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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前海开源聚财宝A (004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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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聚财宝A004368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17-02-17     基金规模:31.67亿份     基金经理: 林悦 
基金全称: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日发放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服务保障:

100元起购, 单日限额300万元
定投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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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 2018 年 8 月 17 日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6 年 12 月 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6]2946 号文
注册募集, 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
规性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其他风险及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
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
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和市场利率的波
动构成本基金的利率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及本基
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8 月 1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35
七、基金的募集 ............................................................ 3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十、基金的投资 ............................................................ 4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6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十七、风险揭示 ............................................................ 71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5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6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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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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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0、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
复利折算出的年资产收益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
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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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年化收益率
53、 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 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通过每日
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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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3、设立日期: 2013 年 1 月 23 日
4、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 1751 号
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 楼
8、电话: 0755-88601888 传真: 0755-83181169
9、联系人:傅成斌
10、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11、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2、股权结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25%,北京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
资 25%,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25%,深圳市和合投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出资 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兆华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华
夏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龚方雄先生,荣誉董事长,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
香港。曾任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经济学家,美国银行首席策略师、全球货币及利率市场策略部
联席主管,摩根大通中国区研究部主管、首席市场策略师、首席大中华区经济学家、中国综
合公司(企业)投融资主席。 2009 年 9 月起担任摩根大通亚太区董事总经理、中国投资银
行主席。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荣誉董事长。
王宏远先生,联席董事长,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
士,国籍:中国。曾任深圳特区证券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自营负责人,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联席董事长。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朱永强先生,执行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
脑工程部总经理、技术总监,网上交易部总经理;北京世纪飞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管理委
员会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线业务总监,兼任经纪管理总部总经
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
蔡颖女士,董事、公司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
营业部电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表
处首席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总经
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总经理,前海开源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芊先生,董事,北京大学 DBA,国籍:中国。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中信证券产品委员会委员、中信金石不动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信保股权投资基金董事、
全国工商联商业地产专家委员会委员、中房协养老地产专委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北京中联国
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范镭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职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华安保险
北京分公司、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向松祚先生,独立董事,教授,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著名经济学家、国际金融
战略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国际事务硕士,英国剑桥大
学经济系和嘉丁管理学院访问学者。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国际货币研究所
理事兼副所长、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应用经济研究所高级顾问、国际货币金融机构官方论
坛( OMFIF)顾问委员会副主席、世界经济论坛( World Economic Forum)国际货币体系改
革分论坛咨询顾问,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申嫦娥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
国家税务总局特邀监察员( 2003-2010),国籍:中国。历任西安交通大学助教、讲师、副
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教授。
Mr Shujie Yao(姚树洁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国籍:英国。英国诺丁汉大学当代
中国学学院院长、教授,西安交通大学特聘讲座教授、重庆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华南农业
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渭南师范学院等大学的特聘教授、海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荣誉院长;
英国皇家经济学会会员、英国中国经济协会会员、美国比较经济学协会会员、美国经济协会
会员;全英专业团体联合会副主席;《经济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当代
中国》(英文)等科学杂志的编委。曾任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助理教授,英国牛津大学研究员,
英国朴茨茅斯大学教授、主任,英国伦敦米德尔塞克思大学教授、系主任。
周新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学位,经济学教授。国籍:中国。历任陕西财经
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工业经济系副主任、研究生部主任、 MBA 中心主任、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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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助理;曾任陕西省审计厅副厅长、任长安银行监事长; 2007 年 7 月至今任民建陕西省委员
会副主委。曾任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中共陕西省委政策研究
室特聘研究员。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国籍:中国。曾任民政部外事处处
长、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现任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孔令国先生, 监事,美国密苏里大学圣路易斯分校 MBA,国籍:中国。曾任职深圳市
公安局罗湖分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
现任江苏联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任福利先生,监事,大学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职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现任前海
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刘彤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职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
经理、海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经理、顺丰速运集团员工关系总监、英大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及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运营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前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执行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王兆华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华
夏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蔡颖女士,董事、公司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
营业部电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表
处首席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总经
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总经理,前海开源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傅成斌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部软
件开发工程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执行总监。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静女士,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高级交易员、基
金经理助理、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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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积极配置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联席投资
总监、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
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恒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
源祥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尊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裕和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沪港深裕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前海开源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顺和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乾盛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鼎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刘静女士具备
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王厚琼,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曲扬,联席投资总监赵雪芹、
侯燕琳、刘静、丁骏、邱杰、史程,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执行投资总监王霞、谢屹。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
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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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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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
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
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
