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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农银汇理金鸿一年定开债 (00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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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金鸿一年定开债004906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7-09-06     基金规模:0.45亿份     基金经理: 许娅 
基金全称:农银汇理金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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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金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年第2号)
农银汇理金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
农银汇理金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4月1日证监许可【 2017】449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
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
平高于货币型基金,低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
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托管人已经对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进行了
复核、审查。 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6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农银汇理金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78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9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0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11
农银汇理金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农银汇理金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应当适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
新导致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农银汇理金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农银汇理金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农银汇理金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农银汇理金鸿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农银汇理金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农银汇理金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农银汇理金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农银汇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农银汇理金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3、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者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含该日)起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一年后的对应日止。下一个封闭期自第一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一年后的对应日止,以此类推。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红
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34、开放期: 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
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
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农银汇理金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农银汇理金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农银汇理金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法定代表人: 于进
成立日期: 2008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 2008】 3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拾柒亿伍仟万零壹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 翟爱东
联系电话: 021-610955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4,218,334 51.67%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583,281,667 33.33%
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262,500,000 15%
合 计 1,750,000,001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进先生:董事长
金融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于进先生 1983 年开始在农业银行总行工作,历
任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人事部处长、副总经理,电子银行部总经理,科技与产
品管理局局长。 2015 年 9 月 30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Bernard Carayon 先生:副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 1978 年起历任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集团督察员、中央风险控制
农银汇理金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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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主管,东方汇理银行和东方汇理投资银行风险控制部门主管,东方汇理资产管
理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
许金超先生:董事
高级经济师、经济学硕士。许金超先生 1983 年 7 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处长、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山西
分行党委副书记,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
行采购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5 年 5 月 28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钟小锋先生:董事
政治学博士。 1996 年 5 月进入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工作,先后在法国东方汇
理银行(巴黎)、东方汇理银行广州分公司、香港分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 2005
年 12 月起任东方汇理银行北京分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1 年 11 月起任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副行政总裁。 2012 年 9 月起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行政总裁。
蔡安辉先生:董事
高级工程师、管理学博士学位。 1999 年 10 月起历任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
公司财务部综合财务处副处长,历任中国铝业公司财务部处长,中铝国际贸易有
限公司董事,中铝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执行董事、总经理、工会
主席,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铝保险经纪(北京)股份有
限公司和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若鸣女士:董事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1989 年起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香港分行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
行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王小卒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曾任香港城市大学助理教授、世界银行顾问、联合国顾问、韩
国首尔国立大学客座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教授,兼任香港大
农银汇理金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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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商学院名誉教授和挪威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傅继军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1973 年起,任江苏省盐城汽车运输公司教师,
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中心科员。 1990 年 3 月起任中华财务咨询公司董事长、 总
经理。
徐信忠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教授。曾任英国 Bank of England 货币政策局金融经济学家;英
国兰卡斯特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金融学教
授。现任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院长、金融学教授。
2、公司监事
王红霞女士:监事会主席
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 1984 年 8 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在中国
农业银行资金计划部、资产负债管理部任副处长、处长。 2004 年 5 月开始参与
中国农业银行票据营业部筹备工作, 2005 年 6 月起至 2017 年 11 月先后任中国
农业银行资金营运部所属票据营业部副总裁、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票据营业部
总经理、同业业务中心/票据营业部总裁。 2017 年 11 月 29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2017 年 11 月 29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席。 2017 年 11 月 29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Jean-Yves Glain 先生:监事
硕士。 1995 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历任销售部负责人、市场部负
责人、国际事务协调和销售部副负责人、国际协调与支持部负责人,现任东方汇
理资产管理公司总秘书兼支持与发展部负责人。
杨静女士:监事
美国管理会计师,金融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08 年 4 月起历任雷博国际会
计高级经理,瑞银证券股票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助理,德意志银行(北京)总
裁助理、战略经理。现任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业务经理。
胡惠琳女士: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 2004 年起进入基金行业,先后就职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 年参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工作,
2008 年 3 月公司成立后任市场部总经理。
农银汇理金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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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华军先生:监事
工科学士。 2004 年起进入资产管理相关行业,先后就职于恒生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2007 年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筹建工作,现任农银汇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杨晓玫女士:监事
管理学学士。 2008 年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综合管理部人
力资源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于进先生:董事长
金融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于进先生 1983 年开始在农业银行总行工作,历
任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人事部处长、副总经理,电子银行部总经理,科技与产
品管理局局长。 2015 年 9 月 30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金超先生:总经理
高级经济师、经济学硕士。许金超先生 1983 年 7 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处长、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山西
分行党委副书记,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
行采购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5 年 5 月 28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施卫先生: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金融理学硕士。 1992 年 7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
行国际部经理、办公室主任、行长助理, 2002 年 7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
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 2004 年 3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
2008 年 3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2010 年 10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东京分行筹备组组长, 2012 年 12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刘志勇先生:副总经理
博士研究生。 1995 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人事教育部、市场开发部、机
构业务部及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任职。 2007 年起参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筹备工作。 2008 年 3 月起在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运营副总监、代理
农银汇理金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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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总监等职务。 2018 年 4 月 3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运营副总监。
翟爱东先生:督察长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1988 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城乡金融报》社、
国际部、伦敦代表处、个人业务部、信用卡中心工作。 2004 年 11 月起参加农银
汇理基金公司筹备工作。 2008 年 3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2012 年 1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许娅女士, 金融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助理、国信证券经
济研究所销售、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
交易员,农银汇理 7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3 年 12 月 18 日起任
农银汇理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 19 日起任农银
