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指数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相关指数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部分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根据《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旗下部分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包括在前言和释义中增加《指数基金指引》的相关表述,在前言中增加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摘牌或违约等风险揭示,在投资章节中补充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时的应急处置安排等。此外,在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增加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以及查询指数信息的途径;在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增加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摘牌或违约等风险揭示。相关基金的名单及基金合同修订条目和内容具体参见附件。
本次修订自 2021 年 3 月 30 日生效。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的上述相关内
容也已进行相应修订。
2、本次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 概 要 将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 www.nffund.com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30 日
附件一:
序号 基金全称
1 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南方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3 南方大数据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5 南方中证高铁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6 南方上证 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7 南方中证 500 量化增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8 南方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9 南方中债 0-5 年中高等级江苏省城投类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0 南方中债 3-5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1 南方中债 7-10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2 南方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3 南方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4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 南方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16 南方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17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18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9 中证 500 信息技术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 南方标普中国 A 股大盘红利低波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1 南方中证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2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23 南方中证 500 信息技术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4 南方标普中国 A 股大盘红利低波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5 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6 南方中债 0-2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7 南方中证 10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8 南方粤港澳大湾区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9 南方粤港澳大湾区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30 南方中债 1-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1 南方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附件二: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标题 修改前 修改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一、订立本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基金合同的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目的、依据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第一部分 前 和原则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言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
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
新增 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
成份股停牌、摘牌等潜在风险,详
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
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第二部分 释 新增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义 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
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 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
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 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
基金管理人认为原标的指数不宜继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
第 十 四 部 分 六、业绩比 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基金的投资 较基准 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
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 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
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 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
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
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 基金投资运作。
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
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注:以上修订内容仅为示例,不同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相应条款表述存在差异,具体请以相关基金披露的修订后法律文件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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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