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
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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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
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
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
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
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负责
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5)金融工程部
金融工程部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
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
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措施
(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
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
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
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
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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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
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
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
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
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科
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
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
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
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
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
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
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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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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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 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 (0755) 2219 770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交易所
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 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8%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 2017 年末,在职
员工 32502 人,通过全国 70 家分行、 1079 家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2017 年,平安银行收入、利润、规模保持稳健发展。实现营业收入 1057.86 亿元(还
原营改增前的营业收入同比增幅 1.67%)、净利润 231.89 亿元(同比增长 2.61%)、资产总
额 32,484.74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9.99%)、吸收存款余额 20,004.20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4.09%)、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含贴现) 17,042.30 亿元(较上年末增幅 15.48%)。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处、资金清
算处、规划发展处、 IT 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基金服务中心 8 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
为 60 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注册私人银行
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
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 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
校任教; 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 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 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
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 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
部任副总经理; 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 2003 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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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 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招行
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年 7月至 2008年 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
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
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 2011 年 12 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
副总经理; 2013 年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 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18 年 6 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 6.04 万亿,托管证券投
资基金共 113 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量子生命力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平安
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嘉合磐石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鹏华弘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
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鼎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荣欢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平纯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
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惠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兴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天
添利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弘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
华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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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丰达
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
安大华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鑫盛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盛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隆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睿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平安大华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
基金、招商稳阳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盛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前海开源沪港深隆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金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睿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安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岁岁金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和元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丰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银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高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智造未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安弘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
华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合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安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安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富荣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荣福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
开源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ETF)、汇添富鑫成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合韵定期开放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恒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享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 MSCI 中国 A 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ETF)、平安大华合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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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
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
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
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
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
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
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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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 胥阿南
电话:( 0755) 83181190
传真:( 0755) 83180622
( 2)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998
网址: www.qhkyfund.com
微信公众号: qhkyfund
2、 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信息
1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
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服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3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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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C 座 702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www.hexun.com
7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
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9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10 深圳市小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小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瀚森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
客服电话: 400-669-5666
网址: www.xiaoniuxcf.com
11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客服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 www.urainf.com
1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3 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中粮
广场 B 座 501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
联系人:王玲玲
客服电话: 400-818-5585
网址: www.kunyuanfund.com
14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胡碧萱
客服电话: 4007-903-688
网址: www.fundying.com
15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网址: 8.gw.com.cn
16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网址:网站: www.niuniufund.com
17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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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服电话: 95118(个人业务)、 400-088-8816(企
业业务)
网址: http://fund.jd.com/
1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19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2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网址: www.gf.com.cn
21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传真: 9,0105920080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 www.tdyhfund.com
22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0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黄鹏
