 合交易

Energy 有限公司 所

Company

Limited

4 China 中国国际 3908 香港联 香港 3,500,000 45,080,490.00 1.20
Internationa 金融股份 HK 合交易

lCapital 有限公司 所

Corporation

Limited

5 Sunny 舜宇光学 2382 香港联 香港 700,000 42,688,464.00 1.13
Optical 科技(集团)HK 合交易

Technology 有限公司 所

(Group)

Company


Limited

6 AAC 瑞声科技 2018 香港联 香港 1,068,000 42,531,273.72 1.13
Technologie 控股有限 HK 合交易

sHoldings 公司 所

Inc.

7 PingAn 中国平安 2318 香港联 香港 680,000 41,200,676.40 1.09
Insurance 保险(集团)HK 合交易

(Group) 股份有限 所

Companyof 公司

China,Ltd.

8 Country 碧桂园服 6098 香港联 香港 3,688,827 40,207,948.70 1.07
Garden 务控股有 HK 合交易

Services 限公司 所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9 China 中国太平 0966 香港联 香港 2,000,000 37,676,600.00 1.00
Taiping 保险控股 HK 合交易

Insurance 有限公司 所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10 Greentown 绿城服务 2869 香港联 香港 7,000,000 36,800,400.00 0.98
Service 集团有限 HK 合交易

GroupCo. 公司 所

Ltd.
注:本基金对以上证券代码采用当地市场代码。

(五)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九)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基金名称 基金 运作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占基金
号 类型 方式 资产净
(人民币元) 值比例
(%)

1 Wellington 股票 契约 Wellington 498,159,195.12 13.23
ManagementFunds 型基 型开 Luxembourg

Luxembourg- 金 放式 Sarl

WellingtonGlobal

QualityGrowthFund

2 Wellington 股票 契约 Wellington 214,545,279.17 5.70
ManagementFunds 型基 型开 Management

IrelandPLC- 金 放式 GroupLLP

WellingtonGlobal

HealthCareEquity

Fund

3 TRowePriceFunds 股票 契约 TRowePrice 196,405,017.98 5.22
SICAV-Global 型基 型开 Luxembourg

FocusedGrowthEquity 金 放式 Management

Fund Sarl

4 TRowePriceFunds 股票 契约 TRowePrice 159,775,296.00 4.24
SICAV-Global 型基 型开 Luxembourg

TechnologyEquity 金 放式 Management


Fund Sarl

5 HangSengInvestment ETF 交易 HangSeng 156,297,256.96 4.15
IndexFundsSeries- 基金 型开 Investment

HangSengCEIETF 放式 Management

Ltd

6 InvescoGlobal 股票 契约 INVESCO 153,290,807.38 4.07
ConsumerTrendsFund 型基 型开 Management

金 放式 SA

7 JPMLUXLIQUIDITY 货币 契约 JPMorgan 150,289,231.33 3.99
INSTITUTIONAL 市场 型开 Asset

FUND 基金 放式 Management

8 iSharesUSAerospace ETF 交易 BlackRock 118,637,275.20 3.15
&DefenseETF 基金 型开 FundAdvisors

放式

9 VanguardInvestment 股票 契约 Vanguard 112,025,817.38 2.97
SeriesPLC-Global 型基 型开 GroupIreland

EnhancedEquityFund 金 放式 Ltd

10 ConsumerStaples ETF 交易 SSgAFunds 93,401,563.33 2.48
SelectSectorSPDR 基金 型开 Management

Fund 放式 Inc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99,969.1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665,132.90
4 应收利息 37,206.71
5 应收申购款 49,101.2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51,410.0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4.8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策略及流程

本基金在投资金融衍生品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制定了详细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流程。

根据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特性以及交易流程,基金的风险管理可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1、风险管理第一阶段——提升风险意识

全面提升风险意识是有效控制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的前提条件。数年来,基金在股票、国债等方面投资的长期思维惯性使基金管理者对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意识不足,缺乏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和风险防范的经验。因此,应强化风险意识
教育,加大培训力度。从思想上认识、接受并始终高度重视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并逐渐养成习惯。只有建立起良好的风险管理环境,才能保证有关风险管理的规定得到严格执行,对基金而言,这是一个持续、系统和再造的过程。

2、风险管理第二阶段——设立风险控制原则

设立风险控制原则是有效控制市场交易风险的核心。投资者在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时缺乏原则,很多报着套期保值的愿望而来,却最终以投机亏损而结束,主要就是缺乏严格的风险控制原则。基金在做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时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的交易方案执行,并且作好阶段性的资金管理,不能随意超越既定的交易计划,要量力而行。基金管理者在交易前就应当充分研究和考虑到每一个交易环节的可能风险,并且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范的预案,建立风险防范的预处理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力求防患于未然。
3、风险管理第三阶段——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流程

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流程是有效控制交易风险的保障。一个科学的风险管理流程将涵盖交易的全过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人为的交易风险。流程包括:交易流程设计、预警系统、风险管理工具、应急处理系统、责任人制度等。

基金风险管理流程中最重要的是防火墙设计。防火墙设计主要包括:投资与交易从部门到人员均相互独立;交易人员与清算分属不同部门,彼此独立;监察保持较强独立,直接向最高层负责;投资与研究、财务人员与岗位分离,各部门设立分类原则;建立一个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去衡量、控制及报告风险,而不是由交易员去完成等。

  另外还有一些具体的风险防范措施必须实施。例如,基金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该明白股指期货交易的机理,制订有关使用的政策并推动落实这些政策;建立具体的工作程序手册,并严格按照工作程序执行;设立适当的业务运作系统,包括计价、交易以及后勤在内都要有先进完备的运作系统;建立专门的衍生品交易部门;把现货头寸与期货头寸结合起来进行统一的风险管理;对基差变动、保证金变化、套期保值的比率、预期的收益与风险等进行动态预测与监管;特别是在内部要建立严密的风险监管制度,一旦期货头寸亏损超过确定的目标,必须强制平仓,避免出现严重的风险事件;建立交易限额制度,包括合同数量的限额、止损点的设立、VAR值等;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制度,识别内部控制中的弱点和系统中的不足,提供改进的建议;经常重新评估,审定风险管理政策。

