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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安核心优选混合A (0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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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核心优选混合A041011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8-10-22     基金规模:2.59亿份     基金经理: 盛骅 陆秋渊 
基金全称:华安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48%
  • 近一月增长率
    3.53%
  • 近一季增长率
    9.95%
  • 近半年增长率
    -5.17%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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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2年第2号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2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
839 号文批准,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08 年 10 月
22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特别说明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2年10月22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2年9月30日,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2年6月30日。
目 录
一、绪言 .................................................................. 1-1
二、释义 .................................................................. 2-1
三、基金管理人 ............................................................ 3-1
四、基金托管人 ............................................................ 4-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5-1
六、基金的募集 ............................................................ 6-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7-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8-1
九、基金的投资 ............................................................ 9-1
十、基金的业绩 ........................................................... 10-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11-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12-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3-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4-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5-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16-1
十七、风险揭示 ........................................................... 17-1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8-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9-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20-1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 21-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22-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23-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24-1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附 1-1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附 2-1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一、绪言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二、释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
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
新 1 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本基金的
自然人投资者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本基金的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32、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指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申
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在本基
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
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5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3、法定代表人:李勍
4、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6、联系电话:(021)38969999
7、联系人:冯颖
8、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9、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
情况等。
(1)董事会:
朱仲群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国家开
发银行办公厅处长,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助理、监察室副主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兼总经理,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李勍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中国兴南(集团)公
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北京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办事
处主任,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冯祖新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
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工业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法定代表人、党委
副书记。
马名驹先生,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上海凤凰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
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及计划财务部经理、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沧文华大
酒店董事长、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北京昆仑饭店董事、上海锦江国际旅
馆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董事、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
财务总监。
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副处长、
处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
王松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国泰证券有限公
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
业务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
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市等省市专家顾问,
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
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顾问。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上海财经大学南德管
理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常务副校长,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党委书记,APEC 金
融与发展项目执行秘书处秘书长,兼任香港中文大学荣誉教授、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
进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
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工业经济专业研究会主任委员等职务。
(2)监事会:
谢伟民先生,研究生学历,副教授。历任上海市城建沪南工务所干部,空军政治学院训
练部中共党史研究室正营级教员、讲师,上海市计委直属机关党委干事,中共上海市综合经
济工作委员会组织处干部、宣传员(副处级)、副处长,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组织处(宣
传处)副处长兼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正处级),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
陈涵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经理、资产
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副科长,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科长。
柳振铎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良工阀门厂团委书记、车间主任、副
厂长,上海机电工业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规划处处长,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兼
上海机电股份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章卫进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员、外经处会计
主管,英国 SONOFEC 公司(长驻伦敦)业务经理,上海有色金属总公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
办公室主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业务主管、副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上海新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
上市公司部副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汪宝山先生,大学学历,经济师。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直属党委书记,建行
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国泰证券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
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国泰
君安证券专职董事、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国泰君安
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先生,研究生学历,助理研究员。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历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上海营销总部总经理,现
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任信息技术部总监。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
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朱仲群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国家开发
银行办公厅处长,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助理、监察室副主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兼总经理,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李勍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中国兴南(集团)公
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北京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办事
处主任,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尚志民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5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在上海证券报研究所、上
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进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曾先后担任公司研究发展部高
级研究员,1999 年 6 月至 2001 年 9 月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01 年 9 月同时担任安瑞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1 年 9 月至 2003 年 9 月担任华安创
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3 年 9 月至今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6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裁、首席投资官。
