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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B (000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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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瑞丰现金添利B000982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15-01-20     基金规模:0.47亿份     基金经理: 陈皓 蒙麒羽 
基金全称: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日发放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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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 本次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 《关于核准北信瑞丰现金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 1375 号),注册日期为:
2014 年 12 月 17 日。
( 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三)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
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 操作
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四)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
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六)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 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
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
(七)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7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0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1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20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21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2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5
第十部分 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3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3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54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6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6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1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2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04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5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106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第一部分 绪言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等有关
法律、 法规及《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 投资策略、 风险以及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
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指《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北信瑞丰现金
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及其不时修订或更新
9、《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17 日修订通过、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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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北信瑞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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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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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46、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益
48、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1、 A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 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 升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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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
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4、 降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
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0、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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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主语国际大厦四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设立日期: 2014 年 3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26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吕佳静
联系电话: 010-68619312
股权结构: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265 号文批准,由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莱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共
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达 1.7 亿元人民币。目前股权结构: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 60%、莱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 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瑞明先生, 董事长, 中共党员, 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工经所,获博士学
位。历任原河北省师范学院政教系助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干部,原国务
院证券委办公室处长,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监管二处处长,中国证监会信息统
计部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宣传部副部长、系统团委书记,现
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京林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毕业于美国德大阿灵顿分校,
获硕士学位。 历任北京市审计局职员, 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北
京国投汇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富智阳光管理公司董事长。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杜海峰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获硕士学位。
历任济南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 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经理, 凡和( 北京)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固有资产管理事业部高级投资经理。
朱彦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助理会计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系
基本建设经济专业,获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
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金计划部主管, 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昆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国都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阳
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 现任北信瑞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薇女士, 董事, 中共党员, 会计师, 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系, 获
学士学位。 历任北京万全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
计员、 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内审专员, 现任北京正润创业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
赵鹏先生,董事,中共党员,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现任聚益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运营总监。曾任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项
目经理。
李方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 获硕士学位。 历
任宁夏电视台干部、北京大学法学系讲师,现任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岳彦芳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 51 岁,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
硕士研究生导师。
张青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教授, 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 北京) 经济
管理系, 获博士学位。 历任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副主任, 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杨海坤先生, 监事会主席, 经济学硕士。 历任山东省农业银行业务人员, 山东
证券登记公司业务经理, 山东证券公司投行部经理, 上海甘证投资管理公司副总经
理, 卡斯特公司投行部负责人、 副总经理、 总经理, 现任正润创业投资公司副总经
理、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赵颐先生, 监事, 法学硕士。 历任河北定州新华中学教师、 河北林平律所律师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助理、 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助理, 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崔丽伟女士, 监事, 大专学历。 历任海航直属柜台售票主管、 河北开元集团北
京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会计, 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瑞明先生, 董事长, 中共党员, 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工经所, 获博士学
位。 历任原河北省师范学院政教系助教,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干部, 原国务
院证券委办公室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监管二处处长, 中国证监会信息统
计部副主任, 中国证监会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宣传部副部长、 系统团委书记, 现
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彦先生, 总经理, 中共党员, 助理会计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
系基本建设经济专业, 获学士学位。 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
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金计划部主管, 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昆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国都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阳
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 现任北信瑞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亚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先后在司法部门、
政府财政部门工作 20 年。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高峰先生,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硕士, 21 年金融从业经验, 8 年公募基
金公司投资总监工作经验。历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财
务科经理,中化集团公司财务部综合部经理,宝盈基金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
兼宝盈基金董事,宝盈基金总经理助理、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公司投委会
主席。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委会主席,基金经理,负
责公司投研业务。
李鑫先生, 国际关系学院经济学学士,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在职研究生, 从
事证券业 16 年。 历任湘财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部总监、 机构部总监; 上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辇大吉先生,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理论经济学硕士。
2011 年 7 月至 2016 年 4 月曾任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交易员,
投资经理等。 2016 年 5 月加入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任基金经
理助理。 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朱彦先生,副总经理高峰先生,基金经理郑猛先生、中央交易室副总
监吴士彬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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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
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0) 贬损同行, 以提高自己;
(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份;
(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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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
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
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
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 5)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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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
制、 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严格的
授权控制、 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 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制订了系统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
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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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685,572,211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 3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联系人:郑鹏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一室、市场二室、风险与合规管理室和运营室