具体的衍生品风险管理流程如下:

(1)基金经理提出衍生品交易申请;

(2)风险管理部根据基金状况、市场状况以及不同衍生品的风险状况设立交易限额,包括合同数量的限额、止损点的设立、VAR值等;

(3)基金经理在交易限额内进行衍生品投资并做动态调整;


(4)风险管理部实时监控衍生品交易情况,对基差变动、保证金变化、套期保值的比率、预期的收益与风险等进行动态预测与监管;运用VAR模型将市场分析数据和头寸联合起来,计算每日的风险价值;一旦发现风险事件及时向公司高管汇报;

(5)交易系统内设预警装置,接近交易限额即自动预警;

(6)一旦期货头寸亏损超过确定的目标,必须强制平仓,避免出现严重的风险事件;
(7)稽核部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制度,识别内部控制中的弱点和系统中的不足,提供改进的建议;经常重新评估,审定风险管理政策。
4.9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60%×MSCI世界指数(MSCIWorldIndex)+40%×MSCI新兴市场指数(MSCIEmergingMarketsIndex)。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指数(MSCI)是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主持开发的一系列全球性证券市场指数,是全球投资组合经理作为投资基准最为广泛应用的指数,目前有2000多家国际机构投资者采用MSCI指数作为基准。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世界指数(MSCIWorldIndex):为一经市值自由浮动调整后的指数,用以衡量全球成熟市场的股票业绩表现。目前指数涵盖23个成熟市场国家地区。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新兴市场指数(MSCIEmergingMarketsIndex):为一经市值自由浮动调整后的指数,用以衡量全球新兴市场的股票业绩表现。目前指数涵盖 25个新兴市场国家地区。

本基金采取60%的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世界指数与40%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新兴市场指数之和作为基金的投资基准。指标范围已涵盖全球主要市场,包含48个国家地区市场,充分反映全球股市综合表现,是市场中兼具代表性与权威性的指数。该基准不但涵盖了几乎整个全球市场,同时也是反映全球经济成长的良好指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4.10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属于中等偏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全球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4.11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4.1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4.13基金业绩

(一)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将采用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GIPS是一套确保公司表现得到公平报告和充分披露的投资表现报告道德标准。

1、在业绩表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2、按照GIPS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3、如果GIPS的标准与国内现行要求不符时,同时公布不同标准下的计算结果,并说明其差异;

4、对外披露时,需要注明业绩计算标准是符合GIPS要求的。

(二)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基准收益

阶段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2007.9.19 -6.30% 1.15% 0.11% 0.87% -6.41% 0.28%
-
2007.12.3
1

2008.1.1- -43.33% 1.66% -49.54% 2.42% 6.21% -0.76%
2008.12.3
1


2009.1.1- 39.55% 1.60% 48.08% 1.55% -8.53% 0.05%
2009.12.3
1

2010.1.1- 1.89% 1.06% 10.79% 1.05% -8.90% 0.01%
2010.12.3
1

2011.1.1- -20.13% 1.31% -14.56% 1.28% -5.57% 0.03%
2011.12.3
1

2012.1.1- 15.59% 0.80% 15.53% 0.82% 0.06% -0.02%
2012.12.3
1

2013.1.1- 9.76% 0.73% 11.08% 0.67% -1.32% 0.06%
2013.12.3
1

2014.1.1- 7.84% 0.65% 4.38% 0.58% 3.46% 0.07%
2014.12.3
1

2015.1.1- -3.03% 1.19% -0.85% 0.94% -2.18% 0.25%
2015.12.3
1

2016.1.1- -1.50% 0.81% 16.61% 0.84% -18.11% -0.03%
2016.12.3
1

2017.1.1- 16.37% 0.61% 18.42% 0.43% -2.05% 0.18%
2017.12.3
1

2018.1.1- -8.83% 0.88% -8.41% 0.83% -0.42% 0.05%
2018.12.3
1

自基金合 -16.40% 1.11% 19.63% 1.16% -36.03% -0.05%
同生效起
至今



§5基金管理人

5.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
2005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1.5亿元人民币。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3亿元人民币。

2018年1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0%、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
5.2主要人员情况
5.2.1董事会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助理调研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华泰证券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连芬女士,董事,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助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陆军第124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42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事,驻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163师政治部宣传科副科长(正营职),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纪检员、办公厅副主任、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建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信访办)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近现代史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董事,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主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50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籍。曾任职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
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法学硕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杰出资深会员。曾任职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女企业家协会理事。
5.2.2监事会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法律博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证监会副处长、处长,华泰证券合规总监,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舒本娥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中国籍。曾任职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华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浙江兰溪马涧米厂主管会计,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会计,深圳市建设集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经理助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考核分配部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船舶工程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造船厂技术员,厦门汽车工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主任,厦信置业发展公司总经理、投资部副经理、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兴业证券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财务部、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兴证期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习律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民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董事。

徐刚,职工监事,硕士学历,中国籍。1995年7月专科毕业于山东理工大学机电专业,2010年6月研究生毕业于兰州大学工商管理专业。1995年11月参加工作,就职于深圳期货投资公司,任职职员、项目经理,2003年6月加入公司,先后任职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管、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副总经理,目前任职上海分公司董事。

董星华,职工监事,硕士学历,中国籍。1991年7月专本科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机械工程专业,2002年6月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其1991年11月参加工作,先后就职于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圳证券通信公司,任职科员、主任科员、经理,2011年2月加入公司,先后任职综合管理部经理、办公室高级经理,现任办公室高级副总裁。
5.2.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
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美国AXAFinancial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高级投资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2.4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2007年9月至2008年2月,谢伟鸿;2008年2月至
2008年4月,谢伟鸿、温亮;2008年4月至2009年6月,谢伟鸿、温亮、李浩东;
2009年6月至2010年2月,谢伟鸿、李浩东、黄亮;2010年2月至2010年4月,李浩东、黄亮;2010年4月至2010年5月,李浩东、黄亮、徐明宇;2010年5月至2012年12月,黄亮、徐明宇;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黄亮;2013年2月至2014年4月,黄亮、曲扬;2014年4月至2014年7月,黄亮、曲扬、朱富林;2014年7月至2014年9月,黄亮、朱富林;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黄亮;2015年5月至2017年10月,黄亮、蔡青;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黄亮,叶国锋;2018年12月至今,黄亮。