秦军先生,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
院建设监理部总经理助理,中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章国富先生,研究生学历,25 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硕
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
薛珍女士,研究生学历,11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信息调研处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俏宇女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17 年证券、基金从业
经历。曾在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发行部、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上海申银万国证
券研究所有限公司行业部工作。2003 年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高级
研究员、专户理财部投资经理、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和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助理,2007 年 3 月至 2008 年 2 月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08 年 2 月起担任安信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8 年 10 月起同时担任本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4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升级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2 年 9 月起兼任投资研究部副总监。
吴丰树,硕士研究生,9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在中金公司担任研究员、华宝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2011 年 3 月份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 年
7 月起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李 勍先生,总裁
尚志民先生,副总裁、首席投资官
顾建国先生,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全球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俏宇女士,基金经理
汪光成先生,基金经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经理、首席宏观策略师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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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也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
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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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
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
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
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
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各部门的
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
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
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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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
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
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主要
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
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
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
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
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
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
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
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组
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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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
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
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
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
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
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验其是
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
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
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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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
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
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17,723.30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8.90%。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止九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1,392.07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
长 25.82%。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 1.64%,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24.82%。利息净
收入 2,230.1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2.41%。净利差为 2.56%,净利息收益率为 2.68%,
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 0.21 和 0.23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687.92 亿元,较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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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增长 41.31%。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3 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
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
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 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
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 33 家,
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
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1 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主要
国际排名位次持续上升,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50 多个重要奖项。中国建设银行
在英国《银行家》2011 年“世界银行品牌 500 强”中位列第 10,较去年上升 3 位;在美
国《财富》世界 500 强中排名第 108 位,较去年上升 8 位。中国建设银行连续第三年获得
香港《亚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年度大奖”,先后摘得《亚洲金融》、《财
资》、《欧洲货币》等颁发的“中国最佳银行”、“中国国内最佳银行”与“中国最佳私人银行”
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
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
130 余人。自 2008 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 SAS70 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
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
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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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224 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2011 年,中国建设银行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2011 年
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并获和讯网 2011 年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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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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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其联系人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1203室
电话:(020)38199200
传真:(020)38927962
联系人:田峰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史小光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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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彤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曹瀚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66688
传真:(021)58798398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2638
传真:(010)66594568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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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571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5558000
传真:(010)655508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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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bank.ecitic.com
(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传真:(010)63636713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68466796
网址:www.cmbc.com.cn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6419824
公司网址:www.psbc.com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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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826、010-66223833、010-66426519
传真:(010)66426519
客户服务电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9938
传真:(010)85239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215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半地下层 1、2、
4-17、21-22 层,518031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电话:(0755)25859591
传真号码:(0755)2587830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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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电话:(0571)87659009,87659816
传真:(0571)87659826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 www.czbank.com
(17)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18118
传真:( 0769 ) 2211802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8)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傢玉
