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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南方北交所精选两年定开混合发起 (014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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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北交所精选两年定开混合发起014294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21-11-23     基金规模:3.18亿份     基金经理: 雷嘉源 
基金全称:南方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封闭期:2年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18%
  • 近一月增长率
    -1.04%
  • 近一季增长率
    1.11%
  • 近半年增长率
    11.15%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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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南方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11月2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南方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南方北交所精选两年定开混合发起

基金主代码 01429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11月2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南方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北交

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3年11月23日

赎回起始日 2023年11月23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3年11月23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3年11月23日

注: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次开放期时间为2023年11月23日至2023年12月6日,并
自2023年12月7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2 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两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的每两年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
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开
放期内,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
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

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后或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
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个开放期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3 年 12 月 6 日, 并自

2023年12月7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规模情况和

市场变化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赎回和转换转出
业务不受影响。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

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
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

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200万 1.2%

200万≤M<500万 0.8%

M≥500万 每笔1,000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对申购费用实施优惠。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

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资人应在T+2 日后及时(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申请不成立。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

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

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N<30天 0.75%

30天≤N<365天 0.5%

N≥1年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3个月)但小

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月

(含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

立。

5、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5 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一、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

3、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

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
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由红利再投资产生的基
金份额在转出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二、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 1+申购补差费率)×申购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三、转换费用规则计算举例

下面以投资人进行甲基金与乙基金之间的转换为例说明。本基金的转换业务收取费用

参照上述计算规则, 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
费率执行(其中1年为365天)。

甲基金费率举例如下:

费率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M<100万 0.80%

申购费 1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每笔1000元

A类份额 N<7天 1.50%

赎回费 7天≤N<30天 0.75%

30天≤N<365天 0.50%

N≥1年 0%

申购费 无 -

C类份额 N<7天 1.50%

赎回费 7天≤N<30天 0.50%

N≥30天 0%

乙基金费率举例如下:

费率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M<100万 1.80%

申购费 100万≤M<500万 1.20%

500万≤M<1000万 0.60%

A类份额 M≥1000万 每笔1000元

N<7天 1.50%

赎回费 7天≤N<365天 0.50%

1年≤N<2年 0.30%

N≥2年 0%

甲基金A类份额与乙基金A类份额的转换说明如下:


转换金额(M) 转换费率

申购补差费率 赎回费率

M<100万 1.00% 份额持有时间(N):

甲基金A 100万≤M<500万 0.60% N<7天:1.50%;

转 500万≤M<1000万 0.58%* 7天≤N<30天:0.75%;

乙基金A 30天≤N<365天:0.50%

M≥1000万 0 N≥1年:0%;

份额持有时间(N):

乙基金A N<7天:1.50%;

转 -- 0 7天≤N<365天:0.50%;

甲基金A 1年≤N<2年:0.30%;

N≥2年:0%;

* 对于该档金额的转换,鉴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为每笔固定金额 1000 元,本着有利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在计算申购补差费率时按 0.02%扣减(即申购补差费率为 0.6%-
0.02%=0.5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甲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的转换说明

转换金额(M) 转换费率

申购补差费率 赎回费率

甲基金C M<100万 0.80%

转 100万≤M<500万 0.60% 0

甲基金A M≥500万 每笔1000元

甲基金A

转 -- 0 0

甲基金C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并以本公司为登记机构的基金;

2、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人办理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赎回

状态,转入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份额有一方不处于开放状态,转
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3、单笔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份,若转入基金有大额申购限制的,则需遵循相关大

额申购限制的约定;

4、上述涉及基金转换业务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位数依照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5、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对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

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
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6、持有人对转入份额的持有期限自转入确认之日算起;

7、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8、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

规定媒介予以公告。本公司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和重新开通转换业务,但应在实施前在
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9、本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以《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为准。

10、本次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
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
证券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
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
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
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
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
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
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

构为准。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2 代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
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
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
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期货有限公
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
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注:上述代销机构中,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在杭E家平台上线

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

构为准。

7 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南方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和《南方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资

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
8899)。

3、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

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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