黄亮先生,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加入南方基金国际业务部,现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国际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07年9月至2009年5月,担任南方全球基金经理助理;
2011年9月至2015年5月,任南方中国中小盘基金经理;2015年5月至2017年11月,任南方香港优选基金经理;2009年6月至今,担任南方全球基金经理;2010年12月至今,任南方金砖基金经理;2016年6月至今,任南方原油基金经理;2017年4月至今,任国企精明基金经理;2017年10月至今,任美国REIT基金经理。

5.2.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权益)史博先生,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丁晨女士,国际业务部总经理黄亮先生,国际业务部董事苏炫纲先生,国际业务部高级副总裁毕凯先生。
5.2.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5.3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5.4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5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5.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7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6境外投资顾问

根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情况,本公司决定自2009年7月6日起解除与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投资顾问协议,自该日起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不再担任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的境外投资顾问。同时,本公司已聘请威灵顿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美国)作为本公司的海外战略顾问,向本公司提供投资研讨和研究等综合性咨询服务。具体情况请参见本公司2009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解除境外投资顾问协议的公告》。


§7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7.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7.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已于2007年12月19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该交易日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全部为节假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7.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7.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3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10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如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休市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最迟不超过T+
13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是指: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7.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单笔最低赎回申请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7.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6%

100万≤M<500万 1.0%

500万≤M<1000万 0.5%

M≥1000万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赎回费率不高于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1年 0.5%

1年≤N<2年 0.3%

N≥2年 0

除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外,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资产所有。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7.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6%)=98,425.20元

申购费用=100,000-98,425.20=1,574.80元

申购份额=98,425.20/1.016=96,875.19份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16×10,000×0.5%=50.80元

赎回金额=1.016×10,000-50.8=10,109.2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8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7.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中有一个或两个因节假日而休市时;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国家外汇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和第
(6)、(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7.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中有一个或两个因节假日而休市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7.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至少一家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7.12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7.1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含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7.14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7.15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7.16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2008年7月25日发布的《南方基金关于南方全球精选配置基金推出定投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7.17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7.18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8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基金的管理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境外投资顾问的咨询费两部分(若基金管理人聘请境外投资顾问),其中境外投资顾问的咨询费在境外投资顾问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顾问协议》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8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基金境外投资顾问的咨询费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支付,具体支付程序在《顾问协议》中列示。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或地区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9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基金投资及收益以及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10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基金持有的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投资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其他有价证券投资按公允价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9、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欧元、日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下午四点
(北京时间)彭博信息(Bloomberg)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托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境外托管人纽约银行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埸交易价格为准。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基金投资有关的所有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1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2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13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5、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1、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有关交易管理、交易佣金返还安排、代理投票政策、流程记录的文件公布后,应当分别置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14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15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6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人,平均年龄33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8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99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62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2007、2009、2010、2011、

2012、2013、2014、2015、2016、2017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
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16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纽约梅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TheBankofNewYorkMellonCorporation
注册地址:225LibertySt,NewYork,NewYork10286USA
办公地址:225LibertySt,NewYork,NewYork10286USA
成立时间:1784年
法定代表人:GeraldL.Hassell(Chairman&CEO-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纽约梅隆银行公司总部设在美国纽约225LibertyStreet,是美国历史最悠久的商业银行,也是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务公司之一。公司集多元化及其配套业务于一体,服务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资产服务、发行人服务、清算服务、资金服务和财富管理。公司通过在全球3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为超过100个金融市场的投资提供证券托管服务,为全球最大的托管行,并且是全球最大的资产管理服务提供商之一。公司在存托凭证、公司信托、股东服务、清算贸易、融资服务、佣金管理等业务方面都位居全球前列,并且是领先的美元现金管理、结算服务和全球支付服务供应公司。
截至2015年9月30日,纽约梅隆银行托管资产规模达28.5万亿美元,管理资产规模为
1.6万亿美元。
截至2015年9月30日,纽约梅隆银行股东权益为382亿美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
11.9%。全球员工总人数为51,300。
信用等级:Aa2评级(穆迪),AA-(标普)(截止2015年9月30日)
(二)托管业务介绍
纽约梅隆的托管业务是其主要的业务组成部分。纽约梅隆的核心托管处理系统称为全球证券处理,简称GSP业务。该项业务于1996年推出,并由内部人员结合Vista概念进行开发。
随着业务和技术的变化,支持系统也将随着时间而变化,因此定期进行重新评估是重要的。纽约梅隆非常关注业务运营的恢复和技术持续性解决方案的实施,并继续进行所需要的投资,确保所有关键业务都可以在足以满足业务要求的时间框架内得以恢复。
纽约梅隆在全球每一处理中心,已经建立了清楚、有深度的指引。业务恢复与危机管理活动被密切监督,并在所有时间得以坚持。专家团队被分配到各个小组,在组织内部对所有级别的员工进行定期演习和更新。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
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四)托管部门人员配备
纽约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兼并Mellon公司后,该部门名为“BNY Mellon资产服务部”)。纽约梅隆银行资产服务在全球拥有12,000名专业人员,为机构投资者投资过程提供支持。在全球范围内,该部门由本行高级执行副总裁SamirPandiri先生领导。
在亚洲,该部门由本行亚太地区董事总经理兼业务负责人MichaelChan(陈国豪)先生领导。亚洲投资者服务部为一个自足的独立业务单位,实质上包含该业务的所有组成部分。虽然公司行动、收入托收和税收返还等某些职能集中于欧洲或美洲,但亚洲单位拥有销售与营销、产品管理、关系管理、客户服务和运营等专家团队。其目标是向亚洲客户提供区域和时区内全方位的服务,以满足客户需求。