4 个职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34 人,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 2005 年 2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自成立
以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行业精神,始终遵循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质托管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技术系统、优秀的业务团队、丰富的业务经验,严格
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
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 2016 年 12 月末,托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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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
各类产品合计 819 只,托管规模达到 21,732.58 亿元,同比增长 66.34%。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总行
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与
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
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 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
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
控优先”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
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与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
力。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等,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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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门设置业务操
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指定专人负责受托资产的信息披露工作,防止泄
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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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主语国际 4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传真:( 010) 68619300
联系人:史晓沫
公司网址: www.bxrfund.com
2、其它销售机构
( 1)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联系人:陈秀良
传真: 010-85238680
公司网址: www.hxb.com.cn
3、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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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主语国际 4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电话:( 010) 68619312
传真:( 010) 68619300
联系人:吕佳静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孙睿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人:张勇
联系电话: 010-65338100
传真: 010-653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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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为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分别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
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根据认购、申购限额选择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直销中心为 1 元) 500 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0.01 元 0.01 元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三、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1、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
为 B 类基金份额, 并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2、 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时,
本基金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并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 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并公告,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认(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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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4 年 12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1375 号文件核准,向社会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开放式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 2015 年 1 月 12 日起开始发售,每份
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截至 2015 年 1 月 15 日募集结束,共
募集基金份额 224,056,821.57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366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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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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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销售机构具体信息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业
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 即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的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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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数量进行限制,
但应最迟在该等限制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并由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并由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
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余额。投资人赎回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将在 T+ 3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不晚于 T+1 日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
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已获得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不含利息) 退还给投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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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通过其它销售机构或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首次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投资者通
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首次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各销售机构
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结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最低赎回份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基金
份额单笔赎回不设下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全部份额和某类基金份额的单
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日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全部份额和某类基金
份额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初设的基金份额类别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收取申购费用或赎回费用的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并
在该份额类别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3、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
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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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10,000/1.00= 10,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采用"份额赎回"方式,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
值 1.00 元。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 1)部分赎回投资者部分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 如该类基金份额其未付收
益为正, 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
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三: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8,010.8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88.08 元,该投资者申请赎回 1,000 份基金份额, 则其获得的
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1.00=1,000.00 元
即投资者申请赎回 1,000 份所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持有的 A 类基金
份额为 8,010.8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88.08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1,000.00 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 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
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该类基金份额当前未付收益。
( 2)全部赎回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
者的该类基金份
额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 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
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四: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为 300,000,000.00 份基金
份额, 且有 151,808.08 元的未付收益。 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 则
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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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300,000,000.00×1.00+151,808.08=300,151,808.08 元
即投资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 300,000,000.00 份 B 类基金份额, 且有
151,808.08 元的未付收益,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300,151,808.08 元。赎回金
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申购业务。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第 5 项情形外, 发生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拒绝或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不含利息)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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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赎回业务。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为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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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自行确定
公告增加次数。
十一、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
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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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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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登记机构依据司法机构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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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基金资产安全性、 流动性的基础上, 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
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资
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
市场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
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其
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金融监管政策、 财政与货币政策、 市场
及其结构变化和短期的资金供需等因素的分析, 形成对市场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不同剩余期限
到期收益率、 利息支付方式以及再投资便利性), 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日
均成交量、交易方式、 市场流量)和风险特征(信用等级、 波动性),决定各类
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情况。
2、债券筛选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
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规避风险。在基金投资中对个券进行选择时,首先本基金将针
对各券种的信用等级、剩余期限和流动性进行初步筛选;第二步,本基金将评估
其投资价值,进行再次筛选,这一步主要针对各券种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结构
合理性进行筛选;最后,在前两步筛选的基础上,再评估各券种的到期收益率波
动性与可投资量(流通量、日均成交量与冲击成本估算),从而综合决定具体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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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个券种的投资比例。
3、 现金流管理策略
作为现金管理工具,本基金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本基金将会紧密关注申