汇理红利日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至 2017 年 9 月担任农银汇理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起任农银汇理日日鑫交易型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9 月起任农银汇理金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1 月起任农银汇理永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许金超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付娟女士, 投资总监,农银汇理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史向明女士, 投资副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农银汇
理恒久增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
汇理 7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金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
经理、 农银汇理金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金泰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金
鑫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郭世凯先生,投资部总经理,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混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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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现代农业加灵
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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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投资风格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风险控制是实现价值回报的一个重要基石。借鉴东方汇理在风险控制领域的
成熟经验,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通过科学有
效、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道风险控制防线,从组织制度上确保风
险控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 1)第一道防线:员工自律、自控和互控
直接与业务系统、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位,
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由其上级主管履行监督职
责;对于有条件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 2)第二道防线: 部门内控和部门之间互控
各部门应检查本部门的各类风险隐患,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完善内控措
施,并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研究、投资、集中交易、运营等部门
独立运作,以实现部门间权力制约和风险互控。
( 3)第三道防线: 风险控制部与其它各部门间的互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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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发生的风险事件向风险控制部报告。风险控制人员在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各部门识别、评估风险和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监
督《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的被执行情况,以及定期对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测量、
评估和报告。
( 4)第四道防线: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的稽核审计以及风险管理委员
会的监督管理
2、内部控制体系
(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
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下设薪酬和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起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计划,审核公司总体人员编
制方案和薪酬政策,负责审议员工的聘用和培训政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 负责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
产品委员会,就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和产品设计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
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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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
会报告。
2)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管理制度根据规
范的对象划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
依据;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及业务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
要制定的各种规程、实施细则以及部门业务手册。 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
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
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查,并出具专
项报告。
3)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
估;
B、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
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
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4)内部控制活动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
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
悉并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B、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C、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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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
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
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6)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监控由监事会、董事会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公司风险管理
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
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意见改进,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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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
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
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
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
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74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 638 只, QDII 基金 3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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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 SAS70”、“ AAF01/06” “ ISAE3402”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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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法定代表人: 于进
联系人: 叶冰沁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95599、 021-61095599
联系电话: 021-61095610
网址: 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宋府
电话: 010-66594855
传真: 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公司网址: www.bo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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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417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www.gf.com.cn
( 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 王序微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 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唐岚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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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 010-60833722
传真: 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 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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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csc108.com
( 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63410456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 400-8888-001、 95553
网址: www.htsec.com
(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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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 1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 028-86690700
传真: 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 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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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newone.com.cn
(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 1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超
电话: 021-5450998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 1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571-22908051
传真: 0571-22905999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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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fund123.cn
( 1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 1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17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联系人:文雯
电话: 010-83363099
传真: 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 2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3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中国平安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 021-20665952
联系人:何雪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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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 010-85650628
传真: 010-65884788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 2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 23)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联系人: 兰敏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http://www.66zich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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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电话: 0571-88911818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fund.10jqka.com.cn
( 2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电话: 010-60619607
联系人: 吴翠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 26)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电话: 020-89629099
联系人: 邱湘湘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 2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电话: 021-5075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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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联系人: 曹怡晨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 28)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 010-59336498
联系人: 孟汉霄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 2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 010-56251471
传真: 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 3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电话: 021-20691831
传真: 021-2069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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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 3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 32)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电话: 13141319110
客服电话: 400-088-8816
公司网址: http://fund.jd.com/