具体来讲,亚洲投资者服务部的具体组成如下:
亚洲投资者服务团队目前拥有300多名专业人员,为100多个机构客户提供服
务。
如上所述,该地区的专家团队特别注重确保在本行客户业务中的全方位服务。
所采用的持续、有效过程利用国际最佳做法来经营业务,确保本行客户获得托
管方面最佳的服务和谨慎注意标准,确保其资产的安全。正是这种强大的业务
模式和专业精神,使纽约银行成为全世界最大、最知名的全球托管银行之一。
根据中国QDII市场预期呈指数速度增长的趋势,纽约银行集中了专业人士组
成专门团队,专注于对QDII发行人及其国内主托管银行的开发、关系管理和
客户服务。这些专家在证券领域拥有平均超过九年的工作经验,并均已直接或
间接参与了与QDII发行人及其国内托管银行之间各个方面的讨论。

联系人姓名 责任 简介

冼勇全 大中华区客户主管 冼永全常驻香港,负责纽约梅隆银行大中华区托管及相关业务。他带领的专业团队
(JohnSIN) /关系经理 分布在中,港,台三地致力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有效而可靠的托管服务。日常

工作包括关系管理,客戶服务,新戶口开立等。John在托管业界拥有超过20年的

经验,曾服务于道富银行及摩根大通银行。

刘丹阳 中国项目协调团队 刘丹阳是中国项目协调和客服团队主管。常驻北京分行。他于2001年加入纽约梅隆
/客户服务主管/客 银行,曾在本行布鲁塞尔办事处担任现金服务产品经理。

(DanyangLIU)

户经理 丹阳是中国人,移居欧洲前在中国建设银行工作过7年,能够很好地了解中国客户及
与中国客户沟通。

丹阳拥有位于比利时布鲁塞尔的布鲁塞尔自由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专业为金融
和欧盟,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专业是国际关系。

李颢 中国项目协调团队 李颢于2010年3月加入纽约梅隆银行,资产服务团队。常驻北京分行。

/客户服务 此前在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托管服务部工作, 先后加入基金核算处和涉外核算处
(HaoLI)

QDII团队。她熟悉QDII基金运作流程、参与QDII基金运作前期待确定事项的讨论工
作、对估值系统提出系统优化需求、并对境外次托管行起草的备忘录提出修改意见,
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QDII报告。

曾经连续两年2007-2008获得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优秀团员称号。

李颢拥有外交学院英语文学学士学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信贷专业)专科学
历。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BA毕业。

张冉 中国项目协调团队 张冉于2016年9月加入纽约梅隆银行,资产服务团队。常驻北京分行。

(RanZHANG) /客户服务

在加入纽约梅隆之前,张冉曾就职于欧洲清算银行香港分行及北京代表处任客户经
理,以及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项目执行部和现金账户管理岗位,
主要服务亚太区(除日本)和大中华地区的金融机构及企业客户。

张冉拥有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学士学位。

以上团队将得到专业团队提供的进一步日常支持,一旦与客户确定业务合作关
系,就会被介绍给客户。团队的工作目标是向QDII客户提供经验丰富、专注
的专家团队,与QDII业务的参与方一起共享业界最佳的做法。
我们深信,由经验丰富的个人形成的这只团队,基于拥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完
全可以协助开发及细化满足中国QDII特定要求的操作和服务流程。
资产安全
一旦最终确定了业务关系和契约条款,QDII团队将与QDII发行人及其国内主
托管银行合作,完成实施计划。总体而言,这一过程涉及以下各项内容:

? 在纽约银行开立隔离托管账户。这一隔离托管账户包含有一个“证券账户”
,根据“基金”所投资的市场,还将开立对应的“货币账户”,与上述特定
的证券账户连接。每一QDII基金将拥有自己的指定证券账户。
? 账户开立文档需要提交特定的表格。这些声明表是重要的,因为这样可以保
证开立账户符合适当的分类标准。
? 将托管账户链接到使用纽约银行网络的客户界面。这里,新开立的隔离证券
账户将连接到本行的客户界面服务器,确保用户将能够及时、有效地访问预
定的报告。
? 确定会计处理和方法,确保获取适当的会计数据,并确定计算基金资产价值
的最终程序和次数,提交QDII发行人及其国内主托管银行。
需要注意的是,QDII基金的所有资产都记录在纽约银行的隔离托管账户中。这样,可以将该类资产与纽约银行的资产分离开来。因此,若纽约银行出现破产或资不抵债(不大可能发生),而这类资产由于已经被清晰地分离,因而也将非常安全,债权人不能对这类资产主张权利。
而且,若资产保存在全世界各中央保管系统,将需要通过纽约银行的次托管行网络或当地结算代理人来持有证券。取决于各个市场的具体规定,该类资产以纽约银行作为“代理人的名义”或直接以客户名义持有。在此,目标同样是确保“客户资产”与纽约银行或其次托管银行资产之间有明确的界限。
按照上述方法唯一一项无法计算在内的资产是“现金”。这里,现金被视为在纽约银行或其次托管行的正常存款。若出现破产或资不抵债(不大可能发生),QDII发行人与其他存款人的地位将一样。我们全面承认这一因素的存在,也正因如此,我们评估并选择在当地市场最佳的银行作为次托管行。我们对次托管行的严格审查和选择程序确保我们在将本行客户资产委托给本行代理行前,对各代理行的总体财务状况和稳定性达到满意程度。
因此,QDII基金的资产安全是有保证的,受到纽约银行积极的监督和核对。本行的声誉、财务稳定性、业务的重心和范围,使纽约银行成为客户在证券行业安全港的自然选择。

(五)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在纽约梅隆银行,客户资产的安全是我们关注的最重要特点之一。透过我们多年在行业领
域的经验和持续参与,纽约梅隆银行已经构建了严格的内部控制和程序,与国际最佳做法
保持一致。这些内部控制和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类型 控制措施

次托管人选择 我们选择次托管人的目标是选择最适合我们客户需求的托管人。次托管人必须
程序 符合我们的客户和我们的监管和履行义务所要求的最高级别的诚信标准和控制
水平。我们寻求的次托管人是在各本国证券处理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次托管
人。我们的网络管理专业团队在对各机构进行深入研究和审查后,才考虑将其
纳入我们的网络。潜在的次托管人提交一份综合建议,说明他们现在和未来的
经营和服务能力。我们审查每一项提案,选出最终人选,由我们的网络管理员
进行考察。

选择次托管人的主要标准如下:

?证券处理和经营能力

?财务实力

?整体声誉和市场地位

?执行纽约梅隆银行法律协议的意愿

?人员专长

?提供及时、准确和独到的市场信息

?价格

?技术/系统

次托管人的年度全面服务审查

对次托管市场进行的这种全面考察包括会见当地监管者、市场参与者、登记机
构、中央证券存托机构及其他次托管人。会见我们的次托管人包括审查以前的
服务报告卡,服务报告卡包含STP(直通处理)比率、查询的处理量、失败率等
等。

我们还审查我们的操作风险审计问卷调查和服务水平协议更新以及监管和市场

更新。审查的全部细节将递交给我们高级管理层和经营团队。

对次托管人进行的持续尽职审查

我们常年不断审查我们次托管人的绩效,审查按日、按月、每半年或全年进行,
以提供最高水平的服务,并遵守我们客户的监管要求。我们监督次托管人的业
务、当地市场活动、财务实力、监管合规及总体服务绩效,监督也同样按日、
按月、按季度或每半年进行。

净资产价值计 纽约梅隆银行的基金会计服务包括在账户审计期间准确、及时地计算和报告净
算 资产值、计算收益率、核对账目、保留费用档案、协调支付账单、维护经纪佣
金总账、协助遵守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要求、提交基金文档、回答询问等。通过
这一整套服务、并采用创新科技,我们将为客户创建综合的、个性化的解决方
案。

根据行业指引,我们的基金会计系统提供实时的更新,包容多种跨货币核算,
并生成每日净资产值的核算。该系统还使用以下方法处理多管理基金:顾问核
算,分级估值或管理人汇报。此外,我们的互联网门户网站WORKBENCH是获
取所有基金会计和托管数据的唯一来源。通过WORKBENCH,客户可以得到全
面的实时报告和功能,包括估价工具、每日现金结余及预测、历史定价、安全
交易历史、总账分录、例外情况汇报及临时查询等。WORKBENCH还通过高级
报告,协助首席合规官监控基金遵守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包括广泛的公允
估价细节和分层分析。

总体而言,基金会计是纽约梅隆银行的一项主要业务,我们向注册开放和封闭
式共同基金、离岸基金、退休金、独立和混合账户、共同和集合信托基金、投
资合伙、对冲基金和单位投资信托等提供这些服务。我们不断地再投资于技术
和人才,提供客户期望从全球领先服务商获得的优质服务。

投资合规报告 纽约梅隆银行的基金合规服务提供强有力的解决方案,协助监督投资管理人遵
守法律限制和投资政策与目标。大多数基金服务客户还同时利用我们的合规服
务能力。

我们的基金合规服务采用CharlesRiver合规系统,该系统高度灵活,在各级
和众多事件范围内使客户可以界定控制指引。这些指引可以采取的形式包括例
外、包含、权重或其他与单个投资组合或投资组合组合相关的参数类型。

CharlesRiver合规系统包括1000多个标准规则,而各种限制本身则可以按照
资产类型/次类型、国家、发行人、分析参数、质量等级或交易类型等进行设
置。各种限制可按照市场价值/成本或数量来适用,可依据百分比或分组数额

来设定各种限制值。

根据基金的定价频率(多数情况下每日进行定价),CharlesRiver自动运行会
计数据。

在依据Charles River合规设立组合之前,我们为每一养老基金计划深入分析
投资政策和目标。“合规监督审查”报告(CMR)具体说明这项工作。CMR列出
哪些指引可定量监测、哪些被视为定性而不能自动监测。

在通知监管者和基金审计师之前,将违规通报计划发起人的合规部和基金管理
人。这些报告基于例外的情况提供,即一旦发现违反投资指引的情况,就应进
行报告。我们与每一客户单独就具体的过程进行约定。所有违规信件由银行的
两名高管(包括基金合规官)签署,包括被侵犯规则的详细介绍并明确说明下列
情况:

?该违规是否涉及到法律限制或投资策略和目标,

?该违规是自愿还是非自愿,

?该违规如何补救及何时完成救济。

操作控制 本行的证券服务系统通过多层次的用户名和密码来控制。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
负责数据环境和数据档案的实物安全。禁止系统工作人员访问生产程序和数据
档案。

防止未经授权进入和防火墙管理是数据中心数据安全官的责任。与控制和合规
部和数据处理审计部共同研究和开发适当的安全政策和程序。客户和客户投资
管理人是接触银行系统的唯一外部方,且只接触自己的账户和交易数据。纽约
梅隆银行的系统包含全面的、经充分测试的内置安全程序,以确保数据的准确
性,防止未经授权获取数据,并保护客户的信息和指令。

资源资产控制设施(RACF)

我们利用这一行业标准的IBM安全软件系统,来控制对生产程序、数据文件和
应用级交易的所有联机和批量接入。在RACF级发放个人用户ID和密码。

SMDB-证券主数据库

中央证券参照数据库通过SMDB来维护。SMDB提供完整的交易资产组合、实
时指示性定价和企业行动数据。SMDB的主要优点如下:

? 消除证券信息的来源重复,确保整个处理过程的一致性。


? 在进入和执行交易前一般不要求“设立”资产,便利进行直通处理

(STP)。全面的供应商连接,可确保该数据库是行业中现存最完整的参
考工具。

? 比较并核实不同来源的价格。经选择的价格可依据客户界定的规则自动确
定。

? 集成企业行动引起的参考数据变化。

审计 纽约梅隆银行有专门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负责对与本行公司行动、股息、收
入、结算、保管和公司治理等托管业务具体问题有关的控制、系统和风险等进
行审计。

审计的次数取决于对纽约梅隆银行所有业务进行的风险评估,因此,托管和证
券借贷审计的次数可能会各不相同;但是,本行托管和证券借贷经营的所有重
大方面通常至少要18-24个月审计一次。所有重大业务风险都作为上述审查的
组成部分进行评估。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是本行的外部审计师,履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

404条款要求的核证工作,旨在就本行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发表意见。除此之
外,他们每年作为其FRAG21和SSAE16工作的组成部分,还就托管经营控制
提供独立的评估,并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业务恢复与紧 纽约梅隆银行的核心托管处理系统称为全球证券处理系统,简称“GSP”业务
急程序 系统。该项业务于1996年推出,由内部人员结合“Vista概念”进行开发。