电话:(0539)83113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19)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电话:0577-88999906
客户服务电话:0577- 96699
网址:www.wzbank.cn
(20)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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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网址: www.cbhb.com.cn
(21)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2)烟台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庄永辉
电话:(0535)6691333
传真:(0535)6691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电话:(0411)82311410
传真:(0411)8231141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高淑珍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电话:(0451)86779999
传真:(0451)86779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6358 / 95537
网址:www.hrbcb.com.cn
(25)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电话:(0579)85337702
传真:(0579)85337706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7 400-80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26)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 195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电话:020-37598339
传真:020-37590798
客户服务电话:96699(广州)、400-83-96699(全国)
网址:www.gzcb.com.cn
(2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电话:(010)651838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转 2181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3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3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
网址:www.cs.ecitic.com
(3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196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3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3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3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3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488
传真:023-637860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0)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号码:(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41)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点: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42)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电话:(010)85120190
传真:(010)85120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071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3
公司网站:www.ewww.com.cn
(4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客户服务电话:(025)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A 座 26―30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www.sxzq.net
(48)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49)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010-66555835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4
网址: www.dxzq.net
(5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 www.dwzq.com.cn
(5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5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343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5
传真:(0731)85832342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5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68816000-1876
传真:(021)68815009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4008888788
网站:www.ebscn.com
(56)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961303、02083963933
网址:www.gzs.com.cn
(5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6
(5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59)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6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61)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6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7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63)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64)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400-8888-100 广西:96100、0771-5539032
网址:www.ghzq.com.cn
(65)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电话:(0731)4403343
传真:(0731)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0731) 84403304
网址:www.cfzq.com
(66)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8
网址:www.dgzq.com.cn
(67)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68)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9)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50586660-8636
传真:(021)50586660-86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70)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8883554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9
(71)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72)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电话:(0791)6289771
传真:(0791)6289395
网址:www.gsstock.com
(73)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传真号码:(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74)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75)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0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0755) 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76)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2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26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传真:0755-258317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7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78)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79)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1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72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8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 www.hfzq.com.cn
(81)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82)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83)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2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9226788
传真:(010)592267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8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8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40511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86)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7-11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电话:(0871)3577930
传真:(0871)3578827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87)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3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电话:0471-6292587
传真:0471-6292477
客户服务电话:无
网址:www.rxzq.com.cn
(88)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8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5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9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07
传真:(021)501220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4
(91)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9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01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93)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电话:(0755)83007041 83007166
传真:(0755)83007034
客户服务电话:0755-26982993
网址:www.ydsc.com.cn
(9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5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62
网址:www.hrsec.com.cn
(95)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4 层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电话:0311-86028442
传真:0311-66006244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96)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9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027-87618882/028-86711410/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97)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 号甲
办公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 号甲
法定代表人: 李学琦
电话:(024)23266917
传真:(024)23255606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315
网址:www.stockren.com
(98)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6
电话:0411-39673301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estock.com.cn
(9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cn
(100)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罗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784818
公司网站:www.cf-clsa.com
(101)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服电话:0571-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网址:www.ctsec.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7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勍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秦悦民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马颖旎、金毅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六、基金的募集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 839 号文批准设立。