( 33)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 010-65309516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公司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其它代销机构名称及其信息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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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机构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法定代表人: 于进
电话: 021-61095588
传真: 021-61095556
联系人: 丁煜琼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955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 徐莘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勇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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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17 年 4 月 1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7】 449 号文件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7 年 7 月 31 日至 2017 年 9 月 1 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211,119,919.25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5,828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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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 9 月
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
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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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 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者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含该日)起至一年后的对应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一年后的对应日止。下一个封闭期自第一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一年后的对应日止,以此类推。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
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
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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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或拒绝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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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投资人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已在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
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
心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 份。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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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M<50 万 0.8%
50 万≤M<100 万 0.5%
10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1000 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T<7 天 1.5% 100%
7 天≤T<1 年 0.2% 100%
1 年≤T 0% 0%
注 1: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 年指 365 日,以此类推。
注 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后端费率: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条件成熟时也将为客户提供后端收费的选
择。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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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 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二: 假定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和
2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元, A)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 B) 0.8% 0.3%
净申购金额( C=A/( 1+B)) 9,920.63 1,994,017.95
申购费用( D=A-C) 79.37 5,982.05
申购份额( E=C/1.2000) 8,267.19 1,661,681.63
5、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
申购费用,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持有年限不足 1 年, 则其获得的
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2500×10,000×0.2%=25.00 元
赎回金额=1.2500×10,000-25=12,47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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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7、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1 年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等于 1 年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未计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9、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销售费率。
九、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或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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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
放期时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一、暂停或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或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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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时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
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者延缓支付。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
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
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前述单个赎回申请人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对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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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
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开放期与封
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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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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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债券品种,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
的基础上,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
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本基金通过可转换债券认购所获得的认股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 10 个交易日
内全部卖出。本基金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获得的股票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 10 个
交易日内全部卖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投资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1 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 1 个月内以及
开放期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内投资策略包括: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持续跟踪,基于对利率、信用等市场的分析和
预测,综合运用久期配置策略、期限结构策略、类属配置策略、信用策略、杠杆
放大策略、跨市场套利策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等策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
的稳健增值。
1、久期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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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未来市场利率可能的
变动方向,并在合理预测市场利率水平的基础上,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灵活调整
组合的目标久期,提高债券投资收益。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通过增加持有短
期债券或增持浮动利息债券等方式降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在预期
市场利率下降时,通过增持长期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充分分享债券价格
上升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
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将适当的采取期限配置策略,即将基金资产所投资标的的
平均剩余存续期与基金剩余运作周期限进行适当的匹配。
3、类属配置策略
在宏观分析及久期、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
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
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
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4、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公司研究力量并借鉴外部的信用评级结果,建立内部信用
评级体系和信用类债券核心库。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发
债企业信用风险进行评估,给出各目标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等级。基金经理据此
从核心库中优选券种纳入组合。
5、杠杆放大策略
本基金可采用杠杆放大策略扩大收益,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
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
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
6、跨市场套利策略
跨市场套利是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债券
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
利率风险、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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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
种进行投资。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包括: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
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
种, 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是通过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
来获取的收益,力争获取相对稳健的绝对回报,追求委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
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低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
六、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七、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研究管理架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
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研究管理上采取了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领导下的逐级授权制度,分别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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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多个层级,并在全面贯彻授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充分发挥基
金经理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在业务部门设置上,基金管理人遵循投资、研究
和交易相互独立的原则,分别设立了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 研究部和交易室四个
部门独立从事相关业务,并在相互之间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在具体投资品
种的筛选上,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循证券库制度,以确保基金经理投资的科学性和
稳健性;基金管理人还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投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并设立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后监察,以做到投资合法合规和风险
可控。基金管理人还针对风险管理设立了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
2、投资决策机制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 1)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基金及受托资
产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
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
人、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和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督察长列席会
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制定总体
投资方案、确定资产和行业配置原则、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批准基金经理
的超权限投资等。
( 2)投资业务负责人