系统备份与恢复地点

随着业务和技术的变化,支持系统也将随着时间而变化,因此定期进行重新评
估是重要的。我们非常关注业务运营的恢复和技术持续性解决方案的实施,并
继续进行所需要的投资,确保所有关键业务都可以在足以满足业务要求的时间
框架内得以恢复。

在我们全球每一处理中心,已经建立了清楚、有深度的指引。业务恢复与危机
管理活动受到密切监督,并在所有时间得以坚持。专家团队被分配到各个小组,
在组织内部要对所有级别的员工进行定期演习和更新。

新加坡

? 关键员工与营运恢复到本行位于ShellHouse的二级办公室热站,该二级办
公室与本行在世纪大厦的新加坡主办公室保持独立。

? 另外,本行还与IBM恢复站点共享一个冷站点,作为应对紧急事件的应急

措施。

布鲁塞尔

? SunGard在布鲁塞尔提供系统恢复与恢复位置。

? UNIX和服务器设备在应急地点备用。

? 语音和数据线路可在两小时内切换到DR位置。

伦敦

? 本行在伦敦地区以外50公里处有一个专门恢复数据中心。

? 关键的Wintel、UNIX和主机应用程序可以进行数据复制,而且通过本设施
对客户和约银行地点可以进行替代网络连接。

? 第三方供应商为英国不同地点的工作人员提供恢复地点;当地网站就较小
的事故提供恢复功能,而位于伦敦大都市之外的二级和三级站点则就较大
的事故提供恢复功能。这一增强的战略已于2005年7月开始实施。

? 关键应用程序能够在4小时之内从故障地点得以恢复。

纽约

本行的战略是将某些功能重新布置到纽约之外的地区,并在区域内维护冗余设
施。这一战略为正常和恢复运营向客户提供一致的服务。

? 每一主处理站点都由意外数据中心提供备份。

? 主机数据中心具有多通信备份链接。

? 使用程序和数据远程镜像及同时镜像。

? 关键应用程序能够在4小时内从故障地点实现恢复。

实时远程系统和数据镜像促进处理的快速恢复,不损失信息。

纽约梅隆银行数据中心与业务经营保持独立,专门履行处理功能。纽约梅隆银
行维护有两个数据中心——一个用于证券和会计处理,第二个用于转移资金和
客户连接。所有关键的设备组成都有冗余,消除停工时间。对应用交易予以登
录,以便在应用出现故障时数据库可以从夜间备份中得到恢复,“随后恢复”
到故障地点。

本行近来将容灾站点重新配置到本行在纽约州拥有的新设施。本行将主机恢复
合并到这一新地点。此外,本行已经在美国中西部建立了一个区域外数据中心
设施。

业务再投资 近三年来,我们在所有业务的研究与开发、应用程序和硬件方面投资了29亿
美元,包括与收购和业务持续性规划的增长相关的成本。关键点之一是通过增
强应用程序核心组合和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来提高内部效率,支持最新服务器技

术的高能耗要求。关键点之二是业务持续性规划,通过规划,我们的处理中心
配置目前能够支持最高级别的恢复和金融系统监管者要求的地域多元化。通过
该等投资,我们有80%的处理中心基础设施更新期限均不超过两年,并具有充
分的增长空间。

员工资源 纽约梅隆银行开发了系列独特的结构化评估系统,对个人的工作量进行评估,
每一部门对该评估系统进行定制,以最好的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本行还依据
对投资组合、所管理的资产类型、资产大小、交易量、投资纪律惩戒的类型和
地点等,对关系经理和客户服务代表所维持的每一关系/投资组合进行评估。然
后,我们利用评估所获得的这一数据向每一客户分配适当等级的关系管理和客
户服务支持。

关系经理与客户公司之间的平均比例为5-10,具体取决于关系的性质和规模的
大小。例如,根据关系的大小,我们可以向一个关系分配11个关系经理和若
干客户服务代表。客户服务代表与客户公司之间的比例平均通常为10,同样取
决于客户的复杂程序、规模的大小和交易量。

我们的日常内部账户审查机制使我们能够不断对我们分配各关系的资源进行微
调。

除了上述控制和程序外,纽约梅隆银行还承诺提供综合保险,对我们在执行作为客户全球
托管人的义务中可能出现的任何损失提供保险。
总之,作为全球证券服务的领先服务商,纽约梅隆银行非常重视具备严格的控制和程序,
确保客户资产得到适当的保管和照顾。这一稳健的义务方法使我们能够持续获得客户的信
任,是客户持续选择纽约梅隆银行作为合作伙伴的关键因素。


§17相关服务机构

17.1销售机构
17.1.1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17.1.2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谢宇晨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
1号楼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
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
大厦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7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8 联系人:吴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东
方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1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电话:0571-96000888,020-38322222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
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
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1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1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施艺帆

1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杭州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杭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1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金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1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17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黎

传真:010-66225309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

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

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18

司 联系人:鲁娟

电话:010-89198762

客服电话:96198;400-88-96198;400-66-

96198

网址:www.bjrcb.com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联系人:王淑华

19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20 联系人:陈玲



联系电话:021-38576830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卢国锋

21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杰霞

联系电话:0769-22865177

客服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2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者凡

联系电话:010-8523889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号华普大厦

23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徐伟静

联系电话:0532-68629925

客服电话:(青岛)96588;(全国)400-66-
96588

网址:www.qdccb.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2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33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钱进

25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田宇

联系电话:0539-8160669

客服电话: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汉
口银行大厦

26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汉
口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周田

联系方式:027-82656785

客服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

办公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忠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27 联系人:施圆圆

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12-56968212

客服电话: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28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唐燕

联系电话: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29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浩

联系电话:0577-88996129

客服电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甘为民

联系人:孔文超

30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31 联系人:常志勇



联系电话:0755-2518878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农商银行大厦

32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林培珊

电话:0769-22866254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888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李至北

33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7792682

客服电话:95537,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联系人:余戈

34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35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36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唐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郑夏芳

37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
际大厦

38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
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朱珠

电话:0411-82311131

传真:0411-82311731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注册地址:安徽合肥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

A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39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
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
翠路2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
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40 联系人:陈素莹