本基金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08 年 10 月 17 日募集工作顺
利结束。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813,364,975.21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813,364,975.21 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
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81,745.44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81,745.44 份。本次募集所有
资金已于 2008 年 10 月 21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
的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4,423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
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813,446,720.65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
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08
年 10 月 22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二)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广州、西安、成都、沈阳的业务总部或分公
司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1203室
电话:(020)38199200
传真:(020)38927962
联系人:田峰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史小光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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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彤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曹瀚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基金销售代理人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其联系人”的相关描述。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业
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三)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时间段。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除外。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须为开放日。
2.华安上海、北京、广州、西安、成都和沈阳等业务总部或分公司可以在 9:00-15:00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华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可以 7×24 小时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申请。但交易日下午 15:00 以后接受的交易申请均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
理。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人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与转换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或
转换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且投资人在提交基金转换
申请时,该基金销售机构必须同时销售转换转出和转换转入基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减权益的登记手续。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自T+2日起通过本公司网站和
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最迟须于受理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500 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
限制。投资人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1,000 元限制。投资人当期分
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与转换转出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与转换转出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与转换转出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
数额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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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金额小于 500 万元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申购金额大于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对于 500 万元(含)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
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适用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1+后端申购费
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4、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
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0 ],即转入
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 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固
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出基金固
定收费金额
注 1: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
产。
注 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1)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0≤M<50 万 1.50%
50 万≤M<100 万 1.00%
100 万≤M<500 万 0.6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申购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申购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 Y 后端申购费率
Y<1 年 1.50%
1 年≤Y<2 年 1.30%
2 年≤Y<3 年 1.20%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3 年≤Y<4 年 1.00%
4 年≤Y<5 年 0.50%
Y≥5 年 0.00
注:一年指 365 天,两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5%,按持有期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 Y 赎回费率
Y<1 年 0.50%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00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
登记手续。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人办理转出基金权
益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于T+2工作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日起(含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或者转换转入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转换转入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或转换转入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或转换转入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的办
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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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办
理并予以公告。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
4、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5、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
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公告,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7、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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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1、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
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司
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或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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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投资人办理因继承或捐赠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
投资人办理因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办理。
申请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2、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目前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人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
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人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
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
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投资人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
的交易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转托管时,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
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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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核心-卫星”股票投资策略,通过“核心”资产-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
投资力求获取股票市场整体增长的收益,通过“卫星”资产-非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投资
力求获取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基金保留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采用“核心-卫星”的投资策略,即以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构建股
票“核心”资产,以非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构建股票“卫星”资产。通过“核心”资产的投
资,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大背景下,股票市场的整体收益,以及蓝筹公司的长期稳定股息收益,
降低股票资产的整体风险;同时,通过将卫星资产积极投资于具有优质高成长潜力的公司,
力求获取较高的中长期资本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构建投资组合,并在投资流程中采用公
司开发的数量分析模型进行支持,使其更为科学和客观。
1、资产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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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利
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各种数量模型工具,分析和比较股票、债券等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
收益特征,估计各子资产类的相关性矩阵,并以此为依据,对基金整体资产配置比例进行确
定。同时,本基金将定期,或由于宏观经济重大变化不定期地进行资产配置比例调整,以保
持基金资产配置的有效性。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采取“核心-卫星”策略。“核心-卫星”策略是指将股票资产
分为核心资产和卫星资产,核心资产以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为投资对象,卫星资产则对非沪
深 300 指数成份股优选现时估值水平较低、有持续成长潜力的股票,以求获得超越市场平均
水平的收益。
在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核心组合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60%。
(1)核心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核心股票资产投资策略主要以沪深 300 指数所包括的成份股为备选股票池,采
取抽样复制的形式,在核心股票备选股票池中选取一定数量的个股进行投资,使核心股票组
合的收益率基本跟踪沪深 300 指数的收益率,以使核心股票组合的投资表现和沪深 300 指数
的表现在一定范围内联动。
