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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东方红颐和积极养老五年(FOF)Y (017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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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颐和积极养老五年(FOF)Y017675
基金类型:FOF、混合型     成立日期:2022-12-24     基金规模:0.35亿份     基金经理: 陈文扬 
基金全称:东方红颐和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30%
  • 近一月增长率
    2.89%
  • 近一季增长率
    6.53%
  • 近半年增长率
    1.43%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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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颐和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Y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东方红颐和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Y 类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 年 7 月 6 日
送出日期:2023 年 7 月 11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东方红颐和积极养老五年 基金代码 009184

(FOF)

下属基金简称 东方红颐和积极养老五年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17675

(FOF)Y

基金管理人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 年 6 月 23 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 -



基金类型 基金中基金 交易币种 人民币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5
年锁定持有期(红利再投除
运作方式 其他开放式 开放频率 外),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
进入开放持有期,自其开放
持有期首日起才可以办理
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20 年 6 月 23 日

基金经理 陈文扬 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09 年 7 月 1 日

本基金自 2022 年 12 月 24 日起增设 Y 类基金份额。Y 类份额是本基金针对个人养老
其他 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Y 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
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可阅读《招募说明书》第九章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是积极型养老目标风险基金中基金,依照目标风险进行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等金
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
投资范围 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公募 REITs”)、QDII 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香港互认基
金,下同)、股票及存托凭证(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永续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
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
换债券、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的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为 75%,其中权益类资产为股票、
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可以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战术调整,但权益资产
的向上、向下的战术调整幅度分别不得超过战略配置比例的 5%、10%,即权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在 65%-80%之间。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
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5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
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50%的混合型基金。

同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
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但在本基金认购份额
的锁定持有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

本基金是一只积极的养老目标风险策略基金。在设定的投资范围及风险目标下,通过
主要投资策略 定量和定性的结合分析实现基金的资产配置。同时,根据宏观经济、资本市场的动量
因素和事件驱动做出资产动态调整决策。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恒生指数收益率*15+银行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是目标风险型基金,且投资风格为积极型,其预期收益
风险收益特征 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中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Y 类份额的“基金合同生效日”特指 2022 年 12 月 27 日,合同生效当年期间的相关数据和指标按实际
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收费方式/费率

/持有期限(N)

申购费 M<100 万元 1.20%

(前收费) M≥100 万元 100 元/笔

注: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规定,针对 Y 类基金份额豁免上述申购费用,具体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2、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五年锁定持有期,所以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对于 Y 类基金份额,满足《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可豁免前述锁定持有期限制,赎回费用详见届时相关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40%

托管费 0.07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

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
其他费用 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
基金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除外;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1、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所管理/托管的公募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将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的公募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作为计提基础。

2、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参与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参与港股投资的风险、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参与存托凭证的风险、投资北交所股票的风险、投资公募 REITs 的风险、投资于 Y类基金份额的特有风险、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均设置锁定持有期,投资者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份额净值披露时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基金暂停估值、暂停申购赎回等方面面临一定的特殊风险。此外,基金中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能比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高。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本基金“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fham.com,客服电话:4009200808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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