传真: 021-63353736
客服电话: 400-876-5716
网址: www.cmiwm.com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23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
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 027-87006003
网址: www.buyfunds.cn
24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锋
客服电话: 4008-048-688
网址: www.keynesasset.com
25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200127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26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 1 号
楼 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表人: 程刚
客服电话: 400-100-3391
网址: www.dianyingfund.com
27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
门街 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
客服电话: 400-071-9888
网址: www.ananjj.cn
28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29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3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31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com
32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限公司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10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服电话: 400-066-8586
网址: www.igesafe.com
33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
路 8 号 402 室
联系人:刘惠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34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
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璇
客服电话: 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35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德大厦 2 层 202 室
联系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 4000-899-100
网址: www.yibaijin.com
36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37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法定代表人:朱剑林
客服电话: (010)65807609
网址: www.cifcofund.com
38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39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4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
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4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法定代表人:张磊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4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fofund.com.cn
43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soho 现
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4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 www.myfund.com
45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4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47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
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电话: 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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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48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
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49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网址: www.zhixin-inv.com
50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
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5 楼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51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
险大厦 A 座五层
客服电话: 010-59013825
网址: www.wanjiawealth.com
52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53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
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 400-9500-888
网址: www.jfzinv.com
54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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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 www.5irich.com
55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
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5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
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5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58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zscffund.com
5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60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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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
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客服电话: 400-088-8080
网址: www.qiandaojr.com
62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法定代表人:林琼
客服电话: 4007676298
网址: www.youyufund.com
63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 0891-6177483
网址: www.xiquefund.com
64 北京富国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富国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
建财富国际中心 25 层
法定代表人:宋宝峰
客服电话: 400-088-0088
网址: www.fuguowealth.com
65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105 号中环
国际 1413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 025-56663409
网址: www.huilinbd.com
66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
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 号深圳市世
纪工艺品文化市场 313 栋 E-403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客服电话: 400-680-3928
网址: www.simuw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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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6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6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69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
酒店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 www.lczq.com
70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安联大厦 715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服电话: 400-6677098
网址: www.lanmao.com
7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法定代表人:赵俊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72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
寿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传真: 9,02150206001
客服电话: 021-50206003
网址: www.msft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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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7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7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7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7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77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
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7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79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82 号金长安
大厦 B 座 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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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法定代表人:马宏波
客服电话: 4006881117
网址: www.cdfco.com.cn
(二) 登记机构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任福利
电话:( 0755) 83180910
传真:( 0755) 83181121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联系人:郭红霞
经办会计师:张富根、郭红霞
电话:( 010) 88095588
传真:( 010) 8809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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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
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将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成为某
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如下表:
份额类

首次单笔认(申)
购最低金额
追加单笔认(申)
购最低金额 销售服务费
A 类 0.01 元 0.01 元 0.25%
B 类 5,000,000 元 10,000 元 0.01%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购、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须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三)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不损害
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
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
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 2016 年 12 月 1 日证监许可[2016]2946 号文注册募集。 募集期自 2017 年 2 月 14
日至 2017 年 2 月 14 日,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 1,000,058,380.00 份,利息结转份额 0.00
份,合计 1,000,058,380.00 份,募集户数为 217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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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电子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2 月 22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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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 10 万元,追加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首次申购本基
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已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首次
申购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投资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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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首次申购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已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
首次申购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3、 投资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数量请见
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
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通常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
风险,本基金可对以下情形征收强制赎回费用:
( 1)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 2)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且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当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4、 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该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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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举例二: 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 A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可得到 10,000.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