限公司

电话:0757-2238587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41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

联系人:李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66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陈秀端

42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79-82178271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43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晶

联系电话:0472-5189165

传真:010-64596546

客服电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44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司 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刘强

电话:020-22389067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45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阳

电话:96588(广东省外加拨0756)

传真:0

客服电话:96588(广东省外加拨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668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668号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46

限公司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

联系人:孙琦

47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400-88-96666(全国),96666(吉林
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99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联系人:张强

48

限公司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96596

网址:www.urcb.com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
49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孙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9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十路奥体金融中心d栋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武芳

50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31-68978175

传真:0531-68978176

客服电话:省内96636、境内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注册地址:山东省寿光市银海路19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寿光市银海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颜廷军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51 联系人:武翔宇

限公司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0536-96633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
宁西路555号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
52 宁西路555号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少云

联系人:胡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服电话:4008296596

网址:www.lwrcb.com

注册地址: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1363号

办公地址: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1363号

法定代表人:俞俊海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 联系人:孟建潮

53

份有限公司 电话:0575-81105323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www.borf.cn

注册地址:中国陕西西安高新路60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高新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联系人:白智

54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号

55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葛晓亮

电话:0512-69868519

传真:0512-69868373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一号丽华大厦A座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56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卫奕信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
段828号杰座大厦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
段828号杰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永宏

57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舟

电话:0731-89828900

传真:0731-89828806

客服电话:0731-96599

网址:www.hrxjbank.com.cn.cn

注册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58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3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联系人: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话: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
山大道60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临江大道
5号保利中心30层

法定代表人:韩春剑

59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静

电话:020-28099040

传真:0759—2631600

客服电话:4000961818

网址:http://www.gdnybank.com

注册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76号

办公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王能

60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兴运

电话:0773-3879905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400-86-96299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谢婷枫

61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
四路13号1幢1单元10101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
四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毛亚社

62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闫石

传真:029-88609566

客服电话:(029)96669、400-05-96669

网址:www.ccabchina.com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

68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

68号

63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璐璐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话: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号

法定代表人:高剑飞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64 联系人:金晓娇

限公司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www.yqbank.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

59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联系人:陈妍宇

65



电话:0571-87788979

传真:0571-87788818

客服电话:400-88-96575

网址:www.zjtlcb.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 大街72号

66

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
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联系人: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501号第1幢

办公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

501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丁松茂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67 联系人:陈硕

限公司

电话:0571-63280253

传真:0571-63360418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

105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

105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68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焦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传真:0533-6120373

客服电话:96588

网址:www.qsbank.cc


注册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58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联系人:朱光锋

69

限公司 电话:0571-82739513

传真:0571-82739513

客服电话:96596

网址:http://www.zjxsbank.com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

86号汉街总部国际8栋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

86号汉街总部国际8栋

法定代表人:刘志高

70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昕雅

电话:027-87139129

传真:027-87139230

客服电话:(湖北)96599(全国)400-85-
96599

网址:www.hubeibank.cn

注册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

65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

65号

71 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滨

联系人:贺莎莎

电话:18634889009


客服电话:95105678

网址:www.jzbank.com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

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
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
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
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
券大厦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证券网http://www.gf.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
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
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
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0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

04层01、02、03、05、11、12、13、15、

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
1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16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
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1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18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
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宁敏

19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炜哲

联系电话:021-20328309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
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2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
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
民生金融中心A

2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联系电话:010-85127609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

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

13层、21层-23层、25-29层、32 层、36
层、39层、40层

2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
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18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2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业务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24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2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
商银行大厦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
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26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2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

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
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2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
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2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
街8号7-9层

3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
一街8号7-9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
金源中心

联系人:李荣

31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3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
荣超大厦16-20层

3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
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
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
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联系人:黄静

34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3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36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95396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
大道1-1号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
大厦6楼

法人代表:林立

37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琢

联系电话:0755-82707869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歩国旬

38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198号

3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

1号红塔大厦9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

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40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高国泽

联系电话:0871-63577946

客服电话:95606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
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
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41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冰

联系电话: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4008-505-505

网址:www.ytzq.com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
证券大楼

4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4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4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
大厦20楼

45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
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
7、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4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
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
高新发展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47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注册地址:广西省桂林市辅星路13号

4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
光大银行大厦3F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李盼盼

49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5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至26层

51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至26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马辉

联系电话:0311-66006342

客服电话:河北省内95363;河北省外0311-
95363

网址:www.S10000.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
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
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52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
中航资本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53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紫雯

电话:010-59562468

传真:010-59562637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
54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道1115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
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372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
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


5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
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
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56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
5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
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
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
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58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夏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
广场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
海证券大厦

5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0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319号8幢

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319号8幢
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47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

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

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61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
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
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62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冯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
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6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
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
置地广场E栋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64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6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26楼

66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
方君座D座14层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
方君座D座14层

67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
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19楼

68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
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6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
路1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
安兴融中心西座11层

70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虞哲维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三十、三十一层

71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王晓静

联系电话:0755-83007336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21号万
丽城晶座4楼中天证券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72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泓灏

联系电话:024-23280806

客服电话:024-95346

网址:http://www.iztzq.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
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
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73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2560892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
74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连期货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
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
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7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http://jijin.txsec.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76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
大厦B座12、15层

7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
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和志鹏

电话:010-66559079/010-66559371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
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
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78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
政信息大厦9~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丁奇文

79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吉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
古大观A座40F-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
古大观A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80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
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
企业号D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8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
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
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82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

办公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恒信
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王媖

83 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周嵩

电话:024-22955531

传真:024-22955531

客服电话:400-618-3355

网址:www.wxzq.com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84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或95391

网址:www.tfzq.com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德胜尚城E座

85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
中心大厦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号金砖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86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丁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
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

B座17楼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
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

B座17楼

87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
恒基国际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88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联系人:许黎婧

电话:010-65807848

传真:010-59539985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
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

B、C

办公地址: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
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C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89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联系人: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9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
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
1号楼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91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磊

电话:010-59053660

传真:010-59053700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0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0号弘业
大厦2-10楼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92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93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
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

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94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
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上海市虹口
9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区欧阳路196号(法兰桥创意园)26号楼

