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享受更棒的交易体验,建议您下载众禄基金APP升级您的浏览器,5.13日起WinXP下的IE内核浏览器将不再提供支持 立即升级 >>
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享受更棒的交易体验,建议您下载众禄基金APP或升级您的浏览器 立即升级 >>
基金
  • 基金
  • 基金经理
  • 基金公司
免费注册

监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稳健理财
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广发货币B (270014)
点赞|评论
广发货币B270014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09-04-20     基金规模:739.41亿份     基金经理: 温秀娟 
基金全称: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日发放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服务保障:

500万元起购, 单日限额1000万元
定投5000000元
  • 最近访问基金
  • 我自选的基金
更多>>

同公司旗下基金

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广发科创板两年定开混… 0.6593 7.29%
广发恒生科技ETF联… 0.6478 4.59%
广发恒生科技(QDI… 0.9048 4.58%
广发恒生科技ETF联… 0.6442 4.58%
广发中证云计算与大数… 1.137 4.26%
名称 万份收益 7日年化
广发季季利债券A 1.2793 4.67%
广发季季利债券B 1.2793 4.67%
广发理财7天债券B 0.5928 2.82%
广发活期宝货币D 0.5265 2.05%
广发活期宝货币B 0.5265 2.05%

热卖基金

名称 日增长率 操作
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 1.91%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LOF)A 0.90%
兴全有机增长混合 0.50%
名称 万份收益 操作
诺安聚鑫宝货币A 0.509
更多>>

众禄组合

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广发货币B:招募说明书【更新】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09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〇九年七月



【重要提示】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60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5年5月2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9年5月1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9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0
五、相关服务机构 14
六、基金的募集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4
九、基金的投资 42
十、基金的业绩 48
十一、基金的财产 52
十二、基金资产的计价 53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57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5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十七、风险揭示 66
十八、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6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8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95
二十四、备查文件 95