(2)卫星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卫星股票资产以非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为投资对象,着重考察价值显著低估的公
司股票,基本面良好且具有持续成长潜力的公司股票,以及有望进入沪深 300 指数的公司股
票。
? 价值显著低估的公司。对于行业处于成熟期或衰退期或者现状不甚理想的公司,基
金经理经过调研发现,公司的基本面将发生使未来业绩得以大幅度增长的实质性变
化,且市场反应滞后,该变化尚未充反映至股票价格中的上市公司。
? 高成长潜力的公司。基金经理在全面考察公司的基础上对一些成长性因素进行重点
考察,包括公司经营战略分析,如企业创造新机会的能力、企业成长方向和竞争对
策、企业资源分配能力;产品市场分析,如产品定价能力分析、上下游产品分析、
替代产品分析,考察企业是否能充分把握行业发展的机遇、保持领先;公司的竞争
力分析,如公司管理者素质及应变能力、市场营销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品牌、专
利权、客户资源等; 公司财务状况及财务管理能力分析;公司潜在风险及应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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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施分析。选择具有持续高增长潜力的公司股票构建卫星股票资产。
? 沪深 300 指数潜在成份股。国际证券市场的实践表明,由于投资者结构的改善、流
动性的提高等因素,投资于即将进入市场认知度较高的指数的股票,能够获得显著
的超额收益。基金经理将根据沪深 300 指数调整原则,在每次指数调整前对可能调
入指数的股票进行预测,以期获得指数效应所带来的超额收益。
(3)组合构建
在股票资产组合构建过程中,基金经理着重对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考虑:
? 个股的相关性矩阵。基金经理通过个股间的相关性矩阵分析,在优选个股的基础上
达到分散投资从而分散风险的目标;
? 个股买卖的时机和操作周期。组合经理根据数量分析小组的模型分析和自身判断,
选择合适的市场时机和个股的价格拐点,在预期的操作周期内完成投资组合的构
建。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基金经理通过对收益
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等因素的综合评估,合理分配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中投资
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金融工具等产品的比例,构造债券组合。
在选择国债品种中,本产品将重点分析国债品种所蕴含的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根据
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国债组合;在选择金融债、企业债品种时,本基金将重点
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资信品质。资信品质主要考察发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
结构安全性、历史违约/担保纪录等。本基金还将关注可转债价格与其所对应股票价格的相
对变化,综合考虑可转债的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决定投资可转债的品种和比例,捕捉其套利
机会。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实现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
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谨慎地进行投资,以追求较为稳定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
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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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将在届时相应
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合对衍生工具的研究,在
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7、基金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一般情况下为 6 个月,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五)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程序
华安实行三级决策体系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三级决策体系的责任主体是投资决策委员
会、投资协调小组和基金经理。决策管理的原则是集体决策、分层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
范。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协调小组是基金投资的协调机构和中
间桥梁,投资协调小组由基金投资部总监、研究发展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及业务骨干组
成。基金经理是基金运作的直接管理人。
华安公司投资决策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研究发展部和数量分析小组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提交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行业
分析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数量分析报告,研究发展部和基金投资部联合提交投资策略分析
报告,投资协调小组提交资产配置建议报告,基金经理提交基金组合分析报告和未来操作建
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
(2)投资决策委员会月度会议讨论上述报告,并形成月度投资决策建议,确定以资产
配置为核心的各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
(3)投资协调小组在总体资产配置决议的框架下提出重点行业配置计划。
(4)基金经理根据决策会议决议、投资协调小组行业配置建议和基金投资限制,从核
心股票库中挑选股票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5)合规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实施全面监控。
(6)数量分析小组和基金经理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归因分析和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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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六)衡量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
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8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收益率
其中: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开发,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
有上市的股票中选取规模大和流动性强的最具代表性的 300 家上市公司股票为成份股的股
票指数;中信标普国债指数反映了交易所国债整体走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债券投
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有其它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有更科学客观的权重比例适用于本
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证监会备案后及时
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都要高于混合型基金,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6)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基金
保留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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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
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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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2 年 10 月 22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192,836,397.82 9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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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股票 192,836,397.82 90.55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500,899.51 7.75
6 其他各项资产 3,630,804.48 1.70
7 合计 212,968,101.8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7,163,080.00 3.39
C 制造业 68,267,578.74 32.28
C0 食品、饮料 3,687,000.00 1.74
C1 纺织、服装、皮毛 3,213,231.70 1.52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5,228,379.00 2.47
C5 电子 11,233,686.20 5.31
C6 金属、非金属 7,809,000.00 3.69
C7 机械、设备、仪表 36,627,381.84 17.32
C8 医药、生物制品 468,900.00 0.22
C99 其他制造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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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654,776.24 1.26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10,182,000.00 4.81
G 信息技术业 17,591,719.65 8.32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26,593,241.66 12.57
I 金融、保险业 20,846,700.00 9.86
J 房地产业 29,460,344.73 13.93
K 社会服务业 7,048,456.80 3.33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3,028,500.00 1.43
合计 192,836,397.82 91.17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280,000 11,743,200.00 5.55
2 601933 永辉超市 480,000 11,308,800.00 5.35
3 600383 金地集团 2,000,000 10,060,000.00 4.76
4 601601 中国太保 450,000 9,103,500.00 4.30
5 300322 硕贝德 358,461 7,402,219.65 3.50
6 601299 中国北车 2,000,000 7,280,000.00 3.44
7 000069 华侨城A 1,258,653 7,048,456.80 3.33
8 601333 广深铁路 2,800,000 6,972,000.00 3.30
9 600741 华域汽车 723,750 6,861,150.00 3.24
10 600050 中国联通 1,800,000 6,642,000.00 3.1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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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8.2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4,513.0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417,993.88
3 应收股利 37,800.00
4 应收利息 3,939.85
5 应收申购款 86,557.6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630,804.48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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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
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 2012 年 6 月 30 日)
阶段
净值
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 2008-10-22
(合同生效日)至
2008-12-31
0.93% 0.22% -2.20% 2.41% 3.13% -2.19%
自 2009-1-1 起至
2009-12-31
64.43% 1.56% 77.56% 1.64% -13.13% -0.08%
自 2010-1-1 起至
2010-12-31
3.51% 1.44% -9.46% 1.26% 12.97% 0.18%
自 2011-1-1 起至
2011-12-31
-30.77% 1.30% -19.13% 1.04% -11.64% 0.26%
自 2012-1-1 起至
2012-6-30
8.96% 1.27% 4.34% 1.06% 4.62% 0.21%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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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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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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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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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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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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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