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
种情况处理:
①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如该类基金份额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
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举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8,010.8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
未付收益为 88.08元,该投资者申请赎回 1,000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 1,000×1.00 = 1,000.00 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 1,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时,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0 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
自动按比例结转该类基金份额当前未付收益。
②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
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
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举例四: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为 300,000,000.00 份基金份额,
且有 151,808.08 元的未付收益。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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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 =300,000,000.00×1.00 + 151,808.08 = 300,151,808.08 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全部 300,000,000.00 份 B 类基金份额时,其可获得的赎回金
额为 300,151,808.08 元。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当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
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 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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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5) 发生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 6)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0%,基
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 ( 6)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2、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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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 2 月 22 日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2 月 21 日在指定报刊和公司网站上发布的《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
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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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7 年 2 月 22 日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2月 21日在指定报刊和公司网站上发布的《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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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投资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确定和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对
各类投资品种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确定和调整参与的投资品种和各类投资品种的配置
比例。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
素的分析,综合判断未来短期利率变动,评估各类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确定
各类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及期限组合,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利率预期策略
通过对通货膨胀、 GDP、货币供应量、国际利率水平、金融监管政策取向等跟踪分析,
形成对基本面的宏观研判。同时,结合微观层面研究,主要考察指标包括:央行公开市场操
作、主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供给、回购抵押数量等,合理预期货币市场利率
曲线动态变化,动态配置货币资产。
3、期限配置策略
根据利率预期分析,动态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在 120 天以内。当市场利率
看涨时,适度缩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即减持剩余期限较长投资品种增持剩余期限较短
品种,降低组合整体净值损失风险;当市场看跌时,则相对延长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增
持较长剩余期限的投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4、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在密切关注基金的申购
赎回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基础上,对投资组合的现金比例进行优化
管理。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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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
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5、收益增强策略
通过分析各类投资品种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市场容量、信用等级情况、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配置比例和期限组合,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给组合
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1)股票;
(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 2)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 7)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8)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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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14)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
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
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除上述第( 1)、( 7)、( 11)、( 15)、( 18)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
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
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可支取的
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 八)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288,415,727.97 43.39
其中:债券 288,415,727.97 43.39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50,104,715.16 37.6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22,913,883.28 18.49
4 其他资产 3,249,632.04 0.49
5 合计 664,683,958.45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7.9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8,999,875.50 1.3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
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4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50.81 1.37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60 天 10.6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90 天 39.5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12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含)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0.95 1.3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无超过 240 天的情况。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40,009,293.44 6.1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248,406,434.53 37.91
8 其他 - -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9 合计 288,415,727.97 44.02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 -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1820124 18广发银行 CD124 700,000 69,408,699.24 10.59
2 111719219 17恒丰银行 CD219 500,000 49,892,882.99 7.61
3 111809148 18浦发银行 CD148 500,000 49,669,546.10 7.58
4 111810263 18兴业银行 CD263 400,000 39,686,702.30 6.06
5 111809181 18浦发银行 CD181 300,000 29,770,239.17 4.54
6 170017 17 附息国债 17 200,000 20,010,784.67 3.05
7 189915 18 贴现国债 15 200,000 19,998,508.77 3.05
8 111809117 18 浦发银行 CD117 100,000 9,978,364.73 1.52
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
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60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285%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
值 0.0167%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无达到 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无达到 0.5%的情况。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8.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3 其他资产构成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480,177.46
4 应收申购款 1,759,837.36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9617.22
7 其他 -
8 合计 3,249,632.04
8.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前海开源聚财宝 A
阶段
份额净值
收益率①
份额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7.2.17-2017
.12.31
3.4080% 0.0011% 1.1925% - 2.2155% 0.0011%
2018.1.1-2018.
6.30
2.1529% 0.0019% 0.6788% - 1.4741% 0.0019%
2017.2.17-2018
.6.30
5.6342% 0.0015% 1.8713% - 3.7629% 0.0015%
前海开源聚财宝 B
阶段
份额净值
收益率①
份额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7.2.17-2017
.12.31
3.6150% 0.0010% 1.1925% - 2.4225% 0.0010%
2018.1.1-2018.
6.30
2.1981% 0.0019% 0.6788% - 1.5193% 0.0019%
2017.2.17-2018
.6.30
5.8926% 0.0015% 1.8713% - 4.0213% 0.0015%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注:①本基金的利润分配方式是“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②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
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
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
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
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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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相关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
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
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则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则相应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
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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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
转不再另行公告。
(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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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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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 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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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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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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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备案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 ? ? ? ? ? ? ? Ri
? ? ? ? ? ? ? ?