一、绪言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货币基金暂行规定》”),以及《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或本基金 指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指《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发售公告 指《广发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认购、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5天的时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5天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凤凰北路19号农行商业大厦1208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4、法定代表人:马庆泉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9899117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香江投资有限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48.33%、16.67%、16.67%、10%和8.33%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马庆泉:董事长,男,博士,教授,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第四届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历任中央党校研究室主任、副教授、教授,广发证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副董事长、总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二届中国证券业协会秘书长,第三届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等职务。
林传辉:副董事长,男,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董事,女,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广发证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董事,男,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董事,女,企业管理硕士,现任香江集团总裁、金海马集团董事长、香江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妇联常委、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副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广东省政协常委。曾任广州棠涌家具厂、北京丰台美满家具厂厂长。
许冬瑾: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主管药师,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独立董事,男,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复旦大学教授。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学科建设处处长。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辽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计财处处长。
罗海平: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业务处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国际部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总经理,太平保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太平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纪委书记。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监事会主席,女,经济学博士,曾任广发证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广发证券基金部副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
匡丽军:监事,女,大学本科学历,高级涉外秘书,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曾任广州实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刘文红: 监事,女,经济学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证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总经理,男,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肖雯:副总经理,女,企业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曾任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助理总经理、广发证券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平:副总经理,男,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段西军:督察长,男,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4. 基金经理
谢军,男,中国籍,金融学硕士,5年基金业从业经历,持有证券业执业资格证书和特许金融分析师状(CFA),2003年7月至2006年9月先后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产品设计人员、企业年金和债券研究员,2006年9月12日起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3月27日起任广发增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4月17日至2009年2月9日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2009年2月10日起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陈晖霞,任职时间为2005年5月20日至2005年11月4日;黄镇辉,任职时间为2005年11月5日至2006年9月11日。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公司总经理林传辉;成员:公司副总经理朱平,公司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易阳方,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傅友兴,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谢军。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联系人:蒋松云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09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16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9年3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16只,其中封闭式8只,开放式108只。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2009年初,中国工商银行先后被《证券时报》、香港《财资》和国内证券类年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评选为2008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自2004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已经获得16项国内外大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7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再次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通过SAS70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经启动SAS70审计年度化、常规化的项目。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为投资人办理开放式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2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17楼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908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2. 代销机构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田耕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6914
客户服务热线: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热线: 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3)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名称: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联系人:詹全鑫、 张大奕
电话:020-38322542 、38322974
传真:020-87311780
公司网址:http://ebank.gdb.com.cn
(5)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名称: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Frank N.Newman)
联系人:周勤
联系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电话: 0755-82080714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公司网址: www.sdb.com.cn
(8)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金运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徐伟、汤嘉惠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客服电话:95595(全国)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10)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霍兆龙
电话:0755-25859591
传真:0755-25879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0755-961202
公司网址: www.18ebank.com
(11)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联系电话:010-66223584
客户服务电话:010-96169(北京),022-96269(天津),021-53599688(上海),029-85766888(西安),0755-23957088(深圳)
公司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 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http://www.cmbc.com.cn
(13)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话: 96528,上海地区962528
公司网址: www.nbcb.com.cn
(14)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广鸿
联系人:徐楠
联系电话:0532-85709793
传真:0532-85709839
客户服务电话:(青岛)96588,(全国)400-66-96588,0532-85709799
公司网址:www.qdccb.com
(15)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热线: 95575或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16)名称: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加拨059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17)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161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 www.gtja.com
(18)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杨薇
电话: 021-53594566
传真: 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9)名称: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0)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6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21)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人代表:胡长生
联系人:李洋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68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3)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杨盛芳
电话: 021-68419974
传真: 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热线:021-68419974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4)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4457777-950、248
传真: 025-84579763
联系人:李金龙、张小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25)名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公司网址:www.lhzq.com