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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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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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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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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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等,上述费用具体的费
率、计算公式、收取使用方式等内容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
换”,关于转换费用的相关条款请详见公司网站的有关临时公告。
(三)其他费用
1、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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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
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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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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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
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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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1 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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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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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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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
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
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
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信用风险
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
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
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
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
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
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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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高
级专业人才流动、因为中国加入WTO而产生的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
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
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
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
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例如可赎回债券所带来的
赎回风险,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
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建仓困难,或建仓成本很
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
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
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
或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
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
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
本基金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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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
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价值型股票和成长型股票,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主要为:
1、投资品种风险
股票市场的热点是在不断变化的,价值型股票特别是大盘价值型股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
表现相对较差,波动相对较高,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它类型的股票基金;而中小市值成
长型股票流动性相对比较差,相同水平的交易额会引起较大的价格波动,可能存在较高的变
现成本。
2、股票市场的整体风险
股票市场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投资者偏好等多因素的影响。由于本基金是股
票型基金,因此当股票市场收益变动、波动提高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五)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
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此外,本基
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者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
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
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
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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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5、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
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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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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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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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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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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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
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投资记录邮寄服务
投资人投资记录邮寄服务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
地址、邮政编码的前提下,注册登记机构以书面形式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
有交易的投资人寄出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
寄出年度对账单。在获得基金持有人预留的电子邮箱的前提下,注册登记机构可以电子文件
形式提供上述对账单递送。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提供每周7天的座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基金投资人可以通
过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的各种问题进
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制基金净
值、交易确认信息、电子对账单、定期资讯等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
受理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本公司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
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六)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司
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本公司基金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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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相关结算方式安排如下:
1、基础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基金认购、赎回转认购、基金申购、基金转换、基金赎回、直销转托管、代销
份额托管转入的交易申请与撤销。
2、定期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组合定投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暂停与恢复
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定时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3、预约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预约申购、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的创建、
修改、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其中预约认购、预约
赎回转认购交易计划可按指定日期进行预约;预约申购、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可按
收盘点位、指定日期、基金涨跌、指数波动、相对点位、均线事件进行预约。
4、创新型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趋势定投、智赢定投、利增利、自动停损、智能再平衡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
暂停与恢复、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投资人账户资产及投资收益等信息,定期
或不定期地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5、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结算方式
本公司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
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
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杭州银行、上海农商、温州银行、邮储银
行。
本公司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包括:银联通、天天盈、
通联支付。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模式包括“自动扣款模式”和“页面支付模式”。
不同结算银行、第三方支付渠道所支持的结算模式以及交易费用优惠信息如下表所示:
第三方支付(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8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5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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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第三方支付(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7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申购 8 折/转换 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8 折/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中信银行 - 页面支付 - -
光大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浙商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南京银行 - 页面支付 - -
杭州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上海农商 - 页面支付 - -
温州银行 - 页面支付 - 自动扣款
邮储银行 - - - 自动扣款
6、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以下简称“WEB”)、手
机WAP平台(以下简称“WAP”)、智能手机APP平台(以下简称“APP”)、电话语音平台(以下
简称“IVR”)。对于不同类型的资金结算模式,不同平台所支持的交易功能有所差异,详见
下表: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交易功能
WEB WAP APP IVR WEB WAP APP IVR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基础交易
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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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交易功能
WEB WAP APP IVR WEB WAP APP IVR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支持 - - - 支持 -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 支持 - - -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支持 - 转/赎 支持 转/赎 -
定期不定额 支持 - 支持 - 转/赎 - 转/赎 -
定期交易
组合定投 支持 - 支持 - 转 - 转 -
