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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中银中证1000指数增强C (019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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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中证1000指数增强C019556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23-12-12     基金规模:0.08亿份     基金经理: 姚进 赵志华 
基金全称:中银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59%
  • 近一月增长率
    4.22%
  • 近一季增长率
    15.18%
  • 近半年增长率
    --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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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中银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2
重要提示
1. 中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077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准予注册并不代表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股票型。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4.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5. 本基金募集期限 2023 年 11 月 13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8 日,投资者可通过本公
司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
基金。
6. 管理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设置募集上限,届时以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7. 基金合同生效时,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8.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
不可撤销。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基金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
受理情况。
9. 投资人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 需按
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
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
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
人可免予开户申请。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
购。
10.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
3
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和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相关提示性公告与本公告将同时发布于《上
海证券报》。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1. 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021-
38834788, 400-888-5566)咨询购买事宜。
12. 本基金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或调整销售机构,本公
司将另行在本公司网站公示或公告。各销售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网点名单
及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规定以
各销售机构说明为准。
13.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4. 风险提示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产品时,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本基金存在
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
出投资决策。
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中基金、商品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
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增强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需承担汇率风险、境外市场风险以及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就本基金而言,
4
即当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
可能采取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申请的全部基金份额,或赎回的
款项可能延缓支付。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特定风险等,具体内容
请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部分的规定,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并关注“流动性风险”部分的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措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等相关内容。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可能发生偏离,基金的跟踪误差控制可能未
达约定目标。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
超过 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
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5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
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
异,影响投资收益。
(7)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出现停牌,从而使基金的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出现大幅折
价,存在对基金净值产生冲击的风险。此外,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指数成份
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
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通过提请召开临时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对投资组
合进行相应调整,从而可能产生跟踪偏离、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8)增强型投资的积极投资风险
增强性积极投资的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经理为了获得超越指数的投资回报,通过采用积
极投资的手段增加投资组合的风险度。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度高于指数的情况下,其投资
收益率可能高于指数收益率,但也有可能低于指数收益率,其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本基金的积极投资风险具体可由下列投资方式产生:对一些指数成份股的投资权重进行
适当调整,选择其他股票对指数成份股进行替代,调节股票投资的仓位等。
(9)基金合同自动终止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
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本基金面临无法存续的风险。
(10)港股通投资风险: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汇率风险、境外市场的风险。
(11)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
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2)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
6
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
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
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13)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需要承担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市场的流
动性风险、债券价格受所对应股票价格波动影响而波动的风险以及在转股期或换股期不能转
股或换股的风险等。
(14)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
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
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
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
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
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
强制平仓的风险。
(15)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采取保证金交
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
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
(16)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投资者的潜在
损失和收益都可能成倍放大,尤其是卖出开仓期权的投资者面临的损失总额可能超过其支付
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的保证金,具有杠杆性风险。在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应当关注
股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股票期权的价格波动和其他市场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
(17)基金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存在杠
杆投资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特有风险。
7
( 18)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
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并不能规避基
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人民币 1.00 元的初始面值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
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并在少数极端市场情况下存
在损失全部本金的风险。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
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信息或管理人公告。
8
一、 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中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认购期间基金代码及简称
基金代码: A 类基金份额 019555,C 类基金份额 019556
基金简称: 中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
(三) 基金类别
股票型
(四)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 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力求对标的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追求实现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八)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
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
9
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还可根据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九)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按照收费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分为 A 类、 C 类两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
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相关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类别。
(十一) 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十二) 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23 年 11 月 13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8 日。
10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二、 发售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 发售方式
通过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二) 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可咨询销售机构各基金销售
网点的经办人员。
(三) 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3.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认购金额本金足额
退还投资者。
(四) 认购费率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份额类别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A 类 M<100 万元 1.00%
A 类 100 万元≤M<200 万元 0.60%
A 类 2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A 类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五) 认购份额的计算
11
( 1)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利息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
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00%) =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 9900.99+5) /1.00=9905.9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9905.99 份 A 类基金份额。
( 2)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利息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
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5) /1.00=10,005.00 份
12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10,005.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六)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常可
在申请日(T 日)后的第 2 个工作日(T+2)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但此确
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份额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4.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
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
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5. 募集期间有权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三、 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83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9:00-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3
( 1)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
1)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
2)预留印鉴;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预留银行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
5)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投资者》;
6)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7)个人投资者开户原则上须本人亲自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
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8)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机构投资者
1)填妥的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
2)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4)《基金业务印鉴卡-机构投资者》一式三份;
5)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预留银行账户信息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8)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投资者》;
9)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0)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机构投资者-受益所有人信息表》;
11)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 2)申请认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个人投资者
1)填妥的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4)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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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3)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4)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3)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在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下述任意一直销专户:
1)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455959213743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银大厦支行
2)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100119072901331365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3)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3100152031305000424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4)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310066577018150068030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市交银大厦支行
5)账户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6200100101424181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4.注意事项
(1)本直销中心柜台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2)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3)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
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投资者应在提交认购申请的当日 17:00 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直销专户;
(5)如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认购手续的,视同认购无效;
(6)投资者 T 日提交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查询确认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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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网站查询;
(7)直销中心柜台办理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
(二)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使用及联系方式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2. 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1)开户时间:电子直销平台 24 小时(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照常受理)接受个人投资
者开户业务,发售期间基金交易日 16:00 之后提交的开户申请于下一交易日受理。
(2)认购时间:电子直销平台在基金发售时段内 24 小时(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照常受
理)接受个人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基金交易日 16:00 之后提交的认购申请于下一交易日
受理,募集期最后一日 16:00 结束认购。
3.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可通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bocim.com 点击网上交易进行开户和认购程
序,具体网上直销开户及认购程序可参见网站相关说明。微信端点击“开户/绑定”、 APP 端
登陆主页面点击“注册”进行开户和认购程序。
(三)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告第六部分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所列的联系方式向相关销售机构
咨询具体开户和认购程序。
四、 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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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的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 本次基金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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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 11 楼、 26 楼、 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 38848999
传真:(021) 50960970
联系人:高爽秋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电话: 010-68857221
联系人:马强
(三)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 11 楼、 26 楼、 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 38848999
传真:(021) 50960970
联系人:高爽秋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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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2. 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客服服务热线: 95580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 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 11 楼、 26 楼、 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 38848999
传真:(021) 68871801
联系人:乐妮
(五)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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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六)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韩云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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