? ? ? ? ? ? ? ? ?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
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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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6、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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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 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
的情形;
( 27) 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
金融工具;
(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资产支持证券,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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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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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
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其他风险及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
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本基金本着科学、严谨的原则,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
控制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
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市场价格
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
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 四) 流动性风险
1、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两种风险:一是指因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
变动的风险。当部分货币市场工具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时,其变现的难度加大,并有
可能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出现损失;二是短期内基金出现较大的赎回,并迫使基金管
理人在短期内大幅抛售持有资产,从而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出现较大幅度波动的风险。
2、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 1)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2)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上述投资标的一般情
况下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上将以分散投资、持续优化的原则构建组合,
保持组合的流动性,防范流动性风险。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实施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
( 4)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强制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不能申购本产品、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收取强制赎回费造成
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 五) 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较
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
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
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
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九)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
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
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
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
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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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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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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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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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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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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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
情况除外;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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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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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以及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5)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
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 6)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
务;
(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则
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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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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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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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载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为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以会议通
知载明的有效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效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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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
他基金合并,应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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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
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
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
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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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则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则相应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
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
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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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 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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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1)股票;
(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 3)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 2)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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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 7)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8)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
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3)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 14)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
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
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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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 7)、( 11)、( 15)、( 18)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六、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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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
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
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
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 7日
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
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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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或7日
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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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相关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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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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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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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成立时间: 2013年1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 1751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有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
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8601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成立时间: 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托业务;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
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
贷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
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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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基金托管人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的,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 2)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 7)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8)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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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14)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
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
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 7)、( 11)、( 15)、( 18)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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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1)股票;
(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基
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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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
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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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根据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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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
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
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
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
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托管专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
基金托管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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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
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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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
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
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
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
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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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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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相关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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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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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 1)《基金合同》终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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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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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短信、邮件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的信息定制服务,基金投资人可根据
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可提供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周末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
末账户余额等信息。
2、电子邮件服务可提供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周末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
末账户余额等信息。
3、除发送基金投资人定制的上述信息外,基金管理人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号码和电子
邮箱地址的基金投资人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若基金投资人不需要接收到
该类信息,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4、手机短信依托于外部通讯服务商发送,电子邮件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传送,基金管
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发送相关信息,但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 二)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 00-17: 00)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客服热线服务
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热线: 4001-666-998
( 三)网上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查询系统(网上查询系统和微信查询系统)完成基金
账户的查询业务。
官方网站: www.qhkyfund.com
官方微信号: qhkyfund
( 四)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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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3 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到下 1 个工作日进行回复。
客服邮箱: service@qhkyfund.com
( 五) 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 微信交易系统与
APP 交易系统)进行开户与交易。适用业务范围包括: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购、赎回、
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电子直销交易业务规则以公告为准。
( 六)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
资计划,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相关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定期投资计划业务规则以公告
为准。
(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以上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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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开源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开源资管公司”或“子公司”)兼任董事、监事及领薪情况
如下:
本公司总经理、董事蔡颖女士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董事长;
本公司督察长傅成斌先生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董事;
本公司汤力女士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监事;
上述人员均不在前海开源资管公司领薪。本公司除上述人员以外未有从业人员在前海开
源资管公司兼任职务的情况。
( 二) 2018 年 2 月 17 日至 2018 年 8 月 17 日披露的公告:
2018-07-30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汇林保大为代销机构及开通
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7-27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虹点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
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7-20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开源证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
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7-19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8-07-16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海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转换业务和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7-06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连网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
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7-05 关于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限制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
务的公告
2018-06-27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民商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
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6-05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广发证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
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5-31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新兰德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
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5-29 关于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增加中泰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
公告
2018-05-21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招商证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
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5-18 关于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增加平安银行为代销机构并开
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05-08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坤元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
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5-08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和耕传承为代销机构及开通
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4-23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8-04-16 关于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限制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
务的公告
2018-04-02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2018-03-31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清明节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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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8-03-29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03-29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8-03-24 关于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基金合
同的公告
2018-03-15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费率调整的公告
2018-03-09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懒猫金融为代销机构并参与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09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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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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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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