投资业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
并监督实行、负责投资研究等部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 3)基金经理
基金管理人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制定制度对基金
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
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执行和优化
组合配置方案,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
助理暂时代为履行投资职责,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不得采用无条件和无时限
的授权。
3、研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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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设立研究部,具体负责公司的研究业务,具体包括投资策略研究,
提供包括宏观经济、资本市场、产业配置等策略报告,为投资部门把握市场机会
服务;开展对行业、上市公司、固定收益产品、衍生产品的研究,为投资部门、
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建议;此外,基金管理人研究部设有专门的量化投资研
究团队,通过对市场数据的数量化分析和统计规律的归纳,为基金管理提供量化
的投资建议。
4、投资基本流程
(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下一阶段基金投资的资产和行业
配置进行讨论,明确股票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 2)研究部门进行研究分析
研究部门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
走势和行业发展状况等,并采用实地调研、 持续跟踪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
调查研究,最终形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和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报告,提交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作为决策和投资的依据。研究部门的固定收益产品研
究人员将在对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深入分析的基础上,
形成债券投资策略提交投资部门。此外,研究部门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债券等问题,作为投资决
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 3)投资部门实施投资
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方案,依据研究部
门提供的研究成果,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风格变动和个股走势做出判断,完
善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具体实施下达交易指令。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
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 4)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
集中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首先应
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
者不合规的,集中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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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
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 5)投资绩效分析评估
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部门会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数量化分析,利用相关工
具、模型对基金的投资风险、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和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
测算和分析,并提交投资部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对下期投资方案决策的参考。
( 6)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的各项风险问题;
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具体负责对投资风险进行事前识别、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公
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研究环节事后的合规监督检查,及时向公
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上报发现的合规性问题并持续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投资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1 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 1 个月
内以及开放期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2)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
放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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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5)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 2)、( 10)、( 14)、( 15)项之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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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投资组合报告
农银汇理金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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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招募
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内容。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73,781,496.50 95.31
其中:债券 373,781,496.50 95.3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0,039,253.89 2.56
8 其他资产 8,367,401.44 2.13
9 合计 392,188,151.8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1,020,000.00 18.8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1,020,000.00 18.85
4 企业债券 161,187,996.50 74.0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0,253,000.00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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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期票据 5,028,500.00 2.31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16,292,000.00 53.43
9 其他 - -
10 合计 373,781,496.50 171.7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11811074 18平安银
行 CD074 300,000 29,343,000.00 13.48
2 111714291 17江苏银
行 CD291 300,000 28,707,000.00 13.19
3 180205 18 国开
05 200,000 20,974,000.00 9.64
4 041800082 18武水务
CP001 200,000 20,100,000.00 9.23
5 011800383 18中电投
SCP006 200,000 20,086,000.00 9.2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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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645.1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359,756.2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367,401.44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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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7 年 9 月 6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7 年 9 月 6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
0.51% 0.02% -0.24% 0.05% 0.75% -0.03%
2018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6
月 30 日
2.58% 0.04% 4.35% 0.08% -1.77% -0.04%
基金成立至
2018 年 6 月 30

3.10% 0.03% 4.11% 0.07% -1.01% -0.04%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农银汇理金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 2017 年 9 月 6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农银汇理金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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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
放期流动性需要,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1 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 1 个月内以及开放期
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若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
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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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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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
(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
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固定收益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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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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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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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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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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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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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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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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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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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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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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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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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如遇《信息披露办法》对基金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最新的法规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进行相应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七)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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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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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
大事项;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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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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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低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所面临的投资组合风
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特定风险等。除投资组合风险以
外,本基金还面临操作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和合法合规风险等一系列风险。
具体如下:
一、本基金的风险
1、投资组合风险
(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直接投
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发生波动,基金收益产生变化。
(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
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
于投资者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变现能
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巨额赎回风险: 在基金开放期内,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由于我国证
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
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
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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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风险: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持有的
部分债券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时,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同时,
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有可能导
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2、操作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会导致操作风险,主要包括人为错失、违法行为、未授权
