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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易方达创业板中盘200ETF (159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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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创业板中盘200ETF159572
基金类型:指数型、ETF、股票型     成立日期:2023-12-15     基金规模:0.76亿份     基金经理: 李树建 
基金全称:易方达创业板中盘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3.53%
  • 近一月增长率
    2.71%
  • 近一季增长率
    10.42%
  • 近半年增长率
    --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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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创业板中盘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创业板中盘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23 年 11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创业板
中盘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35 号)进行募
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正式生效。

2、基金 管 理人保证 《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 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标的指数 为创业板中盘 200 指数。

(1)样本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 A 股:

1)非 ST、*ST 股票;

2)上市时间超过 6 个月;

3)公司最近一年无 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公司最近一年经 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考察期内股价无 异常波动。

(2)选样方法

首先,剔 除最近半年日均成 交金额排名后 10%的股票;剔除创业板指数样本股以及最
近半 年日均总市值在样本空间前70 名的股票;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半年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 序,选取前 200 名股票构成指数样 本股。

(3)指数计算

指数采用 派氏加权法,依据 下列公式逐日连锁实 时计算:实 时指数 = 上 一交易日收
市指数 × ∑(样本 股实时成交价 × 样本股权数) / ∑(样本股上一交易日收 市价 × 样本股
权数)。其 中,样本股 权数调整方法参 见深圳证券信 息有 限公司网站发布的指数计算与维护细则。

有关标的指 数具体 编制方 案及成 份股 信息详 见深圳 证券信息 有限公 司网站 ,网址:
www.cnindex.com.cn。

4、 本基金投资于创业板中盘200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的最小化。本基金 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 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 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 险 、税收风险及其 他风险等。 本基金特有风 险包括:(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包括标的 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 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发布时间较短 的风险、 标的指数编 制方案带来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 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 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等;(2)ETF 运作的风险,包括可接受股票认购导致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成 份股停牌的风险、投 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 较 低的申购/ 赎回份额上 限的风险、 申购赎 回清单差错 风险、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不合 理的风险、基金份额 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 面 值的风险、第三 方机构服务 的风险、退市 风险等;(3)投资特定品种(包括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 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存托凭证等)的特有风险;(4 ) 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 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

5、本基 金 为股票型 基金, 预期 风险与 预期收益水 平高于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为指数 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 收益特征。

6、根据 本 基金现行 适用的 清算交收和 申赎处理规 则,当日竞 价买入的基金份额,当
日可以赎回;当日申 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竞价卖出, 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

投资 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 ETF 的相关业务规
则及其不 时的更新,确保具备 相关专业知识、清楚了解相关规则流程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认购、申 购、赎回及交易。投 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 所涉及的登记方式以 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及业务规则 已经认可。

7、基金 管 理人提醒 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 元初始 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8、基金 不 同于银行 储蓄, 基金投资人 投资于基金 有可能获得 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 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9、基金 的 过往业绩 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 证。

本基金本 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章节、基金成立和基金管理人章节
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11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1
第二部分 释 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2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2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58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6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1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2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03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4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105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易方达创业板中盘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的 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创业板中盘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创业板中盘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创业板中盘 2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创业板中盘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创业板中盘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创业板中盘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创业板中盘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和申 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1、标的指数:指创业板中盘 2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2、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 类似,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4、《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