购/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
素,建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实时管理。具体操
作中,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过现金留存、银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
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也可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将回购
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等手段,从而争取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
取得较高收益。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
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 产品投资关键在于
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通
过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
谨慎投资。
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 3)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投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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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1)投资决策支持:研究人员、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根据独立研究及各
咨询机构的研究方案,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方案和投资策略方
案等决策支持。
( 2)投资原则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方案, 决定基金
投资的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 3)研究支持:研究分析人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为基金经理提
供各类分析方案和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究。
( 4)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原则,根据
研究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 5)风险控制与评估: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投资研究部、
基金经理、 风险控制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 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 6)组合的调整:基金经理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组合进行调整,超出其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1)股票。
(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组合限制基
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 2)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到期后不得展期;
( 6)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
投资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2)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9)、( 10) 条外,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本基金已经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新修订的《监管办法》 规定的,
应在新修订《监管办法》 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本基金已经持有流动性资
产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11)、 (12)项规定的,应在新修订的《监管办法》 施
行之日起六个月内调整;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应自
新修订的《监管办法》 施行之日起即应符合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3、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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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
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 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
一致后, 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而无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
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5、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剩余期限 + 债券正回购 × 剩余期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剩余存续期限 + 债券正回购 × 剩余存续期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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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
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
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
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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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按税后计算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
期存款基准利率。
活期存款是具备最高流动性的存款, 本基金期望通过科学严谨的管理,
使本基金达到类似活期存款的流动性以及更高的收益, 因此选择活期存款利
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
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
在调整前 2 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
券。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714,901,453.58 88.99
其中:债券 714,901,453.58 88.99
资产支持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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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0,000,150.00 2.4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66,527,358.00 8.28
4 其他资产 1,879,087.34 0.23
5 合计 803,308,048.92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3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
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序号 发生日期 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原因 调整期
1
2017 年 6 月
29 日 29.59
被动超期,短时间
内调整
2017 年 6 月
30 日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7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
值 7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
值 34
注:本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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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60 天 26.6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90 天 55.5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120 天 2.4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含)
4.9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9.84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9,985,725.11 3.7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9,985,725.11 3.7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39,972,898.50 17.44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544,942,829.97 67.89
8 其他 - -
9 合计 714,901,453.58 89.06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1717125
17 光大银
行 CD125 1,000,000 98,997,683.74 12.33
2 111797712
17 广州农
村商业银
行 CD085
500,000 49,706,748.64 6.19
3 111711210
17 平安银
行 CD210 500,000 49,651,932.72 6.19
4 111718178 17 华夏银 500,000 49,645,509.93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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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CD178
5 111709223
17 浦发银
行 CD223 500,000 49,517,522.19 6.17
6 111710279
17 兴业银
行 CD279 500,000 49,505,580.68 6.17
7 111709240
17 浦发银
行 CD240 500,000 49,490,458.46 6.17
8 111714179
17 江苏银
行 CD179 500,000 49,477,960.00 6.16
9 111719185
17 恒丰银
行 CD185 500,000 49,476,047.24 6.16
10 111715190
17 民生银
行 CD190 500,000 49,473,386.37 6.16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39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53%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
值 0.0175%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没有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没有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 1.0000 元。
9.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869,08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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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收申购款 10,000.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879,087.34
9.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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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 06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 A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
个月 0.8956% 0.0011% 0.0873% 0.0000% 0.8083% 0.0011%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 B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
个月 0.9561% 0.0011% 0.0873% 0.0000% 0.8688% 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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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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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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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
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
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估值错误。 当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包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行为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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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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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估值方法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
易所、 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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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 每日支付”。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投资人
在每日累计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则增加投资者基金
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
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已实现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净收益已实
现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 未付收益为正时, 未付收益
不进行支付; 未付收益为负时, 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
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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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
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工作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
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
分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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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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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 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升级
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
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
具体如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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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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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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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1、《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2、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
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
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公布该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已实现收益/当
北信瑞丰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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