2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
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

96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

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9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邱燕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
楼2层

9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大楼(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
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99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
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10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01 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司 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6号中期大
厦2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尹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
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
9层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

102 联系人:李艳

限公司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
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
大厦10层

10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
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

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

104 联系人:魏晨

限公司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
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东大
街99号平安金融中心15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105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

B座46楼06-10单元

10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

B座46楼06-10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
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
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107 联系人:文雯

限公司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
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108 联系人:陈霞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

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

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109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
公楼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嘉里建设广场2座
15层

110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凤潮

联系人:梁菲菲

电话:0755-33043063

客服电话: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
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公

11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铜鼓路39号大冲国


际中信5号楼7D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贾海霞


联系电话:0755-26900826转804

客服电话:0755-26900826

网址:http://www.xiniujijin.com/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
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

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座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112

司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
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

4楼

法定代表人:惠晓川

113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路1号楼
114 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0-11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路1号楼

10-11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
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

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115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liantai.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
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116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

19层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
场19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117 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
场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
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118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19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
5号楼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1号703

法定代表人:徐福贺

120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巍

电话:010-50866176

传真:010-50866173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121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18513699505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122 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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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
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123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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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
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
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124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
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号A座1505室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125



联系人:王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s://www.tdy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

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
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126 联系人:黄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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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
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
方纯一大厦15楼

127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孟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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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
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
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

128 联系人:李海燕

限公司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3号楼5层
52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3号楼5层
521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

129 联系人:阮志凌

限公司

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
1108

13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131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
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132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
133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

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
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
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134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
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
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135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

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

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

136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联系人:贺杰

137 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025-86853969-66727

客服电话: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
兴科学园B3单元7楼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

13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电话:0755-29330502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

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
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139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jr.j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

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
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140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
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141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
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潘建

电话:0851-88405605

传真:0851-88405602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
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
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142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琦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143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卜勇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
新世界广场A座2208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

144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
份有限公司

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18510640608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
滨海大厦15楼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145

司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转80618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
泉街10号2栋88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滨河路乙1号航
星园8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146 联系人:李菲



电话:18600663678

传真:010-56081694

客服电话:400-188-8848

网址:www.1314fund.com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
147

司 1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9号
奎科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https://8.baidu.com/

邮编:100085

148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17.2登记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古和鹏
17.3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1、名称:美国凯威莱德国际律师事务所(Cadwalader, Wickersham & Taft LLP
BeijingRepresentativeOffice)

北京代表处地址:中国北京市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号写字楼2301室

联系人:MarkRoppel

电话:+86(10)6599-7200

传真:+86(10)6599-7300

2、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黎明

17.4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曹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18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协助履行托管职责;

(5)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当基金托管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托管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8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通过基金全球化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实现组合资产的分散化投资,在降低组合波动性的同时,实现基金资产的最大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境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公募基金,在香港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为:对基金和股票投资占本基金基金资产的目标比例为95%,可能比例为60%-100%,其中投资于基金的部分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60%,投资于股票的部分(仅限于香港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不高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40%;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占本基金基金资产的0-40%。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将投资于全球主要证券市场,主要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如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将相应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若基金超过上述(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3、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Feeder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4、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7、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9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31-33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境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公募基金,在香港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为:对基金和股票投资占本基金基金资产的目标比例为95%,可能比
例为60%-100%,其中投资于基金的部分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60%,投资于股票的部分(仅限于香港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不高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40%;货币市场工
具及其他金融工具占本基金基金资产的0-40%。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将投资于全球主要证券市场,主要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如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将相应调整。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上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若基金超过上述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10)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1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其他基金中基金;

B、联接基金(AFeederFund);

C、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12)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B、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C、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C、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D、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a)承销证券;

b)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c)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购买不动产;


e)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f)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g)购买实物商品;

h)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i)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j)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k)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l)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m)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n)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o)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p)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除提供的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有关机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认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五)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信息的服务,而非投资服务。除下列第(六)项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机构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六)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方法和实施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而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的接受基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立即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一切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授权人士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人士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支付现金、售出或交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并且,基金托管人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下,因上述同样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根据适用法律,采取一切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托管证券资产的任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当基金托管人知道托管证券的任何一部分可能被视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清算财产时,基金托管人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基金管理人或要求其境外托管人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上述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协议本款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尽商业的合理努力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确保其尽商业的合理努力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帐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各自帐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的实益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应就其为基金管理人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副本。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资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基金资产进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本协议
所约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对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违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基金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核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监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核算方法对本基金进行会计处理、对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监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基金资产中的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进行帐实核对。

(2)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并认可其委托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产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基金管理人对资产的划分,分别对基金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属于基金财产的收益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得与其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2)基金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持有资产的付息、兑付、分红等业务的核算、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货币市场工具买卖业务的核算、银行存款计息、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支付费用的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净值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人民币,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日为每一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收集净值计算日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对各类估值资产进行估值,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基金投资有关的所有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4)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托管人法定报告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国家外汇局;

(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国家外汇局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上述报告应同时抄送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2、定期信息和报告

(1)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协议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与基金财产托管业务相关的信息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的基金财产账户的相关评估报告、会计报表、估值报告、监管报告;

(2)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可以就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惯例等事项向咨询机构进行咨询,但应谨慎处理该等咨询事项并向基金管理人报告有关结果。

(八)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九)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十)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H类份额,则该H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务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及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发送服务

1、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场外交易手机短信对账单以及场外交易微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微信服务通知形式向定制上述服务的个人投资者(本基金是否向个人投资者销售,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定期发送对账单等相关信息,电子邮件地址及手机号码不详的、微信未绑定或取消关注的除外。

2、其他渠道对账查询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服务,投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
“NF4008898899”)或APP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客户端,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相关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露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4、自助答疑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根据提示操作输入要咨询的问题,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网上人工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21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4季度报告 2019-01-2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阳光人寿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9-01-03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邮储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 2018-12-28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 2018-12-26安排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25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百度百盈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 2018-12-13公告

关于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8-12-08
关于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12月5日暂停申购、赎回和定 2018-12-05投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腾安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8-11-22
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3季度报告 2018-10-26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 2018-09-29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2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3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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