1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 进行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由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证劵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3、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 机构是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销 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 ,以基金合同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 对价等信 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应交 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 或应获得 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5、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
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赎回份额的最低 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 市后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 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规定媒介:指 符 合中 国证监 会规定条 件的全 国性报 刊(以 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7、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 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 借证券及 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资产管 理部副
总经理、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 ,中国 平安保 险股份有 限公司 投资管理 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 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 席)、总 经理,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曾任广发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副总经理、副董事长 ,易方达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 公司副董 事长。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江西省永修县第二中学考研室教师,江西省永修县招商 开发局招 商办科员,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投资理财总部、投资自营部业 务员、副 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投资管理部职员、基金经理、投资管 理部总经 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投资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发 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经理、执行董事,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 珠海澳斐 盈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经理 ,深圳 弘峰企业 管理有 限公司副 董事长 ,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 业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 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谦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 广晟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广东省广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深圳市 中金岭南 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企业管理部主管、企业发展部高级主 管、投资 发展部
副总经理,深圳市中金岭南先进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 东省广晟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发展部副部长、海外发展部部长、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广 晟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 山大学法 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 学会理事 ,江苏凯强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广东 神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艾尔玛科 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 问副教授 ,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 大学经济 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固生堂控股有 限公司非执行 董事, 南通苏锡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创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专家委员。曾任重庆建筑工程 学院建筑 管理工程系助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 技术经济 与管理系主任、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新 北洋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长江商学 院会计与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曾任 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师,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长江 商学院行 政副院长、DBA 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独 立董事,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 席,广东 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 天津商学 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 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 审计部长 ,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 卡都九洲 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 委(派驻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广东粤
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 东粤财信 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广州市 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 广州分行 统计研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 融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广州金融 资产交易 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 司董事长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 州赛马娱 乐总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 理、党群 工作部联席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 互联网金 融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 。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综合管 理部总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 管理部总 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 际金融部 职员,深圳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 部项目经 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 经理、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 权益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 究部总经 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 理、权益 投资总监、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 ,易方达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QFI 业务负责人、市场及产品委员会委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 总经理、 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 方达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 学硕士。现任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 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 支持中心 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 助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 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 研发部副 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 南京分公 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 员、发展研究中心总经理。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 人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 券登记结 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 总监、基 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 企业年金 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 总监,易 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 , D aniel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 中华地区 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 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 经理、核算部总经理 、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 管理人员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基金 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 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曾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 收益总部 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 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 司数量分 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 收益基金 投资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 员、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 副总经理 、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 员、投资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级高级管理人 员、投资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 理、投资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 息安全与 运维中心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 经理,金 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 总经理、 系统研发部副总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 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负责人, 南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 股票投资 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 部副总经 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 员(首席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金 融工程研究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 部总经理 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 核部总经 理,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 作,曾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骏先生,会计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 管理人员 (首席市场官)、渠道与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产品设计与业务创新部总经理。曾 在普华永 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曾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合规风控负责人、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2、基金经理

李树建先生,金融硕士、理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研究员。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助理、分 析师。李 树建历任基金经理及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 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中证消费 50ETF 2023-09-09 -

现任基 金经理助理的基金
易方达中证人工智能主题 ETF

3、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伟斌先生、余海燕女士、FAN BING(范冰)
先生。

林伟斌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FAN BING(范冰)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国际指数)、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 理负责人员(RO)、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 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 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 层面是公 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 基本管理 制度;第四个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 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 检验,结 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 强公司制 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 理层必须 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 行;各项 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 须是在业 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 权内容。 公司授权应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 不适用的 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 立严谨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 究部门根 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 业务交流 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 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 投资业绩 评价体系,及时回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 ;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 对交易指 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 ,并及时 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 控制点建立健全规 范的系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 值方法和 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和业务核 算。同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 相应的制 度流程规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 规管理工 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 照公司规 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督促公司 和旗下基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 律、法规 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 境内、外 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 基金、资 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 家开展绩效评估、风 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6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008
只,QDII 基金 53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 作的组成 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 银行托管 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 及制度建 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 2 ”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 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发售代理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严峰

电话:(0755)25946013

传真:(0755)25987122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6 号 2401、2501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 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 座 24 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石向阳、谭焱中

联系人:石向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飘飘

联系人:赵雅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轶杰

联系人:陈轶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 同的相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11 月 22 日《关于准予易方达创业板中
盘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35 号)注册。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23 年 12 月 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2 日。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 2 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 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 可由交易 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 理人将本 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 者选取其 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 合证券内 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IOPV), 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时参考。IOPV 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计算的,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 金额+申 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
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 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登记结算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对上市交 易的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参照执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 上市交易 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的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 整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 和现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 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 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 额不足或 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 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 成功。申 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 回的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或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 业务规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交收以
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组合证券
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 形,则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 关协议及 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 付应付的 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 足额交收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 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参与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本基金目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200 万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 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 额及其他 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

2、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 当程序, 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 值、申购 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向投 资人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 份证券
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现金差额、T-1 日基金份额净值、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 单将公告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 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
“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主要是因当天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2)替代金额:对于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率)

收取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正常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 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 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申购现金替代保 证金率, 具体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
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小于或等于被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数量被替代证券 ,实际买 入被替代证券的价格可能为 T+2 日内的任意成交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买入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证券的操作, 基金管理人 可能不买入被替代证券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技术系统无法实现以及基金 管理人认 为不应买入的其他情形。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 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 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 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 投资者应 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交易日内(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
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 金替代多 退少补
款的清算;T+2 日后第 2 个交易日内(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2 个交易日内),登
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有权延 后发送数据并延迟交收相关款项。