预约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支持 -
预约交易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支持 - 转/赎 转/赎 转/赎 -
趋势定投 支持 - 支持 - 转 - 转 -
智赢定投 支持 - - - 转 - - -
利增利 支持 - 支持 - 转 - 转 -
自动停损 支持 - 支持 - 转 - 转 -
创新交易
智能再平衡 支持 - - - 支持 - - -
注:
1. 上表中的“支持”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支持该功能的所有类型交易;
2. “转”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转换交易;
3. “赎”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赎回交易。
(七)电子查询服务
本公司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电子查询服务。具体查询服务内容以及相关的服
务平台如下:
1、账户资产/收益查询服务,支持按照“基金产品”和“交易账户”两种不同的汇总方
式进行查询;
2、定期交易计划资产/收益独立核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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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3、跨账户查询服务,投资人可将多个基金账户进行关联并查询;
4、历史委托、历史成交、电子对账单查询服务,允许投资人查询任意时间区间的历史
委托、历史成交和电子对账单;
5、账户管理服务,本公司提供账户信息修改、风险测评、密码修改、分红方式修改、
银行卡管理(用于开通或关闭电子直销交易功能、增加或减少资金结算银行账户)服务;
6、账单定制与服务定制,本公司提供对账单定制服务,以及其他电子服务的定制:交
易确认短信、交易确认E-mail、电子交易委托短信、电子交易账户变更短信、周净值短信;
7、电子查询服务平台,本公司提供的电子查询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手机WAP平台、
智能手机APP平台、电话语音平台。对于不同渠道的投资人,不同平台所支持的功能有所差
异,详见下表:
电子直销投资人 代销投资人
查询功能
WEB WAP APP IVR WEB WAP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资产/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 支持 - - -
定期交易计划
资产/收益独立核算
支持 - 支持 - - - - -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 支持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 支持 - - -
账单定制 支持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支持 -
服务定制 支持 - - - 支持 -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 - - 支持 - -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 - - 支持 - -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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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人工座席服务时间:交易日9:00-21:00
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交易日9:00-21:00
客户服务传真:(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手机网址:wap.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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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
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报纸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2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2 年 4 月 23 日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基金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2 年 4 月 26 日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邮政储蓄银行手机
银行申购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2 年 5 月 2 日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开展工商银行直联
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2 年 5 月 2 日
5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2012
年第 1 号)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2 年 5 月 30 日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华融证券定投及非
现场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2 年 5 月 31 日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华融证券定投及非
现场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2 年 6 月 5 日
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
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2 年 6 月 29 日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2
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2 年 6 月 29 日
1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
直销平台开通“智能再平衡”基
金电子交易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2 年 7 月 3 日
11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2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2 年 7 月 18 日
1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
直销平台开通“农行机构电子直
销”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2 年 7 月 20 日
1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商银行直联
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定稿)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2 年 8 月 4 日
14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2 年 8 月 27 日
15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2 年 9 月 24 日
16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2 年 9 月 24 日
17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2 年 9 月 24 日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1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附 1-1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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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2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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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3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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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4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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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5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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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6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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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7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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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8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
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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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9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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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10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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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11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
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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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12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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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13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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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14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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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2-1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李勍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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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2-2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
资产的 5%-4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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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2-3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1)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
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
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
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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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2-4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
情况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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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2-5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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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2-6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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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2-7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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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2-8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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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2-9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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