活动、人员流失等营运风险、技术风险和决策及程序风险等。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决策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合规性风险
投资的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5、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 1)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因此债市的变
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
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
险。
( 2) 定期开放机制存在的风险
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
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并且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和终
止日所对应的日历日期并不相同,因此,投资人需关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避免
因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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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
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投资品
种以应付本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本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本基金面临流
动性风险或需承担额外的冲击成本。
( 3) 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
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投资者将面临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6、 其他风险
(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 2)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 3)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
收益, 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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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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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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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 于进
设立日期: 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8]3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零壹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610955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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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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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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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转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 四)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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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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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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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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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除外) ;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增加或变更收费方
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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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3、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
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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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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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项、
第 2 款第( 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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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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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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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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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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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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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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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法定代表人:于进
成立时间: 2008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零壹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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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本基金通过可转换债券认购所获得的认股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 10 个交易日
内全部卖出。本基金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获得的股票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 10 个
交易日内全部卖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投资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1 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 1 个月内以及
开放期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证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
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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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投资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1 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 1 个月
内以及开放期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2)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
放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0)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11)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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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 2)、( 8)、( 12)、( 13)项之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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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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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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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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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
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
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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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6、除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
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应依
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
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
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
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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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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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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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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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
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持有人名册
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
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帐务寄送服务
1、持有人的投资记录
在从基金销售机构获取投资者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开户确认书、基金认购成交确认书。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
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短信及电邮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
手机号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我公司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
相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
站定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不定期公告等。
四、电话咨询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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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24 小时查询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电话自助方式,
查询基金代码、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产品介绍等信息,也可以查询到基金账户
余额、分红信息、交易记录等个人账户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 9: 00-11: 30,下午 13: 00-
17: 00。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业务资讯、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
服务。
3、基金客户留言服务
在非人工服务时间或暂时无法接通人工电话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
留言的方式将疑问、建议告知,同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客服人员将进行回
复。
五、网站客户服务
1、个人账户查询服务
基金持有人在使用基金账号登录后,可以查询基金持有情况、分红信息和
交易记录,也可以更新邮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2、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客服互动栏目与客服人员进行交流,实时解决基金投资
理财中所碰到的疑惑。
3、电子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及定制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公司公告、公司动
态等资讯类信息及电子账单、交易确认短信等账务变动类信息。
公司网址: www.abc-ca.com
六、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电话中心、信
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七、服务渠道
1、公司网址: www.abc-ca.com
2、客户服务电话: 4006895599、 021-61095599
3、客户服务传真: 021-6109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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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客户服务信箱: service@abc-c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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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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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
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农银汇理金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农银汇理金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农银汇理金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农银汇理金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
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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