4)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 离度和 跟踪误差,对于可以 现金替代的 成份证券,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 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n

?第i只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 ? 1日收盘价
现金替代比例 (%) ? i?1

申购基金份额 ?T ?1日基金份额净值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 n。

其中,“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深圳 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 为准。参 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深圳证券交 易所参考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 出于保护 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 赎回清单 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并按规定公告。

(5)未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等,基金管理人可对 上述相关 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4、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预先冻结 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差额。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 数量与该 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
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若 T 日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例计算。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
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
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 额为正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 资者将根 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 投资者将 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 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X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

目标指数代码 X

基金类型 本市场 ETF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X 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X 元

基金份额净值 X 元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X 元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X 份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X 元

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 只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 只

是否开放申购 允许

是否开放赎回 允许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 证券 股份 现金替代 申购现金替代 赎回现金替代 申购替代 赎回替代 挂牌
代码 简称 数量 标志 保证金率 保证金率 金额 金额 市场

X X X X X X X X X

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 决定临时停 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 统故障、 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 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1、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当日 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 持有的份 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时。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3、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7、8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 决定临时停 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 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6、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7、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因停牌或其它客观情况无法变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8、发生继续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5 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 与解冻等 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基金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 则,办理 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二、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1、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根 据相关法 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5、若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联接基金可以用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6、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十三、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 管理人有 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 收与登记 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根 据相关法 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 不变的前 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 理人向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并根据相 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 可对全部 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数 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 例不发生 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 托凭证)、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且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三、投资策略

1、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 权重构建 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 因特殊情 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股替 代策略在 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特殊情 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 ;(5) 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6)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7)标的指数编制方 法发生变化;(8)其他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 管理人应 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 益性,适 当参与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3、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综合考 虑流动性、基差水平等因素。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综合考 虑流动性、基差水平等因素。

若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综 合考虑流动性、价格等因素。

此外,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 基金投资前述金融衍生品,本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制定与本 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估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和收 益的基础 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4、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 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资 者类型与 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 证券的范 围、期限和比例。

5、融资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创业板中盘 200 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的最 小化”作为投资 目标,在投资中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 成份股,因此选取创业板中盘 200 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 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 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依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跟踪误差,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并判断指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当因法律法规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研究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适时进行组合调整。

5)基金参与新股申购、股票长期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 市风险、 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 组合进行 相应调整;

(4)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独立监督检查;

(5)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提供基金经理参考;
(6)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 现,具有 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关于 股票投 资比例的 有关约 定;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 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 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 所规则认 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出借 证券资产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该 证券总
量的 30%;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2)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7)、(11)、(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 股市场价 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第(1 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 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 行为规定 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 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 财产。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 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 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 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选 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 会的相关 规定进行估值。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 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 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对直接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2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编制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 酬率达到 1% 以上,
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 需以弥补 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对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 上述原则 进行修改或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 - 标的指数同期
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上市后第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总额

i

注:? 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N 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 N 份。
i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 金上市前一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

当上述超额收益率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第 4 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及月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10、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中的相关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 、附加税 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 托管账户 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 果基金管 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 基金清算 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披露内 容、披露方式、披露时间、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 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 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 金管理人 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 公告书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过基金 公司网站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 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股票期权,参与 融资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 按最新规 定进行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 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 自律规则 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一)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1、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业绩
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 高的股票 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 整个股票 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 状况、投 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 水平发生 变化,产生风险。

(3)标的指数发布时间较短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发布时间较短,可回溯历史数据的时间也较短,无法 代表过往 完整的业绩表现,也不预示其未来走势。

(4)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指数编 制机构有权停止编 制标的指数、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而指数编制方案基于其样本空间仅能选取 部分证券 予以构建,其表征性与可投资性可能存在不成熟或不完备之处。

当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导致指数成份股样本与权重 发生调整 ,基金管理人需调整投资组合,从而可能增加基金运作难度、跟踪误差和组合调整的风险与 成本,并可能导致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化;此外,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 ,但指数 编制机构未能及时对指数编制方案进行调整时,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 市场表现 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投资收益。投资人需关注并承担上述风险,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 数的投资 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 持一致, 投资者
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此外,如果指数公司提供的指数数据出现差 错,基金 管理人依据该数据进行投资,可能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6)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因素,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可能导致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 本基金对 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9)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 机制及其 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基金分 红带来的证券买卖价格波动、证券交易成本、基金仓位变动等;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 错误等, 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7)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本基金净 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8)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指数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 任何保证 ,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 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9)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 机构可能 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 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 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投资人将 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 关市场表 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二)ETF 运作的风险