(26)名称: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7)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 800-810-8868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
(28)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 叶黎成
联系人: 袁月
电话: 0755-22627802
传真: 0755-82433794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
公司网址:www.pa18.com
(29)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288968
公司网址:www.cc168.com.cn
(30)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431-5680032
公司网址:www.nesc.cn
(31)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区银城中路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平岳
联系人:张静、金坚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4866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32)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33)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59号投资广场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电话:021-50586660-8966
传真:021-508198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021-52574550 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34)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址:www.sw2000.com.cn
(35)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金春
电话:0755-83025695
传真:0755-8302562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n
(36)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际贸易大厦
办公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际贸易大厦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或4008139666
公司网址:www.ccnew.com和www.zyzq.cn
(37)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张治国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38)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联系人:李梦诗
电话:021-68634818-8631
传真:021-68865680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39)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6层11、1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90
传真:010-64482090
客户服务热线: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40)名称: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峰
联系人:覃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41)名称: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炎
联系人:袁丽萍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热线:0510-82588168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42)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联系人:樊刚正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43)名称: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王立洲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7-2583171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4)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45)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联系人: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46)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程维
联系电话:0551-2207936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07935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47)名称: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48)名称: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王勤
电话:0571-85783715
传真:0571-85783749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49)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人:丁韶燕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客户服务热线: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50)名称: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29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51)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联系人:罗创斌
电话: 020-3786503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52)名称: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教育出版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江涛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公司网址:www.scstock.com
(53)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41000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410005)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4403319
公司网址:www.cfzq.com
(54)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张茜萍
电话:0755-82558098
传真:0755-82558003
客服电话:4008-001-001、4008-006-006
网站:www.essence.com.cn
(55)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56)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或027-85808318
传真:86-27-85481900
公司网址:http://www.95579.com
(57)名称: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京市长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钱凯法
联系人:舒萌菲
电话:025-84784782
传真:025-8478474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18
公司网址:www.thope.com
(58)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10-13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联系人:徐美云
电话:0791- 6285337
传真:0791-6289395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59)名称: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常向东
电话: 0471-4913998
传真: 0471-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60)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谢亚凡、韩晓光
电话:010-59226788
传真:010-5922684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1)名称: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5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联系人:刘权
电话:0755-82026521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jis.cn
(62)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62294608-6460
传真:010-62296854
客户服务电话:010-62294600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63)名称: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建湘路479 号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服电话:95571
电话:0731-2882340,0571-87782047
传真:0731-2882332
网址:www.foundersc.com
(64)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65)名称: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葛新
电话:0451-82269286
传真:0451-8226928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66)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莫晓丽
电话:010-66045529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00
公司网址: www.txsec.com 或www.tx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凤凰北路19号农行商业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马庆泉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电话:020-89899129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9楼
负责人:程秉
联系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程秉 章小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7楼
法人代表:饶永
联系人:杨克晶
电话:0755-8220 3222
传真:0755-8223 7549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克晶 侯立勋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05年4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60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为2005年4月26日至2005年5月17日。经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共计 2,636,630,865.77份基金份额。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9,930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05年5月20日生效。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2. 各代销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3. 本基金开通的网上交易系统。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5 天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5 天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 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中国工商银行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5,000元);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2.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一元确定,保留至0.01 份,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4.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一元计算并保留到0.01 元,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本基金自2009年4月20日起实行基金份额分级。分级后本基金设两级基金份额: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份额。其中基金代码270004作为A级基金代码,新增270014作为B级基金代码,两级基金份额单独公布基金万份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A级与B级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和适用费率如下表所示:

  A级基金份额 B级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0
赎回费率 0 0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25% 0.01%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人民币(工商银行5,000元,直销柜台为50,000元) 1,000元人民币(工商银行5,000元,直销柜台为50,000元)
单笔转换最低份额 100份 100份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持有份额 - 500万份
  注:本基金当期基金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本基金B级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2)份额分级规则:
  基金份额分级后,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本基金份额超过500万份(包含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可用基金份额升级为B级基金份额,并于升级当日适用B级的相关费率。
基金份额分级后,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不含500万份),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可用基金份额降级为A级基金份额,并于降级当日适用A级的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等级数量、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年费率,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以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资人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人待支付的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人;投资人部分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基金收益负值时,则该笔赎回申请无效;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或以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T+1日(包括该日)内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3.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一元确定,保留至0.01 份。
4.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一元计算并保留到0.01元。
5.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0元(保持为面值1元)
申购费用 0元(无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 100,000元
申购份额 100,000份
6.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0元(保持为面值1元)
赎回费用 0元(无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10,000元
7.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7日年化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5.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发生上述5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人。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本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工作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3. 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与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三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1. 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本公司管理的、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存管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并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的同一托管网点办理。
(2)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在发生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3)基金转换的计算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转出以及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进行基金转换。
(5)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先确认的认购或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转换时先转换。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转换后赎回的处理原则。
(6)基金转换采用“前端转前端、后端转后端”的模式,不能将前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后端收费基金份额,或将后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份额。
(7)当投资者在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月结前将持有的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到本公司旗下其它基金时,本公司将根据基金转换日提前为转出的广发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结算收益并转成基金份额一起转出。
2. 转换的数额约定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但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在一个托管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转换。
3. 转换费率
各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4. 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在T日办理的基金转换申请,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或以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5. 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6.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a 不可抗力;
b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c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d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e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3)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其它未尽事宜以本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为准。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低风险与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 现金;
2.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3.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5.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出现新的金融产品且在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内,本基金管理人保留调整投资对象的权利。
(三)投资理念
深入研究、稳健投资
深入研究:作为主动投资管理的基金,深入的研究是取得良好投资业绩的基础。货币市场基金业绩主要受短期利率变动影响,而短期利率又受各种宏观经济变量和其他基本因素的影响。对这些基本因素的深入研究是本基金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
稳健投资:本基金坚持稳健投资,强调控制风险、在维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收益。
(四)投资策略
1. 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 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稳健的主动投资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总体特征。主动是相对被动投资而言,强调通过基金管理人主动管理为投资人控制风险和创造稳定收益。稳健是强调主动投资必须重视控制风险,要兼顾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目标。
具体而言,投资策略以自上而下为主,兼顾自下而上的方式。其中,自上而下是指基金管理人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分析,对利率尤其是短期利率的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在科学、合理的短期利率预测的基础上决定本基金组合的期限结构和品种结构,构建稳健的投资组合。自下而上是指要重视具体投资对象的价值分析,同时针对市场分割及定价机制暂时失灵带来的投资机会,进行相应的套利操作,增加投资收益。具体策略如下:
(1)利率预测
(2)期限配置策略
(3)品种配置策略
(4)挖掘套利投资机会
3. 投资禁止
本基金不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五)投资程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资产配置、投资决策支持。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在研究部门研究报告的指引下,结合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品种配置和调整方案。
4. 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5. 金融工程小组定期进行基金风险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6.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金融工程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六) 禁止行为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将基金资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承销证券;
4.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2.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7.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的其他比例限制。
8.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建仓期为3个月,建仓期完毕后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等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使之重新符合上述限制的要求。
(八)平均剩余期限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1. 计算公式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九)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的税后利率:(1-利息税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本基金选取这个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1)本基金为货币基金,主要投资品种均为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利率短期的定期存款利率具有很强的可比性和相关性。
(2)使用该基准的依据是本基金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80天。
(3)在一定程度上,货币基金依然是替代银行存款的投资工具之一,普通投资人比较关注一年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当市场上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标准,在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并公告。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1. 高安全性:本金损失的风险小,收益的波动性小;
2. 高流动性:基金投资组合本身剩余期限短,流动性高;投资人在基金交易时无需支付费用,变现成本低;
3. 稳定的收益:力争获取稳定的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的收益率。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三)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2009年6月1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09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3,420,136,777.90 87.55
其中:债券 3,420,136,777.90 87.55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96,001,034.00 10.1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5,216,078.92 1.16
4 其他资产 44,989,267.94 1.15
5 合计 3,906,343,158.76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 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252,794,014.60 1.3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9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4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71
(2)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期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20.95 0.81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0.00 0.00
2 30天(含)—60天 16.82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2.60 0.00
3 60天(含)—90天 28.12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0.00 0.00
4 90天(含)—180天 22.98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0.53 0.00
5 180天(含)—397天(含) 10.89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0.00 0.00
合计 99.75 0.81
4. 报告期末债券投资组合
(1)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2,074,107,168.75 53.58
3 金融债券 361,669,514.42 9.3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61,669,514.42 9.34
4 企业债券 20,343,241.11 0.5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64,016,853.62 24.90
6 其他 - -
7 合计 3,420,136,777.90 88.36
8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121,162,320.57 3.13
(2)基金投资前十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0801052 08央票52 3,000,000 299,573,991.64 7.74
2 0801070 08央票70 3,000,000 299,246,762.46 7.73
3 0801064 08央票64 3,000,000 299,152,418.18 7.73
4 0801046 08央票46 2,100,000 209,861,658.61 5.42
5 0801084 08央票84 2,100,000 209,092,810.87 5.40
6 070309 07进出09 1,900,000 190,701,008.16 4.93
7 0881209 08大唐CP01 1,500,000 150,262,218.79 3.88
8 0801106 08央票106 1,300,000 128,792,196.31 3.33
9 070420 07农发20 1,000,000 100,819,079.46 2.60
10 0981026 09华能CP01 1,000,000 100,371,232.14 2.59
5.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 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23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419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1359%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2455%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但不存在该类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情况。
(3)本报告期内无需要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4)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7,762,016.44
4 应收申购款 27,227,251.5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44,989,267.94

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
据截至2009年3月31日。
1. 本基金本报告期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 段 基金净值收益率(1) 基金净值收益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4)
(1)-(3)
(2)-(4)
2005.5.20-2005.12.31 1.1856% 0.0031% 1.1145% 0.0000 0.0711% 0.0031%
2006.1.1-2006.12.31 1.7251% 0.0030% 1.8799% 0.0003% -0.1548% 0.0027%
2007.1.1-2007.12.31 3.3134% 0.0081% 2.7850% 0.0019% 0.5284% 0.0062%
2008.1.1-2008.12.31 3.3637% 0.0117% 3.7877% 0.0013% -0.4240% 0.0104%
2009.1.1-2009.3.31 0.3355% 0.0052% 0.5344% 0.0000% -0.1989% 0.0052%
2005.5.20-2009.3.31 10.2869% 0.0079% 10.1015% 0.0025% 0.1854% 0.0054%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月结转份额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比较图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5年5月20日,图示时间段为2005年5月20日至2009年3月31日。
(2)业绩比较基准: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债券投资及其计价调整和应计利息;
7. 其他投资及其计价调整;
8. 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广发货币市场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广发货币市场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二、基金资产的计价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一)计价目的
基金资产计价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计价日
本基金的计价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
(三)计价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1.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4.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四)计价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五)计价程序
在计价日,基金管理人完成计价后,将计价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计价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计价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计价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计价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计价方法的第2、3条方法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2. “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投资人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3.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4. 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5. 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6. 本基金收益每月中旬集中支付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付。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 在不影响投资人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 元,第五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7日年化收益率=【((∑Ri/7)*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
(六)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及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支付功能
本基金可作为现金的管理工具之一,在销售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销售代理人处开立的银行账户相连接进行现金支付划款。基金份额持有人运用银行账户实现本基金支付功能的指令被视为对其所持有的相应价值基金份额的赎回指令。
本基金开通支付功能的具体时间和实施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与律师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自2009年4月20日起实行基金份额分级。分级后本基金设两级基金份额: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份额。其中基金代码270004作为A级基金代码,新增270014作为B级基金代码,两级基金份额单独公布基金万份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A级与B级基金份额的适用费率如下表所示:
  A级基金份额 B级基金份额
管理费率(年费率) 0.33% 0.33%
托管费率(年费率) 0.10% 0.10%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25% 0.01%
各费率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G÷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G为对应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中4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本基金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服务费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4.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5.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公告日前一个工作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截止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7日年化收益率。
7.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4. 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收益率受短期利率波动影响而波动
7. 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与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义务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22)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上述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经大会召集人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仍不参加计票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凤凰北路19号农行商业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马庆泉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人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帐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发起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7.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计价。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2. 计价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4.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5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处理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2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2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一年内所有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帐户自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基金季报解读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重大市场变化点评等。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索取各种业务表格;同时可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 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11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公告,本公司拟于2008年11月26日通过广发货币基金的代销机构申购广发货币基金1000万元。
2、本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12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公告,决定自2008年12月2日起取消广发货币市场基金的大额申购限制,即取消单个投资人单日累计申购申请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限制,恢复办理正常申购业务。
3、本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1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公告,本公司决定,本公司拟于2008年12月25日通过广发货币基金的代销机构申购广发货币基金2000万元。
4、本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12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公告,本公司决定,元旦节假期间,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安排如下:在元旦前的两个工作日(即12月30日、12月31日)暂停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元旦前的三个工作日(即12月29日、12月30日、12月31日)暂停本基金作为转入方的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作为转出方的基金转换业务仍照常办理。从2009年1月5日开始恢复办理本基金正常的申购业务(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涉及本基金作为转入方的基金转换业务,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5、本基金管理人于2009年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公告,决定从2009年1月12日起在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推出以下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本基金管理人于2009年1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公告,决定春节假期期间,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安排如下:在春节假期前的两个工作日(即1月22日、1月23日)暂停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春节长假前的三个工作日(即1月21日、1月22日、1月23日)暂停本基金作为转入方的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作为转出方的基金转换业务仍照常办理。从2009年2月2日开始恢复办理本基金正常的申购业务(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涉及本基金作为转入方的基金转换业务,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7、本基金管理人于2009年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公告,决定自2009年1月20日起对本基金的大额申购业务限制,即单个投资人单日累计申购申请金额应不超过500万元,如单日累计申购金额超过500万元,本基金将有权拒绝。
8、本基金管理人于2009年1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公告,决定从2009年1月22日起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以下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9、本基金管理人于2009年2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公告,自2009年2月17日起通过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本基金管理人于2009年3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公告,决定自2009年3月6日起取消广发货币市场基金的大额申购限制,即取消单个投资人单日累计申购申请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限制,恢复办理正常申购业务。
11、本基金管理人于2009年3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公告,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将于2009年3月20日正式上线网上交易风险评测功能,对新老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12、本基金管理人于2009年3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公告,从2009年3月25日起,齐鲁证券开始代理销售本公司旗下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3、本基金管理人于2009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公告,决定清明节放假期间,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安排如下:在清明节前的两个工作日(即4月2日、4月3日)暂停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清明节前的三个工作日(即4月1日、4月2日、4月3日)暂停本基金作为转入方的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作为转出方的基金转换业务仍照常办理。从2009年4月7日开始恢复办理本基金正常的申购业务(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涉及本基金作为转入方的基金转换业务,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14、本基金管理人于2009年4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止,本公司以下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15、本基金管理人于2009年4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公告,本基金自2009年4月20日起实行基金份额分级。分级后本基金将设两级基金份额: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份额。其中基金代码270004作为A级基金代码,新增270014作为B级基金代码,两级基金份额单独公布基金万份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6、本基金管理人于2009年4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公告,决定自2009年4月17日起通过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7、本基金管理人于2009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公告,决定自2009年4月27日(含4月27日)起对本公司以下基金通过交通银行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起点金额进行调整: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述适用基金通过交通银行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起点金额调整为人民币300元(含300元)。
18、本基金管理人于2009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公告,本公司决定,劳动节放假期间,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安排如下:在劳动节前的两个工作日(即4月29日、4月30日)暂停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劳动节前的三个工作日(即4月28日、4月29日、4月30日)暂停本基金作为转入方的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作为转出方的基金转换业务仍照常办理。从2009年5月4日开始恢复办理本基金正常的申购业务(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涉及本基金作为转入方的基金转换业务,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19、本基金管理人于2009年5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公告,从2009年3月25日起,齐鲁证券开始代理销售本公司旗下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本基金管理人于2009年5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公告,决定自2009年5月11日起通过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1、本基金管理人于2009年5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公告,决定自2009年5月18日起通过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2、本基金管理人于2009年5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公告,决定从2009年5月18日起在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推出以下基金的“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3、本基金管理人于2009年5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公告,本公司决定,“端午节”放假前后期间,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安排如下:在“端午节”前的两个工作日(即5月26日、5月27日)暂停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端午节”前的三个工作日(即5月25日、5月26日、5月27日)暂停本基金作为转入方的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作为转出方的基金转换业务仍照常办理。从2009年6月1日开始恢复办理本基金正常的申购业务(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涉及本基金作为转入方的基金转换业务,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份额发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5. 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
众禄基金app
众禄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