1、可接受股票认购导致的风险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允许投资者以单只或多只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 份股参与 认购基金份额,存在可能因接受股票认购导致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 不一致、 基金净值出现较大波动甚至亏损的风险。

2、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 合证券内 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供投资人交易、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 溢价控制 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影响 ,存在不 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4、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 可能面临 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部分之“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 基金产生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 中设置较 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风险。
5、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申购份额上 限,如果 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 的申购份 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6、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提出赎回申请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 备足额的现金,或者基金投资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者基 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基金管理 人可能根 据成份股市值规模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 申购赎回 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 只能在二 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赎回份额上 限,如果 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 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极低的赎回份额 上限,
投资人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份额的风险。

7、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 券名单、 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保证金率、替代金额等出错,投资人 利益将受损 ,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将受影响。

8、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不合理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申购赎回清单的现金替代标识设置时,将充分考虑 由此引发 的市场套利等行为对基金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极 端情况下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9、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投资人在对 赎回所获 得的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组合证 券变现后 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0、套利风险

鉴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套利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因 此套利存 在一定风险。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 ETF 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也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跌停、 临时停牌等 情况时,溢价套利会因成份股无法买入而受影响,折价套利会因成份股无法卖出而受影响。

11、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 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2、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从而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 自于证券 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托管人及
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3、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三)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 杆风险、 期货或期权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 本基金净 值的波动性。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 净值带来 不利影响或损失。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 地位、享 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 权等方面 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 上市造成 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 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 在差异的 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四)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指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 及借券费 用的风险;(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 场风险; (4)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 、交易对 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 因素、投 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 生风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 管理经验 与内部控制等因素可能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 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 违规交易 、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跟踪创业板中盘200指数的ETF,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一般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 环境下特 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经验判断,针对 不同情形采取相应的流动性管理措施,以期有效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 对价、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部分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 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 书“基 金资产的估值”部分之“暂停估 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将导致投资 者无法申 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对 ETF 投资人而言,ETF 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
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若基金管理 人同时在 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投资者将面临既无法在二级市场卖出 ETF 份额、又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 风险评级 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 风险状况 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 构依据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及内 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 评级结果 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 风险状况 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 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 求、市场 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 购买本基 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 时关注销 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税收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税收征管部门可能会对应税行为的认定 以及适用的税率等 进行调整。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执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会因此导致基金资产实 际承担的 税费发生变化。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税收 处理,该等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基金投资者的收益,也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估值调 整。由于 前述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对基金资产的收益影响,将由持有该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承 担。对于 现有税
收政策未明确事项,本基金主要参照行业协会建议方案进行处理,可能会 与税收征 管认定存在差异,从而产生税费补缴及滞纳金,该等税费及滞纳金将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其他风险

1、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 常工作, 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及时 查询权益 、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2、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技术系统的 故障或差 错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证 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 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 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 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及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 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 机关等有 权机关
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 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 所持有
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数和表 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 额的总数 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 果按照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 金的每一 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 集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由联 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调整上述业务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 开通场外 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

(9)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0)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 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 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 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书面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示的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 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 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 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 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四节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 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节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18088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 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 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 用卡的发 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构
经营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 行或参与 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 国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等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
(有效期至 2021 年 8 月 21 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二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除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 时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 以更新和 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30%;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 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 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 所规则认 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出借 证券资产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该 证券总
量的 30%;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2)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6)、(7)、(11)、(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 股市场价 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 符合第(1 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届时按 最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 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 ,本基金 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 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 金管理人可 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 金管理人 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 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 定的,应 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 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第四节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 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 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 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募集的股票存放在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资金和股票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 开立存款 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 户相关信 息变更过程中,需要基金托管行配合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 户或账户 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 行证券投 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 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以及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 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 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 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20 年。
第五节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 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 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 及时进行 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 告。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 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编制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基金 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 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 发现存在 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 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 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 无法达成 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报告上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 确认,双 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 报证监会备案。

第六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 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第七节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 按其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第八节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 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本基金 的财产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 基金管理 人、代办 证券公司提供。 投资者可 通过以下方式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进 行各类业务咨 询,或反 馈投资过 程中需要投诉 与建议的 情况,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 解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的具体内 容,也可 拨打以下电话详询:

客服热线: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处 ,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创业板中盘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2.《易方达创业板中盘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创业板中盘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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